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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刑初33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324刑初335号    

本案由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二部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广连、姚玉金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萧县XX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的便利,在医疗机构、药店申报医保定点资格、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196.25万元、面值人民币1.96万元购物卡及价值人民币0.2万元健身卡。

一、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龙城镇金X大药房实际经营人杨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杨某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杨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5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十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65万元和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杨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索取、收受杨某贿送人民币10.65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

二、2014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和X大药房实际经营人顾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六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26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顾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三、2014年上半年,宿州市医保中心到萧县检查时对萧县黄口镇健X药店的违规行为作出暂停医保定点资格三个月的处罚。该药店经营人刘某为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在申报职工慢性病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该药店定点资格提前恢复,并于2018年成功申办为职工慢性病定点药店。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刘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刘某贿送人民币2.8万元。

四、2014年下半年,萧县义X堂大药房因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该药房实际经营人张某1为能在再次申报医保定点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通过萧县人徐某3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5年底,张某1再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7年7月,该药房被批准为医保定点药店。

在医保定点申报期间,张某1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15万元的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张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张某1贿送人民币5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

五、2014年底,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因搬迁未向萧县XX中心报备被暂停医保定点资格。该XX服务中心实际经营人徐某2为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中的帮助,于2015年1月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该服务中心恢复医保定点资格。

2015年12月,徐某2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等工作中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年底,萧县XX中心对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存在串换药品嫌疑,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对该XX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徐某2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萧县XX中心未对该XX服务中心进行处罚。

2018年2月,萧县XX中心发现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存在违规现象,决定暂停该中心医保定点资格,徐某2为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将该中心医保定点资格提前恢复。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徐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七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徐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徐某2贿送人民币28万元。

六、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陶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将该服务站2015年度全年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一次性提前拨付。2015年1月21日,萧县XX中心提前拨付预付款到该服务站后,陶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七、2015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黄口镇康X药店实际经营人张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七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张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八、宿州XX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为其经营的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7月21日两次分别转款5万元总计人民币10万元至被告人刘某某账户。经被告人刘某某帮助,该公司多家分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九、2016年初,萧县XX中心对萧县XX医院违规经营行为作出暂停三个月定点资格并扣除2015年度质保金的处罚。该医院实际经营人王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0.2万元。后该医院医保定点资格提前恢复且未被处以罚金。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向王某2索要人民币30万元,王某2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向王某2索要人民币10万元,2016年7月22日王某2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6万元;于2017年、2018年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健身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索取、收受王某2贿送人民币40.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健身卡。

十、2016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残联康复医院实际经营人焦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焦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一、医保定点单位萧县济仁堂大药房实际经营人都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于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都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二、2016年四五月份,萧县惠仁药店实际经营人马某为该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同事夏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8月,该药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十三、被告人刘某某因在萧县一笑堂药店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更改名称等过程中给予了帮助,于2016年5月向经营萧县一笑堂药店的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郝某将存有人民币8.5万元的其连襟周某1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刘某某。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从该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8.5万元据为己有。

经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郝某经营的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红旗路店、第八药店、杨楼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向郝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7月7日,郝某转款人民币7.5万元到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吴某2银行账户。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向郝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郝某于当月分三笔转款总计人民币10万元到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吴某2银行账户。

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帮助郝某办理了人民币135万元的低息医保贷款。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向郝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8年2月7日,郝某转款人民币30万元到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吴某2银行账户。

2019年初,郝某为萧县同泰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后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萧县同泰药店违规使用萧县百惠药店医保定点资格报销医保资金。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郝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八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和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郝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索取、收受郝某贿送人民币60.4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

十四、2016年至2018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宿州市东方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某1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五、2016年至2018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协和医院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吴某1为该医院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吴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六、2016年至2017年期间,萧县爱康医院实际经营人王某3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6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十七、2016年至2017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济世堂药房实际经营人卓某1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7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卓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八、2016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龙湖社区中山路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孙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六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九、2016年下半年,萧县XX中心对萧县美英大药房的违规行为作出暂停医保定点资格的处罚。该药房法定代表人陈某为了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面值人民币0.1万元购物卡。后该药房恢复了医保定点资格。

二十、2016年下半年,萧县XX中心在检查时发现萧县黄口益远大药房存在违规情况后并要求整改。该药房实际经营人孙某3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0.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3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孙某3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3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孙某3贿送人民币0.35万元。

二十一、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黄桥社区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董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于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董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二十二、2017年初,萧县开发区医院实际经营人周某2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7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周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于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周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周某2贿送人民币1.4万元。

二十三、2017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光明眼科医院股东刑某1之子朱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对该医院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五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朱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二十四、2017年下半年,萧县马井镇吴老家医院实际经营人吴某3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通过萧县龙城镇居民吴某2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吴某3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二十五、2017年年底,负责萧县中医院二部的萧县中医院副院长王某4(又名王某5)为在结算医保费用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4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二十六、2018年四五月份,萧县丽人医院股东周某3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二十七、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龙山社区通山路社区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侯某为了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等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8年春节及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侯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二十八、萧县西山社区XX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某为在业务拓展及违规经营处罚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8年春节及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中给予了照顾。

二十九、萧县妇康医院实际经营人林某为在该医院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8年下半年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起诉书第一起他向杨某索贿10万元指控,实际是他朋友戴某找他周转资金,他向杨某借的钱,有借条,也没有为杨某办任何事情;第四起后期他退了二万元,退款时间他记不清了;第五起指控他收受徐某228万元不属实,他只收了徐某2以过节看望他的名义贿送的1万元;第六起指控不属实,他没有收过陶某的10万元;第九起指控他向王某2索贿40万元不属实,实际是他朋友戴某周转资金,借的40万元,是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三起指控,第一次郝某送钱他都是拒绝的,他没有索要;第二十八起数额不是指控的7万元,而是7000元。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

二、起诉书第一起被告人刘某某向杨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指控不能成立,该10万元是刘某某向杨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不是刘某某受贿,更不是索贿,杨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起诉书第四起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某1人民币5万元,数额错误。张某1、刘某某均称第二笔3万元刘某某退还张某12万元,刘某某仅收到1万元,加上张某1通过徐某3贿送的2万元,刘某某在该起收受张某1人民币3万元;起诉书第五起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徐某2四次贿送27万元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为他在监察机关的供述不真实,是在身体受到变相体罚的情况下被迫供述。尽管徐某2在监察机关陈述四次贿送刘某某27万元,仅是徐某2一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佐证,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起诉书第六起被告人刘某某向陶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陶某陈述虚假,其证言依法不应采信。尽管被告人刘某某在监委调查时,供述收受陶某10万元,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故对该起指控不能认定;起诉书第九起被告人刘某某索取王某2人民币40万元指控,不能成立。该40万元是刘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不是刘某某受贿,更不是索贿,王某2同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起诉书第十二起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马某2万元,是通过刘某某的同事夏某贿送。刘某某多次要求夏某将2万元拿走,但夏某没有去拿;起诉书第十三起被告人刘某某向郝某索要人民币56万元指控,不能成立。是刘某某为郝某办好事以后,郝某事后为表示感谢而贿送给刘某某,不应认定是索贿;起诉书第二十四起指控,刘某某收受吴某2代吴某3贿送的2万元,因吴某3经营的医院未办好农合定点医院,不能办理医保定点。刘某某未为吴某3提供帮助,该款因系吴某2所送,刘某某数次要求退款而未果,不构成受贿;起诉书第二十八起被告人刘某某收受胡某7万元指控,不是事实。胡某贿送刘某某7千元,而非7万元。

三、在程序方面,对被告人刘某某讯问存在没有对全过程录音录像以及对部分证人询问,笔录中无安排饮食、休息、上卫生间的记载等,存在违法。

四、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法定的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某无前科,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刘某某自动归案后,对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其在留置期间所作的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五起、第六起、第九起、第十三起、第二十八起供述,系监委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人身侮辱攻击、恐吓、变相体罚、诱供等情形下所作,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宿州市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法审查(调查)情况调查表,载明刘某某自2019年5月24日开始留置,在2019年8月22日结束时,有刘某某签名确认在留置期间审查人员和看护人员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廉洁办案、无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行为,并有办案单位人员的签名;出示了被留置对象离开留置点登记表,载明体检情况神弱、精神可、皮肤完整、无色素沉着,有刘某某签名确认,并有办案单位人员的签名以及接收单位泗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签名;出示了刘某某2019年8月22日入所健康检查表,刘某某无外伤。被告人刘某某对其所提出的申请并未提供相关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并未提出其原供述系在留置期间调查人员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等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宿州市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法审查(调查)情况调查表、被留置对象离开留置点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等材料,刘某某在留置期间,办案人员和看护人员并未有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等行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同一份笔录中仅提出部分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符合客观实际;刘某某提出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供述笔录中,均有刘某某签名认可本次谈话中,无非法留置、虐待体罚、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陈述或者其他证据的情形,对供述内容均称属实;每份笔录均经被告人阅读,在其核对无误的情况下签名、捺手印,并有其本人在调查阶段亲笔所写的材料相印证。故对被告人申请予以驳回,本院不予排除。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萧县XX中心(以下简称萧县XX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机构、药店申报医保定点资格、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196.25万元(其中向杨某索贿人民币10万元、向陶某索贿10万元、向王某2索贿40万元、向郝某索贿56万元,共计索贿四人116万元)、面值人民币1.96万元购物卡及价值人民币0.2万元健身卡。

另查明:2019年5月24日上午,泗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将刘某某从其家中带至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中心,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在本院代为缴纳退赃款人民币8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龙城镇金X大药房实际经营人杨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杨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杨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5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十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65万元和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杨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索取、收受杨某贿送人民币10.65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1年底,他找杨某借10万元给朋友周转用,他写了借条。大概有半年时间,他要还杨某,杨某说不要了,之后他也没有说还钱的事,也没有找他要过,钱被他开销了。杨某不让他还因为他管理杨某家药店,希望得到他照顾。另外他还收过杨某10700元财物。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载明该药房于2012年以前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房的营业执照。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借条,刘某某出具:今借现金伍万元(50000)元,2012年2月8日前还,12.8;刘某某出具:今借现金伍万元(50000)元,元月六日还,12.29。

(六)银行交易明细,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049银行卡在2011年12月29日收到杨某转款5万元。

(七)证人杨某证明,2011年下半年,县医保中心在工作检查时发现他家药房违规刷卡售卖洗发水,给予药房暂停医保线路3个月的处罚。他当天就去找了刘某某,让他回去等候处理。之后他找了刘某某好几次,一直说让他等等再说,大概有两个月后他家药店医保线路才恢复。刘某某曾经分两次共计要过他10万块钱,他还在年节期间送过财物。

2011年下半年的某天上午,在他家药店医保线路恢复之后的一个多月,刘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在他家药房西边路口拐角处,说有事找他。刘某某在车旁边跟他说其在张庄寨镇有个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借他5万元钱用,过几天就还给他。当天下午,他就让家属准备5万元现金,他把钱交给刘某某,刘某某说过几天就还他,给他打个条,刘某某随手拿了一张徐州市中医院的便签写了借条给他,他拿着借条就回家了。过了约两个星期,医保给他拨报销款后,刘某某打电话跟他说钱不够,再借5万元钱,到时候两个钱一起还,他跟刘某某说行,刘某某挂电话后没多久,就用短信把银行卡号发给他了。他回去后就跟家属说了这件事,家属说第一笔钱还没还,又借第二笔。他跟家属说别找事了,刘某某现在管着药房医保这一块,不借到时候为难他,他家属就去银行把5万元钱转到刘某某给的银行账号。他当天去刘某某办公室说钱已经转到银行卡了,刘某某说最近工程的钱要不上来,手头有点急,给他打个条子,等过两天一起还他,随手又拿了一张徐州市中医院的便签写了借条给他,他拿着借条就走了,这之后他就一直没跟刘某某联系过,也没提还钱的事。直到2012年5月左右,他到县医保中心报账,正好碰到刘某某,说他那钱这两天就还给他,他客气一下说不用不用,还还啥,刘某某说不管,那得还,让他把卡号发给刘某某,他回家后用手机短信把他的建行卡号发到刘某某手机上,他当时还认为刘某某会还他钱,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还一分钱给他,他也知道刘某某为人,品行不好,是不会把钱还给他的,后来也没找要过钱。

他之前和刘某某只是认识,没打过交道。

他主要考虑刘某某在县医保中心工作,是他们的领导有很多工作需要刘某某支持,他不敢拒绝,怕以后在工作中刁难他,在之前他家药店医保线路就被暂停一段时间,他多次找刘某某并整改后才恢复的,所以刘某某找他要钱才给。如果刘某某存心找他麻烦的话,他的药店根本经营不起来。他后来听社会上人说他借给刘某某的钱别想要回来了,刘某某经常干这事,虽然说是借钱,实际就是找医保定点单位要钱,别人不敢不给。刘某某家庭条件还是可以的,要想还钱的话应该还得起。他觉得刘某某借他钱的时候就没想过还这钱,就是以借为名跟他要这钱,他家药房如果不是医保定点单位也不会找他,他也不会给,后来他也没找要过。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个春节送刘某某两条大苏烟,价值900块钱,每个中秋节送刘某某5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16年至2019年期间每个春节和中秋节送刘某某1000元现金,其中2016年中秋送刘某某500元现金。

(八)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大约在2011年底,他的朋友戴某(2017年9月1日因病去世)找他借钱用于工程周转,他就向萧县龙城镇金X大药房杨某借了5万元钱现金,这5万元钱是杨某在他办公室给他的,他当时还给打了一张借条,之后把钱拿给戴某用了。后来大概过了十几天,戴某又找他借钱,他就又向萧县龙城镇金X大药房法人杨某借了5万元钱,这5万元是杨某转到他建行卡上的,卡号是他用短信发的,当时又打了一张借条,这钱也被他拿给戴某用了。过了半年左右,戴某把10万块钱现金还给他,拿到现金后他就打电话给杨某,讲要把钱还了,杨某讲这10万元钱不要了,让他留着花,之后他就没有把这10万元钱还给杨某,被他自己用了。

他20多岁时就认识杨某,但他们只是相互认识,私下不怎么接触。在杨某借这10万块钱给他之前他们没有经济往来。

他找杨某借钱是因为他觉得认识很早,开药店手里有钱,而且杨某开药店,他当时主持医保中心工作,药店属于他的管理对象,他要是找事,很难经营,所以他才找借钱的。

杨某不让他还这10万块钱是因为开药店,他当时主持医保中心工作,属于他的管理对象,不让他还这10万块钱主要是想让他在以后的工作中多照顾,如果发现违规,处罚轻一点,及时给报销垫付的医保资金。当时跟他说钱不要了,让他留着花,以后工作上有什么事让他照顾照顾,他后来也没存心找过药店的事,没处罚过,如果他严格按规定查药店的话,很难经营。他写借条给杨某因为当时是借钱的,所以才写借条,他虽然写了借条,但到现在也没还钱。但是他后来还钱时,又不要了,把这钱送给他了,他也收下了,这钱被他个人花了。他有能力还杨某钱,戴某后来把这10万块钱还给了他,他把钱还给杨某时不要,送给他了,从那之后也没有提过要他还钱,他也没有提过要还杨某钱,这10万块钱是他受贿。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个春节杨某都会送他两条大苏烟,共计价值900元,每个中秋节杨某都会送他5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16年至2019年期间每个春节和中秋节杨某都会送他1000元现金,其中2016年中秋送他500元现金。以上共计6500元现金、1500元购物卡和2700元钱烟,共计10700元财物。杨某逢年过节来看望他,也是因为他在县医保中心工作,是领导,希望他在平时工作中照顾。

二、2014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和X大药房实际经营人顾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六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26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顾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顾某2014年送他200元、2015年400元。2016-2019年各500元,共计2600元,都是春节送他。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证明该药房2012年以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房的营业执照。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药房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顾某证明,他家和X大药房的医保定点办的早,大概是在2008年办成的。2014年某一天,他准备了一张200元购物卡送给了刘某某;2014年某一天,他准备了两张200元面值的超市购物卡,共计是400元,刘某某也收下了;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的春节前,他均到刘某某办公室内送了一张500元超市购物卡,以上购物卡合计是2600元。刘某某是县医保中心主任,他是管理对象,送礼就是想让刘某某在工作中照顾他。

大概在2016年,县医保中心检查他家药店时,发现他家药店留有后门。按照规定是不允许医保定点药店留有后门的,当时县医保中心认为他违规,给他作出暂停医保刷卡线路的处罚。约半个多月,他去找刘某某,刘某某主任后来给他及时恢复了医保刷卡线路,前后只暂停了半个多月时间。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萧县和X大药房是医保定点单位,药房老板顾某为了工作中得到他照顾,给他送过几次购物卡。大概2014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他去接他女儿放学,遇到顾某,当时塞了200元购物卡给他。大概2015年,他在学校门口接女儿的时候又遇到顾某,塞给他两张购物卡,每张200元,共计400元。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顾某分别到他办公室送他500元购物卡,送卡的时候都说过节了,来看看他,药店的事多照顾照顾,他都说好,这些卡他都收下了。

三、2014年上半年,宿州市医保中心到萧县检查时对萧县黄口镇健X药店的违规行为作出暂停医保定点资格三个月的处罚。该药店经营人刘某为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在申报职工慢性病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该药店定点资格提前恢复,并于2018年成功申办为职工慢性病定点药店。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刘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刘某贿送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4年下半年,刘某药店被暂停医保资格,刘某送他2万元,2016、2017、2018、2019春节,每个节送他2000元共计8000元,被他个人消费,没退。

(二)处罚决定书,2014年4月24日宿州市人社局对该药店处以暂停三个月服务协议和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处罚。

(三)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四)证人刘某证明,2014年上半年,市里到他家药店检查,发现他家药店存在陈列违规物品的情况,后来县医保中心给他家药店作出暂停医保刷卡线路3个月的处罚。他当时为了恢复医保线路,另外在当时想给他家药店再办理职工慢性病定点,决定去找刘某某帮忙。有一天他去刘某某家送2万元现金,他跟刘某某说能不能把他家药店的医保刷卡线路尽快恢复,另外就是他想办理职工慢性病定点,让刘某某给帮忙办理。刘某某收下钱后,答应帮他办,接着他就走了。后来没多久他家药店的医保刷卡线路就恢复了,但是职工慢性病定点是在2018年才给办下来的,期间他没有去找刘某某问这个事。

他为了刘某某在工作中能多照顾,在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到刘某某办公室送刘某某2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到刘某某办公室送刘某某2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到刘某某家送刘某某2000元现金;2019年1月底到刘某某家送刘某某2000元现金。主要就是为了让刘某某在工作中多照顾他,另外就是他在2014年开始就想办理职工慢性病定点,虽然他在2014年给刘某某送2万元时说了这个事情,可是后来一直没有消息,他也没敢找刘某某问。于是他在春节前都给刘某某送2000元,也是想让尽快帮他办下来职工慢性病定点,2018年他家药店的职工慢性病定点终于办下来了。他为了让刘某某以后还能继续在工作上照顾他,所以2019年春节也去送钱了。

(五)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记得是在2014年上半年时,市医保中心到萧县检查工作,检查出刘某家的药店存在违规行为。市医保中心把这个问题反馈给县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对萧县黄口镇健X药店作出暂停医保刷卡线路三个月的处罚。之后有一天下午刘某打他电话,说有事找他。他知道刘某找他肯定是想让尽快帮恢复医保线路,当时快下班了,跟刘某说让来他家找他。当天傍晚,刘某来到他家送2万元钱,钱是用纸包好的,当时讲让他帮尽快恢复药店的医保刷卡线路,另外,还说想申报职工慢性病定点,让他给帮忙申报。他把钱收下后跟刘某说好,尽快恢复,尽量办,刘某就走了。他收下刘某2万元后,没多久就帮药店恢复了医保刷卡线路,另外就是在申报职工慢性病定点时帮了忙,在2018年的时候也给申报下来了。

刘某为了和他打好关系,让他在以后的工作中多照顾,在2016年春节前送他2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送他2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送他2000元现金;今年春节前送他2000元现金。以上现金是刘某到他家送给他的,还是到他办公室送的,他记不清楚。

四、2014年下半年,萧县义X堂大药房因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该药房实际经营人张某1为能在再次申报医保定点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通过萧县人徐某3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5年底,张某1再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6年上半年,刘某某退回2万元。2017年7月,该药房被批准为医保定点药店。

在医保定点申报期间,张某1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15万元的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张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张某1贿送人民币5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4年下半年,张某1托徐某3找他为张某1的义忆堂药房办理医保定点给他2万元,2015年上半年张某1给他一条软中华,2015年底张某1又给他3万元,大概3个月左右张某1到他办公室找他,他考虑一直没有给办下来,从抽屉里拿了3万元给张某1,张某1只拿走2万元,2017年给办下医保定点,2015年中秋给他500元卡,2016年春节送1000元卡。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载明该药店于2017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店的营业执照。

(四)汇报报告,证明萧县XX中心对义忆堂等多家药店进行初审向市医保中心的汇报报告。

(五)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六)证人张某1证明,2012年之前他家药房就已经是职工医保定点药房,后来给取消了几年,2017年7月又重新审批下来职工医保定点。他家药房的医保定点被取消期间他找过刘某某,但是他们关系并不熟。他家药房被取消医保定点期间,他通过亲戚徐某3送给刘某某2万元,半年后,他再次去找刘某某申请医保定点时,刘某某找他要了3万元。在2015年期间,他有次去刘某某办公室递交医保定点申报材料时,送给刘某某一条软中华香烟,价值600元;另外在过节期间送给刘某某1500元超市购物卡。

2014年下半年左右,他家药房的医保线路被予以取消,他只知道是市医保中心给取消的。后来有一天,他和他老表徐某3一起吃饭,期间他聊到药房医保定点被取消的事情,徐某3说跟刘某某熟,这个事情来帮他问。一个多月后,徐某3打电话跟他说拿了2万元给刘某某,刘某某答应给他办了,后他就拿着药店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到刘某某办公室内交给刘某某,刘某某说好。因为徐某3给刘某某的2万元钱是徐某3垫的,2个多月后,就把徐某3垫的2万元给他了。一直到2015年上半年,刘某某和县医保中心都没有跟他联系,他实在等急了就去县医保中心找刘某某。刘某某却说他家药房的申请材料给弄丟了,让他回去再重新递一份材料过来。他又回去准备材料,另外他为了事情能办的顺利点,又买了一条价值600元的软中华香烟。他到刘某某办公室后,把药房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以及中华烟一并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收下后说好,让他回去等消息。又过了好几个月,都到2015年年底了,刘某某和县医保中心仍然没有跟他联系。他又去县医保中心找刘某某,刘某某跟他说快了快了,接着又说最近买房子要用钱,让他借点钱用。他说好的,就又回去了。其实他当时明白刘某某的意思,他前后找那么多次,一会说材料弄丟了,一会又说快了,拖那么久就是不给他办,现在跟他提借钱,其实就是让他送点钱。他准备了3万元现金用一个信封装好,到刘某某办公室内交给刘某某。他跟刘某某说药房申报定点的事,得多帮忙。刘某某说好,接着就把钱收下了。刘某某虽然说是找他借钱,但是其实他明白就是用借钱这个名义来找他要钱的。他拿了3万元给刘某某后,又过了几个月,已经是2016年上半年了,他家药店医保定点的事情还是一直没有消息。正好他又听说有两家药店的医保定点办下来了,他有点生气。有次他喝了点酒去刘某某办公室找刘某某,他跟刘某某说:“刘主任你老是说快了快了,别人家药房条件跟我都是一样的,他们都能办下来医保定点,我到现在几年办不下来,你看要是办不了我就不办了”,他当时可能语气也不好,刘某某也有点生气了,从抽屉里拿出了两沓现金放在桌子上,说让他把钱拿走。他一看都这样了,应该是不打算给他办了,他拿着钱就走了。回家他数了下,刘某某给他的是2万元。

2016年年底,市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突然到他家药店来审查药店情况,发现他家药店的门牌子与营业执照上“萧县义亿堂大药房”名字不一致,所以当年没有给他批下来医保定点。他在他家药店医保定点申报期间,为了让刘某某能尽快帮他申报医保定点,于2015年中秋节前,送给刘某某一张5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又送给刘某某一张10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共计是1500元的购物卡。他是在2017年3月左右,把医保定点申报材料交到县医保中心,然后他就没有管了,在2017年7月,县医保中心批下来他家药房为职工医保定点药房。

(七)证人徐某1(曾用名徐某3)证明,大概是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和张某1一起吃饭时说开的药店医保定点被取消,一直办不下来,后来他打电话给刘某某说了这个事情,说张某1是亲戚,希望能给张某1的药店照顾照顾,把医保定点给办下来,刘某某答应尽量帮忙办。之后过了几天,他到刘某某办公室找请帮忙给张某1的医保定点办下来,他当时还送了刘某某2万块钱,他给刘某某送过钱以后就打电话给张某1,他对张某1讲跟刘某某说药店医保定点的事情,刘某某答应恢复,他当时也把他送的2万块钱给刘某某的事情告诉了张某1,他还让张某1把材料给刘某某,张某1说好的,过了没多久张某1给了他2万块钱。给钱时张某1跟他说药店医保定点还没恢复,让他催一下,后来他打电话给刘某某问情况,刘某某说正在办,他也就没说什么,从那之后他就没问过这个事情,后来张某1药店医保定点好长时间才办下来,具体什么时候他也不知道,他听说后来张某1多次找过刘某某,但是他不知道是否送财物给刘某某。

(八)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不是2014年就是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市医保中心对萧县所有医保定点的药房进行检查,当时张某1的义亿堂大药房被市医保中心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过了一段时间,张某1老表徐某3到他办公室找他,让帮忙给张某1的义亿堂大药房恢复医保定点资格,他说好的,尽量帮弄。然后徐某3就给他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他当时就收下了。后来张某1拿着申报医保定点材料到他办公室送给他,他说把材料放在这就行了,后来他把材料报到市里,市里没有批下来。过了几天,张某1到他办公室交材料,然后送给他一条软中华烟(价值600元),他收下后就让回去等消息,说他尽量办。大概是2015年底,张某1到他办公室找他问医保定点怎么样,他说药店门头上的名字和证照上的名字不一致,市里不同意给办理医保定点,让回去把门头上名字和证照上的名字改成一致再报。张某1当时给了他一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信封,跟他讲医保定点的事情希望他多帮忙尽快的办下来,他说好的,然后就把钱收下了。之后过了两三个月,张某1到他办公室问他医保定点的事情办的怎么样,他讲正在办得等等,他考虑这件事一直没办成,而且他和徐某3关系不错,就从办公桌抽屉里拿了3万元现金退给张某1,只拿走2万。因为张某1药店的门牌子与营业执照上“萧县义亿堂大药房”名字不一致,所以2016年没有给药店批下来医保定点。大概是2017年,张某1的药房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药房。

为和他处好关系,争取他在工作中的照顾,2015年中秋节张某1送他5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张某1送给他10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这1500元购物卡被他个人消费,没有退。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该起收受张某15万元受贿款,期间2万元已归还,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的辩解以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2014年下半年收受2万元,在2015年底又收受3万元,且明知行贿人在行贿时有请托事项,在2016年上半年才将该2万元退还,不属及时退还;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受财物时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证人张某1证明该二万元退款是在请托事项一直没有办成,酒后生气去找刘某某,语气不好的情况下,刘某某才拿出二沓现金让他拿走,刘某某供述张某1到他办公室问医保定点的事情办得怎么样,考虑事情没有办成的情况下,才将该二万元退还。该二万元不应当从受贿总额中予以扣除。故该辩解以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2014年底,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因搬迁未向萧县XX中心报备被暂停医保定点资格。该XX服务中心实际经营人徐某2为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中的帮助,于2015年1月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该服务中心恢复医保定点资格。

2015年12月,徐某2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等工作中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年底,萧县XX中心对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存在串换药品嫌疑,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对该XX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徐某2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萧县XX中心未对该XX服务中心进行处罚。

2018年2月,萧县XX中心发现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存在违规现象,决定暂停该中心医保定点资格,徐某2为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将该中心医保定点资格提前恢复。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徐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七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徐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徐某2贿送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4年底开始至今,徐某2共计送他28万元,他收下后被他日常开销了。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载明该XX服务中心于2012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XX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通知,2018年2月12日萧县XX局对该服务中心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对该服务中心挂床行为作出的处理;对该服务中心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

(六)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月结拨付单,证明医保中心向该服务中心拨付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的情况。

(七)证人徐某2证明,他和刘某某有远亲关系。2012年,他们XX服务中心想申请医保定点单位,那时候他觉得刘某某在县医保中心上班,就去找帮忙办这个事。他找到刘某某后,刘某某说帮他问问看。后来就带着他来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的人告诉他们必须要从县医保中心履行申报程序,他跟刘某某就回去了,这件事刘某某也没有给办成。后来是县疾控中心统一给他们那一批社区XX服务中心协调申报的。2015年初,刘某某问他要过两笔5万元,共计10万元;2015年年底,刘某某问他要过一笔10万元;2017年底,他给刘某某送过一笔5万元;2018年初,他给刘某某送过2万元。

2015年1月份,刘某某打电话给他说给10万元急用。当时他说拿不出来那么多钱,刘某某又讲给他们医院再拨一部分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他当时才答应拿钱给刘某某用。过了几天,他看他们医院账户上收到医保中心拨付的预付款30多万元钱后,他就筹了5万元,然后给刘某某打电话讲筹了5万元,让先拿着,刘某某很生气,说让他办点事,怎么那么难的。之后他就又筹5万元,凑够10万元。过了有三天左右,他把10万元钱用报纸包好之后用手提袋装着,到萧县XX中心门口后给刘某某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他已经到医保中心了。刘某某说在外边有事,让司机过去拿,之后刘某某的司机就到医保中心院子门口把这10万元拿走了。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这笔钱是城镇居民在门诊刷卡用的,如果医保中心不给他们拨付这笔钱,就必须先垫资给城镇居民报销门诊费用,之后再和医保中心结算。这样时间一长,医院周转资金就会比较紧张,影响医院经营。

2014年年底医院从萧县老疾控中心搬迁至安粮中央花园小区,因为涉及到线路迁移,没有请示县医保中心,直接迁过来了。县医保中心刘某某知道后非常生气,暂停了他们的医保定点。他印象中一共停了一个星期,中间他托熟人去找刘某某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后来刘某某就帮他们恢复了。2015年1月份,刘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让给10万元用,他考虑刘某某是他们医院主管领导,以后需要刘某某照顾,还掌管着他们医院门诊和住院的医保报销,如果不弄好关系,暂停或者取消他们医院医保定点,他们医院的损失远远超过10万元。之前医院迁移医保线路的事还欠一个人情,另外还说能给他拨点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基于这几个原因,他才答应给刘某某送10万元。在他给刘某某送钱之前,因为医保线路迁移的事欠刘某某一个人情,另外刘某某允诺给他们医院拨付预付款,也做到了。刘某某跟他要钱,他之所以愿意送就是考虑到在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拨付上确实帮他忙了,他也希望继续能照顾医院,不去找医院麻烦,不停医院的医保资格,不处罚他们。2015年1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去办公室。他到之后让他再拿10万元钱,他当时说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刘某某说再给他们医院拨点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他当时问,虽然预付款拨付给他们了,但是如果用不完,最后医保中心还是会把剩余的钱收回的。刘某某说不和他们医院结算,剩余的钱医保中心也不收回。他听刘某某这样说,考虑刘某某还会一直在医保中心干领导,以后他经营医院,还需要多照顾,以后不要难为他们医院,他就答应给10万元。又过了几天,他看医院的账户上预拨款到位了,他就筹了10万元,用提包装着到刘某某办公室把10万元送给刘某某。按照规定应该是按季度拨付的,年终结算。但是他印象中他们医院从2012年至今,只收到3笔预付款。

2017年年底,医保中心对他们医院进行检查诊疗情况,发现他们医院存在新农合与医保项目不符,让他们把2017年全年的病例全部交到医保中心待查。之后他就到刘某某办公室问医保中心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刘某某说按照规定,这种情况可以扣除医院2017年整年度的医保结算款。他听刘某某这样说,当时就慌了,2017年整年度医保结算款大概有200万元左右,他就连忙问刘某某怎么办,刘某某让抓紧回去改正。他回去之后,抓紧安排人员进行整改。他从刘某某办公室回去后的第二天,就筹了5万元现金,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跟刘某某说谢谢领导照顾,2017年医保结算款能不扣了吧,刘某某说回去抓紧改正,刘某某后来也没有追究他们医院这个问题。

2018年2月份,萧县XX中心对他们医院进行检查,发现他们医院存在挂床现象。萧县人社局发文暂停他们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期限3个月。他得知后,拿了2万元现金,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他跟刘某某说能不能尽快给医院恢复定点资格,刘某某说等过了春节之后再说。当年春节过后没有多久,医保中心提前恢复了医院的医保定点资格。

2015年中秋至2019年春节,这期间除去2015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每个春节和中秋节,他都会到刘某某办公室看望刘某某,每个中秋节送1000元钱,每个春节送2000元钱,一共10000元。2015年春节,他送给刘某某10万块钱,所以2015年春节没单独送钱。2018年春节前,他们医院被处罚,他给刘某某送了2万元,所以2018年春节没单独送钱。

有些钱是刘某某跟他要的,有些钱是他主动送的,他之所以愿意送就是考虑到在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拨付,医保线路恢复,平时的监督检查,医保资金垫付等方面能给他们医院提供帮助,也确实提供了不少帮助。他送钱也是希望刘某某在以后工作中能继续照顾他们医院,不去找医院麻烦,不停医院的医保资格,不处罚他们。

(八)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徐某2是徐州中医院医生,父亲徐某4。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是萧县医保定点单位,这个服务中心属于萧县卫计委下属单位,原经营地点在萧县疾控中心院内,后来搬到萧县安粮中央花园小区,该服务中心实际上由徐某2负责经营。后来徐某2又注册成立萧县城东医院,萧县城东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徐某4,实际上也是徐某2经营,萧县城东医院不是医保定点单位,但该医院和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属于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按照规定,医保定点机构变更经营地点需要向他们医保中心报备。2014年年底,萧县城东服务中心从萧县老疾控中心搬迁至安粮中央花园小区,没有向他们中心报备便私自搬迁,他知道后就暂停了他们的医保定点资格。后来徐某2找他说情,让他帮他们医院把医保定点线路恢复,他讲尽力协调。之后没多久,不是2014年年底就是2015年初,徐某2到他们医保中心送了10万元现金给他,他当时不在医保中心,是安排别人去拿的,安排谁去拿的他记不清。这个人拿过钱之后就把10万元钱交给了他,他没有告诉这个人徐某2是送钱给他的,只是说给他拿材料。他们医保中心没有司机,正常情况下都是由工作人员自己开车去检查或办业务。徐某2给他送10万元钱是因为他们医院搬迁未向他们医保中心报备,私自将医保线路迁移,他安排把他们医院医保资格暂停,徐某2给他送钱是想让他把他们的线路重新开通,徐某2给他送钱后不久他就把他们医院医保定点线路恢复。

萧县XX中心给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拨过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这笔钱是用作城镇居民在门诊刷卡时用的,增加医院的现金流,如果医保中心不给医院拨付这笔钱,医院就必须先垫资支付城镇居民的门诊费用,之后再和医保中心结算,按照规定,医保中心可以按年一次性拨付,也可以按照季度分批拨付。如果按年一次性拨付,可以增加医保定点单位现金流,减轻其资金压力,有利于医院运营。他在2015年初给城东XX服务中心拨过一笔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大概30万元,以上徐某2给他送的10万元和这笔预付款拨付也有关系,给他送10万元钱的时候跟他说医院刚搬迁新地址,需要资金周转,想让他拨点钱给他们医院。他当时把2015年全年额度一次都拨给他们医院的,给他送钱也是想感谢他给他们医院增加了现金流。这笔钱后来被他个人消费了,没有退。他没有以借钱等理由向徐某2要过钱。

2015年12月份,他给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拨了2016年全年的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预拨款,这是2016年的预付款,他一次性拨付。按照规定,拨过预付款之后医院每年底需来他们中心报账冲抵,结余部分往下一年滚存,他没有收回来。他给他们医院拨过这笔钱后,徐某2为了感谢他到他办公室送了10万元现金给他。徐某2给他送这10万元,不仅仅是因为他给他们医院拨预付款,给他送钱时也跟他说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多照顾,他说好的,就把10万元钱收下,这钱也被他个人消费,没有退。

按规定,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是他们医保中心的管理对象,他们平时会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可以对他们医院进行罚款、暂停整改甚至取消医保定点资格。他们在检查时主要针对是否存在挂床、小病大养、过度医疗以及卫生环境是否整洁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医疗机构中属于共性问题,可以说是普遍存在,如果他刻意找他们医院的麻烦,他们很难经营。徐某2给他送钱后的一段时间内,他没有刻意找他们麻烦,没对他们医院进行处罚,这就是他对他们医院的照顾。

2017年年底,他们医保中心对徐某2的医院进行检查,发现他们医院存在串换药品嫌疑,不同的病种在系统上显示使用同一种药品,他当时安排工作人员把他们医院近期的病历、药品清单等材料全部报到医保中心审核。后来徐某2到他办公室找他,他说他们医院如果存在故意串换药品或者骗取医保金行为,还可能把徐某2送进去,徐某2听他这么一说很害怕,当场就表示立即回去整改,让他照顾照顾,他说好的。徐某2从他办公室离开没有多久,最多几天时间,就又到他办公室送了5万元现金给他,当时跟他说他们医院已经整改,说是医院微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希望他不要对他们医院进行处罚。他当时说如果是微机员操作失误,赶紧把微机员换掉,后来他没有因为这件事对他们医院进行处罚,这5万元钱被他个人消费,没有退。

2018年初,他们医保中心对徐某2的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医院存在挂床现象,后来发文暂停他们医院医保定点资格。发文后不久徐某2就拿了2万元现金到他办公室送给他,徐某2当时跟他说快过年了,让他尽快给他们医院恢复定点资格,因为当时还有几天就过年了,他就跟徐某2说等过了年再说。当年春节过后没多久,他就安排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提前恢复了他们医院的医保定点资格。这2万元被他个人消费,没有退。

徐某2逢年过节也会去看望他,给他送钱。2015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除去2018年春节,其余每个春节和中秋节徐某2都会到他办公室看他,每个中秋节送他1000元现金,每个春节送他2000元现金,共计1万元。徐某2逢年过节共计送给他1万元钱是希望他在工作中照顾。

徐某2共计送28万元钱给他,他没有给手续。这28万元钱是想找他办事,想得到他照顾送给他的钱,属于他受贿的钱,不是他找徐某2借的,他至今也没有退。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该起,他收受徐某228万元不属实,只收受以过节看望名义贿送的1万元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中27万元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徐某2证明2015年初,刘某某问他要过两笔5万元,共计10万元;2015年年底,刘某某问他要过一笔10万元;2017年底,他给刘某某送过一笔5万元;2018年初,他给刘某某送过2万元。在2015年中秋至2019年春节期间,共送1万元,以上共计28万元,其证言与被告人刘某某在调查阶段供述相一致,且有刘某某自书材料相印证,故该辩解以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陶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将该服务站2015年度全年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一次性提前拨付。2015年1月21日,萧县XX中心提前拨付预付款到该服务站后,陶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5年初,他找陶某要10万元用,说没有这么多钱,后来他给拨了20万元统筹预付款,陶某取出10万元送他,钱被他花了。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载明该服务站于2012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服务站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陶某证明,2015年初,具体日期他记不清,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医保中心最近成立了几个新科室,办公经费不够用了,给他拿10万块钱用,当时他说手上没有那么多钱,刘某某说将他家XX服务站2015年全年的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提前拨给他,让他等这笔钱到账后再拿给刘某某10万元用,他听这么说后就答应了。也是在2015年1月,县医保中心将他家XX服务站2015年的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约有22万元拨付给他了,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这笔钱是给城镇居民在门诊看病时刷卡用的,假如医保中心不及时拨付这笔钱,他就必须个人先垫资给前来看病的城镇居民报销门诊费用,之后再和医保中心结算。长此以往,他的周转资金就会困难,影响经营。这笔钱到账后,他就去农业银行从他XX服务站的公款账户上,以买药的名义转了10万元到他个人的农业银行卡上,然后他从个人的农业银行卡上把这10万元现金取出来,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好,然后去送给刘某某。刘某某一开始提出要他给10万元时,他还是有点为难的,毕竟10万元不是小数字,但他从长远的利益考虑看,他后来还是决定给刘某某这10万元了。首先是他想让县医保中心在以后能及时把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拨给他,在他给刘某某10万元之前,他每月月初都去县医保中心报账,按照规定,应该是按季度拨付的,年终结算。但是在实际当中,县医保中心都是在半年以上才拨一次钱,这造成他资金紧张,在日常经营中带来很大麻烦。在他给刘某某10万元之后,县医保中心都一次性拨给他一年的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其次,他在日常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他希望刘某某不要处罚他。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在就诊时一个人一年最多报42元的医疗费用。他为了生意好做,能多留住一些常客,就允许就诊的病人使用他人的社保卡报销医疗费用,只要不超过200元都可以。但是这个问题如果被县医保中心查到,他们会立即暂停他家医保刷卡线路或者直接给取消掉,另外也会扣除他当年的质保金(大概是全年医保报账额的5%),这样他服务站就不好经营。另外就是他希望刘某某能给他多报销一些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也就是城镇居民看病刷卡从他那报销的钱。在全年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用完时,超出的那部分,县医保中心能给报销70%,这个钱是县医保中心决定报与不报的。在以前这个钱是绝对不给他报的,自从他给刘某某10万元后,刘某某都给他报销这部分钱了。刘某某从来没表示过要退给他,他也从来没要过。这10万元钱是刘某某跟他要的,他也愿意送,所以没有任何手续。他之所以愿意送钱就是考虑到,刘某某在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拨付、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能给他提供帮助,另外他希望刘某某不要去找他家XX服务站的麻烦或者取消医保资格,他不希望处罚他。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陶某所经营的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站是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单位,医保定点办的早,在他任医保中心主任前就有了。按照规定,县医保中心每年都给社区XX服务站拨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这笔钱是用作城镇居民在门诊就诊时刷卡结算用的,增加XX服务站的现金流。在2015年初,他打电话给陶某说需要用钱,让给他10万元用,他记不清楚当时说是因为什么原因需要用钱的。他记得当时陶某说手上没有那么多钱,他跟陶某说他把他们家XX服务站2015年全年的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等这笔钱下来后,取出来10万元给他,陶某表示同意。他给陶某的XX服务站拨过这笔钱后,有一天陶某到他办公室送了他10万元现金。陶某给这10万元不仅仅是希望以后他能一次性给他们XX服务站拨预付款,给他送钱时也跟他说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多照顾,他说好,就把10万元钱收下了,这钱被他个人消费了,没有退。

他在平时的工作中有对陶某的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站给予照顾,如果他想刻意去找他们麻烦,一定能够处罚他们,让他们经营困难。陶某给他送钱他就没有刻意找他们麻烦,没对他们XX服务站进行处罚,这就是他对他们XX服务站的照顾。另一方面,县医保中心在年底和这些XX服务站进行结算时,如果某XX服务站报销的医保门诊统筹基金超出县医保中心拨付的预拨款,当超出部分占预付款的30%以内时,县医保中心可以给其报销超出部分70%的费用;当超出部分占预付款的30%以上时,县医保中心只给其报销超出部分30%的费用,但这不是硬性规定,县医保中心可以决定报与不报,陶某送他10万元之后,当提出要报多出的这部分钱时,他也给报了。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起诉书该起指控,他向陶某索要10万元指控不属实,他没有收过陶某的10万元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认为该10万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陶某证明刘某某给他打电话称办公经费不够用了,给拿10万元用,陶某称没有这么多钱,刘某某说提前拨付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该款到账后,而刘某某供述该10万元陶某给他后,被他个人用了,且有刘某某自书材料相印证,故该辩解以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七、2015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黄口镇康X药店实际经营人张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七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张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黄口康X药店张某2在2015年中秋、2016年春节、中秋送他500元,2017年春节送他500元,2018年春节、中秋、2019年春节送他1000元,共计5000元,均被他消费没退。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该药店于2013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店的营业执照。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张某2证明,他记得在2014年左右,药店的医保刷卡线路被暂停了。他意识到,如果能和刘某某主任处好关系就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多照顾他,再出现类似问题也好解决。2015年中秋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内给了500元现金;2016年快到春节时,到刘某某办公室内给了500元现金;2016年中秋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内给了500元现金;2017年1月份左右,他到刘某某办公室内给了500元现金;2018年2月份左右,他到刘某某办公室内给了1000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前,到刘某某办公室内给了1000元现金;今年春节前,到刘某某主任办公室内给了1000元现金,以上合计是5000元现金。他为了跟刘某某处好关系,让在工作中能多照顾下他,刘某某主任在工作中给他照顾了。他们药房作为医保定点药房,也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县医保中心是他的管理部门,如果刘某某来检查他,也是能查出一些问题的。但是他给刘某某主任送钱后,县医保中心虽然来检查,但是从来没有刻意找他麻烦或者想点子找他错处罚他,他去县医保中心办理报账等业务也比较顺利,他觉得这是刘某某照顾他了。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他的照顾,张某2在2015年中秋节前送他500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送他500元现金,2016年中秋节前送他5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送他5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送他1000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前送他1000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送他1000元现金。以上张某2共计送给他5000元现金,都是张某2到他办公室里送他的。他没有刻意去找过张某2的麻烦,没有处罚过张某2。

八、宿州XX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为其经营的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7月21日两次分别转款5万元总计人民币10万元至被告人刘某某账户。经被告人刘某某帮助,该公司多家分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5年下半年,王某1找他申报医保定点,2015年12月,王某1给他转5万元,2016年上半年王某1说药店还要申报医保定点,又转给他5万元,共计10万元。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证明XX大药房有限公司多家药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四)2016年9月20日汇报报告,萧县XX中心对十二顺多家药店进行初审向市医保中心的汇报报告;2017萧县XX中心对十二顺多家药房定点零售进行名称变更审核向市医保中心的汇报报告;萧县XX中心对十二顺等医药机构进行初审及变更医药机构的汇报报告。

(五)通知,2017年宿州市医保中心关于新增十二顺等多家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

(六)处罚决定书、通知,宿州市社保局对十二顺等药店进行暂停三个月服务协议和给予黄牌警告一次的处罚决定。

(七)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八)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尾号9278银行卡在2015年12月18日及2016年7月21日分别收到王某1各5万元。

(九)证人王某1证明,刘某某是他的领导,他们申报医保定点要经过县医保中心审批,医保中心平时还负责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他们报销垫付的医保资金也要经过县医保中心审批拨付。他记得刘某某任萧县XX中心主任期间,他们公司申办过四个分店的医保定点资格。2015年和2016年刘某某曾经分两次共计找他要过他10万块钱,2018年初刘某某又借他10万元,另外他还在年节期间送过财物给刘某某。

2015年12月份,刘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有急事,想从他这借10万块钱用,他当时讲手里紧张暂时没这么多钱,只能先给5万块钱,等他缓缓想办法再给剩下的5万块钱。之后他就用他的银行卡转了5万元钱给刘某某,卡号是刘某某用短信发给他的。2016年7月份,刘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说资金紧张,让他想办法再给弄点钱,他就又给转了5万元钱,卡号还是之前的卡号,这两笔一共10万元钱刘某某到现在都没有还他。刘某某在县医保中心上班,他干药房生意,这都是他平时做生意的周转资金,他当时手里周转资金也不多,一下给刘某某10万元钱很困难,所以分两次给,钱给之后,他手里的资金很紧张。他主要考虑刘某某是县医保中心主任,是他们的主管领导,很多事情要用到刘某某,申办医保定点资格要经过刘某某,报销垫付的医保基金也要用到刘某某,平时也会对他们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所以他不好拒绝,怕以后在工作中刁难他,也正因为他从来没有跟刘某某提过还钱的事,刘某某自从找他要过钱后就没有表示要还他钱。他钱给刘某某之后到医保中心去报账,多次跟刘某某说他手里资金比较紧张,希望报账能快一点,但是从来没有提过还这10万块钱的事。之后刘某某在工作中也确实没有为难过他,他知道他们经营药房的,不可能完全按照医保中心及相关规定做到,医保中心要想找他们事,可以说是随时随地都能找到他们事,暂停医保线路,甚至取消医保定点。

(十)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5年下半年,王某1去他办公室找他说想给公司名下药房办理医保定点及职工慢性病定点,他说可以,让回去准备材料报过来。然后王某1跟他说把银行卡号给他,给他打点钱,想买什么自己买,他就把他的农行卡号用短信发到王某1手机上,过了一两天,王某1说给他农行卡上打了5万块钱。2016年上半年王某1又到他办公室问他家大药房的医保定点什么时候能办下来,还有几家药店想申请,他讲得等市里批,再等等,王某1就走了。事后王某1打电话跟他说又给他农行卡上打了5万元钱,医保定点和慢性病定点的事再帮活动活动,他说好的,再帮他看看。2016年下半年,市里给王某1批了两家药房医保定点和两家职工慢性病定点,另外两家他也一直不停的给他申报医保定点,其中一家医保定点是2017年批下来的,最后一家是2018年批下来的。2017年上半年,王某1到他办公室找帮忙给办医保贷,他帮出具了医保定点证明和医保定点协议,之后王某1从中国银行贷了100万元左右的医保贷款,利息低。

九、2016年初,萧县XX中心对萧县XX医院违规经营行为作出暂停三个月定点资格并扣除2015年度质保金的处罚。该医院实际经营人王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0.2万元。后该医院医保定点资格提前恢复且未被处以罚金。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向王某2索要人民币30万元,王某2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向王某2索要人民币10万元,2016年7月22日王某2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6万元;于2017年、2018年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健身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索取、收受王某2贿送人民币40.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健身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6年初,医保中心的人在对萧县XX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医保中心决定暂停该医院三个月医保定点线路并扣除2015年度质保金。之后王某2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2000元现金,想让他帮忙提前给医院定点资格恢复,不要罚钱,他把钱收下之后过了有两个星期医院的定点资格就提前恢复了,也没有罚医院钱。大概在2016年上半年,他打电话给王某2,让到他办公室,让给他准备30万元钱用。王某2犹犹豫豫,他就随手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之后不久,王某2就往他提供的卡上打了30万元,这钱被他用于个人花销了。过了有一个月左右,他到XX医院院内找王某2,让再给他准备10万元钱用一下。王某2犹犹豫豫的,他就让回办公室拿纸和笔,他再写一张10万元的借条。当天王某2就又向他的农行卡上打了10万元钱,这钱被他花销。年节还送他共计8000元。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该医院2012年以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许可证。

(四)处罚通知,2016年1月8日萧县社保局对该医院作出暂停定点资格,进行3个月整改并扣除2015年质保金的处罚。

(五)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医院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六)借条,借条两张:①借条,借现金30万元,叁拾万元,周期30天,刘某某,2016.6.19。②借条,今借条现金拾万元,(100000)元,刘某某,2016.7.22。

(七)银行进账单,XX医院在2016年6月20日从徽商银行转款30万元到刘某某账户的进账单。

(八)业务委托书,XX医院在2016年7月22日从徽商银行转款10万元到刘某某账户的业务委托书。

(九)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刘某某农业银行卡2016年6月20日、2016年7月22日分别收到30万元、10万元的明细。

(十)证人王某2证明,2016年年初,刘某某带着医保中心的几个人去他们医院去查房,后来医保中心刘某某以就诊卡不能留在收款处,有挂床的嫌疑为由,暂停医院一个月的医保定点报补资格。在暂停期间,他们医院就不能收治医保病人了。为了恢复医保定点报补资格,他在医保中心决定暂停医院医保报补资格后,他用信封装了2000元现金,到刘某某办公室把装有现金的信封送给了刘某某,刘某某也收下了。后来不到两个星期,医保中心就把他们医院的医保定点资格恢复了,实际上定点资格只暂停了两个星期。

他们医院的定点资格恢复过以后,大概在2016年6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办公室。他到了之后,刘某某直接说让他拿30万元钱,过一个月再还给他。他当时感觉30万元不是小数目,就犹豫了一下。刘某某看他犹豫,就随手从笔记本上撕了一张纸,给他打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上面大概记述的是,今借现金30万元,并写有借款人和借款时间,他印象中借条上还写了周转日期一个月时间。现在借条还在他医院的办公室里,具体借条上怎么写的,以借条为准。刘某某给他打过条子之后,就往他手机上发了一条注有刘某某个人的银行账号的信息。他印象中第二天他就用XX医院的徽商银行账户给刘某某转了30万元。刘某某问他要过30万元之后,他一直也没有找要,刘某某也没有提过还钱的事。过了有一个月左右,2016年7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在XX医院的后院等他,当时是自己开车的,刘某某坐在车里直接跟他说再给拿10万元钱,有急用,等有钱了到时候连同上次30万元一起还给他。当时他心情又气又不敢说,原来的钱还没还,还要再问他要10万元,但是他也不敢说不给。刘某某看他表情不对,就让他去拿纸和笔。他就回到办公室拿了一张纸和一根笔,刘某某就用他提供的纸和笔给他打了一张借条。他印象中刘某某给他打过条子的第二天,他就通过XX医院的徽商银行账户给刘某某的卡上打了10万元,用的还是上次刘某某提供给他的卡号。2017年年初,刘某某从他这拿钱已经半年了,当时医院准备搬迁,需要资金周转。他就去刘某某办公室,他战战兢兢的说:“刘主任,那钱的事你看?”,他话还未说完,刘某某说:“再等等,有钱再给你,你燥啥”,他后来什么都没说就走了,刘某某也没有再说什么。刘某某是医保中心主任,他们民营医院是医保中心监管范围,让他拿钱用,能给他打条子都已经不错了,也不敢提利息的事,刘某某给他打条子,他当时也看了,也发现刘某某没有给他的名字写上去。直到现在,也没敢再提钱的事,刘某某也没有表达想还他钱的意思。当时刘某某问他借钱,就是仗着萧县XX中心主任的位置,可以卡到他们医院,才以借钱为幌子,想问他要钱。刘某某给他打借条,也是看他当时不太愿意给钱,才给他打的条子。他之所以愿意拿钱给刘某某也是基于是萧县XX中心主任,考虑之后能在医院经营上给予照顾,防止对他们医院刁难。以前刘某某对他们医院比较严格,仅仅因为一张就诊卡的事情,就把医院医保定点停了。从他拿过这40万元之后,虽然也正常检查,但是不像以前那么严格了,也没有再处罚过医院,最严重也就是对医院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医院在一起进行通报。

2016年春节前,他用信封装1000元现金,到刘某某办公会送给刘某某。2017年春节前,他用信封装了1000元现金,也是到刘某某办公室,把装有现金的信封送给刘某某。2018年和2019年春节前,他两次共送4000元钱,每次2000元,都是用信封装的,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的,刘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另外,2017年和2018年他还给刘某某送过两张每张价值1680元萧县动岚健身卡,他当时购买价格是1000元每张。他之前与刘某某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后来刘某某要他拿两笔共40万元,他当时也没考虑能够把钱正常要回来,这不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这40万元是医院的收入,直接从医院账户转到刘某某个人账户,没有做在医院账目内,当时害怕被别人发现,也没考虑能要回来。

(十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收受过萧县XX医院王某2送给他的40.8万元现金及两张共价值2000元的健身卡。

2016年初,他带着医保中心的人去萧县XX医院检查,发现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他当时给医院暂停三个月医保定点线路并扣除2015年度质保金。之后该院负责人王某2到他办公室找他送了2000元现金,想让他帮忙提前给医院定点资格恢复,不要罚钱,他把钱收下之后,说钱就不罚了,线路要停一段时间,等下个星期再说,之后过了有两个星期,就把医院的定点资格提前恢复了,也没有罚医院钱。

大概在2016年上半年,他打电话给王某2让到办公室,让给他准备30万元钱用用。王某2犹豫一下,说再考虑考虑看看有没有那么多钱,他看不想给,他就随手给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他当时就把他的农行卡号用短信发给王某2了。之后不久,王某2就往他提供的卡上打了30万元。这钱被他用于个人花销了,具体干什么用的记不清了。过了有一个月左右,他又给王某2打电话,说在XX医院后院,让来一下,他让再给他准备10万元钱用一下。王某2当时好像不太想给,犹犹豫豫的,他就让回办公室拿纸和笔,再写一张10万元的借条。写过借条当天,王某2就又向他的农行卡上打了10万元钱,这钱被他花销了,具体干什么用的,记不清了。

他给王某2写的借条上没有写债权人姓名、利息及还款日期是因为他当时是随便写的,跟要这钱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以后还钱。他写借条给王某2是因为他当时问要钱的时候不想给,有点犹豫,所以他才给写借条,这样就能把钱给他,虽然他给写了借条,但是没想过还钱,这钱他到现在也没还。

他找王某2要钱是因为王某2的医院是他的管理对象,他们医院也存在一些挂床住院、小病大养、过度用药等问题,如果他存心找事,很难经营。萧县XX医院在萧县来讲是一个经营规模比较大的医院,利润很好,他如果管的严的话,很难经营。比如2016年初他下文处罚,暂停他们医保定点资格,扣除2015年度质保金,给他送钱以后,他提前给恢复定点资格,也没有扣钱,如果要扣除质保金,要扣十万元钱左右。他还给医院办过城镇居民医保定点、生育保险定点、门诊慢性病定点、异地安置定点、大病门诊定点,这都能给他们医院带来很大收入,一年大概能增加十万以上收入,长期积累下来也是一笔很可观的收入,这也算是他给帮大忙了,所以他才问要钱,他觉得应该感谢他。

王某2也从来没跟他要过这钱,王某2找他给他们医院办了很多事情,给他们医院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心里也清楚这40万元钱就是送给他的,想让他在医院经营上多照顾,所以从来没找他要这40万元钱。

他和王某2是校友,之前认识,他借王某2钱之前,私下接触不多。他跟王某2要这40万元钱,没跟其他人讲过,这个事也不能告诉别人。

王某2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照顾,在年节期间给他送过财物。2016年春节前,王某2到他办公室给他送过1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到他办公室送过1000元现金。2018年和2019年春节前,王某2到他办公室分别送给他2000元现金。另外,2017年和2018年王某2送过他两张萧县动岚健身卡,每张价值1000元钱,健身房就在医院里面,他想去游泳的。

以上他收受王某2财物共计40.8万元现金及两张价值共2000元健身卡,他没退还或者以实物相抵,都被他个人消费了。

他与王某2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某2没跟他要过这40万元钱,他也没提过还钱,这钱是送给他的,他们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九起认定向杨某、王某2索贿的事实不成立,系应是民间借贷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杨某证明刘某某系以其自己在张庄寨镇有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要钱,而被告人刘某某本人供述系借给朋友戴某使用;被告人刘某某本人供述其让王某2准备30万元、10万元用,上述款项被其用于个人花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杨某只是认识,平时不怎么接触,和王某2也是之前认识,借他钱之前私下接触不多,其供述与杨某、王某2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真实归还的意思表示,借条形式很随意,被告人刘某某向杨某“借款”的时间是2011年底及2012年初,至案发一直未归还,其供述不想归还;杨某证明刘某某曾说归还,自己还向其发了银行账户,而刘某某一直并未打款;被告人刘某某给王某2写的借款手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是在王某2犹豫,不想给的情况下所写,该情节与王某2的证言相互印证;王某2证明其转给刘某某的钱系自己医院的收入,也是从医院账户转到刘某某账户的,但未做在医院的账目内,是怕被别人发现;被告人刘某某调查阶段供述,他找杨某、王某2要钱是因为杨某、王某2的医院是他的管理对象,他们医院也存在一些挂床住院、小病大养、过度用药等问题,如果他存心找事,很难经营。与证人杨某、王某2证言证明他们是刘某某的管理对象,不敢拒绝,怕刘某某刁难,医院无法经营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索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故该辩解以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2016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残联康复医院实际经营人焦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焦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残联康复中心焦某于2016、2017、2018、2019春节每年送他3000元,共计12000元,被他花了没退。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证明该医院2013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许可证。

(四)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月结拨付单,证明医保中心向该医院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焦某证明,他在2016年春节前送给刘某某3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送给刘某某3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送给刘某某3000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送给刘某某3000元现金.以上合计1.2万元,都是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的。他主要考虑刘某某是县医保中心主任,他们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属于刘某某的管理对象。他作为医院的负责人,送钱主要是想跟刘某某打好关系,让在日常工作中能多照顾,以及以后他们医院办理业务时不要刁难他。按照规定,医院作为医保定点医院多多少少会出现违规的情况,县医保中心如果存心想查他们医院问題的话肯定是能查到的。虽然县医保中心经常来查他们,但是没有处罚过医院,他觉得这是刘某某照顾他了。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萧县残联康复医院的负责人焦某为跟他搞好关系,让他在以后的工作中多照顾,于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的春节前,均送他3000元现金,以上合计1.2万元现金,都是焦某在他办公室内送的。他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存心想处罚这家医院,这也算是照顾到焦某了。

十一、医保定点单位萧县济仁堂大药房实际经营人都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于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都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都某于2016年、2017年春节每年送他1000元卡,被他消费没退。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证明该药房2012年以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房的营业执照。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都某证明,他在萧县经营济仁堂大药房,想让刘某某在平时监管中进行照顾,及时拨付医保定点资金。2016年春节前,到刘某某办公室送一张1000元超市购物卡。2017年春节前送一张1000元购物卡。刘某某收下后,平时很少去检查他们药店,工作中也进行了照顾。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为了让他平时对其药店照顾,2016年春节前,都某来他办公室送他一张华联超市卡,价值1000元,跟他说过年了,给他送点节礼,以后多照顾照顾,他说好,放下卡后就走了。2017年春节前,都某来他办公室送一张华联超市卡,价值1000元,说希望平时多多照顾,他说好。收下卡后,在平时工作中对都某的济仁堂大药房也照顾了,没有找药店的事。

十二、2016年四五月份,萧县惠仁药店实际经营人马某为该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同事夏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8月,该药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6年上半年,夏某带马某到他办公室希望他给马某办定保定点,送给他2万元,钱被他花了。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萧县惠仁药店于2018年8月被批准为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萧县惠仁药店的营业执照。

(四)通知,证明该药店于2018年8月29日被新增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通知。

(五)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六)证人马某证明,2016年四五月份,他向夏某询问好不好办理医保定点,说走正常程序申报就行,此后他就准备了申报材料,夏某带他去找刘某某看了一下材料是否齐备,刘某某当时跟他讲哪些材料不对,他就回家进行更改,过了大概一个星期,他带着申报材料和2万元现金到夏某办公室,让帮忙引荐一下,他给刘某某准备了2万元钱红包,夏某说好的,之后就带着他到二楼刘某某办公室,进了办公室后他就把材料和2万元钱放在刘某某办公桌上,2万元钱用信封装着夹在材料中间,他当时跟刘某某讲他是马井镇惠仁药店的,这是他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他已经改过一次,希望刘主任再帮他把把关,说过之后他就出去了,夏某出来后说已经跟刘某某说过了,走正常程序就可以。大概2017年,他看医保定点还没批下来,他就找夏某问问情况,说这个得走程序,等就是了,2018年上半年,县医保中心和市医保中心到他们药店考察了几次,大概是2018年七八月份他们药店医保定点批下来,2018年11月联网。后来刘某某没有退给他钱。

(七)证人夏某证明,2016年四五月份,马某到他办公室找他讲开药店,想办定点医保,马某当时跟他说希望能通过他找刘某某,他带着马某到了刘某某的办公室,把马某带来材料给了刘某某,刘某某看了一会说材料不全,回去重新整理,后来马某就拿着材料回去了,过了一个星期马某又到他办公室找他,说把材料弄好了,希望他能带去给刘某某看看,给刘某某包了一个红包。之后他就带着马某到二楼刘某某办公室,马某就把带来的材料放在刘某某办公室上,红包是用信封装着夹在材料里的,之后马某就出去了,马某走了之后,他跟刘某某说马某是他家亲戚,想办医保定点,刘某某说好的,然后他就走了,出来后他看见马某在外面等他,马某见到他后跟他说给刘某某包的是2万块钱红包,他跟马某说已经把情况跟刘某某说了,他让马某等等。马某给刘某某送钱后,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刘某某曾经给他打电话让他把马某的2万块钱拿回去,刘某某也只是跟他客气,他当时说这钱留着用,他没去拿,刘某某也就没再说什么,之后他也没问过,这2万块钱退没退给马某他不知道。

(八)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6年上半年,萧县人社局职工夏某带着一个人到他办公室里,说亲戚叫马某,夏某说马某在马井镇经营药房,想办理医保定点,让他给帮忙,马某把药房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交给他,他翻了下,看到材料里还夹着一个信封,里面是现金。马某把材料放下后就先走了,夏某留下来跟他说是亲戚,让他给帮帮忙,他跟夏某说好,然后夏某也从他办公室离开。之后他把马某家药房申报材料放在一边,后来他把这个事情给忘了。马某给他送钱后不久,他给夏某打电话让把这2万元钱拿回去,夏某跟他说没事没事,没来拿钱,这2万元后来被他用于个人开支,他后来帮马某申报医保定点,他记得在2018年把马某家药房的医保定点给审批下来。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该起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马某2万元,是通过刘某某的同事夏某贿送,刘某某多次要求夏某将2万元拿走,但夏某没有去拿,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马某该笔2万元经夏某手于2016年四五月份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马某证明刘某某在2016年下半年打电话让其把钱拿回去,刘某某只是跟他客气,他说钱留着刘某某用,刘某某没再说什么,之后也没有退,刘某某供述打电话给夏某,夏某说没事没事,没去拿钱,2万元钱后来被他用于个人开支,他也帮马某申报了医保定点。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马某有具体请托事项,收受该2万元,虽打电话给夏某让去拿钱,但在夏某说钱留刘某某用的情况下,刘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完成了马某的请托事项,该笔应认定为受贿。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三、被告人刘某某因在萧县一笑堂药店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更改名称等过程中给予了帮助,于2016年5月向经营萧县一笑堂药店的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郝某将存有人民币8.5万元的其连襟周某1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刘某某。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从该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8.5万元据为己有。

经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郝某经营的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红旗路店、第八药店、杨楼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向郝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7月7日,郝某转款人民币7.5万元到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吴某2银行账户。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向郝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郝某于当月分三笔转款总计人民币10万元到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吴某2银行账户。

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帮助郝某办理了人民币135万元的低息医保贷款。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向郝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8年2月7日,郝某转款人民币30万元到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吴某2银行账户。

2019年初,郝某为萧县同泰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后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萧县同泰药店违规使用萧县百惠药店医保定点资格报销医保资金。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郝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八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和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郝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索取、收受郝某贿送人民币60.4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5年底,郝某找他恢复医保并更名当时要送钱给他,他说以后有需要再给,现在不要,后来帮他恢复医保线路并更名。事情办好后有一天他给郝某让他准备10万元,后来给他一个存折,他取8.5万元,从2016年9月开始又给申报6家医保定点药店。大概2017年7月让郝某准备10万,转了7.5万元被他取出花了。2017年12月,转10万元,钱被他花了。2017年底郝某经他帮助办了100余万的医保贷,后来他跟郝某要了10万元用,郝某向吴某2转了30万元。2019年郝某办药店医保定点给他4万元。2017年郝某送他两个苹果手机价值8000元,一个李宝华的画价值3000元,2015年中秋送500卡,2016春节、中秋和2017年春节送500元卡,2017年中秋、2018年春节、中秋、2019年春节送1000元现金。钱都花了,没退。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多家药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

(三)营业执照,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四)处罚通知,2016年1月8日萧县社保局对一笑堂等药店暂停定点资格的处罚。

(五)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六)存折、取款凭证,证明周某1账户于2016年5月3日分两笔取4.5万元、4万元,总计人民币8.5万元。

(七)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吴某2尾号9474农行卡、尾号0800中行卡与郝某尾号5894淮海村镇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郝某用其淮海村镇银行卡在2017年7月7日上转款7.5万元到吴某2农行卡上;在2017年12月28日,分两笔转款7万元在吴某2中行卡上,2017年12月31日,又转款3万元在吴某2中行卡上。

郝某尾号7255徽商银行卡于2018年2月7日转款30万元到吴某2的尾号0800中行卡上。郝某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单,2018年1月30日,从中国银行萧县支行营业部贷款135万元。

(八)证人郝某证明,2006年开始在萧县县城健康路经营一家天天好大药房,2010年在萧县淮海路兼并收购他人药房,名字叫一家一笑堂大药房;2014年,他兼并收购他人药房,在萧县龙湖路,名子叫李济堂大药房。也是在2014年他注册成立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天天好大药房改名为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健康路店,一笑堂大药房改名为公司淮海路店,李济堂大药房改名为公司龙湖路店,后来陆续新开十几家药房,即凤山店(2018年底因房屋拆迁停业)、金玉兰庭店、嘉鸿花园店、八店、十六店、十八店、杨楼店、黄口店、黄口红旗店、圣泉店、刘套店、张庄寨店(因生意不好于2018年停业)。以上他经营的药店中有多家是医保定点单位。刘某某在县医保中心上班,他和刘某某是通过日常业务交流逐渐熟悉,他在2016或2017年给过8.5万元钱给刘某某,后来他又分多笔共计47.5万元钱给刘某某,另外在2019年2月他在给个体药房萧县同泰大药房申报医保定点时刘某某找他要了4万元。2015年至2019年每逢春节、中秋节他都会送超市购物卡或现金给刘某某。

他家药房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淮海路店在2016年2月因代替顾客刷医保卡问题被县医保中心查到,因该问题他家这个药店被暂停2个多月的医保线路。因为重新开通医保线路,必须刘某某主任同意,所以后来他去找刘某某。刘某某主任一开始还不同意给他立即恢复,让他回去整改。随后他找了刘某某好几次,还是跟他说让回去等三个月。大概在2016年5月,他再去找刘某某主任时,刘某某同意重新开通医保线路。另外他想把“一笑堂大药房”的医保名字改为“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淮海路店”,这样改名后方便他去医保中心报账还有日常进货,但是改名得刘某某主任点头,他从2015年开始就找刘某某主任办这个事情,但是一直没给办,直到2016年5月才办好这个事情。2016年或2017年,具体时间他记不清,刘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事情跟他说,让他去他办公室一趟,他挂电话后就直接去刘某某办公室,刘某某说有个工程资金周转不开,没钱发工人工资,想问他借10万块钱应急周转,还说用个把月就还他。他当时说手上暂时不一定有这么多钱,回去看看,想法凑。他手上当时确实没有这么多积蓄,就去找他连襟周某1借钱,他跟周某1说他药店进货需要用钱,问有没有10万元,周某1说只有8.5万元。周某1把本人的邮政存折本交给他,并告诉他取款密码,他后来拿着周某1的存折本到刘某某办公室内,他跟刘某某说手上没有钱,从别人那里借到8.5万元,目前只有这么多钱,刘某某表示8.5万元也行,就收下了周某1的存折本,他把取款密码也告诉了刘某某。大概一个月后,他去找刘某某把周某1的存折本拿回来了。他没有找刘某某要过这8.5万元,因为在2016年5月,他家淮海路店的药房的医保线路被暂停后重新开通,并且医保中心也没有扣除他质保金,这些都是刘某某帮他弄的,他欠刘某某人情,应该感谢,所以问他要这8.5万元,他不可能再找要这个钱。如果扣除他质保金,大概会在2万多元的样子。但是这个质保金可扣可不扣,是时由刘某某决定。他和刘某某关系一般,只是被管理对象而已。

2017年7月7日,刘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工程还是需要点钱发工人工资,现在急等着用,让他给转10万、8万的钱用。他说现在手上就7.5万元,刘某某说管,让他先转过去用。刘某某随后用短息发给他吴某2农业银行的银行账号,他当天就用他淮海村镇银行萧县支行的银行卡转到吴某2农业银行卡上7.5万元。因为在2017年7月,他有两家药店,即第八药店、杨楼店同时开通了医保定点资格,这两家店都是经刘某某手给他申报的,名义上找他借这个钱,实际就是想要钱的,所以事后他跟刘某某之间谁也没有再提过7.5万元的事情。

在2017年年底,他公司想扩大经营,需要办理贷款。当时准备从中国银行办理135万元贷款。这个贷款是医保贷,利息比一般贷款低,在办理时,银行需要他公司提供医保中心盖章的公司医保对账流水账单,这个事情得刘某某点头同意,所以他就去医保中心找刘某某办这个事。刘某某就说想干个投资,让他借40万元。他当时跟刘某某说手上没有钱,只能等他银行贷款下来才能给,刘某某说管,并且把一个叫吴某2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号给他,让他等贷款下来后把40万元转到这个卡上。刘某某说过借40万元的事情没过几天,就打电话催他,说急用钱,让他赶紧转。当时银行贷款还没下来,刘某某多次催他,他没办法,就从药店营业款中陆续转款10万元给刘某某,他是用淮海村镇银行的银行卡转到刘某某给他的吴某2中国银行卡上。之后刘某某也一直再催他转剩下的钱,但是他确实没钱了,就没有转。直到2018年2月份,他办理的中国银行的医保贷款下来后,用他徽商银行卡一次性转款30万元到吴某2中国银行卡上。在2018年度,他找刘某某继续申报药店医保定点,同年8月,他家药店圣泉店、嘉鸿花园店、金玉兰庭店同时定点成功,刘某某在申报过程中帮了不少忙,他是知道的。找他所谓的借40万元干工程,觉得是个借口,实质上就是想要的,没提给他打条子的事,他也没要求打条子,他们俩都心知肚明。况且他家里经营这么多药店,药店医保定点有9家,都时时刻刻受医保中心的监管,用着的地方很多,再者他经营的这么多家药店每年的销售额都在1000万元以上,纯利润每年约100万元以上,给这点钱他觉得值。

在今年2月份的一天,他去刘某某办公室坐,刘某某说现在还有个医保定点资格,问他可想要,他跟刘某某说想要。当时刘某某也没有确切答复他是否将医保定点资格给他,只说让他回去准备材料递交申请。他过了几天,他去找刘某某咨询医保定点的事情,问问还缺什么材料。刘某某跟他说准备4万块钱,来帮他办这个事情,当天就准备了4万元现金,然后用白色塑料袋包好,放到一个纸质手提袋中,纸质袋中还有医保定点申报资料,他拿着纸质手提袋去了刘某某办公室。当时就他跟刘某某两个人在场,跟刘某某说钱和材料都放袋子里了,刘某某说好,他就把纸质袋子放在刘某某桌子上,然后就走了。在2019年4月1日,他的同泰大药房的医保定点就批下来了。申报得经县医保中心初审,虽然硬件条件合适,但如果要挑刺的话,光以卫生环境脏乱差一个理由,就可以不给申报。另外,这里面门道多,初审必须经刘某某同意后才能申报到市医保中心审批。

从2015年中秋节到2019年春节,每逢春节、中秋节他都给刘某某送超市购物卡或者现金,还有就是在2017年他送给刘某某两部苹果7手机,价值8000多元,还送过刘某某一副价值2900元的山水画,送画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5年中秋节送刘某某联华超市500元购物卡;2016年春节、中秋节各送刘某某一张联华超市500元购物卡;2017年春节送刘某某联华超市500元购物卡,中秋节送刘某某1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中秋节、2019年春节各送刘某某1000元现金,以上购物卡、现金合计6000元都是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的。

(九)证人吴某2证明,刘某某经常安排他拿着个人银行卡去银行办理过现金取款,取款最大额为一两万。他记得有一张卡号尾号为6308的中国银行卡曾经借给刘某某用过,2016年3月份开的户,还有一张尾号为0800的中国银行卡也借用过,2017年8月份开的户。还有一张农行卡尾号9474,也借用过。郝某用其淮海村镇尾号5894银行卡,在2017年7月7日上转款7.5万元到他农行卡上;在2017年12月28日,分两笔转款7万元在他中行卡上,2017年12月31日,又转款3万元在他中行卡上,他不知道这17.5万元资金为什么会转到他个人的银行卡上。那时候他的银行卡是借给刘某某使用,他不知道这17.5万元是怎么打到他银行卡上的,他也没有取出过这笔钱。郝某从其徽商银行卡上,于2018年2月7日转款30万元到他中行卡上,他也不知道。在2018年2月他中行卡是借给刘某某使用的,他不知道这30万元是怎么打到他银行卡上的,他也没有取出过这笔钱。

(十)证人周某1证明,2016年4月底,郝某跟他讲经营药店,买药进货急用钱,让他借点钱。他当时正好办下来一笔20多万元贷款,贷款打到他的邮储银行存折里,贷款被他用了一部分,存折上当时还剩8万多块钱,就把他的邮储银行存折交给了郝某,也告诉了密码,他当时还跟郝某讲用的钱以后通过他的这个存折还掉就行,所以这张存折从那以后直到现在一直放在郝某那,郝某已经通过这个存折把用的钱还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调取的周某1银行存折取款凭证两张:日期2016年5月3日,金额40000元、45000元,这就是他借给郝某的8.5万元钱,他当时已经把存折交给郝某,这8.5万元钱不是他取的,谁去取的他不知道,这字是谁签的他也不知道。郝某当时说是买药进货用,后来实际是干什么的他不知道。

(十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5年底,他单位在对各定点医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郝某的萧县一笑堂药店违反有关规定,他单位依照规定对其作出暂停定点资格、进行3个月整改并扣除2015年度质保金的处罚。郝某因此找到他,想要他帮忙恢复药店的医保刷卡线路,另外郝某当时还给他讲想要把“萧县一笑堂药店”的名字改为“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淮海路店”,因改名这件事需要他点头同意后才能上报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当时郝某表示要送他钱物,还说要是他以后需要用钱时就说一声,他说需要的话就联系。如果有定点机构出现违规行为时,不一定要扣除其质保金。在处罚违规定点机构时可以光暂停医药刷卡线路不扣除质保金,也可以同时执行暂停医保刷卡线路和扣除质保金两种处罚,这属于医保中心的自由裁量权。按照郝某的要求,他只暂停半个月至一个月左右的医保刷卡线路,之后就提前给恢复了,并且帮顺利变更了药店医保系统中的名称,另外他也没有扣除郝某2015年的质保金。事情办好后,有一天他打电话联系郝某让给他准备10万块钱用,郝某说好,过了几天,郝某来到他办公室内,跟他说只有8.5万元,然后给他一个存折,这存折不是郝某的名字,具体是谁的记不清,他后来安排别人(安排谁记不清)从郝某给他的存折上取出8.5万元给他,取钱是在哪个网点也记不清,之后就把存折还给郝某。这笔钱后来被他用于日常消费开支,没有退。郝某在2016年上半年给他送的8.5万元钱就是想感谢他处罚他们药店后给他们提前恢复医保线路以及帮他们药店更名,而且希望以后在工作中照顾。

从2016年9月左右开始,郝某开始陆续找他为药店申报医保定点,他前后给申报有6、7家药店的医保定点。2017年7月份左右,他给郝某打电话让给他10万元用。郝某说卡上只有7.5万元,他说7.5万元也行,他就把吴某2的农行卡号发给郝某。郝某在当天就把7.5万元转到吴某2农行卡上。这笔钱后来被他取出来用于日常消费开支掉了。同年12月,他又让郝某再给他10万元用,并把吴某2的中国银行卡号发给郝某,郝某把10万元钱转到吴某2中行卡上,这10万元后来被他取出用于日常消费开支掉了。他是医保中心主任,郝某是他的管理对象,他收钱是违法,为了规避这个问題,怕以后被查到,才安排郝某将钱打到吴某2的卡上。

吴某2不知道郝某为什么给他打钱,他只是和吴某2说借卡用一下,钱打到卡上之后,他就把钱取出来用了。2017年7月7日,郝某打给银行卡上打7.5万元;2017年12月28日,郝某分两笔打了7万元在银行卡上;2017年12月31日,郝某打了3万元在银行卡上。他之所以找郝某要这17.5万元使用,主要是因为他连续帮申报了三家药店的医保定点,在郝某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初审过程中,他没有为难。而且郝某之前也说过,如果需要他用钱就说一声,给他送钱也是为了感谢他,另外在工作中希望他多多照顾。

2017年年底,经过帮忙,郝某办下来100多万元医保贷款,该贷款办理手续比较简便,利息也比较低,郝某非常高兴,经营药店正需要办理贷款。在办理货款过程中,他让医保中心给郝某出具了医保定点单位证明以及重新签订总的医保服务协议等材料。2018年初,他打电话给郝某说让给他30万元用,郝某说好,他就把吴某2中国银行卡号发给了郝某,之后郝某就把30万元打到吴某2的中行卡上了,这30万元就被他日常开支消费了。

他安排把钱打到吴某2卡上,这也是为了规避调查,这30万元他取出来开支了。在此之后,又帮郝某的药店申报了3家医保定点,都是在2018年8月批下来的。在郝某这三家药店申报医保定点初审过程中他同样没有为难郝某。

2019年年初,郝某到他办公室说姐姐家的同泰药店想申请医保定点,让他给帮忙申请办理,他说现在不是医保定点申请时间,萧县百惠药店的医保线路现在不用,可以先借给同泰药店用,等以后再变更名称。郝某当时就把一个文件袋放在他桌子上,他当时也没有推辞就收下了。之后他打开文件袋,看到两个信封里各装了2万元,一共是4万元。之后他安排萧县同泰药店用萧县百惠药店医保线路刷卡。这4万元现金被他用于日常开支消费。萧县百惠药店很早之前就是医保定点,但是这个药店自动退出了,这条医保线路就一直空着,按照规定,他们县医保中心可以将该条空着的线路批给其他药店使用,不需要市里审核。

郝某经营的药店非常多,在萧县应该是药店最多的,光是医保定点药店就有8家,光医保定点刷卡收入每年就有600多万元,就这一块年纯利润应在150万元左右。也是因为这块利润比较大,郝某才送这么多钱给他。

2017年他还曾让郝某给他买过两部黑色苹果7手机,两部手机大概8000元左右,其中一部是他本人使用后来卖掉了,另一部被他送给人了,还让郝某给他买过一幅李某的山水画,他估计那幅画也最多3000元,这幅画后来被他送给人了。

郝某逢年过节都来看他,郝某于2015年中秋节送他一张联华超市500元购物卡;2016年春节送他一张联华超市500元购物卡;2016年中秋节送他一张联华超市500元购物卡;2017年春节送他一张联华超市500元购物卡;2017年中秋节送他1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送他1000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送他1000元现金;2019年春节送他1000元现金。以上郝某共送他2000元购物卡,现金4000元。都是到他办公室送的,都被他用于日常消费了,逢年过节给他送钱也是希望他在工作中给予其照顾。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辩解起诉书指控该起,他向郝某索贿56万元不成立,是事后感谢而贿送,不是索贿,以及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郝某证明刘某某打电话给他称有个工程资金周转不开、工程需要发工人工某投资等理由索要5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该56万元被他日常开支消费了,并供述郝某送给他的钱,他安排打到吴某2的卡上,是为了规避调查,且有其自书材料相印证,该56万元应认定为索贿。故该辩解以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四、2016年至2018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宿州市东方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某1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6年、2017、2018年春节,孙某1分别送1000元、1000元、3000元,共计5000元,被他消费,没退。

(二)证人孙某1证明,他们东方骨科医院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病人来源主要是萧县和埇桥区人。2015年时有萧县的医保病人跟他反映在他家医院看病比在萧县本地医院看病报销的医药费用要少。他后来了解到,萧县的医保病人到萧县XX中心申请到他们医院住院看病,如果萧县XX中心同意的话,那么病人回去后可以多报销10%到15%住院费用,这样病人自费部分就可以少出,也能给他增加病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6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拿出1000元钱放在桌子上,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从那之后他每年春节前都会去给刘某某送钱,一直送到2018年春节,共计送5000元钱,2019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但是不在,所以就没送。

(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宿州市东方骨科医院是埇桥区医保定点单位同时也是宿州市定点单位,他们萧县的病人有时候也到这个医院看病,医保病人看病时先由该医院垫付治疗费用,之后他们医院再去医保中心报账。为了和他处好关系,争取他在结算医保资金时顺利给他们拨付,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该医院负责人孙某1到他办公室分别送他1000元钱,2018年春节到他办公室送3000元,一共送给他5000元。

十五、2016年至2018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协和医院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吴某1为该医院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吴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6、2017年春节,吴某1到他办公室分别送他2000元,2018年、2019年分别送他3000元,共计10000元,被他消费没退。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证明医院2012年以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许可证。

(四)通知,2018年对该医院暂停医保刷卡的处理通知。

(五)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医院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六)证人吴某1证明,萧县协和医院是他老乡周某4经营的,他在2015年12月通过熟人介绍到这家医院上班。在他去该医院上班前,就已经是医保定点单位了。他在2015年12月到萧县协和医院工作后,因业务交流认识了刘某某。他在2016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送2000元钱;2017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送2000元钱;2018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送3000元钱;2019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送3000元钱,以上共计送给刘某某10000元钱。

他在2015年年底到萧县协和医院上班后,因他负责对外协调工作,刘某某是县医保中心主任,他们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所以他要和刘某某处好关系,这样以后能在工作中照顾到他们医院。如果他能和刘某某处好关系,这样老板也会认为他的业务做好,对他以后的工作发展也很有好处。他给刘某某送钱后,县医保中心虽然来检查,但是没有找过麻烦,另外在2018年县医保中心来检查时,发现他院存在挂床住院的违规行为后,对医院作出暂停医保刷卡线路的处罚。因医院的医保业务较少,所以也没有在意这一块,县医保中心处罚后没去找刘某某。但是过了一个多月后,县医保中心就给他们及时恢复了医保刷卡线路,他认为应该是他平时过年给刘某某送钱,刘某某照顾到他,所以没有给医院很重的处罚。

(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吴某1经营的医院是医保定点单位,为了在工作中得到他的照顾,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分别到他办公室送了2000元钱,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分别到他办公室送了3000元钱,共计送给他1万元。给他送钱时都和他说快过节了,给他点钱买点东西,以后多多照顾,他把钱收下后说好,知道了。

十六、2016年至2017年期间,萧县爱康医院实际经营人王某3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6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5年下半年开始,王某3为爱康医院申报医保定点分3次送他6万元,他收下钱后在2017年底为其办理医保定点资格。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该医院于2018年8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医院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转让协议,爱康医院的转让协议。

(六)证人王某3证明,他在注册成立萧县爱康医院后才认识刘某某。他申请医保定点医院去找过几次,送过两条软中华烟,另外还送过3次钱,每次2万元,合计6万元。2015年下半年,他们爱康医院准备申请医保定点,他就去刘某某办公室找,拿了两条软中华香烟,希望能在医院申请医保定点时给予照顾,刘某某收下后让先回去准备材料报到医保中心,是否符合医保定点等材料报上来再说。过了没几天,医院就把申请定点医保材料报至县医保中心了。大概2016年2月份,医院医保定点迟迟没有批下来,他就有点急了,当时正好快到春节了,他就拿了2万元现金来到刘某某办公室,他跟刘某某说这也快过节了,他们医院来看看,刘某某就收下了。他又跟刘某某说他们医院医保定点的事,刘某某说再回去等等。2016年9月份左右,当时快到中秋节了,他就又拿了2万元现金到刘某某办公室,刘某某收下后,他又和刘某某说了爱康医院医保的事情,但是刘某某还是让他再等等。之后他又多次托人跟刘某某打招呼说医保定点的事情,但是刘某某一直还让他们医院再等等。2017年2月份,当时快到春节了,他就又拿了2万元现金去找刘某某,希望能快点将医保定点给批下来,还是支支吾吾的,让他再回去等等。这次他回去之后,就没有再找过了。2017年9月份他就把爱康医院转让给蔡迪了。他申请新农合定点之后半年就批下来了,但是他申请医保定点两年多都没有给他批。这6万元是他分三次送的,每次都是为了爱康医院尽快将医保定点办理下来,他所有的申报材料都报上去,但是医保中心一直都没有动静,不给他批。他给刘某某送钱,也是想以后能在医院经营过程中给他们医院照顾,但是一直不给他们医院批医保定点。直到2017年9月份爱康医院转让时,刘某某也没有给他批准医保定点。

(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5年,王某3到他办公室给他拿了两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200元),希望他能在爱康医院申办医保定点时给予照顾。因为当时爱康医院申请材料还没有报到医保中心,他说可以,他让先回去准备,之后王某3就回去了。后来爱康医院的材料报到他们医保中心之后,他安排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去爱康医院去检查,发现他们医院病人新农合报销人均治疗费用过高,平均费用达到5000多元每人,比他们县人民医院还高,他怀疑爱康医院有骗保的嫌疑,所以一直没有给爱康医院报医保定点。2016年2月份春节前,王某3又拿了2万元现金来到他办公室送给他,说快过节了,代表医院来看看他,医保定点的事让他再想想办法,他笑笑就收下了。过了半年多时间,大概是2016年中秋节前,王某3又拿了2万元现金到他办公室送给他,他收下后,又和他说了爱康医院申办医保定点的事多帮帮忙,他还是让回去等等,他尽量帮弄。2017年春节前,王某3又拿了2万元现金到他办公室送给他,还是说让他帮忙给他们医院申办医保定点,他说可以,还是让回去再等等。这之后,王某3就没有再因为办医保定点的事给他送过财物。萧县爱康医院是在2018年下半年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的。王某3给他送的6万元个人消费了,没有退给他。王某3给他送6万块钱是想让他尽快把他们医院上报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另外还想等他们医院批准为医保医院后他能给予工作上的照顾。王某3给他送6万元之后,按照规定他们医院的硬件设施是符合医保定点医院条件的,但是他发现他们医院新农合报销人均治疗费用过高,比县人民医院的还高,有骗保嫌疑,就一直没给报。但是他后来没有细查这个问题,最后还是给报了。

十七、2016年至2017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济世堂药房实际经营人卓某1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7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卓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4年或2015年戴年找他周转20万元,他找卓某1,卓某1在他办公室给他20万元,2016年戴年还了10万元现金,他把这钱还给卓某1的,说这10万元是别人的,那10万元是他自己的,他留着吧,他就留下了,还有年节共计7000元。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该药房2013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房的营业执照。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卓某证明,2005年下半年,他从一个叫苏某的人手里以5万元左右价格购买位于萧县龙城镇健康路北段济世堂大药房,他于2006年为该药店申报了医保定点。他虽然从苏某手中将济世堂药房买下,但该药房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法人直到现在都没变更,一直是苏某,因为变更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法人后必须重新申办医保定点,这很麻烦。2011年8月,刘某某开始主持医保中心工作,从那之后他就开始在年节送礼品给刘某某。从2016年春节开始,他改送刘某某超市购物卡,2016年春节他送刘某某两张1000元萧县联华超市购物卡;2016年中秋节他送刘某某三张5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17年春节他送刘某某两张10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17年中秋节他送刘某某三张5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以上他共计送给刘某某7000元钱购物卡,主要想让刘某某在平时工作中多照顾他。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萧县济世堂大药房老板卓某1从2011年中秋节至2015年中秋,每个春节送他一只羊和一些其他食品,每个中秋节送人他一些小鸡和一些其他食品,每次都是放在他家门口的军供超市里,他再去拿。2016年春节卓某1送他2000元购物卡,2016年中秋节卓某1送他1500元购物卡,2017年春节卓某1送他2000元购物卡,2017年中秋节卓某1送他1500元购物卡,以上共计7000元钱购物卡。有些地方他记得不清楚,比如时间、地点、物品种类及价值记不清,以组织调查为准,以送钱人说的为准。

十八、2016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龙湖社区中山路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孙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六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孙某2为他在工作中给予照顾,2016年中秋送他500元,2017年春节、中秋送他1000元,2018年春节送他2000元,中秋1000元,2019年春节5000元,钱都被花了。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该医院于2012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服务站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孙某2证明,他们XX服务站从2012年成为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单位后,刘某某之前给他拨预付款时都拖很长时间才给他,2016年中秋节,他为了让刘某某快点给他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到办公室从他包里拿了500元现金放在桌子上就离开了,之后刘某某就正常按季度给他拨门诊统筹预付款了;2017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从包里拿了1000元现金放刘某某桌子上了,跟刘某某说照顾下,快点把预付款拨给他,他资金紧张。刘某某说行,之后刘某某半年给他拨一次款;2017年中秋节时候,他到刘某某办公室送1000元,还是跟刘某某说让快点给他拨款;2018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送2000元;2018年中秋节,他到刘某某办公室送1000元钱,这两次都是为了让刘某某给他快点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2019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送2000元钱,当时他跟刘某某说看看能不能快点把预付款给他,他资金周转不过来,刘某某说他医保刷卡超20%,这个钱不能拨给他,他当时问能不能把刷超20%不能给拨款的文件给他看下,刘某某说没有必要,说他明知道刷超额不给报,还故意刷超额,刘某某就把2000元塞给他包里让他走了。他回到家后考虑是不是送的钱太少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就到刘某某办公室从包里拿出五千元现金送给刘某某,当时刘某某也收下了。刘某某当时给他说回去吧,过完年他给多拨一点门诊统筹预付款,过完年后都没有给他拨付。因为刘某某是他领导,他们XX服务站是医保定点,管着他们,让能够及时给他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不要卡着不给他拨款,让他能够正常经营,在日常不用他个人垫付资金,在日常检查上不习难他们。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萧县龙湖社区中山路XX服务站孙某22016年中秋节送给他500元钱,2017年春节前送给他1000元钱,2017年中秋节送给他1000元钱,2018年春节前送给他2000元钱,2018年中秋节送给他1000元钱。送这些钱都是为了和他处好关系,让及时并快点给拨门诊统筹预付款,缓解个人资金周转问题。2019年春节前,孙某2到他办公室找他,让给报销超出预付款的那部分钱,然后给他2000元钱,他当时说现在不能报,等等再说,然后他就把2000元退给了孙某2。过了几天,孙某2又到他办公室找他要报超出部分的钱,并拿出5000元送给他,他当时也收下了,说等过完年给拨付。孙某2给他送过5000元钱后,他当时说过完年弄,但是过完年之后没来及处理,就接受组织审查了。

十九、2016年下半年,萧县XX中心对萧县美英大药房的违规行为作出暂停医保定点资格的处罚。该药房法定代表人陈某为了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面值人民币0.1万元购物卡。后该药房恢复了医保定点资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6年下半年,陈某因其经营的美英药房暂停医保线路送他1000元购物卡。2018年下半年为照顾他送一箱五粮液价值5000元,被他消费,没退。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该药房2012年以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房的营业执照。

(四)通知,2016年10月18日对该药房暂停定点资格的通知。

(五)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六)证人陈某证明,2016年下半年他家药房被县医保中心检查到违规行为,暂停了药房的医保刷卡线路三个月,期间为了恢复药房医保刷卡线路,他买了一张面值1000元的联华超市购物卡到县医保中心门口等刘某某,当天下午下班后,刘某某开车出来,他从车窗外把1000元购物卡塞到刘某某车内,什么话都没说走了,但是他心里明白刘某某应该知道他给这1000元购物卡的目的。三个月之后刘某某就及时给他恢复了医保刷卡线路,后来还送了一箱价值5000元的五粮液白酒。

(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6年下半年,美英大药房因违规被暂停三个月医保定点线路,陈某为了提前恢复医保定点线路,到医保中心找到他给他送了1000元钱购物卡,给他送钱就是想尽快恢复医保线路,他把卡收下后不久就帮恢复了医保线路。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得到他在工作上的照顾,2018年下半年在医保中心附近送了他一箱价值5000元钱的五粮液白酒。

二十、2016年下半年,萧县XX中心在检查时发现萧县黄口益远大药房存在违规情况后并要求整改。该药房实际经营人孙某3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0.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3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孙某3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3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孙某3贿送人民币0.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6年下半年孙某3因药房被要求整改送他500元,2017年、2018年、2019年春节送他1000元现金,都被他消费,没退。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该药房2012年以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房的营业执照。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药房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孙某3证明,2016年下半年县医保中心由刘某某带队到他家药店检查,当时找他错误,说他家药店违规经营。当时刘某某具体说他家药店存在什么问题想不起来了,但是认为说的不对,因为刘某某是县医保中心一把手,他也不敢辩论,说什么就是什么。当时刘某某要求他立即整改并写整改报告,刘某某说到时候看整改的怎么样,整改到位了就不处罚了,如果他不满意,要处罚。过了两三天,他把整改报告送到了县医保中心,然后到刘某某办公室汇报,他从身上掏出500元钱放到刘某某裤子口袋里,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当时刘某某客气的跟他说不用不用,接着他就直接走了。事后刘某某果然没有对他进行处罚,也没有找他事。经过这次事,他觉得要和刘某某处好关系,让在日常工作中照顾他。在2017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送1000元钱,2018年1、2月份春节前到刘某某办公室送1000元钱,2019年1、2月份春节前到刘某某办公室送1000元钱,他在给刘某某送钱后,县医保中心虽然到他们药店检查,但是也没有刻意找麻烦,另外,刘某某除了在2016年那次亲自来检查他,之后刘某某没有再来过他药店了,他到县医保中心办理业务也很顺利,觉得送过钱后是照顾他的。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6年下半年,医保中心发现黄口镇益远药房有违规嫌疑,医保中心当时要求进行整改并写一份整改报告交到他那,后来孙某3在给他送整改报告的时候给他送了500元现金,孙某3跟他说以后还需要多照顾照顾他们药店,他把500元钱和整改报告收下后说好,就让回去了。另外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得到他照顾,孙某3在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和2019年春节分别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1000元现金。

二十一、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黄桥社区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董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于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董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7年下半年,他因想购买投资分红险找董某借30万元,董某将30万打给他,过段时间他把钱还给董某了。董某逢年节送给他4000元。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该服务站于2017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服务站的营业执照。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服务站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董某证明,2009年,经卫生局协调,他们社区XX服务站设立成城镇居民医保定点服务站。2017年7月份,县医保中心批准他们XX服务站为城镇职工医疗定点XX服务站。2016年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用信封装了2000元钱送给刘某某,刘某某收下之后当天,就让他回办公室退给他了。2017年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用信封装了2000元钱送给刘某某,这次刘某某直接收下了,没有退。2018年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用信封装了2000元钱送给刘某某,没有退。因为刘某某是医保中心主任,他们XX服务站又是医保定点,他想处好关系,防止刘某某以后在工作上给他们卫生站小鞋穿,在日常检查上习难他们,在医保报补资金克扣他们。每次他给刘某某送钱都会说工作上的事情还得帮忙,也都会说好的,平时工作中刘某某也没为难过他,没处罚过,拨款也及时。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萧县黄桥社区XX服务站虽然是公办机构,但是属于私营,被董某承包,利润归董某个人所有,萧县黄桥社区XX服务站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他们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他记得有一年春节,具体哪年他记不清,董某到他办公室送一个信封,说是过节来看望看望,他估计信封里是钱,具体多少钱不知道。他那时不认识董某,所以就没敢收,让把钱拿回去了。后来他和董某渐渐熟悉,2017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前董某分别到他办公室用信封装了2000元钱送给他,这4000块钱他收下了,没有退,被他个人消费。

二十二、2017年初,萧县经济开发区医院实际经营人周某2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7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周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于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周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周某2贿送人民币1.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7年初周某2为申报医保定点送他1万元,2018年、2019年春节分别送他2000元,共计14000元,被他消费没退。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该医院2017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许可证。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医院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周某2证明,2016年底,他想给他家医院申请医保定点,他在2016年12月向县医保中心主任刘某某递交了申报材料,他原以为他的硬性条件符合,材料也齐全,应该在1个月内就能办下来了。但是过了一个多月,刘某某一直没有给他答复,他听说要想办成医保定点不给刘某某送点钱是办不下来的。他当时为了尽快把医保定点办下来,在2017年1、2月份准备10000元现金装在牛皮纸信封内到刘某某办公室放到桌子上。过了两三个月后还是没有动静,又去找刘某某,刘某某说已经把他的申报材料报到市里了,这个得等市里统一来验收,让他回去等等。2017年7月他家医院就成为职工医保定点单位了。之后他为了和刘某某处好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多照顾他,不找他的麻烦,在2018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送2000元钱,在2019年1、2月份春节前,到刘某某办公室送2000元钱,以上共计4000元。他们家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属于刘某某的管理对象,他在给刘某某送钱后,县医保中心虽然来检查,但是从来没有找过各种理由处罚他,他平时去县医保中心办业务也比较顺利,也没有刁难过他,觉得刘某某也给了他们一定照顾了。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7年初,萧县开发区医院周某2到他办公室找他送了1万元,跟他讲他们医院想办理医保定点,他把钱收下之后说回去准备材料,他尽量办。2017年下半年,萧县开发区医院被批为医保定点单位。另外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得到他照顾,2018年春节和2019年春节前,周某2分别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2000元钱,共计4000元钱。

二十三、2017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光明眼科医院股东刑某1之子朱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对该医院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五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朱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证明该医院2012年以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许可证。

(三)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医院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四)证人刑某证明,他印象中他们医院是2005年左右申办的医保定点资格,他给过朱某钱,让逢年过节送给刘某某,具体多少不清楚。

(五)朱某证明,每年逢年过节他都会代表医院去看望刘某某。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每个节日到刘某某办公室给刘某某送1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每个节日到刘某某办公室给刘某某送2000元现金,2019年春节到刘某某办公室给刘某某送2000元现金。这几年他代表医院一共给刘某某送8000元现金,钱都是刑某2给他的。刘某某是县医保中心主任,是他们的领导,他们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他考虑到医院需要照顾,医保定点收入也是医院重要一项。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朱某每个节都到他办公室给他1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朱某每个节日都到他办公室给他2000元现金;2019年春节,朱某到他办公室给他2000元现金,共计8000元钱。朱某过节期间送钱给他是想和他处好关系,说让他在工作上对光明眼科医院照顾照顾,他每次都说好的,平时他也没存心找过光明眼科医院麻烦,也及时给他们拨医保资金,也没处罚过他们。以上朱某给他送的8000元钱都被他个人使用了,没有退。

二十四、2017年下半年,萧县马井镇吴老家医院实际经营人吴某3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通过萧县龙城镇居民吴某2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吴某3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7下半年,吴某2因马井吴老家医院想申报医保定点医院请他帮忙送2万元,钱被他花了。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萧县吴老家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2014年10月31日发证。

(三)证人吴某2证明,大概在2017年下半年,他送给刘某某2万元钱。他叔叔吴某4在萧县马井镇经营吴老家医院。大概在2017年下半年,吴某4找他说想给医院办理医保定点,让他出面去医保中心找刘某某问问情况,看看刘某某能不能给帮忙办。他把吴某4想申请医保定点的事情告诉了刘某某,刘某某说可以,让他回去把吴老家医院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带来看看,他回去后告诉吴某4说刘某某让准备申报材料。过了段时间,吴某4联系他让去把医院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拿给刘某某。他从吴某4那里拿材料时,吴某4跟他说让他去之前准备点东西送给刘某某,这样事情也好办。他考虑跟刘某某虽然有亲戚关系,但是并不是太熟悉,现在第一次找帮忙办事,得多送点礼,所以他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用牛皮信封装好,连同吴老家医院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一并送到刘某某办公室内。他跟刘某某说材料都在这了,给看看。刘某某接过材料后看了下说现在民营医院办医保定点,市里有规定,就是必须先是农合定点医院才能申报医保定点,吴老家医院还不是农合定点医院,得先去办理农合定点,这边才能给申报医保定点,他跟刘某某说管,回去跟吴某4说。刘某某发现材料里有个信封,知道里面是钱,就跟他说拿走。他跟刘某某说拿着吧,给帮帮忙,他说完就直接走了,没有拿走那2万元。从那时候到现在他没有再和刘某某联系了,后来了解到吴某4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办下来农合定点,所以医院的医保定点至今也未办下来。送刘某某的2万元钱资金来源是他超市的营业款,当时吴某4并没有说要送刘某某多少钱,是他考虑送2万元比较合适,就先自己拿钱帮吴某4垫付了,他从刘某某那里回去后就跟吴某4说他给了刘某某2万元,吴某4没有多久也把2万元还给他了,后来刘某某没有退还给他钱。

(四)证人吴某3证明,萧县吴老家医院不是医保定点医院。他和刘某某的母亲那头有亲戚关系,但是从没见过刘某某,也不认识。大概在2017年下半年,他让他侄子吴某2送给刘某某2万元钱。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他想给他家医院办理医保定点。在申请医保定点时,初审是由县医保中心负责的,如果县医保中心在初审阶段认定他不符合条件,就没办法申报成功,刘某某是县医保中心主任,所以如果找帮忙,这件事就好办了。但他不认识刘某某,而他侄子吴某2正好认识刘某某,所以他让吴某2去找刘某某。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他记得他让吴某2去找刘某某先去问问情况。吴某2在找过刘某某后跟他说,刘某某让他把医保定点申报材料先拿看看。他就着手准备医保定点申报材料,过了天把,他让吴某2过来拿医院的申报材料,让再去找刘某某,并且他嘱咐要给刘某某送点礼或者钱。因为虽然是亲戚,但是没有多熟,况且第一次找人家帮忙办事,得送人家点东西。吴某2就又去找了刘某某,回来后跟他说给了刘某某2万元,另外刘某某那边也说好了,答应给他办医保定点,但是人家医保这一块有要求,就是先要办好农合定点,才能再申报医保定点,如果他这边农合定点办下来,刘某某就能给他申报医保定点。他跟吴某2说好,他知道了。后来因为他农合定点没有办好导致医保定点申报的事情给耽误了,他到2019年3月左右才办好农合定点,而医保定点至今未办。吴某2在给刘某某2万元时,是先拿钱帮他垫付的,跟他说了后,过了没多久,他就把吴某2帮他垫付的2万元还了,这个钱等于是他送给刘某某的。给刘某某的2万元钱资金来源是他医院的营业款,就只有他跟吴某2知道这个事情。

(五)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吴某2是他母亲那边的远房亲戚,按照辈分喊他表叔。2017年下半年某一天,吴某2来他办公室找他,说马井镇的吴老家医院想申请办理医保定点,问他能不能办,他当时说可以,让把医院申报医保定点的材料先拿来给他看看,接着吴某2就回去准备材料。过了几天,吴某2又来他办公室找他,把吴老家医院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递给他,他发现吴老家医院不是农合定点医院,跟吴某2说市里有不成文的规定,民营医院要想申请医保定点,必须先办理好农合定点。让回去先办好农合定点,然后他这边才能给申报医保定点,吴某2说好。他又翻了下材料,发现里面夹了一个信封,他摸了里面是现金,他知道吴某2给他送钱是想让他帮忙办医保定点,他说好的,之后吴某2就走了。吴某2走后,他数了下信封里面是2万元现金,从那后吴某2也没有来找过他。吴某2送给他的2万元钱被他个人开支了,他不知道吴老家医院是不是吴某2经营。因为是吴某2来找他办医保定点,他一直以为吴老家医院是吴某2的,吴老家医院到底是不是吴某2的他也弄不清。反正这个医院和吴某2存在关系,不然也不会来找他。他后来没有给萧县吴老家医院申报医保定点,他这边想给申报医保定点,但是吴老家医院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办理农合定点,他这边没有办法给他报。

关于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该起指控,刘某某收受吴某2代吴某3贿送的2万元,因吴某3经营的医院未办好农合定点医院,不能办理医保定点。刘某某未为吴某3提供帮助,该款因系吴某2所送,刘某某数次要求退款而未果,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以及证人吴某2、吴某3均未提到刘某某数次要求退款;被告人刘某某以及证人吴某2、吴某3能相互印证在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刘某某收受该2万元,刘某某主观上亦想完成请托事项,但因该医院没有办理农合定点,无法办医保定点。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该二万元,主观上有受贿故意,应构成受贿。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十五、2017年年底,负责萧县中医院二部的萧县中医院副院长王某4(又名王某5)为在结算医保费用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4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王某5送他2000元购物卡。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该医院2012年以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医院的营业执照。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医院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王某4证明,从2004年开始,他和其他十几名萧县中医院的医生被分配到萧县中医院二部上班,他任负责人。那时候萧县中医院不给他们这些人发工资,他们的经济收入全靠自己挣。二部的农合、医保结算报账都是由会计宋某负责,他印象中在2017年年底某一天,医院会计宋某到县医保中心报账去了,他当时希望县医保中心能尽快给医院结算医保账单,就能在过年前发放工资,于是他购买了一张20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去找刘某某。他在给刘某某送2000元超市购物卡后,萧县XX中心很快给他们医院结算医保账单了,没有拖延。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萧县中医院二部是独立于萧县中医院的,他们来医保中心报账也是独立来报的,为了在报账等工作中得到照顾,不是2017年就是2018年,王某5到他办公室给他送2000元购物卡,跟他说快过年了,来看看他,以后给二部多照顾照顾,他把卡收下后说他尽量帮忙。他只知道他叫王某5,不知道是否有其他名字。

二十六、2018年四五月份,萧县丽人医院股东周某3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8年上半年,丽人医院负责人周某3想申报医保定点医院请他帮忙,将一个装有3万元信封放在办公桌上,他收下钱在当年为其医院办成为医保定点医院,该3万元被他日常消费了。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萧县丽人医院于2018年8月批准为定点单位。

(三)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医院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四)证人周某3证明,他申请医保定点时给刘某某3万块钱,他从2016年就开始为医院申办医保定点,但一直没批下来,具体原因他也不清楚,2018年四五月份,他们医院想申请医保定点,他就去刘某某办公室去找刘某某,送了3万块钱给刘某某,钱是放在档案袋里的,他把档案袋直接放在刘某某的办公桌上,跟刘某某说希望能在他们医院申请医保定点时给予照顾,刘某某收下后说让他先回去等等,会尽量帮忙的,2018年12月,他们医院被批准为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他给刘某某送钱后不久刘某某就帮他医院弄成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平时工作中也没去找过他们麻烦。送给刘某某的3万块钱没有还给他。

(五)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8年上半年,萧县丽人医院周某3来到他办公室送了3万元现金给他,钱是放在一个袋子里的。周某3跟他说他们医院想办理医保定点,让他多多照顾一下。他打开袋子看是3万元现金,这3万元钱被他个人开销了。周某3给他送3万元现金是想把医院办理成医保定点医院,另外还想等他们医院批准为医保医院后他能给予工作上的照顾。2018年下半年萧县丽人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

二十七、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龙山社区通山路社区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侯某为了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等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8年春节及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侯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7、2018年春节,侯某找他给拨居民统筹预付款,分别给他2000元,钱被他花了。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通山路社区XX服务站于2012年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服务站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四)证人侯某证明,他们XX服务站从2012年成为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单位后,2016年之前医保中心每次给他拨门诊统筹预付款时间都是大概每3个月给他拨一次,2016年拨门诊统筹预付款时长时间不给他拨付,6、7个月才给他拨一次,导致他XX服务站无法正常经营运转。他为了让刘某某及时给他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在2017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用信封装了2000元钱,刘某某当时也收下了,然后他就走了。当天下午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去办公室,然后把他送的2000元退给他了。2018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用信封装了2000元钱,送给刘某某。这次刘某某直接收下了,没有退给他。2019年1、2月份春节前,他到刘某某办公室用信封装了2000元钱送给刘某某,刘某某收下了,没有退给他。因为刘某某是医保中心主任,他们XX服务站又是医保定点,他想处好关系,能够及时给他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让他们正常经营,在日常报销结算不用他个人垫付资金,还有就是在日常检查上不刁难他们,从2016年以后在平时工作中刘某某也没为难过他,拨款也及时了。

(五)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8年1、2月份春节前,侯某到办公室找他,想和他处好关系,另外想让他及时给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减少资金周转压力,送给他一个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2019年1、2月份春节前,侯某为了让他及时给拨款,到办公室送给他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这两次送给他的4000元钱他都收下用于他个人开销了,没有退给侯某。

二十八、萧县西山社区XX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某为在业务拓展及违规经营处罚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8年春节及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中给予了照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8年春节前,胡某说想拓展医保业务给他2万元,2019年春节他到胡某的医院后给他5万元,共7万元。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该中心于2012年以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服务中心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胡某证明,他跟刘某某很早就认识了。2018年春节前,他送给刘某某2万元钱,2019年春节前,他送给刘某某5万元钱。在2018年之前,他们XX服务中心虽然有医保定点但是开展的医保业务较少。刘某某在医保中心任职期间也多次到他单位进行检查,也处罚过,他考虑如果他家XX服务中心的医保业务做大时再被县医保中心处罚,那这个损失可就大了,为了避免这个情况,他决定在此之前就要和刘某某打好关系。在2018年春节前,他拿了2万元现金,用牛皮信封装好到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后来的一段时间内,县医保中心虽然经常到他们XX服务中心来检查,但是都没有刻意找他们麻烦或者以各种理由对他们进行处罚。在此期间内,他也没有找过刘某某。2018年11月,刘某某带队到他们XX服务中心例行检查,检查出他们XX服务站出现3人不住院情况,认定他们存在挂床住院的违规行为,要处罚他。他担心医保线路再给他暂停了,就赶紧给刘某某打电话说说情,刘某某答应他不会暂停他家的医保线路。在2019年2月初,他准备了5万元现金想去找刘某某,他去县医保中心找了刘某某,刘某某不在,他跟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说去他家XX服务站找他。刘某某后来开车来找他,他从车窗外递给刘某某一个牛皮袋,里面是5万元现金。

他送给刘某某这5万元现金,一是在2018年11月的医保中心工作检查中,刘某某检查出他家XX服务中心存在违规问题,但是只处罚他交罚金,没有暂停他家的医保刷卡线路,他表示感谢。另一方面,他想让在以后的工作检查中多照顾照顾他,即使检查出他存在违规行为,也不要暂停他家医保刷卡线路,因为一旦暂停他家医保刷卡线路,会给他经营上带来巨大损失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胡某很早就开始经营萧县西山社区XX服务中心,那时候他和胡某不打交道。在2016年县医保中心对胡某的XX服务中心进行处罚过,因为医院存在挂床住院行为,但是胡某那时医保病人少,对这块也无所谓,所以没有找他帮忙。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到他办公室说他们医院想拓展医保这一块的业务,让他在以后工作中多给照顾照顾,给了他一个信封,里面是2万元现金,这笔钱被他后来用于个人开支消费了。他收取胡某2万元后,没有在日常工作中刁难,也没有暂停过他们家XX服务中心的医保刷卡线路。

在2018年年底,他带队对各医疗定点机构进行检查时,检査出胡某家XX服务中心存在挂床住院行为,他记当时没有暂停他们家的医保刷卡线路,胡某还给他打了电话说不要让他暂停医保刷卡线路。他考虑跟胡某本来就认识,再说2018年春节前也给他送钱了,总得照顾照顾,所以没有暂停医保刷卡线路。2019年春节前,胡某打电话找他,他开车去了胡某家XX服务中心,胡某从他车窗外递给他一个档案袋,胡某说快过年了,也不给他买什么了,给他点钱让他自己买东西。他收下后就从胡某那里离开了,后来他点了下,纸皮袋里是5万元现金。这笔钱后来被他个人开支消费了,没有退。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认为起诉书指控该起收受胡某7万元不属实,而是7千元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胡某证明分二次共送给刘某某7万元,与被告人刘某某在调查阶段的供述相一致,且有刘某某自书材料相印证,故该辩解以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十九、萧县妇康医院实际经营人林某为在该医院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8年下半年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8年上半年,妇康医院负责人林某想申办医保定点资格,送他1万元,后来他为其办理了医保定点资格。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该医院于2018年8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

(三)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医院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六)证人林某证明,大概2018年下半年,萧县XX中心批准他们医院为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大概是2017年的时候,他在县卫计委开会,他听其他人说到办理医保定点能提高医院营利的事情,当时他也想给他家医院办理医保定点,于是他在散会后过了几天就去县医保中心咨询这个事。他见到刘某某主任后,刘某某跟他说民营医院是不能办理医保定点的。他一听刘某某主任说民营医院不能办理,他也就没有说什么就回去了。后来他听说开发区有家私人医院办成医保定点并且都已经挂牌了,又去找刘某某,他问刘某某为什么别人家的民营医院都能办成医保定点,他家医院却不给办,刘某某说那把材料递来看看。后来把材料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前前后后拖着不给他办,就是因为他没有送钱。大概是2018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他就从家里拿了1万元现金,用信封装好,连带医院申请医保定点的材料一并送到刘某某办公室内。他给刘某某送1万元钱,是为了让刘某某尽快把医院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递交到市里,因为当时都临近市里要求的时间了,他找了刘某某好几次都一拖再拖,他怕过了这次时间又办不下来,于是他就给刘某某送了1万元。他给刘某某送了1万元之后,过了段时间,刘某某就把他家医院上报到市里,大概在2018年下半年他家医院就被批准为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

(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大概2017年年底,萧县妇康医院的林某到他办公室说想给医院申报医保定点,因为是年底,2017年的医保定点申请工作已经结束了,所以他说现在办不了,让回去准备材料。2018年初,林某又来找他,说看人家有的医院都挂牌了,怎么他家医院却不给办医保定点,他说回去准备医院的申报材料。2018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林某带着申报材料和一个信封到他办公室里一并交给他,说材料准备好了,让他给看看,医保定点的事尽量给帮忙。他收下后一摸,觉得信封里装的应该是现金,他跟林某说好,让回去等消息。林某走后,他打开信封,数了下里面是1万元现金,这钱被他收下后开销了,没有退。2018年下半年,萧县妇康医院的医保定点就给审批下来了。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83年7月23日。

(二)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5月24日上午,泗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将刘某某从其家中带至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中心,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被调查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及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违纪违法事实。

(四)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刘某某主持原医保中心工作情况的说明、任职文件,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2月至2014年8月任萧县城镇医保中心副主任;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任城镇医保中心主任;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任萧县城镇医保中心主任、县人社局党组成员;2019年至案发前任萧县XXX局党组成员、县城镇医保中心主任等任职情况。

(五)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州市XX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医保政策文件。

(六)刘某某出行及出入境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频繁的出行及出境情况。

(七)悔过书,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违法资金支出情况,他共计受贿200余万元,每年购买衣服共计20万元左右,每年多次去北京共计6万元左右,每年吃喝消费大概5万元左右。

(八)被告人刘某某书写情况说明,违法所得用于个人到外地或出国旅游消费、买衣、吃饭等支出,还有部分赌博输掉。

(九)收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在本院代为缴纳退赃款80万元。

(十)徐某5(萧县XX中心副主任)证明,他们医保中心原主任李某1在2011年8月退二线,医保中心当时是县人社局下属二级机构,人社局当时安排让刘某某接手全面负责医保中心的各项工作,直到刘某某任医保中心主任,也就是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这段时间刘某某以副主任身份主持中心工作。2011年8月,刘某1局长去医保中心开会宣布让刘某某主持县医保中心的工作。他们主要负责对医保定点单位进行管理,对他们提出的医保定点资格申请进行审核,对他们平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他们还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医保政策,执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医保定点一年有两次申请时间,大致在每年的5月和10月。在申请医保定点时,申请方需提供一些申报材料,交到县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对申请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实地查看申请机构的硬性条件,如果条件符合,则上报到市人社局(从2012年开始,医保定点申请釆取市级统筹,由市人社局负责审批;2015年后采取协议管理,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审批),然后市里来复核,最后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布通过审批的医保定点机构名单。2012年之前,审核准入工作由县级医保中心负责,他们审核后可以由县人社局直接决定是否允许准入。2012年之后,医保定点申请采取市级统筹,县医保中心负责初审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审批;2015年后采取协议管理,县医保中心负责初审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审核审批。他们县医保中心在初审时,他们会拿着该单位的申报材料实地查看。如果申请方是医院,则看该医院是否具有医疗执业证、医生是否有资质及卫生环境是否达标;如果申请方是药店,则看该药店营业面积是否达标(城镇至少80平方米、乡镇至少60平方米)、两家医保定点药房的间距是否达标(同侧间距要达到200米、不同侧间距要达到150米)及卫生环境是否达标。医保定点的初审工作没有具体的科室负责,都是刘某某主任一人负责的,刘某某想安排谁就安排谁,他基本上每次都会参加,然后他将初审结果汇报给刘某某主任,然后由刘某某拿意见。一般来说,只要硬件达标,基本上他们县医保中心都是给其申报的,但是如果申请单位存在摆放违规物品、卫生环境脏乱差等整改不好的,县医保中心可以不予以申报医保定点资格。也可能存在有医保定点单位符合条件却一直申请不下来医保定点资格的情况,因为他们县医保中心去初审时是拿着申报材料去实地查看的,而医保申报材料是由他和刘某某负责保管,如果刘某某不将申报材料交给他,那他就无法进行初审工作,就有可能存在医保定点单位符合条件却一直申请不下来医保定点资格的情况。他们医保中心会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医保定点单位突击检查,检查医院时主要检查是否违规留存医保卡,是否有挂床或冒名顶替现象,是否违规小病大治的。检查药店时主要检查他们是否存在销售与药品无关的商品,进销存系统是否一致,是否违规留有后门或生活区与经营区不分开。另外他们会扣留定点单位押金,扣每月垫付的医保资金5%,到年底时如果发现违规就扣除押金,没有违规就返还给他们。另外如果按照规定,各医保定点药店的医师不按规定24小时在岗或定点单位不按规定24小时营业,他们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日常监督检查分为年终考核与突击检查,都没有具体的科室负责这项工作,是刘某某主任一人负责的,想安排谁就安排谁,想什么时候检查就什么时候检査,有时候刘某某也亲自带队下去检查。如果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时,县医保中心可以对其作出暂停医保刷卡线路1个月至3个月、扣除质保金的处罚。在实际操作中,是刘某某直接联系电信局或者口头告知他联系电信局暂停掉医保定点单位的线路。萧县XX中心在对各医保定点机构作出处罚时不一定下文,有时候下文件,有时候不下文件。萧县各医保定点机构在变更法人时,要到他单位报备,若发现其没有报备,可以对其作出处罚。萧县各医保定点机构在地址搬迁时也要报备,否则也可以对其作出处罚。

(十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于2001年9月至2006年8月在萧县原医保中心综合股工作,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任萧县原医保中心综合股副股长,2008年3月至2014年7月任萧县原医保中心副主任,其中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主持萧县XX中心工作,2014年8月至2019年3月任萧县原医保中心主任,2019年3月至今任萧县医保局党组成员,仍负责医保中心工作。他没接到过萧县人社局让他主持医保中心工作的文件,他们人社局当时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刘某1跟他说过,之后还到医保中心宣布由他主持工作。

医保中心主要负责对医保资金进行监管,对医保定点单位进行管理,现在还负责医保定点单位审批进行初核。他记得医保定点报批从2012年开始全部采取市级统筹,医保定点单位报批的程序先是由申报医保定点资格的单位上报相关材料到他们县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组织人员开展初核,初核后将合格名单上报到宿州市人社局医疗科,由市人社局医疗科复审,复审后公布医保定点名单;2016年之后施行协议管理,他们会将初核后的合格名单上报到宿州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复审,复审后公布医保定点名单。申报医保定点资格的单位他们根据市人社局要求提供的材料进行提供,主要是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医疗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证等材料。

他主持医保中心工作及任医保中心主任期间,医保定点单位审核初核工作主要由徐某5负责,徐某5原来是医疗股股长,后来任医保中心副主任。申请医保定点的单位将材料交给徐某5,有时也直接交给他,他再交给徐某5。之后再安排徐某5从医保中心找个工作人员一同审核书面材料,找的工作人员不固定,但肯定是正式职工,审核后他们再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审核药店的时候主要查看经营面积及与其他医保定点机构距离,审核医疗机构的时候主要看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药师、护士等证件及环境卫生是否达标,具体以相关文件为准。徐某5初核后,将初核情况向他汇报,他先把不合格的名单筛除,然后把初核合格名单形成文件上报到市里,由市里进行复核。市里复核组没有他们县医保中心人员,他们只负责陪同带路。

他们医保中心会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到医保定点单位突击检查,针对医保定点药店主要检查他们是否存在销售与药品无关的商品,进销存系统是否一致,是否违规留存医保卡,是否违规留有后门或生活区与经营区不分开。药监部门还规定,药店必须24小时营业,如果查到医师不按规定24小时在岗或定点单位不按规定24小时营业,就向药监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让他们进行处理。针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检查是否有挂床或冒名顶替现象,是否有串换药品,是否违规小病大治的,是否有过度医疗的。另外他们会扣留定点单位质保金,扣每月垫付的医保资金5%,到时如果发现违规就扣除质保金,没有违规就返还给他们。每年年底都会对医保定点单位进行考核平分,按照得分扣除相应额度质保金。他们对医保资金进行监管,针对医疗机构主要检查他们医保报送的病历、台账等材料是否合规,针对药店主要检查他们报送的药品销售清单等材料是否合规。之后,他们医保中心再按照检查情况给拨付相应额度的医保资金。

他在任萧县原医保中心主任及萧县医保局党组成员期间,他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医保定点报批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提供便利。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提出在程序方面,对被告人刘某某讯问存在没有对全过程录音录像以及对部分证人询问,笔录中无安排饮食、休息、上卫生间的记载等,存在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均系调查机关依法取得,且被告人刘某某本人在调查阶段的供述与相应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应予采纳。辩护人当庭提出存在违法,无证据证明。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泗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刘某某系被泗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从其家中带至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中心,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刘某某系被动到案;且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主要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其行为依法不成立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机构、药店申报医保定点资格、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198.4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其亲属已代为退缴赃款8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第一条第三款(一)项、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8.4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受贿款中已退至行贿人张义处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在本院退赃款80万元,待本判决生效后,均应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余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宏

审 判 员  秦素娟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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