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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某甲、梁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1203刑初4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6-06-30

审理经过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某甲、梁某甲、陈某甲、农某甲、黄竞爱、郭某甲、陈某乙、梁某乙、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与农某甲在陈某甲经营的深圳三修堂素食馆向被告人梁某乙、陈某乙、黄某甲宣传、介绍“万某甲奇迹”系列产品,称购买价值1999美元(折合人民币13000元)的“万某甲七重云套装”后获取每日16美元分红,可累计100次分红。其后又向被告人伦某宣传、介绍该产品。之后梁某乙分几次转账260000元到陈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同年11、12月,梁某乙、黄某甲、伦某分别转账169000元、91000元、52000元到农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农某甲转账到陈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均用于购买上述“万某甲七重云套装”。梁某乙在其经营的百货店中,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万某甲奇迹”系列产品,被害人陈某丁、李某甲等13人分别以转账到梁某乙个人账户、给付现金的方式给予梁某乙共256100元,再由梁某乙转账到陈某甲或弄瑞珍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上述“万某甲七重云套装”。

2、2014年3、4月份,陈某乙参与香港中炎自由复利公司的FC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同年11、12月期间,王某甲分多次转账共96000元到陈某乙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上述FC网络虚拟货币。

2015年年中,被告人黄竞爱、陈某乙在肇庆市信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香港家家富理财项目”,称每份投资为3100元,每日返还26个积分即26元,可以用于提现,项目累计返还4680个积分后不再返还积分。其后,梁某丙、梁某丁、陈某戊分别以转账、给付现金的方式给予黄竞爱31000元、2600元、34400元用于购买“香港家家富理财项目”。另外,黄竞爱利用陈某乙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陈某己186000元,用于购买“香港家家富理财项目”。2015年4月,陈某庚转账9300元到陈某乙个人银行账户。同年7月,黄竞爱分多次转账170500元到陈某乙个人银行账户,均用于购买“香港家家富理财项目”。

3、2008年年底,伦某经他人介绍知道“FINNCITI”城市建设模拟游戏(即SMI游戏理财项目),其后,伦某在日常聚会中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上述SMI游戏理财项目。该理财项目以游戏方式,通过分红、机器人拆分增值、积分交易、买卖PIN码、推广等途径取得收益。之后,被告人郭某甲、容某甲、梁某乙、杜某甲、黄某乙等人分别转账到伦某的个人账户,用于积分、PIN码交易,金额合计218450元。

被告人梁某甲参加SMI游戏理财项目后,伦某、郭某甲、黄某乙、杜某乙等人分别转账到梁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积分、PIN码交易,金额合计899043元。

郭某甲参加SMI游戏理财项目后,通过聚会、网上聊天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该项目。陈某卯、李某乙、杨某甲等人分别转账到郭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积分、PIN码交易,金额合计453140元。

2008年开始,容某甲开始参加SMI游戏理财项目,在喝茶、吃饭、旅游过程中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该项目。之后何某甲、吴某、冯某甲等29名被害人分别转账、支付现金的方式给予容某甲合共898279元,用于积分、PIN码交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广东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市银监分局复函,证实美国万某甲投资银行集团、美国万某甲奇迹、万某甲奇迹、FINNNCITI公司、SMI游戏股票理财公司等涉案机构未被核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容某甲、梁某甲、陈某甲、农某甲、黄竞爱、郭某甲、陈某乙、梁某乙、伦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建议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容某甲、梁某甲、农某甲、郭某甲、陈某乙、梁某乙、伦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辩称其涉案金额只有312000元人民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竞爱辩称,其涉案金额不是186000元,且转账到被告人陈某乙账户的170500元是属于个人投资,不是犯罪金额。

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理由为:其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不合理;其二,本案被告人未向不特定的人宣传。另外,辩护人又提出对起诉罪名不持异议的被告人,能认罪、悔罪,是初犯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农某甲在陈某甲经营的深圳三修堂素食馆向梁某乙、陈某乙、黄某甲、伦某宣传、介绍“万某甲奇迹”系列产品,声称购买价值1999美元(折合人民币13000元)的“万某甲七重云套装”后获取每日16美元分红,可累计100次分红。被告人梁某乙在其经营的百货店中,也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万某甲奇迹”系列产品,之后梁某乙分几次共转账260000元到陈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同年11、12月,梁某乙、黄某甲、伦某分别转账169000元、91000元、52000元到被告人农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农某甲转账到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账户;被害人陈某丁、李某甲等13人分别以转账到被告人梁某乙个人账户、支付现金的方式给予被告人梁某乙共256100元,再由被告人梁某乙转账到被告人陈某甲或农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以上均用于购买上述“万某甲七重云套装”的万某甲奇迹产品。

2、2014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乙参与香港中炎自由复利公司的FC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同年11至12月期间,王某甲分多次转账共96000元到被告人陈某乙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上述FC网络虚拟货币。

2015年年中,被告人黄竞爱、陈某乙在肇庆市信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香港家家富理财项目”,声称每份投资为3100元,投资后每日(除去周六日和节假日)返还26个积分即26元,积分可以用于兑现,每个项目累计返还4680个积分后不再返还积分。其后,梁某丙、梁某丁、陈某戊分别以转账、支付现金的方式给予被告人黄竞爱31000元、2600元、34400元,用于购买“香港家家富理财项目”。另外,被告人黄竞爱利用被告人陈某乙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陈某己186000元,用于购买“香港家家富理财项目”。2015年4月,陈某庚转账9300元到陈某乙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香港家家富理财项目”。同年7月,黄竞爱分多次转账共170500元到被告人陈某乙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香港家家富理财项目”。

3、2008年年底,被告人伦某经他人介绍懂得“FINNCITI”城市建设模拟游戏(即SMI游戏理财项目),该”理财项目“以游戏方式,通过分红、机器人拆分增值、积分交易、买卖PIN码、推广等途径取得收益。其后,伦某在日常聚会中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上述SMI游戏理财项目。之后,郭某甲、容某甲、梁某乙、杜某甲、黄某乙等人分别转账到被告人伦某的个人账户,用于积分、PIN码交易,金额合计218450元。

被告人梁某甲参加SMI游戏理财项目后,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该项目。之后,伦某、郭某甲、黄某乙、杜某乙等人分别转账到被告人梁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用于积分、PIN码交易,金额合计899043元。

被告人郭某甲参加SMI游戏理财项目后,通过聚会、网上聊天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该项目。之后,陈某卯、李某乙、杨某甲等人分别转账到被告人郭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用于积分、PIN码交易,金额合计453140元。

2008年开始,被告人容某甲即开始参加SMI游戏理财项目,在喝茶、吃饭、旅游过程中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介绍该项目。之后何某甲、吴某、冯某甲等29名被害人分别转账、支付现金的方式给予容某甲共898279元,用于积分、PIN码交易。

据有关统计数据:被告人容某甲涉案金额898279元,被告人梁某甲涉案金额899043元,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572000元,被告人农某甲涉案金额312000元,被告人黄竞爱涉案金额254000元,被告人郭某甲涉案金额453140元,被告人陈某乙涉案金额275800元,被告人梁某乙涉案金额256100元,被告人伦某涉案金额218450元。

涉案的美国万某甲投资银行集团、美国万某甲奇迹、万某甲奇迹、FINNNCITI公司、SMI游戏股票理财公司等机构未被核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

2015年6月3日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11、12日,容某甲、梁某甲、陈某甲等九名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到案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如下复函:①广东证监函(2015)493号《关于美国万通金融投资集团未被核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资格的复函》、②广东证监函(2015)576号《关于万某乙通国际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美国万某甲投资银行控股集团、美国万某甲奇迹等4家机构未被核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资格的复函》、③《关于广东肇庆鼎湖区“5.2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万某乙通国际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百人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均不属于银行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质的复函》、④广东证监函(2015)800号《关于国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FINNCITI公司、SMI游戏股票理财公司、百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未被核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且未被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复函》、⑤广东证监局(2015)158号《关于美国万某甲金融投资集团、万某乙通国际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美国万某甲投资银行控股集团、美国万某甲奇迹、FINNCITI公司、SMI游戏股票理财公司、百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未被核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且未被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复函》、⑥《关于美国万某甲金融投资集团、万某乙通国际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美国万某甲投资银行控股集团、美国万某甲奇迹、FINNCITI公司、SMI游戏股票理财公司、百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是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复函》、⑦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出具的《关于万某乙通国际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卓灵和鑫科技有限公司和百人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属于真正意义的货币,且涉案公司未具备支付结算业务许可证情况的复函》、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粤工商直查函(2015)143号-148号关于FINNCITI公司、SMI游戏股票理财公司、百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度交易所、国度产权交易所均查无在广东工商局登记数据的证明6张、⑨中国人民银行肇庆中心支行出具的《关于广东肇庆鼎湖区“5.2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的公司不具备开展支付结算相关业务资质的复函》、被害人、被告人的银行账户流水、资金统计表、证人黄某甲、陈某辛、徐某、农某乙、杨某乙、何某乙、王某甲、谭某、卢某甲、魏某、陈某壬、何某乙、李某丙、彭某甲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甲、吴某、冯某乙、李某丁、郭某丙、莫某甲、容某乙、李某戊、罗某、陈某寅、梁某寅、李某己、邓某甲、杨某丙、莫某乙、梁某戊、梁某己、刘某、梁某庚、范某、周某、钟某、冼志华、梁某辛、陈某癸、阮某乙、苏某、江某甲、江某乙、梁某壬、易某、何某丁能、邓某乙、李某庚、黄某丙、杨某甲、梁某丙、梁某丁、陈某戊、陈某卯、李某辛、王某乙、蔡某乙、李某乙、许某、蒙某、彭某乙、杜某甲、陈某庚、曾某、谢某、陈某子、陈某丁、卢某乙、李某甲、李某壬、梁某卯、梁某癸、梁某子、麦某、陈某丑、翟某、梁某丑、麦穗英的陈述、被告人的在案供述、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肇公网勘(2015)13号、14号、61号远程勘验笔录、肇公(网监)勘(2015)47号至60号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对于庭审中,被告人容某甲的辩护人提交了二份被害人的请求书,用以证明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容某甲,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甲的辩护人提交了农某甲的义工活动资料、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用以证明被告人农某甲一贯表现良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乙的辩护人提交了病历二本、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肇庆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三份,用以证明被告人梁某乙一直患有××,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查,证据反映的情况客观存在,上述证据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但可以作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从本案犯罪构成要件看,1、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案被告人未经国家银监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也使得个人的存款无法追回,遭受损失。2、本案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社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以理财方式按购买投资的金额、获取每股的分红,或按分红兑现等获取收益以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具备四个条件。结合本案1、被告人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理财项目为籍口吸收资金。2、通过宣传介绍理财项目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有分红兑现收益给给付回报。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上述辩护、辩解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某甲、黄竞爱及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不合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涉案金额有被告人及被害人银行账号流水、资金统计表及被告人的在案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本案各被告人犯罪金额,理据充分,予以支持。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涉案金额不合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是初犯等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甲、梁某甲、陈某甲、农某甲、黄竞爱、郭某甲、陈某乙、梁某乙、伦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金额的起刑点为20万元,应根据本案被告人各自吸存的金额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黄竞爱在2008年12月8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0年4月29日被假释,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涉案“万某甲奇迹”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影响力较大,可以对向他人宣传、介绍“万某甲奇迹”系列产品相应的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郭某甲、陈某乙、梁某乙、伦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以及农某甲能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容某甲、梁某甲、陈某甲、农某甲、郭某甲、陈某乙、梁某乙、伦某为初犯,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前所述。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容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农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竞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梁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莱蕾

代理审判员郭德远

人民陪审员关少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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