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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刑初4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212刑初45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8〕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芙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汪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任于2012年12月27日起先后担任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镇长,分管邱隘镇的党政综合办、公共资源交易站,还负责参与辖区相关企业的拆迁等工作。

2014年底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任利用担任邱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发包、企业拆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殷某、周某2、蒋某、戴某、陆某、沈某、邱某、陈某2、叶某、陈某3人民币77.5万元、美元5000元。归案后已退赃人民币805700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行贿人证言,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任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受贿人民币77.5万元、美元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任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收受陈某3、陈某2、沈某的钱财对方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被告人也未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是违纪行为,而非受贿犯罪。案发后有坦白情节,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任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任于2012年12月27日起先后担任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镇长,分管邱隘镇的党政综合办、公共资源交易站,还负责参与辖区相关企业的拆迁等工作。

2014年底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任利用担任邱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发包、企业拆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人民币77.5万元、美元5000元。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任三次收受原宁波世诺环卫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殷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并为殷某在环卫保洁项目承接、款项拨付、项目考核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其中:

2015年底,在办公室收受殷某人民币2万元;

2016年底,在办公室收受殷某人民币2万元;

2017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殷某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任四次收受宁波市鄞州昌盛粮油有限公司(下称昌盛公司)负责人周某2人民币共计12万元、美元5000元,并为周某2在香××小区××家园)××物业项目、昌盛公司××海楼拆迁、田郑新村建成后销售事项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

2014年底,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人民币2万元;

2015年端午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美元5000元;

2015年底,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人民币5万元;

2016年底,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人民币5万元。

(三)2016年底,被告人任在办公室收受个体工程承包商蒋某人民币5万元,并为蒋某承接后殷村公路下穿铁路接坡引道工程事项谋取利益。

(四)2017年11月,被告人任在办公室收受宁波益民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戴某人民币6万元,并为戴某在公司房屋拆迁事务上谋取利益。

(五)2014年底,被告人任在办公室收受邱隘镇邱一村党支部书记陆某人民币5万元,并为陆某在邱隘陆银服饰厂房屋拆迁事务上谋取利益。

(六)被告人任四次收受宁波市城洁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沈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并为沈某在邱隘镇“三乱”清除服务事项上谋取利益,其中:

2014年底,在办公室收受沈某人民币1万元;

2015年底,在办公室收受沈某人民币1万元;

2016年底,在办公室收受沈某人民币1万元;

2017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沈某人民币1万元。

(七)被告人任四次收受邱隘镇沈家村党支部书记邱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并为邱某在当选沈家村村干部、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其中:

2015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邱某人民币3万元;

2015年底,在办公室收受邱某人民币3万元;

2016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邱某人民币3万元;

2016年底,在办公室收受邱某人民币3万元。

(八)被告人任三次收受邱隘镇后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陈某2人民币共计6万元,并为陈某2在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其中:

2016年中秋节前,在陈某2车上收受陈某2人民币2万元;

2016年底,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人民币2万元;

2017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人民币2万元。

(九)被告人任四次收受原宁波博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叶某人民币共计17万元,并为叶某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其中:

2015年底,在办公室收受叶某人民币5万元;

2016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叶某人民币5万元;

2016年底,在办公室收受叶某人民币5万元;

2017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叶某人民币2万元。

(十)2015年1月7日,被告人任通过银行存现方式收受宁波鄞州区天和金属助剂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3人民币4.5万元,并承诺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陈某3在邱隘镇承接工程。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任在鄞州区邱隘镇政府被鄞州区检查委员会人员带至留置点谈话。同年11月7日,被告人任亲属退赃人民币8057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贿人殷某、周某2、蒋某、戴某、陆某、沈某、邱某、陈某2、叶某、陈某3的证言,证实为谋求或日后为谋求时任邱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的关照,送给任贿赂钱款的事实;

2.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担任邱隘镇城建镇长时任是镇长。2016年8月,田郑家园物业管理方到镇里来申报要求支付一年的管理费,因为这是镇里的安置房,物业合同是2015年8月签订,但2016年4月才开始分房,其觉得这物业合同签订的不是很合理。当时其向镇长任提出来,但任说按合同支付就可以了。该物业费镇里每年大概要补助100万元左右,如果其建议能采纳,估计能给镇里省下二三十万元钱。该物业公司老板是周某2。另外沈家村的原梅湖地块停车场和人民路停车场工程,任向其打过招呼,将工程尽量让沈家村支部书记邱某来做,后邱某从城建口子提早了解了一些工程信息,后来该两处工程就是邱某中标的事实;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其调到邱隘镇政府担任镇党委委员,分管城建工作。2014年年底,邱一家园工程验收合格,邱隘镇政府决定给邱一家园配备物业管理。时任党委副书记的任跟其打招呼,他说周某2是做物业管理的,让其帮忙给周某2的物业公司中标,其跟城建办的人打了招呼,让他们跟周某2去对接的事实;

4.证人邱隘镇工会主席陈某1的证言,证实任因为周某2醉仙楼拆迁事宜,让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要评估公司将评估价格调高。还有任为陆某的陆银服饰厂拆迁事宜向其打招呼的事实;

5.证人邱隘镇城建办副主任范某的证言,证实根据区相关文件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50万元到400万元的工程镇里的公共资源交易站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称为小型平台入围企业招投标,具体是每一二年进行一次入围企业公开招投标,按类分的,每个分类确定几家的入围单位,下次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直接在相应的入围单位里二次招标。2017年,后殷村公路下穿铁路通道的工程约100万元的工程量,任镇长叫其拆分成小型工程招标,说蒋某老板会和其具体对接的,后来这两个工程就是蒋某做的,蒋到其办公室了解工程情况、工程量、下浮率等相关招投标信息,这些信息只有内部操作人员知道的事实;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做小型工程承包项目的。邱隘镇人民路停车场工程和邱隘镇小商小贩整治点停车场工程都是邱隘镇的工程项目,但都是在沈家村的地块上,其向沈家村村长邱某要求,他认可其做这两个项目,镇里的工作他会做。后该两项工程其分别挂靠宁波市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恒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承建的事实;

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老公陈某3和任关系很好,房子也是买在一起的。东寅府房子两家是对门,公共走廊部分是任叫人来装修的,其将7万元的装修费打到任鄞州银行卡上的事实;

8.证人赫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哥哥赫明坤的浙江大明唐装饰有限公司从事装修工作,其不认识任,但爱朋思置业有限公司的部门经理周某1曾让其去装修了任和另外一家的公共过道走廊,总共花了5万元装修费,是任支付的事实;

9.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任委托其找装修队为其装修公共过道走廊的事实;

10.宁波世诺环卫作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与邱隘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邱隘镇三乱清理承包协议书、保洁承包合同等,证实宁波世诺环卫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殷某向任行贿的具体请托事项;

11.宁波市鄞州德源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与邱隘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邱一家园的物业管理合同、宁波市鄞州昌盛粮油有限公司与邱隘镇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的非住宅用房货币收购补偿协议、宁波市鄞州鸿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隘镇人民政府就田郑村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2014年5月30日党政联席会议,证实周某2向任行贿的具体请托事项;

12.中国银行鄞州分行出具的2015年6月16日至18日的外汇牌价,证实每百美元兑换人民币为611.26元-611.69元的事实;

13.邱隘镇110KV电力排管路径道路维修工程招标文件、宁波恒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邱隘镇政府2018年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证实蒋某的具体请托事项;

14.益民酒业公司与邱隘镇房屋拆迁办公室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的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协议、2017年9月25日书记办公会议纪要,证实在该会议上被告人任提交了益民酒厂的拆迁事宜,后该公司与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的事实;

15.陆银服饰厂2014年11月16日与邱隘镇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的非住宅房屋货币收购协议,证实该厂与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的事实;

16.宁波市城洁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2015年-2017年与邱隘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鄞州区邱隘镇“三乱”清除合同,证实沈某的公司在邱隘镇从事牛皮癣清理业务的事实;

17.宁波恒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7日与邱隘镇人民政府就原梅湖地块停车场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宁波市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与邱隘镇人民政府就人民路下穿北侧停车场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证实该两处地块停车场的工程情况;

18.邱隘镇历年的公共交易统计项目表,证实叶某控制的公司从2013年至2017年在邱隘镇获取工程的数据情况;

19.银行取款、汇款凭证,证实徐某在2015年1月8日将7万元存入任账户,任于同月10日取款5万元后又存入赫明坤账户的事实;

20.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干部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任的犯罪主体身份的事实;

21.中共鄞州区邱隘镇委员会“关于印发邱隘镇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任同志在邱隘任职期间分管工作有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任在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情况;

22.邱隘镇人民政府文件,证实部分行贿人陆某、邱某、陈某2在村里的任职情况;

23.工商登记材料,证实部分行贿人叶某、周某2、戴某、陆某、殷某经营的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25.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任在鄞州区邱隘镇政府被鄞州区检查委员会人员带至留置点谈话的事实;

26.退赃款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退赃805700元的事实;

27.被告人任关于上述事实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7.5万元、美元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收受陈某3、陈某2、沈某的钱财对方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被告人也未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系违纪行为,而非受贿犯罪。经本院查实,被告人任收受陈某3的钱财,其承诺日后为陈某3介绍工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一即可认定,至于是否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事项是否已完成均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被告人任收受陈某2钱财的性质。经查,陈某2系邱隘镇后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被告人任与其有上下级关系,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钱财价值3万元以上,已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或违规收受礼金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界限,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任收受沈某钱财的性质。经查,沈某在邱隘镇有环保工程,工程款的结算需时任邱隘镇镇长的被告人任签字,该事实被告人任及沈某均陈述一致,且有相关书证工程合同印证,故被告人任有为沈某谋利的行为。综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三行贿人均无具体请托事项、被告人没有为上述人员谋利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任受贿时间持续长,接受贿赂数额巨大,且收受多人的贿赂,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但被告人任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宁波市鄞州区监察委员会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05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亚飞

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

人民陪审员  王奋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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