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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刑初33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7   阅读:

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8)浙0303刑初334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8〕276号起诉书、温龙检公诉刑追诉〔2018〕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加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利某姜杨益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院报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事实

被告人方某某自2012年7月9日起担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某)局长,主持经开区卫某全面工作。在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为张某1、潘某、夏某2、夏某3、孔某、郑某、姜某3、钱某、程某、吴某2、陈某5、叶某2、蒋某、项某3、王某4、叶某3等人在医疗机构监管、基本药物补助、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调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又伙同他在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合计金额151664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为温州海坦医院(以下简称海坦医院)在改制中享受基本药物补助、过渡期内适用医保、房屋租金等方面给予帮助和关照,明知海坦医院当时每股价值远高于1万元,以人民币20万元投资入股,获得海坦医院20股,其中15.358股为干股,进而多次收受海坦医院实际控制人张某1、吴某1夫妇干股分红现金共计721843元。

(二)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为潘某所在的温州滨海医院在医疗纠纷的协调解决、举报检查、120急救中心考核等方面给予帮助和关照,先后四次收受潘某以“拜年”名义所送的现金20万元。

(三)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先后五次收受夏某2、夏某3所送的银行卡共计9万元,并为二人工作调动给予关照,后夏某2、夏某3从泰顺调到了经开区卫某工作。

(四)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收受孔某通过金某2转送给的现金6万元,为孔某在职务提拔上给予关照,2017年11月,孔某被提拔为天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五)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收受郑某所送的一张某55万元的农行卡,为郑某在工作调动、差额事业编制转全额事业编制方面给予关照,郑某于2014年8月顺利调入经开区卫某局机关工作,于2014年9月转为全额事业编制,并担任经开区疾控中心副主任(正股级)兼任社会救济与优抚安置处副处长。

(六)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收受姜某3现金2万元,为姜某3开办的海城姜某3口腔门诊部能够加快通过经开区卫某的审批手续给予关照,2014年12月,海城姜某3口腔门诊部审批手续顺利获批。

2015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收受钱某现金2万元,为钱某所托的海城微笑口腔门诊部能够加快通过经开区卫某的审批手续给予关照,2015年8月,海城微笑口腔门诊部审批手续顺利获批。

(七)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程某为感谢被告人方某某在2014年底将其提拔为天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送与其现金1万元。被告人方某某予以收受。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程某为得到被告人方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事宜上给予关照,送与被告人方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方某某予以收受。2017年11月20日,在被告人方某某的关照下,程某被提拔为海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收受吴某2通过程某转送的价值1万余元香烟提货券,为吴某2开办的沙城爱雪口腔诊所能够加快通过经开区卫某的审批给予关照,2014年7月,沙城爱雪口腔诊所审批手续顺利获批。

(八)2017年4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收受陈某55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提货券,为其职务提拔给予关照。同年8月31日,陈某5被提拔为海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助理。经鉴定,该5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时价3.15万元。

(九)叶某2为感谢被告人方某某于2013年3月将其从文某调至经开区卫某工作,于2013年3月、2014年12月分别送给被告人方某某一张某52万元的农行卡和现金1万元。被告人方某某均予收受。

(十)2012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在蒋某要求将其从文某调至经开区卫某下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情况下,收受蒋某所送的一张某53万元的农行卡。

(十一)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收受项某3现金2万元,为其调动工作给予帮助,2014年12月,项某3从天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调任沙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十二)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在得知自己妻子杨某1(另案处理)收到王某4所送的现金2万元的情况下,为其在职务提拔上给予关照,2014年12月份,王某4被提拔为海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十三)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职务之便,为叶某3开办的温州本色义齿制作厂向经开区卫某辖区内的口腔诊所打招呼介绍业务。叶某3为感谢被告人方某某给予的关照,分两次送给被告人方某某现金共计1.75万元。被告人方某某予以收受。

(十四)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期间,与下属星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邢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利用职务之便,在星海卫生中心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采用制定及违规招投标方式采购温州九泰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的生物安全柜、酶标仪、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等医疗设备(价值103.4万元)。2013年12月底,邢某收到该公司经销商林某1(另案处理)14万元回扣款。被告人方某某从中分得7万元。2014年农历年底,方某某基于上述事宜提供的职务便利另以招待费名义收受邢某1万元。

(十五)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期间,与下属星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邢某经预谋,利用职务便利,在经开区疾控中心印刷医疗宣传册过程中,指定温州市鹿城区西山彩珠印务社(后更名为温州市鹿城区西山奥体办公用品经营部)承接印刷业务,并3次收受该单位负责人陈某1共计25800元的回扣款。方某某从中分得12900元。

二、滥用职权事实

被告人方某某自2012年7月开始,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负有对经开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管理职责和对违反基本药物制度行为的查处职责。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获得了海坦医院的干股分红,明知海坦医院存在线下采购药品并加价出售等违反基本药物制度的行为,既不组织力量监管和查处,也未将情况告知经开区财政局以停发、追回基本药物补助款,且在2014年8月海坦医院向卫某申请提交《关于继续使用基本药物制度的报告》时,对报告提供的“海坦医院至今连续四年多的时间,能够严格按照使用规范落实药品制度”等内容,签署“情况属实,建议海坦医院继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平安过渡,呈董主任阅示”的意见,并通过会议纪要、政府OA系统项目预算等方式,同意海坦医院继续享受2015、2016两年的基本药物补助,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累计2162万余元。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温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归案后如实供述温州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方某某家属已代其向温州市监察委员会退出全部赃款。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有立功表现,且在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受贿行为,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其犯滥用职权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九个月之间内量刑。

被告人方某某对的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方某某出资20万入股并取得海坦医院20股股份是事实,其共收取94万元,按照海坦医院实际分红比例,从2013年至2016年共分红所得82万元应认定为其违纪投资所得,仅2016年超出分红部分多收取的12万元才认定为受贿所得。公诉机关指控收受干股分红现金共计721843元证据不足,受贿事实不清,不应予以认定。2、公诉机关指控海坦医院线下采购药品加价出售违反基药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海坦医院线下采购药品出售的行为并不必然违反基药制度;另外,海坦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获得财政补助需经申请并由经开区卫某、财政局、管委会等单位讨论、会商通过后执行,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仅以方某某的一个签字行为认定其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再则,公诉机关指控海坦医院违规取得基药补助款2162万元,而行政机关至今也未对海坦医院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未对海坦医院的行为定性前,对方某某做出滥用职权的认定明显违反法律程序。公诉机关指控方某某犯滥用职权犯罪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应予以认定。3、方某某在本案中只构成受贿罪,金额不足100万,具有立功情节、自首情节,且已退赃。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方某某自2012年7月开始,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负有对经开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管理职责和对违反基本药物制度行为的查处职责。2012年底,海城街道中心卫生院实施改制,另行批准成某的海坦医院(民营性质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与中心卫生院形成二个独立法人单位,卫某决定并经与财政局协商同意海坦医院在二年过渡期内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条件的国实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财政基本药物零差价补助制度。2013年至2016年,方某某以入股形式收取海坦医院实际控制人张某1、吴某1夫妇的好处费,明知海坦医院存在线下采购药品并加价出售等违反基本药物制度的行为,既不组织力量监管和查处,也未将情况告知经开区财政局以停发、追回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并在二年过渡期届满,海坦医院于2014年8月28日向卫某申请提交《关于继续使用基本药物制度的报告》,对报告提供的“海坦医院至今连续四年多的时间,能够严格按照使用规范落实药品制度”等内容,签署“情况属实,建议海坦医院继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平安过渡,呈董主任阅示”的意见,并通过会议纪要、政府OA系统项目预算等方式,同意海坦医院继续享受2015、2016两年的基本药物补助。2013年至2016年,海坦医院线下采购药品金额共计1378万元,加价出售金额共计2129万元;领取财政基本药物零差价补助资金共计216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何某、潘某、徐某、陈某2、鲁某、金某1、管某、张某2、廖某、邵某、涂某1、涂某2、陈某3、陈某4、夏某1、董某1、董某2、黄某、龚某、周某的证言,职务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卫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海城街道中心卫生院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结对帮扶合作协议、结对帮扶合作补充协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文件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药补支出汇总、海坦医院基药补偿拨款情况表、财政集中支付申报单,关于继续使用基本药物制度的报告、部门项目预算申请材料,2013-2016年海坦医院线下采购及销售药品明细及汇总表,市长热线举报材料、审计报告书及审计移送处理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自述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被告人方某某自2012年7月9日起至案发前担任经开区卫某局长,主持经开区卫某全面工作。自2012年至2017年,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1、潘某、夏某2、夏某3、孔某、郑某、姜某3、钱某、程某、吴某2、陈某5、叶某2、蒋某、项某3、王某4、叶某3、林某1、陈某1等人在医疗机构监管、基本药物补助、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调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又伙同他人在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具体如下:

1、2013年至2016年,方某某为海坦医院在改制中享受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过渡期内适用医保、房屋租金等方面给予帮助和关照,明知海坦医院在2012年底每股转让价格远高于1万元的情况下,以20万元出资收取海坦医院20股的“股份分红”,至2016年底退股,四年共收受海坦医院实际控制人张某1、吴某1夫妇所送的“股份分红”现金94万元。经认定,方某某实际收受海坦医院好处费为72.3927万元。

2、2013年至2016年,方某某利为潘某所在的温州滨海医院在医疗纠纷的协调解决、举报检查、120急救中心考核等方面给予帮助和关照,先后四次收受潘某以“拜年”名义所送的现金20万元。

3、2012年至2013年,方某某先后五次收受夏某2、夏某3所送的银行卡共计9万元,为二人工作调动给予关照。夏某2、夏某3先后从泰顺县调到经开区卫某工作。

4、2017年下半年,方某某收受孔某通过金某2转送给的现金6万元,为孔某在职务提拔上给予关照。同年11月,孔某被提拔为天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5、2013年9月初,方某某收受郑某所送的一张某55万元的农行卡,为其在工作调动、差额事业编制转全额事业编制方面给予关照。郑某于2014年8月顺利调入经开区卫某局机关工作,同年9月转为全额事业编制,并担任经开区疾控中心副主任(正股级)兼任社会救济与优抚安置处副处长。

6、2014年10月,方某某收受姜某3现金2万元,为其开办的海城姜某3口腔门诊部能够加快通过经开区卫某的审批手续给予关照。同年12月,海城姜某3口腔门诊部审批手续顺利获批。

7、2015年6月,方某某收受钱某现金2万元,为其所托的海城微笑口腔门诊部能够加快通过经开区卫某的审批手续给予关照。同年8月,海城微笑口腔门诊部审批手续顺利获批。

8、2015年春节,程某为感谢方某某在2014年底将程某提拔为天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送给方某某现金1万元。2017年10月,程某为得到方某某在职务提拔事宜上给予关照,送给方某某现金2万元。同年11月20日,程某被提拔为海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9、2014年上半年,方某某收受吴某2通过程某转送的1万元香烟提货券,为吴某2开办的沙城爱雪口腔诊所能够加快通过经开区卫某的审批给予关照。同年7月,沙城爱雪口腔诊所审批手续顺利获批。

10、2017年4月,方某某收受陈某5送的5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提货券,为其职务提拔给予关照。同年8月31日,陈某5被提拔为海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助理。经鉴定,5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时价3.15万元。

11、2013年3月、2014年12月,叶某2分别送给方某某一张某52万元的农行卡和现金1万元,为感谢方某某于2013年3月将叶某2从文某县调至经开区卫某工作。

12、2012年农历年底,方某某在蒋某要求将其从文某县调至经开区卫某下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情况下,收受蒋某所送的一张某53万元的农行卡。

13、2014年下半年,方某某收受项某3现金2万元,为其调动工作给予帮助。同年12月,项某3从天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调任沙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14、2014年下半年,方某某在得知其妻杨某1(另案处理)收到王某4所送的现金2万元的情况下,为王某4在职务提拔上给予关照。同年12月,王某4被提拔为海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15、2015年下半年,方某某为叶某3开办的温州本色义齿制作厂向经开区卫某辖区内的口腔诊所打招呼介绍业务。叶某3为感谢方某某的关照,两次送给方某某现金共计1.75万元。

16、2013年4月至9月,方某某与下属星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邢某(已判决)经预谋,在星海卫生中心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采用制定及违规招投标方式采购温州九泰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的生物安全柜、酶标仪、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等医疗设备(价值103.4万元)。2013年12月底,邢某收到该公司经销商林某1(已判决)14万元回扣款。方某某从中分得7万元。2014年农历年底,方某某基于上述事宜另以招待费名义收取邢某1万元。

17、2014年至2015年,方某某与邢某经预谋,在经开区疾控中心印刷医疗宣传册过程中,指定温州市鹿城区西山彩珠印务社(后更名为温州市鹿城区西山奥体办公用品经营部)承接印刷业务,并3次收受该单位负责人陈某1共计25800元的回扣款。方某某从中分得12900元。

综上,被告人方某某收受财物、收取回扣涉案金额共计151.8727万元,其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和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收受财物的金额共计108.5427万元。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温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归案后如实供述温州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方某某家属已代其向温州市监察委员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1、张某1、吴某1、涂某1、陈某4、张某3、缪某、陈某3、王某1、姜某1、方某1、杨某2、罗某、涂某3、涂某4、涂某5、王某2、叶某1、张某4、方某2、胡某、涂某2、邵某、潘某、刘某、夏某2、夏某3、孔某、项某1、金某2、郑某、姜某2、钱某、管某、程某、吴某2、马某、周某、张某2、陈某5、项某2、叶某2、王某3、蒋某、项某3、王某4、叶某3、陈某6、邢某、林某1、林某2、陈某1的证言,《海城街道中心卫生院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关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结对帮扶合作协议、《关于继续使用基本药物制度的报告》、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温州海坦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股权受让价格清单、海坦医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份情况,急救中心绩效考核表、院前急救协议书,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审批表、选调工作人员公告、聘用文件、调动介绍信存根,银行交易明细,职务任免、任命文件签发稿,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申报审批材料、设置医疗机构申报审批材料及批准书,香烟提货券存根及香烟提货券样本,温州康科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帐单,温州九泰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企业许可证,浙江省政府休购合同、中标材料、财政集中支付申报单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转帐凭证,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方某某立功及主动交代收受财物事实的情况说明,退赃凭证,被告人方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自述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是否系滥用职权的问题。经查,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的相关文件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内容为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组织结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及回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被告人方某某作为卫某局长负有监督、管理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制度具体实施职责,其明知海坦医院有违反基本药物制度的行为,并在下属多次向其汇报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监管职责,也未依法履行将违法行为通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或收回补助资金,且在海坦医院享受基本药物制度二年过渡期届满时决定并商同相关部门继续让海坦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由此,海坦医院在四年内领取国家基药补助资金2162万余元;虽然海坦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获取财政补助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在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与国家财产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的条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罪责。行政机关是否对海坦医院违反基本药物制度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对被告人方某某犯罪的认定。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滥用职权罪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方某某收受的“股份分红”的行为及受贿金额应如何认定问题。经查,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以股份形式为幌子给方某某送好处费,要方某某对其新成立的海坦医院给予关照”,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改制时其有向人了解过,海坦医院每股转让价格是四五万元,其因给予张某1的海坦医院关照,出资20万元拿了20股,心里总是害怕,虽说是投资,但入股协议没签,也没参与经营,他就把钱给我”,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方某某为海坦医院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名义上的20股海坦医院股权,四年收受“分红”94万元,其行为应以受贿论处。受贿金额的认定以最有利于被告人方法计算:方某某出资20万元入股时每股市场转让价格最高价5.57508万元,最低价3.795013万元;20万元除以最低价3.795013万元,其所占股份最多,海坦医院的实际分红情况是2013年每股分红1.3万元、2014年每股分红1.3万元、2015年每股分红1万元、2016年每股分红0.5万元,被告人方某某四年实际应得分红共21.6073万元,四年共收受张某194万元,认定其实际受贿数额计72.3927万元。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受贿罪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伙同他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的受贿金额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的罪行和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其在滥用职权罪中有坦白情节,在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其在法庭上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关于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处罚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其只构成受贿罪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方某某退出扣押在侦查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4.58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建华

人民陪审员  项林锋

人民陪审员  薛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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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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