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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刑终36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8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3刑终369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1、王某某2、黄某某3、王某某4、段某某5、李某某6、周某某7、荣某某8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453号刑事判决。八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453-1号刑事判决。八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6)皖13刑终489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诉讼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皖1302刑初694号刑事裁定,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原审被告人黄某某3、王某某4、段某某5、李某某6、周某某7、荣某某8的起诉,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皖1302刑初6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1、王某某2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2011年10月18日,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组建砀城镇城管执法中队,被告人张某某1、王某某2系执法中队成员。2012年2月21日,张某某1任砀城镇拆违控违一中队队长。2012年9月5日,张某某1任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某某2任砀城镇拆违控违三中队队长。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张某某1、王某某2等人在负责对辖区内违规建房户进行查处期间,多次收受违规建房户张某辉、张某民等人所送钱款,将收受的钱款分配给队员或用于队员加班吃饭、维修车辆、部分钱款安排队员专人保管,造成建房户违规建房,其中张某某1参与收受钱款227920元,王某某2参与收受钱款19322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3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村民张某1违规建房,在拆违控违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3000元。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350元,余款200元用于队员加班吃饭。

二、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村民张某辉、戚楼自然村村民张某民违规建房,委托张某1共送给王某某25000元(其中张某辉3000元、张某民2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600元,余款用于队员吃饭。

三、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戚某举违规建房,委托戚某1送给王某某22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二被告人各分得250元。

四、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村民陈某违规建房,委托戚某1送给王某某21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100元,余款200元用于队员吃饭。

五、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村民李某厂违规建房,委托朱某权送给王某某22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六、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村民孙某伦违规建房,委托朱某送给王某某22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七、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村民孙某建违规建房,委托朱某送给王某某22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二被告人各分得250元。

八、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戚某永建房,委托朱某送给王某某22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九、2012年8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张某琦违规建房,委托朱某送给王某某22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十、2012年8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村民刘某违规建房,委托黄某送给王某某26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1000元。

十一、2012年七八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村民于某违规建房,委托黄某送给王某某25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600元,剩余钱款用于队员加班吃饭。

十二、2012年6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村民黄某设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送给执法中队成员黄某某34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500元,余款500元用于队员加班吃饭。

十三、2012年七八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村民于某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送给黄某某32000元。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十四、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汪新庄自然村村民杨某违规建房,委托李某1送给黄某某32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人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十五、2012年四五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汪新庄自然村村民赵某违规建房,委托李某1送给执法中队队员荣某某82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人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十六、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尚楼自然村村民尚某违规建房,委托李某1送给王某某22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王某某2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十七、2013年3月,砀山县赵屯镇吕集村村民王某1在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执法中队队长许某礼3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人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400元,余款200元用于队员加班吃饭。

十八、2012年七八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村民王某3、王某强、娄某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许某礼6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人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700元,余款用于队员加班吃饭。

十九、2012年八九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村民郭某宾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许某礼4000元。张某某1同意并安排人将该钱款将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500元。

二十、2012年8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曹某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张某某13000元。张某某1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400元。

二十一、2011年下半年,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徐某民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分得250元,余款用于队员加班吃饭。

二十二、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九户村民违规建房,委托翟某共送给许某礼18800元(其中翟某峰3000元、曹某友3000元、何某勇2000元、张某宁20**元、曹某腾2000元、翟某凡1800元、翟某辉2000元、王某前1500元、张某衡1500元),其中18400元经张某某1同意被分配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300元。2013年春节前后,张某某1、王某某2等人得知被村民举报,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可能介入调查,张某某1、王某某2等人通过许某礼将21800元(包括陈银行送给许某礼的3000元)退还给翟某。

二十三、2013年1月、4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翟某民、何某利违规建房,分别托翟某共送给许某礼4500元。经张某某1同意,该款被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600元。

二十四、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戚某2违规建房,委托彭某栋送给张某某12000元。经张某某1同意,该款被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二十五、2012年5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彭某强违规建房,委托彭某栋送给张某某11000元。经张某某1同意,该款被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00元。

二十六、2012年6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村民郭某运违规建房,委托郭某义送给张某某12000元。经张某某1同意,该款被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二十七、2013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村民郭某广违规建房,委托郭某义分别送给张某某11000元、王某某2500元。

二十八、2012年6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胡某建违规建房,委托胡某峰分两次送给张某某13500元。张某某1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400元,余款用于队员吃饭。

二十九、2012年4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村民谭某坤违规建房,委托胡某峰两次送给张某某124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300元。

三十、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村民刘某朝违规建房,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三十一、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黄楼自然村村民许某鹏违规建房,许某鹏和舒某伟一起送给张某某15000元。张某某1退给许某鹏2000元,张某某1和另一队员每人先分500元,余款2000元被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三十二、2012年7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黄楼自然村村民刘某建违规建房,送给张某某13000元。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350元,余款用于队员吃饭。

三十三、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陈庄自然村村民刘某涛违规建房,委托刘某建送给张某某13000元。张某某1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350元,余款200元用于队员加班吃饭。

三十四、2013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村民陈某群违规建房,委托刘某建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三十五、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冯某侠违规建房,委托翟某礼送给张某某13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350元。

三十六、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翟某战违规建房,委托翟某礼送给张某某13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350元。

三十七、2012年8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翟某建违规建房,委托翟某礼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三十八、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翟某习违规建房,委托翟某礼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三十九、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翟某练违规建房,委托翟某礼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四十、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村民黄某勇违规建房,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四十一、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村民张某岭违规建房,委托其叔叔张某影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四十二、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周某玲违规建房,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四十三、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孙某杰违规建房,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四十四、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村民赵某勋违规建房,其妻子薛某霞送给执法中队队员段某某53000元。经张某某1同意,部分钱款被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350元,余款200元用于队员吃饭。

四十五、2012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村民雷某秋违规建房,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四十六、2013年初,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村民李某华违规建房,委托黄某伟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四十七、2013年1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村民陈某浩违规建房,委托陈某合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四十八、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村民孙某军、杜某启、李某胜违规建房,委托赵某团送给拆违控违执法队成员荣某某85500元(其中孙某军2000元、杜某启2000元、李某胜1500元)。经张某某1同意,该款被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600元。

四十九、2012年10月底,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村民戚某业违规建房,委托戚某金送给王某某22000元。经张某某1同意,该款被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五十、2012年11月底,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戚某芹违规建房,委托张某鹏送给张某某13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350元。

五十一、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村民张某勇违规建房,委托戚某1送给王某某21920元。该款被张某某1、王某某2等人私分,其中张某某1分得500元,王某某2分得420元。

五十二、2012年4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村民王某丽违规建房,委托王某立送给张某某11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00元。

五十三、2012年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村民赵某敏违规建房,委托孙某军送给张某某14000元。张某某1占有1000元后,将剩余3000元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600元。

五十四、2012年5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村民张某杰违规建房,委托胡某峰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将该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500元。

五十五、2012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村民于某峰违规建房,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分得500元后,将剩余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分得250元。

五十六、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许某凯违规建房,送给王某某25000元。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保管该款。

五十七、2013年3月,砀山县砀城镇青年新村村民胡某华违规建房,委托舒某伟送给王某某25000。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保管该款。

五十八、2012年5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村民杜某义违规建房,委托赵某团送给张某某12500元。张某某1分得500元后,将剩余2000元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250元。

五十九、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戚某军违规建房,委托赵某团送给王某某25000元。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保管该款。

六十、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村民郭某全违规建房,其妻崔某艳委托朱某权送给王某某24000元。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保管该款。

六十一、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村民黄某书违规建房,委托黄某送给王某某22000元。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保管该款。

六十二、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村民崔某建违规建房,委托戚某金送给王某某22000元。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保管该款。

六十三、2013年3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村民尚某帅违规建房,委托尚某月送给张某某12000元、送给王某某22000元。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保管王某某2收取的2000元。

六十四、2011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村民张某战违规建房、2013年3月张某旺违规建房,分别委托孙某军送给张某某1共计6500元(其中张某战4000元、张某旺2500元)。

六十五、2013年2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村民张某征违规建房粉墙,其哥张某峰委托黄某伟将1000元送到拆违控违办公室。张某某1安排许某礼保管该款。

六十六、2012年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村民范某华违规建房,委托王某立送给张某某14000元。张某某1将2500元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王某某2各分得500元,张某某1安排许某礼保管余款1500元。

六十七、2012年12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花园自然村村民郭某安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许某礼5000元。张某某1安排许某礼保管该款。2013年4月11日,张某某1等人通过李某2将该款退还给郭某安。

六十八、2012年上半年,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村民姚某田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张某某11000元。

六十九、2013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村民郭某学违规建房,委托郭某议送给张某某1700元。

七十、2013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村民郭某平违规建房,委托郭某议送给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1安排许某礼保管该款。

七十一、2012年5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村民李某华违规建房,委托赵某团送给张某某12500元。

七十二、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居民窦某鹏、孙某卫违规建房,二人委托戚某1共送给王某某25000元(其中窦某朋2000元、孙某卫3000元)。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保管该款。

七十三、2013年4月,砀山县砀城镇苇子园村村民黄某华违规建房,委托黄某送给张某某11000元。张某某1将部分钱款分给队员,其中张某某1分得100元,余款400元用于队员吃饭。

七十四、2012年12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居民王庆东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送给黄某某35500元。后黄某某3告知张某某1、王某某2二人其收受张某23000元,该款由黄某某3保管。

另查明:张某某1退赃3.75万元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某2退赃1.2万元至砀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2.6万元至中共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赃8870元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6日,周某某7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11350元。荣某某8退赃9400元、李某某6退赃14550元、黄某某3退赃22650元、段某某5退赃16850元、王某某4退赃17200元,上述五人钱款缴至中共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17年8月2日,许某礼退赃17850元。

原审法院认为,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第一中队、第三中队等中队,多次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其辖区内违法建房户钱款共计227920元,为违法建房户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中张某某1作为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第一中队负责人,多次参与收受违法建房户钱款227920元;王某某2作为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第三中队负责人,多次参与收受违法建房户钱款19322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1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追缴被告人张某某1、王某某2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七千九百二十元(被告人张某某1、王某某2等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四千一百七十元,上述违法所得由追缴机关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人张某某1等人通过许某礼退给翟某人民币二万一千八百元及被告人张某某1通过李某2退给郭某安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不足部分人民币六千九百五十元继续追缴。

张某某1上诉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对张某某1量刑过重,建议对张某某1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某2上诉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某2在单位犯罪中处于服从、被动执行命令的地位,不属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组建砀城镇城管执法中队,上诉人张某某1、王某某2系执法中队成员。2012年2月21日,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拆建控违工作会议精神,成立砀城拆违控违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三个中队组成,其中张某某1任一中队队长,王某某2、黄某某3、段某某5、李某某6、周某某7、荣某某8均为队员,同年5月,王某某4调入执法中队工作。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宣传城乡规划、土地保护等法规条例,监控、巡查并制止违法建房及破坏土地行为,对违法建房及时组卷上报,并制订预案,负责拆除。2012年9月5日,张某某1任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某某2任三中队队长。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张某某1、王某某2等人在负责对辖区内违规建房户进行查处期间,多次收受违规建房户张某辉、张某民等人所送钱款,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建房户违规建房,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中,张某某1参与收受钱款70余起,共计22万余元,个人所得37500元;王某某2参与收受钱款60余起,共计约20万元,个人所得21370元(具体受贿事实详见原判)。张某某1安排王某某2保管部分钱款,经张某某1同意、安排,收受的钱款用于分给队员或用于队员加班吃饭、维修车辆等。

另查明:除原判查明的张某某1等人退赃情况外,翟某向中共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款14400元,周某某7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退款1950元,黄某某3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退款7100元,王某某4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退款1500元,段某某5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退款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砀山县人民政府文件、补助清单、报销单据、记账本、发票、收据等书证,证人张某1、戚某1、陈某、朱某、孙某、丁某、戚某2、戚某3、刘某、黄某、于某、张某2、黄某议、李某1、杨某、赵某、尚某、李某2、王某1、王某2、娄某、王某3、张某3、姚某、曹某、薛某、王某4、翟某等人证言,同案犯许某礼供述和被告人张某某1、王某某2供述等。

本院认为,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前身砀城镇城管执法中队在拆违控违过程中,收取违建户钱款,经上诉人张某某1同意、安排,所收钱款用于分给队员、加班吃饭、维修车辆或由上诉人王某某2等人保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违建户谋取不当利益,情节严重,张某某1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2系直接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单位受贿罪。原判将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第一中队、第三中队等中队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张某某1作为单位主管人员,严重违背党委、政府设立该单位的初衷,在拆违控违执法过程中,不但本人直接收受,还授意下属人员收受违建户钱款共计七十余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非法用地、违法建房大量出现,造成严重后果,在单位受贿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不属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王某某2在张某某1指使安排下,直接收取违建户钱款十余次,参与单位受贿六十余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并负责保管、分发、支出赃款,系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受贿过程中所起作用仅次于张某某1,不属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二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张某某1辩护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王某某2辩护人所提王某某2不属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对同一犯罪事实,原判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的刑期与之前以受贿罪判处的刑期相同不当,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原判量刑过重,本院对二上诉人的量刑予以调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张某某1、王某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刑初69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某某1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上诉人王某某2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追缴上诉人张某某1违法所得37500元(已退缴清)、王某某2违法所得21370元(已退缴20870元),追缴张某某1等人通过许某礼退给翟某的21800元(已退缴14400元)、通过李某2退给郭某安的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卜庆永

审判员  王晓红

审判员  祁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开丽

书记员王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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