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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81刑初12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881刑初124号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浙08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子岳、钱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邹朝明、徐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衢州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处处长,负责、牵头或经手规划设计方案初审、违建规划定性意见出具、规划核实验收等环节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51.1419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涌圣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送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0元,并在该公司投资建设的浙西五金城项目的违章建筑处理事项中予以关照。

⑴2012年3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送的现金40000元;

⑵2012年5月份,陈某某在浙西五金城项目工地收受徐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5000元;

⑶2012年7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送的现金20000元;

⑷2012年9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送的现金20000元。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衢州办事处联络员、衢州华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廖某送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0元,以及橱柜费用37819元,并在中梁首府的土方工程以及其忠烈庙前东侧悦府商业楼的规划核实上提供关照和帮助。

⑴2016年6月份,陈某某在衢州华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内收受廖某送的现金20000元;

⑵2016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衢州华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内收受廖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⑶2017年1月份,廖某为陈某某支付陈某某从韩丽橱柜店购买橱柜的费用37819元;

⑷2017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衢州华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内收受廖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⑸2018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居住的文奕苑小区门口收受廖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5000元。

3.2013年上半年,陈某某在西区财富中心办公室楼下收受原衢州市梦得佳百货法定代表人柯某的现金50000元,并在该百货大楼搭建的违章建筑处理事项中予以关照。

4.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邱某送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并在枫丹白露小区项目的户型调整审批、规划核实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⑵2012年年底,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送的现金20000元;

⑶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⑷2013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⑸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⑹2014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⑺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⑻2015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⑼2016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⑽2016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⑾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5.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志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衢州项目总负责人袁某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0元,并在衢州公园人家(公园一号)、中央公园、公园世家(公园三号)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初审、规划核实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⑵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⑶2013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⑷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⑸2014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⑹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⑺2015年7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现金10000元;

⑻2015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⑼2016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⑽2016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⑾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⑿2017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⒀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⒁2018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6.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及浙江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总经理郑某1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0元,并在衢州市中都和家园小区项目的建设过程和竣工规划核实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2月份左右,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1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1000元;

⑵2012年3、4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1送的现金10000元;

⑶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⑷2012年年底,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送的现金20000元;

⑸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7.2013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饶某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26000元,并在三衢美林小镇项目的规划核实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3年下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饶某送的现金20000元;

⑵2014年12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饶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3000元;

⑶2016年5月,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饶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3000元。

8.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中梁创置业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开发总监彭某送的购物卡、烟券、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2600元,并在中梁首府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建筑单体平面局部调整修改方案审核、违建规划定性意见出具、规划意见审核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6年下半年,陈某某在中梁首府工地现场收受彭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⑵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兴华西苑收受彭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1000元;

⑶2018年1月8日,陈某某在钟楼底红豆杉饭店收受彭某送的20条香烟提货券,后到烟行将香烟提货券兑换成人民币11600元;

⑷2018年3月13日,陈某某在其小区楼下收受彭某送的10条和天下牌香烟,后陈某某妻子张某将香烟到其销售香烟业务的同学处售卖,共获现金人民币8000元。

9.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某先后两次收受衢州开阳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3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0元,并在新建建材市场项目的规划核实验收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上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3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⑵2013年年初,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3送的现金20000元。

10.2012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南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送的现金、购物卡、消费券,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0元,并在衢州市南湖市场局部拆除重建及整改修缮工程(南湖市场消防整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初审、竣工规划核实、设计方案修改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⑵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⑶2013年下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送的现金10000元;

⑷2014年年初,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送的3000元南湖购物中心购物卡以及1000元必胜客消费券。

11.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凯泰汽配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罗某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0元,并在衢州凯泰国际汽配城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初审、设计方案调整、规划核实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6年上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罗某送的现金10000元;

⑵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罗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⑶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市规划局楼下收受罗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5000元。

12.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以及中央郡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郑某1送的现金、消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0元,并在中央郡项目的户型结构调整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帮助解决和关照。

⑴2012年上半年,陈某某在市区英爵咖啡店收受余某送的中石化加油卡,价值5000元;

⑵2012年下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余某送的现金10000元;

⑶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1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13.2012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0元,并在万华金河湾小区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验收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⑵2012年12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送的现金10000元;

⑶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⑷2014年9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14.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维多利亚小区、衢州新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华都天元府小区项目的联系人宋某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0元,并在上述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规划设计方案内部技术会审、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帮助解决和关照。

⑴2012年3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⑵2012年4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送的现金10000元;

⑶2018年8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15.2012年期间,陈某某先后两次收受衢州凯升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卢某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并在凯升广场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卢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⑵2012年10月左右,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卢某送的现金10000元。

16.2013年上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楼下收受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送的现金10000元,并在该公司违章建筑处理事项中予以关照。

17.2012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4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并在浮石路一号地块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竣工规划核实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下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4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⑵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4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⑶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郑某4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⑷2015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郑某4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18.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某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并在碧桂园南塘苑小区项目以及与衢州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德信悦鑫府小区、德信悦蓉府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7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姜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⑵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姜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⑶2018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姜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19.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花涧樾小区、悦海棠小区,衢州祥生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云某语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批联系人傅某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并在上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7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傅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1000元;

⑵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傅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⑶2018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傅某送的东方商厦购物卡,价值2000元。

20.2017年年中,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浙江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龚某送的中石化加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并在九润公馆小区项目调整规划红线范围等方面予以关照。

陈某某家属已在调查期间为其退出所有赃款51.1419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认定陈某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已查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给予的任何处罚。案发后,其第一时间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受贿款项及违纪款项。在接受贿赂的过程中,其从未主动索贿,未违法办事。受贿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开支及炒股所用。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邹朝明、徐洁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3.陈某某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4.陈某某收受他人财物为事后收受及被动收受,无主动索贿及事前受贿行为,未违法违规为他人办事,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5.陈某某在留置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6.陈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综上,建议对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衢州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处处长,负责、牵头或经手规划设计方案初审、违建规划定性意见出具、规划核实验收等环节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141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涌圣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送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0元,并在该公司投资建设的浙西五金城项目的违章建筑处理中予以关照。

⑴2012年3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⑵2012年5月份,陈某某在浙西五金城项目工地收受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⑶2012年7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⑷2012年9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函、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书证;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衢州办事处联络员、衢州华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廖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及代付橱柜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66819元,并在中梁首府土方工程以及忠烈庙前东侧悦府商业楼的规划核实上提供关照和帮助。

⑴2016年6月份,陈某某在衢州华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内收受廖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⑵2016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衢州华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内收受廖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⑶2017年1月份,廖某代陈某某支付韩丽橱柜店橱柜款人民币37819元;

⑷2017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衢州华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内收受廖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⑸2018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居住的文奕苑小区门口收受廖某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意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核实意见表、橱柜销售合同书、银行明细账、账目记录等书证;证人廖某、柴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在衢州西区下收受原衢州市梦得佳百货法定代表人柯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在梦得佳百货大楼违章建筑处理中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工作联系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房屋租赁合同、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柯某、范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4.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邱某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万元,并在枫丹白露小区项目的户型调整审批、规划核实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2年年底,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⑶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⑷2013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⑸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中百商厦购物卡;

⑹2014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中百商厦购物卡;

⑺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中百商厦购物卡;

⑻2015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中百商厦购物卡;

⑼2016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中百商厦购物卡;

⑽2016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中百商厦购物卡;

⑾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邱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核实意见表、规划核实确认书、承诺书、函等书证;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5.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志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衢州项目总负责人袁某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0元,并在衢州公园人家(公园一号)、中央公园、公园世家(公园三号)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初审、规划核实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⑶2013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⑷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⑸2014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⑹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⑺2015年7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⑻2015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⑼2016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⑽2016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⑾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⑿2017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⒀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⒁2018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核实意见表、规划核实确认书、函、规划项目技术会审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袁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6.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浙江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总经理郑某1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0元,并在衢州市中都和家园小区的项目建设和竣工规划核实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2月份左右,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2年3、4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⑶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东方商厦购物卡;

⑷2012年年底,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⑸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核实意见表、函、规划核实确认书等书证;证人陈某、郑某1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7.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饶某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0元,并在三衢美林小镇项目的规划核实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3年下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饶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⑵2014年12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饶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⑶2016年5月,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饶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核实意见表、规划核实确认书等书证;证人饶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8.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中梁创置业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开发总监彭某所送的购物卡、烟券及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2600元,并在中梁首府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建筑单体平面局部调整修改方案审核、违建规划定性意见出具、规划意见审核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6年下半年,陈某某在中梁首府工地现场收受彭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兴华西苑收受彭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⑶2018年1月8日,陈某某在衢州市红豆杉饭店收受彭某所送的20条香烟提货券,后到烟行将香烟提货券兑换成人民币11600元;

⑷2018年3月13日,陈某某在其小区楼下收受彭某所送的10条和天下牌香烟,后陈某某妻子张某将香烟拿到其出售香烟的同学处售卖,获取现金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部技术会审意见、工作联系函、回函、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划核实意见表、手机截图、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彭某、张某、胡某、郑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9.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收受衢州开阳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3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0元,并在新建建材市场项目的规划核实验收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上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3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3年年初,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3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核实意见表、规划核实确认书、专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方案协调会材料等书证;证人郑某3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10.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南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及消费券,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0元,并在衢州市南湖市场局部拆除重建及整改修缮工程(南湖市场消防整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初审、竣工规划核实、设计方案修改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⑶2013年下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⑷2014年年初,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南湖购物中心购物卡以及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必胜客消费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审查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实意见表、规划图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11.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凯泰汽配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罗某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0元,并在衢州凯泰国际汽配城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初审、设计方案调整、规划核实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6年上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罗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⑵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罗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⑶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市规划局楼下收受罗某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设计方案初审意见、专题会议纪要、会审意见、规划核实意见表等书证;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12.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以及中央郡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郑某1所送现金及消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0元,并在中央郡项目的户型结构调整等问题上予以帮助和关照。

⑴2012年上半年,陈某某在衢州市区英爵咖啡店收受余某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⑵2012年下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余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⑶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中央郡调整“AB”型住宅结构报告、函、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划核实意见表等书证;证人余某、郑某1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13.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0元,并在万华金河湾小区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验收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2年12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⑶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⑷2014年9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核实意见表、规划核实确认书等书证;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14.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维多利亚小区、衢州新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华都天元府小区的项目联系人宋某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0元,并在上述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规划设计方案内部技术会审等方面予以帮助和关照。

⑴2012年3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2年4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⑶2018年8月份,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核实意见表、函、会审意见、设计说明等书证;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15.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收受衢州凯升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卢某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并在凯升广场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卢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2年10月左右,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卢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核实申请表、函、规划核实意见表、初审意见、核实确认书、承诺书等书证;证人卢某、夏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16.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楼下收受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在该公司违章建筑处理事项中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工作联系单、违章建筑处理情况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书证;证人金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17.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4所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并在浮石路一号地块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竣工规划核实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2年下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4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4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⑶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郑某4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⑷2015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郑某4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执行裁定书、承诺书、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核实意见表等书证;证人郑某4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18.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某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并在碧桂园南塘苑小区项目及该公司与衢州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德信悦鑫府小区、德信悦蓉府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7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姜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姜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⑶2018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姜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会审意见、公证书、成交确认书等书证;证人姜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19.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花涧樾小区、悦海棠小区,衢州祥生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云某语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批联系人傅某所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并在上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予以关照。

⑴2017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傅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⑵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傅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⑶2018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傅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会审意见、设计方案论证联合审查会议纪要等书证;证人傅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017年年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浙江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龚某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并在九润公馆小区项目调整规划红线范围等方面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会议纪要、规划公示图等书证;证人龚某、祝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为其退出受贿款人民币511419元。接受调查机关调查期间,陈某某检举揭发的重要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针对本案事实,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综合性证据有:1.指定管辖决定书、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陈某某受贿案指定管辖的批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归案经过、立案审查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陈某某、张某申万宏源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中信证券相关资料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相关资料、房产交易相关材料、赃物照片、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入党志愿书、任职文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程震受贿案刑事判决书;2.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协助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返还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2份,执收单位衢江区纪委,缴款额分别为8000元、639740元)等书证;3.陈某某自书材料;4.衢州市监察委员会、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委员会关于陈某某检举揭发的情况说明、揭发材料、讯问笔录、被举报人的立案决定书、留置令等书证;5.被告人陈某某的荣誉证书(辩护人当庭提交)10份。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1419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陈某某归案后检举揭发的重要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真诚悔罪,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受贿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受贿时间跨度大,受贿数额巨大且频繁,本院对其不予适用缓刑。综合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受贿款人民币511419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魁伟

人民陪审员  周红霞

人民陪审员  徐肖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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