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浙0304刑初24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304刑初249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方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金克明、周炳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冯某在先后担任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桥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党工委副书记及温州市瓯海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合计人民币58.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收受蔡某、奚某、夏某2等人送的财物共计26万元

2004年12月,温州市规划局同意温州市天宇锁业有限公司(现为天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温州市立邦鞋业有限公司(现为温州立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浙江高邦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等3个企业用地安排在温州市瓯海区,但因多种原因导致征地政策处理工作无法推进。2007年6月,时任新桥办事处人大工委副主任的被告人冯某被指派担任新桥办事处驻高翔村联系领导,具体负责上述三家企业的征地政策处理工作。

2008年7、8月份,时任新桥办事处副主任的被告人冯某以其胞弟冯某2购买安置房指标为由向某公司负责人蔡某提出借款5万元,蔡某为使企业征地政策处理工作能得到被告人冯某的帮助,在新桥国鼎路的公司办公室内送给冯某5万元,被告人冯某予以收受。同年9月,被告人冯某又以其胞姐冯某1还房贷为名向天宇公司负责人奚某提出借款20万元,奚某为使企业征地政策处理工作能得到被告人冯某的帮助,安排公司人员于同年9月20日将20万元存入冯某的银行账户。同日,冯某将该笔20万元转给冯某1,同年9月22日,冯某1将20万元归还给被告人冯某,被告人冯某将该20万元转借给他人收取利息。被告人冯某收受上述25万元后,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直至案发均未归还,将资金占为己有。

2009年1月,上述三家企业的代表夏某2为感谢冯某在征地政策处理过程中的帮助,将一张存有1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送给被告人冯某,被告人冯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林某(另案处理)送的财物共计27万元

2010年年底至2012年,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新桥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并分管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新桥范围内的绿化、市政工程的招投标、直接发包等方面给予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助,使林某等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承接了新桥范围内的大量工程。为感谢被告人冯某的帮助,林某以合作投资分红的名义,多次通过被告人冯某的岳父张某1或者直接送给冯某好处费共计25万元,被告人冯某均予以收受。

2014年下半年,林某为感谢和继续得到时任新桥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冯某在牛山新桥片区承接工程项目和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牛山公园附近送给被告人冯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冯某予以收受。

三、收受陈某1财物共计5.5万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新桥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并分管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在新桥辖区经营的鹿富物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某1提出搭股物流专线,陈某1予以同意。2011年10月,冯某出资5万元入股鹿富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徽物流专线,占股5%。2012年8月,陈某1将被告人冯某的投资款5万元予以退还。被告人冯某退股后,为使公司在违法建筑拆除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冯某的关照,2013年2月及2014年1月,陈某1均送给被告人冯某1.5万,合计3万元,被告人冯某均予以收受。

2015年4月份,被告人冯某转任温州市瓯海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并分管物流、运输行业管理。为使公司经营得到被告人冯某的关照,陈某1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月分别送给被告人冯某1.5万元、1万元,合计2.5万元,被告人冯某均予以收受。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冯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8.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奚某、季某、陈某2、冯某1、夏某1、蔡某、冯某2、夏某2、林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卢某、郑某、李某1、张某1、陈某1、陈某3、张某2、张某3的证言,干部基本情况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关于调整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证明,帐户明细清单、存款分户明细查询、存款凭条、取款凭条,征收土地公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呈报意见表、用地情况汇总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班子会议记录、高翔村两委会议活动情况记录、村民代表会议活动情况记录、建筑业统一发票、垃圾清运协议书、绿化补植清单、工程承包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交易明细、收款收据,通知、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自述材料,归案经过,退缴赃款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有坦白情节且已退缴赃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某受贿的违法所得(现已退缴至本院的人民币5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小华

人民陪审员  黄相华

人民陪审员  陈金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毛小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