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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81刑初12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881刑初129号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浙08刑辖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豫红、王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新新、夏世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2003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衢州市某局衢江分局副局长、衢州市某局规划管理处处长、综合处处长、审批服务处处长、衢州市某局西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65833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所副研究员顾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对其在衢州地区承接规划项目的关照,在2003年至2017年期间,送给王某某现金、“干股”、笔记本电脑、电视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21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内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20000元。

2.200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内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3.2005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内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4.200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内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5.2004年年底,经王某某建议,顾某与王宁(杭州规划设计院副总规划师)共同出资购买衢江新区13号路以西、农民新村以东地块,其中顾某出资710000元,王某2出资1350000元。为感谢王某某之前介绍规划设计业务,与王某某搞好关系,顾某口头承诺无论土地投资亏盈,都将送10万元钱给王某某作为感谢费用,王某某予以同意。2006年5月,王某某建议将该地块用作房地产开发,先建造围墙。顾某同意后向王某某汇款100000元用于建造围墙及杂费开支。2007年11月份,顾某、王某某私下约定,以建围墙的100000元费用和顾某出资710000元中的零头10000元,共110000元送给王某某作为其土地出资金额。王某某予以接受。同年11月21日,王某某、顾某、王某2签订土地开发合作协议,认定土地款中顾某出资700000元,王某某出资110000元,王某2出资1350000元。王某某未实际出资,但收受上述顾某贿送的110000元股资。

6.200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宏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09年底,因该电脑报废还给顾某后,顾某于2010年1、2月份的一天,重新贿送王某某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

7.2009年初的一天,王某某在位于衢州市区府山别墅的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索尼牌等离子电视机一台(经鉴定,价值8500元)。

8.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苹果牌Ipad一台(经鉴定,价值3600元)。

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后,王某某在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普洱茶饼、蜂皇浆等财物。

9.201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10.2015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的家中收受顾某为感谢其帮忙而贿送的现金10000元。

11.2016年2、3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45000元。

12.2017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衢州市中医院病房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二)衢州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部经理宋某1,为在公司开发的维多利亚住宅小区等项目上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2007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向王某某行贿,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8900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0年1月份,宋某1为感谢王某某在维多利亚项目中的关照,提出由王某某交付定金5万元,定购华都房开公司开发的维多利亚小区一套商品房,待房价上涨后,华都房开公司根据王某某要求将该商品房以其定购价格出售,由王某某赚取房屋差价,并表示不管房子涨价与否,都会全额退还5万元定金,王某某对上述收受贿赂的方式予以接受。2010年2月1日王某某以其妻子吕亚庆的名义与华都房开公司签订房屋定购确认书定购维多利亚翡翠湾16-1-201住宅一套,并支付5万元定金,之后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某通过经营“珍珍房产中介”的龙某将该套住宅出售给徐某1。徐某1将房屋差价款和中介费160500元交给龙某。2010年4月2日,龙某将房屋差价款128900元汇至王某某建行账户。期间,华都房开公司将5万元定金退还王某某。

9.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3.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三)衢州市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1、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衢州华厦建设公司经理郑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中都和家园、中央郡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10年至2012年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0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1贿送的现金10000元。

2.2010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贿送的现金20000元。

3.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1贿送的现金20000元。

6.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四)浙江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蓝某为在公司开发的世通某、世通华府等项目上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在2007年至2011年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7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08年3、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现金6000元。

5.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08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0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现金6000元。

1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五)衢州市衢江区永盛渣土处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接房地产项目的土石方工程,2011年至2018年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000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中收受沈某1贿送的现金20000元。

2.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吾悦华府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六)浙**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1为获得和感谢王某某在公司承接设计项目以及参与设计竞标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其南湖府苑家中收受周某1贿送的现金20000元。

2.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1贿送的现金10000元。

3.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1贿送的现金10000元。

(七)衢州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日华、公司金河湾项目副总经理周某2、赖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金河湾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09年至2012年间多次贿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何日华贿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香烟若干条。

2.2010年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何日华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香烟若干条。

3.2010年2、3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0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5.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0年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的元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1年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3.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八)衢州市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2,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项目业务开展方面的关照,在2008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3.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5.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6.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九)浙江大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衢州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饶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三衢美林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08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000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3.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4.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5.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十)浙江中汇华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2为在设计项目承接及设计方案的审查上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与帮助,在2007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门口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门口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门口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5.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6.2015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门口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7.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8.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9.2016年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0.2017年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十一)原衢州东方家私城老板曾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帮助,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将一套木质家具(经鉴定,价值23333元)送到王某某府山别墅的家中,王某某予以收受。

(十二)衢州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衢州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2,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建设的衢州府东街城东加油站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08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现金3000元。

2.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现金3000元。

3.2010年年初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现金3000元。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十三)衢州方正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友好饭店扩建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07年至2010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方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方正超市购物卡。

2.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方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方正超市购物卡。

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方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中百商厦购物卡。

4.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方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中百商厦购物卡。

(十四)衢州市森景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衢州市兴衢苑住宅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09年3、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黄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2.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黄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黄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黄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0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黄某1贿送的现金6000元。

(十五)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营总监商某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帮助,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银联消费卡,价值共计人民币14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5.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6.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7.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十六)衢州市柯城区大南门村治保主任占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村办公大楼项目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占某贿送的现金3000元。

2.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占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占某贿送的现金3000元。

4.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占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占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十七)浙江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徐某3,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通和名都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9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1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十八)浙江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项目负责人林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翰林绿洲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09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人民2000元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中收受王某1贿送的现金10000元。

8.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十九)衢州市柯城区柯城区花园街道上洋村党支部书记黄某2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关照与帮助,在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0000元人民币。王某某予以收受。

(二十)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3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提供关照和帮助,在2004年年底的一天,在王某某南华府苑的家中送给王某某10000元人民币。王某某予以收受。

(二十一)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毛某、副总工邱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枫丹白露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毛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通过其岳母童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邱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通过童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邱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通过童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邱某1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二十二)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某2、姚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翡翠湾、府前一号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门口收受姜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门口收受姜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楼下收受姜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的家中收受姚某贿送的现金3000元。

(二十三)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长许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承接衢江区核心办公区城市设计、衢江区规划分局办公楼设计及衢江区第三中学设计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三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03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1贿送的现金3000元。

2.2004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1贿送的现金3000元。

3.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1贿送的现金3000元。

(二十四)浙江志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公园一号、悦澜湾住宅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公园一号巡查现场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二十五)衢州万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吾悦广场商住楼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魏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魏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魏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魏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二十六)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邱某2,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新湖景城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邱某2贿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出外办事时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的小区门口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的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二十七)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陆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阳光紫郡住宅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10年至2012年,三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陆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陆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陆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二十八)衢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部经理傅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观棠府住宅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三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傅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8年2、3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傅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傅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二十九)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董事长沈某2,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设计项目的关照与帮助,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两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衢州市中医院病房收受沈某2贿送的现金3000元。

2.2018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衢州西区吾悦华府的家中收受沈某2贿送的现金3000元。

(三十)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代理许某2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向其提供衢州西区房开信息及房产销售等信息,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三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2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三十一)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办事处联络员廖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区重大项目规划、工程计划等信息以及在承接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衢州市中医院病房送给王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王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二)衢州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邱某3,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绿茵名都住宅小区项目超面积问题处理上得到王某某关照与帮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5000元人民币,王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三)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厂房建设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三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金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金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金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三十四)衢州市郑某4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4,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建设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王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五)巨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具市场临时规划审批手续业务上的关照与帮助,于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王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六)衢州市城建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某,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承接的衢州市花园大道两侧绿化提升改造设计项目上的关照,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王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七)衢州融晟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彭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中梁某信壹号院住宅小区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赃款均被王某某用于投资或生活开支。案发后,龙游县监察委员会从王某某处扣押了美元、购物卡、苹果Ipad等财物。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价格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犯罪事实部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是比较客观的,其以往在监察委调查笔录中所作供述均属实。因为时间跨度大、笔数多,以其在监察委的最后一次笔录供述为准。对于起诉书指控其炒房及与顾某合作开发房产之事,其对事实经过无异议,对如何定性因不懂法律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其没有守好廉洁自律底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现认罪悔罪。

辩护人刘新新、夏世毅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王某某收受顾某11万元股资不能成立,该部分款项表面上是顾某代王某某出资11万元,但实际上顾某事后以项目设计费的名义支付顾某10万元,故该笔只能认定王某某收受顾某1万元;2.指控王某某以炒房方式收受宋某1128900元不能成立,宋某1及华都房开公司均没有任何财物支出,128900元系下家徐某1的个人支出。华都房开公司系按市场价格与王某某签订购房确认书,获利部分系市场价格上涨所获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3.王某某收受商某、曾某、陈某2、沈某1、周某1等人的财物,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4.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绝大部分受贿事实系调查机关未掌握而由其本人交待的;5.王某某愿意退出全部赃款。综上,请求法庭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03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衢州市规划设计院衢江分院院长、衢州市某局衢江分局副局长、衢州市某局规划管理处处长、综合处处长、审批服务处处长、衢州市某局西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965833元(以下货币及币值均专指人民币或人民币币值),具体事实如下:

一、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所副研究员顾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对其在衢州地区承接规划项目的关照,在2003年至2017年期间,送给王某某现金、“干股”、笔记本电脑、电视机等财物,价值共计2221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内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2万元。

2.200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内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3.2005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内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4.200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内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5.2004年年底,经王某某建议,顾某与王宁(杭州规划设计院副总规划师)共同出资购买衢州市衢江新区13号路以西、农民新村以东地块。其中顾某出资71万元,王某2出资135万元。为感谢王某某之前介绍规划设计业务及与王某某搞好关系,顾某口头承诺该土地无论投资亏盈,都将送10万元给王某某作为感谢,王某某予以同意。2006年5月,王某某建议将该地块用作房地产开发并先建造围墙。顾某同意后向王某某汇款10万元用于建造围墙及杂费开支。2007年11月份,顾某与王某某私下约定以前述建围墙10万元和顾某71万元出资中的零头1万元,抵作11万元送给王某某作为王某某参与合作开发前述土地的出资款,王某某表示同意。同年11月21日,王某某、顾某、王某2三人签订协议约定合作开发上述土地,约定三人的出资份额为顾某70万元,王某某11万元,王某2135万元,其中王某某的11万元即系前述顾某贿送的11万元。事后,王某某实际行使和享有该合伙事项的经营管理权及合伙利润的分配。

6.200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09年底该电脑还给顾某报废。2010年1、2月份的一天,顾某重新贿送给王某某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7.2009年初的一天,王某某在位于衢州市区府山别墅的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索尼牌等离子电视机一台(经认定价值8500元)。

8.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苹果牌Ipad一台(经鉴定,价值3600元)。

9.201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10.2015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的家中收受顾某为感谢其帮忙而贿送的现金1万元。

11.2016年2、3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家中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45000元。

12.2017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衢州市中医院病房中收受顾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部;书证衢江区中央大道改造规划项目材料、衢江区村庄布点规划项目材料、衢江区城乡一体化规划项目材料、西安门大桥区块详细规划设计项目的合同书、设计费发票、西区开发管委会会议纪要、衢江区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服务合同、南湖广场及周边地块城市设计概念征集基本情况、征集过程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投标补偿费发票、评标结果公告、通知书、设计合同、衢州宁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材料、银行业务凭证、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变更至宁成公司名下材料等;委托鉴定书、价格认定书;证人顾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证据。

二、衢州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房开公司)前期部经理宋某1,为在公司开发的维多利亚住宅小区等项目上获得及感谢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向王某某行贿,所送财物价值共计1589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0年1月份,宋某1为感谢王某某在华都房开公司名下维多利亚小区项目中的关照,提出由王某某交付定金5万元定购维多利亚小区商品房一套,待房价上涨后,华都房开公司将该商品房以王某某原定购价格出售下家,差价由王某某赚取,不管房子涨价与否,公司都会退还5万元定金。王某某表示同意。2010年2月1日,王某某以妻子吕亚庆的名义与华都房开公司签订《房屋定购确认书》定购维多利亚翡翠湾16幢一单元201室住宅一套,并交付定金5万元。确认书约定定购人应在签订确认书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王某某未按约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支付购房首期款,而是联系“珍珍房产中介”的龙某将上述房产转售谋利。龙某联系得下家徐某1后,徐某1将房产差价款和中介费共160500元交给龙某。4月2日,龙某将房屋差价款128900元存入王某某建行账户,同日王某某将上述款项现金提现。后华都房开公司仍按王某某原定购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于下家徐某1、徐某4。同年4月23日,华都房开公司将5万元定金退还王某某。

9.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3.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宋某1贿送的价值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情况、龙某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定购确认书》、退房申请及付款、退款凭证、支付购房款凭证、承诺书、华都维多利亚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划认可意见表、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龙某存款凭条、王某某取款凭条等;证人宋某1、徐某1、龙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证据。

三、衢州市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1、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衢州华厦建设公司经理郑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相关公司名下中都和家园、中央郡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10年至2012年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6万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1贿送的现金1万元。

2.2010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贿送的现金2万元。

3.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1贿送的现金2万元。

6.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市中都房地产公司登记情况、公司章程、浙江祥华房地产公司登记情况、公司章程、中都和家园项目审批材料、中央郡项目审批材料、整改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函等;证人陈某1、郑某1的证言、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证据。

四、浙江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蓝某为在公司开发的世通某、世通华府等项目上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在2007年至2011年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46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7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08年3、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现金6000元。

5.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08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0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现金6000元。

1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蓝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浙江通力房地产公司登记情况、公司章程、原衢州教师进修学校地块商品房开发项目核准批复、规划建筑方案评审会会议纪要、使用权拍卖公告、规划许可证、世通华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划许可证、规划认可意见表等;证人蓝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五、衢州市衢江区永盛渣土处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接房地产项目的土石方工程,2011年至2018年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46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中收受沈某1贿送的现金2万元。

2.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吾悦华府小区门口收受沈某1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江区永盛工程渣土处置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等;证人沈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六、浙**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1为获得和感谢王某某在公司承接设计项目以及参与设计竞标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向王某某行送现金,共计4万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其南湖府苑家中收受周某1贿送的现金2万元。

2.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1贿送的现金1万元。

3.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1贿送的现金1万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浙**宇建筑设计公司说明、白云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衢江区东苑小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划许可证等、沈家门小区设计协议书、第三、第四实验小学工程材料等;证人周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七、衢州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日华、公司金河湾项目副总经理周某2、赖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金河湾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09年至2012年间多次向王某某贿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35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何日华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及若干条香烟。

2.2010年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何日华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及若干条香烟。

3.2010年2、3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0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5.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0年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1年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3.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赖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登记情况、金河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意见、设计方案论证审查会议纪要、核准批复、规划许可证等;证人何日华、周某2、赖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八、衢州市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2,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项目业务开展方面的关照,在2008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31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3.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5.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6.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市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祥和人家建设工程规划认可意见表、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成果审查意见、衢州商城室外电梯项目等;证人徐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九、浙江大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衢州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饶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三衢美林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08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29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3.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4.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5.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饶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浙江大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衢州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情况、三衢美林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核实意见表、材料等;证人饶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十、浙江中汇华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2为在设计项目承接及设计方案审查上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在2007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28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9.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0.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门口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门口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门口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5.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6.2015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门口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7.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8.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19.2016年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0.2017年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浙江中汇华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花园岗拆迁安置小区设计项目规划方案部门审查会议纪要、设计合同、规划许可证、姜家山拆迁安置小区设计项目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规划许可证等;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十一、原衢州东方家私城老板曾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建设用地拍卖和审批上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帮助,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将一套木质家具(经认定价值23333元)送到王某某府山别墅的家中,王某某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委托鉴定书、价格认定书;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十二、衢州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衢州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2,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建设的衢州府东街城东加油站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08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24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现金3000元。

2.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现金3000元。

3.2010年年初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现金3000元。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2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衢州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情况、府东街城东加油站规划审批意见、慧谷大厦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鑫港大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阳光水岸项目协议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人郑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十三、衢州方正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友好饭店扩建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价值共计2万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方某1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方正超市购物卡。

2.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方某1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方正超市购物卡。

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方某1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中百商厦购物卡。

4.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方某1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中百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友好饭店扩建项目审批表、锅炉房改建项目材料等;证人方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十四、衢州市森景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衢州市兴衢苑住宅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16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3、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黄某1贿送的现金6000元。

2.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黄某1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黄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黄某1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0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黄某1贿送的现金60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市森景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衢州发改委兴衢苑住宅小区项目核准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更改通知单兴衢苑1-5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兴衢苑1-5号楼建设项目审批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等;证人黄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十五、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营总监商某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帮助,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银联消费卡,价值共计14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5.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6.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7.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商某贿送的银联消费卡20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商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十六、衢州市柯城区大南门村治保主任占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村办公大楼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12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占某贿送的现金3000元。

2.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占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占某贿送的现金3000元。

4.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占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占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大南门村办公楼及老年活动室项目审批表、松园菜市场规划设计方案初审意见、松园菜市场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审查意见等;证人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十七、浙江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徐某3,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通和名都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1万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09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8.2011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3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通和名都小区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通和名都项目1#-3#5#-7#住宅楼审批表、通和名都项目8#-12#住宅楼审批表、通和名都项目补办规划手续审批表、浙江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等;证人徐某3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十八、浙江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项目负责人林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翰林绿洲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贿送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3万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1贿送的现金1万元。

2.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家中收受王某1贿送的现金1万元。

8.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林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浙江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翰林绿洲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翰林绿洲小区建设1#工程规划许可证、翰林绿洲小区建设2#-5#工程规划许可证、翰林绿洲小区建设6#-11#工程规划许可证、翰林绿洲小区建设1#地下车库工程规划许可证、翰林绿洲小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翰林绿洲小区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审查表、衢州发改委翰林绿洲小区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十九、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洋村党支部书记黄某2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关照,在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万元人民币,王某某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二十、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3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提供关照,在2004年年底的一天,在王某某南华府苑的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等;证人郑某3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二十一、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毛某、副总工邱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枫丹白露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9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毛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通过其岳母童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邱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通过童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邱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通过童某在府山别墅小区门口收受邱某1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枫丹白露建设审批表落款时间、枫丹白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枫丹白露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意见、审查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衢化西路东侧储备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论证审查会议纪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类竣工规划核实意见表、确认书等;证人邱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二十二、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某2、姚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翡翠湾、府前一号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9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门口收受姜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门口收受姜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楼下收受姜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的家中收受姚某贿送的现金30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翡翠湾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翡翠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会议纪要、翡翠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翡翠湾规划审批表、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翡翠滨江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翡翠滨江小区部门审查会议纪要、翡翠滨江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翡翠滨江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翡翠滨江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证人姜某1、姚某的证言;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二十三、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长许某1,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承接衢江区核心办公区城市设计、衢江区规划分局办公楼设计及衢江区第三中学设计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三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9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1贿送的现金3000元。

2.2004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1贿送的现金3000元。

3.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1贿送的现金30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江区规划技术服务大楼规划许可证审批表、衢江区某局办公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衢江区规划技术服务大楼规划许可证审批表、衢江区某局食堂建设审批材料、衢江区某局办公楼选址意见书审批表等;证人许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二十四、浙江志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公园一号、悦澜湾住宅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8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公园一号巡查现场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袁某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浙江志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情况、公园一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园一号施工许可证、公园一号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论证会议纪要、衢州发改委初步设计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公园一号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初审意见、审查意见、公园一号建设工程规划确认许可证申请表、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公园一号竣工验收材料、悦澜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悦澜湾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人袁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二十五、衢州万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吾悦广场商住楼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8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魏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魏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魏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魏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万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情况、吾悦广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论证审查会议纪要、吾悦广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审批表、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吾悦广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二十六、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邱某2,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新湖景城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7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邱某2贿送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5.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出外办事时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6.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府山别墅的小区门口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的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7.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邱某2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情况、新湖景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审批表、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新湖景城设计方案审查会议纪要、新湖景城规划核实确认书等;证人邱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二十七、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陆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阳光紫郡住宅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三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7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陆某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陆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陆某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衢州市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阳光紫郡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意见、阳光紫郡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审查意见、阳光紫郡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审查会议纪要、阳光紫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审批表、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人陆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二十八、衢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部经理傅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观棠府住宅小区等项目上的关照,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三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6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傅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8年2、3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傅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傅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观棠府规划方案部门审查会议纪要、观棠府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审批表、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人傅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二十九、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董事长沈某2,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设计项目的关照与帮助,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两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6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衢州市中医院病房收受沈某2贿送的现金3000元。

2.2018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衢州西区吾悦华府的家中收受沈某2贿送的现金30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登记情况、衢州西区盈川小区立面改造设计项目合同签订申报表、合同、衢州西区鹿鸣山新村立面改造设计项目合同签订申报表、交易核准表、合同、衢州市信访接待用房项目合同签订申报表、交易核准表、合同等;证人沈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三十、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代理许某2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向其提供衢州西区房开信息及房产销售等信息,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三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60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2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许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三十一、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办事处联络员廖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区重大项目规划、工程计划等信息以及在承接项目上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衢州市中医院病房送给王某某现金5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廖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三十二、衢州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邱某3,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绿茵名都住宅小区项目超面积问题处理上得到王某某关照,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5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绿茵名都小区规划认可意见表、衢州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材料等;证人邱某3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三十三、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厂房建设项目上的关照,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三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价值共计4500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金某贿送的价值15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金某贿送的价值15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金某贿送的价值15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登记情况、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物资调剂市场二期审批表、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物资调剂市场一期审批表、物资调剂市场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认可意见表等;证人金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三十四、衢州市郑某4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4,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建设项目上的关照,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王某某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市郑某4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情况、机电市场设备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建建材市场一期审批表、新建建材市场二期审批表,衢州市开阳市场规划建筑方案会审纪要、新建建材市场一期、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建材市场二期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证人郑某4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三十五、巨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具市场临时规划审批手续业务上的关照,于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王某某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巨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衢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场地租用协议、规划许可证呈送表等;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三十六、衢州市城建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某,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承接的衢州市花园大道两侧绿化提升改造设计项目上的关照,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价值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王某某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市城建设计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衢州市花园大道两侧绿化提升改造设计项目材料、西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合同签订申报表、交易核准表、合同等;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三十七、衢州融晟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彭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开发的中梁某信壹号院住宅小区项目上的关照与帮助,在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价值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王某某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衢州融晟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梁某信壹号院规划方案部门审查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等;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上述赃款被被告人王某某用于投资或生活开支。2019年6月6日,王某某亲属代为退出受贿款962233元。

本案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综合性证据有: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采取留置措施申请书、留置令、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送清单等;2.书证户籍证明、王某某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入党申请书志愿书、衢政发(2011)163号《衢州市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王某某银行帐户信息;3.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错误事实材料、自书悔过书等证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王某某与顾某、王某2合作开发土地收受贿赂的问题

本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本案中,根据王某某、顾某及王某2的合作协议,王某某应出资的11万元实际系由顾某代为出资,王某某事后实际行使和享有了合伙权益,公诉机关对王某某收受顾某以代付合作出资款的形式给付的11万元贿赂的指控成立。王某某事后支付顾某开发地块的设计费用10万元,依法不应予以扣除。

二、关于王某某获得的房产差价是否认定为受贿的问题

本院认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王某某在本案中获得的房产差价应当认定为贿赂,理由为:1.王某某与华都房开公司间具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利害关系,公司行送王某某的利益与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给予公司的帮助存在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2.王某某与宋某1事先商定定购房屋待房价上涨后在华都房产公司协助下赚取下家差价,双方在主观故意上系通过该交易方式变相行送和收取属于华都房开公司的可得利益;3.王某某交付购房定金但未依约在七日内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除定金外未交付任何购房款项亦未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定购房产的所有权仍属华都房开公司所有。在房产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房价上涨房产增值的利益归房产原所有权人即房开公司所有,王某某并不具有获取房产增值利益的合法前提;4.华都房开公司在房价上涨后将房产按王某某原定购价格出售于下家并将购房定金退还王某某,王某某从下家处获取的差价利益实系华都房开公司可得利益的间接行送。

三、关于部分行送人行送财物是否应定性为馈赠的问题

本院认为,区分收受贿赂与接受赠与的标准应是交付财物者是否有求于收受财物者的职务行为。本案中,行送人商某、曾某、沈某1、周某1、陈某2、许某2等与被告人王某某并不存在亲友关系,所从事的行业或经办的事由,均与王某某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相关联,且行送方式隐蔽,行送财物明显超出一般馈赠的数量、价值及次数,应当认定为受贿。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65833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某亲属代为退出全部受贿款项,王某某在庭审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赃物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受贿款人民币9622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魁伟

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

人民陪审员  徐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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