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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2刑初475号受贿、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0   阅读:

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皖1322刑初475号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检二刑诉[20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朱安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事实

2004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之便,在职务晋升、工作照顾、土地权属登记、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计人民币76.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马某1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8年9月、2010年春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四次收受马某1所送人民币计1.9万元。

2、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张某1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九十月份收受张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3、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杨某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底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4、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马某2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2009年5月,五次收受马某2所送人民币1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0.4万元,合计人民币1.4万元。

5、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8月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

6、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王某1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5月收受王某1所送人民币0.5万元。

7、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王某2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9月收受王某2所送人民币0.5万元。

8、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岳某为在工作调动上得到被告人张某的帮助,分别于2008年春节、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七次送给其人民币计0.7万元,被告人张某予以收受。

9、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冉某为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某的帮助,分别于2006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节,十次送给其人民币计0.5万元。

10、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程某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8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节,七次收受程某所送人民币0.7万元。

11、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夭某在日常工作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8年春节、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七次收受夭某所送人民币计0.35万元。

12、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赵某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9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五次收受赵某所送人民币计0.4万元。

13、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陈某某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6年春节、中秋节、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中秋节、2010年春节,六次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计0.5万元。

14、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中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帮助解决地块遗留问题、大理石厂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3、4月的一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祝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15、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飞翔双语学校在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下半年收受该学校负责人魏某2以退房款名义所送人民币17万元。

16、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城在土地使用证办理方面提供帮助,于2005年二三月的一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

17、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祥和小区开发商庄某在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7年上半年、2009年,两次收受庄某所送人民币6万元。

18、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朝阳镇土地整理项目区负责人周某某在协调群众纠纷方面提供帮助,于2004年12月收受周某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19、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开发小产权房负责人曹某某在规避检查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10月收受曹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徐州万源地质公司在承揽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9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节,四次收受该公司法人崔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21、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合肥中技代理公司在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8年10月、2009年春节前,两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合肥商之都购物卡1万元,合计人民币1.5万元。

二、滥用职权事实

2005年4月1日,灵璧县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与灵璧飞翔双语学校(以下简称飞翔学校)签订协议,双方决定在灵城安居小区东侧建设安置小区,总占地约60亩(其中拆迁安置房用地约10亩)。小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所建房屋在满足县政府拆迁安置用房后,用于飞翔学校教职工使用。待小区建成后按每亩6万元结算,由飞翔学校向县政府交纳360万元征地补偿款。飞翔学校提供安置房面积约7000平方米,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660元,安置房建设资金由飞翔学校先行垫付,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和县政府结算。协议约定由飞翔学校垫资修建界洪河路东段,2006年9月25日,经审计约为41.15万元,项目完工后再和县政府结算。

2006年3月,为了方便教职工办理产权证,飞翔学校向县政府申请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协议出让。2006年4月,灵璧县国土局与飞翔学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先前划拨60亩土地中的2.0824公顷(约31.23亩,后建成飞翔学校阳光小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被告人张某没有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核算飞翔学校应该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只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出让金总额按县政府、建设局与飞翔双语学校签订的协议书核算。该约定条款未得到县政府授权,被告人张某也未将约定条款告知县政府等相关部门。经核算,飞翔学校阳光小区属二级住宅,基准地价为340元每平方米,该宗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约为495.61万元。

2007年11月,灵璧县国土局在没有核算、没有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为飞翔学校办理土地使用证。2008年,被告人张某以其妻子名义在飞翔学校阳光小区购买住房一套,房款17万元。后飞翔学校法定代表人魏某2分两次把该17万元购房款退还给被告人张某。2011年3月7日,灵璧县审计局对飞翔学校实施的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同年4月,县政府根据双方协议、审计报告进行工程款结算,该安置项目工程扣减掉飞翔学校应付60亩(每亩6万元)征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计360万元,后县财政给飞翔学校结算工程款628.76万元,但此结算并未完全扣除飞翔学校所欠约31.23亩土地出让金。飞翔学校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约为187.88万元(约31.23亩,每亩6万元),加上飞翔学校为县政府垫资修路支付41.15万元,飞翔学校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约为228.53万元,仍有约267.08万元土地出让金未支付。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8月27日到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其无权决定的事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主动退赃,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4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之便,在职务晋升、工作照顾、土地权属登记、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计人民币76.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马某1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8年9月、2010年春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四次收受马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1.9万元。

2、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张某1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九十月份收受张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3、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杨某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底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4、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马某2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2009年5月,五次收受马某2所送人民币1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0.4万元,合计人民币1.4万元。

5、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8月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

6、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王某1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5月收受王谋1所送人民币0.5万元。

7、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王某2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9月收受王某2所送人民币0.5万元。

8、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岳某为在工作调动上得到被告人张某的帮助,分别于2008年春节、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七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0.7万元,被告人张某予以收受。

9、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冉某为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某的帮助,分别于2006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节,十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0.5万元。

10、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程某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8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节,七次收受程某所送人民币共计0.7万元。

11、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夭某在日常工作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8年春节、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七次收受夭某所送人民币计0.35万元。

12、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赵某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9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五次收受赵某所送人民币共计0.4万元。

13、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国土局工作人员陈某某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6年春节、中秋节、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中秋节、2010年春节,六次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0.5万元。

14、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中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帮助解决地块遗留问题、大理石厂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3、4月的一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祝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15、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飞翔双语学校在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下半年收受该学校负责人魏某2以退房款名义所送人民币17万元。

16、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城在土地使用证办理方面提供帮助,于2005年二三月的一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

17、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祥和小区开发商庄某在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7年上半年、2009年,两次收受庄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万元。

18、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朝阳镇土地整理项目区负责人周某某在协调群众纠纷方面提供帮助,于2004年12月收受周某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19、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开发小产权房负责人曹某某在规避检查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10月收受曹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徐州万源地质公司在承揽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9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节,四次收受该公司法人崔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万元。

21、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合肥中技代理公司在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08年10月、2009年春节前,两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合肥商之都购物卡1万元,合计人民币1.5万元。

二、滥用职权事实

2005年4月1日,灵璧县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与灵璧飞翔双语学校(以下简称飞翔学校)签订协议,双方决定在灵城安居小区东侧建设安置小区,总占地约60亩(其中拆迁安置房用地约10亩)。小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所建房屋在满足县政府拆迁安置用房后,用于飞翔学校教职工使用。待小区建成后按每亩6万元结算,由飞翔学校向县政府交纳360万元征地补偿款。飞翔学校提供安置房面积约7000平方米,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660元,安置房建设资金由飞翔学校先行垫付,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和县政府结算。协议约定由飞翔学校垫资修建界洪河路东段,2006年9月25日,经审计约为41.15万元,项目完工后再和县政府结算。

2006年3月,为了方便教职工办理产权证,飞翔学校向县政府申请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协议出让。2006年4月,灵璧县国土局与飞翔学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先前划拨60亩土地中的2.0824公顷(约31.23亩,后建成飞翔学校阳光小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被告人张某没有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核算飞翔学校应该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只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出让金总额按县政府、建设局与飞翔双语学校签订的协议书核算。该约定条款未得到县政府授权,被告人张某也未将约定条款告知县政府等相关部门。经核算,飞翔学校阳光小区属二级住宅,基准地价为340元每平方米,该宗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约为495.61万元。

2007年11月,灵璧县国土局在没有核算、没有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为飞翔学校办理土地使用证。2008年,被告人张某以其妻子名义在飞翔学校阳光小区以17万之价购买住房。后飞翔学校法定代表人魏某2分两次以退房款为名送给被告人张某17万元。2011年3月7日,灵璧县审计局对飞翔学校实施的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同年4月,县政府根据双方协议、审计报告进行工程款结算,该安置项目工程扣减掉飞翔学校应付60亩(每亩6万元)征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计360万元,后县财政给飞翔学校结算工程款628.76万元,但此结算并未完全扣除飞翔学校所欠约31.23亩土地出让金。飞翔学校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约为187.88万元(约31.23亩,每亩6万元),加上飞翔学校为县政府垫资修路支付41.15万元,飞翔学校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约为228.53万元,仍有约267.08万元土地出让金未支付。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8月27日到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灵璧县国土资源局文件、灵璧县人事局文件、灵璧县房屋转让申请登记书、收据、飞翔阳光小区售房合同、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登记相关手续、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文件、招标委托协议书、阳光小区土地登记相关手续(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灵璧县审计局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协议书、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灵璧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灵璧县飞翔双语的说明壹份、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登记申请审核结果的公告、协议书、界洪河路投资概算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协议书、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土地登记卡、财政局对于安置房结算相关手续(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灵璧县飞翔双语学校提交的关于解决安置房款结算和剩余土地办理的报告、中国银行进账单、灵璧县飞翔双语学校提交的关于解决安置房款结算和剩余土地办理的报告两份、中国银行拨款凭证、支付系统首付款通知、灵璧县飞翔双语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灵璧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关于灵璧县飞翔双语学校教职工宿舍及安置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金的说明、灵璧县飞翔双语学校土地登记相关手续、灵璧县飞翔双语学校部分土地划拨至魏某2名下相关手续等,证人马某1、张某1、杨某、赵某、冉某、程某、岳某、马某2、刘某、祝某、庄某、陈某、魏某2、谢某、李某、张某2、邱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6.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其无权决定的事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家人已将76.45万元退至本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六万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已退缴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孝丽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许青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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