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皖1622刑初45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622刑初458号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9)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程某某认识个体装修工程承包商林某(已判刑),林某表示希望能够承建蒙城县中医院相关装修工程。后经程某某介绍,林某结识了蒙城县中医院原院长丁怀顺(已判刑)。丁怀顺先后把蒙城县中医院的一些装修工程交给林某施工建设。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丁怀顺收受林某14万元,为林某谋取利益。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在丁怀顺案中涉案赃款已按法定程序退缴并上缴国库。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程某某认识个体装修工程承包商林某(已判刑),林某表示希望能够承建蒙城县中医院相关装修工程。后经程某某介绍,林某结识了程某某丈夫蒙城县中医院原院长丁怀顺(已判刑)。丁怀顺先后把蒙城县中医院的一些装修工程交给林某施工建设。2009年至2014年,程某某伙同丁怀顺收受林某现金14万元,为林某谋取利益。程某某违法所得14万元,已于丁怀顺受贿案予以追缴。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春节前,为感谢丁怀顺和程某某对其所承建蒙城县中医院装修工程的帮助,林某在丁怀顺家中,送给丁怀顺和程某某现金3万元,丁怀顺和程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

2、2011年春节前,为了追要蒙城县中医院新办公楼装修工程尾款,林某在丁怀顺家中,送给丁怀顺和程某某现金3万元,丁怀顺和程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

3、2012年8月,为了和丁怀顺、程某某处好关系承建中医院工程,林某以丁怀顺、程某某女儿出国留学需用钱名义送给丁怀顺和程某某现金2万元,丁怀顺和程某某收下。

4、2014年春节前,为了追要蒙城县中医院血站改造工程款,林某在丁怀顺家中,送给丁怀顺和程某某现金3万元,丁怀顺和程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

5、2014年春节前,为了感谢丁怀顺和程某某让其承建蒙城县中医院相关工程,林某在丁怀顺家中,送给丁怀顺和程某某现金3万元,丁怀顺和程某某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载明:2019年10月6日,蒙城县监察委员会对程某某立案调查。

2、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刑初字第00163号和(2016)皖162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载明:丁怀顺受贿183.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173.6万元;林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两份判决对本案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

3、装饰工程汇总统计载明:林某自2008年至2014年在蒙城县中医院承包工程35个,合同金额10869300元,实付款9930000元

4、蒙城县中医院财务统计、编制说明、预算决算书和相关票据载明林某承揽蒙城县中医院工程情况。

5、关于丁怀顺执行案的说明、执行通知书、领款凭证、徽商银行协助执行的回执载明:(2015)蒙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非法所得及罚金已经执行完毕。即上缴50万元,划扣434468元,积极配合转款137.5万元。

6、申请以及委托书载明程光昱支持退赃且接受丁怀顺委托。

7、委托函载明委托中国人寿帮程某某及丁怀顺进行退保。

8、蒙城县纪委监察局暂予保管物品登记表载明:2014年8月23日,蒙城县纪委监察局暂时保管人民币50万元。

9、关于程某某的情况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批复等材料载明:2019年1月26日,蒙城县中医院解除程某某聘用合同。

10、蒙城县纪委监委出具到案经过载明:程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被合肥公安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配合组织调查,认罪认罚,所涉案款已在丁怀顺案件中全部退出。

11、羁押证明载明程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被羁押于合肥女子看守所,10月6日被带离。

12、人口信息载明程某某的基本状况及个人信息。

13、证人林某证言:其为中医院所做的工程都没有经过招标,有两个是议标的。为承揽工程其多次向丁怀顺行贿,2009年行贿3万元,2011年行贿3万元,2012年行贿2万元,2014年两次分别行贿3万元,后程某某退还3万元。

14、同案犯丁怀顺供述:林某曾给其送过30万元。2008年其给他介绍了办公区的装修工程,后于2009年、2010年、2012年以及2013年均有相关的项目交给他承建。这些项目也都没有进行招标,只有2012年的内科楼是通过议标的。

15、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2009年春节前林某到其家中送了3万元现金。同样在2011年春节前,又以过年为由送了3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林某想拿到工程款就又到家里送了3万元现金,丁怀顺让其收下。2014年春节前林某到其家中又送了3万元现金,这四次送现金的时候其都在场。还有2012年8月份因其孩子上学林某给其2万元。2014年8月丁怀顺让其给了林某一些现金具体多少钱其并不知情。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丁怀顺利用丁怀顺担任蒙城县中医院院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经委托社区矫正评估,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如国

审 判 员  李辉江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卉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