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贪污 玩忽职守
案号 (2018)皖1323刑初689号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8)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辩护人谷宗智、赵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在2002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其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政府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合计100万元、3000元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贪污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担任灵璧县朝阳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和侵吞公款人民币100100元,非法占为己有。
三、玩忽职守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灵璧县朝阳镇镇长期间,于2016年5月15日,代表朝阳镇政府在朝阳镇京渠村20MW光伏电站项目赔偿合同签字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人民币73万元的直接损失。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已经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45.4万元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56.9万元及贪污人民币100100元的犯罪事实,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0万元、3000元购物卡,数额巨大,在审批项目、工程拨款、矿山检查、审批炸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或骗取公款人民币100100元,数额较大;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人民币73万元的直接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款,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一)李文生、陈某1、解磊、宋球、赵传香在被告人金某某母亲生病住院及小孩升学时所出共计1.3万元礼金,属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二)被告人金某某收受朝阳镇所属单位人员5.1万元及村两委人员7.2万元,每次数额不大,送礼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构成受贿;(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某向赵某2索取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赵某2在笔录中不认可金某某是索贿;(四)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悔罪,犯罪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金某某虚报提取款项属实,但事出有因,是为镇政府开展公务支出,属违反财务纪律,如认定为贪污罪,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悔罪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于2017年已被纪监部门作出纪律处分,检察机关认为其未构成犯罪,未予批捕,现没有新的事实,不应再按犯罪处理;(二)指控被告人金某某造成实际损失73万元无事实证明。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场地的附属物抵付给赵安化用于偿还镇政府欠村民补偿款7万元及利息,附属物中的不动产在赵安化得到80万元之前已被租给阳光电源公司使用,由镇政府、村民收取租金和补偿,镇政府没有损失。动产只占附属物的10%即8万元,借赵安化款及利息(约定利率3分)合计11万元,已超过8万元,故朝阳镇政府没有损失;(三)即使有损失也不是无法挽回,无证据证明损失确已造成。2017年3月赵安化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说明其农行卡当时还有50万元,没有任何机关以移交的财物为镇政府所有,而采取措施追缴被处置财产。综上,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具有投案自首,全部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在2002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其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政府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合计100万元、3000元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受贿事实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部分灵璧县发改委项目工程施工人员张某涛1万元、刘某亚1万元、马某好5000元、唐某明2000元,合计人民币2.7万元,在项目工程检查验收、拨款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关于高楼等20多个乡镇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证明,2002年灵璧县发改委实施以工代赈打井工程项目的事实。
(2)《关于下达灵璧县2002年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及计划表证明,2002年灵璧县发改委实施打井工程项目资金分配等事实。
(3)《营业执照》证明,灵璧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情况。
(4)灵璧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11月第42号、2003年10月第43号凭证及附件证明,该公司实施的以工代赈农田井灌工程及拨款的事实。
(5)灵璧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5月第9号、第43号凭证及附件证明,该公司承建的刘派水电站议标、中标、合同及预付资金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刘某亚证言证明,2003年年底的一天,他带人打井的工程款该拨付了,他带着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到了金某某办公室,说了些感谢的话,把钱放在办公桌上,金某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他施工的工程是金某某帮忙承揽的,工程拨款和验收的时候都要金某某的帮忙和照顾。在金某某的帮助和关照下,工程验收和拨款都比较顺利。
(2)张某涛证言证明,大约2002年,他实施县发改委的灵璧县优质小麦基地打水源井的工程项目。2002年中秋节和2003年春节前,他都带着5000元现金到金某某家送给金某某,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在工程施工、验收、拨款等都需要找县发改委帮忙协调关系,为了能跟金某某搞好关系,得到其的帮助,他才分两次送给其1万元现金。
(3)马某好证言证明,2006年左右,他承建了县发改委的以工代赈朱集乡刘派东站排灌站的项目。在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到金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钱装在信封里的,金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又过了两个月左右,他到金某某家中送给其3000元现金。当时金某某任县发改委副主任,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验收和拨款,他送钱是想通过其的帮助和关照,把承建项目顺利验收和拨款。在金某某的帮助和关照下,工程验收和拨款都比较顺利。
(4)唐某明证言证明,2004年左右,他承建灵璧县发改委在浍沟的两个项目。大约在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家送给其1000元现金,金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第二次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是在工程验收后,到金某某家里送给其1000元现金。他承揽项目的拨款、验收需要金某某签字。在金某某的帮助和关照下,工程验收和拨款都比较顺利。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金某某供述证明,他利用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刘某亚1万元、张某涛1万元、马某好5000元、唐某明2000元,在承建的项目工程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上给予他们帮助和支持。
(二)被告人金某某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灵璧县部分学校的校长卓帮芹3000元、刘孝东2000元、刘云虎2000元、马传美2000元、许兴宽2000元、刘维东2000元、尹德思1000元、崔庆贺1000元、刘倬亮1000元、王馨1000元、陆永厚2000元购物卡,合计人民币1.7万元、购物卡2000元,在相关学校项目立项、审批、拨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灵璧县教体局《2008干部简明登记表》、情况说明、灵璧县委组织部文件等证明,刘孝东、刘云虎、陆永厚、刘维东、许兴宽、尹德思、崔庆贺、刘倬亮、卓帮芹、王馨、马传美担任相关校长职务的事实。
(2)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2006年至2011年会计凭证及附件材料证明,大路中学、王集中学、韦集中学、王集中学、黄湾中学、娄庄中学、尹集中学、九顶中学、渔沟中学、禅堂中学、大庙中学、下楼中学利用县发改委资金承建工程并拨款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卓帮芹证言证明,2002年6月至2008年8月他任大路中学校长,学生餐住楼项目立项完成后,他想到发改委多申请一点资金,建大一点的餐厅。在2008年初的一天,他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现金,金某某说都是定好的,不好办,他把3000元现金塞给金某某,说多帮帮忙,金某某推辞了一会就收下了;尹成新证言证明,2008年8月他调任大路中学校长,学校使用县发改委项目资金建设餐厅楼正在建设中,前期相关的手续都是前任校长卓帮芹办理的,2009年秋季建成并通过验收投入使用。
(2)王馨证言证明,他在王集中学任职期间,为了申报学校工程,于2006年春节、中秋节,每个节给金某某送500元现金。他送给金某某钱,是为了工程能够顺利实施,感谢其提供的帮助,及取得镇对学校工作上支持。
(3)刘孝东证言证明,他任韦集中学校长期间,韦集中学申请使用县发改委项目资金建过学生餐厅和厕所工程,发改委分管这项工作的是金某某,大约在2009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
(4)刘云虎证言证明,他任黄湾中学校长期间,大约2008年下半年,学校申请实施的县发改委项目是金某某分管,他们去办立项手续也找金某某办的。2009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学生宿舍楼竣工后,他到金某某办公室给其2000元钱,说留其几个吃顿饭吧,其当时推辞一下,他把钱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
(5)陆永厚证言证明,他任娄庄中学校长期间,大约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他从茂和超市买了4张500元面值的购物卡,到办公室送给金某某,并说想加快工程资金拨付进度,使工程尽快完工,金某某说尽量帮忙。
(6)马传美证言证明,他任尹集中学校长期间,学校用发改委项目资金建学校食堂,2009年六七月份,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
(7)许兴宽证言证明,他任九顶中学校长期间,为了学校项目顺利进行,他分别在2008年中秋节和2009年的春节,各给金某某送了1000元现金,共计2000元。
(8)刘维东证言证明,他任渔沟中学校长期间,学校用发改委项目建学生宿舍楼,金某某分管项目资金的。2009年
8月份的一天,学生宿舍楼需要申请拨款,他在金某某办公室,把装在信封里的2000元钱递给金某某,其推辞一下就收了,他送给金某某钱是为了渔沟中学项目能够顺利完成。
(9)尹德思证言证明,他任禅堂中学校长期间,为了禅堂中学的项目顺利进行,分别在2008年中秋节和2009年的春节到金某某办公室,给其各送了500元现金,金某某推辞了一会就收下了。
(10)崔庆贺证言证明,他任大庙中学校长期间,学校申请使用县发改委项目资金建设学生餐厅及水冲厕所,金某某是县发改委分管这个项目副主任。大约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为了学校项目顺利进行,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钱,金某某推辞了一会就收下了。
(11)刘倬亮证言证明,他任下楼中学校长期间,学校申请使用县发改委项目资金建设学生宿舍楼及水冲厕所,金某某是分管这个项目发改委副主任。为了学校项目顺利进行,他分别在2008年中秋节和2009年的春节,给金某某送了500元现金,共计1000元。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金某某供述证明,他在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期间,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大路中学校长卓邦芹3000元;2006年春节、中秋节二次收受王集中学校长王馨计2000元;2009年中秋节前收受韦集中学校长刘孝东2000元;2009年中秋节收受黄湾中学校长刘云虎2000元钱;2009年中秋节收受娄庄中学校长陆永厚2000元购物卡;2009年六七月份收受尹集中学校长马传美2000元;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二次收受朝阳中学校长许兴宽计2000元钱;2009年8月份收受渔沟中学校长刘维东2000元钱: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二次合计收受禅堂中学校长尹德思1000元钱;2009年中秋节收受大庙中学校长崔庆贺1000元钱;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二次收受下楼中学校长刘倬亮1000元钱。在相关学校工程立项审批、拨款等方面给予了帮助。
(三)被告人金某某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灵璧县部分乡镇卫生院的院长徐飞4000元、张奎星4000元、李艳玲4000元、朱彬4000元、张建国4000元、曹敏4000元、张兆礼4000元、杨武步4000元、郑广敏3000元、王荣良3000元、赵震3000元、张新忠3000元、陆军2000元、戴文军2000元、张斌2000元、李太新20**元,合计人民币5.2万元,在相关卫生院的项目立项、审批、拨款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灵璧县卫计委情况说明、灵璧县卫生局文件等证明,徐飞等17人担任相关医院院长职务的事实。
(2)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2005年2011年相关会计凭证及附件材料证明,尹集卫生院、大路卫生院、韦集卫生院、虞姬卫生院、杨疃卫生院、朝阳卫生院、向阳卫生院、冯庙卫生院、大庙卫生院、禅堂卫生院、渔沟卫生院、灵西卫生院、尤集卫生院、朱集卫生院、浍沟卫生院、高楼卫生院利用发改委资金承建工程并拨款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徐飞证言证明,2003年3月至今他任尹集镇卫生院院长。大约2003年8月份,尹集卫生院申请项目新建一栋门诊综合楼,他到县发改委申请这个项目的时候和金某某熟识的。2004年中秋节送1000元现金、2005春节送2000元现金、2005年中秋节送1000元,都是在办公室给金某某送的钱,三次共计送4000元现金。他给金某某送钱,是想尽快落实他们医院重建项目。
(2)张奎星证言证明,2005年至2013年他任大路乡卫生院院长。2006年、2007年的中秋节、春节,每个节他送给金某某1000元现金,合计4000元,为了感谢金某某帮助他们医院申报、审批这个项目。他给金某某送钱是想尽快落实大路卫生院建设项目。
(3)张兆礼证言证明,2000年10月至今他任韦集镇卫生院院长,为改善卫生院的条件,申请项目新建了一栋门诊综合楼。2006年、2007年两年的中秋节、春节,为了感谢金某某的帮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给其送的钱,每次送1000元。他给金某某送钱是想尽快落实他们医院重建项目。
(4)李艳玲证言证明,2004年5月至今她任虞姬卫生院院长。大约2006年3月份的一天,她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钱,让金某某帮他们医院办理项目手续,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她给金某某送钱,是因为金某某当时负责他们医院申请项目审批。
(5)郑广敏证言证明,1999年4月至今他任杨疃卫生院院长。大约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带着3000元现金来到金某某办公室,请金某某帮他们医院办理项目手续,其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后期金某某帮忙了。
(6)陆军证言证明,2005年3月至2010年6月他任朝阳镇卫生院院长。大约2006年底朝阳卫生院项目批文下来后,为了感谢金某某,他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钱,当时金某某客气了一下。他给金某某送钱,一方面金某某在他们医院项目的申请、审批过程中给予帮助,另一方面也还想再争取点项目。
(7)朱彬证言证明,2004年4月至2010年6月他任向阳乡卫生院院长。2007年中秋节、春节,他在金某某办公室,每次都送给其2000元。他给金某某送钱是想尽快实施医院申请项目。
(8)张建国证言证明,2001年至2010年6月他在冯庙卫生院任院长,2007年他们医院根据县卫生局安排向发改委申请新建一栋门诊综合楼,县发改委的金某某负责他们项目的审批,为了感谢金某某帮助医院申报、审批这个项目,2007年中秋节和2008年春节,他都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钱。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感谢其在落实他们医院项目上的帮助。
(9)王荣良证言证明,2003年6月至今他在大庙卫生院任院长。大约2007年,他们医院向县发改委申请建设病房楼项目,当时金某某是县发改委副主任,他到县发改委找金某某帮忙办理该项目申请、立项过程中认识金某某,为了感谢金某某的帮助,2007年中秋节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其1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其2000元现金。
(10)赵震证言证明,当时他任禅堂卫生院院长,2008年他们卫生院申请项目新盖一栋门诊病房综合楼,他到县发改委申请这个项目与金某某认识,他带着3000元现金来到金某某办公室,请其帮助医院办理项目手续,金某某答应帮忙,然后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给金某某送现金是想让其帮他们办理手续,也想尽快实施这个项目。
(11)戴文军证言证明,2000年5月至2011年4月他任渔沟镇卫生院院长,2008年他们医院到县发改委申请医院综合楼项目的时候,是与金某某对接的,材料也是送给金某某的。当年年底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拿出2000元钱,说留招待人用,金某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感谢其对他们医院项目的帮助。
(12)张斌证言证明,2004年5月至2013年3月他在灵西卫生院任院长。大概2007年8月份他们医院通过县发改委审批的门诊综合楼项目开始动工,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每个节他都到金某某家送给其1000元现金。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找金某某帮忙,为灵西卫生院多争取项目资金。
(13)曹敏证言证明,2007年7月至今他任游集镇卫生院院长。2008年8月左右,他们医院为了建设防保综合楼,他到县发改委找金某某帮忙申请办理项目的相关手续。2009年的中秋节、2010年春节,这两个节他都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送钱的目的,是想找金某某帮忙给他们卫生院办理申请项目的相关资料,多给他们医院拨付建设项目款。
(14)张新忠证言证明,2003年3月至今他任朱集卫生院院长。大概2009年7月,他们医院到县发改委找项目建门诊综合楼,当时金某某是发改委负责基建项目的副主任,给他们医院提供了很大帮助。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他每个节到金某某办公室都送给其1000元现金,共计3000元。送钱目的是为了感谢金某某在他们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帮助。
(15)李太新证言证明,2007年7月至2013年3月他任浍沟镇卫生院院长。因为他们卫生院病房楼建设中资金拨付、竣工验收都要和金某某打交道,2008年底他们医院申请综合楼项目他也是找金某某申请的。大约在2009年9月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说感谢金主任对他们医院项目的帮助,金某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16)杨武步证言证明,2005年4月至2013年2月他任高楼医院院长。2010年左右,他到县发改委找金某某帮忙申请办理高楼卫生院综合办公楼项目手续。2010年的中秋节、春节,每个节他都送给金某某2000元现金,当时送钱是想找金某某帮忙给他们卫生院批项目,都是在其办公室送的。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金某某供述证明,在2004至2010年期间,他利用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2009年8月收受浍沟医院院长李太新20**元;2008年底收受渔沟医院院长戴文军2000元;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三次收受朱集医院院长张新忠3000元;2007年、2008年的春节二次收受冯庙医院院长张建国4000元;2004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和中秋节三次收受尹集医院院长徐飞4000元;2006年和2007年的春节、中秋节四次收受韦集医院院长张兆礼4000元;2007年春节、中秋节二次收受向阳医院院长朱彬4000元;2006年和2007年的春节、中秋节四次收受大路医院院长张奎星4000元;2010年春节、中秋节二次收受高楼医院院长杨武步4000元;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二次收受游集医院院长曹敏4000元;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二次收受大庙医院院长王荣良3000元;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二次收受灵西医院院长张斌2000元;2006年3月收受虞姬医院院长李艳玲4000元;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杨疃医院院长郑广敏3000元;2008年中秋节收受禅堂医院院长赵震3000元;2006年底,收受朝阳医院院长陆军2000元,合计人民币5.2万元,为相关医院在申请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款拨付、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被告人金某某在2006年至2011年初,利用其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承建灵璧县发改委审批项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吴太玲2.1万元、陈辉1.2万元、李春琼1万元、沈秀琪1万元、张昭8000元、马仁益4000元、甘精通4000元、尤之光2000元、晏东银2000元、王庆武2000元、汪之元2000元、解超2000元,合计人民币7.9万元,在工程检查、验收和拨款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安徽薄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2008年5月22号、9月57号凭证及附件证明,安徽薄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由吴太玲以安徽华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施工向阳卫生院的县发改委项目工程并拨款的事实。
(2)安徽薄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2008年9月第60号、12月第87号凭证及附件证明,安徽薄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实际由安徽华联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陈辉负责尹集中学、禅堂中学的县发改委项目工程并拨款的事实。
(3)安徽薄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2008年5月22号、9月57号凭证及附件证明,安徽薄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实际由李春琼以安徽华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施工向阳卫生院的县发改委项目工程并拨款的事实。
(4)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灵璧县政府巡政秘[2007]18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明,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灵璧县计生委服务站综合楼工程后,安排沈秀琪负责承建及拨付工程款的事实。
(5)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2007年6月第20号、12月第59号、2008年8月第27号凭证及附件证明,灵璧县下楼建筑公司承建黄湾卫生院、下楼卫生院、下楼中学和王集中学工程及拨款的事实。
(6)灵璧县渔沟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2009年7月第52号、8月第62号,2010年6月第34号,2011年1月9号、8月第3号凭证及附件证明,灵璧县渔沟建筑公司中标后,安排马仁益承建渔沟卫生院和渔沟计生办的县发改委项目工程及拨款的事实。
(7)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证明、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的相关书证证明,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安排甘精通承建大路中学、韦集卫生院县发改委项目工程及拨款的事实。
(8)灵璧县渔沟建筑公司说明、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的相关书证证明,灵璧县渔沟建筑公司中标承建渔沟中学县发改委项目工程及拨款的事实。
(9)灵璧县渔沟建筑公司说明、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2009年6月第34号、12月第101号,2011年4月12号凭证及附件证明,解超以灵璧县渔沟建筑公司名义承建浍沟计生办县发改委项目工程及拨款的事实。
(10)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2009年12月第101号、2010年11月65号凭证及附件证明,该公司在中标后安排王庆武承建向阳计生办县发改委项目工程及拨款的事实。
(11)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2009年6月第35号、2009年7月第55号、2010年2月第8号、2011年1月第6号凭证及附件证明,灵璧县下楼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尤之光承建尹集文化站的县发改委项目工程并拨款的事实。
(12)安徽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灵璧县财政局经建股的相关书证证明,安徽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高楼卫生院的县发改委项目工程及拨款拨款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吴太玲证言证言,大约2008年左右,他挂靠安徽华联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县发改委的向阳卫生院项目工程,当时金某某是发改委副主任,其到工地检查工程进度认识的。当年7月份,金某某打电话说其家汽配店做了一个广告牌,钱让他先给垫上,等其回来后再给他。后他到金某某家付给干活的人5000元钱。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他都给金某某送了3000元钱。在他承建的向阳卫生院工程拨款期间,他还两次各送给金某某2000元钱。向阳卫生院验收时,他又给了其3000元钱。2008年中秋节是在金某某家里给的,2009年春节、中秋节及拨款期间,是在办公室给的,验收时是在向阳医院门口车上给的。金某某让他垫付的5000元钱没有给他,也一直没提过要还他钱的事。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能顺利的验收和拨款。
(2)陈辉证言证明,他以安徽华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县发改委的禅堂中学和尹集中学项目工程,工程资金的拨付需要金某某签字。在建禅堂中学过程中,有两次申请拨款找金某某签字,记不清是哪一次了,他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和2010年春节前,他还是到金某某办公室各送给其1000元钱。因为金某某是发改委副主任,他承建的两个工程,检查小组和验收小组都要金某某签字,为让其顺利拨款和验收,他才给其送钱的。
(3)李春琼(李苍龙)证言证明,他以安徽华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县发改委的向阳卫生院项目工程。2008年9月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说等着给工人发工资,看能不能尽快签批工程款,金某某表示尽快批手续拨款,他拿出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现金放在办公桌上,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因为项目资金拨付需要金某某签字,他想尽快拿到工程款,就给金某某送了钱。工程款都顺利拨付了。
(4)沈秀琪(沈波)证言证明,安徽远发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招标承建县计生委办公大楼,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的合同,他只负责承建。办公大楼快要竣工,但工程款始终没有拨下来。2009年六七月份一天,他拿着拨款申请表到了金某某办公室,把想办理拨款手续情况说了一下,然后拿出1万元现金递给金某某,并说让其多帮忙,金某某答应了,然后推脱了一下把钱收下了。他送钱给金某某是为了能让其在拨款时能顺利签字,拨付工程款。他送过钱后没多久钱就拨来了;刘言法证言证明,2009年秋天,他们公司通过招标承建县计生委办公大楼,中标后安排沈秀琪承建的。
(5)张昭证言证明,他是灵璧县下楼建筑公司法人代表,下楼卫生院病房楼、黄湾卫生院病房楼、王集中学教学楼、下楼中学宿舍楼四个工程是他公司承建的。2006年12月,王集中学工程拨款时,为了能顺利拨款,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钱;2007年5月,黄湾卫生院工程拨款时,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钱;2008年6月,下楼卫生院工程拨款时,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钱;2009年12月,下楼中学工程拨款时,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钱。因为金某某是发改委副主任,他送钱是为了能让金某某尽早签字,拨付工程款。
(6)马仁益证言证明,渔沟建筑公司是私营股份制企业,他是公司项目经理。他承建过渔沟计生办大楼、渔沟卫生院综合楼两个发改委工程。2010年6月的一天,渔沟卫生院工程拨款时,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钱,希望能尽快帮助办理拨款手续,金某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2011年1月,渔沟计生办工程拨款时,他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金某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让其在拨款时顺利签字,及时拨付工程款。
(7)甘精通证言证明,灵璧县建筑安装公司中标承建韦集卫生院项目和大路中学教学楼项目,当时他是公司职工,这个项目是公司安排他实施的。2006年年底一天,向县发改委申请韦集卫生院项目工程款,他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钱;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大路中学教学楼期间,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他给金某某送钱就是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
(8)晏东银证言证明,他是渔沟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渔沟计生办综合楼与渔沟卫生院综合楼是马仁益以公司名义承建,朝阳卫生院病房楼是唐飞以公司名义承建,浍沟计生办综合楼是甘精通孩子舅解超承建。渔沟中学宿舍楼厕所是他自己承建,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渔沟中学宿舍楼厕所工程拨款时,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钱。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让其在拨款时顺利签字,及时拨付工程款。
(9)解超证言证明,大概是2009年,渔沟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晏东银把其公司中标的浍沟计生办综合楼工程交给他施工,2009年6月的一天,浍沟计生办综合楼工程拨款时,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钱。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让其在拨款时能顺利签字,及时拨付工程款;解全红证言证明,他任浍沟镇计生办主任期间,计生办建了一个计划生育服务所,是县发改委项目,中标单位是渔沟建筑公司,具体施工的是解超。
(10)王庆武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份,朝阳建筑公司以议标方式承建向阳乡计生办办公楼工程,他是项目经理,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能顺利拨款,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说了些请多多关照一类的话。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顺利拨付工程款。工程款都拨付到位了,也顺利验收了;崔伟证言证明,他任向阳乡计生办主任期间,他们计生办建了一个计生服务所。中标单位是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赵某2,具体施工人是王庆武。
(11)尤之光证言证明,2001年至2014年他在下楼建筑公司工作期间,承建过尹集文化站办公楼这个县发改委项目。2009年6月的一天,尹集文化站办公楼工程拨款时,他到金某某办公室,拿出2000元钱塞给了金某某,金某某推辞一下收下了。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能及时拨付工程款。
(12)汪之元证言证明,他是灵璧县盛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快到年底时,他拿着中标县发改委的高楼卫生院疾病中心综合楼项目材料,到县发改委金某某办公室,先向其说了他中标的高楼卫生院工程,然后提出是否能给他的项目及时的、多拨点工程款,金某某当时也答应了,他把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钱塞到其办公桌上书本下面。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能顺利拨付工程款。工程款都及时拨付了。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金某某供述证明,他在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期间,2008年、2009年间,七次收受承建发改委项目向阳卫生院和向阳中学工程的吴太玲2.1万元;2008年中秋节、2009年和2010年春节三次收受承建禅堂中学工程的陈辉1.2万元;2008年中秋节,收受向阳卫生院项目经理李苍龙1万元钱;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收受承建县计生服务大楼的沈波1万元;2006年至2009年,四次收受承建王集中学、黄湾卫生院、下楼卫生院、下楼中学项目工程的下楼建筑公司经理张昭8000元;2010年6月的一天、2011年初的一天二次收受承建渔沟卫生院和渔沟计生办项目的马仁益4000元;2006年底和2008年中秋节,他二次收受承建韦集卫生院和大路中学项目的甘精通4000元;2009年中秋节前,他收受承建渔沟中学项目的晏东银2000元;2009年6月的一天,他收受承建浍沟计生办工程的解超2000元;2009年8月的一天,他收受承建向阳计生办工程的王庆武2000元钱;2009年6月的一天,他收受承建尹集文化站项目的尤之光2000元;2010年年底的一天,他收受承建高楼卫生院项目的汪之元2000元。他收受这些人员钱后,他们所承建的工程在拨款、验收等方面都得到了他的照顾。
(五)被告人金某某在2011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利用其担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朝阳镇所属村两委的部分人员李文生1.3万元、崔庆海5000元、吴英歌5000元、崔彩渠4000元、尹传令4000元、吴云侠4000元、张贤民4000元、赵传柱3000元、刘渠会3000元、李先涛3000元、邱宗伍3000元、邱强3000元、王子全3000元、王金书3000元、赵传哲3000元、梁亮3000元、张龙2000元、赵丰2000元、娄培义1000元、石少华1000元,合计人民币7.2万元,在个人和村里工作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灵璧县朝阳镇委员会相关文件证明,张贤民等人在村两委任职情况。
(2)灵璧县委组织部组通字[2014]33号文件证明,被告人金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在安徽省行政学院学习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赵丰证言证明,2011年4月至今他任朝阳镇朝阳居委会副主任。2011年金某某在朝阳镇任镇长,因为工作关系相互熟识。2014年中秋节,他带着2000元现金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个人的工作给予支持,也为了协调居委会和镇里的关系。
(2)赵传柱证言证明,2008年10月至今他在朝阳镇韩家村任主任、党总支书记,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个人及村的工作予以支持,在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这三个节前,都带着1000元现金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
(3)崔彩渠证言证明,2007年4月至2018年8月他任杨桥村主任、党总支书记。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个人的工作以及他们村的工作予以支持,在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节、2015年春节这四个节前,他都带着1000元现金,来到金某某办公室,把钱放在其办公桌上离开了。他共送给金某某4000元现金。
(4)尹传令证言证明,2004年至2012年6月他任大湖村书记。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个人的工作以及他们村的工作予以支持,他在2011年中秋、2012年春节分别给金某某送了2000元,一次在其家给的,一次在其办公室送的,一共送了4000元。他给金某某送钱是因为其是镇主要领导,其对他个人的工作给予支持。
(5)娄培义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7年8月他任大湖村党总支书记。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每个节前他都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元,合计1000元。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能使其对于他个人的工作给予支持,也为了协调村里与镇里的工作。
(6)刘渠会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他至今任旗杆村党总支书记。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这两个节前,他都带着1000元现金到金某某家送给金某某。2018月1月的一天,他和金某某一起去看望贫困户,在车里他送给金某某1000元现金。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能给村里争取项目,也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的工作给予支持。
(7)石少华证言证明,2015年8月至今他先后任李寨村副书记、书记。2016年春节,他到金某某家的黄海汽配店送给其1000元现金。他送钱主要是考虑过节了,表示一下心意。
(8)李先涛证言证明,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他在李寨村任党总支书记。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这3个节前他都带着1000元现金到金某某办公室,感谢其对他们村以及他个人工作的支持,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给金某某送钱因为其是镇领导,为了好开展工作,也为了能取得其对他个人工作的支持。
(9)邱宗伍证言证明,2011年至今他任朝阳镇陆圩村主任、党总支书记。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他分别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感谢其对他以及他们村工作的支持,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给金某某送现金,是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于他个人的工作给予支持,也为了协调居委会和镇里的关系。
(10)邱强证言证明,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他任陆圩村书记。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个人以及村工作予以支持,他在2011年和2012年的中秋节,2012年和2013年的春节,每年中秋节送给金某某500元,每年春节送给其1000元,都是在其办公室送的,一共送了3000元。他给金某某送钱是因为其是镇主要领导,感谢其对他个人工作给予支持。
(11)吴云侠证言证明,2013年6月至今她任赵庄村党总支书记。为了协调村里和镇里的工作关系,2015年至2018年四个春节,她都到金某某办公室送钱,每次送1000元钱,共计4000元钱。她每次说话意思都是感谢金某某对他们村工作支持,别的也就没说什么了。她送的钱都是个人的钱。
(12)张龙证言证明,2014年9月至今他任赵庄村村主任。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为了协调村里和镇里的工作关系,他带着2000元现金到了金某某家,说过节了,今天来看看,感谢其在工作中对他的支持和帮助。因为金某某是镇主要领导,在工作上对他们村及他个人给予了支持,他才给其送的钱。
(13)王子全证言证明,1997年7月至2016年4月他任嶂渠村党总支书记。从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每个中秋节和春节,他都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元钱,共计3000元钱。他送钱主要是金某某是镇领导,村里和他个人的工作都需要其的支持和关照。
(14)王金书证言证明,2008年3月至2014年7月他先后任京渠村村委会主任、书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金某某家送给其3000元现金。他送给金某某钱,主要是考虑工作上能照顾一点,任务能下的轻一点。
(15)赵传哲证言证明,2007年10月至今他任裴集村党总支书记。为了协调和镇里的关系,也为了使金某某对他个人工作予以支持,在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三个节前的一天他都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共计送3000元,为了能让金某某在工作上对他们村及他个人给予支持。
(16)张贤民证言证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他任孟邵村主任,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个人以及他们村工作予以支持,在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这两个节前,他都带着2000元现金到金某某办公室,感谢其对他工作的帮助,共计送给金某某4000元现金。
(17)梁亮证言证明,2009年4月至2016年9月他任崔楼村党总支书记。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个人以及他们村的工作予以支持,在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3个节前,他都带着1000元现金到金某某办公室,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共计送给金某某3000元现金,为了能让金某某对于他个人及村工作给予支持。
(18)崔庆海证言证明,2011年8月至2018年8月他在朝阳镇崔楼村任村主任。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2014年春节和中秋节,5个节前他都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金某某都收下了。他共送给金某某5000元钱,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个人的工作给予支持,也为了协调村里和镇里的关系。
(19)吴英歌证言证明,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他任崔巷村党总支书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带着2000元现金来到金某某家,感谢其对他工作的支持,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带着3000元现金再次来到金某某家,说马上过节了,感谢其对他工作的支持,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给金某某送现金,为了能够协调村里和镇里的关系,也为了能使其对他个人工作的支持。
(20)李文生证言证明,2011年11月至2018年7月他在朝阳居委会任党总支书记。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家中送给其2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他到金某某家里给其送3000元现金。2014年9月,金某某在省行政学院参加乡镇长进修班,他去金某某宿舍送给其5000元钱。大概是2016年底左右,金某某母亲去世,他到金某某老家给其3000元。他给金某某送钱,一是为了在村级工作上得到其的支持和关照;二是他也想和其处好关系,对他的任职有所关照。在他任职期间,金某某一直对居委会工作很支持和照顾;对他本人工作也一直很支持,他也一直担任朝阳居委会党总支书记至今。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金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中秋节收受朝阳居委会副主任赵丰2000元;2012、2013、2014三年春节,三次收受韩家村主任赵传柱计3000元;2013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的四个节,收受杨桥村主任、书记崔彩渠计4000元钱;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二次收受大湖村书记尹传令计4000元;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二次收受大湖村书记娄培义计1000元;2014、2015、2018年三个春节,每次都收受旗杆村党总支书记刘渠会1000元,计3000元;2016年春节,收受李寨村书记石少华1000元;2012、2013、2014年春节,三次收受李寨村书记李先涛计3000元;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和2012年中秋节,三次收受陆圩村主任邱宗伍计3000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四次收受陆圩村书记邱强计3000元;2015年至2018年四个春节,收受赵庄村党总支书记吴云侠计4000元;2017年春节后收受赵庄村主任张龙2000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六个节收受嶂渠村党总支书记王子全计3000元钱;2012年春节收受京渠村书记王金书3000元;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二次收受孟邵村党总支书记张贤民计4000元;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和2013年春节,三次收受崔楼村党总支书记梁亮计3000元;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中秋节,五次收受崔楼村主任崔庆海计5000元;2012、2013年春节,二次收受崔巷村党总支书记吴英歌5000元;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4年9月、2016年底,四次收受朝阳居委会党总支书记李文生1.3万元,合计7.2万元,在相关个人和村工作提供帮助。
(六)被告人金某某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其担任灵璧县朝阳镇副镇长(主持政府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朝阳镇所属部分单位人员陈某11.5万元、邢祥春1万元、解磊6000元、刘孝云60**元、张龙4000元、赵超4000元、赵红2000元、刘永战2000元、叶**2000元、王魁2000元、王馨2000元,合计人民币5.5万元,在个人和单位工作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灵璧县财政局灵财人[2009]38号、[2018]86号文件证明,陈某1时任朝阳镇财政所所长的事实。
(2)灵璧县供电公司证明、灵电任[2016]1号任免通知证明,解磊时任朝阳供电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及朝阳镇2015年实施电网改造的事实。
(3)灵卫[2007]66号文件证明,刘孝云时任朝阳镇卫生院副院长的事实。
(4)灵教人[2010]3号文件证明,张龙时任朝阳中心学校校长的事实。
(5)灵人核[2010]01号文件证明,赵超时任朝阳国土资源所所长的事实。
(6)朝阳镇政府朝秘[2016]53号文件证明,赵恒(红)于1999年至2016年系朝阳镇政府驾驶员,2016年4月到朝阳镇民政办工作。
(7)灵璧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证明,邢祥春2000年9月至今在朝阳派出所做辅警工作。
(8)灵璧县朝阳镇政府出具的说明证明,灵璧县朝阳镇礼堂未开展对外租赁业务,2016年改为综治维稳和为民服务中心的事实。
(9)灵公通[2015]30号文件、申请拨款报告、朝阳镇财政所2015年4月第6号凭证证明,刘永战任朝阳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向朝阳镇政府申请了经费2万元的事实。
(10)股级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叶**时任朝阳镇崔楼中学校长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陈某1证言证明,2009年6月至2018年7月他在朝阳镇财政所任所长。2011年中秋节,2012年至2017年期间的每个中秋节、春节,他都会带着1000元现金到金某某办公室,感谢其对他们财政所及他个人工作的支持,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十三次送给金某某共计1.3万元。金某某母亲生病住院期间,他到医院看望时送给金某某1000元现金。金某某儿子上大学时,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他送给金某某合计1.5万元钱,因为金某某是镇主要领导,为了好开展工作,也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个人的工作给予支持。
(2)解磊证言证明,2014年6月至今他任朝阳供电所所长。2015年和2016年的春节前,他都带着1000元现金到金某某办公室,客气几句后把钱放在办公室桌上就离开了。金某某母亲生病在徐州住院,他去医院看望送给金某某1000元。金某某母亲去世,他去吊唁,送给金某某2000元现金。金某某孩子考上大学,他去送给金某某1000元现金。他共计送给金某某6000元现金。他给金某某送现金是为了供电所电网改造需要政府协调工作,再者为了取得金某某对他个人工作给予支持。
(3)刘孝云证言证明,2007年8月至2014年6月他任朝阳卫生院副院长。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这六个节的每个节前,他都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钱,共送给金某某6000元。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在任职方面得到其的帮助。
(4)张龙证言证明,2010年4月至2014年8月他在朝阳中心校任校长。2012年和2013年的春节、中秋节,在这四个节前,他都带着1000元现金到金某某办公室,说感谢其对他们工作的支持,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送给金某某共计4000元现金,是为了好开展学校的工作,也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于他个人的工作给予支持。
(5)赵超证言证明,2010年1月至今他在朝阳镇国土所任所长。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节、2015年春节、2015年中秋节这四个节前,他带着1000元现金来到金某某办公室,感谢其对他们工作的支持,金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送给金某某共计4000元,是为了协调工作,也为了能使金某某对他个人工作给予支持。
(6)赵红证言证明,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每个节前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因为当时金某某是镇长,他是镇驾驶员,出车发票要经金某某签字报销。他给金某某送钱,为了好签发票报销费用。
(7)邢祥春证言证明,2002年7月至今,他在朝阳镇派出所任治安员、辅警。因为他想承包镇政府大礼堂经营超市,于2015年中秋节,他在金某某家送给其5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他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现金,2016年中秋节他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三次共计送了1万元钱。他给金某某送钱是想承包镇大礼堂经营超市,金某某每次收钱后都给他说再等等,一直到现在他也没承包上。
(8)刘永战证言证明,2015年2月他调任朝阳派出所任所长,当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在互相客气后掏出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钱,说以后的工作还要多多照顾和支持一类的话,然后就把钱放在金某某的办公桌上就离开了。他给金某某送钱,是因为金某某是镇主要领导,能对他个人及派出所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9)叶**证言证明,2016年3月至今他主持崔楼初级中学工作。2017年春节前,他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说让其在工作上多给支持、谢谢之类的话。2016年,教育均衡发展,金某某书记非常支持学校的工作。
(10)王魁证言证明,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他任朝阳镇卫生院院长。2011年中秋前,有一次他和金某某一起吃饭,饭后在饭店旁边,他把装在纸信封里的1000元现金塞给金某某,其客气一下就收下了。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他把装在信封里的1000元钱,在办公室送给金某某。他送钱给金某某,是为了以后好协调工作。
(11)王馨证言证明,2008年5月至今他任朝阳镇九顶中学副校长,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前,他都给金某某送了1000元现金,是在其办公室送的,为了协调学校与镇里的关系,工作上得到镇里的支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金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中秋节至2017年中秋节十三个节日、儿子2015年上大学、2016年母亲生病住院,十五次收受朝阳镇财政所所长陈某1计1.5万元;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前、小孩上大学、母亲生病住院及去世,五次收受朝阳供电所所长解磊计6000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六个节日,六次收受朝阳卫生院副院长刘孝云计6000元;2012年、2013年的春节、中秋节,四次收受朝阳中心校校长张龙4000元;2014、2015年的春节、中秋节,四次收受朝阳国土所所长赵超4000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三次收受朝阳镇驾驶员赵红2000元;2015年中秋节至2016年中秋节,三次收受朝阳派出所辅警邢祥春1万元;2015年春节,收受朝阳派出所所长刘永战2000元;2017年春节,收受崔楼中学校长叶**2000元;2011年中秋节、2012春节,二次收受朝阳中学副校长王馨2000元;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二次收受朝阳卫生院院长王魁2000元。在个人和单位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七)被告人金某某于2011年至2017年间,利用其担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在朝阳镇辖区开采矿山的宋球9.3万元、张明春3.2万元、刘銮中2.3万元、马义2.4万元、肖慧2万元、卢成伟1.8万元、张东亚1.5万元、王开政1.2万元、袁建平1万元、戚德群1万元、张西昌1万元,合计人民币26.7万元,在矿山安全检查、审批炸药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灵璧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等材料证明,灵璧县明春矿业等从事采石产业公司依法在灵璧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并获取开采权的事实。
(2)灵璧县政府办公室灵政办发[2011]28号文件证明,灵璧县辖区内从事矿山开除所需炸药审批必须由乡镇政府审批的事实。
(3)灵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灵璧县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申请登记表证明,灵璧县明春矿业等从事采石产业公司需要爆破用物品从灵璧县安监局登记审批的事实。
(4)灵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爆炸物品审批情况登记表证明,灵璧县明春矿业等从事采石产业公司需要爆破用物品从灵璧县公安局登记审批准予购买的事实。
(5)灵璧县民爆器材化工公司民爆器材产品销售登记证明,灵璧县明春矿业等从事采石产业公司从灵璧县民爆器材化工公司购买炸药等爆破物品的事实。
(6)灵璧县建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书、贷款合同及电汇凭证证明,在金某某的协调下灵璧县建行给宋球公司贷款300万的事实。
(7)灵璧县发改委发改综合[2013]188号、[2013]189号,灵璧县环境保护局环建[2014]2号、[2014]10号,灵璧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灵经信字[2014]29号,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信字[2014]187号,灵璧县环境保护局灵环建字[2017]92号,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宿建[2014]308号文件、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租赁合同证明,宋球租赁朝阳镇杨桥村委会土地开办的灵璧县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某某的帮助下,通过申报、环评和审批、具有生产经营的资质的事实。
(8)营业执照证明,张西昌经营石子方面的事实。
(9)灵璧县朝阳镇委员会朝秘[2011]62号文件证明,刘銮中自2011年5月担任韩家村党总支书记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张明春证言证明,他作为灵璧县明春矿业有限公司一个股东,与几个人合伙在朝阳九顶山采矿。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每个节前他都到金某某办公室给其送1000元钱。2013年秋天的一个上午,因他们矿山开采证已经到期,还有一部分矿石没有销售,他到了金某某办公室给其送3万元钱,让其帮他们到县里找找,让他们能销售那些矿石。另外还有一次,他在县城请金某某吃饭,饭后他和叶振爱送其回家,送给金某某一箱五粮液酒。他给金某某送钱和酒是因为他们买炸药要其签字,销售那些矿石也要其帮他们找县里协调。
(2)宋球证言证明,他的采石厂叫朝阳镇孟邵山采石厂。2011年底、2012年初的时候,他们开采购买炸药需要金某某签字。在2012年春节的前一天,为了感谢金某某在购买炸药中提供了便利,他到金某某家中送给其5000元。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中秋节,每个春节和中秋节他都送给金某某5000元。2015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每个春和中秋节他都给金某某送了1万元,合计送给金某某9万元,都是到金某某家中送的。金某某母亲去世,他还出了3000元礼金。另外2014年春节送金某某一箱五粮液白酒、2016年春节、中秋节各送金某某一箱二十年口子窖。前期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感谢其帮忙审批炸药以及安全检查给提供帮助,后来他给其送钱、酒是因为其在公司立项备案办手续的过程中给他提供了帮助。2018年五六月份,金某某又帮他联系建行借了300万元。
(3)刘銮中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7年初他任韩家村党总支书记。因为审批炸药一事,在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他到金某某家里还是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钱,说了些春节祝福的话就离开了。2013年春节前,具体时间和地点记不清了,他也送给金某某1万元钱,也是说了些春节问候的话就走了。2013年他任韩家村党总支书记,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每个节他都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合计3000元。他送给金某某这些现金,前期是为了感谢其审批炸药以及安全检查提供的帮助,后来给其送钱是他和村里的工作需要金某某的支持和照顾。
(4)肖慧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经金某某协调他和马义合伙开采朝阳镇境内的小黄山。2012年春节前,为感谢金某某帮助他们协调好了纠纷,他到金某某家给其送了2万元现金和两箱白酒,记不清酒的品牌了。他给金某某送现金和两箱白酒,感谢金某某帮助协调马义与秦平之间的纠纷,能保证他和马义继续开采。
(5)马义证言证明,2001年至2013年4月份,他一直在朝阳镇小黄山开采矿山。2014年底,县里矿山整合,他想在整合后增加一条生产线,拿了2万钱让赵某1帮他送给金某某。后来赵某1说其送给金某某了,金某某同意等整合好后再说。后来矿山没有整合好,他也没能扩大生产线。2012年11月份,他批炸药需要金某某签字,到金某某办公室分两次给其送4000元钱,每次2000元,每次他都说些感谢的话。他给金某某送钱是为了能让其在批炸药时顺利签字;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他朋友马义在朝阳镇小黄山开采矿石。2014年底,在矿山整改过程中,马义想让金某某在扩大生产量方面给予照顾,委托他给金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他到金某某办公室,说钱是马义委托他送的,马义是想在矿山整改扩大产量方面给予照顾等相关的话,金某某也答应了,他把钱放下就走了。后来矿山关闭了,金某某没能帮上忙。
(6)戚德群证言证明,2004年他妻子杨敏注册成立了灵璧县九顶山采石厂。2012年春节和2012年中秋节前,他都提前准备好5000元现金,送到金某某办公室,金某某推辞一下也就收下了。他给金某某送钱,是审批炸药需要金某某签字同意。在县里安全检查的时候,如发现他们矿山存在一些小的问题,金某某也帮他们说话,协调相关部门的检查。
(7)袁建平证言证明,他是宏达采石厂负责人。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前,他都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5000元钱,感谢其对他们采石厂的帮助。他送给金某某钱是为了感谢其帮忙审批炸药以及安全检查时提供的帮助,能使其顺利的签字,他们采石厂能够顺利生产。
(8)卢成伟证言证明,他是华林采石厂法人代表。第一次是2011年8月份,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第二次是2011年底,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第三次是2012年9月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第四次是2012年底,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他给金某某送钱就是因为他是朝阳镇镇长,有权力审批炸药,对采石厂安全检查。金某某在任镇长期间,华林采石厂审批炸药很顺利,每次安全检查都顺利过关。
(9)王开政证言证明,他在朝阳镇保吴山采矿期间认识金某某,批炸药需要镇长金某某审批。为了顺利审批炸药,他四次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2万元:第一次是2011年10月份送3000元,第二次是2011年底送3000元,第三次是2012年3月的一天送3000元,第四次是2012年5月送3000元。都是批炸药签字时给金某某的。他给金某某送钱是因为其有权力审批炸药,对采石厂安全检查。他审批炸药很顺利,每次安全检查都顺利过关。
(10)张东亚证言证明,他是九顶山西段联合采石厂法人代表。他分三次送给金某某共1.5万元现金。第一次是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了50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了5000元现金;第三次是2012年底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了5000元现金。他送给金某某钱是为了在审批炸药和安全检查方面得到其的照顾。
(11)张西昌证言证明,他是盛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大约在2011年上半年,他搞了一个小型石料加工点,生产期间,金某某经常带镇国土所、派出所相关人员去安全检查,让他停止加工。2012年春节前的一个下午,他到灵璧黄海汽配店金某某家中,把1万元现金放到店内桌子上,金某某从后面屋里出来对他说声谢了,然后他就走了。他送给金某某现金,是因为金某某经常带人去检查他的石料加工厂,他希望能顺利生产。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金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秋的一天,三次收受在九顶开矿山的张明春计3.2万元;2012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及母亲去世,十七次收受孟邵山采石厂法人宋球9.3万元;2012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五次收受韩家村采石厂刘銮中2.3万元;2012年春节,收受小黄山采石厂合伙人肖慧2万元;2012年二次收受小黄山采石厂马义4000元,2013年底,2014年初的时候,马义通过赵某1送给他2万元,三次计2.4万元;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二次收受宏达采石厂袁建平计1万元;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二次收受九顶山采石厂戚德群计1万元;2012年七八月份至2013年初,三次收受华林采石厂卢成伟1.8万元;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四次收受保吴山采石厂王开政1.2万元;2012年春节、2012年8月、2012年12月,三次收受九顶山西段联合采石厂张东亚1.5万元;2012年春节,收受盛昌混泥土有限公司张西昌1万元。在矿山安全检查、审批炸药、调解纠纷、项目申报、生产经营等方面为上述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八)被告人金某某在2004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利用其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承建灵璧县发改委和朝阳镇工程的多家公司经理或者个人程伦传8.2万元、赵某17万元、王冰5万元、徐少华5万元、赵传香3万元、金宝娟3万元、宁传勇2.9万元、宣以掌2万元、刘赵永2万元、闫伟2万元、王玉山1万元、张皋前1万元、姚某1万元和1000元购物卡,合计人民币43.1万元、1000元购物卡;向朝阳建筑公司索取2万元,在项目工程检查验收、拨款、处理纠纷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灵璧县发改委文件、灵璧县水利水电公司相关会计凭证及附件、灵璧县财政局综改办相关会计凭证及附件,朝阳镇政府中标通知书等相关书证证明,程伦传用水建公司资质承建发改委工程及中标承建朝阳镇工程的事实。
(2)灵璧县朝阳镇财政所有关会计凭证及附件证明,宣以掌在灵璧县朝阳镇承建长防林工程及领取工程款的事实。
(3)朝阳镇党委会会议记录、朝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说明等书证证明,徐少华承建的朝阳镇奇石大市场获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朝阳镇政府研究、协调、处理建设奇石大市场有关问题的事实。
(4)灵璧县朝阳镇党委会会议记录、朝阳镇财政所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赵传香承建朝阳镇有关工程并拨付工程款的事实。
(5)安徽省美好办文件、灵璧县美好办文件、朝阳镇政府等相关书证证明,王冰承建李寨村美好乡村工程的事实。
(6)灵璧县朝阳镇党委会议记录、朝阳镇林业站承包合同书、朝阳财政所有关会计凭证及附件证明,宁传勇签订朝阳镇150亩荒山承包的事实。
(7)朝阳镇荒山绿化造林承包合同、灵璧县朝阳镇财政所有关会计凭证及附件证明,张皋前在灵璧县朝阳镇实施长防林工程及领取工程款的事实。
(8)灵璧县朝阳镇党委会议记录、朝阳镇财政所有关会计凭证及附件证明,金宝娟承建朝阳镇柴河工程的事实。
(9)合肥阳光电源公司营业执照、灵璧晨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和朝阳镇京渠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等书证证明,姚某所在的公司在朝阳镇京渠村建光伏发电的事实。
(10)灵璧县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朝阳镇政府申请报告等书证证明,因灵璧县矿山整合至徐明高速建设石料无法供应,闫伟通过金某某的协调,经请示得到恢复供应的事实。
(11)灵璧县朝阳镇党委会议记录、朝阳镇政府文件、灵璧县发改委文件证明,王玉山建设老年公寓的事实。
(12)灵璧县发改委文件、灵璧县国土局函、朝阳镇国土所说明等书证证明,刘赵永立项建设永盛食品科技园的事实。
(13)灵璧县朝阳镇政府证明、朝阳镇财政所相关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赵庄村委会说明等书证证明,赵某1系镇政府司机,其哥赵军承建赵庄村村部并从财政所领取部分工程款,其外甥王天鹏也在镇政府开车的事实。
(14)灵璧县朝阳建筑公司说明、有关会计凭证及附件证明,朝阳建筑公司中标朝阳镇一事一议工程并支付2万元现金给陈某1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程伦传证言证明,1997年7月他开始挂靠水利局水建公司资质承建县发改委的以工代赈项目灌溉机井、生产桥涵等工程,2009年10月他成立安徽国隆建筑有限公司至今,基本上每年都有县发改委的以工代赈项目灌溉机井、生产桥涵工程,有的是自己施工的,有的是别人挂靠国隆公司施工的。2014年,他们公司承建了朝阳镇大湖、旗杆、杨桥、赵庄、陆村五个村的三线三边道路、水利等工程,大约是70万多元。他从2004年中秋节认识金某某开始,到2008年的春节,每个中秋节他都给金某某送过3000元现金,每个春节他都给金某某送过5000元钱,合计3.2万元;2008年的中秋节至2013年的春节,每个节他都给金某某送过5000元钱,共计5万元;以上他送给金某某合计8.2万元钱。因为他在承揽县发改委的以工代赈项目灌溉机井、生产桥涵工程项目和后期承建朝阳镇一事一议、三线三边工程,需要金某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办理工程相关手续和拨款时候也需要金某某的签字。为了能够和金某某搞好关系,便于他的项目能够顺利批办手续、顺利完工,他才给金某某送钱。
(2)宣以掌证言证明,大约2011年10月底,他承建的灵双路朝阳段两侧万**绿色长廊的工程验收完毕后,按合同规定拨付60%工程款,他到金某某办公室找其签发票,签好后,他送给其1万元钱。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他又找金某某签发票拨付下余工程款,又送给其1万元。他给金某某送钱,是因为得通过其拿到工程款,也想以后能再承揽些工程。
(3)徐少华证言证明,2011年开始,他挂靠灵璧钟馗圆置业有限公司在朝阳镇投资建设奇石大市场项目。当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到了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2年春节,他到其办公室送1万元;2012年中秋节,他到其家送了5000元;2013年春节,他到其办公室送了1万元;2013年中秋节,他到其家中送了5000元;2014年春节,他到其办公室送了1万元。他送给金某某共计5万元,是因为他建设的奇石大市场工程,需要金某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赵学海证言证明,1992年至2013年他任朝阳镇企业办主任、镇长助理。2010年,朝阳镇磷肥厂因资不抵债,经镇研究决定出让磷肥厂土地搞开发,由灵璧钟馗圆置业有限公司徐少华承建。中间因赔偿问题,老百姓多次阻止,是镇里出面协调的,金某某也去协调过一次。
(4)赵传香证言证明,他承建过朝阳镇政府门口的水泥路,杨桥村、裴集村、戚楼村的村部建设,镇政府安排的三线三边工程,焊装朝阳卫生院门口道路两端的限高杆。2013年中秋节,他到金某某办公室给其送了3000元钱现金,2014年春节他给其送5000元钱;2014年中秋节至2017年中秋节之间的春节、中秋节,他每次给金某某送3000元钱。金某某儿子上大学,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1000元钱。他共计送给金某某3万元钱,是因为他承建了上面说的那些朝阳镇工程,为了能及时拿到工程款。
(5)王冰证言在证明,2012年,经与李寨村协调并签署协议,他利用韩山庄后山坡的山地开发建设商品房,因配套设施不全房屋不好销售。后他找金某某,希望帮助和协调为李寨村韩山中心村申报美好乡村建设工程,他以灵璧县中宇建筑公司的资质中标承建。美好乡村项目建好后,他开发的商品房也销售的比较顺利了。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在此后的2013年中秋节至2017年中秋节,这九个节他都到金某某的办公室,每次都送给其5000元现金。以上共计送给金某某5万元现金。2015年11月的一天,他带金某某及其妻子一起到徐州金鹰购物中心,买1.3万元左右的物品。他送给金某某5万元现金和物品,是因为在金某某的帮助和协调下,李寨村韩山中心村成功申请到美好乡村建设项目,他的商品房销售比较顺利。在征地、迁坟等事宜上,金某某也予以了关照和支持。
(6)宁传勇证言证明,2013年植树节前,他到了金某某的办公室,提出想承包裴集荒山的意图,送给其5000元钱。2013年中秋节,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了3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了5000元现金;2014年中秋节,他在车上送给其2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他在金某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5年中秋节前,他在原富康国际东侧路东送给其3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中秋节,他在金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其3000元现金。总共他送给金某某2.9万钱。他送给金某某这些钱,主要是郭吉祥转包他的采石厂,因批炸药一事他带郭吉祥找过金某某,后来他想承包裴集的荒山,金某某也都给他帮忙了,所以过后这几个节,他才给其送的钱。
(7)张皋前证言证明,2012年植树节前后,通过金某某的帮助,灵双路两侧的绿化项目使用了他家的树苗并由他承担栽种工程。2013年秋,工程款拨付后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钱。他送给金某某钱,是因为在金某某的帮助和协调下,绿化用了他家树苗,拿到了工程款。
(8)金宝娟证言证明,2012年秋至2013年春天,他在朝阳镇修建了柴河水利疏浚工程。2013年春节前,他到金某某家中送给其3000元钱。2013年中秋节,他送给金某某2000元钱;2013年春节,他送给金某某3000元钱;2014年中秋节,他送给金某某2000元钱;2015年春节,他送给金某某5000元钱;2016年春节,他送给金某某1万元钱;2017年中秋节前,他又到金某某家送了5000元钱。这7个节他共计送给金某某3万元钱,为了能顺利拿到工程款。
(9)姚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他到灵璧县朝阳镇负责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2015年7月份,因群众阻止施工,他到金某某办公室说了此事,之后其安排人处理好了。为了感谢金某某的帮助,在过后的一天晚上,他到金某某家送给其1万元现金。2015年中秋节,他到金某某家送1000元购物卡。他送给金某某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感谢项目顺利进行,金某某给予的帮助。
(10)闫伟证言证明,2013年5月,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徐明高速朝阳段铺设路面沥青。2013年4月,灵璧县政府下文整顿矿山,导致他们的项目无法继续施工。2013年5月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想请其帮忙协调石料供应,送给其1万元。在金某某的帮助下,2013年8月,县政府同意由朝阳镇张昌卫石料厂供应他们石料。2013年9月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他合计送给金某某2万元现金,是为了感谢金某某帮助协调解决他们公司石料的供用问题。
(11)王玉山证言证明,2013年禁止矿山开采后,他在朝阳镇嶂渠村建一个老年公寓。2014年9月的一天,他带着1万元现金到金某某家,金某某家属收下的,感谢金某某帮他协调了建老年公寓的土地,帮他出了证明,能让他去民政局审批手续。
(12)刘赵永证言证明,他是永盛制粉法人代表。2013下半年,他投资兴建永盛食品科技园,找金某某协调土地、立项批复等事宜,在此期间,他两次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每次1万元。第一次送给金某某1万元现金主要是为了找金某某协调永盛食品科技园建设用地问题,希望其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可以顺利建设,在金某某的帮忙协调下,用地问题顺利解决;第二次送给金某某1万元,为了和其处好关系。
(13)赵某1证言证明,2011年他五哥赵军承建了朝阳镇赵庄村部工程,约60万元工程款赵庄村一直没有支付。2016年4月的一天,他到金某某办公室给其送了1万元钱;2016年6月份,他到金某某办公室给其送1万元钱;2016年9月,他到金某某办公室给其送了2万元钱。三次共计送给金某某4万元钱。第一次给其送1万元时,他说这钱是他哥赵军送的,让其想点办法快点拨付他哥工程款,当时金某某也答应了;后面两次送钱时,他说所建村部涉及到群众的土地问题,金某某承诺帮助协调解决,但是一直没有解决好。从2012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他都给金某某送了3000元钱,共计3万元。因为他是镇里聘用的司机,还想继续在镇里开车,后来他不干了,又是他外甥去开的车,想得到金某某的照顾,才给其送的钱。
(14)赵某2证言证明,他原来是朝阳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开始朝阳建筑公司通过议标的方式中标朝阳镇一事一议项目工程,连续三年到2012年,朝阳公司实际没干过,工程都是朝阳镇安排各村实施的,他们公司只是收取一小部分管理费,好像每年3万元左右。2013年初,金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公司收的管理费能不能少收点,返还2万元管理费给朝阳镇,他同意了。2013年阴历正月十五前后,他安排公司会计取了2万元现金,给来拿钱的朝阳镇财政所所长陈某1;陈某1证言证明,2013年初,金某某安排他到朝阳建筑公司领回一笔2万元,当时金某某已与该公司经理赵某2说好了。他拿回后把2万元交给了金某某。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金某某供述证明,2004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他十八次收受承建发改委和朝阳镇工程的程伦传计8.2万元;2011年4月和2012年春节后,二次收受承建灵双路两侧植树工程的宣以掌计2万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六次收受实施朝阳奇石大市场的徐少华5万元;2013年中秋节至2017年中秋节九个节日及儿子上学,十次收受承建朝阳镇工程的赵传香3万元;2013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十次收受承建朝阳镇李寨村美好乡村工程的王冰计5万元现金;2013年植树节至2016年中秋节,八次收受在朝阳镇承包矿山的宁传勇2.9万元;2013年秋的一天,收受承包镇绿化造林工程的张皋前1万元钱;2013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七次收受承建朝阳柴河水利疏浚工程的金宝娟计3万元钱;2015年7月、2015年中秋节,二次分别收受在朝阳镇建设光伏电站的姚某1万元现金和1000元购物卡;闫伟是徐明高速路面工程负责人,2013年初,县里关闭了所有的矿山开采,他们的工程所需
的石料无法供应。为了让金某某帮助协调石料供用的问题,2013年闫伟二次送给金某某合计2万元钱;2014年9月,他收受在嶂渠村建老年公寓的王玉山1万元;2013年下半年,二次收受在朝阳镇投资兴建永盛食品科技园的刘赵永计2万元;2012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十次收受在朝阳镇政府开车和做工程的赵某13万元,2016年4月、6月、9月,三次收受赵某1替承建赵庄村村部工程其哥赵军委托送的4万元钱。
计收受赵某17万元;2013年2月,他与承建朝阳镇一事一议工程的朝阳建筑公司原经理赵某2协商,从他公司要了2万元。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拨款、承包矿山、处理纠纷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文生、陈某1、解磊、宋球、赵传香在被告人金某某母亲生病住院及小孩升学时所出礼金共计1.3万元,属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及被告人金某某收受朝阳镇所属单位人员5万余元及村两委人员7.2万元,每次数额不大,送礼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构成受贿的意见。经查,请托人李文生、陈某1、解磊、宋球、赵传香及朝阳镇所属单位、村两委人员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金某某担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后,上述人员才利用小孩升学、节日或其它时间给予被告人金某某现金,为了在个人和单位工作取得金某某照顾,都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故被告人金某某收受上述人员现金不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且被告人金某某对上述受贿行为供认不讳。因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索贿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2013年初金某某打电话向他们公司要2万元现金,后来他安排公司会计取了2万元现金交给来拿钱的朝阳镇财政所所长陈某1;证人陈某1证实,2013年初他按金某某安排从赵某2的朝阳建筑公司领回2万元后交给了金某某个人;被告人金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2月他与承建朝阳镇一事一议工程的朝阳建筑公司经理赵某2协商,从该公司要了2万元,该款被他个人支出了。上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一致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向朝阳建筑公司索贿2万元的事实。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某接到调查机关传唤到案后,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受贿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主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灵璧县监察委出具《归案经过说明》证实,办案单位已掌握被告人金某某的部分受贿事实后电话通知其到案,被告人金某某也不是主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条件。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担任朝阳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和侵吞公款人民币1001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灵璧县朝阳镇镇长期间,于2015年2月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安排镇司机赵某1虚开工程支出发票在镇财政所报销后,骗取公款人民币80100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二)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灵璧县朝阳镇镇长期间,于2013年2月,金某某以解决朝阳镇一些开支为名安排朝阳镇财政所所长陈某1从财政所提出人民币5万元现金,其中交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该款被金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灵璧县朝阳镇财政所2013年2月15号凭证及附件证明,朝阳镇财政所支付赵某1借款5万元的事实。
(2)灵璧县朝阳镇财政所2015年3月第3号凭证及附件证明,朝阳财政所支付给赵某1合计159900元工程款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赵某1证言证明,2014年,他承建灵双路朝阳段三线三边清障工程。大约2015年3月份,他找到金某某,想让其拨给他工程款。当时金某某说镇里有好多支出费用不好解决,安排他多开8万元发票,说留其解决一些费用。然后他以他家属王雨的名字,开了一张实际工程款79800元发票,后又以他自己的名字开了一张虚假工程款80100元的发票。开好后他找到金某某,其一次性给他签报了,钱也从财政所领到了。这80100元钱是朝阳镇财政所给他开的现金支票,他取出后存在自己农行卡上,后他分8次全部给金某某了。如果金某某说开80100元发票是解决私人费用的,他不会开这张发票。大约是2013年或2014年初,金某某叫他给镇里打了5万元借条,用于镇里解决费用,他写了一张5万元借条经金某某签过字后,他到财政所把借条交给了财政所长陈某1。他没有借镇里5万元钱,也没有领到5万元,后来金某某和陈某1都没有给他5万元钱,他和镇里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和这笔5万元借款没有关系。
(2)赵传宝证言证明,他在镇政府上班期间,没有负责过工程项目。这两张金额分别为79800元和80100元的发票是赵某1找他签的,其拿给他时,金某某和王某都已经签批过了。赵某1说镇长和书记都签过了,办公室得走个程序,他签一下,没有事,然后他就在上面签了。工程实际干没干他也不知道,具体赵某1是怎么报销的,钱是怎么使用的,他都不清楚。
(3)王某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因镇里外欠一些费用,他和金某某研究怎么支付这些费用,他说先让财政所拿些钱支出,当时金某某也同意了。没过多久陈某1就送给他3万元钱,春节后上班他支付给镇聘用驾驶员赵某1作为租车费用。当时研究时他没有说他和金某某从财政所先拿钱用于协调关系,金某某是否说过这些话记不清了。他不知道2013年2月6日赵某1从镇财政所借5万元钱的事。赵某1承建过朝阳镇政府的三线三边等工程,具体他记不清了。金额79800元和80100元工程款发票上的名字是他签的。协议他没见过,上面的内容就是赵某1承建朝阳镇卫生院门口大街的工程,但协议具体是怎么签订的,他不知道,为什么还有一份协议的乙方是王雨,他也不清楚。实际工程量是多少他不知道。这两张发票他记得是赵某1拿去找他签字的。工程款实际上可付给赵某1吗,他不知道,他签字后就没过问这件事了。
(4)陈某1证言证明,当时他是朝阳镇财政所所长。2013年2月份的一天,金某某让他准备5万元钱,他就取了5万元钱交给了金某某,当时金某某留下了2万元,并让他把余下的3万元送给王某书记。他到了王某家,把3万元钱交给了其。他给金某某钱时,问手续怎么办,其说由赵某1办。赵某1把金某某安排其打的借条交给他时,上面金某某都已经签好了。他把钱分别交给金某某和王某后,他们俩是怎么使用的,他不清楚。他们俩后来没有交给他支出票据冲账。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金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当时镇里有一些开支没法报销,他安排赵某1开了8万多块钱的发票,报销后8万多元都给他了,被他用于个人开支了。钱不是一次给他的,都是赵某1送到他办公室的,有时候送1万元,有时候送2万元。这事除了他和赵某1以外,没有其他人知道了。发票上面的签字是他本人签的,就是他安排赵某1开的假发票;2013年2月,当时临近春节,向镇里要账的人很多,他就和王某商议,安排财政所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要账的人的费用。他安排陈某1先支取5万元钱,交给他2万元钱,交给王某3万元钱,王某的3万元钱怎么开支的他不清楚,陈某1给他的2万元钱他没有用于公务开支,被他用于个人的开支了。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某虚报提取的款项用于镇公务支出,属违反财务纪律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款的贪污事实,被告人金某某也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某虚报的款项用于公务支出的辩护意见,也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三、玩忽职守事实
2014年,徐明高速公路项目结束后,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临时使用位于灵璧县朝阳镇京渠村九顶山东南坡山荒地建设的场地及附属物(包括160余间活动板房、5根高压线、2台变压器、4口井及约100亩水泥地及院墙)移交朝阳镇政府,朝阳镇政府安排京渠村看管。之后村民向京渠村书记王金元要求支付被占用开荒地的补偿费,王金元向朝阳镇领导请示后未果。当年年底,王金元向村民赵安化借7万元,用于支付村民的补偿费及看管人员费用。2015年2月份,阳光电源公司租用位于朝阳镇京渠村630亩山坡地及农民开荒地建设光伏电站,2016年三四月份,建设光伏电站二期工程需要使用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移交的场地,王金元对阳光电源公司负责人姚某说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场地上的附属物都是赵安化的,让姚某找赵安化协商。2016年5月15日,阳光电源公司(甲方)、村民赵安化(乙方)、朝阳镇政府(丙方)三方签订《朝阳镇京渠村20MW光伏电站项目赔偿合同》,约定甲方用乙方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场地,甲方赔偿乙方80万元;补偿明细:160余间活动板房、5根高压线、2台变压器、4口井、约100亩水泥地及院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甲方施工,赔偿金通过丙方打给乙方。甲方未盖公章及代表人签字,乙方赵安化签字,被告人金某某代表朝阳镇政府签字,盖有公章。同年6月23日,经被告人金某某签批赵安化从朝阳镇财政所领取赔偿金80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73万元的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朝阳镇京渠村20MW光伏电站项目赔偿合同证明,阳光电源公司、村民赵安华、朝阳镇政府作为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甲方使用乙方原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场地(地上附属物包括160余间活动板房、约100亩水泥地及院墙等),赔偿乙方费用80万元,赔偿款通过丙方打给乙方,丙方应保证甲方顺利施工。
(2)灵璧县朝阳镇财政所2016年6月第9号凭证及附件证明,朝阳镇财政所根据有金某某签字、朝阳镇政府盖章,把阳光电源公司使用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移交给朝阳镇政府的场地及附属物的赔偿款80万元,支付给村民赵安化的事实。
(3)土地租赁合同证明,2015年2月6日,灵璧县朝阳镇政府将位于京渠村630余亩国有的山坡地和开荒地租给灵璧晨阳新能源发电公司使用25年,京渠村做好村民工作,保证租赁合同履行。
(4)灵璧县国土局临时用地审批呈报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证明,2012年至2014年10月份,徐明高速公路建设公司租赁国有位于朝阳镇政府京渠村九顶山东南坡山荒地约107亩土地的事实。
(5)临时设施移交协议书、复垦合格证明书和物资移交一览表等材料证明,徐明高速公路承建公司在施工结束后,把临时租用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移交朝阳镇政府。
(6)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阳光电源公司在灵璧投资注册灵璧晨阳新能源发电公司的事实。
(7)灵璧县朝阳镇国土所证明证明,徐明高速公路临时租赁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性质。
(8)徐明高速料场租地补偿花名册、租用山坡地使用合同等材料证明,徐明高速公路承建公司租用京渠村土地已给予村民补偿。
2.证人证言
(1)姚某在监察委及公安机关证言证明,阳光电源公司委派他到灵璧县朝阳镇负责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2014年底他在灵璧成立灵璧晨阳新能源发电公司,实际是阳光电源公司的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共分三期实施,2016年底完工,项目坐落在朝阳镇京渠村,占地1400亩左右,基本都是山坡地。实施这个工程是公司和朝阳镇政府签订的租赁协议,每年每亩200元租金,群众开荒地每年每亩600元租金。2016年三四月份他们公司准备建二期的时候需要用地,当时他就找朝阳镇王书记,表示要用原徐明高速公路场地,其让他找京渠村王金元,他找到王金元后,王金元说要用这块地就去找赵安化,这块地的水泥地面、变压器、水井、施工房等都是赵安化的。后王金元带他认识了赵安化,通过他和赵安化协商,他们公司赔偿赵安化80万元。他们公司要求朝阳镇政府作为第三方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所有补偿款必须经镇政府的对公账户,不能直接将补偿款打给个人。把朝阳镇政府作为协议的第三方,是金某某镇长同意的,补偿协议是公司制定的,受偿群众作为甲方,公司作为乙方,朝阳镇政府作为丙方,甲乙丙三方全部签字,该协议才能生效。他们公司和赵安化就补偿款问题进行协商和最后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朝阳镇政府没有派人参与。他拿协议找金某某签字盖章时给其说,公司已经和赵安化协商好了,公司已经盖过章了,赵安化也签过字了,其把字签好后,他们公司就能打补偿款了。金某某看完内容后就在协议上签字了,是金某某给盖的章。大约2016年6月份,朝阳财政所把80万元钱打到赵安化的个人账户上,现在场地已被他们公司占用铺设太阳能板了。因为他们公司是上市公司,打款必须要打给对公账户,所以先打到镇财政所再打给赵安化的。他认为原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场地是国家的,地上附属物是赵安化的。2016年四五月份,他们公司就把给老百姓每亩600元的补偿费通过财政所打到其粮补折子上了。
(2)王某证言证明,徐明高速工程结束后,徐明高速高速项目部的负责人和副镇长陈某2谈的,他不清楚。后来陈某2向他和金某某汇报,说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要将地面上的水泥地面、活动板房等所有附属物移交给朝阳镇政府,他同意了。后来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就将土地及地上的附属物都移交给他们朝阳镇政府,他还安排京渠村王金元负责安排人看管,他认为可以用来招商引资,所以那块场地暂时闲置在那。大约在2016年午季禁烧期间,他发现地面上正在施工建设光伏板,就问给他开车的王金元,其说是金某某同意阳光电源公司施工的。具体金某某同意的过程他没问,其也没给他说。实际上是不是金某某同意的,他也不清楚。阳光电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姚某找过他想租赁这块地实施光伏建设,他没同意。朝阳镇政府与阳光电源公司租赁京渠村二期土地一事他知道,但不知道二期土地包括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那块地,他一直不同意将那块地租出去的。阳光电源公司对占有农户的土地进行丈量,公司根据丈量结果与农户签订赔偿合同,钱走县财政非税账户赔偿给群众。他不清楚《朝阳镇京渠村20MW光伏电站项目赔偿合同》,赵安化对合同上补偿明细的这些物品没有处置权。金某某签字的情况,他也不清楚。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移交给朝阳镇后,王金元到镇里找过他,要求镇里付给群众租金,但镇里当时没有钱,他没答应。后来王金元被调查时,他听说其借过大约7万元钱付给了群众租金。对造成了73万的国有资产流失,他也有责任,不应该过于自信地相信他已经安排他人负责保管那些物品了,在发现那块地被姚某施工建光伏时,也没有过问那些物品的情况。
(3)陈某2证言证明,他时任朝阳镇副镇长,2012年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找镇政府租赁京渠村一百多亩山坡地,具体项目部与群众商谈赔偿事宜,与镇政府签订一份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镇长、书记要求他在合同上签的字。山坡地是国有,但被群众开垦了,主要考虑赔偿问题,项目部才要求与镇政府签订协议。徐明高速工程结束后,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要将项目部地面上的水泥地面、活动板房等所有附属物移交给朝阳镇政府。他和金某某镇长、王某书记三个人研究同意接收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移交的物品,同时交由京渠村看管。他们俩安排他去接收的,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占的地是不存在移交的,移交的是地上附属物,是将这些附属物移交给他们朝阳镇政府。在研究接收时就已安排由京渠村看管。他去和项目部闫伟办理移交手续时,镇长和书记都给他说王金元已经在那儿了,让他和王金元一起办理。所以他和王金元俩都在移交表上面签的字。办理好移交手续后,他就对王金元说,从现在开始,这些东西都交由他看管了。王金元回答他说行,其已经安排好人了。移交手续办好后,他将移交情况以及交由王金元看管一事向书记和镇长汇报了。他不清楚这块地和附属物后来怎么处理的。
(4)陈某1证言证明,阳光电源公司在朝阳镇京渠村投资光伏项目,赔偿给占地群众的款项,要从镇财政所走账,只要镇长签批。赔偿给赵安化80万元钱支出,在金某某签批后,他拿去找王某书记签字的,其当时没看,在听他说是赔偿给京渠村地钱的时候,其说那是企业的钱,抓紧给兑付吧,镇长签过就行了,他就不签了。所以这笔赔偿支出款单据上没有王某的签批意见。
(5)王金元在公安机关证言证明,赵安化是他连襟。徐明高速公路租用场地90亩左右,以前是他们村荒山荒坡地,属于国有性质,2012年10月份,徐明高速公路建项目部租赁使用,后补偿给京渠村赵安保、赵安化等63户村民2年补偿款。2014年10月份,徐明高速公路建成后项目部撤离,场地上附属物包括160余间板房、高压线5根、2台变压器、4口井、铺设水泥地约100亩及院墙。后来63户村民向他要钱,他向王某书记和金某某镇长汇报,王某书记说这块场地作为招商引资用,镇里没有钱。当年年底,他向赵安化借7万元,口头说支付借款利息。他把借的7万元交给包村干部周泽民发给63户群众6.3万元,剩余7000元发给当时看管场地的赵怀献和赵荣云两人的工资了。之后赵安化向他要借款,当时他说没有钱,以后招商引资从镇里拿钱给其。光伏发电厂是2015年二三月份到京渠村干第一期投资,2016年四五月份建设二期工程,要使用这个场地,他给赵安化说原高速公路场地的附属物交给其了,问光伏电厂要多少钱都是其的,以前他借的7万元就抵消了,随时赵安化答应了。之后通过他介绍光伏发电厂的姚某和赵安化认识了,后来赵安化、光伏发电厂及朝阳镇政府三方签订了高速公路附属物赔偿合同,光伏发电厂一次性赔给赵安化80万元,签合同时他不在场。原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撤离时没有将租赁场地的附属物交给他或者他们村。现在该场地的租赁费是阳光电源公司按年支付的。将徐明高速场地交给赵安化及光伏厂谈赔偿还账的事也没有经过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将原徐明高速场地的附属物交给赵安化处理是他个人决定的,他没有这个权利。
(6)赵安化在公安机关证言证明,原高速公路院子场地(包括场地90亩左右及附属物160余间板房、2台变压器、5根高压电线、4口水井)占用他们村北山的开荒地。2014年10月份,高速公路建成后,他连襟王金元说高速公路场地的补偿款镇里没有下来,向他借7万元钱补偿给村民,只是口头说月利3分。后来他向王金元要钱,其说等以后镇里招商引资,到时从镇里拿钱给他。直到2016年5月的一天,王金元给他说,现在光伏发电厂来了,以前高速公路留下的场地交给他了,问光伏电厂要多少钱都是他的,以前借他的7万元钱及利息都抵消了,他同意了。光伏电厂负责人姚某与他协商同意80万元。2016年5月的一天,姚某拿着打好的一式三份赔偿合同到他家,他看过合同签字了,他留下一份,其余两份姚某拿走了。2016年6月20号左右,姚某到他家说钱打到他(尾号14178)农行卡里了,并以光伏发电厂名义向他借走40万元。几个星期后姚某归还40万元,几千元利息他没要。大约二个月左右,他到朝阳街把30多万元存入尾号14178的农行卡,现在他的农行卡里还有50万元左右。原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留下的场地是他们村北山的荒山荒坡地,因之前他们村群众在上面开荒使用了,才有给群众补偿款的事情。
(7)李跃在公安机关证言证明,2016年四五月份,姚某给他说二期项目厂区土地不够用,需使用原徐明高速留的场地约90亩,他给领导汇报后同意了,后来姚某给他说以80万元价格谈下来,当时他也同意了,当时姚某起草的合同内容他也大致看过的,80万是从他们公司走账。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金某某供述证明,大约在2016年初的一天,阳光电源公司项目负责人姚某到他办公室,说想租赁京渠村徐明高速公路项目部那块地,他对其说,这块地是王某准备用来招商引资的,想用必须王某同意。阳光电源公司在京渠村实施光伏项目时,与镇里协商,公司赔付给农户的赔偿款走财政账户,先由阳光公司与农户签订赔偿合同,镇政府要作为第三方在合同上签字,确定赔偿款额,制作赔偿花名册或赔偿汇总表,经他和王某签字后,由朝阳财政所报到县财政局乡财中心报账向农户打赔偿款。乙方是赵安化的赔偿合同,是姚某拿去找他签的,合同上他的名字是他本人签的。为什么乙方是赵安化,他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合同上补偿明细的这些物品,赵安化没有处置权。他在审查这份合同的过程中,确实没有看合同的内容就签字了,他有责任。他在签字的时候没有对赔偿的内容进行审核,认为上面的内容与其他的赔偿合同是一样的。他签了字一是代表他承认赵安化对移交保管的物品有所有权,二是承认赵安化对那些物品有处置权,三是承认赵安化有权获得阳光电源公司补偿的80万元钱。由于他在赔偿合同上签字的时候,没有审查,造成徐明高速移交给朝阳镇政府保管物品的损失;另一方面,他也没有审查赵安化为什么有权利获得这些物品处置的内容,所以他在合同上签过字,最终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他应当承担责任。他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他愿意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关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了他在担任朝阳镇镇长期间,代表朝阳镇政府在朝阳镇京渠村20MW光伏电站项目赔偿合同签字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民赵安化非法处置镇政府财物,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玩忽职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朝阳镇京渠村20MW光伏电站项目赔偿合同、临时设施移交协议书、灵璧县朝阳镇财政所2016年6月第9号凭证及附件等书证及证人姚某、王某、陈某2、陈某1等人证言相互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金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73万元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年龄等状况。
2.《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灵璧县监察委出具《归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金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已被掌握受贿45.4万元及玩忽职守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其贪污100100元和受贿56.9万元的犯罪事实。
4.灵璧县委组织部组有关文件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在灵璧县发改委、灵璧县朝阳镇的职务、职责的情况。
5.《关于给予金某某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金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等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在案发前收到开除党籍等党政纪处罚的事实。
6.灵璧县监察委出具的安徽省非税收据五份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已经退缴涉案款120余万元。
2018年6月21日,灵璧县监察委对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018年8月15日,灵璧县监察委决定对被告人金某某立案调查。当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金某某到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除供述了已被灵璧县监察委掌握的其受贿45.4万元及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尚未被灵璧县监察委掌握的其贪污100100元及受贿56.9万元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理,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合计100万元、3000元购物卡,数额巨大,在审批项目、工程拨款、矿山检查、审批炸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或骗取公款人民币100100元,数额较大;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金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系自首,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受贿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玩忽职守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对被告人金某某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适应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留置日期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已全部追缴至灵璧县监察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戚 伟
审 判 员 马自卫
人民陪审员 陈 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