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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11刑初23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311刑初234号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一部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宋佳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何某某在怀远县矿管局、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孝仪所、马城分局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矿山日常巡查、对非法采矿案件查处及中联水泥项目拆迁核算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丁某、刘某1、刘某4等36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2002年4月,丁某为了感谢被告人何某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上对自己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2009年和2010年,丁某为了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2.1万元。

2.2004年春,刘某1为在被告人何某某管理的区域违法开采石料,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

3.2004年至2012年,成某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7万元。

4.2006年8月,程某为了能在206国道怀远段挖山皮石,送给被告人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0年至2013年,程某为了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8万元;2013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调至淮上区梅桥国土所工作,为了感谢何某某以前对其的关照,程某于2014年至2018年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8万元。

5.2006年至2011年,姚某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

6.2008年4月,陈某1、刘红友、薛某的石料厂为了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三人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

7.2008年5月,陈某2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

8.2008年至2010年,陈某3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7万元。

9.2008年至2011年,姜某1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9万元。

10.2009年和2010年,刘某2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2011年中秋节前,刘某2、周某1、周某3、刘某3、成某每人准备人民币0.1万元,共人民币0.5万元,由刘某2、成某二人送给被告人何某某。

11.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周某1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

12.2009年和2010年,周某2珊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6万元。

13.2009年和2010年,魏某1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5万元。

14.2009年至2012年,周某3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7万元。

15.2009年至2012年,刘某3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6万元。

16.2010年春节期间,李某1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

17.2010年和2012年,魏某4为使其石料厂在拆迁中多得到补偿,共送给被告人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及500元购物卡。

18.2010年至2012年,周某2前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6万元;2012年,周某2前为使其石料厂在中联水泥项目拆迁中多得到补偿,送给时任拆迁小组成员的被告人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19.2010年至2013年,刘某4为在非法开采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时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安排刘某5、刘某6等人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2.8万元。

20.2011年春节期间,魏某5为使石料厂在征地拆迁中多得到补偿,送给被告人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

21.2011年春节,刘某11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

22.2011年秋,魏某3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

23.2011年,上级国土部门卫片拍到魏某6违法采矿并要求进行查处,魏某6为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9万元。

24.2011年至2012年,姜某2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

25.2011年至2013年,周某4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6万元。

26.2011年至2013年,周某5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6万元。

27.2011年至2013年,魏某7为使自己的弟弟魏兆东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7万元。

28.2012年春节前,刘某12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2016年4月,刘某12为了得到不合理的征迁补偿,送给被告人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

29.2012年春,朱某越界开采矿石,被被告人何某某巡查发现。朱某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

30.2012年3月,贡某请被告人何某某帮自己的朋友办理采矿许可证,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

31.2012年和2013年,刘某7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4万元;2016年4月,刘某7为了得到不合理的征迁补偿,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

32.2012年和2013年,钱某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

33.2012年和2013年,鄢某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8万元;2012年,上级国土部门卫片拍到鄢某违法采矿并要求进行查处,鄢某为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

34.魏某2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文件、中共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会议纪要、中联水泥项目拆迁资料等书证,证人丁某、刘某1、成某、程某、陈某1、姚某、陈某2、陈某3、姜某1、刘某2、周某1、周某2珊、魏某1、刘某3、周某3、李某1、魏某2、魏某3、魏某4、周某2前、魏某5、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刘某8等人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何某某在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孝仪所、马城分局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刘某4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或降格处理,且在明知刘某4存在非法采矿行为未处理的情况下,伙同刘某9、杨某等人(二人均另案处理)三次违规为刘某4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导致刘某4非法开采给国家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11月,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将怀远县马城大洪山脉建筑用石灰岩矿71个矿段采矿权实行公开竞价出让。2005年6月,刘某4以怀远县马城镇震兴建材总厂的名义,拍得部分矿段,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

2007年6月,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在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确认是否有剩余储量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何某某及杨某等人审查同意给予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延续(有效期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

2.2008年Il月,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将怀远县马城镇境内建筑用石灰岩蚂蚁山矿段采矿权实行公开竞价出让。刘某4以怀远县马城镇震兴石料厂的名义拍得该矿段。2009年1月6日,在缺少环评报告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何某某及杨某等人审查同意,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为刘某4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09年1月6日至2012年1月6日)。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刘某4的震兴石料厂越界开采矿石33.46万吨。2012年1月29日,在明知刘某4非法采矿未处理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何某某及杨某、刘某9等人审查同意,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办理了第一次延续(有效期2012年1月29日至2012年9月29日)。

在第一次延续期间,刘某4的震兴石料厂继续越界、越层开采矿石41.64万吨。2012年11月1日,在明知刘某4非法采矿未处理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何某某及杨某、刘某9等人审查同意,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对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办理了第二次延续(有效期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

2013年4月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在明知前两次非法采矿未处理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何某某及杨某、刘某9等人审查同意,于2013年9月19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为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办理了第三次延期(有效期2013年9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10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以《关于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马城镇震兴石料厂采矿许可证请示的复函》认定:马城镇于2013年8月21日整建制划归蚌埠市禹会区管辖,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9日为刘某4震兴石料厂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2013年12月18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予以撤销。

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评估,刘某4的震兴建材厂非法采矿75.1万吨,价值人民币2796.546万元。

3.2011年,上级国土部门通过卫星监测发现马城镇新城口存在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经马城矿管所何某某等人核查后,认定系刘某4震兴石料厂非法采矿点。同年5月,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对震兴石料厂做出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罚款12.6万元,共计75.6万元。处罚决定做出后,刘某4认为处罚过高,提出减少处罚金额并由他人来顶替处罚的要求。被告人何某某与杨某、刘某9等人在明知是刘某4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刘某4安排刘某10等三人代替接受处罚,并将对刘某4的处罚数额降低至20万余元。2012年2月至11月,刘某4分别以刘某10等三人名义缴纳罚款26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9.6万元。

2012年,上级国土部门通过卫星监测再次发现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经何某某等人核查后,认定仍系刘某4震兴石料厂非法采矿点。被告人何某某与杨某、刘某9等人在明知是刘某4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刘某4安排孙某等四人代替接受处罚,帮助刘某4逃避处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归案经过、采矿许可证办证和延续材料、《安徽省怀远县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函、震兴建材厂工商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4、杨某、刘某9、李某2、王某、孙某、刘某10等人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出具的《关于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毛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怀远县矿管局、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孝仪所和马城分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身犯两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收受丁某的0.3万元、刘某1的0.1万元、程某的0.8万元、陈某1、刘某11、薛某的0.3万元、周某1的0.6万元、魏某4的0.35万元、周某2前的1万元、魏某5的0.1万元、魏某6的0.9万元、刘某12的0.2万元、贡某的0.3万元、刘某7的0.2万元均属于违纪款,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收受成某的0.7万元、李某1的0.1万元、魏某5的0.1万元、刘某1的0.1万元、刘某7的0.2万元、刘某12的0.2万元、贡某的0.3万元、程某的0.8万元、魏某6的0.9万元不构成受贿罪;2.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3.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在领导的授意之下办理了采矿权的延续,但其没有最终拍板的权利,虽不区分主从犯,但对造成的国家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部分

被告人何某某在怀远县矿管局、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孝仪所、马城分局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矿山日常巡查、对非法采矿案件查处及中联水泥项目拆迁核算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丁某、刘某1、刘某4等36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丁某人民币2.4万元。2002年4月,丁某为了感谢何某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上对自己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2009年和2010年,丁某为了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于2009年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和0.6万元,2010年春节、中秋节各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

2.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刘某1人民币0.1万元。刘某1为在何某某管理的区域违法开采石料,2004年春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3.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成某人民币0.7万元。成某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04年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2009年、2010年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4.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程某人民币2.6万元。2006年8月份,程某为了能在206国道怀远段挖山皮石,送给负责巡查的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何某某对其偷挖山皮石的行为给予关照。2010年至2013年春节,程某为了在违法开采矿石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8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矿石的行为给予关照。2013年12月,何某某调至淮上区梅桥国土所工作,为了感谢何某某以前对其的关照,程某于2014年、2016年、2018年春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0.3万元和0.3万元。

5.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姚某人民币0.5万元。姚某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06年、2008年、2011年中秋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6.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陈某1、刘某11、薛某人民币0.3万元。陈某1、刘某11、薛某的石料厂为了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08年4月三人共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

7.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陈某2人民币0.5万元。陈某2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08年5月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8.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陈某3人民币0.7万元。陈某3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08年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2009年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和0.1万元,2010年春节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9.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姜某1人民币0.9万元。姜某1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中秋节、2010年春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0.2万元、0.1万元、0.2万元、0.1万元、0.2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10.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刘某2等人人民币0.8万元。刘某2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09年春节、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2011年中秋节,刘某2、周某1、周某3、刘某3、成某每人准备人民币0.1万元,共人民币0.5万元,由刘某2、成某二人送给何某某。何某某收受财物后,对刘某2等人的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11.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周某1人民币0.5万元。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周某1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和0.3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12.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周某2珊人民币0.6万元。2009年和2010年,周某2珊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13.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魏某1人民币0.15万元。魏某1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09年、2010年春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和0.05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14.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周某3人民币0.7万元。周某3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09年、2010年中秋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2012年中秋节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15.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刘某3人民币0.6万元。刘某3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09年至2012年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16.被告人何某某收受李某1人民币0.1万元。李某1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10年春节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17.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魏某4现金及购物卡0.35万元。魏某4为了其石料厂在拆迁中多得到补偿,2010年4月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2012年春节送给何某某500元购物卡。

18.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周某2前人民币1.6万元。周某2前经营的石料厂在何某某的管辖范围内,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周某2前分别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春节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0.2万元和0.3万元。2012年,政府为了引进中联水泥项目,计划对项目范围内的石料厂进行拆迁,周某2前的石料厂也在拆迁范围内,周某2前为了多得到补偿,送给时任拆迁小组成员的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19.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刘某4安排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为了和何某某搞好关系,希望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及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时给予关照,刘某4在2010年中秋节前安排刘某5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2011年春节、中秋节安排刘某5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2012年春节、中秋节安排刘某6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2013年春节、中秋节安排刘某6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2011年,上级国土部门卫片拍到刘某4存在违法开采行为,并要求查处,刘某4为了让何某某同意其找人顶替处罚并降格处罚,通过杨某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

20.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魏某5人民币0.1万元。魏某5为了其石料厂在征地拆迁中多得到补偿,2011年春节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

21.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刘某11人民币0.1万元。刘某11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11年春节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22.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魏某3人民币0.2万元。2011年秋,魏某3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23.被告人何某某收受魏某6人民币0.9万元。2011年,上级国土部门卫片拍到魏某6违法采矿并要求进行查处,魏某6为得到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9万元。

24.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姜某2人民币0.2万元。姜某2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11年、2012年春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1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25.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周某4人民币0.6万元。2011年至2013年,周某4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26.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周某5人民币0.6万元。周某5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11年至2013年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6万元。

27.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魏某7人民币0.7万元。魏某7的弟弟魏兆东在何某某管理的区域无证开采,为使其弟弟魏兆东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魏某7于2011年至2013年春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0.2万元和0.3万元,何某某对魏兆东的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28.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刘某12(又名刘某8)人民币0.4万元。2012年春节,刘某12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2016年4月,刘某12为了得到不合理的征迁补偿,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

29.被告人何某某收受朱某人民币0.5万元。2012年春,朱某越界开采矿石,被何某某巡查发现,朱某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30.被告人何某某收受贡某人民币0.3万元。2012年3月,贡某请何某某帮自己的朋友办理采矿许可证,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3万元。

31.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刘某7人民币0.6万元。2012年和2013年春节,刘某7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2016年4月,刘某7为了得到不合理的征迁补偿,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

32.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钱某人民币0.5万元。钱某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12年、2013年春节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和0.3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33.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鄢某人民币1.3万元。鄢某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2010年至2013年分别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2012年,上级国土部门卫片拍到鄢某违法采矿并要求进行查处,鄢某为得到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5万元,何某某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34.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魏某2人民币0.2万元。魏某2为在违法开采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何某某对其违法开采行为给予关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何某某简历、会议记录、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文件、中共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中共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1989年10月参加工作,1993年5月入党,1989年7月至2002年12月在怀远县矿管局工作,2002年12月至2008年4月任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孝仪所所长,2008年4月至2013年6月任怀远县国土资源局马城分局副局长,2013年6月至2019年3月任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马城中心管理所九级职员,2013年后借调在梅桥镇国土所工作。其工作职责为1989年7月至2013年6月在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期间,主要在马城区域从事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执法巡查,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

2.收据,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蚌埠市纪委退赃1.9万元,2019年3月18日退赃1万元,同年5月22日退赃17.35万元,同年5月28日退赃3.85万元,共计24.1万元的事实。

3.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何某某参与中联水泥项目,负责石料厂固定资产的审核以及剩余矿产储量的核算。

4.中联水泥拆迁项目补偿资料,证实在中联水泥项目的拆迁补偿中,本案行贿人员周某2前、魏某4、魏某5等人经营的石料厂均在拆迁范围内,并获得数额不等的补偿金。

5.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安徽省代收罚款收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周某2珊、周某4、周某1、周某3、刘某3、刘某2、陈某1、魏某2、程某、魏某6、魏某1、魏兆东、鄢某、魏某3等人因非法采矿被怀远县国土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事实。

6.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其因为办理采矿许可证找过何某某,在车上送给他3000元。2008年中秋节,在何某某小区送给何某某2000元,2009年春节送给何某某5000元,2010年中秋节,何某某因办理采矿证延期的事向其索要6000元,2010年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其5000元,时间长记不清怎么送的了,印象中有两三次是到他小区送给他的。这几次送钱就是为了何他搞好关系,希望何某某在其采矿时给予照顾。

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在2004年时,其想找个石头塘口干,就找何某某帮忙,其送给他1000元,其记得是在怀远东大坝把钱给他的。

8.证人成某的证言,证实其以前是干老虎机(碎石机)的,希望跟何某某搞好关系,在开采石头的时候有什么事找他好说话。2004年春天,其在何某某家里送给他3000元钱,钱是用烟盒装着的;2009年春节,在何某某小区附近送给他2000元;2011年,其与周某1、周某3、刘某2、刘某3五个人每人出了1000元,共5000元送给了何某某,其和周某1代表五家去送的;另外还有一年中秋节,具体年份记不清了,其在何某某小区附近送给他2000元。

9.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因为其在206国道怀远段挖山皮石,被何某某巡查发现,当时要扣推土机,后来经过协商只是做了罚款处理,为了表示感谢,其在车里送给他1万元。因为其在上窑承包了老虎机开矿,2010年其在丫山××路开石头,被何某某巡查到了,对其进行了停工处理。为了让他多关照,2010年至2013年春节,其每次到他小区楼下送给他2000元。2013年,何某某被调至梅桥,为了表示何某某以前对其的关照,2014年春节,其再次送给他2000元,2015年春节,其送给他一箱六瓶五星级五粮液酒,2016年春节,其送给他3000元,2017年春节,其送给他两条娇子香烟,2018年春节,其送给他3000元,2019年春节,其送给他一箱六瓶装的茅台酒。因为何某某分管那片矿山,其干碎石机,有时候打石头会越界到马城辖区,平时何某某到山上巡查,其给他送点礼,以后被查到好找他说情。

1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中秋节,其在何某某楼下送给他2000元,2008年中秋节,在何某某楼下送给他2000元,2011年中秋节,在何某某楼下送给他1000元。其给何某某送钱是因为他分管那片矿山,其在那片矿山上采石,其希望他在办证、巡查等给予关照,遇到事情好找他帮忙。

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薛某、刘红友(实际为刘某11)三家是一个矿区,共用薛某的采矿证。因为其办理采矿证时,给定的坐标点范围内有大量山皮石,其三家就找矿产部门想扣除一些山皮石,这样能够开采的石量就增多了。后来县里不同意扣除,所以就一直没有去办理采矿证。薛某就跟其说,现在和矿产部门闹僵了,如果不给何某某送点礼,今后就不好干。为了得到何某某的帮忙和关照,其于2008年4月,与陈某1、刘红友每人出了1000元,共3000元送给他。

12.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其和陈某1一起给何某某送过3000元钱。因为何某某管其开采的矿石,不给他送礼,他就老是查,正好当时其采矿证也到期了,想找他办理采矿证,先前一直不给办,送礼没有多久他就给办了。

1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的采矿证迟迟办不下来,便去找何某某帮忙,希望他给加快办证进度,并送给他0.5万元,他答应了。

14.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何某某巡查说其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对其进行了处罚。后来为了与何某某搞好关系,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其分别送给他1000元;2009年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他2000元和1000元;2010年春节送给他2000元。都是在怀远三桥何某某附近送给他的,给他送钱是因为他分管那片矿山,希望他给予关照,以后有事好找何某某帮忙。

15.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的时候,其因干石料厂越界开采被何某某查到了,被罚款一万元。2008年中秋节后其开始给何某某送礼,2008年中秋节,在何某某小区附近送给他1000元,2009年春节,在何某某的家里送给他2000元,2009年中秋节送给他1000元,2010年春节送给他2000元,2010年中秋节送给他1000元,2011年春节送给他2000元。其给何某某送钱是因为越界开采被罚款后,就想这给他送礼,为的是跟他搞好关系,希望他在日常巡查中给予关照。

1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中秋节,其分别送给何某某1000元,2010年春节、中秋节,其分别送给何某某1000元。这四次送钱里面其中一次好像是2010年春节,其和刘某3、周某3、周某1、成某各出了1000元,共5000元送给了何某某。何某某是分管那片矿山的,给他送礼,是想与他搞好关系。

17.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何某某分管那片矿山,其干的石料厂归他管,希望他平时能关照一下,其在2009年春节送给他2000元,2009年中秋节送给他3000元,地点都是在他居住的小区后面的坝子送的。2010年春节,其与周某3、刘树权、成某、刘某3一起给他送了5000元,其个人出了1000元。

18.证人周某2珊的证言,证实其在东周村做建材厂,有时需要到山上采石头。为了跟何某某搞好关系,2008年前后,其送给他两条硬中华、两瓶剑南春。2009年,其在山上采石被何某某巡查发现,当时说要罚其3万元,其送给他3000元,最后只罚了一万元就结案了。2010年,其想给建材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送他3000元,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2010年中秋、2011年春节,每个节日其送给他一箱酒和两条硬中华。

19.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其以前是干采石头的,为了跟何某某搞好关系,希望开采石头的时候能够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其于2007年春节送给他1000元,2008年春节送给他500元。

20.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实2009年和2010年中秋节,其每个节送给何某某2000元,2011年中秋节,因为碎石机赔偿的问题,其曾让刘某2、成某代送给何某某1000元,2012年中秋节,其送给何某某3000元,每次送钱都是在他居住的小区后门的涡河坝子上给的。其给他送钱是因为其在那干塘口,他正好又分管那片矿山,希望他能够关照关照,2011年给他送钱,是因为碎石机拆迁时,希望他给予关照。

21.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到何某某的家里送给他2000元,2010年和2012年在他家小区附近的坝子上送给他2000元。2011年,其与成某、周某3、周某1、刘某2,每家出了1000元,总共5000元,由刘某2和成某送给何某某的。其是干石料厂的,何某某是分管那片矿山的,给他送钱就是想跟他搞好关系。

2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干石料厂的,为了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其于2010年年前,在何某某小区大门口送给他1000元。

23.证人魏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做石料厂的,2010年,政府引进中联水泥项目,其为了石料厂在拆迁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在他家小区附近送给他3000元。2012年春节,项目开始拆迁后,其又在何某某小区附近送给他一张500元的淮商购物卡。

24.证人周某2前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其因办采矿证送给何某某1000元,2010年春节其送给何某某1000元,2011年春节其送给何某某2000元,2012年春节其送给何某某3000元,都是在他住的小区里把钱给他的。2012年,因为破碎机厂资产资源补偿的事找过何某某,其为了表示感谢,在何某某的小区里送给他10000元。

25.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实2012年和2013年的春节、中秋节,刘某4都安排过其给何某某送过钱,信封装好的,多少钱不清楚,都是在何某某附近送的。

26.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刘某4让其给何某某送钱,都是信封装好的,多少钱不清楚,在怀远××桥南头禹王路见的面。

27.证人魏某5的证言,证实其以前是开采石头的,为了与何某某搞好关系,其于2012年春节送给他1000元。

28.证人刘某11的证言,证实其承包老虎机期间,也负责用炸药开石头,为了跟何某某搞好关系,2011年春节,其到怀远三桥他住的小区送给他1000元。因为何某某是在那管矿山的,给他送礼就让他平时巡查时不要找其麻烦。

29.证人魏某3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其在怀远和凤阳交界的地方碎石头,被何某某发现,他就不让其干了,可是其还想碎石头,就找何某某请他吃饭,他不愿意去,其就送给他2000元。

30.证人魏某6的证言,证实其是干石料厂的,之前因为越界开采被何某某罚款,但罚款也未交齐,其为了对何表示感谢,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其于2011年左右送给何0.9万元。

31.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干石料厂的,其为了得到何某某的关照,曾给他送过两次钱,每次1000元,共2000元。

32.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何某某分管那片矿山,其偶尔去偷采一些,何某某会去巡查,其希望被查到后,能够得到他的关照。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其都在何某某小区送给他2000元。

33.证人周某5的证言,证实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春节的时候,分别送给何某某2000元,共6000元,都是因为何某某巡查到其碎石厂的时候,请他吃饭的时候送给他的,希望他能够在平时给予关照。

34.证人魏某7的证言,证实其以前有个老虎机,魏某1有一个证,但其无证开采,当时处罚了好几家,被罚了十多万。为了以后不被处罚,其就想着给何某某送礼,他以后巡查查到了,其也好跟他说情。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其每次送给何某某0.2万元,共0.4万元,2013年春节,其送给何某某0.3万元。

35.证人刘某8(刘某12)的证言,证实2010年,中联水泥项目收购其那片的碎石机,其的新兴石料厂虽然不在收购范围,但按规定也不准再经营了,但其还想干,就于2012年过年的时候,送给他2000元。2016年,因为石料厂不给经营,就想找政府搞点补偿,其又找了何某某并送给他2000元。

3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在淮南与怀远交界的地方开山石,越界开到了怀远县,被何某某巡查发现,他要扣车,不让其走。后来其打电话给他联系,他说他住在怀远,其就到了怀远现场,在一家羊肉馆附近送给他5000元,将车子给放了。

37.证人贡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的朋友想在张家大山办个采矿证,其就找到何某某,送给他3000元。

38.证人刘某13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其在何某某小区后门的坝子上送给他2000元,2013年春节,其因找他办碎石机采矿手续延续,其在何某某附近小区送给他2000元,2016年,因碎石机被停不让干了,其找何某某帮忙看能不能搞点补偿,在何某某小区门口送给他2000元。

39.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其承包了塘口,为了跟何某某搞好关系,希望何某某在巡查时给予关照,有事好找何某某说情,其于2012年春节送给他2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他3000元。

40.证人鄢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新城口做石料厂,何某某是分管矿山的,为了跟他搞好关系,希望他在平常的巡查中给予关照,其于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和2013年春节,每个节送给他2000元,共8000元。2012年,其违规采矿被卫片拍到,其找他处理,送给他5000元。

41.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实其因为想干碎石机,曾送给何某某2000元。

二、滥用职权罪部分

被告人何某某在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孝仪所、马城分局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刘某4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或降格处理,且在明知刘某4存在非法采矿行为未处理的情况下,伙同刘某9、杨某等人(二人均另案处理)三次违规为刘某4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导致刘某4非法开采给国家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11月,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将怀远县马城大洪山脉建筑用石灰岩矿71个矿段采矿权实行公开竞价出让。2005年6月,刘某4以怀远县马城镇震兴建材总厂的名义,拍得部分矿段,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

2007年6月,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在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确认是否有剩余储量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何某某及杨某等人审查同意给予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延续(有效期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

2.2008年Il月,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将怀远县马城镇境内建筑用石灰岩蚂蚁山矿段采矿权实行公开竞价出让。刘某4以怀远县马城镇震兴石料厂的名义拍得该矿段。2009年1月6日,在缺少环评报告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何某某及杨某等人审查同意,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为刘某4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09年1月6日至2012年1月6日)。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刘某4的震兴石料厂越界开采矿石33.46万吨。2012年1月29日,在明知刘某4非法采矿未处理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何某某及杨某、刘某9等人审查同意,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办理了第一次延续(有效期2012年1月29日至2012年9月29日)。

在第一次延续期间,刘某4的震兴石料厂继续越界、越层开采矿石41.64万吨。2012年11月1日,在明知刘某4非法采矿未处理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何某某及杨某、刘某9等人审查同意,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对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办理了第二次延续(有效期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

2013年4月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在明知前两次非法采矿未处理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何某某及杨某、刘某9等人审查同意,于2013年9月19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为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办理了第三次延期(有效期2013年9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10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以《关于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马城镇震兴石料厂采矿许可证请示的复函》认定:马城镇于2013年8月21日整建制划归蚌埠市禹会区管辖,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9日为刘某4震兴石料厂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2013年12月18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某4的采矿许可证予以撤销。

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评估,刘某4的震兴建材厂非法采矿75.1万吨,价值人民币2796.546万元。

3.2011年,上级国土部门通过卫星监测发现马城镇新城口存在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经马城矿管所何某某等人核查后,认定系刘某4震兴石料厂非法采矿点。同年5月,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对震兴石料厂做出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罚款12.6万元,共计75.6万元。处罚决定做出后,刘某4认为处罚过高,提出减少处罚金额并由他人来顶替处罚的要求。被告人何某某与杨某、刘某9等人在明知是刘某4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刘某4安排刘某10等三人代替接受处罚,并将对刘某4的处罚数额降低至20万余元。2012年2月至11月,刘某4分别以刘某10等三人名义缴纳罚款26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9.6万元。

2012年,上级国土部门通过卫星监测再次发现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经何某某等人核查后,认定仍系刘某4震兴石料厂非法采矿点。被告人何某某与杨某、刘某9等人在明知是刘某4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刘某4安排孙某等四人代替接受处罚,帮助刘某4逃避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07年6月采矿权延续资料,证实2007年6月2日,刘某4的震兴建材总厂向怀远县国土资源局递交材料申请办理采矿证延续,经何某某审查、李某2复核、杨某审核、章运芝签发,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对该采矿权证延续一年(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

2.2009年蚂蚁山采矿许可证办证资料,证实2008年12月29日,刘某4以震兴石料厂的名义取得蚂蚁山矿段的建筑用石灰岩采矿权。同年12月31日,刘某4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该证办理的时候,刘某4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1月6日,《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由马城矿产资源管理所在审查人一栏盖章(无人签字)、李某2复核、杨某审核,最终由章运芝签发,上述人员签署同意,并签发。《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由李某2审查、杨某审核、章运芝签发,上述人员签署同意,并签名。当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为刘某4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期限三年,2009年1月6日至2012年1月6日止。

3.2012年1月蚂蚁山采矿许可证第一次延续资料,证实2012年1月4日,刘某4申请对蚂蚁山采矿证进行延续,由何某某审查、李某2复核、杨某审核、刘某9签发,并均在《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签署同意后,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给刘某4采矿证办理延续八个月。在马城镇震兴石料厂采矿权延续工作相关情况向县局局长汇报时,汇报材料仅说明该蚂蚁山矿山矿存在剩余储量,可以继续开采,未对存在越界开采等情况进行报告。2012年2月19日高某签署同意办理延续。

4.2012年11月蚂蚁山采矿许可证第二次延续材料,证实2012年9月25日,刘某4向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蚂蚁山采矿证第二次延续的申请。同年9月29日,经何某某审查、李某2复核、杨某审核,并均在《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上签署同意并签名,后由刘某9于11月1日签发,并批注:“经10月31日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延续。”怀远县矿产办2012年10月10日的《关于怀远县马城镇震兴石料厂采矿权延续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该矿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了剩余储量核实,确认该矿仍有储量18.34万吨,并建议予以延期6个月。2012年10月31日,刘某9代表县矿办向县局党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汇报,但未对震兴石料厂存在违规越界越层开采行为进行汇报。最终,2012年10月31日,县局局长高某在该报告上签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延续”,并署名。通过审批后,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给刘某4采矿证办理延续六个月(2012年11月1日-2013年4月1日)。

5.2013年9月蚂蚁山采矿许可证第三次延续材料,证实2013年3月28日,刘某4的震兴石料厂申请对采矿权进行第三次延续。同年9月18日,何某某在《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中基层单位意见批注“建议延续”并署名。当日经何某某审查、李某2复核、杨某审核,并均在《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上签署同意并签名,后由刘某9于当日签发,并批注:“经9月18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延续。”怀远县矿产办2013年8月10日的《关于怀远县马城镇震兴石料厂采矿权延续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该矿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了剩余储量核实,确认该矿仍有储量13.61万吨。但未对震兴石料厂存在违规越界越层开采行为进行汇报。最终,2013年9月18日,县局局长高某在该报告上签署“经9月18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并署名。通过审批后,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给刘某4采矿证办理延续三个月(2013年9月19日-2013年12月31日)。怀远县林业局于2008年12月26日批复了震兴石料厂用蚂蚁山林地用于开采石料,期限为两年。2010年12月,震兴石料厂申请延续批复,但直至2013年5月9日,该林地使用手续一直在办理之中。

6.安徽省怀远县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矿普查地质报告,证实2008年10月,蚌埠市东方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进行了地质勘查,结论为存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83.25万吨。

7.安徽省怀远县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证实2010年4月,蚌埠市东方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怀远县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进行了核实估算,与2008年地质普查结果基本一致,储量为83.26万吨,截止2010年3月31日,已开采21.01万吨,剩余储量62.25万吨。2012年1月,蚌埠市东方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蚂蚁山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进行了核实,该矿探明的总储量为69.40万吨(因开采标高发生由80米变为88米,该矿储量由原先的83.26万吨变为69.40万吨)。截止2012年1月4日,该矿已开采47.21万元,保有矿产资源量为22.19万吨。本次核查中发现该矿存在超采现象,南部超采21.22万吨,北部超采12.24万吨。2012年9月,蚌埠市东方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保有量进行了核实,截止2012年9月4日,该矿已开采51.07万吨,剩余保有储量为18.34万吨。该报告指出,在该矿的北部和南部存在越界现象,同时存在超深开采的情况,其中南部超采26.22万吨,北部超采17.24万吨,超深开采31.64万吨。2013年2月,蚌埠市东方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保有量进行了核实,截止2013年2月5日,该矿已开采55.80万吨,剩余保有资源量为13.61万吨,且矿区北部和南部存在越界开采、越深开采的情况。

8.蚌埠山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安徽省怀远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矿普查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函,证实2008年11月21日,蚌埠山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了《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矿普查地地质报告》,该矿查明建材用石灰岩矿产资源储量30.61万立方米,计83.25万吨。

9.蚌埠山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安徽省怀远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证实2012年2月10日,蚌埠山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了《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矿普查地地质报告》,经评审,截止2012年1月4日,矿山有建材用石灰岩储量,共69.40万吨,其中开采消耗47.21万吨,剩余保有储量22.19万吨。2012年10月8日,蚌埠山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了《安徽省怀远县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矿普查地地质报告》,截止2012年9月5日,该矿剩余保有储量18.34万吨,另外该矿存在在采矿权北部超采17.24万吨,南部超采26.22万吨,采矿权平面内超深开采31.64万吨。2013年3月18日,蚌埠山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了《安徽省怀远县蚂蚁山建材用石灰岩矿普查地地质报告》,并指出该采矿权北部超采17.24万吨,南部超采26.22万吨,采矿权平面内超深开采31.64万吨。

10.刘某4非法采矿被处罚的原始卷宗(2011年卫片发现),证实2011年5月22日,因震兴石料厂在大白山、大峰山无证开采,被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以皖蚌怀国土矿监字(2011)第118号的《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罚款12.6万元。

11.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2012年2月13日、5月10日、11月1日,刘某10分因无证开采四次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共计13万元。2012年3月15日,蔡少军因无证开采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共计5万元。2012年5月31日,余金陈因无证开采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共计8万元的事实。

12.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马城镇震兴石料厂采矿许可证请示的复函》、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申请撤销马城镇震兴石料厂采矿许可证的请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告的《关于撤销马城镇震兴石料厂采矿许可证的公告》,证实2013年12月10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9日对震兴石料厂作出的《采矿许可证》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许可,决定对该《采矿许可证》予以撤销。2013年12月18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

13.怀远县马城镇震兴建材总厂、怀远县马城镇震兴石料厂的工商资料,证实怀远县马城镇震兴建材总厂、怀远县马城镇震兴石料厂的经营者均为刘某4。

14.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党组文件,证实2005年11月至2009年2月,章运芝分管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2009年2月至2011年11月,汤某分管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2011年11月至今,刘某9分管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15.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人员分工,证实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依法监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等。2010年之后,刘某9任县矿办主任,主持矿办工作。杨某任副主任,联系马城区域矿产资源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审核工作。

16.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马城矿产资源管理所工作职责及组成人员和分工,证实马城所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何某某任所长。

17.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会议记录,证实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会研究震兴建材厂采矿证延续的事宜。2012年10月31日党组会同意办理延续,未提及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2013年9月18日党组会同意办理延续,未提及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18.怀远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马城镇境内非法采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工作方案》,证实怀远县人民政府针对马城境内的非法开采矿山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及工作方案。

19.蚌埠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证实2013年4月12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开展非煤矿山整顿活动。

20.国土(矿产)部门工作流程,证实国土资源局在工作实际中,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延续所需要的材料、流程、分工等。

21.《违法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安徽省地质矿产局出具的《关于简化部分矿产资源申请登记材料的通知》,证实对于小型、零星、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在申请采矿权登记时需要提供劳动、环保部门对矿石安全、环境保护措施签署的的意见。

2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证实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一览表,证实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审批发证权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24.《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证实该办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对于小型、零星、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第23条第1款规定,办理采矿权证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小型、零星、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申请采矿权的材料从简,由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第42条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5.《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实第7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进行行政处罚。

26.《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关于采矿权延续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实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采矿权延续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第3条规定,办理采矿证延续时应提交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证实国土资源部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相关规定。

28.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证实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9.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证实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办理。

30.《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关于认真做好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采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简化短期采矿许可证申请材料的通知》,证实各级国土部门在巡查中职责、采矿权人年检的相关规定以及简化采矿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规定,但需要环保批准文件。

3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证实法律法规规定了采矿权人的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

32.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证实明确了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等事项。

33.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以及怀远县马城镇震兴建材总厂、怀远县马城镇震兴石料厂均未向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办理过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也未出具过环评批复。

34.刑事法律、司法解释,证实非法采矿及滥用职权等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35.证人刘某9的证言,证实其2009年2月任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矿管办主任,副主任是杨某、工作人员是李某2。2011年起其担任县局党组成员,同时分管矿办工作,县矿办杨某负责联系马城矿管工作,李某2负责采矿证办理等。2002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县国土局合并成立了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下面各乡镇成立了国土所。2004年马城国土所与孝仪国土所合并成立了马城分局,2008年或2009年何某某任命为分局副局长,矿管所所长,负责分管矿山工作,对矿山的巡查监管、办证业务的受理申报等。办理新的采矿证需要进行招拍挂程序,申请人先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人资质、申请证明、采矿权的出让批准文件、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保障的批准文件、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等。对于这些材料先需要矿管所进行第一步把关,再交至矿管办进行审核、复核,最后上党组会研究决定。具体到马城大洪山地区,先需要何某某签字盖章,然后到李某2这里审核,再到杨某这里复核,最后到党组会研究决定。办理采矿证延续需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第三方资质单位出具的剩余储量的勘测报告、安全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矿山环评资料等,同时还需要申请人不能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不处理的问题。震兴石料厂的采矿证2012年1月到期,后来办理了三次延期。2012年1月蚌埠东方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徽省怀远县蚂蚁山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指出,该矿在北部越界超采12.24万吨,南部超采21.22万吨。2012年9月的《储量核实报告》中再次提出,北部超采17.24万吨,南部超采26.22万吨,超深开采31.64万吨。2013年2月的《储量核实报告》提出,北部超采17.24万吨,南部超采26.22万吨,超深开采31.64万吨。这些情况其均清楚,当时都没有做处罚,在办理采矿证延期时,其没将上述情况向县局进行汇报,如果汇报采矿证肯定办理不了延续。其承认作为矿办主任,把关不严,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且没有向上级汇报,对不该延续的办理了延续,存在失职。对非法采矿查处,如果是矿管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所里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由马城的何某某先拿出意见,在报局分管领导就是其进行审核,最后报县局长决定。如果是卫片拍到的违法采矿案件,由下面的矿管所先进行核实,之后还是按上面程序办理。2011年卫片拍到刘某4存在三处非法采矿的地方,何某某经调查认为需要没收刘某4违法所得63万元,罚款12.6万元,当时刘某4认为处罚太重,不愿意缴钱,经过杨某做工作,刘某4找了刘某10、蔡少军和余金陈出来顶替处罚,说好缴纳30多万元,但最后实际就缴了20多万元,后来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何某某和所里的承办人就先找的刘某4进行调查,刘某4就找了方玉程、刘某5、常静、孙某顶替处罚,何某某就让这几个人在县国土局做了材料,材料上写了每个违法开采人违法开采的数额和违法所得收入。当时根据GPS测量的非法开采量后,根据当时的市场价3元每吨,再加上40%的罚金,当时要对刘某4处罚30万元左右,刘某4不愿意缴纳这么多,其经过反复做刘某4的思想工作,刘某4同意缴要20多万元,其考虑只要刘某4愿意缴,对上面有个交代也就过去了。其认为前期办案时不作为,明知存在其他人员顶替震兴石料厂接受处罚,为完成卫片核查工作,才同意按此方法了结了案件,也导致了在审批采矿权延续时拿不出证据,给办理了采矿证延续。

36.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08年12月任的分管副局长,2009年1月,刘某4以震兴建材厂的名义办理了采矿权证,但该证是前任分管副局长章运芝审批的。2011年非法采矿卫片案件下来时,其已不分管矿办了,其没有处理过卫片的事。其之后也没有副局长分管矿办了,都是刘某9负责矿办,他是县局党组成员。其参与过震兴建材厂采矿权延续的县局党组会,都是刘某9代表矿办向党组会汇报的,刘某9没有汇报过震兴建材厂存在违法开采的情况,如果汇报了,其在党组会上不会同意办理采矿证延期。2010年至2012年之间,怀远县引进了中联水泥项目,并成立了拆迁小组,其与何某某、年福永、姚登星都是拆迁小组成员,何某某负责拆迁范围内的石料厂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机械设备价格核定、剩余矿产储量核定。

3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马城区域的采矿权证是由马城分局第一步审查,由何某某签字拿意见,再报至县矿管办由其复核、签字,由其报至矿管办副主任杨某,由其拿审核意见、签字,再报至矿管办主任刘某9,由刘某9向县局党组会汇报,党组会通过后由刘某9代党组签发。2005年刘某4以震兴建材厂办理采矿证的情况,当时缺少林业用地使用证明和环境评估报告,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出具了正在办理的证明,后来其、何某某、杨某、章运芝一起讨论后给刘某4办理了采矿证。刘兆震兴建材厂的采矿权证不符合延续条件,因为开采期间存在非法开采、超范围开采等情况,按规定不能延续。当时蚌埠东方矿业公司出具的《剩余储量核实报告》中已明确指出存在越界、越层等违法开采情况。对刘某4震兴建材厂违规开采行为,县局未做处理。其与何某某、杨某、刘某9对刘某4震兴建材厂存在违法开采的行为都是知道的,但在办理采矿证延续时,都未提出反对意见。2011年、2012年卫片下来后,刘某4分别有3处和4处非法采矿的地方,县局对刘某4进行了处罚,其参与了对刘某4如何处罚的讨论,但处罚意见主要是何某某、杨某、刘某9决定的,其与王某起不到决定作用。对刘某4非法采矿的处罚,没有对实际非法采矿量进行测算,也没严格按规定对他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和罚款。没有严格处罚刘某4是因为对刘某4的处罚意见主要是何某某、杨某、刘某9拿的,其不好说什么,也收了刘某4的钱,刘家在当地势力大。

38.证言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单位负责查处非法采矿案件,刘氏兄弟的塘口在其管辖范围内,其单位进行检查时刘氏兄弟的塘口就提前得到了消息,应该是有人提前通风报信,所以每次都无功而返。非法采矿案件,应当先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进行测量,然后进行价格鉴定,非法采矿数额满5万元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刘氏兄弟非法采矿案件都是找人顶替的,算好每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其知道这样不对,明知是刘氏兄弟干的还处罚顶替的人,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3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办理采矿证的程序是:第一,要具备出让条件,上级批准开采,办理采矿证还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林业局要出具林业用地报告、安监局和环保局出具的安评和环评报告。第二,要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地勘,勘测储量和地界以及开采的矿石类型,作为向省厅申报的依据,第三,省厅审批后委托地方政府挂牌出让。其在任期间没有办理过采矿证,办理过震兴石料厂采矿证的延续,其是不知道震兴建材厂采矿证延续手续不全,矿办工作人员未向其汇报。

40.证人刘某10的证言,证实2011年,刘某4安排其、蔡少军和余金陈替其顶替接受处罚,说是刘某4的塘口采矿被卫片拍到了,当时是刘某6带着其三人去的县国土局办的手续。处罚的钱不是其本人交的。

4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开过矿,刘兆安安排其去国土局签过两次字。2012年下半年,刘兆安安排其到马城镇镇政府二楼一个小会议室签字,其去了之后,工作人员都准备好了材料,叫在哪里签字其就在哪签字了。2013年下半年,也是同样的情况,但其当时并不知道是因为非法采矿的事情。

4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2009年12月调到马城国土分局担任局长,2016年3月辞职。当时何某某是副所长,主要负责矿山管理工作,非法采矿的案件也由他负责处理。

4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1年毕业后分配到怀远县环保局工作,其在污染控制股工作,2004年至2009年,环评报告就由其科室出具。怀远县马城镇震兴建材总厂没有找其部门办理过环评报告,证明不能代替环评报告。

44.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出具的《关于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毛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每吨市场平均价格为42.60元,计33.46万吨,金额为1425.396万元;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每吨市场平均价格为33元,计41.55万吨,金额为1371.15万元,合计2796.546万元。

针对本案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无犯罪前科。

3.归案经过,证实办案单位在核实原国土部门有关人员违纪问题线索中,发现刘某4、周某2前等人向何某某行贿4.6万元及违规为刘某4办理、延续采矿许可证涉嫌滥用职权线索,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8日对何某某立案,同年4月1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何某某经办案单位通知,在工作单位纪检人员陪同下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掌握的受贿4.6万元及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19.5万元的犯罪事实。何某某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处理卫片时,刘某4送给其10000元,说5000元是给其的,还有5000元是给何某某的。2005年给刘某4颁发采矿证,刘某4未提供林业用地使用证明、环保评估报告,说是正在办理中,但经过集体研究,还是给刘某4颁发了采矿证,开会研究的人有其、何某某、李某2和时任副局长章运芝、时任局长王森。在办理采矿证延续时,需要找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储量复核报告,如果超量开采需要依法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对存在超量开采和越界开采未处理的,一般就不再办理延续。其认为在给刘某4办理采矿证时把关不严,在后期办理延续存在审核监督不到位的问题。2011年卫片拍到刘某4存在三处非法采矿的地方,何某某经调查认为需要没收刘某4违法所得63万元,罚款12.6万元。当时刘某4认为处罚太重,不愿意缴钱,何某某就把情况汇报给了刘某9,刘某9就安排其做刘某4工作,刘某4找了三个人出来顶替处罚,说好缴纳30多万元,但最后实际就缴了20多万元,后来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后来法院也没有执行掉。

5.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因为其在新城口开矿山,何某某是国土上副所长,分管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存在违法开采的情况,被卫片拍到,需要何某某出来帮忙协调。2010年中秋节,其送给何某某1000元现金,2011年、2012春节和中秋节,分别送给何某某3000元,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分别送给何某某5000元。2013年之前是安排刘某5送的,2013年之后是安排刘某6送的。2011年被卫片拍到后,其提前跟何某某、李某2、杨某商量好的,由余金陈、刘某10、蔡少军等人顶替处罚的,每个人顶替处罚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送给杨某5000元,并通过杨某送给何某某5000元,目的是希望可以少罚一点。2005年起办理了一个采矿证,当时仅提供了一个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何某某,其他材料都是何某某、杨某等人准备的。2009年1月,其通过招拍挂程序办了第二个采矿证,是以震兴建材厂名义办理的,当时没有提供环评手续,何某某、杨某也没有找其要。有效期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该证延续了三次,其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了储量报告,这个单位是何某某、杨某介绍的。储量报告中提及超采情况,县环保局未进行处罚。也给予办理了延期。最后一次是2013年3、4月份申请延期,2013年9月份县国土局同意办理延期,但后来注销了。2011年超采被卫片拍到后,其去做的材料,做完后何某某宣布要罚其70多万元,其当时不愿意,后来杨某就过来协调这个事,其要求减少40多万,县里也就同意了,何某某、杨某让其安排人过来顶替处罚,每人违法所得不能的超过5万元,其安排余金陈、蔡少军、刘某10办的处罚材料,并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二十六万元。2012年又被卫片拍到了,同样的操作,其安排方玉程、常静、刘某5、孙登飞顶替接受处罚,并交了罚金。事后其送给杨某3千元。

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提出的起诉书指控收受丁某等人5.15万元属于违纪款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收受成某等人的3.4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某负责马城区域矿山资源的管理,丁某等人均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从事矿山开发,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丁某、成某等人送钱给何某某均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或者是为了违法开采、或者是为了逃避处罚、亦或者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何某某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何某某收受丁某等人5.15万元、成某等人3.4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计入犯罪数额。故,该辩解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违法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知怀远县马城镇震兴石料厂缺少办理、延续采矿许可证必须的材料,仍然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延续,故意对其非法采矿行为降格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当二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4.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启璋

审 判 员  许 永

人民陪审员  王文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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