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澄刑初字第169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5-02-16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2013)1717号起诉书指控刘某甲、叶某、吴某甲、徐建良、吴某乙、徐某甲、宋某、邓某、刘某9、唐某10、钱某、许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十五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4年1月16日以澄检诉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4月17日以澄检刑变诉(2014)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2014年6月5日以澄检诉刑追诉(2014)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参与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被告人刘某甲、刘某9在审理期间先后脱逃,下落不明;被告人陈某甲怀孕住院分娩,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理,本院先后于2014年5月4日、2014年9月19日,依法裁定对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9中止审理,另行处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恢复对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的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先后二次建议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现已补充侦查完毕,经公诉机关申请,决定恢复本案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宏溥、张敏、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良、唐某10、刘某甲、吴某甲、叶某、吴某乙、徐某甲、宋某、钱某、许某、邓某、张某甲、刘某乙、张某乙、陈某甲及辩护人郑玺成、黄磊、黄斐、李艳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广东某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社会人员成为公司消费卡会员客户,进而通过推介会、感情交流等方式,以高利回报吸引客户投资,采用加盟开店委托经营、办理消费预存卡、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区域合作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顾问聘用合同等手段,向400余名群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亿余元(以下计量单位均为人民币),后因经营不善,致使无法偿还上述大部分所借款项,使群众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甲、叶某系上述江阴分公司市场部总监,被告人徐建良系江阴分公司市场部副总监,被告人吴某甲系江阴分公司行政总监,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其任职期间江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责。其中被告人刘某甲任职期间,江阴分公司非法向34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公众存款7500余万元;被告人吴某甲任职期间,江阴分公司非法向26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公众存款4300余万元;被告人叶某任职期间,江阴分公司非法向2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公众存款1900余万元;被告人徐建良任职期间,江阴分公司非法向13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公众存款860余万元。被告人吴某乙、徐某甲、宋某、邓某、唐某10均系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业务经理,被告人钱某、许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陈某甲均系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业务主管,其中被告人吴某乙参与向9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0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甲参与向6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参与向5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余万元;被告人邓某参与向5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0余万元;被告人唐某10参与向3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余万元;被告人钱某参与向4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被告人许某参与向4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向3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向1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乙参与向1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向1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余万元。
被告人吴某乙、宋某、邓某、钱某、许某、张某甲、张某乙于2012年5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唐某10、陈某甲于同年5月17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徐某甲于同年5月18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吴某甲于同年7月30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甲于同年8月10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叶某于同年8月12日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各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本院查明
因被告人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公诉机关当庭变更否定其自首情节的认定。
公诉机关另指控: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于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经营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为由,以月息3%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他人非法吸收资金。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1年10月正式成立后,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继续以投资入股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张家港店、常州店、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月息3%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他人非法吸收资金。截止2013年2月,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通过直接联系及通过他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悠、何某良、刘某贵等3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22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唐某10负责对投资款的收取和利息的发放,被告人徐建良负责与山东总公司的对接。因经营不善及与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总部的纠纷,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于2013年5月停业,致使上述大部分所借款项无法偿还。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及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叶某、徐建良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被告人均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某某江阴分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均为直接责任人员,上述十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叶某、吴某乙、徐某甲、宋某、邓某、唐某10、钱某、许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在参与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上述十五名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
上述十五名被告人对指控参与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未提出实质性辩解,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徐建良对指控参与某某江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提出实质性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
被告人唐某10认为集资参与人自愿参与某某江阴分公司投资,本人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郑玺成提出刘某甲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1、自首;2、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系公司员工,受公司支配;3、积极退赔;4、无前科劣迹;5、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黄磊提出吴某甲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1、初犯;2、自首;3、任职期间听从公司安排,未直接向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4、退缴违法获利,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黄斐提出宋某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1、自首;2、本人系投资受害者,有亏损;3、账册记载获利部分包括挂单业绩、后续各项费用支出,个人并未全部获得;4、愿意退赃,建议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李艳华提出刘某乙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1、自首;2、从犯;3、本人系投资受害者,有亏损,集资参与人受利益驱使不断投入资金;4、初犯;5、当庭自愿认罪;6、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叶某等十五人参与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广东某某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蒋某(另案处理),2008年12月12日,该公司更名为广东某某××产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批发、研究、开发;批发定型包装食品、酒;货物进出口;销售:化妆品,体育器械,饮水机,空气净化器,服装,日用品;商品展览。广东某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4日,法定代表人蒋某,经营范围为租赁:电器、家具、机械设备、体育运动器材、儿童玩具、汽车、灯具、皮具、装饰品,花草树木,渔具;代办货物运输服务。
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4日,负责人戎某某,营业场所江阴市xx路xx号,许可经营各类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零售;2008年7月18日,变更负责人为李某;2008年10月23日,经营项目增加化妆品、体育器械、饮水机、空气净化器、服装、日用品的销售。2009年3月25日,该公司变更为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吴某甲,经营项目在前基础上增加会议及展览服装,于2010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销。江阴某某租赁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4日,法定代表人蒋某,监事吴某甲,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家用电器、家具、体育用品、玩具、工艺品、花卉、盆栽的租赁。
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1日,负责人孔某某,经营范围为电器、家具、机械设备、体育运动器材、儿童玩具、汽车、灯具、皮具、装饰品、花草树木、渔具的租赁和销售;2011年4月2日企业性质由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台港澳和境内合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渔具的租赁和销售变更为渔具的经营性租赁并增加从事上述商品(汽车、花草树木除外)及其相关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住所地均为江阴市xx路xx号。
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间,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前期通过业务员公开散发传单等途径将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动员到分公司,后由业务主管、业务经理或推销保健品,或介绍公司情况,怂恿客户投资加盟、成为消费卡会员客户;期间,市场总监以讲课等形式灌输投资加盟店、成为会员客户获高分红理念;进而公司通过推介会、感情交流等方式,以承诺年息20%-40%不等的高额回报吸引客户投资,采用办理消费预存卡、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区域合作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顾问聘用合同等手段非法向400余名群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亿余元。因经营不善,至2012年5月案发,上述大部分款项无法偿还,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8000余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至2011年9月为止从王某娟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6万元。
2、至2010年12月为止从王某庆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4.42万元。
3、至2011年12月为止从朱某霞、包某英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9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6.25万元。
4、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陈某芬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465万元。
5、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张某龙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0.1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1.7736万元。
6、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陈某福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8.2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5552万元。
7、至2009年11月为止从王某全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38万元,收到利息2.7264元,消费卡内消费2万元,获利1.3464元。
8、至2012年1月为止从张某瑜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6.1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875万元。
9、至2012年4月为止从刘某兴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40.92万元。
10、至2012年2月为止从王某萍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3万元。
11、至2012年1月为止从夏某英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25万元。
12、至2011年9月为止从孙某某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55万元。
13、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刘某华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5万元。
14、至2011年8月为止从庞某云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4万元。
15、至2011年4月为止从郁某勤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0万元。
16、至2011年8月为止从严某凤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5736万元。
17、至2011年9月为止从单某明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12万元。
18、至2011年8月为止从周某焕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34.4万元。
19、至2012年4月为止从黄某珍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8.5万元。
20、至2011年12月为止从焦某忠、何某芬、殷某珍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其中焦某忠尚有损失人民币19.85万元,何某芬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殷某珍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21、至2011年9月为止从张某甲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1万元。
22、至2011年9月为止从肖某英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0万元。
23、至2011年9月为止从李某凤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4.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88万元。
24、至2012年1月为止从罗某英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8.6万元。
25、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钱某芬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0.92万元。
26、至2011年9月为止从林某兰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9万元。
27、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徐某昌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4536万元。
28、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周某某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万元。
29、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张某乙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6736万元。
30、至2011年7月为止从范某娣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75万元。
31、至2012年1月为止从蒋某林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56万元。
32、至2011年9月为止从沈某英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万元。
33、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唐某华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3.75万元。
34、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唐某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35、至2012年1月为止从李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6.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9.12万元。
36、至2011年3月为止从钱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5万元。
37、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郁素某、郁桂某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7.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25万元。
38、至2012年1月为止从胡某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75万元。
39、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廖某东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4.0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8.45万元。
40、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邢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万元。
41、至2011年3月为止从胡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708万元。
42、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卞某其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57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1750万元。
43、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邢某菊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44、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张某元、陈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8.07万元。
45、至2012年1月为止从薛某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万元。
46、至2011年4月为止从承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2.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6.18万元。
47、至2011年11月为止从肖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4.352万元。
48、至2011年9月为止从林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9.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6.425万元。
49、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蒋某兰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万元。
50、至2012年3月为止从施某福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3万元。
5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吴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8.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2.13万元。
52、至2011年11月为止从戚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万元。
53、至2011年10月为止从耿某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815万元。
54、至2011年4月为止从刘某贵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万元。
55、至2011年7月为止从王某春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5万元。
56、至2012年1月为止从赵某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8万元。
57、至2012年1月为止从周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2.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9.3万元。
58、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顾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7.785万元。
59、至2012年1月为止从诸某秋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4万元。
60、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黄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3.875万元。
6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翟某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万元。
62、至2011年12月为止从承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万元。
63、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陈某燕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8.6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26万元。
64、至2011年12月为止从杨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7万元。
65、至2011年9月为止从韩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55万元。
66、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刘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8万元。
67、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钱某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68、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陆某仙、薛某福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565万元。
69、至2012年1月为止从华某娣、于某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58万元。
70、至2010年12月为止从徐某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2万元。
71、至2012年1月为止从袁某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54万元。
72、至2012年1月为止从冯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73、至2011年10月为止从胡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075万元。
74、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周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6.07万元。
75、至2011年7月为止从张某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0.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1万元。
76、至2011年3月为止从张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19万元。
77、至2011年9月为止从唐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4.8万元。
78、至2011年8月为止从唐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4.35万元。
79、至2012年1月为止从夏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5.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4.02万元。
80、至2011年3月为止从曹某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8万元。
81、至2012年1月为止从某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5万元。
82、至2012年1月为止从程某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83、至2011年11月为止从佘某某和某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36万元。
84、至2012年1月为止从单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85、至2011年6月为止从丁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975万元。
86、至2010年11月为止从蒋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83万元。
87、至2011年9月为止从刘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9.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4.6万元。
88、至2011年9月为止从何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8万元。
89、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徐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8万元。
90、至2009年12月为止从陈某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28万元。
91、至2011年9月为止从徐某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8.075万元。
92、至2011年10月为止从张某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4.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94万元。
93、至2011年3月为止从黄某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7.84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4.368万元。
94、至2012年1月为止从刘某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77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625万元。
95、至2012年1月为止从姚某希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776万元。
96、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霍某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3万元。
97、至2011年9月为止从沈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5万元。
98、至2011年9月为止从奚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8万元。
99、至2011年3月为止从张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8.1万元。
100、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薛某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8万元。
101、至2012年1月为止从陈某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6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375万元。
102、至2012年1月为止从薛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972万元。
103、至2011年10月为止从刘某敏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7万元。
104、至2011年5月为止从范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6.5万元。
105、至2011年3月为止从陈某玉、俞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065万元。
106、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包某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7.245万元。
107、至2011年12月为止从李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75万元。
108、至2011年4月为止从潘某法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6.56万元。
109、至2011年12月为止从丁某刚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2.1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5336万元。
110、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唐某凤、李某法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5.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3.4686万元。
111、至2011年3月为止从胡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75万元。
112、至2012年1月为止从赵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0万元。
113、至2012年1月为止从石某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万元。
114、至2012年1月为止从刘某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1.0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7.3536万元。
115、至2010年1月为止从顾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26万元。
116、至2010年4月为止从杨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0.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076万元。
117、至2010年4月为止从符某红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0.88万元,收到利息0.532万元,消费卡内消费0.9万元,获利0.552元。
118、至2011年9月为止从周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85万元。
119、至2011年9月为止从章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9万元。
120、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刘某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1.15万元。
121、至2010年12月为止从张某仁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84万元。
122、至2009年12月为止从梁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0.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404万元。
123、至2012年3月为止从刘某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124、至2012年2月为止从马某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65.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9.65万元。
125、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陶某华、杨某祥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8.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4.9万元。
126、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薛某秀、朱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0万元。
127、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金某娥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128、至2011年9月为止从刘某兰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25万元。
129、至2011年7月为止从钱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75万元。
130、至2011年9月为止从奚某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35万元。
13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鲍某英、袁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7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32万元。
132、至2011年5月为止从许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125万元。
133、至2011年10月为止从赵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2.4万元。
134、至2011年7月为止从刘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75万元。
135、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陆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136、至2011年9月为止从徐某国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9万元。
137、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张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5万元。
138、至2011年3月为止从吴某震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1万元。
139、至2012年2月为止从尹某忠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19万元。
140、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周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6.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2.88万元。
141、至2012年3月为止从蒋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5.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5.42万元。
142、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唐某迁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万元。
143、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周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144、至2012年1月为止从曾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6.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5万元。
145、至2012年1月为止从徐某、何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3.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6.6852万元。
146、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高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876万元。
147、至2012年4月为止从周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万元。
148、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鲍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97万元。
149、至2011年3月为止从崔某菊、崔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1.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6.21万元。
150、至2011年11月为止从王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6.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4.24万元。
15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陈某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3.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9.6万元。
152、至2011年9月为止从贡某慈、缪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308万元。
153、至2012年4月为止从姚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7.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0.725万元。
154、至2012年10月为止从周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4.5万元。
155、至2010年12月为止从吴某文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44万元。
156、至2011年5月为止从周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576万元。
157、至2011年5月为止从袁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63万元。
158、至2011年7月为止从符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95万元。
159、至2011年7月为止从俞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75万元。
160、至2011年9月为止从徐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5万元。
161、至2011年9月为止从钟某秀、李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钟某秀70万元、李某芬3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5万元。
162、至2012年1月为止从单某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163、至2009年11月为止从徐某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44万元。
164、至2011年9月为止从尤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5.59万元。
165、至2010年12月为止从顾某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75万元。
166、至2010年9月为止从林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875万元。
167、至2010年10月为止从刘某涛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375万元。
168、至2011年8月为止从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6.49万元。
169、至2011年9月为止从周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34万元。
170、至2011年9月为止从陆某治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8.5万元。
171、至2010年12月为止从李某章、陈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75万元。
172、至2010年12月为止从沈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625万元。
173、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钱某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4.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05万元。
174、至2011年9月为止从王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1.125万元。
175、至2011年9月为止从刘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2.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8.05万元。
176、至2012年1月为止从徐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9万元。
177、至2010年6月为止从刘某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收到利息1.08万元,消费卡内消费1.6万元,获利0.8万元。
178、至2011年1月为止从周某宾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64万元。
179、至2011年3月为止从胡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5万元。
180、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赵某兰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2万元。
181、至2011年8月为止从孙某方、孙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8万元。
182、至2011年7月为止从潘某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5万元。
183、至2012年1月为止从管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6.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3.5968万元。
184、至2011年10月为止从王某铭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3.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8352万元。
185、至2011年9月为止从丁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5万元。
186、至2011年4月为止从顾某娟、顾某松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5万元。
187、至2010年12月为止从薄某岭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3.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3.8736万元。
188、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张某洪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56万元。
189、至2010年12月为止从袁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5万元。
190、至2010年3月为止从解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66万元。
191、至2011年3月为止从李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0.02万元。
192、至2011年3月为止从刘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5.875万元。
193、至2012年1月为止从梅某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19万元。
194、至2012年2月为止从任某娣、庞某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38万元。
195、至2010年9月为止从孙某瑞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0.44万元。
196、至2011年5月为止从肖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8万元。
197、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谢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686万元。
198、至2011年5月为止从周某映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25万元。
199、至2012年1月为止从虞某堂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0.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9.0918万元。
200、至2010年12月为止从秦某芬、李某锋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5万元。
20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徐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4万元。
202、至2012年1月为止从顾某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5万元。
203、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马某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万元。
204、至2009年10月为止从陈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收到利息1.5万元,消费卡内消费1.3万元,获利0.92万元。
205、至2012年3月为止从陈某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7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78万元。
206、至2011年3月为止从曹某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7.5万元。
207、至2012年3月为止从孙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82万元。
208、至2012年1月为止从王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2万元。
209、至2012年1月为止从吴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4.1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3万元。
210、至2012年1月为止从沈某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211、至2010年6月为止从朱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收到利息1.02万元,消费卡内消费1万元,获利0.14万元。
212、至2011年11月为止从李某兰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213、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赵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6万元。
214、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吴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876万元。
215、至2012年1月为止从金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4万元。
216、至2012年1月为止从陈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217、至2011年11月为止从沈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218、至2009年11月为止从徐某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万元。
219、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陈某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75万元。
220、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胡某丽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9.74万元。
221、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黄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222、至2012年1月为止从王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6.25万元。
223、至2011年12月为止从曹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4万元。
224、至2011年6月为止从黄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09万元。
225、至2011年8月为止从苏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5万元。
226、至2012年4月为止从姚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3.4万元。
227、至2011年2月为止从晏某仁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3万元。
228、至2011年6月为止从薛某康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收回本金7万元,收到利息1.6万元,获利1.6万元。
229、至2012年3月为止从王某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9万元。
230、至2011年10月为止从虞某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94万元。
231、至2009年12月为止从黄某文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8352万元。
232、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蔡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74万元。
233、至2011年9月为止从徐某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5万元。
234、至2011年10月为止从赵某蕻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7672万元。
235、至2011年9月为止从金某生、冯某来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9万元。
236、至2012年1月为止从黄某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72万元。
237、至2011年12月为止从王某康、吴某元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8万元。
238、至2011年9月为止从张某玉、陆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6536万元。
239、至2011年3月为止从卞某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3.33万元。
240、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许某祥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6.2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6.3006万元。
241、至2011年11月为止从谭某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9万元。
242、至2009年10月为止从陈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收到利息1.5万元,消费卡内消费1.2万元,获利0.82万元。
243、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周某飞、宋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4万元。
244、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宋某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6.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1.565万元。
245、至2009年11月为止从周某春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收到利息1.5万元,消费卡内消费1.44万元,获利1.06万元。
246、至2012年1月为止从尤某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9.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6.39万元。
247、至2011年9月为止从赵某章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8.48万元。
248、至2011年3月为止从施某萍、蒋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125万元。
249、至2011年5月为止从楚某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3.1万元。
250、至2009年12月为止从杨某祥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68万元。
25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苏某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3万元。
252、至2011年3月为止从姚某明、符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4.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6.09万元。
253、至2011年6月为止从张某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5万元。
254、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顾某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38万元。
255、至2011年6月为止从何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7万元。
256、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胡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3.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5.38万元。
257、至2010年10月为止从黄某甲、黄某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1.75万元。
258、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黄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75万元。
259、至2012年3月为止从解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5.9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5.6055万元。
260、至2011年6月为止从刘某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18万元。
26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罗某霞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9万元。
262、至2011年9月为止从钱某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4.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4.6852万元。
263、至2011年8月为止从戎某菊、戎某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3万元。
264、至2011年10月为止从吴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265、至2012年3月为止从翟某琪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1.9万元。
266、至2012年3月为止从张某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1536万元。
267、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吴某甲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68、至2010年9月为止从岳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8.04万元。
269、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寇某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2万元。
270、至2011年10月为止从刘某、吴某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71、至2011年10月为止从沈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万元。
272、至2010年12月为止从陈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8万元。
273、至2008年12月为止从徐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72万元。
274、至2009年12月为止从秦某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0.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208万元。
275、至2012年1月为止从何某霞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7.7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4.19万元。
276、至2011年7月为止从陈某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4.15万元。
277、至2011年9月为止从罗某凤、刘某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8.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万元。
278、至2012年1月为止从孙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万元。
279、至2010年4月为止从吴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216万元。
280、至2012年1月为止从俞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1.065万元。
28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王某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4.75万元。
282、至2012年1月为止从郑某娥、郑某惠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7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万元。
283、至2011年3月为止从陈某君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5万元。
284、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刘某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65万元。
285、至2012年1月为止从华某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万元。
286、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钱某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287、至2011年4月为止从王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775万元。
288、至2011年6月为止从杨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05万元。
289、至2012年3月为止从季某锦、陈某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90、至2009年11月为止从吴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48万元。
291、至2010年11月为止从殷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4万元。
292、至2012年3月为止从周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4.7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48万元。
293、至2012年1月为止从李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2万元。
294、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夏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295、至2010年11月为止从季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83万元。
296、至2010年11月为止从季某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52万元。
297、至2010年11月为止从林某高、林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0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96万元。
298、至2011年10月为止从张某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万元。
299、至2011年10月为止从刘某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68万元。
300、至2011年9月为止从周某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05万元。
301、至2012年2月为止从蔡某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302、至2010年5月为止从刘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805万元。
303、至2011年10月为止从翁某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5万元。
304、至2011年11月为止从杨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8.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8.6万元。
305、至2011年9月为止从朱某文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万元。
306、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周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0.4万元。
307、至2011年6月为止从沈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3.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7.84万元。
308、至2012年3月为止从许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2万元。
309、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吴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310、至2011年5月为止从张某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7万元。
311、至2011年11月为止从余某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3.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1536万元。
312、至2011年9月为止从王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8万元。
313、至2011年11月为止从计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314、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张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8万元。
315、至2012年1月为止从范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万元。
316、至2011年8月为止从庄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3万元。
317、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刘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6.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94万元。
318、至2012年4月为止从曹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2.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7.8万元。
319、至2010年下半年为止从殷某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4.7万元。
320、至2011年9月为止从钱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6.825万元。
321、至2011年10月为止从刘某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4万元。
322、至2011年9月为止从吴某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1万元。
323、至2012年1月为止从蔡某洪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2万元。
324、至2012年4月为止从范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9.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14万元。
325、至2012年1月为止从顾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万元。
326、至2012年3月为止从刘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3万元。
327、至2011年10月为止从戚某忠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7.75万元。
328、至2011年4月为止从孙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82万元。
329、至2010年10月为止从王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6万元。
330、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吴某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331、至2010年5月为止从许某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0.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076万元。
332、至2011年9月为止从姚某青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万元。
333、至2012年3月为止从张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9.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1.08万元。
334、至2011年11月为止从钱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335、至2011年9月为止从徐某功、华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3.5万元。
336、至2011年5月为止从唐某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25万元。
337、至2011年11月为止从花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5万元。
338、至2011年11月为止从殷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339、至2011年4月为止从顾某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3.53万元。
340、至2012年1月为止从蔡某德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万元。
34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吴某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万元。
342、至2011年8月为止从季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7万元。
343、至2010年9月为止从杨某红、陶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8万元。
344、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姚某婷、苏某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4.15万元。
345、至2009年9月为止从徐某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346、至2011年12月为止从俞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3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875万元。
347、至2011年9月为止从夏某媛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25万元。
348、至2009年9月为止从朱某蕖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0.88万元,收到利息0.532万元,消费卡内消费0.56万元,获利0.212万元。
349、至2012年1月为止从许某灵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3.536万元。
350、至2012年1月为止从章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7万元。
351、至2010年12月为止从平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2万元。
352、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刘某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125万元。
353、至2011年9月为止从许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35万元。
354、至2009年10月为止从陈某燕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0.08万元。
355、至2011年12月为止从杨某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2万元。
356、至2010年1月为止从柏某松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收到利息1.32万元,消费卡内消费1.58万元,获利1.02万元。
357、至2012年1月为止从陈某元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6万元。
358、至2011年1月为止从宋某红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313万元。
359、至2011年1月为止从杨某宁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8万元。
360、至2010年12月为止从盛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1.3万元。
36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袁某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1万元。
362、至2011年9月为止从陈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5万元。
363、至2011年9月为止从李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9万元。
364、至2011年8月为止从翟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万元。
365、至2011年6月为止从刘某元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86万元。
366、至2011年11月为止从朱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万元。
367、至2011年9月为止从谭某君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9万元。
368、至2011年8月为止从徐某锋、季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25万元。
369、至2011年12月为止从潘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75万元。
370、至2011年2月为止从程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2672万元。
371、至2011年9月为止从袁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6万元。
372、至2011年7月为止从宋某祥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8.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2.1536万元。
373、至2011年10月为止从许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8万元。
374、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吴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3万元。
375、至2008年1月为止从李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万元。
376、至2012年3月为止从方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万元。
377、至2012年3月为止从周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378、至2009年10月为止从唐某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52万元。
379、至2012年2月为止从支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3.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6.8万元。
380、至2011年8月为止从徐某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4万元。
381、至2011年4月为止从仲某霞、仲某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1.3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7118万元。
382、至2010年11月为止从钱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万元。
383、至2010年12月为止从毛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564万元。
384、至2011年9月为止从赵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52万元。
385、至2011年9月为止从谢某潮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6万元。
386、至2011年9月为止从黄某蓉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7万元。
387、至2011年12月为止从丁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9.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365万元。
388、至2011年9月为止从鲁某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8.5万元。
389、至2012年4月为止从张春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69万元。
390、至2010年9月为止从鄢志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4万元。
391、至2011年4月为止从张某坤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8.25万元。
392、至2011年3月为止从吴某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5万元。
393、至2012年4月为止从王某宝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8.75万元。
394、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黄某慈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95、至2011年11月为止从许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万元。
396、至2011年3月为止从张某芬、宋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其中张巧芬10万,宋永妹18万,尚有损失人民币23.8万元。
397、至2011年3月为止从谢某福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7万元。
398、至2010年12月为止从金某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4万元。
399、至2012年1月为止从顾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400、至2012年4月为止从张某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18万元。
401、至2010年7月为止从王某凤、吴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02、至2011年12月为止从焦某甲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403、至2012年1月为止从焦某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404、至2012年1月为止从宋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万元。
405、至2011年4月为止从葛某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28万元。
406、至2011年10月为止从程某文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07、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马某祥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4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3万元。
408、至2011年9月为止从高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0万元。
409、至2011年9月为止从陈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5万元。
410、至2011年12月为止从吴某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11、至2011年12月为止从高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12、至2011年9月为止从徐湘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044万元。
413、至2012年1月为止从益某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8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7.51万元。
414、至2010年5月为止从曹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万元。
415、至2012年2月为止从吴某庆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416、至2011年11月为止从姚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5万元。
417、至2012年4月为止从王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1.5万元。
其中,各被告人参与上述江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先后担任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总监,其任职期间,上述江阴分公司向34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7500余万元。
2、被告人吴某甲于2007年11月后,先后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行政总监至2011年5月,其任职期间,上述江阴分公司向26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4300余万元。
3、被告人叶某于2011年11月,担任某某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总监,其任职期间,上述江阴分公司向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900余万元。
4、被告人徐建良于2007年3月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行政总监,后分别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副总监至2010年3月,其任职期间,上述江阴分公司向13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860余万元。
5、被告人吴某乙于2007年6月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后分别被任命为市场部经理、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其任职期间,参与向9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800余万元。
6、被告人徐某甲于2007年6月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后分别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经理,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经理至2012年2月,其任职期间,参与向6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100余万元。
7、被告人宋某于2008年8月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后分别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经理,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其任职期间,参与向5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100余万元。
8、被告人钱某于2007年7月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后先后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其任职期间,参与向4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000余万元。
9、被告人许某于2007年6月后分别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其任职期间,参与向4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910余万元。
10、被告人邓某于2007年6月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后分别担任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经理,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其任职期间,参与向5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730余万元。
11、被告人张某甲于2008年8月后分别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其任职期间,参与向3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490余万元。
12、被告人唐某10于2007年6月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后分别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经理至2009年12月,其任职期间,参与向3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50余万元。
13、被告人刘某乙于2007年7月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后先后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其任职期间,参与向1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60余万元。
14、被告人张某乙于2007年6月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后先后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其任职期间,参与向1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230余万元。
15、被告人陈某甲于2007年7月担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后先后担任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市场部主管,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市场部主管,其任职期间,参与向1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40余万元。
再查明:上述被告人分别按公司规定,依据各自职务收取不同底薪、按吸纳公众存款的业绩总额以一定比例收取分管部门业绩提成、个人业绩提成。其中,被告人刘某甲获得人民币31.75余万元,吴某甲获得68.25余万元、叶某获得6万余元、徐建良获得102.37余万元、吴某乙获得53万余元、徐某甲获得36.51余万元、宋某获得23.39余万元、邓某获得17.91余万元、唐某10获得40.77余万元、钱某获得29.39余万元、许某获得27.24余万元、张某甲获得15.6余万元,张某乙获得14.24余万元、刘某乙获得13.61余万元、陈某甲获得15.39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前垫付部分集资参与人10.47万元。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吴某乙、宋某、邓某、钱某、许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唐某10、陈某甲于同年5月17日,被告人徐某甲于同年5月18日、被告人徐建良于同年8月2日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询问,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参与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乙于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于同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于同年8月10日、被告人叶某于同年8月12日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各自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司法机关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分别被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决定逮捕。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所属轮椅、手推车、冰箱、洗衣机、沙发、跑步机、按摩椅等各类物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编号1-318项)。扣押被告人吴某甲票面金额110万本票一张、刘某甲10万元、叶某14万元、徐建良15万元、吴某乙40万元、徐某甲5万元、宋某5万元、邓某4万元、刘某91万元、唐某102万元、钱某20万元、许某2.15万元,张某乙10万元、刘某乙1万元。从其他涉案人员刘某丙处扣押人民币0.5万元、张某丙1万元、孔某4.9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扣押某某租赁公司本田飞度苏E×××××小轿车一辆,被告人刘某甲退缴31.75万元,叶某退缴2万元,吴某甲退缴40万元,吴某乙退缴23.02万元,宋某退缴28.39万元,邓某退缴18.91万元,钱某退缴9.39万元,许某退缴30.09万元,张某甲退缴5.13万元,张某乙退缴9.24万元,刘某乙退缴非法获利1.93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出具的关于广东某某保健品公司、广东某某××产业公司、广东某某租赁公司、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江阴某某租赁公司、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出资情况、公司章程、验资、资产负债、利润分配等情况。
2、广州南沙开发区经贸局2011年1月10日《关于合资企业广东某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公司类型变更的复函》,证明广东某某租赁公司当时有包括江阴分公司在内的59家分公司,均为非独立法人分公司。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办公室2012年6月7日《关于广东某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资格认定意见的复函》,证明广东某某租赁公司不是经该局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4、广东某某租赁公司全国通讯录、全国店面营运管理中心通讯录,证明公司总体构成及分布、包括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在内的各分公司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5、某某租赁公司等江阴分公司的职工工资表、零售及星卡消费奖金表、星卡和加盟奖金表、某某奖金工资表、某某卡业绩表、星卡和某某连珠卡奖金表、VIP消费卡及增资扩股奖金表、业绩提成表等书证,证明上述江阴分公司2007年6月至2011年6月间财务制作的各被告人的部分工资、奖金提成业绩情况。
6、公司月份业绩表、明细表、收支总表等书证,证明2007年6月至2011年7月间,其中44个月的分公司业绩明细、收支等情况。
7、加盟商收益表、加盟分红表、利润表,证明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作为加盟商非法分得分红情况。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叶某、刘某甲及涉案人员蒋某、张学博、徐某乙的相关银行资金往来明细,证明上述人员的银行卡存款、取款、汇款等资金往来情况。
9、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本院暂扣款凭证,证明2012年5月15日办案人员依法扣押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所属的轮椅、手推车、冰箱、洗衣机、沙发、跑步机等各类物品318种;扣押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情况。
10、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广东某某租赁公司整体运营模式及资金去向。广东某某租赁公司没有银监局核发的融资资质证明,通过办理11种会员卡业务、客户区域合作业务等,以5%-40%不等年利率筹措资金。市场管理中心有专门财务团队,自己有权通过个人账户调拨资金。各分公司由总公司下达业务指标,完成拿业务提成,完不成拿基本工资。业绩提成从直接发展客户的业务员到总监按比例获得。广东某某租赁公司从2011年10月资金链开始出现问题,同年12月已不能如期足额发放到期顾问费和利润。
11、证人罗某、陈某乙、吴某丙的证言,证明全国分公司经营模式,发展客户方式、业务提成情况。
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吴某甲、孔某、徐建良等人劝说下加盟某某宜兴分公司及公司成立初期负责人、加盟资金等情况,另证明吴某甲在江阴开展业务发展客户。
13、证人刘某丙、张某丙、徐某乙,赵某、李某甲、张某博、孔某、刘某明、陈某丙、李某乙、鲁某芝等人的证言,证明上述公司江阴分公司经营模式,资金运作、流转过程,客户分红,员工构成、职责、工资、业绩提成发放,各自在公司任职情况。
14、40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笔录及提供的各类合同、协议证明、收款单、身份证复印件、消费卡复印件等书证,证明各自经某某业务员宣传后到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阴分公司或某某××产业公司江阴分公司或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分别通过时任业务主管、业务经理、市场总监的上述被告人介绍、推荐,受承诺年息20%-40%不等的高额回报吸引,以办理消费预存卡、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区域合作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顾问聘用合同等形式进行“投资”的过程,并证实各自投资的类型、时间、推介人、投资本金、获得分红、利息情况及损失情况。
15、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15日上午依法对江阴市xx路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进行搜查,扣押相关资料的经过情况。
1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与相关涉案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及非法集资参与人辨认被告人的情况。
17、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广东某某江阴分公司的三联单、公司人员的提成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的来源。
18、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部统一收网布署后,江阴市公安局对位于江阴市xx路xx号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广东某某租赁公司江阴分公司进行查处,上述被告人及相关涉案人员到案的经过情况。
19、人口信息表,证明上述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0、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钱某、张某乙的前科劣迹情况。
21、十六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收据、银行卡账户明细对账单等书证,证实各自与公司的关系;各自在公司发展客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非法获利及各自投资、取款、盈亏的具体金额等情况。
(二)、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参与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1年1月始,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与山东省徐某丙(另案处理)协商加盟山东某某珠宝事宜,期间,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经营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月息3%的高额利息回报,以此为诱饵向他人非法吸收资金。2011年7月11日,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成立,股东王某、王某明、徐某丙,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经营范围为珠宝、玉器、翡翠的批发、零售。2011年10月,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成立,负责人唐某10。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继续以资金周转,投资入股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张家港店、常州店等为由,月息3%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他人非法吸收资金。截止2013年2月,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通过直接联系及通过他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先后向王某悠、何某良、刘某贵等3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唐某10负责对投资款的收取和利息的发放,被告人徐建良负责与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对接。因经营不善、与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总部的纠纷,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于2013年5月停业,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1800余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至2012年12月,从王某悠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20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4.4万元。
2、至2011年2月,从何某良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7.5万元。
3、至2011年下半年,从郁某藩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5万元。
4、至2012年10月,从方某燕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5万元。
5、至2012年4月,从束某凤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1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3.7万元。
6、至2013年12月,从陈某兴、黄某琴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12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7、至2011年9月,从薛某华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65万元。
8、至2011年9月,从高某源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65万元。
9、至2012年1月,从刘某贵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3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30万元。
10、至2012年3月,从黄某明、何某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47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2.15万元。
11、至2011年6月,从黄某刚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6万元。
12、至2012年8月,从尹某琴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20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13、至2012年间,从顾某清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4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0万元。
14、至2011年12月,从顾某桐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8万元。
15、至2012年2月,从沈某祥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3万元。
16、至2012年8月,从奚某玉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1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3万元。
17、至2012年8月,从陆某焕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4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6.7万元。
18、至2012年11月,从顾某萍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3万元。
19、至2011年11月,从陈某铭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25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0万元。
20、至2011年4月,从胡某芬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3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0万元。
21、至2013年7月,从夏某娣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16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2、至2011年3月,从朱某庆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9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92万元。
23、至2012年2月,从宋某芬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108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70万元。
24、至2011年5月,从俸某芬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36万元。
25、至2011年1月,从刘某仙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6、至2013年2月,从包某兴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1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7、至2013年12月,从徐某丁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21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21万元。
28、至2012年8月,从黄某英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29、至2012年8月,从徐某华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6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7.2万元。
30、至2012年9月,从李某芬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5万元。
31、至2011年7月,从吴某乙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8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0万元。
32、至2012年1月,从徐某甲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6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45万元。
33、至2013年4月,从丁某处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80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6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各类材质的耳环、戒指、手镯若干。
另查明,2013年10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接到集资参与人之一王某悠报案后依法传唤被告人唐某10,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建良经公安机关多次依法传唤未到案被上网追逃,次日,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协议,证明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出资、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因未年检于2013年1月16日被江阴市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3、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涉案人员徐某丙和唐某10的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记录情况。
4、借条,载明内容为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某丙2012年12月尚欠唐某10人民币4344万元。
5、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明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经营范围等公司注册情况;公司发展加盟商的经营模式;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作为加盟商参与及上缴加盟费用等情况。
6、证人吴某乙、徐某甲、顾某、徐某丁的证言,证明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经营管理,发展客户等情况;另证明各自在公司任职及投资情况。
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经营管理,发展客户方式等情况。另证明自己在公司任职及投资情况。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仅为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帮徐某丙、王晓明代持股份;其向徐某丙提供珠宝货源;其了解的徐某丙个人资产等情况。
9、3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笔录及提供的收据、协议等书证,证明各自集资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的时间、推介人、本金、获得分红、利息及损失情况。
10、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11月13日在唐某10住所地搜查及次日在唐某10存放于江阴市农业银行江阴支行保险箱内物品进行搜查并将涉案物品扣押情况。
11、发破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归案的经过情况。
12、人口信息表,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的供述。
本院认为,原广东某某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广东某某××产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及广东某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叶某、吴某甲、徐建良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乙、徐某甲、宋某、邓某、唐某10、钱某、许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陈某甲均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徐建良、唐某10均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刘某甲、叶某、吴某甲、吴某乙、徐某甲、宋某、邓某、钱某、许某、徐建良、唐某10参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张某乙、刘某乙、陈某甲参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上述十五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鉴于被告人徐建良、唐某10参与某某江阴分公司等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归案情形可认定对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均具有自首情节,某某江阴分公司被查处及二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二被告人继续参与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该部分犯罪不应以自首论,鉴于二被告人均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吴某甲、吴某乙、宋某、邓某、钱某、许某、张某甲均具有自首情节,退缴违法所得,分别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具有自首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十五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分别建议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徐建良、唐某10、叶某、徐某甲、钱某、张某甲、刘某乙、陈某甲的犯罪性质和情节,结合各自的退赃或一贯表现等情况,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宋某、邓某、许某、张某乙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唐某10认为集资参与人自愿参与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投资,本人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经查,某某珠宝江阴分公司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以投资入股为名,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备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且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唐某10系直接责任人员之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郑玺成提出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甲在审理期间脱逃,通过上网追逃抓捕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李艳华提出刘某乙积极退赃,系从犯,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十五被告人各自行为相对独立、无主从之分,故分别依据罪责大小确定判处的刑罚,另被告人刘某乙在本案审结前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对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黄斐提出宋某账册记载获利部分包括挂单业绩、后续各项费用支出,个人并未全部获得,建议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辩护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李艳华及黄斐分别提出刘某乙、宋某本人系投资受害者,有亏损,分别建议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其个人自愿集资数额均未作为犯罪事实部分予以指控,本院不予理涉,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黄磊、黄斐、李艳华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宋某、刘某乙适用缓刑,其中辩护人黄磊建议对吴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及本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同时考虑在本案中的退缴违法所得情况,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吴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乙无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黄磊、黄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李艳华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对相应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意见和理由,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八)、(十一)项,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建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9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10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一、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二、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三、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四、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五、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六、扣押在案的财物变现后连同扣押在案的退赃款按比例分别发还上述集资参与人。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各自剩余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柯
人民陪审员费士川
人民陪审员张修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