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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刑初15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803刑初151号    

按照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刑辖4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决定,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9〕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益、贾智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太湖县住建局(建设局)局长、太湖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82.6万元、字画一幅,对相关企业或个人在资质审批、业务承接、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太湖县住建局(建设局)局长、太湖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82.6万元、字画一幅,对相关企业或个人在资质审批、业务承接、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6年,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太湖县顺理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太湖县房屋征收事务所实际控制人李某2(另案处理)人民币10.5万元,对两家企业在资质审批、业务承接等方面予以关照。具体如下:

(1)2010至2014年春节,李某2每次到吕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五次共10万元,吕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6年上半年,李某2以帮助吕某某女儿垫付上海实习期间房租为名,送给其人民币0.5万元,吕某某予以收受。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2、葛某、陈某、孟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拆迁组会议记录、关于要求批复拆迁企业资质的报告、太湖县建设局文件《关于同意成立太湖县顺理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拆迁协议书、委托书、关于经开区征收拆迁违规操作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会议纪要、征收委托协议书、工程款汇总表以及补偿款列表等证据证实。

2.2010年至2014年,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4万元及字画一幅,对该公司在文博园项目规划审批、施工许可、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予以关照。具体如下:

(1)2010年6月,朱某到吕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吕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底,朱某到吕某某家中送给其字画一幅(标注作者:王雪涛;内容:花鸟类;尺寸:136cm*45.5cm),吕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至2013年春节,朱某每次到吕某某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4年春节,朱某在吕某某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四次共5万元,吕某某均予以收受。

(4)2012年上半年,朱某到吕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吕某某予以收受。

(5)2013年下半年,吕某某到朱某办公室时,朱某获悉其女儿出国留学保证金尚缺4万元,于是借机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吕某某予以收受。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韩某的证言,合同书、欠条、承诺书、营业执照、关于成立太湖县经济开发区五千年文博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批复、会议纪要、合同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书证,委托鉴定书、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1幅“绘画作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3.2004年至2014年,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印某人民币11.8万元,对该公司在太湖承接绿化业务等方面予以关照。具体如下:

(1)2004年至2007年春节,印某每次到吕某某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其人民币0.4万元,四次共1.6万元,吕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08年至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印某每次到吕某某家中以看节名义送给其人民币0.6万元,十五次共9万元,吕某某均予以收受。

(3)2013年至2014年春节,印某每次到吕某某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其人民币0.6万元,两次共1.2万元,吕某某均予以收受。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印某的证言,书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住建局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情况等证据证实。

4.2009年春节,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拜年名义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对该公司在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审批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5.2004年至2008年春节,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每次收受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程某人民币2万元,五次共10万元,对该公司在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程某的证言,书证太湖县建筑安装公司出具的说明、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6.2011年至2013年春节,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每次收受太湖县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人民币2万元,三次共6万元,对该公司投资的汇通公寓等项目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书证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太湖县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中房集团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太湖县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太湖县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许可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意见表、支付协议、情况说明、行政许可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意见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

7.2007年至2015年春节,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每次收受太湖县天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人民币1万元,九次共9万元,对该公司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查询单、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意见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核查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

8.2009年至2011年,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太湖县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汪某人民币5万元,对其在工程验收、安排子女工作等方面予以关照。具体如下:

(1)2009年至2011年春节,汪某均到吕某某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三次共3万元,吕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0年下半年,汪某为其子汪某5就业一事到吕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吕某某予以收受。后经吕某某推荐汪某5被县住建局下属单位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聘用。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汪某的证言,书证太湖县刘羊建筑安装公司出具的任职说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批件,聘用合同书等证据证实。

9.2010年至2012年春节,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收受太湖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人民币0.8万元、1万元、1万元,三次共2.8万元,对该公司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戴某的证言,书证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意见表、太湖县人民政府批复、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10.2009年至2013年,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太湖县晋熙镇观音村原书记刘某1人民币3.2万元,对该村在拆迁进度、安置点规划等方面予以关照。具体如下:

(1)2009年至2011年春节,刘某1均到吕某某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人民币0.4万元,三次共1.2万元,吕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2年至2013年春节,刘某1均到吕某某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两次共2万元,吕某某均予以收受。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书证履历表、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意见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申请等证据证实。

11.2006年春节,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太湖县沈涛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以拜年名义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对该公司在城市公交行政许可等方面予以关照。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沈某的证言,书证太湖县政府文件《关于同意有偿出让县城公交经营权的批复》、协议书、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12.2015年至2016年春节,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每次收受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销售副总何某人民币2万元,两次共4万元,对该公司在贷款担保协调等方面予以关照。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何某的证言,书证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出具的情况说明,担保项目审批表、贷款担保申请书、企业简介、贷款担保申请等证据证实。

13.2010年至2015年,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太湖县嘉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刘某2人民币1.3万元,对该公司在房产证办理、贷款担保协调等方面予以关照。具体如下:

(1)2010年春节,为感谢吕某某在嘉源纺织公司厂房建设方面给予关照,该公司行政经理刘某2到吕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人民币0.2万元,吕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春节,刘某2到吕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人民币0.3万元,吕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至2015年春节,刘某2均到吕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人民币0.4万元,两次共0.8万元,吕某某均予以收受。

本起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2的证言,书证太湖嘉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出具的情况说明,担保项目审批表、贷款担保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2019年5月27日,吕某某在家中被监察机关带至安庆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调查。案发后,安庆市监察委员会对吕某某违法所得82.6万元及涉案字画一幅予以扣押。

本案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扣押通知书,物证“公鸡梅花图”一幅,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太湖县任命政府任命职务的通知,住建局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关于对吕某某进行诫勉谈话的决定,到案经过,安庆市监察委员给予吕某某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6万元及字画一幅,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预缴二十万元,剩余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二万六千元及字画一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志祥

审 判 员  唐子玲

人民陪审员  左伟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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