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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4刑初360号贪污、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2   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皖1124刑初360号    

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宇、高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贪污罪

2008年,被告人胡某某安排陈某以安徽省博物馆“绿波廊”大楼维修工程的名义,编造一份工程结算单,陈某又通过合肥某公司,编造了一份78003元的维修工程单,胡某某让单位财务核减至74000元后在单位报销,将该款骗取私分,被告人胡某某个人分得6万元。

二、受贿罪

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省博物馆副馆长、馆长、党总支书记,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孙某、陈某等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6.98万元、5000欧元、2000美元、2.3万元购物卡、价值6000元的电脑1台。

(一)收受孙某25万元、5000欧元、2000美元及5000元购物卡

1、2001年和2002年,合肥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某公司),分别承建了省博物馆古生物陈列馆安防与消防系统工程、省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2001年中秋前、2002年至2005年春节前,孙某均到胡某某办公室送其1000元购物卡。胡某某共收受孙某5000元购物卡。

2、2006年9月,合肥某公司承建了省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一期工程,2007年春节前,孙某到胡某某办公室送其5万元。

3、2007年6月,合肥某公司承建省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二期工程,胡某某因要去法国考察学习,得知胡某某需要一些欧元开支,孙某即送给胡某某5000欧元。

4、2010年底,合肥某公司承建省博物馆潘玉良展厅安防增补工程,期间胡某某要去美国考察学习,孙某在得知消息后,到胡某某办公室送其2000美元。

5、2011年至2013年,合肥某公司分别承建了省博物馆安防系统改造、芜湖市博物馆、安防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工程项目。2014年3月左右的一天,胡某某向孙某提出想购置一辆汽车,为感谢胡某某在工程中的关照,孙某送其20万元。

(二)收受王某24.55万元,价值0.6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1、2001年,合肥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某某2公司)王某,承建了省博物馆古生物陈列室部分布展工程,2001年初的一天,王某到胡某某住处送其价值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2、2006年8月,合肥某某2公司承建了省博物馆“馆庆50周年”、“元瓷之珍”、“黄秋云书画展”工程,2006年8月的一天,王某到胡某某办公室送其4万元。

3、自2007年开始,合肥某某2公司陆续承建了省博物馆建国60周年庆成果展、泗县江上青陈列馆布展、歙县博物馆展览提升、和县博物馆馆藏文物陈列展等工程,2007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王某均到胡某某办公室或住处送其2万元,9年合计18万元。此外,王某还分别于1998年、2008年和2013年为胡某某三处房屋合计支付装修费用2.55万元。

(三)收受陈某12.73万元、1万元购物卡

1、1999年开始,陈某陆续在省博物馆承接一些零星工程,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照,2005年5月左右的一天,陈某为胡某某支付3300元的驾照报名费。

2、2001年初,陈某挂靠合肥教育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了省博物馆古生物陈列室建筑工程,2002年春节前,陈某在古生物陈列馆送其2万元。

3、2005年上半年,陈某挂靠安徽水利建筑安装总公司承建了省博物馆科研楼工程,后又承建了省文物鉴定站办公房项目,2007年8月左右的一天,陈某到胡某某办公室送其5万元。

4、2007年11月,陈某挂靠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公司承建了省博物馆贵宾接待室工程,2008年春节前,陈某到胡某某办公室送其1万元购物卡。

5、2009年,胡某某的父亲生病住院,为了维护和胡某某的关系,陈某在医院送给胡某某2000元;2009年10月,胡某某女儿结婚,陈某送给胡某某3000元。

6、2000年至2013年,为了感谢胡某某在工程项目介绍、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帮助,陈某每年还以提供赌资形式送给胡某某钱款,14年合计送给胡某某4.9万元。

(四)收受郭某10万元

1、1999年至2008年,郭某租赁了省博物馆一间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999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郭某均送给胡某某5000元,10年合计5万元。

2、2012年5月,安徽金某某公司承建了潜山县博物馆“张恨水铜像”雕塑工程,2012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郭某在自己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5万元。

(五)收受夏某7.5万元

1、2004年,夏某经营的合肥新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简称某某3酒店)需要在省博物馆院内设置一条消防通道,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下,消防通道顺利设置并通过验收,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某在某某3酒店送给其2万元。

2、2005年8月,夏某经营的某某3酒店铺设天然气管道需要横穿省博物馆,因涉及文物安全遭到大家的反对,后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下,天然气管道得以顺利铺设,2005年底的一天,夏某到胡某某办公室送其5万元。

3、为感谢和维护与胡某某的关系,2009年10月,胡某某的女儿结婚,夏某送给其5000元。

(六)收受张某5万元

2005年4月,省博物馆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省博物馆实习生张某参加报考。为得到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照,考试前,张某到胡某某办公室送其5万元。2005年底,张某被省博物馆录用。

(七)收受李某11.5万元

1、2005年6月,李某1的女儿李某青参加高考,为了防止滑档,李某1请被告人胡某某到第二志愿合某某学院找关系,并于7月的一天,到胡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

2、2011年4月,省博物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李某1的女儿李某青参加报考。为得到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照,2011年4月的一天,李某1到胡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2011年9月李某青被省博物馆录用。2011年10月,胡某某退给同学李某11万元。

(八)收受戴某2000元、6000元购物卡

1、2005年戴某的父亲戴金初向省博物馆申请分房。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下,戴金初分到一套一楼带院子的房子,2011年春节前,戴某到胡某某住处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

2、2005年9月,省博物馆公派人员到韩国考察学习。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下,戴某参加了出国考察学习。为感谢胡某某的关照,戴某在回国后不久的一天,到胡某某住处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

3、2008年初,被告人胡某某因受伤住院,为了和胡某某维护好关系,戴某到医院看望,并送给其2000元。

(九)收受朱某5000元

2008年初,被告人胡某某因受伤住院,为了和胡某某维护好关系和得到其关照,朱某到医院看望,并送给其5000元。

(十)收受易某购物卡2000元

2006年8月,省博物馆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易某的妻子梁某虹参加报考并被录用,期间得到胡某某的关照,在梁某虹被录用后,易某宴请其并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7.4万元,收受他人财物89.88万元、5000欧元、2000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以贪污、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了指定管辖决定书-皖纪监[2019]1号、滁检二部交诉[2019]5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滁纪监立[2019]2号、留置决定书滁监留[2019]1、留置通知书滁监留通[2019]1号、解除留置决定书、滁州市监察委员会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复、通知、户籍证明、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情况说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局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给予胡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悔过书、关于胡某某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关于胡某某在安医附院住院、绿波廊维修工程款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合同、发票、关于“安徽省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合同等相关材料、凭证、记账凭证、发票、合同书、记账凭证、发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标通知书、银行回单、关于“安徽省博物馆项目工程”的统计表、情况说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合、劳动合同书、合肥文博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工程情况、合同、工程款结算调整表、工程造价表、统一发票、关于高某的情况说明、胡某某的房屋的相关信息、胡某某驾校相关材料、安徽省博物馆古生物陈列室建筑和装饰工程审计报告、工程项目审计定案表、记账凭证、相关材料、安徽省博物馆科研楼项目相关材料、安徽省博物馆科研楼加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省水利建筑安装总公司承建安徽省博物馆接待中心工程、水安公司相关材料、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1999-2009安徽博物院付陈某款、关于安徽省博览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及变更登记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书及进账单、关于安徽省金石雕塑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关于《张恨水铜像》雕塑及铸造合同及相关材料、合肥新某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关于合肥新某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及照片、2005年度省直单位新进人员通知、请示、公示、函、安徽省博物馆2011年招聘公告、请示、报名资格审查名单公示、面试名单、关于戴金初分房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关于戴某因公出国的审查批件等相关材料、关于戴某、朱某履历的相关材料、关于戴某、朱某履历的相关材料、关于博物馆2006年招聘报告、请示及梁某虹干部履历表;证人陈某、葛某、戴某、刘某、郑某、沈某、孙某、鲍某、王某、高某、程某、李某1、陈某、李某2、邓某1、吴某2、郭某、邓某2、李某3、夏某、张某、黄某、戴某、朱某、易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退出全部案款等情节,建议对其在认罪认罚的量刑幅度内就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在罚金的金额上予以适当从轻。辩护人还以被告人任职期间表现良好,现已退休五年,身体多病,家中尚有年逾九旬母亲需要照顾等为由,建议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就低量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退出赃款人民币972800元、美元2000元、欧元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安徽省博物馆馆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骗取的方法,非法侵吞公共财产7.4万元;其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9.88万元、5000欧元、2000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即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提出的具有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退出全部案款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赃款人民币九十七万二千八百元、美元五百元、欧元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尤 龙

人民陪审员 李定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贲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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