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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刑初16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213刑初166号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奉检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仕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仕某及其辩护人马利琼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章仕某在担任原奉化市技工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学校维修、绿化等部分工程直接发包给景某经营的宁波景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景某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宁波景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关照。具体如下:

1.2013年7月24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章仕某收受景某送的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

2.2015年2月2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章仕某收受景某送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3.2015年6月17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章仕某收受景某送的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章仕某主动到宁波市奉化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调查期间,被告人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章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章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仕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章仕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章仕某在担任原奉化市技工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学校维修、绿化等部分工程直接发包给景某经营的宁波景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景某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宁波景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关照。具体如下:

1.2013年7月24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章仕某收受景某送的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

2.2015年2月2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章仕某收受景某送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3.2015年6月17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章仕某收受景某送的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章仕某主动到宁波市奉化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调查期间,被告人章仕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景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从原奉化市技工学校毕业的,2013年开同学会的时候请来了学校校长章仕某,在聊天时拜托章仕某在学校工程上给予其关照。后来几次聚会后,二人关系越来越好,技工学校有零星工程了章仕某就打电话叫其去做了。2013年至2017年其从技工学校做了20个左右的工程项目,总额大概70多万元。为感谢章仕某在工程发包及工程款支付方面给其的照顾,其分三笔共送给章仕某10万元,第一笔在2013年7月银行转账给章仕某2万元,第二笔在2015年2月银行转账给章仕某5万元,第三笔在2015年6月银行转账给章仕某3万元。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3、2014年期间其任原奉化技工学校总务科副科长,学校大些的维修工程由总务科报给校长章仕某,由校长联系外协单位后通知其的,当时都是叫景某做的,其记得学校食堂改造、景观改造、绿化、维修、车棚改造等都是景某做的。

3.证人单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其在奉化技工学校任副校长,学校的工程发包等都是当时校长章仕某在管的,大部分工程都是校长章仕某定下给景某做的。

4.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景某于2013年7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被告人章仕某人民币2万元;2015年2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被告人章仕某人民币5万元;2015年6月17日,通过同样方式汇给被告人章仕某人民币3万元。

5.工程明细表、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2年至2016年奉化市技工学校发包给宁波景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明细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款金额共计724248.2元,其中部分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

6.关于章仕某任职情况的说明、教育局任免文件,证明:2010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章仕某担任原奉化市技工学校校长。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奉化市技工学校系经费来源差额补贴的国家事业单位。

8.校长岗位责任,证明:技工学校校长对内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基建规划等。

9.营业执照,证明:宁波景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景某。

10.暂扣款票据,证明:被告人章仕某于2018年12月12日退赃10万元。

11.被告人章仕某的供述,证明:其跟景某系师生关系,2012年前后开始经常联系,关系较好。其在担任奉化技工学校校长期间,将学校10万元以下不用招投标的零星工程直接指定给景某做,几年下来总计有70多万元的工程量。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其分三次收受了景某总计10万元的贿赂款。

12.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章仕某主动到宁波市奉化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13.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章仕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章仕某的受贿行为发生于2013年至2015年6月,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定罪处罚。被告人章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仕某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仕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已扣押的10万元贿赂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鲍丙春

人民陪审员  刘德远

人民陪审员  卓忧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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