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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5刑初16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825刑初163号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9]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凡平、检察官助理贺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常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某1、曹某1、杨某1、洪某、方某1、吴某、余某1、朱某2、傅某等人现金人民币595801元、购物卡61500元、加油卡11000元以及价值9839.04元的黄金首饰,共计价值678140.04元。

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望江县人民法院公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有915000尚未归还。

三、民事枉法裁判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身为人民法院审判员,在主审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徇私情、谋私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被告人陈某某在主审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

望江某典当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将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该案原告望江某典当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原告代理律师周某2;被告赵某2系望江县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两被告共同代理律师王某6、檀某2。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其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后经多次催款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5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a2017年5月10日又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5513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该案由陈某某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汪某4、杨某5担任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该案期间,徇私情、谋私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原告追加诉讼请求后并未补交诉讼费,在原告既没有办理缓交减免手续,也没有催缴诉讼费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明知原告代理律师周某2是其妻弟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合议庭没有合议的情况下,就将案件制判、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接受他人请托及原告方的财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八款之规定。

2018年2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f)皖082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偿还原告望江某典当公司借款本息7112778元;案件受理费74486元,由被告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负担61589元,原告望江某典当公司负担12897元。案件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皖08民终2339号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880号民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皖0827民初77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该案中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皖08民终1118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被告人陈某某在主审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

2017年5月18日,原告潮某要求被告金某2偿还借款8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将案件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原告代理律师周某2,被告代理律师杨某6。该案由陈某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汪某4、代理审判员杨某4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该案期间,徇私情、谋私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指使原告律师周某2采取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规避诉讼费的交纳,在原告既没有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手续,也没有催缴诉讼费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明知原告代理律师周某2是其妻弟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合议庭没有合议的情况下,就将案件制判、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某某要求原告潮某支付诉讼费和代理费30000元给周某2,周某2留下5000元代理费后,将25000元转给陈某某。陈某某为潮某代缴2300元诉讼费后将剩余的22700元用于个人消费。此外陈某某还接受潮某的吃请和财物,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八款之规定。

2017年11月1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0827民初103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某2偿还原告潮某借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金某2负担。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以(2018)皖08民终1268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潮某全部诉讼请求。

望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2019年3月28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扣押陈某某车牌为皖H×××××的别克轿车一辆;2019年4月1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冻结陈某某徽商银行账户存款71368.65元、陈某某妻子周红徽商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2019年4月2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冻结陈某某望江农商银行账户存款35262.90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退缴赃款289550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78140.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有915000元尚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身为人民法院审判员,在主审民事案件过程中,徇私情、谋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中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对挪用公款罪,其辩解称在潘某处挪用的两笔现金是用于执行庭出差及庭内日常开销,至案发,其仍有发票未予报销;对民事枉法裁判罪,其辩解称在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其是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作出的判决,在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属于案由定错,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辩护人关于受贿罪的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受贿余某1163926.32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之前多次找余某1借钱,该笔钱系被告人向余某1的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2、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两笔朱某2、潮某去安庆市立医院探望被告人母亲给付的现金,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3、傅某给被告人的40000元现金系被告人为安徽某纺织公司介绍厂房的费用,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4、从新疆某租赁公司报销的15000元已开具发票,被告人将该笔款项用于执行庭的开支,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5、指控中所有涉及到给付的执行出差费用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因在执行出差中所需费用远远大于可以正规报销的补助费,被告人将这些费用补贴用于出差,只是违纪的问题,请法庭予以考虑;6、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及其家属正在积极退赃。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1、2018年9月13日、26日,被告人从潘某处支取的20000元和30000元现金不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被告人将该两笔资金用于了庭务开支及出差费用,至案发,被告人仍有部分费用未予报销,挪用的数额应减去该报销部分的数额;2、被执行人姚某3交付执行款30000元系被告人的借款,不应认定为挪用数额;3、被告人所在单位存在管理漏洞,合议庭应酌情考虑这一因素;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及其家属正积极主动退赔,以减轻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同时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关于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该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其一,在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14笔借款均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单方提出被胁迫否认借款事实而未提供相关证据,法庭系依据优胜证据原则才作出原告方胜诉的实体判决。在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仅仅是案由定错了,属于不当得利而不应该定为民间借贷,潮某在望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金某2偿还80万元是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的,即使案件存在问题,也可以由中级法院进行纠正,陈某某在该案件的处理上不存在枉法裁判;其二,上述两案中肖某和潮某给被告人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受贿的金额,而不能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行为数结果,应择一重罪处罚,按受贿罪予以定罪处罚;其三,被告人没有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只能是根据民事证据规则来认定,不可能逐一亲自去核实,如果案件当事人有意作假证,伪证,应由其本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某在审理上述两案时,均是按照优势证据原则来作出判决,其没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四,被告人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周某2虽系两案件的代理律师,但在开庭时并未出庭,而是主动回避转委托其他律师出庭,即使周某2出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结果;合议庭笔录的后补行为,不应当属于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而达到枉法裁判的结果,合议庭笔录是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而补进去的,不是为了枉法裁判而伪造,这一行为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程序上的瑕疵属于违反审判纪律,不属于犯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某某受贿的事实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95801元、购物卡61500元、加油卡11000元以及价值9839.04元的黄金首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7月2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1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安徽省绩溪县某建设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陈某某承办。徐某1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该案件中的关照,于2009年9月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2、2011年8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处罚章某等四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曹某1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陈某某承办。曹某1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1年年底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017年8月3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聂某波依据(2017)皖0827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9月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虞某依据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曹某1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的关照,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9月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胡某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方王某7、杨某1、江西省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陈某某承办。杨某1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送给陈某某1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4、2012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处罚张某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袁某平、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承办。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办公室副主任洪某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5、2015年7月1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1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萍、蔡某乾、蔡某明一案立案;2016年4月2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1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蔡某明、赵某1、蔡某乾一案立案;2016年7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1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萍、余文一案立案,以上案件均由被告人陈某某承办。方某1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案件中的关照,于2016年5月的一天,在合肥市万豪宾馆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于2016年8月在望江县望××小区附近陈某某车上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于2016年11月在望江县陈某某车上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以上款项,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6、2016年6月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聂某兵、吴某玉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陈某某承办。吴某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6年7月份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7、2015年10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朱某1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才、夏某霞、丁某节、叶某华、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陈某某承办。朱某1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望江楼饭店门口送给陈某某1000元超市购物卡。

8、2017年5月1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李某1依据(2016)皖0827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庆、汪某娟及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10月2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李某1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某红、方某兵、杨某霞、范某亮、方某枝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李某1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7年10月的一天,在陈某某回家的路上,送给陈某某1000元超市购物卡;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某某1000元超市购物卡;于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来到陈某某家中,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9、2017年11月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商某依据(2017)皖0827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汪某庆、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商某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该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来到陈某某家中,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10、2017年10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明依据(2014)望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金某1、高景群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金某1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该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7年年底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017年7月25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市某工程公司依据(2017)皖0827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立案。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在该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陈某某5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11、2016年12月1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姜某东依据(2016)皖0827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某生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姜某东的代理律师袁某应为了使该案能够顺利执行,于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以出差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12、2015年1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4)望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3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11月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4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依据(2014)望民申担字第00033—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余某1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合肥市高新区送给陈某某一张余额为163926.32元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卡号62×××88),陈某某收到该银行卡后,于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17日期间,通过取现、钱盒APP刷卡、POS机刷卡的方式将该银行卡内的162701元取出自用。

13、2017年12月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曹某余依据(2016)皖0827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望江县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余某2和为了该案件执行中能够得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2017年10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明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柯某平、余某2和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9年1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冻结了余某2和在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2018年5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依据(2017)皖0827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珍、余某2和的财产。余某2和为了能够解除对其账户存款的冻结,同时希望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帮助其协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之间的执行事宜,于2019年2月份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14、陈某某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安徽某拍卖服务有限公司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的部分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安徽某拍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美的爱人张某1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公司业务上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以上款项,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15、2015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周某1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某服装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周某1为了该案件的执行能够得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关照,于2018年1月以及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两次共计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每次10000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16、2017年6月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2依据(2016)皖0827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庆、江某娟、李某奕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方某2为了该案件的执行能够得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17、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安庆市某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部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安庆市某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熊某为了得到陈某某在其公司业务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18、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望江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朱某2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安庆市立医院,送给陈某某母亲1600元,陈某某在场并知情;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19、2018年1月2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华信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依据(2018)皖0827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望江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望江县的土地中价值6169730元部分的执行案件立案。望江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黄某为了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帮助望江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达到对该宗土地的解封,于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随后的一天,黄某又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以出差费的名义,送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以上款项,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20、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孙某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1、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行长陈某2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陈某2的安排下,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工作人员沈某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15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2、2016年3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3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霞、姚某红、张某松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1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和公司工作人员何某一起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3、2016年3月1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明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望江县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1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的关照,委托该公司法律顾问周某2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家,送给陈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4、2017年1月1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明、徐某2、望江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7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黄某远依据(2016)皖0827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明、徐某2、望江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望江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某某价值9839.04元的黄金首饰,陈某某予以收受。

25、2017年2月6日,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严某、徐某奇的财产,2018年6月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案件立案。严某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帮助,使其和徐某奇的银行账户不被冻结,于2018年5月的一天,在望江县超宇广场附近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26、2018年1月2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王某2因挂靠合同纠纷起诉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作出(2017)皖0827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王某2的合伙人王某1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对即将进入执行的该案件的关照,于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送给陈某某3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7月1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王某2依据(2017)皖0827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王某1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8月的一天,在陈某某办公室楼下,以出差费的名义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27、2015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周某1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某服装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1月3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案件作出执行裁定。望江县某服装公司股东林某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5月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18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8、2015年10月2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依据(2015)望民申担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安徽省某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龙某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9、2016年11月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徽某纺织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港申飞进出口有限公司、彭某飞、秦某兰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2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7)皖0827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某纺织公司、傅某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9日,经陈某某介绍王某3租用了安徽某纺织公司厂房用于停放执行案件的涉案车辆。安徽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执行案件中的关照,同时感谢陈某某帮助介绍王某3租用其公司厂房,于2018年6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望××小区附近送给陈某某6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于2018年7月的一天,在安徽某纺织公司办公室楼下,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分三次共送给陈某某人民币40000元、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安徽某纺织公司傅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以上共计140000元现金、11000元加油卡,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30、陈某某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姚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这些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6月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3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31、2017年10月,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望江县人民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程某2为了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帮助其公司顺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于2018年6月左右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1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32、2016年9月5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胡某莉依据(2016)皖0827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潮某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10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明依据(2016)皖0827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潮某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潮某在安庆市立医院,以看望被告人陈某某母亲的名义,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

33、2018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柯某依据(2018)皖08民终133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柯某为了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帮助其顺利拿到执行款,于2018年9月的一天,在望江县望××小区附近,送给陈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34、2019年5月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据(2018)皖0827执4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某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2×××31)账户进行冻结。赵某1为了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帮助其将该账户进行解冻,于2018年10月的一天,在望江县开发区“市隐饭店”附近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2018年10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赵某1该银行账户进行了解冻。

35、2016年10月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周某3依据(2016)皖0827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天佐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源耀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3为了案件能够顺利执行,以支付执行局出差费用的方式交给其代理律师周某210000元,周某2将其中的7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并委托陈某某尽快办理该案件的执行,陈某某予以收受。

36、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对其公司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11月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4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37、2017年11月,望江县人民法院对余某3依据(2014)望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华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12月,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汪某如、汪某妹、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一案中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太华公路西侧的某房产、土地进行拍卖。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余某3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对其执行案件的关照以及对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的某房产、土地评估、拍卖中的关照,于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市隐饭店”院内陈某某车上,送给陈某某5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38、2018年,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新疆某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案件立案。新疆某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汪运世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12月的一天,在望江县开发区“市隐饭店”附近,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于2018年12月的一天,通过虚开涉案车辆评估费发票的方式,将从新疆某租赁公司报销的1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陈某某,陈某某予以收受。

39、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合肥中财拍卖有限公司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的部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合肥中财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4为了能够得到陈某某的关照,更多承揽望江县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业务,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望江县国际大酒店附近的公路旁,送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40、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宋某有多个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宋某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超市购物卡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

超市购物卡、石化加油卡、黄金首饰等物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收受贿赂的财物。

(二)书证

1、徐某1的民事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09年7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1诉安徽省绩溪县某建设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该案由陈某某承办。

2、曹某1的民事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1年8月2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章某等四人诉曹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立案,该案由陈某某承办。

3、曹某1的民事执行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7年8月3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聂某波依据(2017)皖0827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9月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虞某依据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庭的部门领导系陈某某。

4、胡某林的民事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1年9月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胡某林诉王炳铜、杨某1、江西省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该案由陈某某承办。

5、张某奇的民事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2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奇诉袁某平、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该案件由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承办。

6、方某1民事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5年7月1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1诉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萍、蔡某乾、蔡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2016年4月2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1诉蔡某明、赵某1、蔡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2016年7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1诉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萍、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以上案件均由陈某某承办。

7、吴某民事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6年6月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吴某诉聂某兵、吴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该案件由陈某某承办。

8、朱某1民事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5年10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朱某1诉李某才、夏某霞、丁某节、叶某华、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审查,该案件由陈某某承办。

9、李某1民事执行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7年5月1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李某1依据(2016)皖0827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庆、汪某娟、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10月2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李某1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某红、方某兵、杨某霞、范某亮、方某枝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

10、商某民事执行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7年11月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商某依据(2017)皖0827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汪某庆、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

11、金某1总经理身份证明、金某1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系金某1,2017年10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明依据(2014)望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金某1、高景群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7月25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市某工程公司依据(2017)皖0827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立案。

12、姜某东民事执行案卷材料、望江县人民法院报销凭证,证实2016年12月1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姜某东依据(2016)皖0827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某生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姜某东的代理律师系袁某应。该案由陈某某、汪某虎等人赴无锡出差执行,出差后的差旅费在单位已报销的事实。

13、余某1民事执行案卷材料、姚某1徽行账户交易流水、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结算记录、上海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安庆上岛印象餐馆POS机交易查询结果、陈某1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材料,证实⑴2015年1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4)望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3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11月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4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依据(2014)望民申担字第00033—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⑵一张卡号为62×××88的交通银行储蓄卡(余额163926.32元)于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17日间,通过取现、钱盒APP刷卡、POS机刷卡的方式共取出该银行卡内的162701元。

14、余某2和民事执行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⑴2017年10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明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柯某平、余某2和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12月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曹某余依据(2016)皖0827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依据(2017)皖0827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珍、余某2和的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⑵2018年5月22日,陈某某对被执行人汪某珍的中国银行账户冻结240万余额,2018年9月18日对该账户解除冻结。

15、安徽某拍卖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张某1与姚某美的结婚证复印件、网络司法拍卖统计表、承接望江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辅助业务材料、望江县人民法院情况说明,证实⑴望江县人民法院技术室负责司法鉴定以及评估拍卖等其他专门性的工作,在陈某某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未向技术室移交司法拍卖案件,期间所有的拍卖案件均由执行局完成;⑵安徽某拍卖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姚某美,其丈夫系张某1,该公司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的部分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

16、周某1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2015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周某1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某服装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

17、方某2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2017年6月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2依据(2016)皖0827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庆、江某娟、李某奕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

18、安庆市某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情况说明、望江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辅助委托书、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实安庆市某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在陈某某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承揽了该院部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安庆市某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系熊某。

19、望江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案卷材料、望江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费用凭证,证实⑴该公司自2016年9月29日开始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⑵该公司送给陈某某的现金由公司经理朱某2以经办招待费的名义分三次在公司报销2000元、1700元、2000元的事实。

20、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案卷材料、黄某邮政储蓄银行流水、执行庭出差报销凭证,证实⑴2018年1月2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华信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依据(2018)皖0827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望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的土地中价值6169730元的执行案件立案;⑵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黄某于2018年2月1日从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取人民币10000元;⑶执行庭陈某某、李某2、潘某、汪某虎出差合肥、巢湖执行查封房产的差旅费已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报销的事实。

21、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案卷材料、孙某报账凭证,证实该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该公司送给陈某某的购物卡以招待费名义在公司报账的事实。

22、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民事执行案卷材料、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报账凭证,证实⑴该银行自2016年5月12日开始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⑵该银行送给陈某某的购物卡以招待费用、购买香烟费用在公司报销的事实。

23、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案卷材料、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实2016年3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3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霞、姚某红、张某松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程某1。

24、望江县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2016年3月1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明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汪某1。

25、徐某2民事执行案卷材料、望江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证明、黄金首饰及盒子照片、购买黄金首饰发票,证实⑴2017年1月1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明、徐某2、望江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7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黄某远依据(2016)皖0827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明、徐某2、望江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⑵徐某2任望江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责人、副校长、监事等职务;⑶经徐某2辨认发票为9839.04元的黄金首饰系其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陈某某。

26、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2018年6月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某、徐某奇的财产案件立案,承办人陈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对严某、徐某奇的银行账户冻结,后又解冻的事实。

27、王某2民事执行案卷材料、望江县人民法院出差报销凭证,证实2018年7月1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王某2依据(2017)皖0827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该执行案件由陈某某承办,陈某某等人去合肥、天津办案的差旅费已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报销,该案已于2018年8月17日执行完毕的事实。

28、望江县某服装公司民事执行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5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周某1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某服装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1月3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案件作出执行裁定。

29、安徽省某工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2015年10月2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依据(2015)望民申担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8月29日该案终结执行。

30、安徽某纺织公司、傅某民事执行案卷材料、加油卡查询结果、傅某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公司营业执照,证实⑴2016年11月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徽某纺织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港申飞进出口有限公司、彭某飞、秦某兰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2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7)皖0827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某纺织公司、傅某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⑵2018年9月9日,王某3租用了安徽某纺织公司厂房用于停放执行案件的涉案车辆;⑶安徽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傅某,傅某多次购买中石化加油卡,其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在公司财务上以借款名义做账,另送给陈某某的40000元厂房租金回扣以水果、茶叶、香烟等开支在公司财务做账。

31、望江**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案卷,证实望江**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姚某2作为望江**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为该公司多起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32、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2017年10月,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望江县人民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33、潮某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2016年9月5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胡某莉依据(2016)皖0827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潮某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10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明依据(2016)皖0827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潮某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

34、柯某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2018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柯某依据(2018)皖08民终133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2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案件作出执行裁定。

35、赵某1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2019年5月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据(2018)皖0827执4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某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2×××31)账户进行冻结,后被解除冻结的事实,该案的承办人系陈某某。

36、周某3民事执行案卷材料、中国银行付款单、周某2微信转账记录、差旅费报销单,证实⑴2016年10月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周某3依据(2016)皖0827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天佐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源耀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⑵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3交给其代理律师周某210000元,周某2将其中的7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陈某某;⑶该案外出执行办案的差旅费已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报销的事实。

37、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案卷材料、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购物发票,证实⑴陈某某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⑵2018年11月12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2在世纪华联超市购买购物卡4000元的事实。

38、余某3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2017年11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余某3依据(2014)望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华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8)皖0827民初110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如、汪某妹、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余某3系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9、新疆某租赁公司民事执行案卷材料、汪某3提供的王某3银行流水、汪某3提供的钱学萍的银行流水、汪某3提供的报销材料,证实2018年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新疆某租赁公司申请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汪某3系新疆某租赁公司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其通过虚开涉案车辆评估费发票的方式从该公司报销15000元后让王某3将钱转账到钱学萍账户,再由钱学萍转到陈某某账户的事实。

40、合肥中财拍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说明书及该公司业务相关材料,证实王某4作为合肥中财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全权负责该公司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该公司2018年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的部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41、宋某民事执行案卷材料,证实陈某某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宋某有多个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证人证言

1、徐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前后,其因一起民事纠纷将安徽省绩溪县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该案被分到民二庭审理,陈某某系民二庭庭长,也是该案的承办人,想让案件办理快一点,请陈某某在案件上多关照,于2009年9月份的一天到陈某某办公室送了2000元现金给陈某某,陈某某予以收受。

2、曹某1的证言,证实(1)其于2011年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被起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该案件由陈某某负责审理,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案件上的关照,在案件审理期间私下送了2000元超市购物卡给陈某某;(2)2017年陈某某任执行局局长期间,其有一些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庭,希望陈某某在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上缓一缓,于2017年下半年在上岛咖啡茶楼喝茶时送给陈某某10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

3、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因一起交通事故被胡某林起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该案系陈某某办理,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案件上的关照,私下送给陈某某1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4、洪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其所在的安庆市公路局望江分局单位牵涉一个交通事故案件被张某奇起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当时该案是在民二庭审理,陈某某系民二庭的庭长,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案件上的关照,让单位少赔点钱,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5、方某1的证言,证实其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陈某某系民二庭庭长,为了得到陈某某的关照,于2016年5月份的一天,在合肥市万豪宾馆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于2016年8月左右的一天在望××小区附近(陈某某车上)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于2016年11月在望江县(陈某某车上)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以上款项,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6、袁某应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4月份在代理方某1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蔡某明、赵某1、蔡某乾一案期间,方某1曾于2016年5月份在合肥万豪宾馆二楼餐厅请陈某某吃饭的事实。

7、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聂某兵、吴某玉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该案件由民二庭陈某某承办,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该案件中的关照,于2016年7月份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8、朱某1的证言,证实其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李某才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该案件由陈某某承办,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该案件中的关照,于2016年11月一天晚上,在望江楼饭店门口送给陈某某1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9、李某1的证言,证实(1)其因一些民间借贷和生意欠款作为申请人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的关照,于2017年10月的一天,在陈某某回家的路上,送给陈某某1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某某1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于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商某约其一起来到陈某某家中,其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2)商某也送钱给陈某某的事实。

10、商某的证言,证实其因与利民米业的案件执行问题,为得到陈某某的关照,于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约李某1一起来到陈某某家中,其和李某1商量各送2000元钱给陈某某,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11、金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执行案件的关照,于2017年年底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于2018年年初,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陈某某500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12、袁某应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姜某东的代理律师,在申请执行饶某生案中,于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以出差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13、余某1的证言,证实(1)其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2017年底的一天,陈某某到合肥执行案件,为了得到陈某某的关照,其请陈某某在公司吃饭,饭后陈某某找其借车用,其将车钥匙交给陈某某,并告知车内有一张余额为十几万元的交通银行储蓄卡送给陈某某花,后陈某某将卡还回时,卡内仅剩了零头。(2)其送给陈某某的余额为十几万元的交通银行储蓄卡是以其表妹陈某1的名义办理的,卡号62×××88,该卡送给陈某某时卡内余额为163926.32元,陈某某归还时卡内余额为1225.32元的事实。

14、陈某1的证言,证实余某1因自己名字上了法院黑名单,让其用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储蓄卡借给他使用,卡号62×××88,办好后就交给余某1,卡里的钱其没有用过。

15、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底的一天,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内交给其一张银行卡,让其通过店内的POS机套现73769元,零头作为手续费,后其将现金73700元给了陈某某。

16、姚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经营上岛印象茶餐厅用其名义在徽商银行办理了POS机用于餐厅经营。

17、余某2和的证言,证实2017年陈某某任执行局局长后,其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为了能够得到陈某某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24日为了执行局能够解除对其账户存款的冻结,同时希望陈某某能够帮助其协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之间的执行事宜,于2019年2月份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18、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的安徽某拍卖服务有限公司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的部分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为了得到陈某某在其公司业务上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以上款项,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19、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某服装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为了该案件的执行能够得到陈某某的关照,于2018年1月以及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两次分别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20、方某2的证言,证实其作为申请人有案件在望江县法院需要执行,为了案件的执行能够得到陈某某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21、熊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安庆市某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部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业务,为了得到执行局局长陈某某在其公司业务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2、朱某2的证言,证实其任职的望江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其代表公司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安庆市立医院,送给陈某某母亲1600元,陈某某在场并知情;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23、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望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为了陈某某能够帮助望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达到对查封土地的解封,于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随后的一天,其又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以出差费的名义,送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24、孙某的证言,证实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其代表银行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该笔费用是从望江农商行清收大队的费用里间接走账处理的。

25、陈某2的证言,证实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执行案件上的关照,其代表银行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安排银行工作人员沈某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15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均予以收受。该费用在单位以招待费发票予以报销。

26、沈某的证言,证实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执行案件上的关照,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行长陈某2的安排下,其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15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7、程某1的证言,证实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霞、姚某红、张某松财产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执行案件上的关照,其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和公司工作人员何某一起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8、何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主要帮程某1开车,程某1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安排其交给陈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的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29、汪某1的证言,证实为了得到陈某某在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周某2送给陈某某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30、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望江县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汪某1委托其送给陈某某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后在陈某某家中交给陈某某,并传达让陈某某在汪某1的执行案件中多关照,陈某某予以收受。

31、徐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其名下的望江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被申请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某某一条带观音吊坠的金项链,金项链发票的总价格为9839.04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32、严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徐某奇被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能够得到陈某某的帮助,使其和徐某奇的银行账户不被冻结,于2018年5月的一天,在望江县兰饭店外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33、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了能够得到陈某某对其即将申请执行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案件的关照,于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送给陈某某3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为了能尽快执行到位,其于2018年8月的一天,在陈某某办公室楼下,以出差费用的名义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34、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某1合伙准备承接望江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工程,为此借用了天津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参加了投标,和朋友凑足261万元作为保证金转账给借用的公司,后该公司没有中标,未能全额退还261万元,王某1和其商量以其名义将该公司起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一手都是王某1操办的,后经过该院执行庭执行,顺利拿到了余下的资金。

35、林某的证言,证实周某1申请执行其经营的望江县某服装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为了能够得到陈某某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5月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18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36、龙某的证言,证实其工作的安徽省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纠纷案件,作为申请人有与柯某红、陈某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了能够得到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经公司老板鲁某安排,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37、鲁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宏艺公司的执行案件,安排龙某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以公司的名义送给陈某某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38、傅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某某相识是因为安徽某针织有限公司有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需要执行,2018年9月,经陈某某介绍,王某3租用了其公司厂房用于停放执行案件的涉案车辆。为了得到陈某某在执行案件中的关照,同时感谢陈某某帮助介绍王某3租用其公司厂房,于2018年6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望××小区附近送给陈某某6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于2018年7月的一天,在其公司办公室楼下,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分三次共送给陈某某人民币40000元、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送给陈某某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以上共计140000元现金、11000元加油卡,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39、姚某2的证言,证实望江**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这些案件中的关照,其代表公司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3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于2018年6月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3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40、汪某2的证言,证实望江**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这些案件中的关照,其安排姚某2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陈某某3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于2018年6月的一天,送给陈某某3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41、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望江县人民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陈某某能够帮助其公司顺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其于2018年6月左右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1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42、柯某的证言,证实其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为了陈某某能够帮助其顺利拿到执行款,于2018年9月的一天,在望××小区附近,送给陈某某2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43、赵某1的证言,证实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其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2×××31)账户进行冻结,其为了能够让陈某某帮助将该账户进行解冻,于2018年10月的一天,在望江县开发区“市隐饭店”附近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2018年10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该银行账户进行了解冻。

44、周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常州市天佐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源耀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财产,为了案件能够顺利执行,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以支付执行局出差费用的方式交给其代理律师周某210000元,并委托陈某某尽快办理该案件的执行,陈某某予以收受。

45、张某2的证言,证实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其于2018年11月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4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46、余某3的证言,证实其申请执行张某华财产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2018年12月,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汪某如、汪某妹、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一案中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华阳镇太华公路西侧的某房产、土地进行拍卖;为了得到陈某某对其执行案件的关照以及对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华阳镇太华公路西侧的某房产、土地评估、拍卖中的关照,于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市隐饭店”门口陈某某车上,送给陈某某5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47、汪某3的证言,证实新疆某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其作为新疆某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为了感谢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12月的一天,在望江县开发区“市隐饭店”附近,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于2018年12月的一天,通过虚开涉案车辆评估费发票的方式,将从新疆某租赁公司报销的15000元通过其同学钱某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予以收受。

48、钱某的证言,证实其同学汪某3不方便转账给陈某某,委托其转账给陈某某,后汪某3通过王某3的账号转账15000元到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再由其账户转账15000元给陈某某的账户。

49、王某3的证言,证实新疆某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通过汪某3介绍认识陈某某,后从新疆某租赁公司报销的评估费15000元是其转账给汪某3的同学钱某,听汪某3说该15000元转给陈某某了。

50、潘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让其找安和公司虚开15000元的发票后,未将相关款项交其保管,其不知道陈某某虚开发票的用途。

51、王某4的证言,证实合肥中财拍卖有限公司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的部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其为了能够得到陈某某的关照,多承揽望江县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业务,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望江县国际大酒店附近的公路旁,送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52、宋某的证言,证实其有多个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世纪华联超市2000元购物卡,陈某某予以收受。

53、潮某的证言,证实其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得到陈某某的关照,于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其来到安庆市立医院,以看望陈某某母亲的名义,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09年至2019年,我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2009年9月的一天,当时我任民二庭庭长,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徐某1到我办公室找到我,想让我对他诉安徽省绩溪县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件多关照,送给我人民币2000元,我收下了,这2000元现金我用于个人消费了。2011年底的一天,当时我在望江法院民二庭任庭长,曹某1因一起交通事故作为被告,希望我给予照顾,少赔点钱,在案件审理期间,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这些卡用于个人消费了。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任执行局局长后不久,在上岛咖啡茶楼,曹某1为了得到我在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的关照,送给了我人民币10000元,我收下了。这笔钱我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了。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1作为被告的一个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在我的民二庭审理,杨某1希望我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帮忙,在我民二庭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元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这1000元超市购物卡我带回家消费掉了。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路局”)副主任洪某,在我民二庭的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的购物卡,我收下了。他送我购物卡是因为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叫张某奇,被告是袁某平、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望江支公司,希望我给予关照,县公路局想少承担一些责任,少赔些钱。这些购物卡我带回家中消费掉了。2016年5月的一天,方某1在合肥市家宾馆送给我人民币20000元,我收下了。2016年8月的一天,方某1在望××小区附近(我车上)送给我人民币50000元,我收下了。2016年11月的一天,方某1在县城钟楼附近我车上送给我人民币50000元,我收下了。以上方某1送给我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在此期间,方某1作为原告诉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萍、蔡某乾、蔡某明一案;诉蔡某明、赵某1、蔡某乾一案,诉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吴某萍、余文一案在民二庭审理,以上案件均由我承办,方某1为了得到我在案件审理中给予他关照,才送给我120000元现金的。这120000元现金我大部分存入了我的工商银行卡,用于偿还我个人债务和日常个人消费了,具体用于哪些方面我记不起来了。2016年7月份的一天,在我民二庭办公室,吴某为了让我在他诉聂某兵、吴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给予关照,送给我人民币2000元,我收下了。2016年11月一天晚上,在望江楼饭店门口,朱某1为了让我在他诉李某才、聂某霞、丁某节、叶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予关照,送给我1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2017年10月的一天,在我回家的路上,李某1送给我1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咖啡茶楼,李某1送给我1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我家中,李某1送给我人民币2000元,我都收下了。李某1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及2000元现金是因为他有多个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庭,为了让我在执行案件中给予关照才送的。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商某为了让我对其作为申请人(被执行人汪某庆、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给予关照,在我家中送给我人民币2000元,我收下了。2017年年底的一天,金某1为了让我对其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徐某明)的执行案件给予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金某1为了感谢我在其公司(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安庆市某工程公司)执行案件中的关照,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我500元钱,我收下了。2017年11月份的一天,申请人姜某东(被执行人饶某生)的代理律师袁某应为了使该案件能够顺利执行,以出差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我人民币3000元,我收下了。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合肥市高新区,余某1送给我一张余额为163926.32元的交通银行储蓄卡(户名为陈某1),我收下了该银行卡,于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17日期间,通过取现、钱盒商务通APP刷卡、POS机刷卡的方式将该银行卡内的162701元取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支出。余某1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庭,送我银行卡为了让我在案件执行中对他给予关照。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望江县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余某2和为了让我对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曹某余)的执行案件给予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人民币3000元,我收下了。2019年2月份的一天,余某2和为了执行局能够解除对其账户存款的冻结(申请人徐某明,被执行人柯某平、余某2和),同时希望我能够帮助其协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之间的执行事宜(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被执行人汪某珍、余某2和),在我办公室,送给我人民币10000元,我收下了。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咖啡茶楼,安徽某拍卖服务有限公司老板张某1,送给我人民币5000元;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我办公室,张某1送给我人民币5000元;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人民币3000元。以上13000元人民币我都收下了。张某1送给我13000元人民币是为了安徽某拍卖服务有限公司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的部分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让我关照其公司业务。2018年1月以及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1为了让我在案件执行中对其给予关照(申请人周某1,被执行人望江县某服装有限公司),在我办公室,两次分别送给我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我都收下了。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方某2为了让我对其作为申请人(被执行人汪某庆、江某娟、李某奕)的执行案件给予关照,在望江县上岛咖啡茶楼附近,送给我人民币10000元,我收下了。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安庆市某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熊某,为了让我对其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业务上的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我在担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得到我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望江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某2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人民币2000元,我收下了;于2018年9月的一天,在安庆市立医院,送给我母亲人民币1600元,当时我在场;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人民币2000元,我收下了。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望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黄某为了让我帮助望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封一宗被查封的土地(申请人为深圳市华信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我办公室,送给我人民币10000元,我收下了。随后的一天,黄某又在望江县上岛咖啡茶楼附近,以出差费的名义,送给我人民币3000元,我收下了。我在担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为了让我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给予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我在担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陈某2行长为了让我在执行案件上给予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一名姓沈的工作人员,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5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安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1为了让我在其公司作为申请人(被执行人分别为余某1和周某霞、姚某红、张某松)的执行案件上给予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望江县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1,为了让我在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徐某明)的案件给予关照,委托其公司法律顾问周某2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我家,送给我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望江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徐某2,为了让我对她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分别为黄某远、望江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给予关照,在望江县上岛咖啡茶楼附近,送给我价值9839.04元的黄金首饰,我收下了。2018年5月的一天,严某为了得到我的帮助,使其和徐某奇的银行账户不被冻结(申请人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严某、徐某奇),在望江县超宇广场附近送给我人民币20000元,我收下了。2018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2因挂靠合同纠纷起诉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的实际利害关系人王某1,为了让我对即将进入执行的该案件给予他关照,在望江县上岛咖啡茶楼附近送给我3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2018年8月的一天,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王某1为了让我在该案执行中给予他关照,在我办公室楼下(执行局院内),以出差费用的名义送给我人民币5000元,我收下了。2018年5月的一天,望江县某服装公司股东林某,为了让我对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周某1)的执行案件给予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8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2018年5月份的一天,安徽省某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龙某,为了让我对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分别为农业银行和润华小额贷款公司)的执行案件给予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安徽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为了让我在执行案件中对他及他公司给予关照,同时感谢我帮助介绍王某3租用其公司厂房,于2018年6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望××小区附近送给我6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于2018年7月的一天,在安徽某纺织公司办公室楼下,送给我人民币100000元,于2018年9月的一天,在安徽某纺织公司送给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12月的一天,在安徽某纺织公司送给我人民币20000元,于2019年3月的一天,在安徽某纺织公司送给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安徽某纺织公司傅某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以上共计140000元现金、11000元加油卡,我都收下了。望江**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望江**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姚某2为了让我在这些案件中给予关照,于2018年6月的一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2017年下半年,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望江县人民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程某2为了让我能够帮助其公司顺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于2018年6月的一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2018年9月的一天,潮某为了让我在其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分别是胡某莉和徐某明)的执行案件上对其给予关照,在安庆市立医院,以看望我母亲的名义,送给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的一天,申请人柯某(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了让我帮助其顺利及时拿到执行款,在望××小区附近,送给我2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2018年10月的一天,被执行人赵某1为了让执行局解冻其个人银行账户,找我帮忙,在望江县开发区“市隐饭店”附近送给我人民币20000元,我收下了。随后,我安排对赵某1该银行账户进行了解冻。2018年11月的一天,申请人周某3(被执行人常州市天佐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币源耀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了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尽快办理,以支付执行局出差费用的名义通过其代理律师周某2微信转账7000元给我,我收下了。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的一天,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2为了让我对其公司执行案件给予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4000元望江世纪华联超币购物卡,我收下了。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余某3为了让我对其作为申请人(被执行人张某华)执行案件给予关照,以及对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评估、拍卖过程中对其予以关照,在望江县“市隐饭店”门口我车上,送给我5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新疆某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汪运世,为了感谢我在新疆某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案件中给予的关照,于2018年12月的一天,在望江县开发区“市隐饭店”附近,送给我人民币5000元,我收下了;于2018年12月的一天,通过虚开涉案车辆评估费发票套取新疆某租赁公司费用的方式,送给我人民币15000元,我收下了。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合肥中财拍卖有限公司王某4为了让我关照其公司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业务,在望江县国际大酒店附近的公路旁,送给我人民币3000元,我收下了。我在担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宋某有多个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局。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宋某为了让我对他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给予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世纪华联超市购物卡,我收下了……收受的购物卡我个人家庭消费了一部分,大部分存放在家,加油卡大部分用于我个人私家车加油了,少部分余额还在卡内,黄金首饰存放在家中。收受的人民币用于偿还我个人债务和个人支出……在被留置前都没有归还所收受的钱财,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人情往来”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自2009年至2019年,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678140.04元,其中人民币595801元、购物卡61500元、加油卡11000元,黄金首饰价值9839.04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陈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望江县人民法院公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有915000尚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望江县人民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10月27日至12月19日期间,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分五次将竞买保证金及购买土地的款项共计5100万元汇入望江县人民法院账户。2017年12月12日、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安排执行局内勤李某2以支付安徽某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款以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名义,从望江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分两次分别领取了378000元、622000元。

(1)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舒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从李某2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378000元,并出具了收条。李某2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项转入陈某某个人账户,当天陈某某通过取现及转账的方式将其中的138528.46元用于归还其在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截至案发,该378000元尚未归还。

(2)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舒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从李某2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197000元,并出具了收条,次日,李某2通过转账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将167000元和30000元现金交给陈某某,当天陈某某又将3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2用于垫付执行局日常支出。陈某某将其账户中的336200元转至其宁波银行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截止案发,该167000元尚未归还。

(3)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的妹妹陈某3及妹婿李某3向陈某某借款160000元用于偿还贷款,2018年1月16日陈某某安排李某2从其保管的公款中转账160000元至李某3宁波银行账户,陈某某向李某2出具了该款项的借条。截至案发,该160000元尚未归还。

(4)2018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司法救助的名义向李某2出具了80000元的借条,当天李某2将其保管的公款中的80000元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该款项后,将款项中的70000元分别转账至其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工商银行其个人账户,截至案发,该80000元尚未归还。

2、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安排潘某接替李某2,从事收取、保管执行局执行款工作。2018年5月16日李某2将其保管的1450869.02元执行款转入潘某个人账户。

(1)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30000元,潘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入陈某某个人账户,陈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截至案发,该30000元尚未归还。

(2)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20000元现金,陈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截至案发,该20000元尚未归还。

(3)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妹妹陈某3向陈某某借款150000元用于买房,2018年9月6日陈某某安排潘某从执行款中向其妹妹陈某3账户转账150000元。2019年3月29日陈某3将该款归还了潘某。

(4)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30000元现金,陈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截至案发,该30000元尚未归还。

(5)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20000元,潘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入陈某某个人账户,陈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截至案发,该20000元尚未归还。

3、2017年7月5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曹某2依据(2017)皖0827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姚某春、姚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予以立案。2018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姚某3将执行款中的30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收下后未将该款上交执行局内勤,也未将该款上交县法院执行款账户而是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截至案发,该30000元尚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书证

1、安徽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卷宗、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承接望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拍卖业务资料、大额支付来帐凭证、望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解交材料、李某2出示的标的款解交申请表、领条、借条等,证实(1)2017年6月27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对被申请人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2)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委托安徽某拍卖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子公司)对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江县宗出让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3)2017年10月,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该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7年10月27日至12月19日期间,分五次将竞买保证金及购买土地的款项共计5100万汇入望江县人民法院账户。2017年12月26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执行局领款五千万;(4)2017年12月12日、12月29日,陈某某安排李某2以支付安徽某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款以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名义,从望江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分两次分别领取了378000元、622000元。2017年12月29日,陈某某以支付舒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从李某2处领款378000元,陈某某出具了借条;2018年1月4日,陈某某以分割执行标的款的名义,从李某2处领款197000元,陈某某出具了借条;2018年1月16日,陈某某以标的款解交申请表的形式从李某2处领款160000元,陈某某出具了借条;2018年5月4日,陈某某以司法救助的名义从李某2处领款80000元,陈某某出具了借条。

2、李某2个人邮储银行的交易流水、个人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潘某个人工商银行交易流水、潘某、李某2的望江县农村商业银行的交易流水、潘某出具的执行局庭内开支电子版表格打印材料、陈某某名下望江县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交易流水、钱某枝在新华村镇银行贷款材料、檀某个人新华村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陈某3个人招商银行、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1)2017年12月29日,李某2从农商行帐户转账378000元至陈某某个人账户,当日,陈某某通过取现及转账的方式将其中的138528.46元用于归还其以钱某枝名义在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2018年1月5日,李某2从其邮储银行账户转账167000元至陈某某个人账户,当日,陈某某将其账户中的336200元转至其宁波银行账户;2018年1月16日,李某2从其邮储银行账户转账160000元至李某3帐户;2018年5月4日,李某2从其邮储银行账户转账80000元至陈某某个人账户,陈某某将款项中的70000元分别转账至其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工商银行其个人账户;(2)2018年5月16日李某2将其保管的1450869.02元执行款转入潘某个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2018年7月5日,潘某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30000元至陈某某个人账户;2018年9月6日潘某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150000元至陈某3账户,2019年3月29日陈某3将该款归还给潘某;2018年10月15日潘某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20000元至陈某某个人账户;2018年9月13日陈某某从潘某处支走20000元现金,潘某备注庭内报销;2018年9月26日陈某某从潘某处支走30000元现金,潘某备注庭内报销。

3、姚某3执行案卷材料,证实2017年7月5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曹某2依据(2017)皖0827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姚某春、姚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4、王惠民出具的情况说明、望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我院执行案款账户的情况说明、开户许可证、执行工作管理监督具体规定、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等材料,证实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制度以及执行款的管理制度,陈某某任执行庭庭长期间从执行内勤支出的款项事情情况不符合规定,望江县人民法院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用于执行款和案款管理,对于该院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庭内勤存在用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保管案款的情况,用于案款的过渡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李某2的证言,证实(1)其根据陈某某的安排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5月负责保管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标的款,其为了便于集中管理执行标的款,将执行款通过存现、转账等方式将公款归集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内。2017年12月12日、12月29日,陈某某安排其以支付安徽某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款以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名义,从县法院账户中分两次分别领取了378000元、622000元存入至个人账户尾号为0032的农商行账户上;(2)2017年12月29日,根据陈某某的安排,以支付舒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将其保管的378000元转账到陈某某的农商行账户,陈某某向其出具了收条;2018年1月5日,陈某某以支付舒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让其从保管的执行标的款中转账197000元到陈某某个人农商行账户,其通过转账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将167000元和30000元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出具了收条,当天,陈某某又将30000元现金交给其用于垫付执行局日常支出;2018年1月16日,陈某某以舒美特执行案件中的一名申请人李某3在吵要执行款为由,安排其从保管的公款中转账160000元至李某3宁波银行账户;2018年5月4日,陈某某以司法救助的名义让其将其保管的公款中的80000元转账给陈某某。(3)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可以到县法院报销的事实。

2、潘某的证言,证实(1)2018年5月陈某某安排其接替李某2从事收取、保管执行局执行款工作。2018年5月16日,李某2将她保管的1450869.02元执行款转入其尾号为6295工行个人账户;(2)2018年7月5日,陈某某以借款的名义让其通过转账的方式从其保管的执行款中将30000元转入陈某某个人账户;2018年9月6日,陈某某安排其从执行款中向其妹妹陈某3账户转账150000元,2019年3月29日陈某3才将该款归还;2018年9月13日,陈某某以借款的名义从其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20000元现金;2018年9月26日,陈某某以借款的名义从其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30000元现金;2018年10月15日,陈某某以借款的名义让其通过转账的方式从其保管的执行款中将20000元转入陈某某个人账户。

3、疏长福的证言,证实兴业银行向望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对望江县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物权,2017年6月份,经法院裁定,对望江县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宗土地予以拍卖来偿还所欠的债务。2017年6月底,兴业银行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2017年望江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某拍卖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予以拍卖,最终由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竞得,拍卖成交价为6140万多元。2017年12月底之前,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共向法院交纳了5100万元的拍卖款,至2017年12月底,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其中5000万元执行款转给了兴业银行,当时陈某某说先付5000万,因为案件还在继续执行,剩下的100万元暂时放在法院账户。截至目前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共向望江县人民法院交纳了5335万元,后多次去望江县人民法院催要执行款,陈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未办理,目前尚有1000多万元的执行款未到位。

4、檀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陈某某以其亲戚钱某枝的名义在望江县银行贷款16万元,陈某某系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2017年9月该笔贷款到期,根据约定应偿还银行13万多元本金,后陈某某于2017年12月30日左右,通过其将该贷款本金还清。

5、陈某3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是其哥哥,其于2018年9月找陈某某借款15万元,该笔借款通过潘某转账到其招商银行卡上,该笔钱已于2019年3月归还。2018年1月其向陈某某借款16万元还其丈夫李某3在宁波银行的贷款,该笔借款是李某2转账到李某3账户的。

6、李某3的证言,证实陈某某系其妻子陈某3的哥哥,其于2018年7月份向陈某某借款15万元购买房产,于2018年1月向陈某某借款16万元归还宁波银行的贷款,是从李某2的账户转账到其账户上的。

7、姚某3的证言,证实其作为被执行人要偿还曹某2的88万元本金及利息,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催款,其于2017年农历腊月二十九的下午到执行局交执行款,碰到陈某某后交给陈某某30000现金,陈某某当时未出具收据和其他手续。

8、杨某2的证言,证实曹某2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姚某3、姚某春的88万元欠款案件,实际债权人是其和曹某2两人,2018年正月,其去陈某某办公室问姚某3交钱没有,陈某某说姚某3没交钱。

9、曹某2的证言,证实其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姚某3、姚某春的88万元欠款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正月,其去陈某某办公室问姚某3交钱没有,陈某某说姚某3没交钱。

10、甘某的证言,证实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解交这一块由执行庭经手,经财务室核实后再由其审批,其不知道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用个人账户存放执行标的款的事实。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9月份至2019年3月份,我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安排执行局内勤李某2、潘某以个人账户收付并保管执行款,并从中共挪用了1065000元归我个人使用。2017年10月,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置业”)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望江县人民法院拍卖的安庆兴业银行与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美特”)的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舒美特房产位于望江县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10月至12月间,世茂置业将竞买保证金及购买土地的款项共计5100万元汇入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因世茂置业与兴业银行之间在这块土地的应纳税款及其他过户事宜上存在争议,双方一直未就争议问题协商好,5100万元的土地款在支付给兴业银行5000万元后,有100万元暂时未付给兴业银行,考虑到世茂置业与兴业银行双方之间协商肯定需要一段时间,我在宁波银行、新华村镇银行等银行的贷款都快到期了,还有我个人的一些债务要还,所以就有了挪用其中的100万元执行标的款的想法。2017年12月12日和12月29日,我以支付舒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分两次安排执行局内勤李某2填写并由我本人签字的标的款解交申请表报到县法院财务,从县法院执行款账户中分别领取了378000元、622000元共1000000元。这两笔资金都是先打到了李某2的个人账户(用于收付及保管执行款),目的是从县法院执行账户中将100万元资金转到李某2的个人账户,我就可以方便从李某2处挪用该笔资金。2017年12月29日,我以支付舒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从李某2保管的执行款中挪用了378000元,并出具了收条给她。这笔钱是从李某2的银行账户转账到我尾号0032农商行账户上的。2018年1月4日,我也是以支付舒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从李某2保管的执行款中挪用197000元,并出具了收条给她。其中的167000元是她通过银行转账到我尾号0032农商行账户上的;另外30000元是我叫李某2拿现金给我的,这30000元现金,我当天交给了李某2,让她用于垫付执行局的日常支出。2017年12月29日,我从农商行账户取现120000元(一笔20000元,一笔100000元)及跨行汇款18000多元,共计138000多元给檀某(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贷后管理部客户经理),是用于偿还我欠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贷款的(是以钱某枝名义贷的款,我是实际用款人),还款手续是檀某代我办理的。2018年1月5日,我从农商行账户跨行汇出336000多元到我尾号5926宁波银行账户,这笔钱是我用于归还宁波银行30万元贷款本息的(钱进账户后自动划扣还贷)。余下8万多元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了。2018年1月初的一天,我妹妹陈某3打电话给我说,宁波银行的贷款到期了(是以我妹婿李某3的名义贷的),让我想办法帮她挪16万元资金周转一下,我答应了。2018年1月16日,我以支付舒美特案件申请人李某3执行款的名义(实际上李某3没有案件在执行局),让李某2从她保管的执行款中转账16万元到李某3的宁波银行账户上了(钱进账户后自动划扣还贷),并以我个人名义出具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给李某2。我当时向李某2提供了我妹婿李某3的银行账号,具体提供的是我妹婿的哪个银行账号我记不清楚了。2018年5月4日,我当时因为要偿还个人债务缺资金,就以我个人名义出具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给李某2,让她从她保管的执行标的款中借给我8万元,我当时向她提供了我工商银行储蓄卡的卡号,让她将这笔8万元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到我的工商银行卡里。但是,我当时提供的银行卡号写错了,她就将这笔资金打到了我农商行银行卡里了。这笔钱到账后,我转了50000元到我徽商银行信用卡,用于偿还欠款;转了20000元到我工商银行卡,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剩余10000元用于我个人消费了……上面讲的从李某2处领的3万元现金当天交给了李某2,余下的78.5万元都没有归还给李某2,也没有交到县法院账户,也没有给舒美特案件的申请人。2018年5月份,我安排潘某接替李某2,从事收取、保管执行局执行款工作,李某2将其保管的执行款余额转入潘某个人账户(用于收付及保管执行款)。2018年7月5日,我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挪用了30000元,潘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入我个人尾号3846的工行账户,该款用于我个人消费了。2018年9月13日,我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挪用了20000元现金,该款用我于个人投资和消费了。2018年9月6日,我妹妹陈某3因为在安庆买房需要15万元资金,我就让潘某从她保管的执行款中转账15万元给我妹妹,当时我向潘某提供了我妹妹的银行账号,潘某就将她保管的15万元执行款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我妹妹,具体是转到我妹妹的哪个银行账户我记不清了。2018年9月26日,我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挪用了30000元现金,该款用于我个人投资和消费了。2018年10月15日,我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挪用了20000元,潘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项转入我个人尾号为3846的工商账户,该款用于我个人消费及还债。我从执行局内勤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共挪用了25万元归我个人使用。2018年2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曹某2与姚某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姚某3到执行庭交了30000元现金执行款,我收下了这30000元现金,并于第二天存入了我个人农商行账户,到目前为止我也没有将该笔资金交给负责保管执行款的内勤或上交县法院的执行款账户,也没有付给该案的申请人,而是用于偿还我个人债务及消费了。”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自书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共1065000元归其个人使用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陈某某民事枉法裁判的事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在主审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

望江某典当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将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该案原告望江某典当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原告代理律师周某2;被告赵某2系望江县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两被告共同代理律师王某6、檀某2。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其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后经多次催款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5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7年5月10日又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5513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该案由陈某某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汪某4、杨某5担任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该案期间,徇私情、谋私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并未补交诉讼费,在原告既没有办理缓交减交手续,也没有催缴诉讼费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明知原告代理律师周某2是其妻弟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合议庭没有合议的情况下,就将案件制判、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八款之规定,接受他人请托及原告方的财物。

2018年2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82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偿还原告望江某典当公司借款本息7112778元;案件受理费74486元,由被告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负担61589元,原告望江某典当公司负担12897元。案件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皖08民终2339号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880号判决,将该案发回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皖0827民初77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该案中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皖08民终1118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被告人陈某某在主审潮某与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

2017年5月18日,原告潮某诉被告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告潮某要求被告金某2偿还借款8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代理律师周某2,被告代理律师杨某6。该案由陈某某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与审判员汪某4、代理审判员杨某4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该案期间,徇私情、谋私利,向潮某推荐其妻弟周某2作为该案代理律师,要求原告潮某支付诉讼费和代理费30000元给周某2,让周某2留下5000元作代理费,余下25000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指使周某2采取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规避诉讼费的交纳,其在为潮某代缴2300元诉讼费后又让周某2按该案的原标的增加了诉讼请求,但其并未及时将原告的诉讼费用补交至法院,而是将剩余的227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陈某某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明知原告代理律师周某2是其妻弟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合议庭没有合议的情况下,就将案件制判、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陈某某还接受潮某的吃请和财物,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八款之规定。

2017年11月1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0827民初103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某2偿还原告潮某借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金某2负担。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以(2018)皖08民终1268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潮某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卷宗、二审卷宗、重审卷宗,证实(1)该案于2017年4月28日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该案的承办人系陈某某,合议庭成员为陈某某、杨某5、汪某4,望江某典当公司的代理律师系周某2。该案起诉时标的为160.53万元,受理费为19248元,2017年5月1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8955138元,2018年4月16日原告补交55238元诉讼费。2018年2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827民初880号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112778元,案件受理费74486元,由被告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负担61589元,原告望江某典当公司负担12897元。(2)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上诉至安庆市中院,安庆市中院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撤销望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3)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9年3月26日裁定驳回望江某典当公司的起诉,并将该案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向望江县公安局移送。

2、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二审案卷材料、潮伟的中国银行账户明细、周某2名下的工商银行、望江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明细、陈某某工商银行的账户明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收据,证实(1)2017年5月1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潮某诉被告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受理,原告要求被告金某2偿还借款8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代理律师周某2,被告代理律师杨某6。该案由陈某某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与审判员汪某4,代理审判员杨某4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2017年5月18日,潮某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2018年3月20日潮某补交诉讼费9500元。2017年11月1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827民初103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某2偿还原告潮某借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金某2负担。(2)被告金某2于2018年1月22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皖08民终1268号判决,判决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潮某全部诉讼请求。(3)潮伟于2016年12月转账30000元至周某2账户,于2018年3月17日转账15000元至周某2账户,周某2于2016年12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25000元至陈某某账户。

(二)证人证言

1、周某2的证言,“望江汇龙典当公司诉望江霞飞公司借款纠纷案我是原告望江汇龙典当公司的代理律师,当时是我姐夫陈某某的朋友杨某3介绍肖某找我代理的,该案的审判长和主审法官是陈某某,肖某就给了我2000元的代理费,因为当时肖某没有钱,1000多万的诉讼标的要交10几万的诉讼费,他交不起就采取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可以缓交诉讼费。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时没有补交诉讼费,因为办案法官没有让我提交申请,后来法院判决前才交齐”,“2017年左右,潮某要求被告金某2偿还借款80万元,将案件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金某2偿还原告借款80万,案件诉讼费由被告金某2承担,后来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并驳回潮某全部诉讼请求”,“这个案件是陈某某打电话让我代理的,他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和审判长”,“我记得当时起诉状起诉的标的一开始是陈某某让我写10万的,案件受理后陈某某又让我写了一份80万元的起诉状,有一天陈某某打电话问我,潮某打了多少钱给我,我说,他打了30000万,陈某某让我拿25000元给他,由他来交诉讼费。我按照陈某某的安排自己留下来5000元,余下的25000元转给陈某某的账户。后面我才知道陈某某找了立案庭的人,在法院系统内部登记的立案金额是10万元,由陈某某代潮某交了2300元的代理费,后面还是潮某补交9500元的诉讼费”,“陈某某是上述两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而且他又是我的姐夫,按照规定,他应当提出回避,但是他在明知我是代理律师的情况下,仍然担任案件主审法官,而且在一些案件中还收受了当事人的好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证实其系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弟,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主审法官时,其系该两案的代理律师,陈某某违背回避制度没有回避,收受了当事人的财物。

2、杨某3的证言,证实肖某通过其介绍认识陈某某,并请陈某某的舅姥爷周某2做代理律师在望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由陈某某办理,最后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某2偿还肖某700万元左右。

3、杨某4的证言,“我在民二庭是陈某某的法官助理,帮助陈某某起草法律文书,开庭记录,送达法律文书,组织双方调解等辅助工作,望江汇龙典当公司诉望江霞飞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只是负责按照陈某某的意思起草文书,做开庭记录,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该案是2017年初起诉到我们法院的,原告要求被告赵某2偿还借款1000多万,立案时没有这么多,在案件分到民二庭以后,追加了诉讼请求,陈某某任审判长、杨某5、汪某4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初,判决被告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偿还原告望江某典当公司借款本息700多万。后来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该案是周某2代理的,他是陈某某的舅姥爷,应当回避的而没有回避,判决书是我草拟的,我是按照陈某某的指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在没有开合议庭的情况下,交给陈某某审核,再签发的,该判决书陈某某在2018年5、6月份的时候催我尽快写好,合议庭都是我一个人先拟好的,后叫合议庭成员签字的……该案件受理后追加了诉讼请求,我催了好几次周某2补交诉讼费,后面是陈某某催原告补交的,直到案件判决书做出前才补交,原告也没有办理缓交诉讼费的手续……”,“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我是该案的代理审判员,合议庭成员之一,汪某4任审判员,该案由陈某某任主审法官……该案也是周某2代理的,没有回避,是在陈某某的指示下,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认借贷关系的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金某2偿还原告潮某借款80万元。该案没有开合议庭,合议庭笔录是后面补写的,该案被告上诉至中院,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潮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开始起诉状的诉讼标的是10万元,案件由我们受理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0万,在立案庭交了2300元诉讼费,应当补交9500元诉讼费,但是在判决生效后,案件上诉材料移送到中院以前才补交的9500元……”。

证实上述两个案件均系陈某某担任主审法官,陈某某在该两案的审理过程中,违背回避制度、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原告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没有经过合议庭评议,直接指示其制作判决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胜诉。

4、汪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望江汇龙典当有限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和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判员,合议庭成员之一,碍于主审法官、审判长陈某某的情面,在案件没有经过合议庭合议,且认为两案的证据均有问题,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补签了合议庭笔录的签名。上述两个案件均系周某2代理,陈某某违背了回避制度。

5、杨某5的证言,证实其系望江汇龙典当有限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判员,合议庭成员之一,陈某某系该案的主审法官,周某2系该案原告方代理人,该案的证据不扎实,可能涉嫌“套路贷”,该案没有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杨某4征求其意见时,称陈某某的意见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看完案卷后认为原告仅凭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原告方的证明目的,该案后被发回重审。

6、王某5的证言,证实其与周某2都是望江县雷城律师事务所工作,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第一次开庭是其替周某2出庭的,实际代理人是周某2。

7、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与周某2都是望江县雷城律师事务所工作,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霞飞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第一次开庭是王某5替周某2出庭的,第二次开庭是其替周某2出庭,实际代理人是周某2。

8、史某的证言,证实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发回重审后,系其依法审理该案的法官,经审理并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起诉,并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件中的14笔借款没有实际流水,也没有实际支付凭证,原告说都是用现金支付不符合常理。

9、任某的证言,证实在立案过后缓、减、免诉讼费是由受案的庭室受理,当事人要提出缓、减、免的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受案法官审查后交给庭长审核,最后交到分管该庭的院长审批,当事人应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之后七日以内补交变更后的诉讼费。

10、徐某3的证言,证实望江汇龙典当有限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和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都是根据院里当时的分案规则分配到民二庭办理的,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补交的诉讼费由案件所在的办案庭室计算,再由当事人交纳到办公室派到窗口的收费员那里,其他的情况不清楚。

11、金某2的证言,证实潮某诉其偿还借款80万元纠纷案,陈某某系该案的主审法官,该80万元实际上是三人之间的过账,是潮某替王伦文还其的钱,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判决其偿还潮某80万元借款,其不服,提出了上诉,2018年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望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驳回潮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2、王某6的证言,证实其系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借贷纠纷案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是周某2,该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14笔借款合同只有两笔是真实存在,其他的都是利滚利、息滚息形成的。望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后中院以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13、肖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望江某典当公司股东,2017年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在起诉前其通过杨某3的引荐认识了时任民二庭庭长的陈某某,向陈某某咨询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希望案件起诉后能办快点,并能胜诉,陈某某答应了。该案的代理律师是周某2(陈某某的舅姥爷),立案时起诉状写的标的额是100多万,立案后追加到800多万,该案分配到民二庭陈某某办理,2018年2月份经法院一审判决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应偿还其公司700多万元。对方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被发回重审。出于情面和感谢陈某某,其于2018年3月份送给陈某某十斤牛肉和一些特产,2018年9月份送了一千多元现金给陈某某,2019年1月份送了一些茶叶和两只鸭子给陈某某。

14、潮某的证言,证实其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前,其就私下约过陈某某吃饭,经陈某某推荐周某2做代理律师。后陈某某让其打30000元到周某2账户作为律师费和诉讼费,其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其侄子潮伟的银行账户给周某2转账30000元。该案于2017年7月开庭,由陈某某任审判长,2017年11月左右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其胜诉。2018年3月,陈某某打电话让其补交9500元诉讼费,其仍是通过其侄子潮伟账户转账15000元给周某2补交了9500元的诉讼费,剩下作为周某2二审代理费,因该案对方上诉了。因为案件的事情,其于2017年春节约陈某某吃饭,饭后送给陈某某四盒铁观音茶叶。

15、叶某的证言,证实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其是肖某叫去望江县人民法院出庭作证并让其在法庭上证明赵某2欠公司七八百万元,其中本金有四五百万元,其是按照肖某说的内容讲的。

16、产某国的证言,证实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其是肖某叫去望江县人民法院出庭作证,并让其在法庭上证明赵某2欠望江某典当公司本金有四五百万元。

17、鲍某的证言,证实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其是肖某叫去望江县人民法院出庭作证,并按照肖某说的欠一千多万元。

18、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望江某服饰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一共找汇龙典当公司借款六次,共计126万元人民币。后还不起钱,汇龙公司就利滚利、息滚息,叫其每个月去公司转条子,肖某每次都叫其签字,把利息及费用转为本金,再写借条,逐月增加借款本金,没有及时来转条子,还要交罚金,到2015年1月25日,其被逼写下一个承诺书,上面总共借款14笔钱,第15笔为上述14笔的总利息,就变成了其共欠1027.1138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4月左右,望江某典当公司将望江县某服饰公司和赵某2起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多万元,但是由于管辖和诉讼费原因,刚开始立案时起诉的是100多万,后来追加了800多万元,我是该案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是汪某4和杨某5,杨某4是我的法官助理。最后我让法官助理判决原告胜诉就行,让他把案子搞快点,在合议庭没有合议的情况下,最后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多万元,后来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了……我认为肖某实际上没有支付那么多本金,他通过一些手段将利息变成了本金,我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套路贷。该案的原告代理律师是我舅姥爷周某2。肖某也是我同学杨某3找到我的,找了我五六次,肖某于2017年中秋节期间,到我办公室送了3000元红包给我,2018年春节他还到我家旁边送了我茶叶和酒,2019年春节送了我酒和牛肉。我都收下了。

2017年5月原告潮某要求被告金某2偿还借款8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这个案件由我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汪某4担任审判员,杨某4担任代理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该案的代理律师是我舅姥爷周某2,没有主动回避,我还收了他好处……潮某通过周某2转了25000元,该案立案时只以10万元的诉讼标的起诉,我交了2300元诉讼费,受理后我私自让律师写了一份80万元诉讼标的起诉状,纂改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诉讼费的交纳,剩下的22700元我收下了。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卷宗的管理规定,又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我舅姥爷周某2是该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应当回避但是没有回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原告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他借款的事实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八九月份左右我母亲在安庆市立医院住院,他送给我2000元红包,2017年开始到2019年,每年过节送茶叶和酒给我。在合议庭没有合议的情况下就将案件宣判,并发出了判决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身为人民法院审判员,在主审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徇私情、谋私利,接受原告方的吃请和财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其他事实

1、2019年2月12日,根据望江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农业委纪检监察组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局长(庭长)陈某某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该委成立核查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其涉嫌收受陈学林、檀权明贿赂的问题。2019年3月28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陈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并由办案人员将陈某某从望江县人民法院带至安庆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陈某某收受陈学林、檀权明贿赂问题不属实。在留置期间,陈某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和挪用公款的大部分事实。

2、陈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系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向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陈某某在主审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线索,后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该线索,在审查线索期间,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又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供陈某某在主审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线索。2019年4月8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两起线索进行初查,2019年5月23日决定对陈某某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2019年6月17日对陈某某进行讯问,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3、2019年3月28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扣押陈某某车牌为皖H×××××的别克轿车一辆;2019年4月1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冻结陈某某徽商银行账户存款71368.65元、陈某某妻子周红徽商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经核实,至2019年12月6日该户余额为155129.46元);2019年4月2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冻结陈某某望江农商银行账户存款35262.90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289550元。2019年12月11日,陈某某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赃款968765.6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望江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望江县监察委员会提请批准留置申请书、安庆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决定书、望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证实望江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28日对陈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经安庆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同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陈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并依法告知其家属及所在单位。

2、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望江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的住所及办公室、车辆进行搜查,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的事实。

3、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业务凭证、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望江县监察委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农商行账户存款冻结35262.90元、徽商银行帐户存款冻结71368.65元、其妻子周红徽商银行账户存款冻结15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上交涉案款289550元。

4、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望江县组织部关于陈某某的任职文件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5月至2016年8月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副科级审判员;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任望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正科级审判员;2017年9月任望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正科级审判员,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主体身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5、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前无任何犯罪前科。

6、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归案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在潘某处挪用的两笔现金是用于执行庭出差及庭内日常开销,至案发,其仍有发票未予报销的辩解意见,经查,从案卷材料显示,陈某某在办案机关的多次供述及自书材料中均供述其在潘某处挪用的两笔现金均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且供述稳定,庭审中陈某某虽然对挪用该两笔现金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采纳其庭前供述,对其辩解意见不予认可。对陈某某辩解其在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其是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作出的判决,在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属于案由定错,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的辩解意见,从在卷证据中肖某、杨某3、潮某、周某2、杨某4的证言及其本人的多次供述中,均能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该两案中具有徇私情、私利的主观故意,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其本人在庭审时辩解是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作出的判决以及定错案由等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受贿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余某1卡中的163926.32元是被告人向余某1的借款的辩护意见,在卷证据中余某1证言证实2017年底的一天,陈某某到合肥执行案件,后找其借车用,余某1将车钥匙交给陈某某并告知其车内有一张银行卡,卡里有十几万块钱,让陈某某拿着花,不需要还,后陈某某还回卡时,仅剩零头。被告人在2019年6月20日的供述中提及,“我听说有十几万时,有点担心,我说这钱以后要还给你,他说兄弟不用还。”“当时我的债务压力比较大,急着要还债,所以就收下了。”余某1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吻合,证实了被告人和余某1之间并没有借款的合意,该笔钱款系余某1因多宗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需要得到被告人的关照,而送给被告人的,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辩护人提出起诉书中指控探望被告人母亲的费用不应予以计算,认为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辩护意见,从涉案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关系人之所以去探望陈某某的母亲均是因为有相关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希望获得陈某某在执行案件中的关照,而且根据陈某某本人的供述其平时也没有与他们有任何人情往来,该部分数额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对辩护人提出傅某给被告人的40000元现金系被告人为安徽某纺织公司公司介绍厂房的费用,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从傅某的证言中可以证实其给陈某某的40000元不仅仅是感谢陈某某为其介绍厂房出租,也是希望早点将其案件执行到位。被告人陈某某在其2019年6月1日的供述中亦称“傅某收到租金后分三次送我4万元现金的目的:一是因为我介绍王某3租用他公司闲置厂房给我的好处费;二是想和我处好关系,让我在处理他公司的执行案件上多给予关照。”故该40000元应认定为受贿金额。对辩护人提出从新疆某租赁公司报销的15000元已开具发票,被告人将该笔款项用于执行庭的开支,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从在卷证据中潘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让其找安和公司虚开15000元发票后,并未将相关款项交其保管,同时证人汪某3、钱某、王某3的证言均证实该笔评估费用15000元已转入陈某某个人帐户,陈某某本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笔款项用于执行庭庭内开支,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对辩护人提出涉案中律师给付的出差费用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从在卷证据中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给付出差费用只是一个借口,钱都是交给陈某某本人,庭内出差费用的开销有规范的财务报销制度,即使陈某某将部分款项用于出差费用,也不能否认其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事实和主观心态。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在受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以及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挪用公款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2018年9月13日、26日从潘某处支取的20000元和30000元现金,被告人用于了庭务开支及出差费用,至案发,被告人仍有部分费用未予报销,挪用的数额应减去该报销部分的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的自书材料及在办案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均表明该两笔费用其都是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虽然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有部分用于执行庭庭内出差及日常开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采纳其在办案机关的供述,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执行人姚某3交付执行款30000元系被告人的借款,不应认定为挪用数额的辩护意见,在卷证据中姚某3、杨某2、曹某2的证言中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并未向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提及借款的意思,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在挪用公款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以及积极退赔、挽回损失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民事枉法裁判罪,辩护人认为该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前述辩护意见。本院结合全案证据及事实综合评判如下: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中的第6项,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应予立案。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第一起民事枉法裁判的案件,望江某典当公司诉望江县某服饰公司、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某典当公司股东肖某在望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前即通过杨某3(陈某某同学)的介绍认识了陈某某,并在杨某3推荐下让陈某某的妻弟周某2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陈某某在明知周某2为该案代理人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仍主审该案,陈某某在其2019年6月17日的供述中明确表示,“因为这个案件原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通过我同学杨某3找了我,希望我能受理这个案件,并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还主动提出让周某2担任律师,我都同意了。一方面我收了他们好处,另一方面周某2是我的舅老爷,这个案子胜诉后,并执行到位,他可以拿到10万元的诉讼费,我也想帮帮他。所以我没有主动提出回避,后来,我怕被告方律师提出回避,让周某2找个律师替他出庭,但实际上这个案件一直都是周某2在代理”,证实了陈某某在承办此案中具有徇私情、私利的主观故意。望江某典当公司在立案时起诉的标的额是160.53万元,立案后追加到8955138元,从肖某、周某2的证言及陈某某的供述中证实系陈某某告知肖某采取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规避诉讼费用的交纳,陈某某在原告方既没有办理缓交减交诉讼费手续,也没有催缴诉讼费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原告方追加部分的诉讼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在此案的实体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为了使望江某典当公司胜诉,让其助理杨某4按照其指示制作判决书,并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该案没有经过合议庭评议,直接进行了宣判,合议庭笔录在该案上诉前才交由合议庭成员补签。从在卷杨某4、杨某5、汪某4的证言及陈某某的供述中可以证实上述事实。该案没有经过合议,直接导致了陈某某以个人意见判决该案胜诉的结果。在该案的庭审中,被告方律师针对原告方提出的14份借款合同及金额提出了合理的怀疑,并申请调取了原告公司的交易流水,同时对原告方申请的5名证人的证言和证明力的问题也提出了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陈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故意忽略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在原告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该案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辩护人提出陈某某是依据证据优势原则而作出实体判决的理由与本案事实完全不相符。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第二起民事枉法裁判的案件,潮某诉金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陈某某在其2019年5月17日的供述中称“2017年左右,潮某先打电话对我说,有个案子需要在望江法院打官司,希望我能帮忙…我就说,你要请律师可以找周某2,案子的事情我来给你搞。他就答应了,我就把周某2的电话给他了,之后我也打电话给周某2说了介绍潮某代理案件的事情”,“我当时在外面借了很多高利贷和借款,急需要钱,在案件受理前,我就打电话给潮某,让他打30000元给周某2,作为案件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我又打电话给周某2,让他留5000元做代理费,剩下的25000元打给我。之后,我让周某2写了一份标的额为10万元的起诉状到望江县法院立案庭立案,我去收费员龙红碧那交了2300元的诉讼费。后来,案件到我手上以后,我让周某2重新写了一份诉讼标的为80万元的起诉状给我,我把卷宗里标的为10万元的起诉状抽出来了。追加的诉讼标的应补交诉讼费,我也没有催原告潮某交”,与潮某、周某2的证言相吻合,证实了陈某某审理该案时明确具有接受潮某的请托和帮助其妻弟介绍代理业务的主观心态;在案件审理程序上,明知其妻弟周某2代理该案,没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指使周某2在立案时将标的额写为1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又让周某2将标的额变更为80万元,但其未将潮某给付的诉讼费及时补交到法院,而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金某2的借贷关系仅提供了与金某2之间一份80万元的转账记录,金某2提出抗辩称该笔转账系过账,且提供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该笔转账系原、被告及案外人徐印节三人之间的过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金某2提出合理抗辩后,没有去审查该案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未要求原告潮某针对借贷关系进行证据补强,在案件没有合议的情况下,直接让代理审判员杨某4按其个人意见制作判决书,支持潮某的诉讼请求。后该案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潮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一名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人提出,肖某和潮某给被告人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受贿的金额,而不能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行为数结果,应择一重罪处罚,按受贿罪予以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陈某某在上述两案中虽然收受了当事人的财物,但其主观目的还包括徇私情,在后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违反法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行为与其主观故意一一对应,最终导致枉法裁判的结果,故陈某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且在该两案中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没有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上述两案尚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8140.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有915000元尚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故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犯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民事枉法裁判罪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90日折抵刑期90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二、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冻结被告人陈某某徽商银行账户存款71368.65元、望江农商银行账户存款35262.90元,被告人陈某某妻子周红徽商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经核实,至2019年12月6日该户余额为155129.46元),被告人陈某某亲属退缴并暂存于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89550元,向本院退缴的赃款968765.64元,共计1520076.65元,其中915000元发还望江县人民法院,605076.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购物卡共计104张,合计金额61500元,加油卡3张(剩余金额1724.35元),价值9839.04元的黄金首饰一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泽清

审 判 员  陈 岚

人民陪审员  徐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查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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