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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2刑初551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522刑初551号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二部刑诉〔20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甫、黄文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户胡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合计9.8万元。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举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刘某某系自首,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刘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户胡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合计9.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霍邱县户胡镇农经站站长王某13万元。

2014年至2016年,王某1承揽霍邱县户胡镇月亮岗村水泥路及云居村大塘维修工程、云居村截制闸工程,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王某1分3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并免除刘某某1万元债务。

2.收受霍邱县户胡镇黄泥岗村原支部书记李某0.5万元。

2013年,李某为将黄泥岗村村集体土地补偿款24.96万元截留作为村里开支,送给刘某某现金0.5万元,并向刘某某表示希望镇里将补偿款拨付至村里。后刘某某安排将补偿款拨付至黄泥岗村。

3.收受霍邱县户胡镇工程承包人袁某1万元及0.4万元购物卡。

2013年,袁某承揽户胡镇消防塘工程,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袁某送给刘某某现金1万元。

2015年,袁某承揽户胡镇云居村砂石路工程,该道路第一次验收没有通过,袁某整改过后,送给刘某某0.4万元购物卡,委托刘某某协调再次验收。

4.收受霍邱县河口镇工程承包人陆某0.6万元。

2015年、2016年,陆某承揽户胡镇六楼村桃元组至庙庄组新建水泥路工程、六楼村桃元至前楼、门楼水泥路工程,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陆某分2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0.5万元。

5.收受霍邱县户胡镇工程承包人曾某、沈某0.5万元。

2014年,曾某、沈某承揽户胡镇户胡村怡寿水泥路工程、户胡村岗头组、跃进组新建水泥路和户胡镇街道村水厂路、东方组水泥路工程,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曾某分两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0.5万元。

6.收受霍邱县户胡镇工程承包人刘某20.9万元。

2013年,刘某2承揽户胡镇龙圩村村部至红旗组水泥路工程、南店村大庄组、圩塘组新建水泥路工程,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刘某2分两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0.9万元。

7.收受霍邱县户胡镇工程承包人王某30.5万元。

2016年,王某3承揽户胡镇马龙支渠沿线大塘维修工程,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王某3送给刘某某现金0.5万元。

8.收受霍邱县户胡镇工程承包商刘某30.5万元。

2015年,刘某3承揽户胡镇新春村椿树组至碾盘组新建水泥路工程、棠梨村油坊组、六里组新建水泥路工程,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刘某3分两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0.5万元。

9.收受霍邱县户胡镇供电所农电工马某、陈某10.5万元。

2014年,马某、陈某1承揽户胡镇马陈村油坊组至松楼组新建水泥路工程、马陈村马陈组至村部新建水泥路工程,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马某分两次送刘某某现金共计0.5万元。

10.收受霍邱县户胡镇工程承包人陈某21.2万元。

2015年,陈某2承揽户胡镇齐王村东大塘、龙塘大塘、户胡村粉坊大塘维修工程,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陈某2送给刘某某现金0.3万元。上述工程结算后,陈某2向刘某某提出齐王村东大塘工程量大,要求追加工程款,刘某某答应陈某2协调工程款。2017年,刘某某帮助陈某2协调2万元工程款。为表示感谢,陈某2送给刘某某0.9万元。

11.收受霍邱县户胡镇棠犁村支部书记孙某0.2万元。

2018年春节前后,为感谢刘某某帮助棠梨村从镇里协调公路管护专项资金,孙某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0.2万元。

另查明:1、2018年9月16日,刘某某经霍邱县监察委员会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2018年9月17日,刘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霍邱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调查机关与刘某某的见面调查材料、刘某某自书材料、刘某某的简历及任职文件、领导成员分工文件、涉案款物缴纳情况,涉案工程会议记录、承包合同、会计凭证、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王某1、刘某1、李某、袁某、王某2、陆某、曾某、沈某、刘某2、王某3、刘某3、张某、马某、陈某1、陈某2、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9.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九万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蒋光勇

人民陪审员  刘学莉

人民陪审员  朱传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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