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185刑初32号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秋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增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郎某某利用担任临安市(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及代行临安市(区)国资办部分职权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临安市联谊医院门诊部、临安永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程某1、临安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00余元,并在临安市联谊医院门诊部改制、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承接、公车维修业务承接等方面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分别是:
1.2016年,被告人郎某某利用担任临安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临安市联谊医院门诊部改制过程中为门诊部及负责人王某1谋取了利益,2016年10月,被告人郎某某以报销餐费的方式非法收受该门诊部所送人民币8000元,后该款存放于临安锦城醉江南酒楼供被告人郎某某个人消费。
2.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期间,被告人郎某某利用担任临安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及代行临安区国资办相应职权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程某1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3971元,并在浙江国兴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国有林地使用权价值委托评估业务的承接和费用结算方面为程某1谋取利益。
(1)2017年10月,被告人郎某某在临安区自建房装修期间,接受程某1为其支付外墙贴瓷砖泥工工资人民币6600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郎某某在上述自建房庭院装修期间,非法收受程某1所送五针松2棵、罗汉松1棵、花岗石路基侧石条81根,共计价值人民币33916元。
(3)2018年2月,被告人郎某某在上述房屋装修期间,接受程某1为其支付人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0455元。
(4)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郎某某在临安区畔湖苑小区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程某1所送超市卡3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郎某某得知临安区纪委监委对程某1进行谈话后,为逃避调查,退还程某1妻子张某人民币90000元。
3.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郎某某利用其代行临安区国资办相应职权的职务便利,以报销餐费的方式,向国资办管理对象国资公司索取贿赂35000元,后该款存放于临安丽豪酒店供被告人郎某某个人消费。
4.被告人郎某某利用担任临安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2017年公车测试维修业务中为临安市佳诚汽车修理厂经营者俞某谋取利益。2018年2月,被告人郎某某先后3次非法收受俞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360元。
(1)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郎某某非法收受俞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8360元,用于为他人支付餐费。
(2)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郎某某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俞某所送超市卡5张,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郎某某非法收受俞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5000元。
5.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郎某某利用其代行临安区国资办相应职权的职务便利,在临安区国资办、机关事务局共同委托的房产专项清查结果核实业务中为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谋取了利益。2018年2月的一天晚,被告人郎某某在临安区,非法收受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6.被告人郎某某利用临安市(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及代行临安市(区)国资办相应职权的职务便利,在国有资产评估、审计业务中为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谋取了利益。2018年4月,被告人郎某某以报销餐费的方式非法收受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送人民币10000元,后该款存放于浙江吴某3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印象农林餐厅供被告人郎某某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现通过调查机关追缴及被告人家属退赃,已追回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举了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证人程某1、王某1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归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供述了监委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郎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即全额退赃,且其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内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郎某某担任临安市(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负责全市(区)国有资产宏观管理、协调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评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的改制等工作。2018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郎某某担任临安区财政局国资办综合管理科科长,负责国有企业的党建、纪检监察、人事审批、“三重一大”监管等工作。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被告人郎某某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00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临安区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局、国资办三定方案、郎某某人员变动、职务变动等文件、考核登记表、工资情况证明、工资卡片、文件、入党志愿书、党员基本情况、党组织关系证明、党支部书记证明情况等证明被告人郎某某的职务身份、所在单位及部门的具体职责等情况。
1.2016年,被告人郎某某利用担任临安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临安市联谊医院门诊部改制过程中为门诊部及负责人王某1谋取了利益,2016年10月,被告人郎某某以报销餐费的方式非法收受该门诊部所送人民币8000元,后该款存放于临安锦城醉江南酒楼供被告人郎某某个人消费。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发票复印件证明其系临安联谊医院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临安市联谊医院门诊部改制成私人所有,改制过程较长,一开始是由原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周津萍科长负责,后来换成新科长郎某某负责,其每次去和郎某某对接事情时他都很快帮其弄好,没有为难过其,整个改制过程比较顺畅,其认为郎某某是关照其的。改制完成以后,大概是2016年10月,临安醉江南酒楼的一个女的到医院找其,说是郎某某让她来报销发票,其就在发票上签字后让她去找财务潘金花处领钱。因为郎某某之前在其医院的改制过程中很关照,其为了表示感谢,就帮郎某某报销了8000元餐饮发票。
(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临安醉江南酒楼的餐饮经理,负责接待客人、点菜排菜、结账等工作。郎某某曾经到其所在的醉江南饭店吃过饭,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2016年10月,郎某某打电话给其,让其预开一张8000元的发票送到临安市联谊医院门诊部,这笔钱就存在其饭店,以后他来吃饭就从这里面扣餐费。其便按照上述要求把发票开好送至临安市联谊医院门诊部,其将领回的8000元钱交给饭店财务。后来郎某某每次来吃饭都会在结账单上签字确认消费金额,费用就从预存的8000元里抵扣。经查看结账单和菜单,郎某某一共消费了5次,共计消费7564元,还剩下436元。另有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账单、客户签单清单复印件在案佐证。
(3)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郎某某手机微信中与林某的聊天内容,其中有一张照片反映了郎某某预存8000元及5次消费的情况。
(4)临安联谊医院改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证明临安市联谊医院改制的具体情况。
2.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期间,被告人郎某某利用担任临安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及代行临安区国资办相应职权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程某1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3971元,并在浙江国兴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国有林地使用权价值委托评估业务的承接和费用结算方面为程某1谋取利益。
(1)2017年10月,被告人郎某某在临安区自建房装修期间,接受程某1为其支付外墙贴瓷砖泥工工资人民币6600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郎某某在上述自建房庭院装修期间,非法收受程某1所送五针松2棵、罗汉松1棵、花岗石路基侧石条81根,共计价值人民币33916元。
(3)2018年2月,被告人郎某某在上述房屋装修期间,接受程某1为其支付人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0455元。
(4)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郎某某在临安区畔湖苑小区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程某1所送超市卡3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郎某某得知临安区纪委监委对程某1进行谈话后,为逃避调查,退还程某1妻子张某人民币9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李某认识了郎某某。2017年9月,郎某某让其介绍一个泥水工给他老家新房子贴瓷砖,其便找了姓吴的泥水工帮忙做好了外墙贴瓷砖的活,姓吴的泥水工跟其说费用总共是6600元,问其找谁结账,其表示自己会付的,过了几天其便让妻子张某付了6600元现金给姓吴的泥水工并告诉郎某某其已经把泥水工工资支付了。当时其正好想要承接一些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这些业务是由临安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在负责,郎某某作为科长是能够关照其的,所以其就想帮郎某某支付泥水工工资,当作送他的财物。期间,其还将以前工程剩下的花岗岩装去郎某某老家用于做花坛。2017年10月,郎某某让其送他去看苗木,其便开车接上他一起到“国平苗木场”,郎某某最后看上了2棵五针松和1棵松树,价值3万多,当时要付2000元定金,郎某某没有带钱,其就帮忙付了2000元定金给孙某。过了几天,郎某某说孙某已经把树挖出来了,让其去看一下,其过去后看到2棵树已经挖出来装到车上了,其便让妻子张某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孙某18000元。过了十多天后,孙某打电话说3棵树都已经种在郎某某老家了,还要付11000元,其便让张某通过银行转账付了11000元给孙某。当时付这31000元苗木款的时候,其已经通过郎某某的关照承接到了国有林地的评估业务,其支付苗木款就是为了感谢郎某某的关照而送给他的好处费,另一方面也想和他搞好关系,让他继续关照自己。2018年2月,郎某某多次在其面前提起他最近资金紧张,老家新房的一些装修费用支付不了,问其能不能帮忙付一下。其同意后陆续收到郎某某发的5条微信,每次内容都是一个人的名字加上金额和银行账号,经其和张某仔细梳理,分别是支付给杨某3000元,方某216300元,陈某11955元,章某3000元,汪某6200元。其曾经在送李某去上班的路上跟李某说起过郎某某多次发微信让其付钱的事情,李某还看过微信内容,所以其帮郎某某付上述40455元钱的事情李某是清楚的。后来李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其告诉郎某某,张某已经把其帮他支付装修的事情跟监察机关说过了,郎某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汇了9万元钱。后来在方某1约其吃饭的时候,邵某找到其,让其出具了一份收条。2018年2月农历过年前的一天,其电话联系郎某某后开车到畔湖苑小区郎某某家楼下和郎某某碰头,送给郎某某3000元超市卡给他拜年,当时郎某某好像说其之前已经帮忙付了很多钱,还给他拜年不好意思的,其便说年还是要拜的。另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在案印证其曾经听程某1向其抱怨为郎某某支付了10多万元费用的具体经过情况;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照片、银行交易记录在案印证其丈夫程某1为了感谢郎某某,让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帮郎某某支付他老家装修及买树的费用共10多万元的具体经过情况;证人孙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在案印证程某1曾经带着财政局的郎科长到其经营的花木公司购买过1棵罗汉松、2棵五针松,总共3.1万元钱是由程某1替郎科长支付的;证人茅某、晏某的证言及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案印证2017年11月,程某1找到晏某,说他从临安国资委承接到了山林评估业务,后晏某又找到茅某,由茅某借用浙江方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业务,最终由晏某的公司实际负责施工,所获得的评估费用由浙江方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程某1、晏某、茅某按约定进行分配的具体情况。
(2)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郎某某的妻子,2018年年中,郎某某跟其说在老家房子装修中,程某1帮他付了一些钱,据郎某某自己估算有9万元左右,程某1说有11万左右。为了对付纪委调查,程某1曾经补了欠条给其。2018年10月,程某1被纪委叫去谈过话,其和郎某某商量后,从程某1处要了银行账号,后郎某某转了9万元到程某1提供的银行账号中。过了几天,郎某某通过“老方”联系程某1吃饭,其赶至饭店让程某1出具了9万元的收条。另有证人方某1的证言在案印证2018年10月,其作中间人,由程某1出具了9万元的收条给邵某。
(3)证人杨某、方某2、章某、汪某、陈某的证言及银行卡复印件证明其等人帮郎某某干活后,郎某某于2018年2月向其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中转账相应金额付清欠其等人的款项的具体情况。
(4)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其经程某1介绍到郎科长的洪岭村老家做过泥水工,后由程某1结算给其6600元工资。
(5)证人姜某、吴某2的证言证明临安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浙江国兴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是两家独立的国企公司,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其二人都是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2017年下半年,为了增加国家企业的资产,杭州市临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部分国有林地所有权划转给浙江国兴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临安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进行国有企业增资。增资过程中需要对国有山林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实际是由临安国资办和临安财政局国资科在落实及操作,主要是李某在具体联系,科长郎某某偶尔也会出面联系,吴某2作为浙江国兴投资有限公司具体的联系人。2017年10月,李某打电话让吴某2去拿评估的资料,说起过评估业务希望让方舟评估公司做,到了11月,李某打电话说要组织一次协调会,确定具体由哪家评估公司做评估及如何计算评估费用的事情,当时吴某2在北京出差,就跟李某说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临安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怎么评估,浙江国兴投资有限公司也这么评估好了。吴晓波出差回来以后从李某处得知评估业务是让方舟评估公司做的,将情况向姜某汇报过姜某同意。山林评估业务结束后,程某1拿了委托评估合同给吴某2,吴某2将合同交给姜某,姜某认为评估费用太高,最后经过和郎某某、李某几次对接,由临安财政局国资科出具了评估费用的说明后,姜某代表浙江国兴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支付了77万多元的评估费用。
(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临安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2017年7月公司成立以后,其为了公司做大资产,尽快融资,争取早日开展经营工作,多次去找郎某某和戚峥嵘,希望他们能给公司划拨一些国有资产。不久后郎某某通知其说会划拨一部分国有林地给其公司、浙江国兴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过还要进行一个国有林地的评估。2017年11月,周卫庆给其一份国有林地评估协议让其签字,其看到评估费用要上涨20%就拒绝签字,周卫庆说这家评估公司是国资办推荐的,其便要求评估公司提供收费标准。没多久,李某打电话给其,说这家方舟评估公司是好的,有评估资质,这次评估要上山评估很不容易,其便说让李某把收费标准拿来看看,再让他们国资办组织大家开个会商量一下。过了几天茅某和姓程的人送了一份省物价局出的评估收费标准文件到其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方舟评估公司的代表茅某、郎某某、科投公司苏某和其一起在办公室开会,当时国兴公司的吴某2在北京出差没有来参加,但表示开会讨论定下来的收费标准他们国兴公司会同意的。经过会议后最终讨论决定以2011年90号文件的收费标准下浮10%收费,最后其在评估协议上签字支付了20多万元的评估业务费给方舟评估公司。
(7)国有林地评估业务的相关材料证明杭州市临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划转部分国有林地所有权给杭州市临安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国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
3.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郎某某利用其代行临安区国资办相应职权的职务便利,以报销餐费的方式,向国资办管理对象国资公司索取贿赂35000元,后该款存放于临安丽豪酒店供被告人郎某某个人消费。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临安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浙江国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其担任两家公司的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公司资金的进出。其所在公司的一些重大事宜都是需要到国资办报备、报批,比如设立子公司、国有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资产报损、国有房产出租、政府投融资、公司班子层面的年薪考核等事情都需要经过国资办同意才能报区政府审批,国资办对其公司起着监督管理作用。2017年10月下旬,时任国资办科长的郎某某打电话说因为杭州市领导百千万蹲点活动,他们局里需要接待上级领导用餐,当时吃饭时有一些金额大、标准高的费用没办法开支,局领导想让其所在公司想办法解决。其便将需要解决3万多元餐费的事情向麻成林董事长和姜某总经理请示,但他们不同意。其将领导不同意的意思告知给郎某某后,郎某某说他们局里领导意思这些餐费是超标,如果审计检查出来比较麻烦,这些费用如果其公司开支相对好操作一点,他好像还说到时年底在资金补助上会多帮其公司考虑。之后其将情况向麻成林和姜某汇报,他们就同意了。其便发短信将公司名称和税号告诉郎某某,让他把发票开好送过来报销。大概到了11月上旬的一天,临安丽豪饭店的老板娘找到其办公室,送了两张发票给其,总金额是3.5万元,后来老板娘又送了相对应的菜单过来,其在发票上签字后找姜某签字就让财务人员把3.5万元汇到丽豪饭店账户上。上述证言与证人姜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另有吴某2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发票及菜单在案佐证。
(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临安丽豪饭店的实际经营者,负责饭店的财务。2017年11月初,郎某某打电话给其,让其开3.5万元的发票,以前两顿饭的餐费到时从里面抵扣,多余的钱先预存在其饭店,后郎某某将杭州市临安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抬头和税号告诉其,其便开具了3.5万元的发票,按照郎某某给其的联系电话找到吴某2,几天后其公司账户上就收到了3.5万元。郎某某每次在其饭店吃饭的情况其都会登记在自己的小本子上,目前还剩余22742元没有消费。另有其提供的发票、笔记本复印件在案佐证。
(3)证人戚峥嵘的证言证明其系临安区财政局副局长、临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在杭州百千万蹲点调研活动中,如果有公务接待任务,是由区财政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据其所知大部分经费是由杭州市财政局自己支出的,少部分经费是由结对的昌化镇支出的,资产管理科或郎某某所在的财政局机关第四党支部没有公务接待任务的。
(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批复、通知、会议纪要、收据、国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明临安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的成立经过、国资办对临安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的管理职权等。
4.被告人郎某某利用担任临安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2017年公车测试维修业务中为临安市佳诚汽车修理厂经营者俞某谋取利益。2018年2月,被告人郎某某先后3次非法收受俞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360元。
(1)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郎某某非法收受俞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8360元,用于为他人支付餐费。
(2)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郎某某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俞某所送超市卡5张,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郎某某非法收受俞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临安嘉诚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其之前在广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工作,后面广临公司的老板不开了,其就在广临公司的原有场地上开设了嘉诚修理厂,很多人会以为其还是广临汽车修理厂的。其在广临公司工作期间,临安财政局的公车都定点在广临公司修理的,其经常到财政局办公室做一些对接工作,认识了时任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的郎某某。2017年下半年,郎某某打电话说有一批公车要拍卖,但很多车已经不能发动了,问其能不能去修一下,至少让这些车能发动,其答应后郎某某就让其去和临安机关事务局的工作人员对接。之后其对所有车辆进行了测试并修理完毕后开具了发票给郎某某,修理费用就打到嘉诚修理厂的账户。2018年2月,其考虑到郎某某之前帮其承接了拍卖公车的测试维修业务,为了感谢他,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给郎某某转了8300元,帮其处理了一部分餐费。到了2018年2月除夕当天上午,其为了和郎某某保持好关系,让他以后有业务介绍给其,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5000元给郎某某,郎某某收下了。2018年春节过年前一天,其到郎某某办公室,送给郎某某5张(每张面值1000元)的沃尔玛超市卡。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年底,其跟郎某某说起之前招待战友花费了8000多元钱,问他有没有办法帮忙报销,朗静波当时就说想想办法看,还叫其提供一张相应金额的发票。之后没多久郎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了8000多元到其微信上。其当时想郎某某是其科室的科长,有办法帮其报销这笔费用也好的。
(3)证人戚峥嵘的证言证明其系临安区财政局副局长、临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8年4月以前,资产管理科不仅要履行资产管理科的工作内容,同时承担了区国资办的工作职能,平时统称为“国资科”。2017年下半年左右,新一轮公务用车改革中公务用车维修的事情是资产管理科在负责的,具体是郎某某在实施,当时郎某某向其汇报过有一批公务用车需要维修之后才能调剂和拍卖,修理费大概是多少一辆,其听了之后就让郎某某自己去具体操作实施,后来放在哪个修理厂修理都是郎某某自己定的,其记得最后在修车费用发票上签过字。
(4)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郎某某的手机微信与俞某的聊天内容及俞某多次转账钱款给郎某某的具体情况。
(5)2017年关于从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车辆维修的文件及相关财务凭证证明涉案的修车费用从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的具体情况。
5.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郎某某利用其代行临安区国资办相应职权的职务便利,在临安区国资办、机关事务局共同委托的房产专项清查结果核实业务中为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谋取了利益。2018年2月的一天晚,被告人郎某某在临安区,非法收受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天平评估有限公司合伙人,该两家公司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天平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投标成为临安财政局的两家评估业务委托机构之一,临安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国资办)有时会把一些资产评估业务交给其公司做。2017年下半年,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临安区国有企业房产、机关事业单位房产专项清查结果核实业务,这项业务是由临安区国资办和临安区机关事务局共同委托的。在这项业务中,郎某某还是比较关照其的,没有为难过其,最后也及时在发票上签字把业务款结算给其公司。2018年1月左右,其打电话给郎某某问他年底是否需要请人吃饭,到时其可以帮忙安排饭局,或者把钱给他自己去安排,郎某某直接说把钱给他他自己安排。过了一段时间,快要春节的时候其正好到临安办事,晚上就抽空联系了郎某某,后开车到郎某某家附近的路边,送给郎某某一个黄色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现金。
(2)杭州市临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房产专项清查结果核实业务相关资料及支付凭证证明2017年临安区国资办、临安区机关事务局共同委托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房产专项清查结果核实业务的具体情况及2015年至2016年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
6.被告人郎某某利用临安市(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及代行临安市(区)国资办相应职权的职务便利,在国有资产评估、审计业务中为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谋取了利益。2018年4月,被告人郎某某以报销餐费的方式非法收受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送人民币10000元,后该款存放于浙江吴某3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印象农林餐厅供被告人郎某某个人消费。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2和的证言证明其系临安钱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是协助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做好党务工作、人事工作和业务工作。2018年3月,其答应帮郎某某处理一部分餐费。过了一个月左右,郎某某打电话给其,说等下会有“印象农林”餐厅的工作人员来报销一笔费用,叫其接待下,把费用结算给对方,接完电话后就有一个女性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其,说她是郎科叫来结算一笔餐费的,其告诉对方公司地址后,对方之后就拿着2张餐饮发票找到其,其让公司财务将1万元餐费结算给对方。其查看发票后确认2张发票的开票单位都是浙江吴某3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其中2125元钱是转到这个公司账户的,另外一张7875元的钱是转到“邱某”的账户。郎某某是临安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的科长,跟其公司在资产评估业务上有联系,郎某某也向一些业主单位推荐过其公司,另外其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交给业主单位后,业主单位要将报告交给资产管理科审核通过才能进入下一步流程,其考虑到郎某某毕竟帮其公司推荐过一些业务,另外审核过程中也没有卡过其公司,作为感谢,郎某某让其公司报销一部分餐费其也是同意的。另有证人邱某的证言在案印证郎某某让其开了1万元的餐费发票去找钱王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报销的情况。
(2)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证明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帮被告人郎某某支付10000元餐费的具体转账情况。
(3)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提供的业务清单及相关业务材料证明2016年至2018年临安钱王会计师事务所从临安区财政局承接的评估业务情况。
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有:(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郎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归案及认罪态度情况。
(2)搜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及照片、返还清单证明监察机关对被告人郎某某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扣押黄色笔记本1本;对被告人郎某某的两处住所进行搜查,扣押收条1张、超市卡11张、罗汉松1棵、五针松2棵、路基侧石81根。另有价格认定结论在案证明扣押的路基侧石81根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16元。
(3)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在案,其所供受贿的具体经过情况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符。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有退赃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郎某某退出的赃款157331元(含五针松2棵、罗汉松1棵、花岗石路基侧石条81根的折价款33916元)及扣押在案的超市卡8张,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甘文婷
人民陪审员 徐伟国
人民陪审员 娄伟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