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浙0782刑初175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782刑初1753号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金小斌、刘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房产市场交易科工作,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变更)备案业务的收件、初审、收件资料保管等工作。

2017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负责初审变更商品房买卖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房产中介厉赵政(另案处理)办理金城二区152号房产买卖合同相关手续时提供帮助。同年8月底,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厉赵某给付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7年11月及12月,被告人朱某某为厉赵政办理金城二区167号、182号和112号、208号、278号房产买卖合同相关手续时提供帮助。同年12月底,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厉赵某给付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2018年1月初,义乌市城管委因群众投诉对上述业务进行自查,朱某某将现金人民币4万元退还给厉赵某。自查结束后,朱某某又重新收受上述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至义乌市投案,但投案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厉赵某的证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义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会议记录,干部工作员登记卡,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案件来源说明,自首书,退赃款票据,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某虽自动投案,但投案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辩解其不知道厉赵某为何于2017年底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其认为系朋友之间的正常往来,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金小斌、刘志明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已全部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华锋

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

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季青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