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122刑初211号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吴燕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药房工作期间,使用本人工号、密码登录医院西药房子系统,利用审核、调配处方的职务之便,违反医院禁止工作人员统计医生处方用药量(简称统方)的规定,通过系统中的处方查询功能,手工汇总进行统方,提供给医药销售人员朱某1、邵某、何某等人,并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3055.66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朱某1进行统方,收受朱某1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018.90元。
2.2012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邵某进行统方,收受邵某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4801元。
3.2012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何某进行统方,收受何某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370元。
4.2013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潘某进行统方,收受潘某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2856.88元。
5.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张某进行统方,收受张某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378.88元。
6.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朱某2进行统方,收受朱某2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63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接受监委调查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退缴赃款230789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朱某1、邵某、何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桐庐县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杭州市事业聘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系初犯,请求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被录用为事业单位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2年5月、2017年5月,先后取得初级、中级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西药房担任药师、主管药师职务。
2012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医院禁止工作人员统计医生处方用药量(简称统方)的规定,使用本人工号、密码登录医院西药房子系统,通过系统中的处方查询功能,手工汇总进行统方,提供给医药销售人员朱某1、邵某等人,并先后分别收受上述人员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3055.66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朱某1进行统方,收受朱某1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018.90元。
2.2012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邵某进行统方,收受邵某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4801元。
3.2012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何某进行统方,收受何某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370元。
4.2013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潘某进行统方,收受潘某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2856.88元。
5.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张某进行统方,收受张某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378.88元。
6.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帮助医药销售人员朱某2进行统方,收受朱某2送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630元。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桐庐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向桐庐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230789元;同年7月10日,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当庭供认不讳,并与之前多次有罪供述相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证人朱某1、邵某、何某、潘某、张某、蔡某1证言、医院情况说明,王某某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分户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相互印证。
2、桐庐县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杭州市事业聘用合同、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王某某接受监察委的谈话笔录及证人王某、裴某1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出生日期、事业人员身份、工作职责及王某某被桐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前,向医院领导承认为邵某等人统方,收受邵某等人好处费情况。后医院领导派人陪同王某某去桐庐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供认犯罪事实情况。
3、医院进货数量、药品供应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为事业单位,医院对药品供应管理制度,禁止工作人员统方等情况。
4、执法暂扣款票据证明2019年4月30日,王某某丈夫叶树平为王某某向中共桐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230789元。
2019年7月10日本院开具的执行、调解款票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为王某某退缴赃款2267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及时退缴受贿赃款,当庭认罪,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由于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财物数额巨大,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233055.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高良
人民陪审员 范国政
人民陪审员 吴林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