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702刑初208号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9]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东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张鸣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人章某在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池州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申报资料不全,可为其提供帮助为由,索取或收受17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现金、银行转帐和购物卡共计91300元,并为上述人员办理好提前退休手续。
1、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程某1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程某1索要钱财。程某1分别于2016年春节前后在池州市人社局对面的池州市贵池区消防大队门前两次送给章某现金各10000元,共计20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2、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周某1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周某1索要钱财。2016年5月左右,周某1先后在池州市贵池区池州市人社局附近、池州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分别送给章某现金1000元、1000元、1500元,共计35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3、2016年4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张某1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张某1索要钱财。2016年5月左右,张某1在池州市池口小学附近送给章某现金10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4、2016年6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王应春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在池州市信仿接待大厅收受王应春现金2500元,并为王应春提前退休提供帮助。
5、2016年7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方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方某索要钱财。后方某在池州市人社局楼下送给章某5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6、2016年7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朱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朱某索要钱财。后朱某让其妻子胡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送给章某5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7、2016年9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商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商某索要钱财。2016年9月,商某在池州市人社局附近先后送给章某5000元、2000元,共计7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8、2016年9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盛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盛某索要钱财。后盛某在池州市清溪凯旋门小区附近先后送给章某3000元、500元,共计35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9、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章某在审核陈某1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陈某1索要钱财。2017年8月,陈某1在池州市湖大酒店附近送给章某现金7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0、2017年10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陈某2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陈某2索要钱财。后陈某2在池州市人社局楼下送给章某现金3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1、2017年10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钱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钱某索要钱财。后钱某在池州市广电中心大楼门口送给章某现金1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2、2017年10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周某2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周某2索要钱财。后周某2在池州市人社局送给章某现金2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3、2017年10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丁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在池州市人社局收受丁某大润发超市购物卡(面值500元)两张,2017年11月,在池州市清溪凯旋门小区收受丁某大润发超市购物卡(面值500元)一张,并为丁某提前退休提供帮助。
14、2017年年底,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吕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吕某索要钱财。吕某于2017年年底在章某的办公室送给章某现金8000元,2018年年初在在池州市人社局附近送给章国现金5000元,共计13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5、2018年春节后,被告人章某在审核潘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潘某索要钱财。后潘某在章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张国兵现金3800元,在池州市人社局楼下茶叶店送给章某现金2000元,共计58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6、2018年3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李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李某索要钱财。后李某在池州市红森大厦附近送给章某现金2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7、2018年3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徐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徐某索要钱财。后徐某在2018年3月委托李某送给章某现金1000元,于2018年4月先后在池州市送给章某现金2000元,共计5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指控认为,被告人章某在池州市人社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某未向商某、钱某、陈某2、李某四人索要钱财,不应认定为索贿;被告人章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工作表现一贯良好等,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人章某在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池州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申报资料不全,可为其提供帮助为由,索取或收受17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现金、银行转帐款和购物卡共计91300元,并为上述人员办理好提前退休手续。
1、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程某1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程某1索要钱财。程某1分别于2016年春节前后在池州市人社局对面的池州市贵池区消防大队门前两次送给章某各10000元,共计20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2、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周某1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周某1索要钱财。2016年5月左右,周某1先后在池州市贵池区池州市人社局附近、池州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分别送给章某1000元、1000元、1500元,共计35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3、2016年4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张某1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张某1索要钱财。2016年5月左右,张某1在池州市池口小学附近送给章某10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4、2016年6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王应春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在池州市信仿接待大厅收受王应春2500元,并为王应春提前退休提供帮助。
5、2016年7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方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方某索要钱财。后方某在池州市人社局楼下送给章某5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6、2016年7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朱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朱某索要钱财。后朱某让其妻子胡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送给章某5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7、2016年9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商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在池州市人社局附近先后收受商某5000元、2000元,共计7000元,并为商某提前退休提供帮助。
8、2016年9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盛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盛某索要钱财。后盛某在池州市清溪凯旋门小区附近先后送给章某3000元、500元,共计35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9、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章某在审核陈某1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陈某1索要钱财。2017年8月,陈某1在池州市湖大酒店附近送给章某7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0、2017年10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陈某2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陈某2索要钱财。后陈某2在池州市人社局楼下送给章某3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1、2017年10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钱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钱某索要钱财。后钱某在池州市广电中心大楼门口送给章某1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2、2017年10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周某2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周某2索要钱财。后周某2在池州市人社局送给章某2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3、2017年10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丁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在池州市人社局收受丁某大润发超市面值500元购物卡两张,2017年11月,在池州市清溪凯旋门小区收受丁某大润发超市面值500元购物卡一张,并为丁某提前退休提供帮助。
14、2017年年底,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吕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吕某索要钱财。吕某于2017年年底在章某的办公室送给章某8000元,2018年年初在在池州市人社局附近送给章某5000元,共计13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5、2018年春节后,被告人章某在审核潘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潘某索要钱财。后潘某在章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张国兵3800元,在池州市人社局楼下茶叶店送给章某2000元,共计58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6、2018年3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李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李某索要钱财。后李某在池州市红森大厦附近送给章某2000元,其中1000元为李某代徐某送给被告人章某,其个人送给章某1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17、2018年3月,被告人章某在审核徐某提前退休材料的过程中,向徐某索要钱财。后徐某在2018年3月委托李某送给章某1000元,于2018年4月先后在池州市送给章某2000元,共计5000元,被告人章某收下后据为己有。
另查明,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章某接电话通知后由所在单位派人送往池州市纪委监委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谈话,当日被贵池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退款110300元。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中国银行对帐单、存款凭条,池州市人社局关于章某任职情况的说明、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记实录,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池州市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池州市人社局文件(关于印发市本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池州市人社局关于同意张某1等同志提前退休的批复文件,证人程某1、程某2、周某1、张某1、王应春、方某、朱某、胡某、商某、盛某、陈某1、陈某2、钱某、周某2、丁某、吕某、潘某、杨某、李某、徐某、宋某、张某2等证言,被告人章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某未向商某、钱某、陈某2、李某四人索要钱财,不应认定为索贿。因商某证言证实其是主动联系被告人章某,并请被告人章某对其提前退休之事予以关照,两次送钱给被告人章某,故不应认定被告人章某向商某索贿;因钱某、陈某2、李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章某均有明示或暗示向其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为索贿。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某具有自首情节,因被告人章某系被池州市贵池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交代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章某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具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章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少林
人民陪审员 史政良
人民陪审员 方冬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