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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5刑初4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405刑初47号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一部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段某某于2008年6月至2015年8月任淮南市山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任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任淮南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2019年3月任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研员。段某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钱款,并在工程承揽、土地征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段某某任淮南市山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土地的报批、征用、供应等方面工作,分管山南新区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期间收受张某人民币500000元。

2008年至2014年,张某分别挂靠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蚌埠市淮河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山南新区道路工程的地质灾害评估项目。为顺利承揽项目,张某多次找到段某某请其提供帮助和支持。在此期间张某多次送给段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00元。段某某在项目承揽过程中为张某提供了帮助。

二、段某某任淮南市山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土地的报批、征用、供应等方面工作,分管山南新区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期间收受徐某人民币140000元,欧元9000元。

1.2010年,位于山南新区的淮南市华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姚皋窑厂),因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被依法征收。窑厂所有人徐某为了尽快完成土地征收顺利拿到补偿款,找到段某某帮忙。2011年2月,徐某送给段某某人民币90000元。在段某某的帮助下,徐某于2011年5月26日与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顺利拿到2600余万元补偿款。为表示对段某某的感谢,2011年12月份,徐某借段某某到欧洲考察之机,在段某某办公室送给段某某9000欧元。

2.2012年4月份,徐某为承揽淮南市山南新区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下穿桥工作,找到段某某帮忙,在段某某办公室送给段某某人民币50000元。段某某同意帮忙,并向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后因徐某无力承建自动退出该工程。

三、段某某任淮南市山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土地的报批、征用、供应等方面工作,分管山南新区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期间多次利用负责土地方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承揽供电工程提供帮助,多次向朱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550000元。

1.2011年,朱某请段某某帮忙承揽山南印象小区供电安装工程,经段某某打招呼,开发商同意将工程交给朱某承建。在段某某的帮助下,2011年10月10日朱某挂靠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公司)与安徽君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山南印象小区供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在此期间,段某某多次向朱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2.2011年,朱某请段某某帮忙承揽山南志高动漫园用电施工工程。经段某某打招呼,开发商同意将工程交给朱某承建。在段某某的帮助下,2012年7月朱某挂靠乾元公司与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用电施工合同。在此期间,段某某多次向朱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3.2012年,朱某请段某某帮忙承揽圣地新都会小区供电施工工程。经段某某打招呼,开发商同意将工程交给朱某承建。在段某某的帮助下,2012年6月朱某挂靠乾元公司与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圣地新都会小区的供电施工合同。2013年春节前,段某某向朱某索要人民币100000元。

4.2012年,朱某请段某某帮忙承揽泉山湖小区供电施工工程。经段某某打招呼,开发商同意将工程交给朱某承建(后来朱某没有承揽到该工程)。在此期间,段某某分两次向朱某索要人民币40000元。

5.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段某某以向开发商疏通关系为由,向朱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四、段某某任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交易中心、督查科、工会工作,协调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原淮南市环保局调研员期间收受胡某人民币200000元,向胡某索要人民币300000元。

1.2016年,胡某参与的一个道路工程招投标出现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胡某找到段某某帮忙解决,并安排饶某于2016年6月的一天,在胡某公司楼下送给段某某人民币200000元用于处理该事。后因举报不成立,问题解决。胡某向段某某表示该200000元不用退还,送给了段某某。

2.2018年,段某某称要为其子段培星在合肥购房,从胡某处索要人民币300000元。

五、段某某任原淮南市环保局调研员期间向刘某2索要人民币500000元。

2018年,刘某2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购买一个混凝土搅拌站。在对搅拌站进行法人变更及技术升级期间,刘某2找到段某某,请其帮忙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段某某安排原环保局审批科科长王某2为刘某2办理了相关手续。期间段某某向刘某2索要人民币500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90000元,欧元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2019年3月11日向单位负责人及纪委书记汇报了与胡某非法集资的情况,并希望能够带其到市纪委监委投案。2、被告人段某某在被留置期间,供述了除胡某以外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应当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虽收受贿赂,但未滥用职权,主观危险性不大。4、被告人系初犯,且愿意退赃,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诸多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08年6月至2015年8月任淮南市山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任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任淮南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2019年3月任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研员。段某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钱款,并在工程承揽、土地征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段某某任淮南市山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土地的报批、征用、供应等方面工作,分管山南新区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期间收受张某人民币500000元。

2008年至2014年,张某分别挂靠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蚌埠市淮河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山南新区道路工程的地质灾害评估项目。为顺利承揽项目,张某多次找到段某某请其提供帮助和支持。在此期间张某多次送给段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00元。段某某在项目承揽过程中为张某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书、物探合同证实:2008年9月3日,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签订关于山南新区2008年861新开工独立选址项目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合同书。2009年4月27日、2009年10月21日,淮南市山南新区国土分局与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分别签订物探合同。2010年1月,淮南市山南新区国土分局与蚌埠市淮河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安徽水文工程勘查研究院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土地地质灾害评估工作,2008年,淮南市山南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找他对山南新区的道路进行先期的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喊他到时任分管副主任段某某办公室谈合作,他回到蚌埠,想以水文公司名义承接项目。他从段某某处拿了合同回蚌埠找法人代表王根松签字盖章的,后来水文公司、淮河公司先后跟山南新区签订协议,由他们进行地质灾害评估。2008年10月份左右,第一次协议中的道路土地获批,淮河公司拿到钱后扣除了相应费用后转给他,他到段某某办公室讲了一些客气话,临走把一个装有4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办公桌上。后来每次合作成后,他都会给段某某送钱,加上第一次的4万元,总共送了50万元现金。他送钱是想和段某某搞好关系,感谢段某某帮忙让山南新区管委会或山南新区国土局与他们合作,及时向他们付款,并希望继续合作。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他被安排到山南新区负责组建山南国土局,2009年3月被正式任命为山南国土局局长。山南新区搞大开发大建设,需要大规模向省国土厅报批土地,其中道路属于“861”独立选址项目,需要先期完成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山南国土局在2009年4月第一次与张某所在的公司签协议前,山南新区分管国土局的副主任段某某给他说有个叫张某的要去找他,张某公司是专门做地质灾害评估的,质量很好,让他跟张某对接好。张某到山南国土局找他对接了具体细节,他代表山南国土局签了协议。后来他在任的间都会和张某的公司签协议,张某先后用了安徽水文工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和蚌埠市淮河地质勘测有限公司跟山南国土局签的协议。

(三)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8月份,他刚任山南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不久,山南新区准备进行大开发、大建设,需要大规模向省国土厅报批土地,其中道路属于“861”独立选址项目,需要先期完成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经过多方打听,蚌埠市有一家单位的张某是专门做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经验很丰富,他就找到张某到他办公室谈具体合作,没过几天他就以山南新区管委会的名义与张某所在的淮河公司签订了协议。2008年10月左右,第一次协议中涉及的道路土地获批,张某的公司拿到钱后的一天,张某到他办公室说了一些感谢的话,临走时把一个档案袋放他办公桌上,他打开看里面是4万元现金。以后的每年,都会和张某所在公司签协议,委托其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后续的协议是以山南新区国土局的名义签的。他打电话给国土局局长陈某,让张某去找陈某商谈合作,电话中明确说了张某的公司是专门做地质灾害评估的,让陈某重视这项工作,跟张某对接好。和第一次给他送钱一样,山南新区国土局成立后到2014年的几年时间,张某都会在每次土地获批、公司拿到钱后给他送钱,加上最早给他的4万元,一共送给他50万元现金。

二、段某某任淮南市山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土地的报批、征用、供应等方面工作,分管山南新区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期间收受徐某人民币140000元,欧元9000元。

1.2010年,位于山南新区的淮南市华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姚皋窑厂),因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被依法征收。窑厂所有人徐某为了尽快完成土地征收顺利拿到补偿款,找到段某某帮忙。2011年2月,徐某送给段某某人民币90000元。在段某某的帮助下,徐某于2011年5月26日与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顺利拿到2600余万元补偿款。为表示对段某某的感谢,2011年12月份,徐某借段某某到欧洲考察之机,在段某某办公室送给段某某9000欧元。

2.2012年4月份,徐某为承揽淮南市山南新区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下穿桥工作,找到段某某帮忙,在段某某办公室送给段某某人民币50000元。段某某同意帮忙,并向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后因徐某无力承建自动退出该工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征地补偿协议证实:2011年5月26日,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与淮南市华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代表徐某)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补偿费用总计为26373505.54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年底,他在和朋友吃饭的过程中认识了段某某,段某某当时是山南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他说他在山南新区南纬七路旁边有一家砖窑厂(姚皋窑厂),因为市里发展山南新区,窑厂不符合规划,政府决定回收,希望段某某能帮忙尽快完成回收工作,他好早点拿到补偿款,段某某说可以问问,争取尽快搞好。2011年2月份,他喊段某某吃饭,饭后准备走的时候,他将一个装有9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到段某某的车副驾驶座位上。2011年5月份以后,他很快拿到了补偿款2600余万元。2011年12月,他得知段某某要到欧洲考察,到段某某办公室把一个装有9000欧元的紫红色信封交给段某某,段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2012年4月,他得知山南新区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要建设下穿桥工程,就想让段某某帮忙协调一下,争取能做这个工程。为请段某某真正用心帮忙,他有一次到段某某办公室送给段某某5万元现金,但是后来他因为自身原因退出了,下穿桥的建设规划也取消了。

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丁某于2009年任山南新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至今。2010年年底,徐某的姚皋窑厂因为市里发展山南新区,不符合市里规划,政府决定回收,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回收工作。在做回收工作的过程中,一次开会时,段某某让他抓紧时间把姚皋窑厂的回收工作落实好。2011年4月份左右,土地储备中心把姚皋窑厂的情况核实好后形成一个初步方案,与徐某确认好,把材料报到段某某处,段某某组织山南新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通过了砖窑厂的核实情况和补偿方案,后徐某顺利拿到了2600万元左右的补偿款。他们工作都是依照程序正常办理的,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提供帮助。

3、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06年6月起任中铁四局淮南投资公司总经理,2012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段某某到他项目部的办公室找他,说丰岩驾校的老板徐某想从他们手里承建山南新区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的下穿桥工程,请他帮忙把工程分包给徐某,他答应尽力协调。因为项目要具体承建需要很大的资金量,徐某后来觉得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就自动退出了,方西屏任淮南市委书记后,这个下穿桥的建设规划也取消了。

(三)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底,一次和朋友吃饭的过程中认识了徐某,徐某说在山南新区南纬七路旁边有家砖窑厂,因为不符合市里规划,政府决定回收,具体由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做,想让他帮忙协调,尽快把工作完成,能早日拿到钱。他当时分管土地储备中心,就说会问问情况,尽快搞好。后来有一次开会过程中,他见到了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丁某,让丁某抓紧时间落实砖窑厂的回收工作,丁某说会早点把方案报上来。2010年2月份,徐某喊他吃饭,饭后准备走的时候,徐某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他的副驾驶座位下面,他回家打开看里面是9万元现金。2010年5月,土地储备中心把窑厂的情况核实好后和徐某签订了初步协议,丁某将材料报到他那,他组织山南新区管委会召开了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通过了砖窑厂的核实情况和补偿方案。然后,徐某顺利拿到了近2000万元的补偿款。2011年12月,他准备到欧洲考察,临走前,徐某到他办公室把一个紫红色信封交给他,徐某走后他打开看里面是9000欧元,2012年4月,徐某说想承建山南新区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的下穿桥工程,让他帮忙协调。他跟承建的中铁四局项目负责人苏某说了,苏某答应尽量帮忙,在协调的过程中,徐某给了他5万元现金。后来徐某觉得经济能力有限,就自动退出了,下穿桥的建设计划最后也被取消了。

三、段某某任淮南市山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土地的报批、征用、供应等方面工作,分管山南新区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期间多次利用负责土地方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承揽供电工程提供帮助,向朱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550000元。

1.2011年,朱某请段某某帮忙承揽山南印象小区供电安装工程,经段某某打招呼,开发商同意将工程交给朱某承建。在段某某的帮助下,2011年10月10日朱某挂靠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公司)与安徽君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山南印象小区供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在此期间,段某某向朱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2.2011年,朱某请段某某帮忙承揽山南志高动漫园用电施工工程。经段某某打招呼,开发商同意将工程交给朱某承建。在段某某的帮助下,2012年7月朱某挂靠乾元公司与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用电施工合同。在此期间,段某某向朱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3.2012年,朱某请段某某帮忙承揽圣地新都会小区供电施工工程。经段某某打招呼,开发商同意将工程交给朱某承建。在段某某的帮助下,2012年6月朱某挂靠乾元公司与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圣地新都会小区的供电施工合同。2013年春季节前,段某某向朱某索要人民币100000元。

4.2012年,朱某请段某某帮忙承揽泉山湖小区供电施工工程。经段某某打招呼,开发商同意将工程交给朱某承建(后来朱某没有承揽到该工程)。在此期间,段某某向朱某索要人民币40000元。

5.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段某某以向开发商疏通关系为由,向朱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施工合同证实:朱某代表的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分别与安徽君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山南印象小区、圣地新都会小区、志高动漫园的供电工程施工合同。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他曾挂靠一些公司做过强电工程,基本都是找山南新区管委会时任副主任段某某帮忙做的。2011年春节后,他得知山南印象小区主体建设快完工,需要进行强电项目,他就在一次请段某某吃饭时,让段某某帮忙让他干这个工程,段某某答应帮忙问问。没过多久,段某某说已经找过山南印象小区开发商陈永涛了,对方答应把工程给他做,段某某把陈永涛的最低报价给他了。最后在2011年9月他成功中标,2012年下半年完工。在请段某某帮忙的过程中,段某某分四五次找他,让他准备钱,好拿去送给山南印象小区的开发商。他分四五次一共给段某某拿了15万元。2011年下半年,他找段某某帮忙,让他做志高动漫园项目的强电工程,2011年底,他成功中标,并施工到2013年春节期间。和山南印象小区类似,段某某分五六次找他,让他准备钱,要送给志高动漫园的开发商(主要是李跃城),他总共给段某某拿了20万元。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段某某说李跃城家来了一个小孩,让他准备钱一起去庆贺下,他拿了4万块钱,和段某某一起去的李跃城家,段某某进去的,出来说把钱给了李跃城。2012年年中,他想干圣地新都会小区的强电工项目,找段某某帮忙,段某某说找了开发商刘某1,对方答应把工程给他做,后来他也顺利中标并施工完成。2013年春节前,段某某让他准备钱,要拿去送给刘某1,他准备了10万元给段某某。2012年下半年,他想干泉山湖小区一期的强电项目,他找段某某帮忙,汪某答应把项目交给他,但后来汪某说工程难度很大,没有办法把工程交给他,他就没有做。和前面情况类似,段某某分两次找他准备钱,送给汪某,他分两次共拿了4万元给段某某。另外,段某某在2011年中秋、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向他要钱,理由都是要给相应老板送钱,四次加起来他一共给段某某10万元。以上共计送的55万元现金,段某某都没有退给他。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段某某打电话说有个叫朱某的想做他们圣地新都会小区的强电工程,让他多关照一下。因为当时他们山南新区的晟地绿园小区也开始运作了,段某某是山南新区管委会分管征地拆迁的副主任,他就同意了。2012年6月他们公司和朱某挂靠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协议,将圣地新都会小区的强电项目交给了朱某做。在这期间,段某某和朱某没有给他送过任何钱物。

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段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个叫朱某的人想做他们泉山湖小区的强电项目,让他帮忙把工程交给朱某做。因为当时泉山湖小区在山南新区境内,段某某是山南新区管委会分管征地拆迁的副主任,他就同意了。他在和朱某对接的过程中,因为公司管理比较规范,对各项具体业务要求很严,他们公司最后没有把泉山湖小区的强电工程交给朱某做。在这期间,朱某没有给他送过任何钱物。

(三)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在任山南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分管国土局和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主要负责土地指标的申请、报批和相关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他收受做强电工程的朱某所送共计55万元现金。具体过程如下:2011年春节的后的一天,朱某说想干山南印象小区的强电工程,让他帮忙,他打电给小区开发商陈永涛,对方答应把工程给朱某做,并把最低报价告诉他。2011年9月,朱某挂靠一家公司成功中标。他想从中得到一些钱,就找理由说要给老板送钱疏通关系,让朱某给他准备钱,朱某分四五次总给他15万元。2011年下半年,朱某又想做志高动漫园项目的强电工程,他打电话给开发商李跃城,对方答应把强电项目交给朱某做。朱某挂靠的一家公司中标并施工到2013年春节期间。他分五六次找到朱某,让朱某准备钱,他要给老板送钱,朱某分五六次给他20万元。2011年下半年,李跃城家来了一个小孩,他带着朱某去庆贺,让朱某准备点钱,朱某将4万元给他,他到李跃城家将4万元以祝贺的名义交给了李跃城。2012年年中,朱某说想做圣地新都会小区的强电工程,他打电话给开发商刘某1,2012年朱某挂靠一家公司成功承建了这个强电项目。2013年春节,他让朱某准备点钱,他要拿给刘某1,朱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他。2012年下半年,朱某说想做泉山湖小区的强电工程,他给老总汪某打电话,汪某答应将强电项目交给朱某。后来,朱某说汪某又以各种理由不让朱某做这个强电工程了。他分两次找到朱某,让朱某准备钱,他要送给汪某,朱某分两次给他拿了4万元。另外,他在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四个节期间,分别向朱某要钱,理由都是要送给相关老板,朱某四次共给他10万元。这些钱除了2011年下半年带着朱某给李跃城祝贺小孩满月外,其他的都被他收下用于个人消费了。

四、段某某任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交易中心、督查科、工会工作,协调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原淮南市环保局调研员期间收受胡某人民币200000元,向胡某索要人民币300000元。

1.2016年,胡某参与的一个道路工程招投标出现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胡某找到段某某帮忙解决,并安排饶某于2016年6月的一天,在胡某公司楼下送给段某某人民币200000元用于处理该事。后因举报不成立,问题解决。胡某向段某某表示该200000元不用退还,送给了段某某。

2.2018年,段某某称要为其子段培星在合肥购房,从胡某处索要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8年5月2日,胡某62×××88银行账户向段培星62×××18银行账户转入3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左右,他在凤台县投了一个道路改造的标,开标后有人投诉,他就请段某某帮忙处理这件事。段某某说认识省公安厅的人,要准备几十万元钱。2016年6月的一天下午,他让饶某从会计处提了20万元现金送给了段某某。之后,被投诉的案件被撤销了,但不是段某某帮忙处理的。段某某说把20万元钱给他拿过来,他考虑到段某某是市公管局副局长,招投标方面还需要请段某某多帮忙,就说不用了。2018年春节前,段某某说儿子段培星在合肥买房需要钱,提出向他要100万元。段某某向他要钱的时候一直没有提打借条的事情,不是正常的借款,也不是正常抽取在他公司的投资款,他感觉段某某在向他要钱。最后他决定给段某某30万元,2018年5月2日他让财务往段培星的银行卡里转了30万元现金,实际上这30万元就是他送给段某某的。他和段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段某某在他公司里有保证金投资,大概有2000万左右,但是他以上给段某某的50万元和债权债务无关。

2、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胡某的爱人,2016年5月份,胡某在凤台投了一个道改造的标,开标后有人投诉,胡某就找段某某帮忙处理,看能否撤销案件。段某某说认识省公安厅的人,需要他们掏几十万元办事,她和胡某商量给段某某20万元。2016年6月的一天下午,胡某让她从会计那提了20万元现金,在她公司的楼下送给了段某某。后来她听胡某说投诉的事情处理好了,但是跟段某某没有关系。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他是凤台县公管局的局长,当时段某某是市公管局的副局长,有一次他和段某某到杭州出差,出差前他向段某某汇报了正在处理一个项目被投诉的事。出差的时候段某某问他投诉的事怎么样了,他说处理好了,投诉不成立。

(三)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在任淮南市公管局副局长期间分管稽查科、工会和办公室,主要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等工作。2016年4月份,他在工作中听凤台县公管局局长吴某说其境内一条村村通道路被投诉,正在查处。之后有一天他从胡某处了解到这条被投诉的道路是胡某中标的,胡某比较急,说公安部门也在查,就想请他帮忙,他说他认识省公安厅的人,但是需要几十万元钱,没多久,胡某的爱人饶某给了他20万元现金。没过几天他和吴某到杭州出差,期间他问吴某投诉的事怎么样了,吴某说处理好了,投诉不成立。从杭州回来后,他跟胡某说没事了,20万块钱就还回去。胡某说先放他这吧。他其实也没有把钱带过去,20万现金就被他私自占有了。他在和胡某相处过程中,为了得到高息,他和亲戚朋友在胡某公司投资了一些钱。2018年3月份左右,他准备给儿子在合肥买房需要钱,但不想抽回投资款,就想以借的名义向胡某要100万元。他找到胡某借100万,胡某说不要用投资款,借多少都可以。2018年5月2日,他到胡某办公室催要钱时,胡某让财务给他儿子段培星的银行卡里转了30万元。这30万元他没有给胡某打借条,也没有动投资款,是他以借的名义向胡某要的。

五、段某某任原淮南市环保局调研员期间向刘某2索要人民币500000元。

2018年,刘某2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购买一个混凝土搅拌站。在对搅拌站进行法人变更及技术升级期间,刘某2找到段某某,请其帮忙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段某某安排原环保局审批科科长王某2为刘某2办理了相关手续。期间段某某向刘某2索要人民币5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淮南市环境保护局的回函两份证实:淮南市环境保护局对淮南市众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的请示、50万立方混凝土预拌站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作出的回复,内容分别为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同意该公司作出如下变更等。

2、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5月9日,刘某262×××78银行账户向段培星62×××74银行账户转入50万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变更报告证实:2007年5月28日,淮南市环境保护局对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2018年6月,安徽锦程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淮南市众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50万立方混凝土预拌站项目出具的环境影响变更报告。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年初,段某某(当时是淮南市环保局调研员)得知他在谢家集工业园区买了一个搅拌站,段某某来看了下,在聊天的过程中,他说买的这个企业正在变更手续,但是原来的环评资料找不到了,如果重新搞环评就太麻烦了。段某某说回到环保局帮他查一下,过了几天,段某某让他派个人到环保局行政审批科找科长王某2,具体和王某2对接。王某2说不需要重新做环评,他们给出个证明,说明原来环评报告对这个项目继续有效就行了。2018年3、4月份的一天,在请段某某帮忙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段某某打电话说其儿子在合肥买房,急需钱,向他借50万元,过一两年还给他。他当时想段某某这么急着用钱,又是环保局领导,钱到时候很难要回来,但是考虑他搅拌站的环评手续正在办,还要请段某某多帮忙,就答应了。他准备了50万元,用他家属王振凤的农行卡往段某某发给他的段培星的农行卡里打了50万元。当时没有约定利息,他打电话让段某某打借条,段某某说暂时没有钱,就没有给他打借条,这个钱是段某某以借的名义问他要的。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科长,2018年年初的一天,段某某把他叫到办公室,说有个朋友刘总,在谢家集工业园区买了一个搅拌站,正在变更手续,但是企业的原环评手续找不到了,想让他看看环保局有没有保存原始的环评资料,并帮忙完善环评手续。没过多久,段某某喊他吃饭,在饭桌上认识了这个搅拌站的老板刘某2,他在帮助刘某2搅拌站完善环评手续的过程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的,但是段某某是市环保局调研员,虽然不分管他,但也是领导,段某某为这件事专门和他打招呼,所以他办的比较快,没有为难刘某2他们。

(三)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初,他任淮南市环保局调研员期间,得知刘某2在谢家集区工业园买了一个搅拌站,有一次就到搅拌站去看了下。在和刘某2聊天的过程中,刘某2说这个企业正在变更手续,但是原来的环评资料找不到了,不知道是否需要重新做环评,如果重搞就太麻烦了。他说回到环保局帮忙查一下,如果不需要重新做环评更好。回到市环保局后,他找到审批科科长王某2,说刘某2的搅拌站的原始环评资料丢失了,王某2让他通知刘某2派人来,王某2帮忙查找,后来他就让刘某2跟王某2具体联系。他在帮刘某2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2018年3、4月份,他要为儿子段培星在合肥买房,当时手里拿不出首付款,急需用钱,就想以借为名向刘某2要50万块钱。他打电话跟刘某2说借50万元,一两年后还,刘某2答应了并让他把卡号发过去。他用短信把段培星的银行卡号发给刘某2,没过几天刘某2往卡里打了50万元。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刘某2还打电话让他打借条,他说暂时没钱,还没到一年时间,就没有打借条。

除上述证据以外,本案还有下列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段某某出生于1962年4月12日,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3月25日,淮南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段某某从其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带至洞山廉政教育基地留置室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段某某在留置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调查组掌握的违法犯罪问题,并主动交代了部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段某某的个人简历,其于2008年6月至2015年8月任淮南市山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任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任淮南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2019年2月任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研员。

3、会某证实:2008年7月19日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会某内容,段某某负责土地的报批、征用、供应等方面工作,分管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

4、中共淮南市委组织部文件证实:2008年6月20日,段某某任山南新区工委委员。

5、被告人段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段某某书写情况说明,详细陈述了其参与胡某非法集资的有关情况。

6、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王瑞杰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3月11日段某某到王瑞杰办公室报告了其参与胡某非法集资的有关情况,王瑞杰让段某某书写书面情况说明,段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将情况说明交给王瑞杰,情况说明只是对参与胡某非法集资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没有反映其他经济问题。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核实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钱款1350000元、收受他人钱款840000元、欧元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段某某系被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从其办公室带走后归案,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且其在归案前亦未向组织主动说明其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段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凤伟

审 判 员  孟培培

人民陪审员  张 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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