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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刑初4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111刑初43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8)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冯宇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为海南木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木华公司)、医药代表王某1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公司、王某1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6768171.26元。具体如下:

1.2007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海南木华公司谋取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帮助海南木华公司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注射用氨曲南、灯盏花素等11种医用药品,先后96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公司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0506216.5元。

2.2009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医药代表王某1谋取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帮助王某1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头孢米诺钠针、注射用拉氧头孢钠、哌拉西林某2巴坦钠针等18种医用药品,先后百余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王某1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6264954.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已全额退缴受贿款人民币16768171.26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孙某某开始为医生,在临床时认识了许多医药代表,其认为凭自己的能力可以做医药代表,从而联系涉案药企,从2005年开始负责富阳地区的药品推广,当时相关部门及行业内部未指明该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故其在担任综合病区主任和医院副院长后仍继续兼职做医药代表。其在担任副院长后曾放弃做医药代表,但因其代理的药品效果较好,未停止使用,代理商也继续支付业务费给孙某某,孙某某主观上仅认为其违反了职业规定,未认识到其要受到刑事处罚。另孙某某在经手单位2.5亿工程过程中能坚守底线,不收受好处,其主观上对于受贿行为是抵制的。孙某某在担任所在医院相关职务期间存在给自己作为医药代表的相关药品采购等方面提供了一定方便,但其仅是在进药时和相关负责人打招呼,之后的药品引进还需走药事委员会的讨论程序,不是孙某某可以决定的,而涉案款项为孙某某担任医药代表的业务费,相应标准也是行业内部标准,孙某某没有额外再收取其他好处,与一般的受贿行为有本质区别。孙某某引进的药品均在浙江省药品招标目录里,是符合规定的合法药品,实际中也会用到这些药品,孙某某的行为未对医院用药安全和病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实质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同时,本案系药品回扣引起,存在大环境的因素,孙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其家属通过变卖房产、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深刻悔罪表现。3、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全面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4、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医院后一直勤勤恳恳,受到业内普遍认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希予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为海南木华公司、医药代表王某1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公司、王某1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6768171.26元。具体如下:

1.2007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海南木华公司谋取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帮助海南木华公司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注射用氨曲南、灯盏花素等11种医用药品,先后96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公司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0506216.5元。

2.2009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医药代表王某1谋取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帮助王某1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头孢米诺钠针、注射用拉氧头孢钠、哌拉西林某2巴坦钠针等18种医用药品,先后百余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王某1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6264954.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已全额退缴赃款人民币16768171.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1、冯某、张某1、王某1、章某1、孔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唐某、蒋某1、蒋某2、王某6、裘某、赵某、吴某1、翁某、费某1、陈某1、金某、王某7、孙某、丁某、文某、费某2、陈某2、蒋某3、章某2、凌某、张某2、甘某、张某3、方某、何某1、徐某、吴某2、李某、张某4、蒋某4、何某2、陈某3、黄某、包某、朱某、何某3、俞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信息、业务费账本复印件,银行数据光盘,银行交易流水、凭证及交易明细,药品销售、采购收据、采购清单、新药引进申请材料及会议记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及转账凭证,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文件、法人登记证、医疗执业许可证、任职文件,自我交代和悔过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赃款,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希予以从宽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30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16768171.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蔚

人民陪审员  潘雅琴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骆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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