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7-03-10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詹伟民、胡霞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詹伟民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皖0811刑初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霞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人詹伟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詹伟民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扩大经营、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宣传,并承诺支付月息五至一分七不等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93.2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55.913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5月,向被害人黄金华、朱某1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50000元。
2.2014年5月,向被害人戴某、彭某非法吸收资金72000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72000元。
3.2015年2月,向被害人黄某1非法吸收资金150000元,支付利息612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43880元。
4.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方某1、黄某2和、黄某3、方某2非法吸收资金合计100000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100000元。
5.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向被害人方某3非法吸收资金70000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70000元。
6.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向被害人刘某1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50000元。
7.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向被害人章某1非法吸收资金500000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500000元。
8.2015年3月,向被害人赵某1非法吸收资金90000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90000元。
9.2014年6月,向被害人黄某4非法吸收资金80000元,归还本金350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5000元。
10.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向被害人熊某、李某1非法吸收资金350000元,支付利息15250元及价值12500元的和美酒店消费卡,造成被害人损失322250元。
11.2014年4月,向被害人林某1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及价值14000元的和美酒店消费卡,造成被害人损失76000元。
12.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向被害人宋某非法吸收资金200000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200000元。
13.2014年12月,向被害人黄某5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未归还,支付利息45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95500元。
14.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向被害人黄某6非法吸收资金9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4000元。
15.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向被害人潘某1非法吸收资金53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500000元。
16.2014年5月,向被害人周某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100000元。
17.2014年5月,向被害人姚某1非法吸收资金1300000元,归还本金720000元,且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价值580000元的帝候牌白酒。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金华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其丈夫通过哥哥黄某2和认识詹伟民,因都是老乡,詹伟民向其提出借款。2014年5月26日其丈夫朱某1借了5万元给詹伟民,期限1年,月利息1分7,到期未还本付息。
(2)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实:我和胡霞林是老乡,认识有四、五年了,詹伟民、胡霞林多次说要向我借款。2013年5月8日借给詹伟民本金5.5万元,期限一年,2014年5月8日到期约定本息直接转存,等于6万元借给詹伟民一年,至今本息未还;2014年5月18日其以小舅子彭某的名义借给詹伟民1.7万元,至今本息未还。
(3)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2013年12月通过堂兄黄某2和认识詹伟民。2014年2月20日其借给詹伟民15万元,期限一年,月利息1分5,上面盖有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公章,到期未还本付息,2月21日詹伟民收回借据,并给黄某1出具了新的借款借据,将15万本金加3万元利息算成本金继续借款,也就是借款18万元一年,月利息1分7,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借据上盖章。之后收到2个月利息6120元,后未还本付息。
(4)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其丈夫黄某2和与詹伟民是老乡。2014年4月23日其子黄某3、儿媳方某2借给詹伟民5万元,月利息1分7,期限一年,到期后詹伟民付利息零头400元给了方某1,将5万元本金加上利息1万元续借六个月,月利息1分6,由詹伟民个人出具借据;2014年7月1日其又以黄某2和名义借给詹伟民5万元,期限一年,月利息1分7,由詹伟民个人出具借据。詹伟民讲借款用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融资。
(5)被害人方某3的陈述(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其通过黄某2和认识詹伟民,詹伟民让我们投资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5月17日方某3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一年,月利息1分7,利息是一年一付,詹伟民个人出具借据;2014年9月9日詹伟民向方某3借款3万元,期限4个月,月利息1分7,到期后还了1万元并重新写了张2万元的欠条,承诺半年内还清。詹伟民个人出具欠条。
(6)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刘某1同事吴某1告诉她,吴某1丈夫吴建国有个老乡詹伟民开办了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某2也在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詹伟民现在外面融资,利息较高,刘某1可以把钱借给他们。2014年7月刘某1到吴某1家给了她四万元,过了几天吴某1给了刘某1一张借据,借款人詹伟民,时间为2014年7月7日,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15年7月6日,月利息1分5。2014年8月9日,刘某1又通过吴某1借出去1万元,内容除金额外和上次一样。后来詹伟民打电话给刘某1,说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想把借款期限延长半年,刘某1不同意。
刘某1提供了一张2014年7月7日金额4万元的借据,落款为詹伟民;一张2014年8月9日金额1万元的借据,落款为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7)被害人章某1的陈述,证实:章某1也是吴某1在石化医院的同事,和刘某1一样,她通过吴某1知道了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融资的事情,2014年7月7日章某1从银行取了10万元交给章某2,事后吴某1将詹伟民个人打的借条交给了章某1。2014年12月27日章某1来到詹伟民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室,刷卡40万元转给詹伟民,詹伟民个人出具一张40万元的借据给章某1。到期后詹伟民无法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詹伟民讲借款都是用于资金周转。
章某1提供了一张2014年7月7日的借据,落款为詹伟民;一张2014年12月27日的借据、詹伟民身份证复印件、刷卡凭单。
(8)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烟酒店在詹伟民的公司隔壁,其与詹伟民认识有四、五年了。2012年其陆续借给詹伟民共计40万元,月利息2分5,2014年4月詹伟民将所有本息全部还清。2014年6月詹伟民说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扩大经营,而且他又开了一家宜信投资公司,找赵某1借钱投资。赵某1于2014年6月借出10万元、7月借出10万元,8月借出5万元,总共25万元,利息仍是2分5。2014年10月詹伟民给了她一张一万元的和美酒店消费卡作为利息,2015年元月底詹伟民说没钱还款,抵了16万元的帝候牌酒给她,2015年3月10日詹伟民还是说没钱,并重新写了张欠条,后来一直没还钱。
赵某1提供了一张2015年3月10日的欠条,上面写了欠款9万元,由詹伟民个人出具。
(9)被害人黄某4的陈述,证实:其大伯黄某2和与詹伟民认识,2014年6月19日借款8万元给詹伟民,詹伟民个人出具借据,借款期限1年,月利息1分7。詹伟民先后归还3.5万元,还有4.5万元和所有利息未支付。
黄某4辨认出詹伟民,并出具一张借据、一张转账凭单、一份记载还款情况的银行明细单。
(10)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李荣金认识詹伟民,詹伟民请吃饭时有好多人在,詹伟民说他的公司很大,需要资金周转,让我们投资。2014年2月14日熊某与詹伟民签订25万元的借款借据,月利息1分7,上面有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公章。2015年2月14日到期后,詹伟民没钱归还本金,5.1万元利息也没有给。2015年2月17日詹伟民向她账户打款1000元,2015年3月6日打款1万元,并在2015年2月14日出具一张欠条,将剩下的4万元利息变成欠款。2015年2月15日詹伟民出具新的借据,借款25万元,月利息1分7,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盖章。2015年3月16日詹伟民向她账户打了第一个月的利息4250元,之后于4、5、6月分别给了我4000元、4000元、4500元和美酒店消费卡。2014年4月20日她以文夫李某1的名义借给詹伟民1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息1分7,由詹伟民个人出具借据,之后詹伟民也没有还本付息。
熊某提供了这二张借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11)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实:林某1在詹某1兄弟照材公司做会计,詹伟民和王某1夫妻向她宣传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融资的事情,2014年4月15日詹伟民以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向其借款10万元,承诺年利率20%,这笔款詹伟民讲是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的,让我汇入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储某账户,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该款至今未还。2015年5月左右林某1向詹伟民拿了一张1.4万元的和美酒店消费卡,詹伟民说抵1万元利息,之后詹伟民还支付了1万元现金利息。
(1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黄某11认识詹伟民,詹伟民讲借款用于投资,过来个把月,詹伟民请大家吃饭,大多数是太湖老乡和搞废品的同行,詹伟民讲他投资了酒店,让大家有闲钱就存在他那里,有利息。2015年3月25日宋某借给詹伟民1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息1分7;2014年5月14日借给詹伟民5万元一年,月利息1分7;2014年6月5日借给詹伟民5万元一年,月利息1分7,到期后他没有收到本金及利息。宋某提供了三张借据,均由詹伟民个人出具。
(13)被害人黄某5的陈述,证实:其通过黄某2和认识詹伟民。2014年3月26日黄某5借给詹伟民20万元,期限六个月,月利息1分6,期间收到了六个月利息19200元,到期后詹伟民还了10万元,另10万元于2014年9月25日续借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4500元利息,2014年12月26日到期后又续借六个月,月利息1分6。詹伟民讲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由詹伟民个人出具借据。到期后没有收到利息和本金。
黄某5提供了相关借据、协议书等材料。
(14)被害人黄某6的陈述,证实:黄某6是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纳,詹伟民曾多次在公司会议上讲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正在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鼓励大家将钱借给他投资。2013年3月18日黄某6借了3万元给詹伟民一年,年利息20%,到期后,詹伟民支付了全部利息,利息是通过财务部门打到我的账户上。2014年3月18日黄某6加了2万元继续借给詹伟民,年利息20%。2015年5月29日黄某6以她妈妈祁秀珍的名义又借了4万元给詹伟民,年利息20%,本金和之后的利息都没有支付。她还介绍朋友潘某1分5次共计借了53万元给詹伟民。黄某6提供了三张收据,上面都有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公章,有出纳的签字。
(15)被害人潘某1的陈述,证实:潘某1通过黄某6借给詹伟民六笔钱,詹伟民讲借款用于公司装潢。分别是:2013年5月13日借给詹伟民5万元,年利息20%。2014年5月13日到期后收到1万元利息,本金未还续存了,至今本息均未支付;2013年8月19日借给詹伟民5万元,年利息20%。2014年8月19日到期后收到1万元利息,之后续存,至今本息未支付;2013年10月14日借给詹伟民5万元,年利息20%。2014年10月14日到期后收到利息1万元,之后续存,至今本息未支付;2014年5月29日借给詹伟民8万元,年利息20%,至今本金未支付;2014年7月2日借给詹伟民30万元,年利息20%,至今本息未支付;2015年7月8日上述43万元的利息8.72万元转成借款,年利息20%,至今本息未支付。潘某1提供了六张收据,均由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
(1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17日周某到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职当项目工程部经理,做到2014年8月底。2014年上半年詹伟民、汪卯红多次对其说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正在发展和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让他借钱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5月12日周某借了10万元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1年,至今本金利息均未支付。
周某提供工资欠条一张、收据一张(上面有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银行流水明细。
(17)被害人姚某1的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詹伟民,2014年5月29日他和詹伟民签订借据,写着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6月11日借给詹伟民150万元等内容,口头约定利息3万元,詹伟民讲用于购买照相器材,实际上姚某1转给詹伟民130万元。到期后,詹伟民没有支付本金和利息。2014年8月8日詹伟民开始还款,共计还了72万元。2015年7月5日詹伟民给了姚某1617件帝候牌白酒作为利息让姚某1代卖。姚某1提供了相关借据(詹伟民个人出具,王某1作为保证人签字)、转账凭单、还款记录、股东会决议(内容为詹某1兄弟器材公司、开发区强强相框厂、和美酒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2.书证
(1)债权人情况一览表,证实:借款人借款时间、金额等具体信息。
(2)詹伟民与姚某1资金往来情况表,证实:詹伟民与姚某1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共计支付72万元,詹伟民表示已用现金和货物全部还清债务,有担保人范某作证。
(3)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实:詹伟民相关债权债务材料目前暂由宜秀分局保管,在其中复印了姚某1的相关材料,包括姚某1提供的转账单一张(詹伟民还姚某13万元的凭证)、收条一张(收到詹伟民43万元帝候酒用于归还临时借款)、销货清单一张(姚某1领取15万元帝候酒)。
(4)詹伟民债务债权人情况一览表、相关借据材料等,由侦查机关制作,证实:由各债权人签字确认,詹伟民经核实后签字,部分表示异议。
(5)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证实:詹伟民、胡霞林的个人信息情况,经查未发现其之前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詹伟民、胡霞林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在被告人詹伟民、胡霞林担任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扩大经营、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公开宣传,并承诺支付月息一分至一分七不等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49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86.14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胡某1、潘某2吸收资金60000元,支付利息57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54300元。
2.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马某非法吸收资金70000元,支付利息552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4480元。
3.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陈某1非法吸收资金80000元,归还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66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3400元。
4.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代某上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造成被害入损失94000元。
5.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黄某7非法吸收资金90000元,支付利息47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5300元。
6.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向被害人程某3非法吸收资金80000元,支付利息70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73000元。
7.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潘某3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支付利息56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4400元。
8.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向被害人王某2非法吸收资金220000元,支付利息2051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99490元。
9.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王某3、李某2非法吸收资金230000元,支付利息1759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12410元。
10.2015年4月,向被害人陈某2非法吸收资金60000元,支付利息288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57120元。
11.2015年4月,向被害人徐某、姚某2非法吸收资金40000元,支付利息192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8080元。
12.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向被害人沈某琴非法吸收资金120000元,支付利息7892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12108元。
13.2015年6月,向被害人刘某2、刘某3非法吸收资金145000元,支付利息217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42830元。
14.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江某非法吸收资金40000元,支付利息444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5560元。
15.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向被害人潘某4、胡某2、胡以让非法吸收资金220000元,归还本金140000元,支付利息17392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2608元。
16.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黄某8非法吸收资金130000元,支付利息1138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18620元。
17.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潘某5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支付利息25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7500元。
18.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吴某2、张某1非法吸收资金220000元,支付利息144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05600元。
19.2015年1月,向被害人杨某1非法吸收资金40000元,支付利息384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6160元。
20.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向被害人张某2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支付利息102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9800元。
21.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赵某2、孙某1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支付利息93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90700元。
22.2015年3月,向被害人陈某3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支付利息80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92000元。
23.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曹某、方某4非法吸收资金450000元,归还本金197000元,支付利息348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18200元。
24.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丁某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支付利息928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90720元。
25.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孙某2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支付利息54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4600元。
26.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袁某3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支付利息525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4750元。
27.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向被害人方某5非法吸收资金510000元,归还本金310000元,支付利息2128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78720元。
28.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朱某2非法吸收资金450000元,归还本金73000元,支付利息4545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31550元。
29.2015年1月,向被害人田某非法吸收资金120000元,支付利息1428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05720元。
30.2014年9月,向被害人黄金华、朱某1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支付利息85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1500元。
31.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向被害人李某3、李某7非法吸收资金550000元,归还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73361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26639元。
32.2014年10月,向被害人项某非法吸收资金150000元,支付利息204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29600元。
33.2015年5月,向被害人何某非法吸收资金70000元,支付利息196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8040元。
34.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张某3、吴某3非法吸收资金230000元,支付利息1766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12340元。
35.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李某5非法吸收资金110000元,支付利息1128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98720元。
36.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荣某、方某6非法吸收资金200000元,支付利息240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76000元。
37.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袁某1非法吸收资金950000元,已归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9345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06550元。
38.2014年12月,向被害人解某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归还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250元。
39.2014年12月,向被害人吴某4非法吸收资金70000元,归还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3150元。
40.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向被害人戴某、汪某1非法吸收资金210000元,归还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2142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28580元。
41.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杨某2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支付利息72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2800元。
42.2015年4月,向被害人张某4非法吸收资金40000元,支付利息18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8200元。
43.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叶某1非法吸收资金150000元,归还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41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5900元。
44.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王某4、罗某非法吸收资金560000元,归还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5328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56720元。
45.2015年1月,向被害人许某非法吸收资金60000元,支付利息576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54240元。
46.2014年7月,向被害人黄某1非法吸收资金115000元,归还本金65000元,支付利息5175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4825元。
47.2015年4月,向被害人方某1、黄某2和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支付利息346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6540元。
48.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向被害人程某1、程某2非法吸收资金130000元,支付利息1005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19950元。
49.2014年7月,向被害人方某3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支付利息935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0650元。
50.2014年10月,向被害人佟建设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36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6400元。
51.2015年7月,向被害人黄某9非法吸收资金30000元,支付利息45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9550元。
52.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向被害人黄某10非法吸收资金250000元,支付利息261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23900元。
53.2014年7月,向被害人黄某11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归还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75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52500元。
54.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余某非法吸收资金710000元,归还本金210000元,支付利息3386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66140元。
55.2014年12月,向被害人潘某6非法吸收资金50000元,支付利息525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4750元。
56.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向被害人盛某非法吸收资金380000元,归还本金280000元,支付利息233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767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詹伟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2、3、5成立)、安徽宜信理财服务有限公司(2013、12、27成立)、安徽丽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3年间成立)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和美酒店(2013年成立)、詹某1兄弟照相器材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及枞阳农商行公司(2014年2月18日入股)的股东。其于2014年9月离婚,前妻王某1。
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8日正式营业,经营范围主要是融资理财中介。2014年6月因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转困难,其和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储某、王某1决定储某、王某1退股,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其一人经营,有什么事情由其一人扛着,于是我准备融资盘活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时我是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用我的一家公司给另一家公司融资,所以就将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霞林。之后我们就开始招聘,聘请赵某3作为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业务员有鲁某、杨某3、刘某4、方某7,总监袁某2、会计王某5、出纳方某9,然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做融资中介,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60%的股权质押给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的反担保。当时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161万元外债,我个人有2000多接近3000万元外债,我和公司都没有流动资金了。
具体操作由赵某3实施,包括培训、操作,我不参与经营,我只是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人。赵某3说在安庆闹市区摆小摊宣传,发传单彩页和手册,客户划定为中老年人。宣某上印有业务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客户打电话给业务员,业务员就联系司机章某2接人过来签单,也有业务员联系多位客户到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考察,由司机接送,因为有业务提成,业务员积极性很高。给客户的月利息有1分4、1分5、1分6不等,最开始定了存款底价为5万元、期限为3个月,后来底价降到l万元。2014年8、9月份开始对外宣传,9月份开始签单。客户来的多,詹伟民就开会见个面,介绍自己的创业发家史,借款合同是事先签好的空白文书,然后由业务员动员客户借款。每月利息准时到账,因为融资不好做,他们就提前支付利息,在签单成功后第二天提前支付一个月利息或者一次性支付3个月利息。如果客户拿来现金就由会计存入詹伟民个人账户,如果是网银转账也是存入詹伟民个人账户,主要是徽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账户,目的是为了使用资金方便。融资用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具体利息由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詹伟民按2分5的利息支付给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其中包括约1分5的支付给客户的利息,以及及手续费(员工工资及提成),詹伟民支付的每一笔钱都打入胡霞林和石某的账户,打入胡霞林账户的是手续费,打入石某账户的是给客户的利息,然后他们按照相关比例打入客户及员工的账户。石某的银行卡是詹伟民用她的身份证办的,詹伟民自己在使用。
詹伟民交代他共计融资借款640万元,50人左右,另外2014年6月开始融资时,我以前的老债有100多万转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了。除去给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200万元左右(其中支付给客户的利息约100余万元),剩下的400多万元基本用于归还自己的老债务(包括储某、肖某、钱某等人)和用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归还的老债务有:姚大兵100多万元,肖某三、四十万元,陈某4、高某50万元左右。我借这些老债主的钱都是投资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了。
核对其与姚大兵债务还款情况,其与姚大兵的借款金额无异议,但已经全部还清,现金归还72万元,剩下了用帝侯酒抵清了。
(2)被告人胡霞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7月份受詹伟民委托担任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目的是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融资。股东也由詹伟民、王某1变更为胡霞林、詹某2,胡霞林和詹某2只是挂名并未实际出资,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上还是詹伟民做主。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人员的工资都由詹伟民定,包括我的工资,业务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组成。公司经费由詹伟民个人负担。客户的利息由詹伟民打入石某的账户,该账户的银行卡由詹伟民交给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会计,供支付借款利息100多万元,归还本金200余万元。借款利息有三个月1分5,半年1分6,一年1分7的,有的客户借款多利息在1分8。
首先由詹伟民和赵某3协商准备宣某、借款合同等,借款合同等一套东西都是由詹伟民借鉴福元运通公司的。然后业务员带着宣某去外面宣传、招揽业务,业务员对客户说明钱是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是中介人。业务员带客户参观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的客户还向詹伟民详细了解资金用途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时候胡霞林也会陪同客户参观。客户如果同意借款,就由詹伟民和客户签借款合同,胡霞林和客户签居间协议。后来他们直接将合同签好盖章放在财务室或行政办公室,由业务经理领取后交由客户签字。借款手续办完后,如果客户支付现金就交到财务再转到詹伟民或者胡霞林账户,大部分存到詹伟民个人账户;如果转账就直接转入詹伟民的个人账户。胡霞林某3自己并不知道詹伟民个人债务高达三四千万元,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和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只讲明了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债100多万元的情况。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帮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介绍了800万元的业务,还有600多万元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还款。另外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还帮汪某2、储某、王某1等人介绍过一些小额业务,总共有100余万元。其中汪某2借了60多万元,我是以自己的名义从曹某处借了20万元,从方某5、乔某、袁某1、朱某2处借了40多万,合计60多万元,全部转借给汪某2。后来汪某2全部还清了,大部分我都归还给曹某等人了,还有12万元给詹伟民的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于房租开支。储某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向余某借款了,金额记不清了,该款已经归还。2015年4月30日余某借给我21万元,此款有十几万元用于归还詹伟民在中行的信用卡欠款,剩余的钱用于宜信或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等),证实:胡某1和妻子潘某2于2014年12月10几号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胡霞林担保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詹伟民5万元,期限半年,月息1分6,之后每月利息准时打到了胡某1的银行卡里。2015年6月13日胡霞林动员他们继续借钱给詹伟民,6月14日他们分别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万元的借款合同,总计借款6万元给了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做担保。7月13日詹伟民召集大家开会,说他们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利息,本金也退还不了,胡某1等人遂报案。胡某1是付现金给对方的,当时先在公司认识了刘某4,刘某4介绍他们认识了胡霞林、詹伟民,第一笔5万元的借款期限是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月利息1分6,一共给了他们6个月4800元利息,后期追加1万元,变成6万元,分成两份3万元的转存续签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是2015年6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月利息1分5,给了他们一个月利息900元,总计支付了5700元利息。
通过辨认刘某4、胡霞林、詹伟民的户籍信息照片,胡某1确认他们就是和自己签订协议的三人。
胡某1提供的民间借贷合同等相关合同显示,2015年6月14日,潘某2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万元(现金1万+2万续签),胡某1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万元(转存)。
(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1月10日其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万元,期限三个月,月息1.5%,詹伟民、胡霞林当场签字,詹伟民出具借据。之后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将750元利息转到了她的银行卡。3月份她去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拿钱时,胡霞林让她重签合同继续借给他们,她同意并追加了2万元也就是7万元。6月9日她又去拿钱,胡霞林说詹伟民不在公司暂时拿不到钱,并让她继续借给他们,她同意并重签合同,借款期限到9月8日。7月份她发现没有收到利息,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通知她去开会,詹伟民在会场上宣布资金链断裂,没有钱还款,她就报案了。
(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1月11日其与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放款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借款5万元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周转,期限3个月,月息1分5,每月利息750元。2015年3月30日其又借给他们3万元,期限3个月。其共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万元,归还3万元本金,支付6600元利息,还有5万元本金未还。
通过辨认詹伟民户籍信息照片,陈某1认出詹伟民就是借钱的那个人。
(4)被害人代某上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3月21日其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6万元借款合同,期限3个月,利息1分5。2015年6月21日借款到期,刘某4劝他续约,他就又签了半年,利息1分5;2015年3月30日他又签了一个4万元的合同,3个月,利息1分5;6月30日到期后,刘某4又让他续签了半年,利息1分5。以上借款共计支付利息6000元。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代某上辨认出刘某4就是和他签订协议的人。
(5)被害人黄某7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3月9日黄某7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万元,期限1个月,月息1分,到期后,续借3个月,并加了1万元,也就是借出3万元,月利息1分5;2015年3月9日她找潘家和借了3万元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期限3个月,月息1分5,到期后,续借1个月;2015年4月25日她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1分5,到期后续借1月。因此,她以现金付款方式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万元,收到利息2900元。
(6)被害人程某3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9日程某3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3月9日到期后续借3个月,6月9日到期后又续借3个月,月利息1分4;4月6日程某3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7月6日到期后续借3个月,月利息1分5。因此,程某3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计8万元,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7000元,本金及后来利息均未支付。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程某3认出詹伟民、胡霞林就是向其借款8万元未还的人。
(7)被害人潘某3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18日潘某3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给对方5万元,期限半年,月利息1分6,方某7带着她从她建行存折上转了5万元到詹伟民账号上,第二条他们就将一个月利息800元存到他的建行账号上,然后每个月到期支付利息。6月17日到期后潘某3又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续签了半年合同,过了几天他们也转了一个月利息给我。以上共计支付利息5600元。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潘某3辨认出詹伟民、胡霞林、方某7就是同她签订合同借款的人。
(8)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1月5日王某2将自己的邮政储蓄卡交给潘某3,潘某3以王某2的名义借了5万元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期限是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月利息1分7;2015年1月21日她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2015年2月11日她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2015年3月4日她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她一共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2万元,收到利息1.694万元,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担保。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王某2认出詹伟民就是向其借钱的人。
(9)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户籍信息、宣某、合同等),证实:2015年1月1日她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分两份签订合同,5万元一份,借款半年,利息1分6,2015年6月30日到期续借半年;2015年4月11日她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期限1年,月利息1分7;2015年4月25日她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万元,期限半年,月利息1分6。因此,她一共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3万元,收到利息17590元。
(10)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户籍信息、合同等),证实:2015年4月21日陈某2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息1分6;4月28日她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息1分6。共计收到2880元利息。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陈某2认出胡霞林、詹伟民就是向其借款的人。
(1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4月28日徐某和朋友姚某2一起到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某拿了3万元,姚某2拿了l万元,放在一起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万元,期限为半年,利息1分6。共计收到利息1920元。徐某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认出詹伟民、胡霞林就是向其借款的人。
(12)被害人沈某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等),证实:2015年4月14日沈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3个月,月利息1分5,支付利息2250元;2015年4月30日沈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支付利息1280元;2015年5月21日沈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万元3个月,月利息1分4,支付利息420元。借出去的12万元其中有6万元是她姐姐沈秋琴的,三笔借款收到利息共计3950元。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沈某认出刘某4、胡霞林、詹伟民就是和其签订借款合同的人。
(13)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6月11日刘某2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三个月,月息1分4;2015年6月15日刘某2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六个月,月息1分5;2015年6月26日刘某2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5万元八个月,月息1分6。共计收到利息2170元。
刘某2提供了民间借贷合同,放款居间服务协议、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材料,还有一份请求对宜信和幸福里债务人胡霞林、詹伟民、王某1立案侦查的材料。
(14)被害人江某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15日江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万元半年,月息1分6,到期后续借半年,利息1分5,收到利息4440元。江某提供了相关的民间借贷合同、放款居间服务协议、出借资金委托书、放款通知书。
(15)被害人潘某4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4日潘某4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2万元,一笔6万元是以其妻子胡某2的名义借出的,期限6个月,月息1分6,收到5760元利息;另一笔6万元是以其妻弟胡以让名义借出的,期限6个月,月息1分6,收到利息5760元。到期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4日、6月18日归还2万元本金,共计4万元,并付了1322元利息。共计收到利息12842元。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潘某4辨认出詹伟民、胡霞林就是向其借款的人。
潘某4提供了民间借贷合同、放款居间服务协议、借款借据、放款通知书、出借资金委托书等材料,及一份胡霞林写的承诺函,承诺如果期间詹伟民未还清,她将于2015年7月25日之前将所剩余款8万元及产生利息还清。
(16)被害人黄某8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15日黄某8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5,收到利息5300元,2015年6月15日续签半年,月利息1分5;2014年12月30日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到期续签半年;2015年6月30日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共计借款13万元,收到利息11380元。
黄某8提供了民间借贷合同等材料。
(17)被害人潘某5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3月30日潘某5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到期后加上1万元一共5万元续存三个月,月利息1分4,收到了第一个月利息,转存合同还没有签。共计收到利息2500元。潘某5提供了民间借贷合同等材料。
(18)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吴某2和丈夫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利息2250元,到期续借三个月,2015年6月19日到期又借三个月。2015年6月25日她用女儿张靓的名义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她丈夫张某1也借给对方7万元。共计收到利息6000元。
(1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4日其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万元,三个月,月息1.5%,收到利息3150元。2015年6月25日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月息1.5%,期限三个月,这笔借款收到一个月利息750元。共计收到利息3900元。
(20)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1月7日杨某1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共到3840元利息。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杨某1认出方某7、胡霞林、詹伟民就是向其融资借钱的人。
(2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7月2日他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一年,月利息1分7,到期续签半年,月利息1分5。共收到利息10200元。
(22)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4月23日她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然后用她丈夫孙某1的名义也借了5万元,一共10万元借半年,月利息1分6,收到2个月利息3200元。
(23)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3月4日她以丈夫陈国际的名义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收到5个月利息8000元。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陈某3认出詹伟民、方某7就是向其借钱的人。
(24)被害人曹某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0月曹某和他妻子方某4先后分两次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第一次是5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利息4800元,到期续借,也就是2015年4月19日曹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息1700元;第二次是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息2250元,到期后归还5万元加上2万元共计7万元以他妻子方某4的名义再次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了,也就是2015年1月21日方某4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息5600元;2015年4月29日曹某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息2560元;2015年4月11日他又借了20万元给胡霞林三个月,月利息1分5,到期后胡霞林支付了147000元本金,9000元利息,还欠他53000元本金。以上说的利息不包含2015年6月份的利息,6月份的利息要看其和妻子的银行记录。
(25)被害人丁某的陈述(户籍信息、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29日丁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利息7680元,到期后其又加了2万元共计10万元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利息1600元。共收到利息9280元。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丁某认出方某7、胡霞林、詹伟民就是向其借款的人。
(26)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17日孙某2借了5万元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个月,月利息1分5,到期续借6个月,月利息1分6。共计收到利息5400元。孙某2银行流水显示他收到了每个月的利息。
(27)被害人袁某3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三个月,收息2250元,到期后于2015年3月24日转存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到期续存6个月,月利息1分5。共计收息5250元。
(28)被害人方某5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2.16-5.15借款10万元给詹伟民,月利息1分6,收到三个月利息1800元、1500元、1500元(已还款);2015.5.15-8.14借款10万元,月利息1分6,收到二个月利息3200元;2015.5.25-8.24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6万元给田金林,月利息1分6,收到二个月利息1920元;2015.4.10-7.9借款15万元给胡霞林,月利息1分6,收到三个月利息7200元(汪某2退还11万元本金);2015.4.28-6.27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4万元给孙小明,月利息1分6,收到二个月利息1280元(已还款);2015.4.28-7.27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6万元给李某6,月利息1分6,收到三个月利息2880元,李某6用车子抵本金。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方某5认出杨某3、胡霞林、詹伟民就是向其借款的人。
(29)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1月朱某2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5万元1年,月利息1分7,收到7个月利息29750元;2014年9月15日朱某2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收到6个月利息4800元,到期续借半年,月利息1分6,收到四个月利息3200元;2015年3月18日朱某2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收到4个月利息3200元。2015年4月12日他和曹某、方某5等5人借给胡霞林一笔钱,朱某2借出1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息1分5,共计收息4500元,到期后,对方归还7.3万元,还欠朱某22.7万元未归还。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朱某2认出詹伟民就是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30)被害人田某的陈述(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2015年1月4日田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2万元,月利息1分7,期限1年,收到7个月利息14280元。
(31)被害人黄金华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3月黄金华夫妻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实借4.8万元,另外0.2万元是利息,期限半年,付了半年利息。到期续借1年,月利息1分7,每月850元,收到10个月利息8500元。
(32)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9月26日李某3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1年,月利息1分7,收到9个月利息15300元。其父亲李某7借款30万元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是:2014年9月25日借出1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息1分7,收到9个月利息15300元;2014年10月11日借出1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息1分7,收到8个月利息13600元;2014年10月27日借出10万元,月利息1分7,收到8个月利息13600元。共计收息57800元。
通过辨认户籍信息照片,李某3认出杨某3、胡霞林、詹伟民就是向其借钱的人。
(33)被害人项某的陈述(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2014年10月12日项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1年,月利息1分7;2014年10月17日项某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一年,月利息1分7。共计收到8个月利息20400元。
(34)被害人何某的陈述(相关合同、转账凭条等),证实:2015年5月11日何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万元3个月,月利息1分4,收到2个月利息1960元。
(35)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0月12日张某3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1年,月利息1分7,收到8个月利息6800元;2015年6月16日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万元3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1个月利息1120元;2014年10月16日张某3以妻子吴某3的名义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万元1年,月利息1分7,收到8个月利息8160元;2015年4月17日以吴某3名义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收到3个月利息2400元。
(36)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4月10日李某5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1万元6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2个月利息1760元。
(37)被害人荣某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0月12日荣某妻子方某6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六个月,利息1分6,到期续签六个月,共计收到9个月利息14400元;2015年1月9日荣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六个月,利息1分6,收到6个月利息9600元。
(38)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0月29日袁某1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5,到期续签六个月,月利息1分7,共计收到8个月利息6200元;2015年1月21日袁某1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到期续借六个月,月利息1分7,共计收到5个月利息3950元;2015年1月9日袁某1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0万元一年,月利息1分7,共计收到5个月利息6.8万元。因此,她一共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0万元,收到利息78150元。
(39)被害人解某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17日解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3个月利息2250元,詹伟民归还本金5万元。
(40)被害人吴某4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1日吴某4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3个月利息3150元,詹伟民归还本金7万元。
(41)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6日借给詹伟民21万元,月利息1分7,收到6个月利息21420元,合同上写的借款期限是1年,但是戴某只想借半年,于是2015年2月16日双方签订提前还款协议,约定詹伟民归还本金,他退还多收的利息17482.5元,但实际未退还利息,詹伟民也未退还本金,詹伟民给戴某出具一张13万元的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月利息1分7,每月利息2110元,至今未支付任何本息,剩余的8万元詹伟民当场给了他3万元,另5万元打了欠条,约定4、5、6月每月支付部分欠款,后来5月份给了1万元,六月份给了1万元现金及1万元的和美酒店消费卡。
(42)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1月1日杨某2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六个月利息4800元,到期续存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3个月利息2400元。
(43)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4月24日张某4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三个月利息1800元。
(44)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2014年10月12日叶某1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6个月利息4800元,归还本金5万元,2015年4月11日重新签订合同将5万元再次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3个月利息2250元;2015年4月29日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息2250元。
(45)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2014年10月21日王某4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收到六个月利息4800元,到期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归还所有本金;2014年10月30日王某4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万元一年,月利息1分7,收到八个月利息27200元,后来未还本付息;2014年12月29日他妻子罗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到期续借六个月,共计收到七个月利息11200元,后来就没有还本付息了;2015年4月20日王某4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收到三个月利息4800元,后来就没有还本付息了;2015年4月24日王某4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1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收到三个月利息5280元,后来就没有还本付息了。以上王某4和妻子罗某先后五次将56万元本金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笔5万元本金到期后,公司还了5万元,还有51万元本金未归还,共计收到他们支付的利息53280元。
(46)被害人许某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1月13日许某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六个月利息5760元,本金未收回。
(47)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2014年7月10日黄某1与胡霞林签订借款协议,借给他们11.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三个月利息5175元,到期归还6.5万元,剩余5万元詹伟民于2015年1月17日出具一张借条给他。
(48)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4月23日方某1以丈夫黄某2和的名义借给詹伟民5万元,月利息1分7,期限一年,到期支付利息零头400元,将5万元本金加上利息1万元续借给了詹伟民,这一次是2015年4月14日以黄某2和名义和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中介合同,期限12个月,月利息1分7,收到三个月利息3060元。
(49)被害人程某1的陈述(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2014年12月31日程某1帮其妹妹程某2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三个月利息2700元,到期续借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三个月利息2700元,到期续借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一个月利息900元;2015年3月24日程某1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三个月利息1800元,到期续借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一个月利息600元;2015年4月24日程某1又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三个月利息1350元。
(50)被害人方某3的陈述(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2014年7月20日方某3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一年,月利息1分7,收到11个月利息9350元。
(51)被害人佟建设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0月24日佟建设将10万元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后收到8个月利息13600元。
(52)被害人黄某9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5年6月黄某9通过朋友张荃生介绍到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2015年7月1日黄某9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万元,月利息1分5,收到利息450元。
(53)被害人黄某10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0月8日黄某10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到期续借3个月,月利息1分5,支付利息14100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1月31日黄某10借给詹伟民夫妇15万元,约定一年利息三万元,到期后詹伟民说没钱归还要转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黄某10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5万元半年,月利息1分6,收到5个月利息12000元,本金未归还。
(54)被害人黄某11的陈述(相关借据等),证实:2014年7月10日黄某11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到期续借2个月,支付利息7500元,詹伟民陆续归还本金4万元,另6万元本金未支付。2014年2月8日黄沈华和弟弟黄育华将他们位于火车站时代嘉园小区三间门面房交给詹伟民抵押担保到银行贷款230多万元,其中黄某11的担保了95万元,收到了4.75万元抵押报酬。
(55)被害人余某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0月28日余某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詹伟民6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到期收到本金和六个月利息5760元;2015年1月27日余某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詹伟民4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到期收到利息3840元,未收回本金;2015年4月27日余某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詹伟民8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7,收到三个月利息4080元,本金未收回;2015年6月30日余某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詹伟民17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一个月利息2720元,本金未收回;2015年3月31日余某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储某1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三个月利息6750元;2015年4月30日余某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胡霞林21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7,收到三个月利息10710元;2015年6月30日他借给詹伟民17万,詹伟民未还本付息。
(56)被害人潘某6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2014年12月25日潘某6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万元三个月,收到三个月利息2250元,到期续借三个月,收到三个月利息2250元,到期再次续借三个月,收到一个月利息750元,之后詹伟民就没有还本付息了。
(57)被害人盛某的陈述(相关合同等),证实:本金、利息都支付的有六笔:2014年9月4日盛某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三个月利息3600元,到期收回本金;2014年10月12日盛某借给对方5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六个月利息及本金;2014年10月30日盛某借给对方5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六个月利息及本金;2014年12月3日盛某借给对方5万元六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六个月利息及本金;2015年6月2日盛某借给对方5万元一个月,月利息1分6,收到一个月利息及本金。
本金没有归还的有两笔:2015年4月11日盛某借给对方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三个月利息2250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4月29日盛某借给对方5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分5,收到三个月利息2250元,本金未归还。
以上,詹伟民共计向盛某借款38万元,归还本金28万元,支付利息23300元,还欠本金10万元未归还。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其自2014年11月底担任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胡霞林,2015年7月份变更为詹伟民。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审批人是胡霞林。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主要是为詹伟民的幸福理公司借款做担保,出纳方某9、胡群芳在客户流水登记簿上对借款情况有记录,在4月做了几笔对外担保的业务,不到一百万元,借款人有三、四个,也已记账。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收入就是对外担保借款的2.5%或者3%按月由詹伟民个人账户转入他们公司石某徽商银行账户或者胡霞林徽商银行账户,名义是代付利息和相关服务费。支出就是代詹伟民支付利息以及员工工资、办公费用等,利息是通过石某徽商银行账户支付。从账面上看,大量支付借款利息是从2014年7月份开始的。
(2)证人方某9的证言(宜信合同流水登记等),证实:其自2014年1月16日任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出纳,公司从2014年6月8日正式开张,从2014年7月份开始有业务收入,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业务就是拉客户投资将钱交给詹伟民使用,有少数是给几个其他借款人,詹伟民把利息和服务费给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然后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再按照与客户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给客户。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詹伟民和胡霞林,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除了给詹伟民做中介借款,还给王某6、李某6等人做过中介借款。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后,会将钱直接转到詹伟民账户上或者胡霞林账户上,如果是现金就由方某9存入二人的中行卡上。经过她统计,一共有79个人通过宜信借款给詹伟民等人,截止2015年7月13日左右还有61人未还本。到7月3日止还有8555000元未还,其中詹伟民借7510000元,胡霞林880000元,田金林60000元,李某660000元,范某45000元,而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上只有1500多元和600多元现金。
方某9提供的一份宜信合同流水登记显示所有客户的借款情况,其中人名打了方框的,意思是这笔钱借给了詹伟民以外的人。宜信借款汇总表显示所有借款人的情况,其中詹伟民借款7510000元,胡霞林借款880000元,田金林60000元,李某660000元,范某45000元。客户投资信息则证实了61名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还未还本的客户的基本情况。
(3)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杨某3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法定代表人胡霞林。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制定了底薪和业务提成的具体标准,业务员带着宣某页到外面宣传、招揽业务,主要针对老年人宣传,告诉客户钱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是中介人。通过宣传有的客户自行到公司实地查看,或者业务员接客户过来参观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有些客户直接找詹伟民了解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情况。如果客户同意借款,开始会由詹伟民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胡霞林与客户签订居间协议,后来詹伟民和胡霞林将签名盖章过的合同协议放在财务室或行政办公室,业务经理与客户谈好后直接去领取,填好相关内容给客户签字,之后客户交现金到财务再转入詹伟民账户,有时也会转入胡霞林个人账户,或者直接转入詹伟民账户。杨某3详细说明了自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经他手所作的所有业务情况及他的提成情况,共计做业务不到300万元,还有近200万元公司未还款,已发的业务提成达35200元,团队绩效达标提成近3000元,任务底数挂钩核算扣了1000元。后侦查人员出示详细的工资表、利息支付情况表、业务提成明细等,杨某3表示认可。
(4)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0月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做业务员,和杨某3的工作基本一样。他总共做业务250到300万元不到,还剩下十几户近100多万的借款未归还。已发的业务提成达10000元,团队绩效达标提成总计1500元左右,任务底数挂钩核算扣了1560元。对于侦查人员出示的相关表格信息,刘某4表示认可。
(5)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9月1日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做业务员,和其他业务员工作流程基本一致。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要为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融资800万元,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约3分的中介服务费,这3分钱中包括支付给客户的月利息,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公司费用就从扣除利息后余下的款项中支出。2015年7月詹伟民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说因为公司资金困难,拖欠业务员6、7月份的工资用办公用品、家电家具变卖后发放。
(6)证人方某7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9月1日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做业务员,和其他业务员工作流程基本一致。
(7)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经朋友介绍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上班,詹伟民让他把关一下信贷业务,他起草了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理财手册,是套用其他理财公司的东西,融资业务方面起草了一个绩效工资考核标准以及员工薪资分配管理办法,他还修改调整了宣某页。他只介绍了同学杨琳借给公司10万元。他并不知道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情况。赵某3认可了工资表、业务提成明细中的内容。
4.相关书证
(1)归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过程。
(2)受害人情况一览表,证实:本案所涉被害人借款金额、还款及利息支付等情况。
(3)员工工资卡号,证实: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卡号。
(4)理财银行账号,证实: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有基本账户1个、一般账户1个,胡霞林个人账户4个,石某个人账户1个。
(5)宜信客户投资信息,证实: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客户信息明细,共计61个人,涉及金额为855.5万元。
(6)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各账户明细查询清单,证实:石某6228790916000170110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自2014年7月14日开户以来到2015年6月30日止,石某账户中反映出来该账户与被告人詹伟民、胡霞林、被害人朱某2、张某2、李某7等人有资金往来;胡霞林6228790916000180556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6月21日,反映出该账户与被告人詹伟民、胡霞林其他账户、被害人朱某2、业务员袁某2等人有资金往来;胡霞林6228791916000139221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自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30日,反映出该账户与被告人詹伟民、胡霞林其他账户、被害人余某、业务员袁某2等人有资金往来。
(7)资金往来明细表,证实:胡霞林6228790916000180556账户每一笔资金往来情况的原因、交易金额等,胡霞林某3该账户注明胡霞林借款的均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公司法人、挂在法人名义下的行为;石某6228790916000170110账户与胡霞林6228791916600139221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一般户账号18×××24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7月1日的资金流水情况;胡霞林6228791916000139221账户自2014年7月份至2015年7月份的资金流水情况。
(8)宜信理财投资客户资料,证实:共计79个客户,有他们的用户名、账号、联系方式等。
(9)理财客户资料,证实:2014年、2015年各月的客户信息。
(10)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室壁橱中查获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凭证36本(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在会计使用的桌子抽屉中查获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报税会计凭证15本(其中6月份未装订)、未做账会计凭证5本,在出纳使用的桌子抽屉中发现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收据、文件等书证,理财客户资料、宜信合同流水登记、理财利息及服务费收取登记表、理财利息支付登记表、周例会记事本、理财手册及宣某、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章、工行存折一本,工行银行卡一张、徽商银行卡三张、中信银行卡一张、银行U盾5个等,查获会计、出纳使用的联想一体机一台、黑色联想电脑一台。
(11)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文件,证实: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薪资分配标准、业务提成标准、理财收益标准以及詹伟民将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000万元股权出质给胡霞林的事实。
(12)投资客户资料、宜信合同流水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签订合同的所有客户情况,包括金额、期限、日期、利率、合同编号等。
(13)宜信理财利息及服务费收取登记表、利息支付登记表,证实: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代收的利息及服务费情况。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各客户的利息情况。
(14)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理财手册、宣某,证实: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为融资制作的理财手册,介绍了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收益、流程等。
(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修正案等,证实: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詹伟民,股东为詹伟民和王某1;2014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霞林,股东为胡霞林和詹某2;2015年6月3日股东变更为詹伟民、胡霞林、詹某2,2015年7月7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詹伟民,股东变为詹伟民、詹某2;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詹伟民;安徽詹某1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股东为王某1和詹伟民;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某,股东为储某、范某、詹伟民;安徽丽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将法定代表人由查某变更为詹伟民,股东为胡霞林、詹伟民。
(16)查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查封詹伟民相关财产,包括汽车2辆、在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权200万元、房产若干(光彩大市场E1幢9号、逸泉湾4幢1606室、菱建小区B区8号楼101、102、103室、迎江世纪城启航2幢八层19.20室)。
(1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某1、詹伟民、胡霞林、詹某2、赵某3、储某等人的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情况,证实上述人员相关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18)相关被害人银行流水,系被害人程某3、王某3、盛某等人的银行流水,证实:上述人员借款情况及收到利息情况。
(19)支付利息凭证等材料,证实:潘某6收到利息流水显示少第一笔750元利息,后经调取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账簿材料,找到相关支付凭证、借款申请单、收条,证实这一笔钱因潘某6提供账户有误已现金支付。
(三)被告人詹伟民信用卡诈骗的事实
2010年5月,被告人詹伟民在中国银行安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79的中银白金信用卡,该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为50万元。之后,该信用卡一直由被告人詹伟民本人保管并使用。2014年开始,被告人詹伟民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后发卡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先后采用上门催收、登报公告、发放书面催收还款通知书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詹伟民均未还款。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詹伟民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44781.03元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詹伟民亲友于2015年5月代其退还了透支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詹伟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3月詹伟民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威士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0×××79,2010年5月份开始使用,2013年又办理了一张额度共享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为37×××09,两张卡额度一共是50万。2014年9月份,两张卡欠款40多万元,之后银行方面向他催款,2014年11月份找过他一次,2015年2月份找过他一次,但是詹伟民拒绝签收催缴还款通知书,银行的人也打电话催收过,之后银行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30日在安庆晚报刊登了他的信用卡催收公告,詹伟民也都知道,肖行长在过年后还将报纸送到了詹伟民处。除了詹伟民一张借记卡62×××06绑定自动还款5000元左右外,他一直没有归还过这笔信用卡欠款。詹伟民称不还款的原因在于银行之前没有兑现给他办理两张150万-300万美国运通卡及免费高端体检、高尔夫、机场贵宾的承诺,以及单方面违约给他降低额度加上市场环境不好导致其无法还款。他称透支信用卡是用于企业周转,现在要求银行兑现所有承诺,赔偿其损失。
2.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证人董某是中国银行安庆分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该行客户詹伟民于2010年3月30日在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是40×××79,2010年5月份开始使用,该卡在2013年后提高信用额度到90万元,詹伟民从2013年9月份开始多次透支不按时还款,银行于2014年10月份将信用额度降低到25万元,之后银行多次催他还款,但他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多次找他签收书面催款通知书,他也拒签,2014年11月份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到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詹伟民催款,詹伟民再次拒签。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30日银行在安庆晚报上登报向他催收并电话告知了他,过年后还将两份公告的报纸当面交给詹伟民,他都未还款。
(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8日其通过转账方式借给韩新颖86.4万元(预先扣除3.6万元利息),期限一个月,由詹伟民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韩新颖未还款,肖某遂让韩新颖出具了90万元的借据,詹伟民签字担保。2014年8月肖某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韩新颖归还借款,詹伟民负连带责任。诉讼期间,其要求法院对詹伟民的四套住房进行了保全,其中菱建小区两套、绿地写字楼两套。
本院查明
(3)证人白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9日其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借给詹伟民200万元,詹伟民出具借条加盖丽景公司的公章,到期詹伟民未还款。2015年初白某,4到法院起诉了詹伟民,经诉前调解,认定詹伟民偿还200万借款。诉讼期间,法院对詹伟民在枞阳县农商行200万元的股权进行查封,发现已有两个法院先行保全了,一个是迎江法院,标的额50万元;一个是大观法院,标的额120万元,并且詹伟民在枞阳农商行还贷款了180万元。
(4)证人叶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5日,叶永明通过转账方式借给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万元,钱转到到詹伟民账户上,之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纳黄某6将收据给了叶永明,上面盖了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公章。2014年6月份,对方支付一年的利息2万元,2015年春节找詹伟民要钱时,詹伟民只转了5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
3.相关书证
(1)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19日詹伟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信用卡申办资料,证实:2010年3月30日,詹伟民在中国银行申请了一张白金信用卡。
(3)信用卡照片,证实:被告人詹伟民卡号为40×××79的信用卡外观特征。
(4)信用卡交易明细记录,证实:詹伟民使用卡号为40×××79的信用卡交易情况。
(5)信用卡对账单、电子账单打印件,证实:詹伟民卡号为40×××79的账户自2010年5月至2015年5月的信用卡账单情况,主要从2013年10月开始处于欠款状态。
(6)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由中国银行安庆分行提供,证实:因詹伟民未归还信用卡欠款,2014年11月27日上午,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上门催收;2015年3月9日下午,银行工作人员到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詹伟民上门催收,詹伟民拒签还款承诺书;2015年3月24日下午,银行工作人员对詹伟民进行上门催收,詹伟民拒签催收还款通知书。
(7)催缴还款通知书,证实:中国银行向詹伟民发出催缴还款通知书,告知截止2015年3月22日,詹伟民欠款本息为525392.03元,要求詹伟民于2015年3月27日前偿还所欠全部款项。
(8)信用卡催收公告,证实:2014年12月份、2015年2月份,中国银行在安庆晚报两次刊登信用卡催收公告,上面有詹伟民的信息及透支金额。
(9)证明,由中国银行安庆分行提供,证实:被告人詹伟民持有的卡号为40×××79的中行白金信用卡自2010年5月至案发时止透支拖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金额,截止2015年5月25日已还清所有欠款。
(10)相关财产文件,证实:詹伟民与王某1共有的一套开发区光彩大市场E1幢9#门面房及逸泉湾4幢3单元1606室住宅房于2014年3月20日被抵押,2014年8月13日被法院查封;迎江区世纪城启航社2幢八层19室写字楼及2幢八层20室写字楼于2013年4月18日被抵押,2014年8月13日被法院查封;詹伟民拥有的一套开发区菱建小区B区8#楼101、102及103室住宅房于2014年3月2日被抵押,2014年9月被法院查封;詹伟民拥有的一辆皖H×××××号宝马汽车于2014年6月被法院查封;王某1名下的一辆皖H×××××号别克汽车于2014年9月被法院查封;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皖H×××××江淮汽车于2014年9月被法院查封。(2014年8月以后财产状况恶化。)
(11)民事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证实: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詹伟民等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法院于2014年8月裁定冻结安徽詹某1兄弟照相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詹伟民等人1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后冻结了詹伟民在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40万元股权。后经调解,詹伟民等人需偿还120万本金及利息。2015年2月17日,宜秀区法院判决韩新颖向肖某偿还本金86.4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詹伟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月26日,宜秀区法院根据安庆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安徽詹某1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王某1、詹伟民等人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2014年11月7日,经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詹伟民、王某1需给付孙振玉本金50万元及利息,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月23日,经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詹伟民需给付白某,4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12)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詹伟民处扣押了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分别是40×××79和37×××09。
(13)证明,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经侦大队出具,证实:该局于2015年5月26日对被告人詹伟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系普通监视居住,相关法律文书上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表述系笔误。
(14)缴税情况说明,分别由安庆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安庆市地税局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证实: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丽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3年、2014年均无国税纳税记录,国税系统中无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3年无缴纳地方税费记录,2014年共计缴纳地方税费30417.38元;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及安徽丽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3年、2014年无缴纳地方税费记录;安徽詹某1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无缴纳地方税费记录,2014年缴纳地方税费11.97元。
原判认为: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共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49万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686.146万元;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93.2万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55.913万元,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詹伟民、胡霞林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詹伟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共计344781.03元,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詹伟民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詹伟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胡霞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詹伟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所透支信用卡的全部本息及滞纳金等,依法对其所犯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詹伟民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霞林在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单位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三、被告人詹伟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被告人胡霞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686.146万元,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55.91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胡霞林上诉提出:1、其有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属从犯。2、本案为单位犯罪,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并不是资金的使用方,其仅是该公司的名义法人代表,代表该公司与客户签订居间协议,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操作都是由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伟民实际进行。3、其刚刚大学毕业,因社会阅历浅,做了糊涂事,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詹伟民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扩大经营、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宣传,并承诺支付月息五至一分七不等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93.2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55.913万元;(二)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在被告人詹伟民、胡霞林担任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扩大经营、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公开宣传,并承诺支付月息一分至一分七不等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49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86.146万元;(三)2010年5月,被告人詹伟民在中国银行安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79的中银白金信用卡,该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为50万元。之后,该信用卡一直由被告人詹伟民本人保管并使用。2014年开始,被告人詹伟民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后发卡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先后采用上门催收、登报公告、发放书面催收还款通知书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詹伟民均未还款。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詹伟民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44781.03元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詹伟民亲友于2015年5月代其退还了透支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以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霞林就本案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共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49万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686.146万元,二单位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胡霞林及原审被告人詹伟民分别是上述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93.2万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55.9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詹伟民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詹伟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共计344781.03元,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詹伟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胡霞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詹伟民为解决资金困难,提议通过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为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融资,遂将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詹伟民变更为上诉人胡霞林,同时詹伟民联系赵某3为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设计宣某页、拟定利息标准及员工薪酬、提成等事项,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开支由詹伟民承担,所吸收的大部分资金亦转入詹伟民个人账户并由其使用。上述事实,有詹伟民、胡霞林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故胡霞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所起作用较小,从犯地位明显;胡霞林接詹伟民电话后在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综上,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单位犯罪,上诉人胡霞林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减轻处罚。故对胡霞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鉴于原审被告人詹伟民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有坦白情节,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予以从轻处罚;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所透支信用卡的全部本息及滞纳金等情节,对其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减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适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原审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詹伟民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刑初4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一、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单位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三、被告人詹伟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安徽宜信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686.146万元,被告单位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55.91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刑初40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胡霞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霞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热烈
审判员唐毅
审判员张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