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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刑终1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9   阅读:

案由    受贿 贪污 挪用公款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皖12刑终15号    

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7)皖122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伟、检察官助理胡钊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韦国超、齐保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关于受贿的事实

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临泉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所长、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526.698万元、价值6.4万元购物卡、一套价值63万元的房屋、一块手表、两幅字画、两箱白酒和两块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0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沪泉复合肥厂法人代表张某1办理厂房抵押评估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21日,临泉县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沪泉复合肥厂办证缴费资料未找到。

2.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00年前后,自己因为办理沪泉复合肥厂房抵押一事得到杨某某的帮助,送给杨某某2万元。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00年左右,自己为了帮助张某1办理沪泉复合肥厂的厂房办理抵押评估手续一事,收到张某1所送现金2万元的事实。

(二)2004年,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吕某办理位于临泉县信用联社西侧房屋的房产证提供帮助,在临泉县博才幼儿园北校办公室内收受吕某所送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所有人为汤汨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吕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吕某证言,证明吕某证言称2004年自己为了办理其开发的房屋房产证,房产证是以汤汨的名义办理的,得到杨某某的帮助,送给杨某某5万元。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4,自己帮助吕某办理房产证,吕某送给自己的5万元现金,这5万元钱被自己个人开支了的事实。

(三)2004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东乾食品有限公司经理张某2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2委托的牛某1和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人为安徽东乾食品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张某2办理房屋过户情况。

2.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04年12月31日张某2为了给自己购买的厂房办理房产证得到杨某某的帮助,通过牛某1和到杨某某在房产交易所办公室内,向杨某某行贿2万元。

3.证人牛某1和证言,证明牛某1和受张某2请托,于2004年年底为了给张某2办理房产证一事通过自己向杨某某行贿2万元。

4.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04年底的时候,自己帮张某2(东乾食品厂的老板)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通过牛某1和在办公室内收受张某2现金2万元。

(四)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1办理位于临泉县城关镇自来水厂东南角两栋房屋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刘某1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刘某1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刘某1于2005年下半年,自己为了办理在临泉县泉河商城南边开发的两栋楼房,以其本人及其女婿王东及家属严敏的名义办理房产证一事请杨某某帮助,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6、7份的一天,自己为刘某1办理他在泉河商城南边、水厂的东南角开发的两栋房子的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1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这2万元被自己个人开支了。

(五)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开发商闫某1在办理房产证、在建工程他项权证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闫某1所送现金6万元和价值0.5万元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临泉县亿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闫某1办理房屋产权及在建工程他项权证情况。

2.证人闫某1证言,证明2005年的时候,为办理自家的房产证在杨某某家中,送给杨某某1万元现金。2015年的时候,其为了办理自己开发的御龙山庄在建工程他项权证,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和0.5万元购物卡。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年初,为闫某1帮忙办理房产证在家中(健翔花园六楼)收受闫某11万元现金;2015年下半年,为闫某1办理御龙山庄在建工程他项权证,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闫某1所送5万元现金及0.5万元购物卡。

(六)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1办理位于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南大街房屋的房产证提供帮助,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李某1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李某1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06年的时候,其为了办理自己开发的位于临泉县解放南大街的一座住宅楼的房产证,找时任房产局副局长的杨某某帮忙,到杨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现金10万元。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上半年,自己为李某1办理双全面粉厂在临泉县解放南大街老厂区开发的小产权房,在没有土地证和规划证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七)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2办理位于临泉县阜临社区王柿园自建房的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2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王某2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王某2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在临泉县阜临社区王柿园自家宅基地上建了一栋六层楼房,总共24套房屋,因办理个人开发房屋的房产证,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自己为王某2办理他在王柿园自家宅基地建的一栋楼房的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内收受王某2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

(八)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菱镁建材厂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牛某1和所送现金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临泉县菱镁建材厂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临泉县菱镁建材厂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牛某1和证言,证明自己为了帮助弟弟牛某1才办理房产证一事于2006年下半年送给杨某某现金0.3万元。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自己为牛某1和办理房产证缴费时予以优惠提供帮助,牛某1和在其办公室送给自己0.3万元现金。

(九)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邴某办理位于临泉县物价局对面的房屋的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邴某所送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邴某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邴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邴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自己为办理位于县物价局对面与别人合伙开发的房屋房产证,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5万元。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自己为邴某在物价局对面开发房屋的房产总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邴某送给自己现金5万元。

(十)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梁某办理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路中段路北的房屋的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梁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4年7月份,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梁某向建筑开发商韩某1索要欠款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所送现金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梁某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梁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06年,自己开发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路中段路北的房屋竣工,其找杨某某帮忙办理房产证,在杨某某办公室内,自己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2014年7月份,为了让杨某某帮自己要回开发商韩某1欠自己的款,其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0.5万元现金。因为韩某1在临泉是房屋开发商,公司的各项业务都需要到房产局办理。杨某某是临泉县房产局的局长,韩某1肯定会听杨某某的,所以才想着通过杨某某要回这笔钱。

3.证人韩某1证言,证明2005年至今,其在临泉县从事房产开发,先后开发的房产有鸿福花园A区、农丰西侧的楼房、南博才幼儿园西侧的楼房、富鸿花园、新都御景、万家滨湖、万嘉新城等项目。此间其和梁某之间有一部分债权债务关系,至2014年还欠梁某30多万元钱。后来,梁某通过杨某某向我要回这笔欠款。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的时候,自己为帮助梁某在前进路保险公司附近开发了一栋房子,帮忙办房产证,在其办公室梁某送给其2万元现金。

2014年7月份,梁某到自己办公室找其帮他向房地产开发商韩某1要欠款,在办公室内送给自己现金0.5万元。因梁某知道自己和韩某1关系很好,自己是县房产局局长,韩某1会给自己面子,梁某想通过自己把这次欠款要回来,所以才送给自己这0.5万元钱。

(十一)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董某1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董某1委托的董某2所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董某1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董某1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明2004年的时候,其用位于城关镇鲖阳东路南侧老车站北门自己的私有地,盖了一栋楼,共有六层,十二套房子。到2006年下半年为了办理房产证,请托其侄子董某2找杨某某局长帮忙办理房产证,因其侄子董某2也在房产局上班。后侄子董某2告诉其杨局长同意帮忙,为了感谢杨局长。就让侄子董某2送给杨某某1万元现金。2017年上半年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证就顺利办好了。

3.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董某1想把房产证总证办好。在杨某某办公室内,向杨某某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其五叔董某1的情况,并请杨某某帮忙办理房产证。因为是同事关系,杨某某答应帮忙办理,在杨某某办公室内,其受五叔董某1的委托直接把这1万元现金送给杨某某。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自己为董某1在汽车站附近开发了一处房子,帮忙办理房产证。在其办公室内,董某2受董某1的委托送给自己现金1万元。

(十二)2006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2办理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的房屋的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张某3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张某3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和张某3在县城大常庄联合开发小产权房,急需办理房产证,找时任县房产局副局长杨某某帮忙。2006年6、7月份,本人带着2万元现金到杨某某办公室,把2万元钱放到杨某某办公桌上。过了一段时间,房产证就办好了,是以张某3的名字办理的。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2来到其办公室讲,让帮忙尽快办好房产证。在其办公室李某2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

(十三)2006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3办理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光明社区大常庄的房屋的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3委托郭某所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王军见、常某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王某3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04的时候,其跟程子东、黄光辉以及一个姓谢的阜阳人,四个人合伙在光明社区大常庄庄内开发商品房,共两排,72套房子。房屋建好后由其出面办房产证。因本人当时和房产局职工郭某的关系比较好,就想通过郭某来办理房产证,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自己和郭某一块到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在2××7年初的时候,房产证就顺利办下来了。

3.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3给其打电话说他跟别人合伙在大常庄开发的房子盖好了,想让其帮忙找人办房产证。后来王某3带着1万元现金。自己就带着王某3来到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房产证很快就办好了,这个房产证是以常玉英等五人的名字办的。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年底的一天,郭某带着王某3到其办公室讲王某3在大常庄开发了一处房子,让其帮忙安排为王某3办理房产证,郭某送给自己1万元现金。

(十四)2006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白某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白某委托的姚某所送现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白某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白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06年左右,其同事潘某1想给她丈夫的一个朋友叫白某的办理房产证,让其帮忙去找杨某某,潘某1在办公室里给其拿了用报纸包好的5万元钱。自己当时就去杨某某办公室,讲一个朋友白某想办理房产证。后将这5万元钱放在了杨某某的桌子上。过了一段时间,白某的房产证就顺利的办下来了,是以白某的名字办理的。自己知道办房产证费用5万元肯定用不完,办证剩下的钱就是为了送给杨某某的感谢费。

3.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丈夫王坤的朋友白某想要办理房产证。其知道姚某和杨某某关系比较好,就委托姚某找杨某某局长。后来其丈夫王坤拿5万元现金让送给杨某某。就在姚某的办公室把这5万元钱交给他,请托姚某把这5万元钱送给杨某某。后来,听丈夫讲白某的房产证已经办好了,房产证是以白某的名字登记的。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姚某为他朋友白某帮忙办理房产证找其帮忙。放本人办公桌上一个用报纸包着的里面有5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其就安排人员给白某的房子办理了房产证。当时自己替白某缴纳的2万元城市配套费,余下的3万元被自己个人开支了。

(十五)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商韩某1办理房产证及他项权证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韩某1所送现金共计51万元。

1.2006年,韩某1为办理个人开发的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06年,韩某1为办理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和老阜临路交叉口房屋的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3.2006年,韩某1为办理位于临泉县城关镇鸿福花园1号楼和2号楼房屋的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4.2××7年,韩某1为办理位于临泉县城关镇鸿福花园3号楼和4号楼房屋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3万元现金,韩某1为办理富鸿花园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5.2008年,韩某1多次办理其开发房屋的他项权证,于2008年6、7月份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5万元,于2008年年底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5万元和一块帝舵牌手表,杨某某予以收受。

6.2010年,韩某1为办理临泉县瑶海家具广场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10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7.2010年,韩某1为办理位于临泉县姜寨镇、庙岔镇两处粮仓的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10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8.2××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韩某1以给杨某某之子压岁钱的名义,到杨某某办公室各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共计8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韩某1办理相关房产资料,证明证人韩某1办理房屋产权及他项权证证情况。

(2)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上半年,通过朋友刘某2与杨某某认识的,至2010年间,其自己为了开发一些小产权房开发,及请杨某某帮忙办理港口路东侧大常庄新村与老阜临路交叉口地方房子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办理前进东路富恒面粉厂对面的鸿福花园3号楼、4号楼的房产证,办理开发前进东路北侧交警队家属楼东头富鸿花园房产证,办理瑶海家具广场项目,有一栋2层的楼房,和2个生产车间,楼房2900平方米,生产车间一共4000平方米办理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办理庙岔镇粮库和姜寨镇的粮库他项权证。这几年每逢过年时候给杨某某拿的过节费,好让杨某某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帮助,分多次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共计现金51万元和一块帝舵牌手表。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韩某1为了以后找自己办理开发的小产权房屋房产证送给自己1万元钱,为了办理大常庄新村和老阜临路交叉口房子的房产证送给自己2万元钱,为了办理鸿福花园1号楼和2号楼的房产证送给自己2万元钱;2××7年韩某1为办理鸿福花园3号楼和4号楼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送给自己3万元钱,为办理鸿福花园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送给自己5万元钱;2008年韩某1多次请自己帮忙办他项权证,他分两次送给自己10万元现金和一块帝舵牌手表。2010年韩某1为办理瑶海家具广场项目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送给自己10万元现金;2××7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韩某1每次都是给以给自己儿子压岁钱的名义拿给自己1万元现金,总共有8万元;2010年,韩某1找自己办理姜寨镇和庙岔镇粮库的他项权证,送给自己10万元钱。

(十六)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韦某1、杨某、刘子祥、庞杰、庞某1、常应彬、任某1、王运青、刘某2等人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收受委托人临泉县房产局房改股股长李某3所送现金共计17万元。

1.2006年,李某3为常应彬办理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2××7年,李某3为庞杰办理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3.2009年,李某3为庞某1办理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李某3为杨某办理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2万元,2011年,李某3再次为杨某办理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万元现金,杨某某均予以收受。

5.2010年,李某3为任某1办理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6.2010年,李某3为王运青办理厂房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7.2011年,李某3为韦某1办理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3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8.2011年,李某3为刘子祥办理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9.2012年,李某3为刘某2办理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其在任临泉县房产局监理处副主任、房改股股长期间,自己在帮助常应彬、庞杰、庞某1、杨某、任某1、王运青、韦某1、刘子祥、刘某2办理房产证过程中,为了让杨某某提供帮助,受上述人员的请托,分别送给杨某某2万、2万、2万、3万、1万、1万、3万、2万、1万,共计现金17万元。

(2)证人韦某1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份,其为了办理位于临泉县泉北社区于寨村翰文印刷厂的房产证,分两次第一次2万元,第二次3.8万元共计5.8万元送给李某3。因需杨某某签字。就又交给李某33.8万元钱,托李某3送给杨某某。在2011年春节后,房产证就办好了。

(3)证人杨某证言,大概是2010年8、9月份,公司开展业务急需资金周转,需要办理粮库房产证。在县房产局三楼李某3办公室,李某3讲得领导签字,在县房产局院内,本人从提包中拿出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递给李某3。大概过了一个多月,韦寨镇粮库的房产证就办好了。2011年2、3月份,公司打算用艾亭镇粮库抵押贷款,为了办理艾亭粮库的房产证。在艾亭镇招待李某3,饭后本人给李某3拿1万元钱的活动经费。大概过了一个多月,艾亭镇粮库的三个房产证都办好了。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本人还送给李某3两张0.2万元的金谷物美购物卡,一次是2010年中秋节的时候,一次是2011年春节期间,这两张购物卡都是在李某3办公室送给他的。

(4)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大概是2010年,当时本人在临泉县搞房产中介的工作。任某1想通过自己找李某3帮忙把他的房产证尽快办下来。其让任某1就两次拿了3万元。后在李某3房产局的办公室里,给李某3拿了1.5万元钱,没过多长时间,任某1的房产证就办下来了。任某1在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南侧买一间门面房,李某3帮忙后,优惠了十万元多点。后来在李某3的办公的地方另外一间小会议室里其给李某3拿了0.7万元现金。2011年的时候,刘子祥开窑厂需要用钱,想以农村的自建房抵押贷款,需要办理房产证,委托其请李某3帮忙,李某3答应帮忙。然后自己到李某3办公室里,把这1万元现金送给了李某3。过了一段时间,刘子祥的房产证还是没有办下来,自己又到房产局找李某3,在房产局院内又交给李某32万元现金。这之后刘子祥的房产证很快顺利办好了。2010年,临泉县健翔花园的潘国华找其给她的一个兄弟办房产证,自己找李某3帮忙,在李某3办公室内给李某3送了0.2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潘国华兄弟的房产证就很快办下来了。

(5)证人刘某3证言,证明大概是2010年上半年,庞某1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一栋6层楼房,房产证一直没办理下来,庞某1就通过他的外甥高某找其帮忙办理房产证。在李某3办公室本人经手分两次送给李某32.7万元钱,第一次送2万元钱,第二次送0.7万元钱。之后庞某1的房产证有没有办好,什么时间办好的,我都不清楚。

(6)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大概是2010年左右,因帮庞某1办理房产证。经自己的手分两次拿给刘某32.7万元钱,第一次送2万元钱,第二次送0.7万元钱。让他送给李某3。第一次2万元现金是自己与刘某3一起送给李某3的。后来庞某1的房产证办下来了。

(7)证人庞某1证言,证明大概是2005年,本人在临泉县阜临社区肖洼村原宅基地建了一栋三间六层楼房,房产局一直不给办理房产证,直到2009年其找人花了2.7万元钱,到2010年下半年,才把房产证办好。至于1.478万元的税费不是本人交的,应该是李某3代本人缴纳的。

(8)证人常应彬证言,证明2004年本人在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开发房子,需要办理房产证,找李某3帮忙。自己到李某3在临泉县房产局三楼的办公室里,送给李某32万元现金。后来有一天,自己和李某3在一起喝茶时,他的电动车丢了,其就在临泉县原武装部楼下给他买了一个新日牌的电动车,价值是1.9万元钱,送给了他。过了大概一年的时间,房产证才办下来。2009年,其本人的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其就找李某3帮忙办理房产证,在李某3的办公室里给他拿了0.5万元现金,之后,自己的房产证就办下来了。

(9)证人任某1证言,证明2004年,本人在临泉县交通北路东侧盖好了一栋四层的楼房,2010年的时候,想办理房产证。通过李奇志找李某3帮忙。本人共给李奇志拿几次钱,总共是3万元。过了一段时间,自己的房产证就办下来了。2010年,其买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南侧的一间门面房,想省点钱,就让李奇志找李某3帮忙与皇家翰林开发商打招呼,之后自己就到皇家翰林售楼部办理了买房手续,比之前自己去问的总计优惠了10万元。然后,自己就拿了2万元钱交给了李奇志,至于李奇志怎么给李某3的,给了李某3多少钱,自己不清楚。

(10)证人刘某4证言,证明大概是2010年左右,为了帮朋友李刚位于临泉县人民东路六间两层楼房办理房产证,经本人手在李某3办公室送给李某31万元钱。2010年左右为了帮亲戚侯利杰的老板在张营乡开设一个制衣厂办理房产证,在和李某3一起吃饭时经本人手送给李某32万元。2010年,赵剑锋通过本人认识李某3,赵剑锋要办房产证,给李某3花了0.3万元钱买了一张购衣单据,是赵剑峰一个人到李某3办公室给的这张七匹狼提货票据。

(11)证人侯某证言,证明大概是2010年下半年,朋友王运青找其帮忙办理位于张营乡一个代加工毛衣厂房房产证,就托刘某4找李某3帮忙给王运青办理房产证。自己把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交给刘某4,让刘某4送给李某3。

(12)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大概是2010年,本人在临泉县杨小街徐柳路路北建了两栋楼房,总共有四、五十间房屋。找李某3帮忙办理房产证,从家里拿了1万元钱,在李某3办公室送给了李某3。

(1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李某3帮朋友办房产证时,都是到办公室找自己的,总共送给本人现金17万元。2006年的时候,李某3为帮助常应彬办理在大常庄开发的房屋房产证,交给其2万元现金。2××7年,李某3为帮庞杰在肖洼开发的两栋房子办理房产证,到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2009年,李某3为庞某1办理在肖洼新村开发的房子的房产证,送给本人2万元现金。2010年,李某3为杨某办理韦寨粮库房产证,送给本人2万元现金。2011年,李某3给杨某办理艾亭粮库房产证,送给本人1万元现金。2010年,李某3为任某1在十字河规划项目周边建房办理房产证,送给本人1万元现金。2010年,李某3为张营乡的王运青一个制衣厂办理房产证,到其办公室送给本人1万元现金。2011年李某3为韦某1办房产证,送给本人3万元现金,其当时还让李某3找王志伦(违法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在规划证上签字,来完善相关资料。2011年,李某3为刘子祥办理房产证,送给本人2万元现金。2012年,李某3为刘某2办理休闲农庄的房产证,送给本人1万元现金。因为李某3本身懂业务,又是监理处副主任,具体的办理流程和具办人他都熟悉,接下来办理房产证都是李某3做的。

(十七)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商都有限公司负责人戴某在办理他项权证、在建工程拆迁等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戴某所送现金4万元和价值0.5万元购物卡。

1.2006年,戴某为办理临泉商都他项权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11年春节前,戴某以感谢杨某某在临泉商都在建项目拆迁工作中帮助的名义,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3.2012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戴某以感谢拆迁工作的名义,到杨某某办公室各送给杨某某0.5万元,共计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4.2014年春节前,戴某以感谢拆迁工作的名义,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价值0.5万元购物卡,杨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临泉商都拆迁资料,证明证人戴某拆迁及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情况。

(2)证人戴某证言,证明大概是2006年,用临泉商都房产作为抵押到银行贷款,需要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找时任县房产局副局长杨某某帮忙。到县房产局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在杨某某的安排下,房地产他项权证就办好了。从2010到2014年年底,为了临泉县商都拆迁项目顺利进行。在此期间,杨某某多次到拆迁现场进行指导做拆迁群众工作,并安排了五六个房产局工作人员常驻临泉商都负责做拆迁群众工作。为了对杨某某努力与辛苦表示感谢。在2011年春节前自己到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1万元现金。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某某办公室,分两次送给杨某某1万元现金,每次0.5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到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0.5万元的临泉商都购物卡。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戴某为了办理临泉县商都他项权证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2010年临泉商都拆迁在建项目重新启动,戴某为感谢自己在拆迁工作中的支持和协助,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送给自己1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送给自己0.5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送给自己0.5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戴某又到其办公室了,送给本人10张价值0.5万元购物卡。

(十八)2××7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4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4所送现金20万元,除代交9.642万元登记费和城市配套费外,余款10.358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张丹丹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张某4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7年上半年,因为办理自家开发的房屋房产总证,到杨某某办公室让杨某某帮忙,送给杨某某20万现金。直到2009年年初,房产证才办理下来。其开发的两栋房屋房产证是2××7年12月份出证的,一个是以其大儿子张丹丹名字办理的,一个是以其小儿子张威威的名字办理的,但是直到2009年年初杨某某才把这两个房产证给自己。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7年年初的一天,张某4为办理他在肖洼新村开发的两栋楼房的房产证,在其办公室内,送给自己20万元现金,自己替张某4补交的登记费和配套费单据,一共是9.642万元,除了这两项费用外,自己再也没有替张某4交过任何费用。余下的10.358万元被自己个人开支了。

(十九)207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5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5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程红心、马某1等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刘某5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明2××7年上半年,其为了办理位于临泉县四化路路北百盛西侧集贤苑小区,程虹、杨中勤、程红心、张坤、王太平、刘全俭、董国民、马某1、程威武9人的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里内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集贤苑小区的房产证已经办好了。房产证是以上述9人的名字办理的。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7年上半年,刘某5到其办公室讲他在百盛西侧开发的集贤苑小区已经建好了,土地使用证是县里几个领导的名字,让自己帮忙把房产证尽快办下来,费用少收一些。在其的办公室内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

(二十)2××7年至2008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刚桦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收受刚桦及其弟弟刚保华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

1.2××7年年底,刚桦为办理其开发华兴小区房屋房产证,委托其弟弟刚保华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5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08年年底,刚桦为办理位于临泉县前进路路南县农行家属院房屋的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3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人为临泉县华兴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刚桦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刚桦的证言,证明2005年年底,为了顺利办理自己和常良以临泉县华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开发的位于临泉县前进东路北侧华兴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安排其弟弟刚保华到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5万元,大概在2008年初房产证办下来了。当时是以临泉县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字办理的。2008年年底,为了顺利办理自己和临泉县农行合作开发的房屋房产证,自己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现金3万元,在2009年,房产证就顺利办好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临泉县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字。

(3)证人刚保华的证言,证明2××7年底,其二哥刚桦为了办理其开发的房屋房产证,安排自己从家里拿了5万元现金。在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7年年底,刚桦为了办理他开发的华兴小区房屋的房产证,让他弟弟刚保华来自己办公室。送给自己5万元现金。之后,刚桦的房产证也很快就下来了;2008年年底刚桦为办理其和临泉县农行合作开发房屋位于前进东路南侧的农行家属院内房屋的房产证,曾多次找其帮忙,在本人的办公室内,送给自己3万元的现金。2009年初房产证就办下来了。

(二十一)2××7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华荣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周某1办理奥宏超细滤材公司厂房过户手续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1委托的冯某所送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临泉县华荣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周某1办理房屋过户情况。

2.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2××7年下半年,因为将前进东路南侧厂房的所有权过户给华荣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冯某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过户手续很快就办下来了。

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在2008年前后,华荣金属制造公司法人周某1,因为要办理房产过户的事,通过自己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听周某1讲,房产过户已经办好了。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7年下半年,冯某为帮助周某1办理奥宏超细滤材公司在临泉县前进东路南侧的厂房办理过户手续,在本人的办公室送给自己5万元现金。

(二十二)2008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1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委托的李某5所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证人为陈振伟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陈某1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在2008年,陈某1让其帮助办理在光明南路肖洼农丰宾馆西边盖的一栋房子的房产证。自己到杨某某办公室找杨某某帮忙。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后来,听陈某1讲他的房产证不到一个星期就办好了,房产证是以他儿子陈振伟的名字登记的。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前后,通过临泉县房产局的李某5找到杨某某帮自己办理位于临泉县城关镇肖洼新村自建的一栋六层楼房房产证,因为手续不齐全,委托李某5帮忙送给杨某某1万元现金。没过几天,房产证就办好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其儿子陈振伟的名字。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一天,李某5帮陈某1办理位于临泉县肖洼新村附近自建的一栋房屋的房产证。在自己办公室李某5送给本人1万元现金,后来陈某1的房产证办好了。

(二十三)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金禾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2办理房产证及他项权证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马某2所送现金29万元。

1.2008年上半年,马某2为办理金禾小区房产证及金禾面粉厂厂房房产证,到杨某某位于健翔花园家中送给杨某某6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11年上半年,马某2为办理金禾面粉厂仓库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3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上半年,马某2为办理金禾面粉厂厂房他项权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上半年,马某2为办理金禾面粉厂在建工程他项权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马某2办理的金禾面粉厂房产相关资料,证明证人马某2办理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情况。

(2)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为了办理自己开发的临泉县金禾小区和金禾面粉厂房房产总证,自己到杨某某在健翔花园6楼家中,送给杨某某6万元现金。2011年年初,为了办理金禾面粉厂的两栋新建仓库的房产证,在杨某某在办公室,送给杨某某3万元现金。2014年3、4月份,为了重新办理金禾面粉厂厂房房地产他项权证,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2014年本人以厂房办理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很快就下来了,公司也从银行顺利贷了2000万元。2015年3、4月份,为了使用金禾面粉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公司六层综合楼)办理抵押贷款。给综合楼办理在建工程他项权证,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大概过了10来天,他项权证就办理下来了。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年初,马某2为他开发的金禾小区及他在工业园区新建的金禾面粉厂的新厂房办理房产证请其帮忙,在家里,马某2送给自己6万元现金。2011年2、3月份,马某2为办理金禾面粉厂两栋仓库的房产证,在本人办公室送给自己3万元现金,金禾面粉新厂这两栋仓库的房产证很快就办好了。2014年3、4月份,马某2为办理金禾面粉厂厂房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在本人办公室内送给自己10万元现金。马某2的金禾面粉厂新厂厂房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很快办下来了,办的期限是三年的,评估的也比较高,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2015年3、4月份,马某2为办理金禾面粉厂在建综合楼他项权证。在其办公室,送给自己10万元现金,没过几天综合楼在建工程他项权证就办下来了,具体多评估了多少钱不清楚。

(二十四)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任某2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2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人韦洪彬等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任某2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任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自己跟临泉县直总工会共同在总工会院内开发一栋房屋,共有42套房子,房屋面积大概有5000多平方米。为了给这栋房子办理房产证,找杨某某帮帮忙,在2009年2、3月份的一天,到杨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过了十来天,房产证就办下来了,房产证是以韦洪山、肖文轩等六人的名字办理的。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初,任某2为办理他和县直总工会合建的一处房子的房产证,在其办公室内,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很快房产证就办下来了。

(二十五)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3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收受张某3所送现金共计16万元。

1.2009年,张某3为办理位于临泉县前进路南侧房屋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6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11年上半年,张某3为办理位于临泉县临化路西侧房屋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张某3办理的房产资料,证明证人张某3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08年其在临泉县前进路东侧建了一栋6层楼房,房屋于2009年年初竣工。为了请杨某某帮忙办理房产证。2009年上半年,本人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6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房产证就办下来了,房产证是以其本人的名字办理的。2009年,其在临泉县临化路南段西侧建了两栋七层的商住楼,房屋是2010年年底竣工。2011年上半年,为了办理该处房屋的房产证,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很快,这两栋楼房的房产证也办理下来了,房产证也是以本人的名字办理的。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张某3到本人办公室讲,他在前进东路南侧开发了一栋6层楼房,急需办理房产证,让本人帮忙。到其办公室内,送给自己6万元现金。张某3的房产证很顺利的办下来了。2011年的一天,张某3到其办公室讲,他在临化路西侧开发了两栋小产权房,让本人帮忙办理房产证。在本人办公室内,送给自己10万元现金。他这处房产证也很快就办好了。

(二十六)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文化用品经销商任某3向临泉县房产局推销文化用品以及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分四次收受任某3所送现金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任某3的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2年为了感谢杨某某在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挂历、印刷品等物品的帮忙,在杨某某办公室内,每年年底其在和县房产局结算业务款后,都从业务款中拿出1万元现金,送给杨某某并表示感谢,分四次送给杨某某4万元现金。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在自己担任县房产局局长以来,任某3为了感谢自己在为县房产局购买办公用品、印刷品等方面的业务提供帮助,每年年底送给自己1万元现金,总共送给自己4万元现金。

(二十七)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办理厂房他项权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份,找杨某某帮忙办理本人的厂房房地产他项权证,到杨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很快,临泉县盈昌蔬菜综合加工厂房地产他项权证就办下来了,抵押贷款也很快下来了。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0月份,宋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办理他项权证抵押贷款。到其办公室,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

(二十八)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建筑商庞某2在办理房产证、拨付工程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庞某2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1.2010年下半年,庞某2为办理位于临泉县城关镇申庄前进西路自建房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12年上半年,庞某2为请杨某某尽快拨付临泉县裕泉花苑的建设工程款,到杨某某位于健翔花园的家中送给杨某某15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2013年6月份因临泉县住建局局长余跃接受组织调查,杨某某在其办公室将这15万元退还给庞某2。

3.2013年上半年,庞某2为安排其儿媳妇柳淑文到县房产局工作,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3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庞某2办理房产证资料,证明证人庞某2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庞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本人开发的28套小产权房,因为开发的是小产权住房,按照正常手续房产证不好办理。为了尽快房产证,请时任县房产局局长杨某某帮忙。2010年10来月份的一天,本人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时间不长,房产证办好了,房产证是以本人家属周玲的名义办的。2012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为了请杨某某帮忙拨付自己承包的裕泉花园建设工程款,到杨某某家送给杨某某15万元现金。2013年6、7月份,时任临泉县住建局局长余跃因为经济问题被组织调查,杨某某怕工程的事情牵连到他,把这15万元钱退给本人了。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为了请杨某某帮忙安排大儿媳妇柳淑文到房产局工作,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3万元现金。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自己为庞某2办理小产权房房产证,收受庞某2所送给现金2万元,2012年,自己为庞某2在拨付裕泉花园的建设工程款的事情提供帮助,庞某2送给自己现金15万元,2013年,自己为庞某2儿媳妇安排到县房产局工作,庞某2送给自己现金3万元。除退给庞某215万元外,余下的5万元被自己个人开支了。

(二十九)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杨小街乡建筑商柳某1办理房产证、他项权证等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柳某1及柳某1委托人韩某1所送现金共计38万元。

1.2010年下半年,柳某1为办理位于临泉县杨小街乡柳集街上开发房屋的房产证,委托韩某1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8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柳某1为办理位于临泉县杨小街乡柳集街上开发房屋的房产证,到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一幅画和一幅字,杨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上半年,柳某1为办理位于临泉县杨小街乡杨楼村开发房屋的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4.2014年下半年,柳某1为办理位于临泉县杨小街乡杨楼村开发房屋的他项权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20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柳某1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证明证人柳某1办理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情况。

(2)证人柳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自己在柳集街上开发了80多套房子,2010年下半年房子基本框架已经建好,为了办理房产证,通过袁静介绍认识了好迪家具老板韩某1,通过韩某1送给杨某某8万元现金。过了几个月自己在柳集街上开发了80多套房子房产证办好了。房产证是以本人、家属张亚男及弟柳勇的名义办理的。2013年为办理柳集街上五层楼超市房产证送给杨某某一幅字一幅画。过了一段时间,房产证就办下来了,房产证也是以其家属张亚男的名义办的。2010年其在柳集行政村杨楼自然村开发了40多套房子。到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为办理这些房子的房产证,本人到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过一段时间,房产证就办下来了,是以其姑父杨运峰的名义办理的两个房产证。2014年6、7月份,为办理杨楼自然村房子的房产证他项权证,到杨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杨某某20万元现金。过一段时间房产证他项权证很快办好了。

(3)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其通过县农商行行长袁静认识的柳某1,柳某1为办理他在柳集街上开发的两栋楼的房产证,通过自己,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8万元现金。后来,柳某1讲他的房产证办好了。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第一次是2010年的时候,柳某1为办理在临泉县杨小街乡柳集街上开发房屋的房产证,通过韩某1送给自己8万元现金。大概到2011年的时候这处房屋房产证才办下来。第二次是在2013年的一天,柳某1为办理在柳集街上开发的五层楼的超市的房产证,到其办公室送给自己一幅字、一幅画。第三次是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柳某1为办理他在杨小街杨楼开发的房屋房产证。送给自己10万元现金,房产证很快办理了下来。第四次是在2014年办理杨楼的房产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来抵押贷款,送给自己20万元现金。很快柳某1的他项权证就办好了。

(三十)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1办理厂房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赵某1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人为安徽省琪景王朝食品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赵某1办理厂房产权证情况。

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为了办理安徽琪璟食品有限公司厂房的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里,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过了一二个月房产证就办下来了。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上半年,赵某1为了办理她在邢塘一个脱水蔬菜加工厂的厂房房产证,到本人办公室里,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

(三十一)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闫某2办理中医风湿医院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闫某2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人为临泉县中医风湿医院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闫某2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闫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的时候,其本人为了办理闫麻子风湿医院其中两栋楼的房产证,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两栋楼中一栋楼的房产证办下来了。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的一天,闫某2为了办理房产证,在其办公室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

(三十二)2011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2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周某2所送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人为于勇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周某2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为了办理自己在临泉县新建西路北侧菜园新村开发的一栋六层楼房,总共18套房屋的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阜阳商厦价值1万元购物卡。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的一天,周某2为了办理小产权房房产证,到本人办公室,送给自己5张阜阳商厦的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这1万元购物卡被自己个人开支了。

(三十三)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6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6所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人为李某6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李某6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明2011年,因为办理在临泉县酒厂南边的百货公司家属和六个百货公司的老职工在一块开发的自建房的房产证,找杨某某帮忙,到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万元现金。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年初的一天,李某6为办理房产证送给自己1万元现金。

(三十四)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支某拨付临泉县沈苑新城小区设计费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支某所送现金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沈苑新城小区设计资料,证明证人支某为临泉县沈苑新城小区设计情况。

2.证人支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为办理沈苑新城小区设计项目设计费用拨付的事情,请杨某某帮忙,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7万元现金。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沈苑新城小区项目120多万元的设计费用就拨付到位了。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底的时候,支某为拨付临泉县沈苑新城的设计费用,到办公室找自己,在办公室内送给自己7万元现金。很快设计费就拨付到位了。

(三十五)2011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孟某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孟某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产权人为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孟某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因为办理自己在前进西路文王法庭旁开发的房屋房产总证,在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过十几天,房产总证就办出来了。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的一天,孟某为了办理自己在前进西路文王法庭旁开发的房屋房产总证。在其办公室,送给自己2万现金,房产证很快就办好了。

(三十六)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房产局职工秦宁办理退休手续提供帮助,在房产局门口收受秦宁丈夫韦某2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秦宁退休资料,证明秦宁已办理退休的情况。

2.证人韦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为妻子秦宁办理退休手续,在房产局门口,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韦某2为了给他妻子秦宁办理退休手续,在房产局门口,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后来,秦宁的退休手续很快办好了。

(三十七)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金凯大酒店经理张某5办理房产证中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张某5所送现金3万元和价值2.5万元购物卡。

1.2001年至2005年期间,张某5为办理其开发的位于临泉县老看守所附近的商品房、城关镇人民路海澜之家附近门面房屋的房产证,于每年春节前,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到杨某某办公室先后送给杨某某共计2.5万元购物卡,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下半年,张某5为办理临泉县金凯大酒店房屋的房产证,于2011年及2012年春节前以感谢帮助办理房产证的名义,到杨某某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杨某某2万元、1万元现金,杨某某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张某5办理房产资料,证明证人张某5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

(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2001年至2005年期间为办理在临泉县老看守所附近开发的两处商品房,及与刘国军合伙开发的城关镇人民路海澜之家一套六层楼房的房产证,逢年过节送给杨某某购物卡,总价值2.5万元。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后为办理金凯大酒店房屋的房产证,到杨某某办公室两次送给杨某某3万元现金。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1年至2005年张某5因为自己帮助办理房产证送给自己十多次购物卡,总共价值2.5万元。2011年、2012年春节前张某5为了感谢自己帮助办理金凯大酒店的房产证,到办公室,两次送给自己3万元现金。

(三十八)2011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商刘某6挂靠的安徽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裕泉花园项目提供帮助,通过其小孩舅牛某2收受刘某6委托张某5所送现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裕泉花园项目设计合同,证明安徽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裕泉花园项目的情况。

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刘某6为感谢杨某某帮忙拿到临泉县房产局的裕泉花园项目工程,曾委托自己送给杨某某20万元现金。

3.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明2011年,为感谢杨某某帮忙拿到临泉县房产局的裕泉花园项目工程,曾委托张某5送给杨某某20万元现金。

4.证人牛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天,张某5为承包临泉县房产局裕泉花园廉租房项目,通过自己送给杨某某20万元现金。

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在建设单位(临泉县房产局)参与裕泉花园建筑工程招投标时,杨某某安排自己对刘某6施工的安徽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关注一下。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张某5为了感谢自己帮助他中标裕泉花园公租房项目,通过牛某2送给自己20万元现金,后来,牛某2讲他借用这20万元钱购买房屋,直到现在他也没有把这20万元钱还给自己。

(三十九)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建筑分院工程师张某6在参与工程设计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6所送现金15万元和两箱白酒。

1.2012年中秋节前,张某6以感谢杨某某在临泉县裕泉花园设计项目帮助的名义,到杨某某位于临泉县健翔花园家中送给杨某某共10万元现金,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中秋节前,张某6以感谢杨某某在临泉县新区花园设计项目帮助的名义,在临泉县博才幼儿园南校路边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和一箱白酒,杨某某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裕泉花园、新区花园项目设计I类,证明证人张某6承揽临泉县裕泉花园设计项目的情况。

(2)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临泉县房产局裕泉花园的项目,需要先期进行设计,因为工期要求的急,没有招标,而是直接找设计公司进行设计,为了感谢杨某某在承揽该设计项目上提供帮助,2012年中秋节前,在杨某某家里,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和一箱白酒。2014年中秋节前,为感谢杨某某在承揽临泉县新区花园小区设计项目上提供帮助,在博才幼儿园门口,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和一箱白酒。

(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因临泉县裕泉花园因工期要求的比较紧,设计项目没有通过招标而是直接找设计公司设计,杨某某安排其让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支某和张某6设计。2012年,临泉县新区花园项目也开始了,因土地供地比较晚,为了保证工程如期开工,县房产局负责联系设计单位来设计楼房,当时也是杨某某安排其联系支某和张某6来设计。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自己为张某6承揽临泉县裕泉花园设计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的中秋节前,张某6在本人家里送给自己10万元现金和一箱白酒。2014年中秋节前为了感谢本人在临泉新区花园设计项目中提供帮助,在南博才幼儿园门口,送给自己5万元现金和一箱白酒。

(四十)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安排其外甥女刘帅帅到县房产局工作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现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刘帅帅工资资料,证明刘帅帅已安排在房产局工作的情况。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为了给刘某7闺女刘帅帅安排工作,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3万元现金。

3.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闺女刘帅帅初中毕业,一直在家闲着,2012年找连襟徐某帮忙给刘帅帅找个固定工作,和徐某聊天过程中,知道其为了给刘帅帅安排工作花了3万元钱。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2年自己为徐某的外甥女刘帅帅安排到县房产局工作,在本人办公室,徐某送给自己现金3万元。

(四十一)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柳某2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柳某2所送现金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柳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为办理自己建的位于临泉县光明路与四化路交叉口的金茂大厦房产证,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2.8万元现金。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柳某2为办理他在光明路和四化路交叉口投资建设的金茂大厦的房产证,在本人办公室送给自己2.8万元现金。

(四十二)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7(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将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白装办管理下的临泉县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韩某1。后韩某1送给杨某某现金7万元,杨某某将其中5万元分给李某7,余款2万元被杨某某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临泉县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资料,证明临泉县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转让情况。

2.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12年的一天,杨某某与其商量让把新天地物业公司转给韩某1。经本人同意,杨某某交给本人5万元现金,说是韩某2给的,让其安排人把新天地公司过户给韩某2。后其就安排张某7与杨某某提供的号码联系,办理新天地公司的过户手续。这5万元现金被自己个人花完了。

3.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12年上半年,其在临泉县开发新都御景小区,为了以后方便小区管理,想自己成立一个物业公司,因为新成立物业公司需要相应的资质和证书,还要经过阜阳市房产局审批,手续很麻烦,本人知道临泉县房产局管理的有临泉县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开展业务,自己就想把新天地转过来好开展业务,到杨某某办公室找杨某某说,杨某某说和李某7说好了,让其出7万元转让费,过了两三天。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7万元现金。

4.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舅舅李某7让把新天地转给房地产开发商韩某2,让本人帮他们把手续办一下,后来就按他说的,把手续办了。

5.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明1997年,上级文件要求房地产管理处成立物业管理机构,服务全县小区物业管理,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就成立了物业管理中心。大概是2004年,上级文件又要求政企分开,要对物业管理总公司进行改制,必须要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文件要求成立了临泉县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地点在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办公大楼。2005年合并到临泉县房产局白蚁防治所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后,公司都是由白装办主任李某7负责的。

6.证人李某9的证言,证明2004年之前,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内部先后成立了物业管理中心,临泉县物业管理总公司,因为当时临泉县没有像样的小区,也没有开展什么工作,这些日常业务都是由时任副局长李某8负责的。2004年上半年,按上级文件要求规范物业管理总公司名称,要变更物业公司名称,成立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事项还是由李某8负责。后来新天地物业管理公司就属于临泉县房产局白装办全权管理负责,当时是白装办主任李某7和副主任王卫彬负责的。

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大概2012年,自己帮助朋友韩某1把原属于临泉县房产局的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他,韩某1送给自己7万元现金,自己从这7万元中拿出5万元现金,送给了李某7。后来只知道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韩某1的女儿韩慧了。除给李某7的5万元钱外,余下的2万元钱被自己个人开支了。

(四十三)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安排李某7负责临泉县沈苑新城安置区临时施工道路项目。临泉县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牛某3承揽沈苑新城安置区临时施工道路项目,事先商定以每平方米53元价格修路并开工实施,2011年9月牛某3、李某10提议,以每平方66元的价格签订协议和支付工程款,并将差价作为工程回扣款。2012年12月,李某7收受牛某3委托的李某10所送现金7.44万元,后李某7将收钱一事向杨某某汇报并分给杨某某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沈苑新城安置区临时施工道路项目资料,证明临泉县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牛某3承揽沈苑新城安置区临时施工道路项目工程及资金拨付情况。

2.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明2011年7、8月份,沈苑新城安置房一期部分标段土建工程陆续开工,需要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在其负责此临时施工道路过程中,自己伙同杨某某共同收受牛某3通过李某10送给自己和杨某某7.44万元现金。这7.44万元钱杨某某分得4万元,自己分得3.44万元。

3.证人牛某3的证言,证明其与2011年7、8月份,临泉县建筑开发商李某10联系,让本人承揽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沈苑新城安置区一期临时道路施工项目,大概是2011年下半年,李某10打电话讲,沈苑新城临时施工道路工程款尾款拨下来了,总共14万多,支付给自己7万元工程费,余下的7万多拿给李某7。

4.证人李某10的证言,证明2011年,沈苑新城临时施工道路自己参与了,临时施工道路工程款总共是44.44万元多,其中牛某3共得到工程款36万多,余下的7.44万元让本人送给李某7了。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大概2011年,李某7汇报说沈苑新城安置区急需开工,需要修建一条临时道路,自己安排李某7负责,并将工程款按照程序拨付。大概2012年,李某7到自己办公室。送给自己4万元现金。李某7从临时施工道路上得到好处,他认为是自己把他放到这个位置上,才会给自己拿这4万元钱的。

(四十四)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余某办理他项权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余某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初,为了尽快的办理好抵押贷款手续,并少交评估费用,就直接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评估报告大概一个星期就出来了。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2、3月份余某为了办理宏联大厦他项权证和评估手续并少交评估费,到其办公室,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很快宏联大厦他项权证和抵押评估手续就办好了。

(四十五)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供电公司用电检查反窃电室副主任潘某2挂靠的安徽立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裕泉花园室外照明配电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其位于临泉县健翔花园的家中收受潘某2所送100万元现金和价值0.5万元购物卡。2013年下半年,因临泉县住建局局长余跃接受组织调查,杨某某将这100万元退给潘某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潘某2中标相关资料、余跃被立案调查材料,证明安徽立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裕泉花园室外照明配电工程项目的情况。

2.证人潘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自己从临泉政府网了解到,临泉县住房保障工程裕泉花园室外照明配电工程项目正在进行招标,就到杨某某办公室找到他,把投标裕泉花园室外照明配电工程项目的事和他讲了,请他帮忙操作。2013年2月初本人就顺利接到中标通知书了。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县房产局院内杨某某在健翔花园家中,送给杨某某100万元现金和0.5万元购物卡。直到2013年7、8月份,县住建局局长余跃被组织调查,杨某某害怕出事,在杨某某办公室内,杨某某把这100万元退给了自己,是自己让妻子王某4去拿的。

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农历2012年年底,潘某2讲他和朋友有一个大工程想做,需要一笔钱送礼。知道潘某2送给杨某某100万元现金。在2013年7、8月份,潘某2给其打电话,让到杨某某局长办公室拿个东西,接过电话后,就到杨某某办公室,杨某某领着到他车库把一个重颜色的袋子交给自己。过了一段时间,潘某2讲那天拿的袋子的东西就是他以前送给杨某某的100万元现金,现在杨某某又退给他了。

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左右,潘某2打电话讲他做生意需要一笔资金,想借40万元钱。2013年2月份左右,在本人家中,自己把事先准备好的40万元现金借给潘某2,潘某2拿着这40万元钱就走了,当时潘某2还给自己打了一张借条。2013年7、8份潘某2把这40万元钱还给本人。

5.证人李某11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潘某2和其讲想承揽县房产局管理的裕泉花园配电项目工程。后来,潘某2也顺利的承揽到这个配电工程。2013年上半年,时任住建局局长余跃被组织调查,市纪委工作人员也通知本人谈话。担心自己受到牵连,还躲了一段时间,当时自己还和杨某某讲了余跃被调查并通知本人去谈话的事情,提请杨某某也注意一下,别牵涉到他。

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裕泉花园对室外照明配电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杨某某让自己对安徽立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多关注一下。后来,安徽立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也顺利中标。

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底的一天,潘某2想投标裕泉花园室外照明配电工程项目,请本人帮忙操作,之后,自己就安排陈某2,讲其朋友公司投标了裕泉花园室外照明配电工程项目,让他想办法关照一下。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潘某2到本人家送给自己100万元现金和0.5万元购物卡。2013年6月份临泉城建局长余跃接受组织调查,临泉县做绿化工程的老板李某11因为余跃的事被谈话,潘某2承接这个工程时李某11曾和本人打过招呼,自己以为李某11知道潘某2送给其钱的事,怕牵连到自己,才把这100万元退给潘某2了,0.5万元购物卡被我消费了。

(四十六)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华意物业公司经理丁某1在安排其子丁一到临泉县房产局工作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丁某1所送现金1.5万元和两块金币,并收受丁某1支付的房屋租赁费2.2万元。

1.2013年,丁某1在为安排其子丁一到临泉县房产局工作,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两块金币,杨某某予以收受。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丁某1以感谢安排其子工作的名义,到杨某某办公室各送给杨某某0.5万元现金,共计1.5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至2016年,丁某1为其子丁一转正为临泉县房产局正式职工,为杨某某在健翔花园赁了一套房子,并先后支付这3年租赁费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丁某1租房费用收条,证明丁某1为杨某某租房及付款情况。

(2)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明其儿子丁一2013年大学毕业,想通过杨某某帮忙,把丁一安排到房产局工作。2013年5、6月份一天,自己到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两块金币,价值共计0.78万元。为了让丁一在房产局的工作能够转正,分别于2014年春节前到2016年春节前,到杨某某办公室里送给杨某某0.5万元,三次共计1.5万元钱。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为杨某某连续又租韦某3的房子三年,相当于自己给杨某某付了三年房租共计2.2万元钱。

(3)证人韦某3的证言,证明华意物业公司总共付给了自己2014年到2016年三年的房租,三年总共付给了我2.2万元钱的房租。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华意物业公司经理丁某1为了安排他儿子丁一到房产局工作,到其办公室送给自己两块金币。丁某1为了将儿子丁一转为房产局的正式职工,分别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每年春节前送给自己0.5万元现金,共计1.5万元。另外,丁某1为他儿子转正,为自己在临泉县健翔花园租赁了一套房子,并支付了2014年至2016年的租金,大概2万多元。

(四十七)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泉城经典小区销售主管刘某8办理预售许可证提供帮助,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刘某8所送价值0.2万元购物卡,七次共计价值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泉城经典预售许可资料,证明证人刘某8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

2.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明2011年临泉泉城经典项目开始开发后,2013年的时候其担任泉城经典的销售主管,房屋的预售要到房产局办理预售许可证,因为泉城经典的房屋是分批次建的,所以房屋预售许可证也要分批次办理。在2013年中秋节前一直到2016年中秋节前每年春节、中秋节这六个节日前,为了感谢杨某某在办理预售许可证过程中的照顾,自己七次总共送给了杨某某1.4万元购物卡。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刘某8当上泉城经典的销售经理,负责到县房产局办理预售许可证等手续,每次业务办理的都很顺利。从2013年至2016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前,刘某8到自己办公室,先后七次送给自己价值1.4万元购物卡。

(四十八)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南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经理田某承揽临泉县测绘项目提供帮助,于2014年7月在其办公室收受田某所送现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技术开发合同,证明广东南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揽临泉县测绘项目的情况。

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通过杨某某于2013年3月份本人的公司承接了临泉县城的地形图测绘项目,负责对整个临泉县城的房屋、道路进行整体测绘。2014年7月份测绘项目的工程款全部结清之后,为了感谢杨某某帮助自己承接临泉县县城测绘项目,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20万元现金。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7、8月份,田某为了感谢自己帮助他承揽了临泉县城的地形图测绘项目,到其办公室,送给自己20万元现金。

(四十九)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辉隆生资建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公关部经理朱某1办理辉隆大市场售楼部房产证及他项权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委朱某1所送现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安徽省辉隆大市场办理房屋登记资料,证明证人朱某1办理辉隆大市场售楼部房产证及他项权证的情况。

2.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通过杨某某办理辉隆大市场售楼部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到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20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售楼部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就办好了。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自己为朱某1办理辉隆大市场售楼部的房产证及他项权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1所送现金20万元。

(五十)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9办理厂房他项权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9委托刘锋所送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房屋产权人为张艳灵、刘某9的房屋他项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刘某9办理厂房他项权证的情况。

2.证人刘某9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因为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给厂房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通过朋友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5万现金。大概过了一两个星期,房地产他项权证就办下来了,抵押贷款也顺利办成了。

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刘某9在邢塘办的有个企业,叫森达公司,主要生产脱水蔬菜加工、蒜片之类的。大概是2014年夏天的时候,刘某9想托本人找杨某某给森达公司的厂房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其到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后来听刘某9讲过事情顺利办成了。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下半年,刘锋为刘某9办理森达公司的厂房他项权证,在其办公室刘锋送给自己现金5万元。

(五十一)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齐某办理位于临泉县鲖城镇的好又多超市房屋的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齐某委托郭某所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房屋产权证人为齐某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齐某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2.证人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自己在临泉县鲖城镇街上房子进行翻建,2014年年底房屋建成,2015年7月份,为了办理房产证,通过房产局职工郭某送给杨某某1万元现金。不久房产证领回来了,房产证是以自己的名字登记的。

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齐某与本人是同乡。他在鲖城镇街上建有一栋四层高的楼房,因为超面积,不能办理房产证,为办房产证一事,在2015年7月中旬在杨某某的办公室内内,齐某委托自己送给杨某某1万元现金。没多久证办好了。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下半年,郭某为帮助齐某办理在鲖城街上翻盖的一栋楼房的房产证,在其办公室内送给自己1万元现金。后齐某的房产证办好了。

(五十二)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5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5委托李某12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房屋产权人为许任敏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王某5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2.证人李某12的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其朋友王某5在老宅基地上翻盖房子,一直办不了房产证,自己为王某5办理房产证,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2016年4、5月份,王某5家的房产证办好了,房产证是以他老婆许任敏的名字办的。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下半年,李某12到其办公室讲他朋友王某5在宅基地翻建了一处房屋,想办理房产证,在自己办公室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

(五十三)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办理企业资质提供帮助,在其位于临泉县博才幼儿园南校家中收受王某6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2015年,苏果项目重新启动,项目急需进一步的施工,公司没有企业资质手续就没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了苏果项目继续实施下去,在南博才幼儿园院内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下半年,王某6为了办理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在临泉开发的苏果项目,其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南博才幼儿园自己家里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

(五十四)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马某3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马某3委托刘锋所送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房屋产权人为储桂芝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证明证人马某3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2.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因为办理在S102路南侧自己建的房子房产证。2016年1月初给刘某25万元钱现金,让刘某2找人帮忙办理。2016年春节前自家的三个房产证就办下来了,是以其母亲牛瑞、其叔马学彬、其婶褚桂芝三个户的名义办的。

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初,自己为了帮助其亲戚马某3办理在张营西头S102线南侧开发的一些房产的房产证,在杨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元月份,刘锋为他亲戚马某3办房产证到其办公室内,送给自己5万元现金。

(五十五)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临泉县步阳防盗门专卖店负责人李某12承揽裕泉花园、新区花园、万泉青年城三个小区防盗门供货提供帮助,于2015年在其办公室先后收受李某12所送现金30万元,于2016年4月在临泉县西大桥汽车租赁公司收受李某12所送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步阳防盗门订购合同,证明李某12承揽裕泉花园、新区花园、万泉青年城三个小区防盗门的供货的情况。

2.证人李某12的证言,证明自己是经营防盗门销售的,2015年7、8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杨某某帮自己拿到裕泉花园、沈苑新城和万泉小区的防盗门生意,到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大概过了一个月,又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2015年除夕,在房产局楼下送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三次共计送给杨某某30万元现金。2016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在临泉县西大桥东头的一个汽车租赁公司里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

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裕泉花园主体已经建起来了,时任局长杨某某让其到他办公室安排自己让裕泉花园各标段的施工方使用步阳防盗门。后来,由临泉县步阳防盗门经销商李某12为裕泉花园防盗门供的货。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自己为李某12承揽了沈苑新城、裕泉花园、万泉青年城三个项目的防盗门供货生意,李某12为感谢自己于2015年送给自己现金30万元,2016年李某12送给自己现金5万元。

(五十六)2009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安徽御园置业有限公司刘某10在皇家翰林小区给其一套复式楼房,价值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购房合同及财务资料,郁杉、吴海被调查资料,证明证人刘某10送房及退赃的情况。

2.证人刘某10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份,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拍下港口路与S102交汇处的一个地块,用于开发建设皇家翰林小区,2××7年开始施工,2009年年底竣工。当时杨某某打电话讲想留一套复式楼房,自己当时考虑到房屋预售和办理房产证都需要杨某某帮忙,开发房屋的资金监管也需要到县房产局办理。之后本人就安排公司业务经理刘某11,给杨某某留一套是墨香苑7栋4单元107-207室。购房款63万元是自己垫付的,杨某某安排的人当时没付房款,2014年的时候,杨某某怕以后被查到了,安排韩某1支付了63万元购房款,从2010年初到2014年8、9月份,本人以及公司都没有找过杨某某要过房款,杨某某也没有找自己及公司付过购房款。

3.证人刘某11的证言,证明2009年本人负责皇家翰林小区的销售工作,当时刘某10安排自己给县房产局局长杨某某留一套房子,要一楼带院的复式楼,本人就把皇家翰林墨香苑7栋4单元107—207室留了下来。购房款是刘某10安排支付的。过了几天,同事说韩某1送来了购买墨香苑7栋4单元107—207室的身份证复印件,购房人是一个叫李素兰的女的。2010年2月份,韩某1到其办公室代签的是李素兰的名字签订的购房合同。签订合同后韩某1就把手续拿走了。2014年8、9月份的一天,韩某1在建设银行门口把63万元钱交给了自己,第二天本人就把这63万元钱当面交给了刘某10。

4.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某安排自己去办理皇家翰林房墨香苑7栋4单元107—207室的一套复式楼的购房手续,杨某某当时还讲以谁的名字办理合适就用谁的办。自己当时感觉这套房屋就是杨某某自己的,也就没有过问太多,并答应帮他办理手续。因为要先付房款才能办理购房手续,杨某某讲购房款的事情不用其过问也不用付。为了办理购房手续方便,自己就以其家属李素兰的身份证办理。当时没有支付购房款。2012年年初,其朋友临泉县农商行行长王景生因家是外地的,在临泉县住房不方便,自己就和杨某某商量先把房屋装修一下借给王景生住一段时间,杨某某当时也同意了。2014年下半年,杨某某安排自己把这套房屋购房款补交了,自己拿63万元交给了刘某11。2015年年底房产证就办下来了,是用其家属李素兰的名字办的。2016年年初,因为资金紧张就又把这套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公司司机梁栋栋了。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时候,得知刘某10开发的皇家翰林小区有复式楼房,自己打电话给刘某10让给其留一套复式楼房,刘某10答应了。没过多久,皇家翰林小区销售负责人刘某11联系自己让抓紧把房屋手续办了,自己当时考虑本人和家人都不方便出面办理手续,就安排韩某1去找刘某11把手续办了。这之后不是2012年就是2013年,韩某1跟自己说,临泉信用联社主任王景生住办公室不太方便,他把房子装修一下给王景生住,自己当时答应了。2014年8、9月份,考虑到之前临泉县县长郁杉,计生委主任吴海等相继被组织调查,想到刘某10和郁杉接触比较多,自己担心郁杉的事牵扯到刘某1刘某10给自己留的这套房子一直没付款,就安排韩某1找刘某11把房款付掉。2014年自己安排韩某1付款前,韩某1装修,让他人居住自己知道。韩某1装修前和自己商量过,经本人同意他才装修让他的关系户王景生居住的。2014年临泉有几个领导相继出事,自己担心刘某10和这些人之间有往来牵扯到自己,才安排韩某1把房款付了。

(五十七)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为请托人李某7在职务晋升中予以帮助,在2013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先后收受李某7所送现金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明从2013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因为想让杨某某对自己在职务提拔上予以照顾,自己以给杨某某拜年给小孩压岁钱的名义,在健翔花园杨某某家中,共计送给杨某某3.6万元现金,其中2013,2014,2015年每年送给杨某某1万元,2016年送给杨某某0.6万元。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李某7为个人职务晋升,每年以压岁钱的名义送给自己1万元,共计3万元钱,2016年春节后,李某7讲过年到其家拜年,到其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自己0.6万元现金。李某7想通过自己的帮忙进入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党组班子,才送给自己这3.6万元现金。

二、关于贪污的事实

199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担任临泉县房地产交易所所长、临泉县房产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和虚报支出的形式,将11.70486万元公款占为己有。分述如下:

(一)1998年至2003年,安徽省临泉山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某,找时任县房地产交易所所长杨某某办理厂房抵押评估事项,并将每年年评估费于当年年底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给杨某某,1998年交了2万元,1999年交了3万元,2000年交了5万元,2001年、2002年、2003年每年都上交4万元,六年间共计交给杨某某现金22万元。杨某某将许某每年上交的评估费,上交一半截留一半未入账,11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情况说明,临泉县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证明临泉县山羊集团1996年至2003年办证交费资料未找到。

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1998年至2003年期间,其正在经营的山羊公司需要用钱,到中国农业银行临泉支行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办理抵押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前,需要到房产局进行评估并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之后再拿着相关手续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当时杨某某是临泉县房产局房产交易所所长,评估业务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业务都是由他负责,当时评估是要收取评估费的,另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手续费都是交给杨某某了。自己于1998到2003年年底,以补交的当年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的评估费等手续费的名义。到杨某某办事分别送给杨某某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4万元、4万元自己先后分六次交给杨某某共计22万元。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1998年至2003年,自己担任临泉县房地产交易所的所长,交易所的主要业务就包括房屋的评估、抵押。当时许某经营临泉山羊公司需要资金,他就以公司的厂房、冷库等物到临泉县农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每次办理抵押贷款都找自己帮忙办理他项权证。从1998年至2003年,许某共交给自己六次评估费,1998年交给其2万元,1999年交了3万元,2000年交了5万元,2001年、2002年、2003年这三年每年各交4万元,总共22万元。自己总共交给交易所11万元,自己留了11万元。

(二)2008年,临泉县金禾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2为办理金禾小区房产证请被告人杨某某帮忙,并以资金紧张为由暂缓交付城市配套费,杨某某答应先办理房产证后再补交相关费用及手续。杨某某在为马某2办理好房产证后,在其办公室先后收取马某2上交的城市配套费18万元未入账,将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金禾小区办证相关资料证明证人马某2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2.证人马某2的证言,大概是2008年年初,金禾小区厂房仓库竣工,为了办理金禾小区的门面房及厂房仓库的房产证,在临泉县房产局杨某某办公室内,两次交给杨某某18万元城市建设配套费,杨某某没有给自己开票。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年初,马某2为他开发的金禾小区办理房产证并请自己帮忙,马某2到自己办公室,先后交给自己共计18万元的城市配套费,这18万元钱应该作为县房产局收入入账,因为马某2房产证已经办好,自己就没有再把这18万上交到县房产局。

(三)2009上半年,王某7为办理房产证,请杨某某帮忙减免办证费用,杨某某为王某7减免费用后,在其办公室收取王某7上交的办证费用4万元,将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王某7办理房产资料,证明证人王某7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2.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明2005年,自己家在位于王柿园的宅基地上建房,2009年上半年自己去办理房产证,因为临泉县房产局的办证窗口给其算的收费太高,想便宜点。在杨某某办公室内,自己把4万元现金和缴费单交给杨某某,由杨某某帮自己缴费办房产证。

3.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明2005年,自家位于王柿园庄内的宅基地,与其二弟王建和三弟王某7共同出资建了一栋楼房,2××7年竣工。2009年上半年开始办房产证,具体办房产证的事情都是其弟王某7负责的,2010年年初房产证办下来了。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王某7和他兄弟开发房屋办房产证时,办证缴费费用有点高,让给他减免一点。在自己办公室交给自己4万元的办证费用,为王某7安排办理好房产证后,自己把这4万元留下没有交到县房产局入账。

(四)2009年,朱某2为办理抵押贷款和他项权证请被告人杨某某帮忙,后杨某某安排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县办事处为其评估后,收取朱某2上交的5万元评估费未入账,将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因经营化肥生意急需资金,以个人两处房产和沪泉复合肥厂房产从临泉县信用联社办理抵押贷款时,需要到临泉县房产局办理他项权证。就到杨某某办公室,委托杨某某帮自己缴纳5万元评估费。随后,就离开杨某某办公室去信用联社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了。很快,他项权证就办下来了。这5万元的评估费,杨某某没有给自己发票。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朱某2为办理他的两处房产和张某1的沪泉复合肥厂的厂房抵押贷款并让自己安排评估和办理他项权证。交给自己5万元让交评估费,这5万元没有入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县办事处的账,钱被自己个人开支了。后来,安排工作人员很快就把朱某2的他项权证办下来了。

(五)2011年,被告人杨某某为韩某1办理安徽好迪家居抵押贷款和他项权证,安排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县办事处办理抵押评估后,收取韩某1上交的20万元评估费未入账,将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韩某1办理相关房产资料,证明证人韩某1办理房产他项权证的情况。

2.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找杨某某以其家属李素兰的名字办理了交通东路北侧于王庄鸿翔花园的房产证,以其小孩舅李文起的名字办理了四化西路南侧肖洼村的房产证,以其女儿韩莉的名字办理了光明南路东侧的房产证,同年其还以好迪家居、华强置业办理了评估抵押贷款,于2011年年底,到杨某某办公室内,以评估费的名义将这2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某。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韩某1找自己先后办理了位于交通东路于王庄的鸿翔花园、肖洼新村的房屋、光明南路地税局东侧房屋这三处房屋的房产证。后来,韩某1为了用安徽好迪家居办理抵押贷款,又到办公室找自己帮忙。2011年年底,韩某1到自己办公室拿给自己20万元现金,并讲把评估费结算一下,不够的回头再补。自己收下韩某1交的这20万元钱,自己没有将评估费上交评估公司,这20万元钱全部被自己个人开支了。

(六)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为韩某1办理瑶海家居和华兴起重公司两个项目抵押评估,安排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县办事处为其办理后,于2012年年底将韩某1上交的20万元评估费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韩某1办理相关房产资料,证明证人办理抵押评估的情况。

2.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自己以其堂弟韩德生的名字办理了解放南大街的房产证,以瑶海家居、华兴起重公司办理了评估抵押贷款。2012年年底,在杨某某办公室内又以评估费的名义送给了杨某某20万元现金。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韩某1为了办理解放南大街的一处房产证、瑶海家居和华兴起重公司两个项目的评估时,交给自己20万元,并讲是评估费,收下这20万元钱,自己没有将评估费上交评估公司。这20万元钱全部被个人开支了。

(七)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某某以购买书籍、资料费等名义先后从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县办事处报销10.0486万元,并将这10.0486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纪念品、收藏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账务资料,证明其办事处的资金使用情况。

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杨某某经自己手报销发票,自己没有过问报销内容。只看见发票中的商品名称有资料和书等,实际自己没有见到过这些资料和书。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因为自己比较喜欢收藏一些纪念品、字画等艺术品,2006年至2011年自己将个人购买的纪念品、字画等艺术品的开支以书籍、资料等名义开具发票,并在临泉县办事处账上报销,累计报销了10.0486万元。

(八)1998年至今,被告人杨某某安排张某8(已判刑)将临泉县原房地产交易所位于临泉县银泉商场永丰街29号、31号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在2012年至2013年间,杨某某收取的租金8万元未入账,并将该款与张某8私分,其中杨某某得款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临泉县银泉商场永丰街房产相关资料,证明该两处房屋出租情况。

2.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3年交给杨某某两间门面房租共计8万元,杨某某分给自己1.2万元,这1.2万元被自己开支了。

3.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至今,自己和妹妹张可可在临泉县银泉商城永丰街29号经营一家可可彩妆店,门面是自己和妹妹租的。每年10月份左右交房租,2012年交2013年房租2万元,2013年交2014年房租2万元;2014交2015年房租2.2万元,2015年交2016房租2.6万元,2016年交2017年房租2.6万元。

4.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明自己系临泉县银泉商城永丰街31号商户。自己于2012年和2013年10月份左右,分别在店面交给张某82万元现金。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自己于2012年、2013年收到张某8所交的房产局两间门面租赁费共计8万元,自己分给张某81.2万元,6.8万元自己开支了。

(九)2010年,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出资113.5万元购买了阜阳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一处商铺,并将该处商铺对外租赁。2016年杨某某将收取的5万元房屋租赁费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阜阳阳光购买商铺合同及租赁协议,证明该购买房屋出租情况。

2.证人李某13的证言,证明2016年李春景收过房租后,给杨某某拿了5万元房租。

3.李春景证言,2016年,自己收取百福莱汽车美容公司房屋租金后,李某13让自己直接交给杨某某,自己就拿着5万元现金直接找到杨某某交给他了,并告诉他是阜阳阳光小区门面房租金,杨某某收下后,自己就走了。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自己以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的名义购买了阜台阳光商铺一套,购房款是由会计范某用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户资金支付的,总共付了110多万元。2016年7、8月份,李春景转交给自己5万元租金。实际上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还是由自己管理和控制的,资金也是由自己来支配的,这5万元租金被自己开支了。

(十)2014年上半年,在临泉县沈苑新城安置区施工管理过程中,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解决16万余元的电梯门套工程款,杨某某与李某7商议由沈苑新城安置区道路排水和绿化工程承包商李某14先垫付该工程款,并安排李某7协调办理此事。李某7多次要求李某14垫付该工程款,并答应在工程中给予解决,李某14一直未同意。

2014年9月临泉县房产局局务会研究使用项目管理经费支付电梯门套工程款,并于2014年12月转账支付给施工方17万余元工程款。2014年10月,李某14承揽的道路排水和绿化工程部分工程多次申请一直未拨付,李某14为尽快解决工程款拨付,便答应先垫付16万元电梯门套工程款,并分两次将16万现金交给李某7,后李某7将其中5万元分给杨某某,余款11万元被李某7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县房产局关于电梯门套经费研究会议记录;沈苑新城电梯门套施工协议书及拨款凭证;沈苑新城安置区道路排水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财政拨款凭证等资料,证明沈苑新城电梯门套施工及资金拨付使用的情况。

2.证人李某7证言,证明其在担任安置办主任负责沈苑新城安置房项目建设期间,以县房产局需要解决沈苑新城安置房增补电梯门套费用的名义收取李某1416万元现金。

2014年,杨某某安排自己找道路排水和绿化项目施工方李某14解决这16万元费用。2014年10月份,李某14来到自己办公室,分两次交给自己16万元现金。过几天,自己从这16万元中拿出5万元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给杨某某,余下的11万元钱被自己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

3.证人李某14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夏天,县房产李某7跟自己说现在二期安置房电梯口门套招标漏项了,这个钱政府不给增加,没地方出,需要资金16万元左右,让自己想办法给解决一下。2014年9月底10月初,自己分两次凑够16万元到县房产局李某7办公室,交给了李某7。

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听李某7讲最近工地上有100多个电梯门套需要找人安装。自己与李某7约定了工程内容、承包方式、价格等,并于当天签订了电梯门套施工协议书。大概20天左右就完成了。这个电梯门套工程总价大概是17万元左右,工程完工经审计后,县房产局于2014年年底一次性把工程款拨付给自己的。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沈苑新城安置区二期房屋主楼建好后,电梯交付使用时,李某7讲电梯门套安装的事情,讲李某14垫付钱款。2014年下半年,李某7到自己办公室把门关上,交给自己5万元现金,李某7分得一部分,具体多少自己不知道,李某7讲上次单位已经处理过的钱。后来,这5万元被自己个人开支了。

三、关于挪用公款的事实

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临泉县房产局副局长、局长期间,个人决定将临泉县房产局实际控制下的阜阳和德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简称临泉办事处)845万元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至今尚有250万元未归还。分述如下:

(一)2006年12月,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40万元钱借给其小孩舅牛某4使用,牛某4将该款用于海克渔具公司验资后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安徽省临泉县海克渔具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

2.证人牛某4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外甥苑某在临泉县单桥镇经营临泉县海克渔具公司,公司急需资金验资,自己就帮他从杨某某那里借了40万元钱。该款已经还了,记得只用了几天。

3.证人苑某证言,证明2006年,自己在临泉县单桥镇经营临泉县海克渔具公司,公司增资急需资金验资,就从牛某4那借了40万元钱。这40万元钱只用了几天,验完资自己就还给牛某4了。

4.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安排自己从公司账户转给临泉县海克渔具有限公司40万元钱做验资使用。之后自己就按照杨某某的安排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号转了40万元到临泉县海克渔具有限公司账号。没过几天,这40万元钱对方又还回来了。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其小孩舅牛某4成立了临泉县海克渔具有限公司,牛某4讲他想找自己借40万元用于公司验资,后自己安排会计范某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户上转给海克公司40万元现金。没过几天,海克公司验资完后,牛某4就把这40万元钱还到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户上。

(二)2011年,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200万元钱借给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刘某12使用,刘某12将该款用于工程竞标后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及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部分资金支出的情况。

2.证人刘某12的证言,证明2011年,当时正在筹资购买政府拍卖的一块地,因为资金紧张,就想让杨某某帮忙周转四、五百万元,杨某某也答应帮忙。很快,这笔200万元的资金就打入其公司账户了。因为没有拍到这块土地,质保金退给公司后,自己就把这200万元退给杨某某了。

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安排自己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户转一笔200万元资金到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杨某某讲阳光房地产公司参加一个竞标需要交一笔保证金。于是自己就按照杨某某的安排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号上给阳光房地产公司转了200万元资金,当月阳光房地产公司就把钱还了。实际上,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和阳光房地产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刘某12经营的,自己和他关系也不错。2011年,刘某12电话联系自己讲他正参加一个工程竞标,急需缴纳200万元的保证金,他现在资金周转不开,让其借给他200万元应急。答应刘某12后,就安排范某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户转200万元钱到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大约过了一个月,刘某12就把这200万元还到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户上。

(三)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50万元借给建筑商韩某1使用,韩某1将其用于收购粮食资金周转后归还。2014年,杨某某将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200万元借给韩某1使用,韩某1将其用于工程建设中,并于当年归还。2015年,杨某某将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100万元资金借给韩某1使用,韩某1将其用于工程建设中,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阜阳市亿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账户及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部分资金支出情况。

2.证人韩某1的证言,自己经营的生意比较多,除了开发房地产外,2008年还成立了一个阜阳市亿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用于收购粮食,在2012年9月份,因为收购粮食缺乏资金,就从杨某某那借50万元资金周转一下,他安排人把50万元钱转给自己,后来知道是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通过银行汇兑的。过了两三天,粮食卖掉后,就把50万元还给了杨某某。2014年5、6月份,因为开发房地产急需资金,就想从杨某某那先借200万元应一下急。杨某某勉强同意了,并让自己提供银行账号,然后没有两天,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通过银行汇兑向自己公司付款200万元,过了好几个月后,从银行借贷了一笔钱,把这笔款还了。2015年上半年,公司的资金非常紧张,杨某某就讲他先给自己想想办法,后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户上转给自己的一个银行卡号上100万元,这100万元至今未还。

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是2012年9月份,杨某某安排自己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户转给阜阳市亿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50万元钱。当月,这50万元钱对方又还回来了。2014年6月份,杨某某和自己讲阜阳市亿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急用钱,让自己先从账户向他们转200万元。因为杨某某是县房产局局长,自己就按照他的安排向阜阳市亿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转了200万元。直到2015年2月阜阳市亿丰粮油有限公司才把这200万元还掉。2015年5月份,杨某某又安排自己从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账务转给阜阳亿丰粮油100万元,自己就按杨某某的安排又转给阜阳市亿丰粮油有限公司100万元现金。在这期间,本人多次催杨某某,让他们把资金转回来,但是直到今天阜阳市亿丰粮油有限公司也没有把这100万元钱还掉。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的一天,韩某1打电话讲他要收粮食,想从自己这借50万元钱周转一下,因为关系不错,就答应借给他。就安排会计范某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户转给他50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韩某1又把这50万元钱还到临泉办事处账户上了。2014年6月的一天,韩某1又到其办公室找自己借200万元钱,他因建设工程急需资金周转。韩某1这次借款数额太大,但考虑到关系不错,他正遇到难处,还是答应借给他。这次也是自己安排会计范某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账户转200万元到阜阳市亿丰粮油有限公司的。过了几个月,韩某1才把这200万元还给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2015年5月份的一天,韩某1到其办公室讲他手中资金周转困难,让自己再借给他100万元,这次也是自己安排范某转100万元到阜阳市亿丰粮油有限公司的,直到现在韩某1也没有把这100万元还给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

(四)2013年,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30万元钱借给原艾亭镇书记朱治清使用,朱治清将该笔资金用于工程竞标后归还。2014年,杨某某将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50万元资金借给原艾亭镇书记朱治清使用,朱治清将该笔资金用于工程竞标后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李小侠账户及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部分资金支出的情况。

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安排自己从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账号上给一个叫朱治清的人转30万元资金,之后,自己就按照杨某某的安排往朱治清账号上转了30万元钱。没过几天,这笔30万元钱就还了。

3.证人李某12的证言,证明自己和朱治清是2003年左右认识的,关系比较好,他个人也承揽一些建筑、绿化等项目工程。李小侠是自己家属,李小侠银行卡账户也收到过这笔50万元的资金。这50万元不是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支付给我们的业务款,这是朱治清为了承揽工程缴纳投标保证金时,从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借的资金,只是从自己家属账户周转一下。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李小侠是李某12的妻子。2014年下半年,朱治清和李某12参加一个竞标活动,保证金没有凑齐,找自己借50万元现金。后来,经自己安排范某后,她从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账户转了50万元钱到李小侠的账户。大概过了一个月,朱治清讲竞标结束了,他又把这50万元资金还到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账户了。

(五)2015年,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35万元钱借给建筑商张某3使用,张某3将该笔资金用于经营书画艺术品。该笔资金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部分资金支出的情况。

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5、6月份,自己因做书画艺术品资金周转困难,从杨某某那里借50万元,杨某某安排自己和范某联系,范某很快把这35万元钱转给本人了,因为手头资金紧张,这35万元钱,一直没有还给杨某某。

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安排自己从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账号上给张某3转35万元资金,张某3提供给自己一个宋龙武银行账户,自己就按照杨某某的安排往宋龙武账号上转了35万元钱。这之后,自己多次催杨某某,至今这笔35万元钱也没有还。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和张某3及宋龙武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张某3是自己的一个书画朋友。2015年5月份,张某3因经营书画生意急需周转资金,想跟自己借50万元钱。随后自己就打电话安排范某,让她从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账户上转给张某335万元钱,并让张某3给范某出了借条。直到现在,张某3也没有把这35万元钱还给自己或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

(六)2015年,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40万元钱借给建筑商周军使用,周军将该笔资金用于承揽和装修工程后。除2016年6月归还25万元外,余款15万元金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部分资金支出的情况。

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安排自己从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账号上给一个叫周军的人转40万元资金。后自己就按照杨某某的安排往周军账号上转了40万元钱。在2016年6月份的时候,周军还给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账号25万元钱,至今还有15万元钱没有还。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周军是自己在安徽省建筑学院的同学。2015年下半年,周军和自己讲他在亳州弄了一个装修工程,想从自己这借40万元资金进行周转,自己当时就安排范某从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的账户上转给周军40万元钱。直到2016年的5、6月份,周军才还给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25万元。余下的15万元,到现在周军也没有还给自己或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

(七)2015年,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100万元钱借给其朋友王萍使用,该笔资金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王萍账户及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部分资金支出的情况。

2.证人庞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杨某某让其通过亨丰公司的账号转给他朋友王萍100万元钱。没有几天,杨某某把100万元转到亨丰公司账户,让自己转给他的朋友,当天,自己就安排公司会计韦玲把这100万元钱转给了杨某某的朋友。自己根本就不认识王萍,公司和王萍也没有业务往来。

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8月初的一天,杨某某安排自己从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账户上转给临泉县亨丰土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100万元钱。过了两天,自己就按照杨某某的安排转给临泉县亨丰土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100万元资金。直到现在临泉县亨丰土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也没把这100万元资金还掉。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份,其朋友王萍说她儿子在美国上学需要用钱,想向自己借100万元钱。没有办法自己就想从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的账户上转100万元借给王萍。这笔钱直到现在她也没有还给自己或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

四、关于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和韩某1计议,使用临泉县房产局所有的位于临泉县第一中学北门的房产抵押物贷款归韩某1使用。杨某某遂授意陈岭(另案处理),将临泉县第一中学北门的临泉县房产局房产,违规办理产权证为临泉县德和评估公司的房地产权证。后杨某某将房产证交给王某10(另案处理),并安排王某10出具房产的估价报告。王某10在明知该处房产属临泉县房产局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17日仍以阜阳德和评估公司的名义违规出具估价报告,并将估价报告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又将该估价报告交给陈岭,安排陈岭制作他项权证。

韩某1拿到杨某某交给的房产证、估价报告、他项权证后,到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其侄子韩垒垒名义申请贷款800万元。在韩某1申请贷款过程中,杨某某、王某10、郑涛作为临泉县和德评估公司股东,对该公司的虚假房产抵押出具贷款授权书,并在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要求的临泉县德和评估公司签字样本、抵押承诺、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资料上签名盖章。2014年2月28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对韩垒垒批贷770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该笔贷款发放后被韩某1使用。

韩垒垒名下77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原临泉县信用合作社)催要未归还。截至2017年6月22日,贷款人韩垒垒共欠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770万元、利息14.463167万元、罚息35.33145万元,共计819.794617万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档案资料,证明2014年2月28日韩垒垒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77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不锈钢,贷款抵押物为临泉县德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泉县人民西路,房产证号为临房字第**,房地产他项权证为2014字第0177号,权利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该房产经阜阳德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房估字(2014)017号估价报告评估价值2065.41万元,估价人员为王某10、赵某2。截止到2017年6月22日,该笔贷款本息819.794617万元未偿还。

2.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经临泉县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档案室查询,房房产证号为临房字第**产权人为安徽好迪家具有限公司,房地产他项权证2014字第0177号的抵押人为彭向华,地址为临泉县水榭花都小区,未查询到临泉县德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有房产档案登记信息资料。

3.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相关文件,证明文件要求房地产评估咨询机构要彻底与政府部门在人员、财物、职能、名称等方面脱钩,注销房地产评估师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一级评估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应当以评估机构的名义,并加盖公章。

4.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说明,证明韩垒垒贷款770万元,到期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到期前多次联系其还钱,均联系不到,后找到抵押人临泉县德和房地产评估公司法人王某10,其拒收。后到抵押物地查看,抵押物良好,该行正准备对该笔贷款提起诉讼。

5.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杨某某安排自己用房产局办公楼下面的门面房抵押贷款720万元,本人是以其侄子韩垒垒的名字办理的贷款,2014年自己用杨某某的博才幼儿园贷款700万元,是以自己公司办公室主任王玉良的名字办理贷款,这两笔钱都被自己做生意用了。和杨某某约定以博才幼儿园和房产局门面房贷款,银行利息由自己支付,另外再支付给杨某某2分的利息好处。2013年,因为杨某某的朋友张某3在外面欠的款比较多,杨某某给张某3办理的房产证和抵押贷款不符合规定,被债权人知道了,他们要告杨某某,杨某某就让自己先把张某3的欠款还上,本人总共替张某3还了1775万元欠款,后来张某3以房产作价还给自己910万元,杨某某通过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还给自己100万元,加上支付的利息,现在张某3还欠自己785万元。2014年年初的一天,自己到杨某某办公室讲替张某3还款压力大,让他想办法给自己找处房产抵押。并问他,可能用一中北门房产局的房产抵押,杨某某同意了,没过多久,杨某某告诉自己办好了,让自己到他办公室去拿,自己就拿着杨某某给其的产权证、评估报告和他项权证在临泉县信用社贷款770万元,自己也没有给杨某某好处费,办贷款过程中也没有直接和陈岭、王某10联系过。

6.陈岭的证言,证明不是2012年就是2013年,有一天上班时间,在杨某某办公室,他交给自己一张房屋平面图,让自己按照图纸给他制个房产证,还特别安排自己不要让其他人知道,当天下午等同事们都下班走后,本人就根据图纸用三楼制证办公室用专门制证的电脑打印出这个房产证,当时自己没有加盖监理处公章,直接就把这个未盖章的房产证送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给他了,杨某某一直在他办公室等着我。过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杨某某又叫自己到他办公室,他交给自己之前制作的那个临泉德和评估公司的房产证,临泉信用联社抵押到款合同还有临泉德和公司的一份估价报告,让其给制个他项权证,当天自己又用房产局三楼制证办公室专门制证的电脑打印出一张他项权证,也没有加盖监理处公章,就直接把未盖章的他项权证交给杨某某了,杨某某安排自己办理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都没有走正常程序,没有经过审批,没有档案,都是自己用制证的模板直接打印出来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的编号是自己随意编的号,是从制证电脑的模板上直接打印出来的,从制证系统里肯定是查不到,因为这两个证都没有从系统里走,没有相关资料,从系统里也过不了,也制不了证。杨某某是房产局时任局长,他安排的事自己不办不行。

7.证人王某10的证言,证明当时国家有文件要求,房产局评估业务要与房产局脱钩,临泉县房产局就挂靠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业务。2006年底自己负责评估科工作的时候,房产局开展评估业务就已经以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了,估价报告上加盖的也是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但是这个章不属于自己保管。2012年底自己个人成立临泉县德和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后,县房产局评估科没有专业人员,这个科室就不存在了,阜阳和德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的业务也基本不再开展了,不过受杨某某安排,本人记得还用评估公司的名义做过两次估价报告,一次是帮杨某某的幼儿园抵押贷款,给房产局办公楼下的一楼门面办的估价报告,一次是帮杨某某作抵押贷款,给一中北门对面房产局的房产做的估价报告。2014年天很冷的时候,一天上班期间,在杨某某办公室内,杨某某递给自己一个房产证,让其把这个房产证给他做一份估价报告,房产证的产权人是自己德和公司的名字,当时自己就问杨某某公司哪有房子,杨某某讲这是一中北门对面房产局的门面楼,没事,用过钱,会还上的。杨某某还讲就用阜阳和德公司的名义评估,他当时态度很强硬,自己就答应了。当时拿着产权证回到自己办公室,做好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上加盖了自己和赵某2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印章,第二天就把制作好的两份估价报告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给杨某某,这个产权证上的房屋产权是房产局的,但是办在自己公司的名下,自己的公司名下没有产权。2012年临泉县德和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成立时,自己的估价师就注册德和了,本人以阜阳和德公司的名义做的估价报告,加盖的事自己和赵某2的估价师印章,赵某2不知道,这个估价报告是无效的。自己把估价报告交给杨某某后,停的时间不长,杨某某又让自己到他办公室,杨某某拿出一摞资料,让自己在上面签名,记得是银行贷款资料及阜阳和德公司相关资料,有一份是抵押担保贷款合同,这几份银行贷款资料和阜阳和德公司资料都是空白的资料,上面的签字栏也是空白,自己拿着这些资料回到办公室,直接在资料上加盖了个人印章和阜阳和德公司的印章,然后又把这些资料送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给他,杨某某看后又让自己在资料上面签名,本人又按照他的安排在资料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杨某某安排自己做估价报告时讲是他自己贷款用,后来才知道是以韩垒垒的名义贷款给韩某1用,以前不知道具体数额,认为贷不出款,一个是自己的章在阜阳和德评估公司就是废章,还有一个是这个房产证的内容是假的,银行到房产局进行抵押物查询就会查出来,现在才知道韩某1以韩垒垒的名义,用这处房产在县信用联社贷了770万,而且到现在也没有还。

8.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自己为了韩某1贷款的事情,安排陈岭把临泉县房产局位于临泉一中北门的一层门面房,以临泉德和评估公司的名字办理房产证和他项权证,然后借给韩某1抵押贷款使用。后来韩某1用这处门面房向银行贷了770万元。虽然韩某1和自己约定给自己2分利息,但是一直没有支付给自己。韩某1没有钱了,据本人了解,韩某1从社会上借了不少高利贷,仅利息就还了上亿,另外他所开发的楼盘因为不能按期交付,政府怕因此引发社会矛盾,把他的固定资产都控制了,他现住也没有钱去还银行贷款。

9.鉴定意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书:经鉴定,截止到2017年6月22日,以韩垒垒名义贷款770万元造成本息损失总额为819.794617万元。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案件移送函,证明2017年1月13日临泉县纪委监察委员会将杨某某犯罪问题及线索材料移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商请提前介入函,证明2016年11月20日临泉县纪委商请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

3.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1月12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某涉嫌受贿、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案立案侦查。

4.杨某某户籍证明,证明杨某某于1968年9月1日出生,籍贯为安徽省临泉县。

5.杨某某任职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杨某某1986年11月开始在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工作,1998年4月至2004年9月任临泉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所长,2004年9月至2009年3月任临泉县房产局副局长,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任临泉县房产局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2009年10月至2013年1月任临泉县房产局局长(副科),2013年1月至2017年任临泉县房产局局长(正科)。

6.前科证明,证明杨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7.到案经过,证明杨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一案,系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在移送前,临泉县纪委已掌杨某某受贿27.458万元的事实,其又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受贿贪污714.5286万元的事实及挪用958.5万元公款的事实。在侦查期间,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侦查,2017年1月13日9时传唤杨某某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同日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2017年1月14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对其执行拘留。

8.涉案款物处理情况中共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附光盘2张,证明临泉县纪委暂予扣留杨某某4万元、庞某215万元、杨萍20万元、牛某220万元、周军15万元共收回违纪资金74万元。

9.阜阳市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变更登记资料及临泉县办事处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等资料,临泉县德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等有关资料,证明阜阳市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阜阳市房地产评估交易所,是于2000年12月份由阜阳市房地产评估交易所脱钩改制成立的民营股份制企业,主要在全市范围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包括房地产抵押评估、转让评估、房屋拆迁评估、司法裁决评估、房改评估等评估业务。2003年成立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临泉办事处以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阜阳市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临泉办事处的业务指导,临泉办事处自己管理办事处的人财物,2016年6、7月份阜阳市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注销。

10.杨某某自述材料及李某7涉嫌贪污罪书证,证明2016年11月18日杨某某检举李某7涉嫌贪污白蚁防治所钱财,后经侦查核实李某7收受刘某12缴纳的5万元白蚁防治费未上交入账,被李某7占为己有。

11.起诉意见书,证明2017年7月18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2××7年李某7贪污刘某12上交的白蚁防治费3.5万元。

12.视听资料,讯问杨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随案移送,证明经审查内容与笔录一致,无非法取证情形。

13.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明本人是从2003年1月份左右开始担任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2015年7、8月份不再开展业务,但是公司没有注销。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界首、太和开设的有业务代办点,这两个地方没有营业执照。临泉有办事处,有营业执照。

2003年,时任临泉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所长杨某某找到自己,与其协商临泉县房产局房产评估所和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合作事宜,二人商定:临泉县房产局房产评估所和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临泉办事处以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临泉办事处的业务指导,临泉办事处自己管理办事处的人财物,口头约定给业务指导费。2016年6、7月份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县办事处注销。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公司既没有对临泉办事处投入资金,也没有对临泉办事处派驻工作人员。按照住建部的文件要求评估业务要与房产局脱钩成立社会机构,但是这项业务是可以收取费用的,房产局是自收自支的单位,没有了这部分收入单位部分职工的工资发放都成问题,当时杨某某为了保障单位职工的工资发放,需要这部分收入,但临泉县没有成立评估公司的资质,所以才和其谈的合作。临泉办事处成立之初因为本人和杨某某的私人关系还可以,就没有谈过指导费的事,那时候临泉办事处的收入很少,勉强够发放职工工资。到2008年、2009年的时候临泉办事处的业务开展的比较好,收入也多了,其才想到这一块,但是只是口头和杨某某说了一下,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较真去要。

杨某某逢年过节的都会安排人员拜访本人,临泉办事处只是借用其公司的名义,实质上临泉办事处的人员是原临泉县房产局评估科的人,他们借用其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也是为了解决工资问题,所以就没提这块。大概在2009年左右,临泉办事处业务开展较好时给过一、两次,每次都是给1万或者2万,具体也记不住了,给这个钱也是为了堵公司其他人员嘴,其印象中开票了。这之后,临泉办事处的业务都是他们自己做的,就没有再向公司交业务指导费。办事处的人事、财物等都是临泉县办事处自己在管理。其不了解临泉县办事处的收入情况,也不了解临泉县办事处的开支情况。临泉办事处的评估业务都是由他们自己承揽和办理的,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不负责拓展业务。根据这两个代办点的效益情况每年收取8-10万元的业务管理咨询费,每次都开有发票。都是以评估费的名义开的发票。因为本人是公司法人,偶尔有事到临泉办事,才会顺道到办事处看看。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主要业务也是进行抵押评估、转让评估,这两项是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的主要收入来源。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2003年成立时,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任命杨某某为临泉办事处经理,2××7年免去杨某某临泉办事处经理职务,任命赵某2为临泉办事处经理。但实际上赵某2没有管过临泉办事处的事情,临泉办事处的具体事务都是杨某某负责管理。因为临泉办事处的人员都是房产局原评估科的人员,杨某某是临泉县房产局的负责人,由他来管理,能够更好的开展工作。理论上临泉办事处的收入应该上交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一定的业务指导费之后,剩下的收入都是临泉办事处所有,实际上收入都是临泉办事处在控制着。临泉办事处有自己开支的权利,但是要履行形式上的报账手续,临泉办事处的开支在2××7年之前杨某某担任临泉办事处的经理时都是杨某某签批的,2××7年之后因为赵某2不想管事,没办法后来临泉办事处的报账手续都是经本人签批,但是开支的具体内容自己都不看,直接就签批了。大概是2010年左右,本人嫌签批麻烦,就和杨某某商量,让杨某某代其签本人的名字履行签批报账手续,后期的报账手续基本上都是杨某某以本人的名字签批的。事实上,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都是由杨某某来负责和管理的。大概是在2010年期间买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是在购买门面房之前,临泉办事处没向其汇报过,也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只是事后报账时,找本人签字时候其才知道的,本人也只是履行报账签批手续。事实上,本人和赵某2只是在临泉办事处挂个名字,实际业务开展、人员调整、资金管理都是由杨某某说了算。临泉县办事处购买房屋以及要怎么处理不需要向本人汇报。因为当时杨某某已经担任临泉县房产局副局长,杨某某讲临泉县办事处报账再由他签字审批不太合适,就想让本人来签字规避一下,其才答应在相关开支票据上签字的。

2013年临泉县又成立了一个德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的业务不再开展了,而且每年要对营业执照进行年审比较麻烦,杨某某就提出把它注销了,但是一直拖着没有办理。直到2016年6、7月份,杨某某电话联系本人讲要把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注销掉,后续的手续都是临泉县房产局会计范某办理的,账目资料和资金都上交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了,后来房产局会计范某又把账目都拿回去了。当时杨某某和其讲临泉办事处账户中还有160多万元,临泉办事处注销后账户的钱就不能动了,这些钱先转到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自己同意了。后来这笔钱就转到了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工行的账号内了,到账后十来天左右,本人打电话给杨某某讲把这笔钱先转到其私人账号上,杨某某在电话中表示同意,之后其就通过网上银行将这笔钱转到了本人工行的银行卡上。

14.证人李某9的证言,证明2003年的时候,因业务发展需要,临泉县房产部门需要成立一家房地产评估咨询机构,当时临泉县房产部门只有杨某某一个人具备评估师资格,临泉县房产部门不具备成立房地产评估咨询机构的资质。为了顺利开展评估业务,2003年4、5月份的时候,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就挂牌了,杨某某担任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的负责人。成立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的初衷一方面是为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部分职工的工资发放问题。

临泉办事处的组成人员全部都是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的职工,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对办事处的定性是一个自收自支的子机构,可以解决部分职工的工资发放问题,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可以任意调配办事处的组成人员。因为杨某某当时是临泉县房地产交易所所长(2005年房地产交易所变更监理处,杨某某任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兼任监理处主任),评估业务属于房地产交易所的业务范围,而且是他出面与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谈的合作事宜,所以在开班子会议时就决定任命他担任办事处负责人了。因为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成立之初,临泉县就这一个评估公司,所以社会上的人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的时候,都是先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然后办理者自己去和德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完毕后再拿着和德公司的评估意见书来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成立后,里面的人员都是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的人,他们都是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的事业编制,都是经过人事局核编的,但是他们的工资不是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发放,都是经过人事局核过人员工资后,把核过的工资文件交到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管理,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的会计就根据这个核过的工资文件所核的数目的60%,给其人员发放工资。工资来源就是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收取的评估费用,他们属于自收自支。收取的评估费由评估公司临泉办事处来支配,临泉县办事处另立账户记账,但是记账还是县房产局的会计范某做的,办事处的人事、财务及开支都是由杨某某来管理的。

2006年本人曾安排杨某某使用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的20万元款购买汽车,用于县房产局使用。后来,因为单位用车超标,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购车资金来源,自己也受到了处理,这20万元钱县房产局不得不还给阜阳和德临泉县办事处。自己在任临泉县房产部门负责人期间安排过杨某某从房地产交易所拿出一部分收益用来作为临泉县房产部门的人员工资。杨某某先后担任房地产交易所所长、房产局副局长,还兼任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处的负责人,他有权从和德收取的评估费中调取资金使用,至于他是否调用和德公司的资金用于交给房地产管理处发放工资,自己不是很清楚,和德的会计应该清楚,他要是从中调取资金的话,账目上会有反映。如果杨某某从和德调取资金交给房地产管理处发放工资,这个工资发放后,县房产部门不会将这个资金作为借款处理,因为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是临泉县房产部门的子机构,所以也不会还。自己还安排过杨某某让他想办法逢年过节的时候给单位职工发点福利,至于杨某某是从哪里解决的资金,自己从没问过。

15.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明2003年,其当时是临泉县房产局副局长。在2003年一次临泉县房产局领导班子开会的时候,李某9讲到按照上级规定,临泉县房产局要成立一个新的评估机构,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具备评估师资质的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任房地产交易所所长杨某某提议以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的名义和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房产局出人成立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借用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评估业务。当时李某9讲过之后,其他班子成员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就这样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就成立了,杨某某担任临泉办事处的负责人。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是临泉县房产局的二级机构,属于临泉县房产局管理。当时成立临泉办事处就是经过临泉县房产局领导班子开会研究的。临泉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都是临泉县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当时成立临泉办事处就是为了更好的开展评估工作。临泉县办事处的日常管理都是副局长杨某某负责管理的,虽然表面上是挂靠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实际上都是房产局来管理的。临泉县房产局和临泉办事处的会计都是范影(范某),在2××7年时李某9局长受处理就是因为用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的钱购买公车超标,而且自己记得在一次开会的时候杨某某也讲过用临泉办事处的收入发聘用人员工资的事,所以对临泉办事处的收入临泉县房产局是有支配权的。

16.证人冷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底,临泉县房产局挂靠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了临泉办事处,用于开展评估业务。在房产局领导班子会议上局长李某9讲根据要求临泉县房产局要成立一个评估机构,但是临泉县房产局达不到条件,没有办法成立评估机构,时任房地产交易所所长杨某某提议以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的名义和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借用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评估业务。当时为了临泉县房产局更好的开展评估工作,班子成员对李某9的提议都没有什么意见,就通过了,当时有没有做会议记录自己记不清了。在2003年时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就成立了,杨某某担任办事处的负责人,具体操作都是由他来做的。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是临泉县房产局的二级机构,工作人员都是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临泉办事处也是受副局长杨某某直接领导。虽然表面上临泉办事处挂靠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实际只是向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象征性的交一部分管理费用,其他的事项都是临泉县房产局来进行管理。办事处账务和房产局的账务都是房产局的会计范影一个人负责,办事处的收入有一部分也用于房产局的开支。记得在局领导班子开会时,杨某某讲过,聘用人员的工资发放困难,从评估公司临泉办事处的收入中拿出来一部分用于发放聘用人员的工资,但是有没有会议记录自己不清楚。其他的临泉办事处的收入是否用于房产局的开支自己就不清楚了。

17.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明2003年,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在单位领导班子会上,李某9局长说过杨某某向他提议,为适应市场业务发展需要,单位和阜阳市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阜阳市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借用阜阳和德公司的资质开展评估业务,既可以拓展业务范围,也可以增加单位收入解决部分职工的工资发放问题。会上,单位领导班子一致同意由交易所所长杨某某具体负责和阜阳和德公司联络合作事宜。临泉办事处是2003年成立的,杨某某是办事处法人代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都是临泉县房产局的职工,除每年上交阜阳和德公司部分管理费外,其余收入作为办事处收入单独入账,办事处是自收自支的房产局下属机构,自负盈亏。从2003年成立后,办事处的人员作为县房产局的一员,一直都参加单位平时的点名和开会学习等活动。

18.证人张某11的证言,证明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是2003年成立的,杨某某是办事处法人代表,李某3是负责人,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都是临泉县房产局的职工。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成立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因为这些事情都是领导班子做的决定。从2003年成立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一直到2012年,办事处的人员一直都参加临泉县房产局平时的点名和开会学习等活动。

19.证人韦某4的证言,证明2003年,开展评估业务需要正规的评估报告,而临泉县房产局因为没有资质,临泉县房产局就在2003年底,挂靠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了临泉办事处才能开展业务。记得当时在房产局领导班子会议上局长李某9讲根据要求临泉县房产局要成立一个评估机构,但是临泉县房产局达不到条件,时任房地产交易所所长杨某某提议以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处的名义和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来开展业务。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挂靠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他们的名义开展评估业务,人员都是房产局房地产管理交易所的人,每年交给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管理费。当时班子主要领导成员也没有意见,2003年时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就成立了。杨某某负责办事处的各项事务,具体操作都是由他来做的,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也都是县房产局交易所原班人马,人员是由县房产局来管理。虽然挂靠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但每年只是象征性的向他们交一些费用。临泉办事处的收入和开支情况由杨某某负责,具体情况自己不知道。

20.证人王某10的证言,证明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无法干涉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的人员组成与财务支配权,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实际上独立于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只是借用其资质。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实际是由临泉县房产局控制和管理的。2006年底,本人到县房产局评估科担任评估科负责人,2006年以前评估科是由监理处副主任李某3负责的。评估科的工作人员都是县房产局的职工,人员流动比较大,都是局内部人员调整的。2012年9月以前,评估科的业务是挂靠在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名下的,房屋价值评估业务是由评估科的工作人员来完成的,但是出具评估报告时盖的是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的业务专用章。2006年本人接手评估科时,业务就是这样开展的。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的账务情况本人不清楚,没有单独请会计,账务是由房产局会计管理的,评估费用是由房产局统一收取支配的。因为工作人员是县房产局的职工,职工的工资也是房产局发放的,不可能同时拿两份工资。根据委托人委托,开展拆迁评估、抵押评估、转让评估等评估业务,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根据标的物价值不同,收费的区间一般在标的物价值的0.8‰-1.5‰。杨某某签批后肯定会有优惠,具体多少不知道。评估费用是由房产局统一收取支配的。评估人员按照临泉县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根据评估标的的价值核算出应该收取的评估费用,给委托人开具收费单,委托人拿着收费单到房产局收费室交纳评估费用,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不单独收取费用。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在未交评估费用的情况下,就把评估报告拿走了。

有些委托人在拿到评估人员核算的收费单后,会去找杨某某重新签批要求给予优惠,至于杨某某会给予多大减免或优惠幅度,不清楚。有时候,杨某某也会打电话给本人并安排先把评估报告给委托人。既然局长杨某某这样安排了,本人就直接让委托人先把评估报告拿走了。凡是没有交评估费就拿走评估报告的,都是经杨某某安排过的,杨某某是县房产局领导,他没有讲什么时间让委托人交评估费,反正有损失也是房产局的损失,大家都是按月拿工资的,所以也就没有人去追问未收取评估费的事情。

2012年下半年,本人和郑涛、杨某某三人出资50万元成立了临泉县德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与代理、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业务。公司人员都是自己从社会上招聘的,除本人和杨某某之外,没有房产局在职工作人员。实际上整个公司的股权都是本人的,只是因为成立房地产评估公司要求必须有3名以上的房地产评估师出资才能成立,成立公司认缴的50万元资金实际都是本人出的,郑涛和杨某某都只是挂名股东,自己借用他俩的评估师资质,本人从来没有给他俩分过红。给郑涛按月发工资,算是他的挂靠费和报酬,每月工资是1300元,他的工资一直都是按月结算的。给杨某某也是按照每月1300元的挂靠费算的,但是他讲暂时不用钱,所以从成立公司至今一直没有跟他结算过。

临泉县德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县房产局签的有房屋租赁协议,公司每年向县房产局交1万元的房屋租金。公司自己请的有会计,依据临泉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标的的价值核准评估费用,由会计人员统一收取评估费用。郑涛或杨某某没有权收取评估费用,都是公司会计统一开具票据,收取评估费用后,委托人提供交费收据后再出具评估报告。郑涛和杨某某不具体做评估业务,他们也不应该收取评估费用。自己在开展房屋评估业务过程中,杨某某曾安排其,让自己在评估费用上给他朋友以优惠。有时也存在先出具评估报告事后再补缴评估费的情况,一般自己都会让委托人写个欠条,等年底时再和他们结算。

21.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自己只知道阜阳和德临泉办事处是2003年左右成立的,是由公司法人代表丁某2负责的,具体成立情况不知道。自己从来没有参与过临泉办事处的经营活动。经本人辨认,这是公司下的文件,临泉办事处之前是杨某某负责,当时杨某某已经是房产局局长,不方便担任办事处负责人,本人是估价师,单位就让自己在临泉办事处挂个名,不用参与临泉办事处的事务。事实上,本人只是在临泉办事处挂个名字,临泉办事处具体的经营自己没有参与,也从来没有到临泉办事处上过班。

22.证人刘某13的证言,证明杨某某从本人这请的书画中购买了几十幅字画(至少有30幅以上,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本人印象深刻是杨某某购买姚迪雄字画。大概是2010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自己邀请姚迪雄来临泉县进行2次艺术交流活动,姚迪雄的画比较贵,每幅画都在1万元以上(上不封顶),书画价格都是购买者和书画家谈,具体每幅画的成交价格本人不清楚,杨某某购买姚迪雄的画时,本人建议他购买一张收藏就行了,杨某某认为他的画好,买的比较多,具体几副自己不知道,杨某某也曾购买过孙鸣邨的花鸟画,孙鸣邨的花鸟画每幅都在一万元左右,本人只知道杨某某买他的画,具体买了几张不清楚,本人每次邀请书画家来,杨某某都会购买,他看中的字画会多买几副,本人只是负责联系书画家和通知书画家爱好者,具体事项是由他们之间谈的,大部分购买者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字画,杨某某也都是用现金支付的购画款,因为价格不等具体数额很难估算,但是至少也花了十几万。

23.证人牛某5的证言,杨某某从本人请的书画家中购买了约有100多幅书画,印象深刻的有几次,大概是2008年左右,本人请吴团良在临泉县流水宾馆搞艺术交流会,杨某某购买了吴团良四、五幅字画,大概是2010年左右,本人请聂成文来临泉县流水宾馆搞艺术交流会时,杨某某也购买了几副字画,每次书画家来临泉作画时,书画价格都是事先定好的,每平方多少钱,书画家再根据购买者的要求,书写内容,具体价格是由购买者和书画家的经纪人或书画家本人直接谈,书画做好后,他们都是现金付的款,本人不经手书画款,不对销售书画款提成,也没有对销售做记录,每次杨某某购买书画时,都是现金支付的,本人大概估算了一下,杨某某从本人请的书画家手中买了100多幅书画,具体金额记不清,但购买书画款至少也有几十万元钱。杨某某也从其他购买书画,自己和杨某某就是在李光明请书画家的艺术交流会上认识的,每次有书画艺术家到临泉县搞艺术交流会时,杨某某有时间也都会参加,也会购买书画家的作品。

2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1998年4月至2004年9月本人在担任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所长期间主要负责房屋的过户转让、评估、抵押、租赁四项业务。在2004年至2009年,本人担任临泉县房产局副局长兼任监理处主任,监理处是2004年底由发证办和交易所两个部门合并成立的,监理处主要负责房屋的登记发证、转让、抵押、租赁四项业务,在担任副局长期间分管监理处、办公室、公房所。2009年至今担任临泉县房产局局长,负责临泉县房产局的全面工作。

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办事处成立之前,临泉县房地产评估业务由临泉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评估科负责。之后国家建设部要求房产局的评估部门脱钩改制,不再隶属于房产局,成立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2003年年初,当时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就自己是评估师,不能单独成立评估咨询公司,其就想到县房产局和阜阳和德评估公司合作成立临泉办事处,以阜阳和德评估公司的资质开展评估业务,收取的评估费还可以解决一部分职工的工资问题,本人就向时任房产局长李某9汇报了这件事情,李永辉让本人来具体办理这个事,自己就到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找到丁某2董事长,和他讲临泉县房产局想借用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资质,在临泉设立一个办事处,每年给阜阳市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交一定的管理费,丁某2也同意了。2003年4、5月份我们成立了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临泉办事处办公地点还是在县房产局办公大楼,工作人员都是临泉县房产局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职工,财务管理由房产局财务股长范某负责,本人担任临泉办事处的法人代表,业务工作由本人负责。大概是2××7年,因为组织上考虑到自己是临泉县房产局的副局长,不适宜兼任临泉办事处的法人代表,就让其辞去这个职务。自己就向丁某2讲了这个事,丁某2讲他从阜阳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委派赵某2来临泉办事处担任法人代表,具体事务还由本人来负责。虽然临泉办事处的法人代表变更为赵某2,但是赵某2只是挂个名,基本上不问事,其实临泉办事处所有的工作还是由自己来负责。2012底的时候,因为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的账上除了给职工发工资之外还结余了400多万元钱,自己担心时间长了这些资金不好处理,正好当时评估市场放开了,临泉县也成立了德和房地产评估公司,本人就趁机把阜阳和德司临泉办事处的业务停掉了,不再承接评估业务了。2016年7、8月份的时候,本人把阜阳市和德临泉办事处账上剩余的160多万元资金全部转到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了。临泉办事处没有和县房产局交易所严格意义的分开,临泉办事处职工都是县房产局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办公地点也是用县房产局的办公用房,用房也没有支付任何的费用。临泉办事处的主要业务是房地产评估和咨询业务,收入来源与县房产局房产证、他项权证等相关业务的评估费,费用支出分别是支付办事处人员的工资、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办事处的办公经费。临泉办事处的收入开支实际上都是由自己说的算,没有向阜阳和德评估公司汇报过,也不需要经过阜阳和德评估公司的审批和同意。

临泉办事处的收入主要是房地产评估费,工作人员按规定评估后,把评估费核算好以后,由客户直接去办事处收费人员处缴费,有个别客户和自己关系好的,会把核算好的费用单据交由其来签批,自己签批时会给点优惠,然后由客户去缴费。开支的审批情况是:2××7年以前本人是办事处的法人代表,费用都是自己签批的,赵某2担任法人代表以后,费用是由阜阳和德评估公司丁某2签批的,不过他只是履行程序,具体开支费用情况都是本人说的算,他也不具体过问。2010年,丁某2讲他签批费用太麻烦,这之后丁某2就让本人代替他在费用单据上签上丁某2的名字。临泉办事处的账务与阜阳和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账务也是完全分开的,临泉办事处的人员、财务、管理等工作是独立的,都是由本人来负责的。

本人收受的赃款除借给杨萍、牛某2、刘伟外,绝大部分都被自己用于购买字画、玉器、瓷器等物品了,还有40万余元赃款被自己用于家庭开支了,大部分都是人情往来使用的,自己平时的人情往来开支也比较大。

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前已退出赃款178万元,案发后通过亲属退出赃款160万元,除杨某某退赃外,中共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已追缴赃款74万元。

再查明中共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的杨某某用赃款购买的金砖、金块纪念币、银器、玉器等物品共计257件,字画条幅等物品共计1614幅。上述物品均在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扣留封存并予以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及请托人现金526.6989万元、价值6.4万元购物卡、一套价值63万元的房屋、一块手表、两幅字画、两箱白酒和两块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报支出的方式,将房产证办理费用、公租房租赁费等费用共计117.0486万元公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45万元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临泉县房产局局长期间伙同他人滥用职权,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对杨某某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杨某某所犯受贿罪有坦白情节,且已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在该起犯罪中其行为依法构成了立功,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挪用公款罪中,因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追回大部分赃款综合其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滥用职权中,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挽回全部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二、被告人杨某某及亲属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二百三十四万元及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杨某某上诉称,原判关于受贿部分第10起第2项、第15起第8项、第28起第2项、第45起、第47起、第56起的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关于阜阳和德评估公司临泉办事初性质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关于贪污第1、2、3、4、5、6、7、9、10起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出借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的资金构成挪用公款罪部分的第1起、第2起、第3起的前两项(共计490万元)依法不构成犯罪,认定的第3起第三项(100万元)、第4起(30万元、50万元)、第5起(35万元)、第6起(40万元)、第7起(100万元)共计355万元定性错误,依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因上述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同上诉人上诉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出庭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的性质

2003年,经临泉县房产局班子会议研究,由杨某某出面,联系阜阳和德公司,与该公司合作成立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办事处人员组成来源于县房产局,人员流动由局内部调整,人员工资按县房产局编制人员工资发放,不因评估业务而额外拿工资;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即为县房产局办公室;评估报告由县房产局评估科出具,加盖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印章;评估费用由当事人到县房产局收费处缴纳,账目由县房产局财务股长范某负责管理,该账目因办事处注销暂时上交阜阳和德公司,后又由范某取回;评估费用由县房产局统一支配,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职工福利等。

综上,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虽挂靠于阜阳和德公司名下,但阜阳和德公司对该办事处的成立既未出资,也不指派工作人员,亦不负责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且办事处的人员组成、财物管理、收入分配等均脱离于阜阳和德公司,由房产局实际管理和控制,并非独立于临泉县房产局而存在的社会机构。上诉人关于该办事处系民营性质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受贿罪第10起第2项、第15起第8项、第47起,当事人均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或是所从事工作经常需要杨某某的帮忙而逢年过节给杨某某送礼,从杨某某处谋求利益的目的明显,杨某某明知该事实仍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提供帮助;第28起第2项、第45起涉及的受贿款虽在案发前退回,但其受贿当时的主观故意明显,事后退赃不改变其犯罪性质;第56起涉及的房屋,从房屋预留、房屋办证、支付购房款到房屋处理,均由相关人员按照杨某某的意思办理,其向他人索贿的主观故意明显。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第1、2、3、4、5、6、7、9、10起贪污事实,经查,第1起,上诉人杨某某供述与许某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许某因评估业务频繁,遂与杨某某商定,每年年底一次补齐评估等相关费用,费用数额根据杨某某告知的数额去掉零头整数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费用后,上交11万,余下11万评占为己有;第2起,马某2在未缴纳房屋配套费的情况下,找到杨某某帮其先办房产证,后补缴费用,在房产证办好后,经杨某某催要,马某2将费用交予杨某某,杨某某未上交,直接占为己有;第3起,王某7为少交房产证办理费用,利用其父亲的关系找到杨某某,杨某某为其减掉一部分费用,后王某7将现金4万元及单据一并交给杨某某,房产证办好后,杨某某将该费用占为己有;第4、5、6、7、9起,涉及到杨某某占有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收取的评估费、房屋租赁费以及杨某某将个人费用从该办事处报销的相关费用,因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实际上是临泉县房产局的一个办事机构,该款项的性质为公共财产,杨某某占有这些款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10起,关于李某14垫付的电梯门套工程款,因沈苑新城安置房二期工程招标漏项,导致电梯门套工程需要增项,经承包商林玉洁施工后核算该费用为16万元左右,为解决该费用,杨某某与李某7计议由道路排水和绿化项目施工方李某14解决该费用,李某14为了能拿到其工程款,交给李某716万元,二人收到该款项后并未上交财政付给林玉洁,而是占为己有。综上,原判认定杨某某贪污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挪用公款的事实,基于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的性质认定,涉案第3起(第三项)、第4起、第5起、第6起、第7起杨某某挪用临泉办事处资金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第1、2、3起(前两项),杨某某以个人名义决定将阜阳和德公司临泉办事处的资金出借给其亲戚、朋友开办的私营企业从事营利活动,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滥用职权罪,杨某某在担任临泉县房产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安排工作人员违规为临泉县房产局的门面房办理房产证、评估报告、他项权证,并用上述手续为他人从银行办理大额抵押贷款,至案发贷款本金770万元及利息尚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定性准确。上诉人此节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报支出的方式,将评估费、房产证办理费用、公租房租赁费等费用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45万元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杨某某在担任临泉县房产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为临泉县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帮他人贷款提供抵押,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其应数罪并罚。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所犯受贿罪有坦白情节,且已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其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贪污犯罪构成自首,并有退赃行为,可减轻处罚;挪用公款罪中,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追回大部分赃款(595万),可对其减轻处罚;滥用职权罪中,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挽回全部损失,可对其减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杨某某及亲属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二百三十四万元及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三、上诉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上诉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34年1月1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琦

审判员 周国清

审判员 袁理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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