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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刑初32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524刑初329号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汪竹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在担任金寨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河道管理局河道监察股股长及抽调在金寨县(以下简称:“四治办”)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谈荣品(另案处理)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1.5332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南溪镇麻河沙场李军现金1.7万元;索取现金0.5万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军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上城小区附近,送给顾某现金3000元,顾某收下。

2.2016年5月的一天,顾某以给贫困户购买猪苗等为名,向李军索要现金5000元,当日,在南溪镇大王庙附近李军将5000元交给顾某,顾某收下。

3.2017年端午前的一天,李军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老公安局附近,送给顾某现金6000元,顾某收下后按李军的示意将其中的3000元转交谈荣品。

4.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军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树公馆小区附近,送给顾某现金10000元,顾某收下后按李军的示意将其中的5000元转交谈荣品。

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李军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南溪镇饭店门口,送给顾某现金6000元,顾某收下。

二、收受全军乡梁山村程强现金0.3万元

2017年12月,程强因非法采矿被处罚,为尽快结案领回被扣车辆,程强找到顾某请求帮忙,后车辆被发还。2018年5月的一天,程强为表示感谢,在龙津溪地景区,送给顾某现金3000元,顾某收下。

三、收受燕子河镇塔尔河沙场吴士祥现金0.3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吴士祥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牌楼巷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吴士祥、龚来发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牌楼巷附近送给顾某现金1000元,顾某收下。

四、收受青山镇汤店沙场汪鹏0.4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汪鹏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牌楼巷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汪鹏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驾车送顾某回家时在车内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五、索取燕子河塔尔河沙场张发现金0.2万元

2019年6、7月的一天,顾某向张发索要现金,后张发在梅山镇粤海酒店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六、索取青山镇尧塘沙场江胜利2.433239万元

2019年春节以来,顾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江胜利索要红包,江胜利多次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转账送给顾某共计24332.39元,顾某收下。

七、收受梅山镇江店村汪光良现金0.3万元

2017年11月,汪光良因盗采沙石被顾某带队处罚。2018年6月的一天,汪光良为表示感谢,在梅山镇××头附近,送给顾某现金3000元,顾某收下。

八、收受梅山镇史河沙场卢某现金0.4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卢某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别样红饭店,送给顾某现金4000元,顾某收下。

九、收受全军乡金江石料厂邓鹏购物卡0.2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邓鹏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老二中附近,送给顾某超市购物卡两张,面额共计2000元,顾某收下。

十、收受斑竹园镇桥口沙场闫荣煌0.1万元

2019年端午节左右的一天,闫荣煌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玉博园湘西部落饭店门口,送给顾某现金1000元,顾某收下。

十一、收受南溪镇麻河沙场林江现金0.7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江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牌楼巷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2.2017年6、7月的一天,林江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国际小区附近,送给顾某现金5000元,顾某收下。

十二、收受长岭乡永佛村石料厂龚团结购物卡0.2万元

2019年5、6月的一天,龚团结为感谢之前顾某在其石料厂被查处后恢复生产上的帮助,通过黄遵海送给顾某一张面额2000元的购物卡,顾某收下。

十三、收受聂勇现金1万元

2017年7月,金寨县水利局计划拍卖史河沙场,安徽金桥拍卖公司金寨分公司实际负责人聂勇找到谈荣品和顾某,希望承揽拍卖业务,后该公司顺利入围中标。同年10月的一天,聂勇为感谢谈荣品和顾某在承揽业务上的帮助,在梅山镇××区附近送给谈荣品30000元,谈荣品收下后按聂勇的示意转交给顾某10000元,顾某收下。

十四、收受梅山镇龙湾村李忠明现金0.2元

2018年5、6月的一天,李忠明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通过胡俊武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十五、收受永辉建材公司简绍才现金1.5万元

2016年3月,通过顾某协调安排,简绍才负责了龙湾村河堤维修项目的沙石回填、混凝土使用等。2016年底、2017年初的一天,简绍才为表示感谢,在县地税局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5000元,顾某收下后按简绍才示意将其中的10000元转交谈荣品。

十六、收受南溪镇兴华建材徐荣昌0.1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徐荣昌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映山红宾馆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后按照徐荣昌示意将其中1000元转交谈荣品。

十七、收受金沙滩沙场郭凯敏现金1万元

1.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郭凯敏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顾某办公室,送给顾某现金5000元,顾某收下。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郭凯敏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顾某办公室,送给顾某现金5000元,顾某收下。

十八、伙同谈荣品收受金沙滩沙场储士海现金30万元,其中顾某分得12万元

1.2017年11月的一天,储士海为和谈荣品、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来到谈荣品和顾某共同的办公室,送给二人现金10万元,谈荣品收下后告知顾某,二人商议后由谈荣品先保管,后谈荣品将该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2018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储士海为和谈荣品、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来到谈荣品和顾某共同的办公室,送给二人现金8万元,谈荣品、顾某收下后,二人商议后由谈荣品先保管,后谈荣品将该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储士海为和谈荣品、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附近,送给顾某现金12万元,顾某收下后,二人商议后由顾某先保管,后顾某将该1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8月6日,金寨县监察委员会通过金寨县水利局将顾某传唤到案。案发后,王静代为向金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顾某受贿款连同其他违纪款共计241462.39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顾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其在水利局中没有任何的绝对性批准权利,很多当事人都是春节期间送的钱,在烟里面夹带的,说是人情礼往;青山江胜利通过微信转账的钱有部分其没有收,后来自动退款了,当事人说是其索贿,与事实不符;其没有给行贿人任何帮助;收钱是事实,但是收储士海30万其坚持要退给储士海,后来没有退掉,实际到其手上的只有12万元。

辩护人汪竹青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与谈荣品在储士海受贿的30万元中不构成共同受贿,不应该对谈荣品受贿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也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指控的收受聂勇1万元、李军1.7万元、吴士祥0.3万元、汪鹏0.4万元、邓鹏0.2万元购物卡、闫荣煌0.1万元、林江0.7万元、徐荣昌0.1万元、郭凯敏1万元、卢某0.4万元、储士海12万元不应以受贿罪论处;另被告人不是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托管理的工人身份;对指控被告人索取江胜利的2.4万余元,数额没有异议,但该项指控只有江胜利的证言及转账记录作证,不能证明该行为是索贿,另外第二笔转账时间与第一笔转账时间间隔较长,不能说明该笔钱到底是索贿还是江胜利主动的行贿,如果是行贿,被告人并没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另被告人平时工作表现积极优秀,一直带病工作。综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数额无异议,但该数额并非都构成受贿罪,且部分指控证据不足,另外被告人有坦白、自首、检举谈荣品犯罪事实的立功情节,其家属代其退还所有钱款,建议对其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在担任金寨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河道管理局河道监察股股长及抽调在金寨县(以下简称:“四治办”)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谈荣品(另案处理)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1.5332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南溪镇麻河沙场李军现金1.7万元;索取现金0.5万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军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上城小区附近,送给顾某现金3000元,顾某收下。

2.2016年5月的一天,顾某以给贫困户购买猪苗等为名,向李军索要现金5000元,当日,在南溪镇大王庙附近李军将5000元交给顾某,顾某收下。

3.2017年端午前的一天,李军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老公安局附近,送给顾某现金6000元,顾某收下后按李军的示意将其中的3000元转交谈荣品。

4.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军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树公馆小区附近,送给顾某现金10000元,顾某收下后按李军的示意将其中的5000元转交谈荣品。

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李军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南溪镇饭店门口,送给顾某现金6000元,顾某收下。

二、收受全军乡梁山村程强现金0.3万元

2017年12月,程强因非法采矿被处罚,为尽快结案领回被扣车辆,程强找到顾某请求帮忙,后车辆被发还。2018年5月的一天,程强为表示感谢,在龙津溪地景区,送给顾某现金3000元,顾某收下。

三、收受燕子河镇塔尔河沙场吴士祥现金0.3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吴士祥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牌楼巷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吴士祥、龚来发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牌楼巷附近送给顾某现金1000元,顾某收下。

四、收受青山镇汤店沙场汪鹏0.4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汪鹏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牌楼巷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汪鹏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驾车送顾某回家时在车内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五、索取燕子河塔尔河沙场张发现金0.2万元

2019年6、7月的一天,顾某向张发索要现金,后张发在梅山镇粤海酒店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六、索取青山镇尧塘沙场江胜利2.433239万元

2019年春节以来,顾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江胜利索要红包,江胜利多次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转账送给顾某共计24332.39元,顾某收下。

七、收受梅山镇江店村汪光良现金0.3万元

2017年11月,汪光良因盗采沙石被顾某带队处罚。2018年6月的一天,汪光良为表示感谢,在梅山镇××头附近,送给顾某现金3000元,顾某收下。

八、收受梅山镇史河沙场卢某现金0.4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卢某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别样红饭店,送给顾某现金4000元,顾某收下。

九、收受全军乡金江石料厂邓鹏购物卡0.2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邓鹏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老二中附近,送给顾某超市购物卡两张,面额共计2000元,顾某收下。

十、收受斑竹园镇桥口沙场闫荣煌0.1万元

2019年端午节左右的一天,闫荣煌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玉博园湘西部落饭店门口,送给顾某现金1000元,顾某收下。

十一、收受南溪镇麻河沙场林江现金0.7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江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牌楼巷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2.2017年6、7月的一天,林江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国际小区附近,送给顾某现金5000元,顾某收下。

十二、收受长岭乡永佛村石料厂龚团结购物卡0.2万元

2019年5、6月的一天,龚团结为感谢之前顾某在其石料厂被查处后恢复生产上的帮助,通过黄遵海送给顾某一张面额2000元的购物卡,顾某收下。

十三、收受聂勇现金1万元

2017年7月,金寨县水利局计划拍卖史河沙场,安徽金桥拍卖公司金寨分公司实际负责人聂勇找到谈荣品和顾某,希望承揽拍卖业务,后该公司顺利入围中标。同年10月的一天,聂勇为感谢谈荣品和顾某在承揽业务上的帮助,在梅山镇××区附近送给谈荣品30000元,谈荣品收下后按聂勇的示意转交给顾某10000元,顾某收下。

十四、收受梅山镇龙湾村李忠明现金0.2元

2018年5、6月的一天,李忠明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通过胡俊武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

十五、收受永辉建材公司简绍才现金1.5万元

2016年3月,通过顾某协调安排,简绍才负责了龙湾村河堤维修项目的沙石回填、混凝土使用等。2016年底、2017年初的一天,简绍才为表示感谢,在县地税局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5000元,顾某收下后按简绍才示意将其中的10000元转交谈荣品。

十六、收受南溪镇兴华建材徐荣昌0.1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徐荣昌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映山红宾馆附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顾某收下后按照徐荣昌示意将其中1000元转交谈荣品。

十七、收受金沙滩沙场郭凯敏现金1万元

1.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郭凯敏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顾某办公室,送给顾某现金5000元,顾某收下。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郭凯敏为和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顾某办公室,送给顾某现金5000元,顾某收下。

十八、伙同谈荣品收受金沙滩沙场储士海现金30万元,其中顾某分得12万元

1.2017年11月的一天,储士海为和谈荣品、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来到谈荣品和顾某共同的办公室,送给二人现金10万元,谈荣品收下后告知顾某,二人商议后由谈荣品先保管,后谈荣品将该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2018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储士海为和谈荣品、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来到谈荣品和顾某共同的办公室,送给二人现金8万元,谈荣品、顾某收下后,二人商议后由谈荣品先保管,后谈荣品将该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储士海为和谈荣品、顾某拉近关系、得到其关照,在梅山镇××附近,送给顾某现金12万元,顾某收下后,二人商议后由顾某先保管,后顾某将该1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8月6日,金寨县监察委员会通过金寨县水利局将被告人顾某传唤到案。案发后,王静代为向金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被告人受贿款连同其他违纪款共计241462.39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综合类证据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金寨县水利局文件及情况说明,主要证实被告人顾某2013年2月至今任金寨县河道管理局河道监察股股长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3.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金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主要证实金寨县水利局及县河道管理局主要职责。

4.被告人顾某入党及考核资料,主要证实被告人入党及考核续聘情况。

5.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分别证实顾某被抽调至金寨县工作及金寨县“四治”工作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工作。

6.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四治”办工作职责。

7.金寨县“四治”办公室部门职责及人员岗位情况,证实各部门职责及人员,被告人顾某在乡镇执法科工作。

8.采砂许可证登记明细表,证实金寨县金砂滩砂石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的采砂期限。

9.退款银行凭证,证实被告人顾某家属王静于2019年9月4日向中共金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款240462.39元的事实。

10.徽商银行电子回单,证实被告人顾某家属王静向中共金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款1000元的事实。

11.徽商银行现金缴款书,证实张少华向中共金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款25000元的事实。

12.金寨县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金寨县纪委监委于7月15日通过金寨县水利局通知被告人顾某到案,被告人到案后仅交代部分违纪违法问题,并在事后存在串供行为,同年8月6日,金寨县纪委监委再次通过金寨县水利局通知顾某到达金寨县纪委监委谈话点后将其留置。在案件调查期间被告人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调查组掌握的事实并主动交代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检举了同案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缴所有涉案赃款赃物。

13.被告人顾某自书材料五份、忏悔书一份,主要证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具体违法犯罪事实。

二、收受南溪镇麻河沙场李军1.7万元;索取现金0.5万元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了收受南溪镇麻河沙场李军现金1.7万元,索取现金5000元的事实。

2.李军的证言,主要证实李军向顾某行贿1.7万元及顾某电话让其送5000元现金至丁埠的具体情况。

3.汪承金的证言,证实自己是顾某的贫困户,顾某共帮助其买过3头猪苗,并为其家属买过药品;

4.许晖的证言,证实水利局没有统一要求过帮扶干部自费给贫困户买东西,顾某曾经提过自己帮贫困户买猪苗的事情。

三、收受全军乡梁山村程强现金0.3万元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程强现金3000元的事实。

2.程强的证言,主要证实其向顾某行贿3000元的事实及经过。

3.卢新强的证言,证实程强因非法采矿被行政处罚过。

4.程强受处罚资料,证实程强受水行政处罚情况。

四、收受燕子河镇塔尔河沙场吴士祥现金0.3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吴士祥现金3000元的事实。

2.吴士祥的证言,证实其向顾某行贿3000元的事实及经过。

五、收受青山镇汤店沙场汪鹏0.4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汪鹏现金4000元的事实。

2.汪鹏的证言,证实其向顾某行贿4000元的事实及经过。

六、索取燕子河塔尔河沙场张发现金0.2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顾某打电话让张发送点钱给其用,张发送给顾某现金2000元的事实。

2.张发的证言,证实顾某向其索贿2000元的事实及经过。

七、索取青山镇尧塘沙场江胜利2.433239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其在2019年1月至6月,多次通过微信让江胜利给其发红包,江胜利发的红包其大部分都收取了,共计收取2.4万余元。

2.江胜利的证言,证实顾某多次通过微信让其发红包,发送的红包顾某部分收取了,部分没有收,收取的微信转账金额共计24332.39元。

3.江胜利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顾某账单记录汇总表,证实江胜利通过微信分11次共计转账给被告人24332.39元的事实。

八、收受梅山镇江店村汪光良现金0.3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汪光良现金3000元的事实。

2.汪光良的证言,证实其向顾某行贿3000元的事实及经过。

九、收受梅山镇史河沙场卢某现金0.4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卢某现金4000元的事实及经过。

2.卢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给顾某4000元的事实及经过。

十、收受全军乡金江石料厂邓鹏购物卡0.2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受贿邓鹏购物卡2000元的具体事实。

2.邓鹏的证言,证实自己向顾某行贿购物卡2000元的事实及经过。

十一、收受斑竹园镇桥口沙场闫荣煌0.1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闫荣煌现金1000元的具体事实。

2.闫荣煌的证言,证实自己向顾某行贿1000元现金的事实及经过。

3.闫荣煌微信转账凭证,证实闫荣煌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顾某1000元的事实。

十二、收受南溪镇麻河沙场林江现金0.7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林江现金7000元的具体事实。

2.林江的证言,证实自己向顾某行贿7000元的事实和经过。

十三、收受长岭乡永佛村石料厂龚团结购物卡0.2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龚团结购物卡2000元的具体事实。

2.龚团结的证言,证实自己向顾某行贿的购物卡2000元的事实及经过。

3.赵军的证言,证实在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黄尊海给过自己一个袋子,里面有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

4.黄尊海的证言,证实龚团结向自己、顾某及赵军受贿的事实。

十四、收受聂勇现金1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受贿聂勇现金1万元的具体事实。

2.聂勇的证言,证实自己因想加入金寨县史河沙场的拍卖活动,事前与谈荣品联系,并在中标后向谈荣品、顾某行贿的事实。

3.樊建梅的证言,证实安徽金桥拍卖公司代理金寨县史河沙场拍卖的具体情况。

4.谈荣品的证言,证实聂勇向其和顾某受贿3万元,其分给顾某1万元的事实。

5.史河沙场拍卖资料,证实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史河沙场拍卖,后由金寨县开心沙业有限公司中标的相关事实。

十五、收受梅山镇龙湾村李忠明现金0.2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李忠明现金2000元的具体事实。

2.李忠明的证言,主要证实自己通过胡俊武向顾某行贿的事实。

3.李忠明受处罚资料,证实李忠明受水行政处罚情况。

十六、收受永辉建材公司简绍才现金1.5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受贿收受简绍才现金1.5万元的具体事实。

2、简绍才的证言,证实自己向顾某行贿的事实。

3、张少华证言,主要证实顾某让其代为退钱给简绍才的情况。

十七、收受南溪镇兴华建材徐荣昌0.1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徐荣昌现金1000元的事实和经过。

2、徐荣昌的证言,证实自己向顾某行贿的事实。

十八、收受金沙滩沙场郭凯敏现金1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收受郭凯敏现金1万元的具体事实。

2、郭凯敏的证言,证实自己在2014年端午节及2015年春节前向谈荣品、顾某行贿的事实。

十九、伙同谈荣品收受金沙滩沙场储士海现金30万元,其中顾某分得12万元相关证据

1.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2017年冬天的一天,谈荣品告知其储士海送来10万元现金到办公室,其当时表示要退掉,谈荣品表示同意,后顾某电话通知储士海将钱拿回去,储士海未拿回去,此款由谈荣品保管;2018年中秋节前,储士海以送点东西给顾某和谈荣品为由,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在二人办公室,储士海离开后,二人将袋子打开,发现是8万元现金,二人当时均表示要将此款退回,顾某和谈荣品商量,此款先由谈荣品保管,次日顾某与储士海见面时,表示要将18万元退给储士海,到时候谈荣品会找他;2018年年底的一个晚上,储士海以送烟为由交给顾某一个装有12万元现金的袋子,顾某发现现金后,电话通知储士海将钱拿回去,储士海表示此款系送给顾某和谈荣品二人的,并一直未将钱拿回去,后顾某电话告知谈荣品储士海送12万元钱的事,谈荣品让顾某先保管此款;谈荣品跟顾某说储士海送给二人30万元,谈荣品拿了18万元,要分3万元给其,顾某说不急,先放在谈荣品处,钱还要退回去,后其将该12万元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了;

2.储士海的证言,主要证实自己在2017至2019年分三次向顾某和谈荣品共同行贿30万元的事实,以及2019年8月谈荣品向其退款18万元的事实。

3.谈荣品的证言,主要证实储士海送的30万元中,谈荣品本人拿的18万元和顾某拿的12万元都是送给谈荣品和顾某的,其和顾某也彼此知道各自手上拿的钱款,也知道这30万元是送给他们两个人的,谈荣品将自己拿的18万元开支过后,其和顾某还商议过如何分配这30万元的问题,当时谈荣品和顾某商议说储士海一共给二人30万元,很明显一人15万元,就按这个数字把钱分了,当时顾某说等等再说。2019年8月17日,谈荣品向董某借款18万元,并将此款退给了储士海。

4.证人雷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8、9月的一天,储士海向其严明县河道管理局谈荣品、顾某等人管理砂石业务,为了让他们能关照公司,准备拿20万元去打点打点,后经雷某同意,储士海分两次共计从会计舒某处拿了20万元。在2019年8月,储士海说送给谈荣品的8万元钱谈荣品退回来了。

5.王士海的证言,主要证实金沙滩沙业公司在2017年11月前后送给谈荣品10万元现金的经过。

6.证人卢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开心沙场股东讨论准备给谈荣品和顾某送20万元钱的事,在8、9月份,储士海电话告知其谈荣品的8万元钱退回来了,顾某的12万元没有退回来;另证实其本人给顾某送过4000元钱。

7.证人华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储士海在2017年下半年曾在和金沙滩公司股东吃饭的时候,讨论过因县河道管理局的人对公司不错,拿点钱给他们表示表示。后在公司算账的时候,储士海说他给县河道管理局的人送了10万元现金,此款是金沙滩砂石有限公司的钱。

8.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9月储士海、王士海和华某三个股东让其将公司算账多出的10万元现金交给储士海,且储士海拿这10万元现金没有打条据或记账,公司的账当时没有销毁,但是后来公司办公室陷到河里去了,公司的账也陷进去了。

9.证人舒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8月及2019年1月,经过雷某同意,分别借款8万元和12万元给储士海的经过,且两笔借款在账目上都没有体现。

10.证人董某的证言,主要证实谈荣品向其借款18万元,且将此款退给了储士海的事实及经过。

11.证人谈某的证言,证实谈荣品在坤瑞大厦向储士海退款的事实经过以及谈荣品曾于2019年1月借给其10万元现金的事实及经过。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受贿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被传唤前,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顾某的犯罪事实,顾某供述的新的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同种犯罪事实,且系其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供述,不能成立自首;顾某长期在金寨县水利局工作,有单位下达的任职文件,足以证实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顾某和谈荣品收受储士海人民币30万元,是储士海向二人共同行贿,经过在卷证据和庭审证实,顾某和谈荣品在主观上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受贿的行为,因此收受储士海的30万元属顾某和谈荣品的共同受贿金额,两人在该起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系共同犯罪,顾某检举揭发谈荣品的犯罪事实,不能确定为立功。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追缴被告人顾某违法所得及其他违纪款人民币24.146239万元,张少华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孝余

审 判 员  陈玉婷

人民陪审员  杜明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桂罗娜

书 记 员  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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