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皖1323刑初653号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8〕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辩护人音邦定、张玉,证人姚某、李某1、魏某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万某在担任高楼镇规划所所长兼凤凰城项目拆迁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在从事凤凰城项目房屋拆迁公务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于2007年6月11日,在没有实际出资情况下,向高楼镇政府招商引资建设
凤凰城项目投资方张某1索要该项目开发纯利润30%的股份并签订协议书。并于2008年9月、2010年元月以从股份中扣除的形式非法占有投资方开发建设的3套凤凰城房子及售房款人民币14.6万元,合计71万元人民币财物。
二、被告人万某在担任高楼村党总支第一书记期间,在协助高楼镇人民政府从事实施安徽美好乡村名仕家园建设项目的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2月,非法收受投资方郭锋开发的名仕家园小区1603住房一套,价值14万元人民币,在该项目征地、测量、拆迁补偿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三、被告人万某在担任高楼村党总支第一书记期间,在协助高楼镇人民政府从事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非法收受项目承建方朱兰江3万元人民币,在项目工程承包施工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万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张某171万元财物和非法收受郭锋、朱兰江17万元财物,为他人在征地拆迁、安排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合计88万元人民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但提出他在凤凰城工程中,付出了劳动,应该取得一定的报酬。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第一起指控:1、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索贿。张某1、张某2证言存在矛盾和疑点;万某供述一致且否定了索贿的事实;万某获取的三套房子及14.6万元现金应系其追讨分红;索贿证据系一对一孤证;2、从受贿类型上分析,应属于投资型受贿。本案无实际投资,但参与经营、管理;获利应属于分成;3、从受贿罪构成要件分析,也不构成本罪。万某任职凤凰城项目经理时与高楼镇无职务关联性;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1谋取利益。综上,第一起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追诉时效已过,不应追究被告人万某的刑事责任。
三、如认定被告人万某构成犯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万某具有坦白情节;2、受贿情节轻微;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针对以上意见,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1、万晶晶结婚贺礼单;张某2分别与万某、万晶晶的通话录音;赵某与万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万某与张某1、张某2往来密切,关系较好,索贿证据不足。2、证人李某4、王某1、李某2、姚某、魏某、崔某1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万某任凤凰城项目的经理职务,并实际参与了项目的房屋销售工作。3、证人魏礼生、徐某、王某2、李某1、任某、朱某、崔某2、李某3等人的证言和两份《拆迁房屋合同》证明,被告人万某实际参与了凤凰城项目拆迁协调工作;且万某是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出面协调。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4月高楼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形式开发建设高楼凤凰农产品商贸城(简称凤凰城)项目,被告人万某利用规划管理所长兼凤凰城项目拆迁领导小组成员职务上的便利,于2007年6月11日在没有实际出资情况下,向投资方张某1索要该项目所开发房屋销售后纯利润30%的股份并签订协议书,并且为投资方张某1在凤凰城的项目拆迁补偿、征地、规划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9月万某以从股份中扣除的形式,非法占有价值56.4万元人民币由投资方开发建设凤凰城的3套房子,后于2010年元月占有购房款14.6万元。合计71万元人民币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万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万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情况。
3、灵璧县人社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万某系灵璧县住建局公职人员。
4、灵璧县住建局出具的万某任职等文件证明,被告人万某于2000年5月至2007年8月27日任高楼规划所所长职务。
5、高楼镇出具的万某任职文件证明,被告人万某于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任高楼村党总支委员、第一书记。
6、灵璧县住建局的规划所职责及所长职责等书证证明,高楼规划所及所长的工作职责情况。
7、灵璧县招商局出具的2008年乡镇招商引资项目考核统计表证明,高楼凤凰城项目系高楼镇招商引资项目。
8、安徽居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公告证明,合肥今典数码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变更,法人是张某1。
9、高楼镇政府的高楼凤凰农产品商贸城投资协议及项目投资合同证明,该项目系高楼镇政府与合肥今典数码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凤凰城的项目。
10、扣押万某处的股利分成的协议书、聘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万某利用规划所所长和高楼凤凰城项目拆迁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向张某1索要干股的情况。
11、合肥今典数码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凤凰城1405、1406、606套房屋及14.6万元的书证证明,被告人万某在签订干股协议后,占有张某1三套房屋及14.6万元后书面确认从股份中扣除的情况。
12、合肥今典数码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凤凰城1405、1406、606号房子开盘价的证明,被告人万某收受的三套房子的价格情况。
13、朱兰东、崔佰龙、丁胜华、陈灵莉出具的万某处置1405、1406、606号三套房屋的书证证明,被告人万某处置其收受的三套房屋情况。
14、扣押的万某、尚某、金某干汪塘工程的协议证明,被告人万某参与凤凰城项目汪塘工程的情况。
15、高楼镇政府出具的高楼镇党委政府会议记录证明,高楼镇政府多次开会研究凤凰城项目的开发情况,决定万某为凤凰城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情况。
16、提取自灵璧县住建局的凤凰城项目三证一书、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程实施许可证证明,在被告人万某任高楼规划所所长期间,凤凰城项目没有三证一书就动工建设情况。
17、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万某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万某系监委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委已经掌握其四套房子和售房款14.6万元的事实和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朱兰江3万元的事实。
18、灵璧县纪委文件和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证明,被告人万某因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二)证人证言
1、张某1证言证明,因为张某2的儿子到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上学,所以他和张某2认识了。2006年12月份一天,张某2打电话给他说灵璧县高楼街有两个大水塘,位置在镇政府附近,距离学校也近,镇政府想把水塘填起来搞新农村建设,认为有开发价值,让他带朋友来看看能否建设。随后利用一个周末,他到灵璧联系张某2,一起到高楼街看了现场。他前后来了好多次,通过测算认为有开发价值,就想搞这个项目,安排张某2具体联系操作。通过与镇政府联系,谈好条件确定由他们公司承建这个项目。2007年7月20日,他以合肥今典数码科技测绘有限公司名义和高楼镇镇政府正式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投资承建凤凰城项目,请张某2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后期安排赵某负责工程建设和监理。他经常在合肥,项目都是张某2在高楼全面负责,然后向他汇报。
2007年5月份前后,高楼镇政府已经初步确定由他们公司投资建设高楼凤凰城项目,高楼镇成立了两个拆迁小组,规划所所长万某和高楼村书记王九忠、司法所所长金纪元一组,另一组是土管所所长岳德慎、高楼村村主任魏义勇等人,当时他安排张某2在现场负责该项目。期间,张某2多次电话给他说万某找其提出要钱和股份,并且他每次到高楼凤凰城项目部,万某都盯着他不走,还对他说,必须给其股份,不然项目在高楼进行不下去。他就让万某找张某2谈,最后张某2向他汇报,说其和万某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万某要分纯利润的三成,他分纯利润的七成,如果不同意,万某就不让他们公司施工。他没办法,就同意了万某提出的分成要求,并告诉张某2先稳住万某,同意其的分成要求,绝对不能影响施工进度,具体的分成细节等他回高楼后再说。过了一段时间,他到高楼凤凰城工地,万某和张某2找到他,万某把一份写有万某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自愿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找他签字说:“张总,张某2给我说,分成的事情他给你汇报过了。这个项目我没有出资,凭什么分成,你得在这个证明上签名,证明我提供劳务了,这样我才能得到分成。”他看证明上有张某2的签字,就在上面签字了,并按照万某要求把日期朝前写,与万某和张某2签的协议书日期一致。过了一段时间,张某2给他汇报,凤凰城项目正在垫汪塘,老百姓闹事,不让施工,通过打听,说是万某指使的。他听后很生气,就把这件事给杨某汇报了,杨书记当时很生气,说得把万某从高楼给弄走。后过了一段时间,万某就从高楼规划所调到大路规划所了。万某从高楼规划所调走后,大概是同年10月份,张某2给他汇报,说万某要求和他签订的分成协议书上签字,他不同意。有一次,他到高楼来,在凤凰城项目部办公室,万某、张某2找到他,万某逼他在其和张某2签订的分成协议上签字。他考虑到万某已经调走了,就不想履行这个协议,不愿意签字。万某说不签字,就不让施工。经过他和万某讨价还价后,他就在万某拿的协议书上附加了几条内容,并签上名字,然后万某拿着协议走了。又过了几天,张某2又给他汇报,说万某要求公司聘其为经理,这样才有名分拿公司的三成利润,如果不同意,就组织老百姓阻碍施工,让凤凰城项目进行不下去。他给张某2说绝对不能让万某组织老百姓阻碍施工,也不能聘万某为经理,最多只能聘万某为副经理。过了几天,他到项目部的时候,万某知道他来了,找他让聘其为公司副经理,他提出来得先修改之前其和张某2签订的协议书,万某就拿出之前签订的协议书给他看,他、张某2、万某三人针对协议书上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改,修改后他安排项目部的赵某负责打印。后他、万某、张某2都在上面签字了,他记得日期还是写的第一份协议的日期。当时他又安排赵某给万某打印了一张聘万某为副经理的聘书。
2008年8、9月份,凤凰城房子已建好一部分,张某2说万某儿子准备结婚,要1401、1402两套房子,给两个儿子一人一套。当时万某想要的两套房子位于市场中心南北主街附近,他不想给,让张某2给两套偏僻点的。后张某2说万某最后同意要1405、1406两套房子,他没办法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张某2说606号房子被万某给卖了,不愿意把购房款交给公司售楼部,钱也被万某给占了。万某及其家人在公司项目中没有投入任何钱和物,签订的协议、证明、聘书也都是在他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是自愿的,他就会自己直接和万某本人签协议书、证明,也会在协议书和证明上盖公司公章。聘书也是万某多次找他,他推脱不掉才签的,如果真心自愿履行协议,在他签聘书时可以把签订时间提前,这样就可以确保协议书有效了。事实上他在聘书上填写的是实际时间,没有提前。至于聘书上的日期是谁改的,他不清楚。当时万某是高楼规划所所长,又是拆迁小组成员。他在办理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还需要得到万某的帮助。如果不答应,万某就不愿意给他办理村镇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会影响他的工程进度,造成损失。万某当时还对他说过,如果不签这个协议,就不能在高楼干。当时他已经投资了很多钱,如不继续干这个工程,投资就收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他才安排张某2和万某签了这个协议书。当时两间两层的房子开盘价每套18.5万元左右,两间三层的房子开盘价每套是24万左右。三套房子不是他自愿送给的,是万某根据上述协议书强占的。虽然签了聘书,实际上他们也没有安排万某干什么工作,大约从2012年以后万某就没有找过他要股权分成钱了。
2、张某2证言证明,他是在开发凤凰城项目时认识万某的,当时万某是高楼规划所所长,他是凤凰城工程项目经理。凤凰城项目是高楼镇政府招商引资,投资方是合肥今典数码科技测绘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是张某1,凤凰城项目是在2007年4月份左右开始启动,主体工程在2011年就全部结束了。
因为他儿子上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所以认识的张某1,张某1问他灵璧乡镇可有合适的地块来开发,他就介绍了高楼、尹集两个地方,后又带着张某1到现场,最后确定在高楼投资开发房地产。后经张某1与高楼镇政府商谈,确定由合肥今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凤凰城项目,并且还与高楼镇政府及高楼村签订了投资协议。因为他工程管理业务技术熟练,对集镇开发比较有经验,张某1确定由其投资,让他全权负责凤凰城项目整体工程。2007年4月份左右,万某来工地找他问哪里来投资的,他说他家灵璧的,投资人是合肥。万某说:“我叫万某,是高楼规划所所长,我有两个朋友,一个淮北的,一个湖南的也想来投资,我没让他们来投资,叫你们来投资,你得给我五五分成,不然我得捣蛋,你也干不成。”因为万某是高楼规划所的所长,又是本地人,如果不给好处,其就不让施工。他就把情况给张某1汇报,张某1说:“你先拖着他,一边开工建设一边和他谈,万某还是规划所所长,不要和他吵架,不要弄恼了。”然后他就一边开工建设一边断断续续地谈条件,同时把谈判的情况随时电话向张某1汇报。万某刚开始提出不投资钱纯利润五五分成的条件,张某1不同意,万某又降到四六分成,即万某四成张某1六成。最后经过他和万某多次协商,又降到三七分成,即万某分纯利润的三成,张某1分纯利润的七成。当时再降低万某就不同意了,否则其就不让施工。他记得万某说:“我是规划所长,我什么时间想让你工地停工,你就得什么时间停”。他把情况电话给张某1汇报,张某1勉强同意了万某提出的条件,但是张某1提出协议细节等来灵璧再确定,让他先应付,不要影响工地的施工。他就把张某1同意三七分成的意见给万某说了,万某就说:“你光说不行,得有字据”。让他写个承诺书,因为万某没有实际投资,为了证明其得到分成是合法的,其要求承诺书还得写着万某为凤凰城项目付出了劳务,承诺项目利润给万某三成。他就按万某的要求给其手写了一份承诺书,上边的大概意思是承诺凤凰城项目给万某分三成纯利润,承诺书落款写着他的名字,然后万某就拿着承诺书走了。过了几天,万某又拿着一份打印好的协议书来找他,让他签字。他看了协议书,内容基本是按照承诺书内容打印的,就签字了。过了一会,万某又拿了一份证明说:“你得给我写个证明,证明我为这个项目付出劳务,不然我没出钱就分成利润,别人不说我孬种吗?”他看了证明,大概是说万某为凤凰城项目付出了劳务,他们自愿付给其劳务报酬。他怕万某阻碍施工,为了应付就在证明上签了名字,万某拿着证明就回去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张某1来高楼工地,万某看到了,又拿来一份打好的证明,找他签字,他说:“我以前不是签过证明了吗?怎么还让我签?”万某说:“证明光你签不管,张某1签我更放心。”他看万某拿来的证明与第一次签的证明内容基本上没有改变,只是在证明上增加了协议日期,于是就在万某拿来的证明上签了他的名字,日期向前提,写的是他以前给万某签的三七分成协议书的日期。然后万某就拿着他签好的证明去找张某1签字了。
他在万某提供的第二份证明上签过字后,大礼堂拆过后正在垫汪塘时,老百姓以压坏路把路弄脏为借口,拦路不让车通过,他通过打听,是万某在幕后从中作梗,他就把情况向张某1做了汇报,张某1说:“我知道了,我会和镇里杨书记沟通。”至于张某1是怎么和杨书记沟通的,就不知道了。过了一段时间,万某就被调到大路规划所任所长了,到大路工作后,经常回到高楼凤凰城工地找他,万某说:“我都调到大路去了,你们来投资时,我让湖南的朋友不要来了,我前期接待湖南朋友的费用,你们得给我出。如果当时我不把湖南的朋友撵走,你们也捞不着干。湖南开发商答应弄到这个工程后给我五五分,现在你们干这个工程了,你们也得给我五五分成的好处,另外,你们还得把我前期的费用给我,要不你们就不要干,就给我滚蛋。”当时他还问前期费用花了多少钱,万某说花了10来万元。他把情况给张某1汇报,张某1让他继续和万某谈谈,为了能够顺利施工,最后项目部就给万某2万元左右。后来万某又继续找借口说:“我调到大路去了,我不在高楼干了,以前签订的三七分成协议我怎么弄,上面没有张某1的签字,协议也不能做数了。即使有证明也不能起作用,你们得重新给我签协议。”张某1不愿意给签。大概在10月份的一天,张某1从合肥来高楼,万某听说后就来找张某1,当时有他、张某1、万某在场,万某就把他以前与万某签订的协议拿出来,要求张某1在协议上签字,张某1就提出来几个条件,商讨后在万某拿来的协议上签了几条,并签了姓名和日期交给万某了。万某拿着张某1签过字的协议就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万某又来工地找他说:“原来我是高楼规划所所长,又是拆迁小组成员,经常到工地帮忙,现在我人调走了,不能帮忙了,证明也起不到作用了,我以什么身份拿协议三七分成,你们得给我名分。”问什么名分,万某说:“你们得聘我为凤凰城项目经理,这样我拿协议分成就理所当然了。”他说得给张某1汇报,后张某1说:“让万某当经理绝对不管,最多给他弄个副经理。”他就把这个情况给万某说了。万某就说:“等张某1来高楼的时候,你们得把协议和聘我为副经理的手续重新完善一下。”又过了几天张某1来高楼,万某就拿着协议书找张某1完善协议并要聘书,当时在场的有他和张某1、万某、赵某四人。他和张某1、万某就协议书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叫赵某重新打印一份。打印好后他和张某1、万某分别在赵某打印的协议书上签字。当时又让赵某打了一份聘书,聘任万某为凤凰城项目部副经理。张某1在聘书上签字后,万某把聘书拿走了。过了一会,万某又把聘书拿回来了,并对张某1说:“你光聘我为副经理,协议书是张某2给我签的,他是什么身份,你得聘张某2为经理。”张某1说:“我和张某2的关系不需要签聘书。”万某说:“你和张某2之间没有聘书没有事,但是协议书是张某2和我签的,你不聘张某2为经理,他凭什么身份和我签的协议书,以前签的协议书又怎么能生效?要不你在我的聘书上添加一条,聘请张某2为凤凰城项目部经理,他有权签订协议。”当时张某1不愿意签,万某说:“你不签就不能走。”张某1被逼无奈就在万某的聘书上手写了一条聘他为凤凰城项目部经理的内容。聘书签好后,张某1和万某就分别走了。万某走了有半小时左右,拿着聘书又回来了,问张某1在哪里,他说张某1回去了。万某说:“聘书的日期错了,不应该签当天日期”,他说:“只要内容不变,日期无所谓”。万某说“不行。”当场万某就把张某1签的聘书日期给改了。
2008年8、9月份的时候,万某说:“我家小孩马上结婚,得给我两个小孩一人一套房子。”并提出要主街的1401、1402号两套房子,这样两个孩子可以相互照应。张某1不同意这个意见,让他找偏僻点的房子,并让万某交部分定金。万某不愿意要偏僻的房子,最后确定要1405、1406号两套房子,并且在售楼部说这两套房子是其自己的,谁也不准买这两套房子。他最后没有办法,经请示张某1就把这两套房子给万某了。给房子时,他让万某两套房子交5万块钱,万某开始还答应交。在售楼部,他当着万某的面安排程红艳把1405、1406号两套房子的票开出来,万某又要求把606房子票也给开出来,程红艳就把这三套房子的票开出来了。票开出来后,万某又不愿意交钱了,程红艳就没把票交给万某。后他问万某要了几次钱,万某也不愿意交。过了两天,他请示张某1,张某1没有办法就同意把这三套房子的票给万某了。他安排程红艳把三套房子的票给万某,因为程红艳没见到房款,她不愿意给票,她要求万某给她打领到房子的领条后再把票给万某。万某不愿意写,程红艳就写了两张领条,万某在领条上签名,又在领条上注明同意房款从股份中扣除并签名。程红艳拿到领条,才把三套房子的票据交给万某。在2009年底的时候,万某的妹妹万银芝来凤凰城售楼部看中了602号房子,并交了10万元订金。万某知道就找他问:“我妹妹买房子交多少钱?买哪一套?”他说:“买的是602号房子,已经交了10万元订金。还剩下14.6万元没有交。”万某说:“万银芝是我一个奶奶的妹妹,剩下的钱你就不要问了,你们不要再找她要了,由我来要。这个钱你们从我股份中扣除。”他当时没有同意。过了几天,万银芝和她丈夫一起来售楼部王敏那交余下房款14.6万元,王敏给开了张收据。恰巧那天万某也在售楼部,万银芝夫妻俩走后,万某就要求王敏把万银芝交的14.6万元钱给其,王敏就打电话给他说这事,他不同意把钱给万某,万某就与他争吵,后来没办法,他就同意万某把14.6万元钱给拿走了,为了平账,他就让赵某写了条子给王敏。他和万某还在赵某写的条子上签了字。当时万某要把14.6万元拿走时,他提出这14.6万元必须从其股份中扣除,万某说只能从股份扣除13万,下余1.6万元属于其提成,得返还给他妹妹万银芝,不能从股份中扣除。他就不同意,坚持1.6万元必须从股份中扣除,万某没办法就同意了。他就安排赵某给打了这两张收条。这件事他没有来得及给张某1汇报,为了推脱责任,他在收条上签了房款由万某去追要,实际上14.6万元不是万某去追要的,是其直接从售楼部拿走的。
工程当时已经动工了,投资了资金,万某当时不仅是高楼镇规划所所长,还是高楼镇拆迁领导小组的成员,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办理相关证件还需要得到万某的帮助。如果不答应万某,其就不让他们施工,还要让他们滚蛋,考虑到前期已经投资了很多钱,不干就会造成损失,而且在项目的拆迁征地上,也需要得到万某的帮助。所以他和张某1就只能同意万某的要求,被迫与他签订了协议书,按照规定协议书对双方是公平的,是相互约束的,但他们与万某签订的协议书只有一份,是被逼迫的,他们一份也不想给万某签。中间他们不知道费了多大力气才把万某调走,万某怕以后他们不履行与其签订的股利分成协议,不给其分成,其才到项目部来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要股利分成。他们没有安排万某什么工作,万某也没为项目部干什么工作。聘书也是万某为了使股利分成协议合法化,逼张某1签的。
在他被纪委找去问过话后,万某及其儿子万晶晶都给他打过电话,因为他当时在纪委说过不泄露案情,谈话内容要保密,所以他和万某父子都是随便说的,不是真实的想法。实际内容以他在纪委的签字笔录为准。
3、赵某证言证明,他是2007年10月6日到高楼凤凰城项目部上班的,是张某1开车带他去的。当时万某是高楼规划所原所长,上班大概有一个月左右,一天上午,张某1开车来高楼凤凰城项目部,下午在高楼镇政府大院里西南角他们临时办公室里,他和张某1、张某2、万某等人在场。万某拿出一份协议书,是关于万某和张某2签订的关于高楼凤凰城项目利润分成协议。三人对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修改,然后安排他按照修改后的协议书内容打印一份新协议书。他打好后,他们三人都在新打的协议书上签了字,然后万某就把新签的协议书及其拿来的经过修改的原协议书拿走了。万某走后没有多会又回来,让张某1再给其出具一份聘书,聘其为凤凰城项目部副经理,说如果没有聘书,其就没有理由要纯利润百分之三十分成。张某1没办法,就让他又打印了一份聘万某为高楼凤凰城项目部的副经理的聘书,张某1在聘书上签了字交给万某。万某拿着聘书离开办公室时间不长又返回,要求张某1在聘书上再加上聘张某2为凤凰城项目部经理,万某当时说只有聘张某2为经理,张某2与其签订的股利分成协议才有效。当时张某1不愿意签字,并推脱说急等回去,以后再签。万某执意要张某1签,说签好再回去。后来张某1就按照万某的要求在聘书上直接签了聘张某2为经理的内容。张某1签完后就开车回去了。但万某在2008年期间房子建好后,以小孩结婚为由,向张某2提出使用1405、1406及606三套房子。但张某1不同意,提出用其他不好销售房屋给万某,万某不愿意。通过张某2协调,张某1才勉强同意。后万某写了1405、1406和606三套房子的收据,张某2在收据上签字,三套房子就给万某了。
之后一天,他和张某2经理在工地上,售楼部的王敏打电话给张某2说万某要截留售房款,让张某2到售楼部去。张某2就和他一起到了售楼部。到才知道万某要把其妹妹万银芝交到售楼部的14.6万元购房余款拿走,张某2不同意,万某执意要拿走,万某还不让王敏去存钱,张某2没有办法就同意了。因为王敏已经把票据开给万银芝了,14.6万元没有交进公司银行账户,王敏说把钱给万某,就得给她手续。张某2安排他写的收条,万某在收条上面签过字后,张某2又在上面签字,然后把收条交给王敏。万某当时提出开两张收条,说14.6万元中有1.6万元是其介绍费,1.6万元得返还给其妹妹。他就根据张某2的安排,给万某写一张13万元的收条和一张1.6万元的收条。万某还提出13万元收条从其股份中扣除,1.6万元的收条不能从其股份中扣除。张某2不同意,最后两张收条是从万某股份中扣除的。
在他被纪委找去问过话后,万某给他打过电话问谈话内容,因为纪委工作人员说谈话内容要保密,所以他和万某都是随便说的,不是真实的。实际内容以他在纪委的签字笔录为准。
4、王敏证言证明,万某原来是高楼镇规划所所长,后来还干过高楼村书记。2009年底,万银芝在他们凤凰城项目部买的是602号房子,两间三层,万银芝的房款交清了,万银芝交的最后一笔购房款还是她经手收取的。当天万银芝和丈夫王元朝到售楼处交购房款,当时售楼处在105房间,她接待的,万银芝是拿着现金来的,说其买的是602号房子,已经交了10万元订金,要把剩下的14.6万元房款付清。她当时查了一下,万银芝已经交了10万定金了,房价24.6万,剩余房款是14.6万。她给万银芝说:“你把剩余房款给我吧,我给你开收据。”万银芝把14.6钱给她后,她给万银芝开具了14.6万元购房款的收据。万银芝和王元朝拿了收据就走了。她准备把钱收起来,万某到售楼部来了说:“刚才我妹妹万银芝交的14.6万元房款,你直接给我,我有用。”她不同意给万某说:“这个事我不当家,我得给张经理打电话。”她给张某2经理打电话,让其来售楼部。后张某2和赵某一起到售楼部后,是万某和张某2直接谈的,谈好后,张某2让她把14.6万元钱交给万某。因为钱是她收的,收据也开过了,她就向他们要手续。张某2安排赵某写了这两张收条,让万某在收条上面签过字后,把两张收条交给她,她就把14.6万元钱交给万某了。
5、杨某证言证明,凤凰城项目是高楼镇政府2007年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是合肥今典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张某1,项目负责人叫张某2。当时镇党委书记王九志调走了,他主持党委、政府工作,新镇长还没有调来,就一直没有签订书面投资协议,直到冉昊调来任镇长之后才签订的投资协议,协议的签订时间大约是2007年6、7月份。2007年4、5月份的时候,他主持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该项目,镇里成立了领导小组,分管副镇长卓光玉具体负责,高楼村、规划所、土管所、司法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房屋拆迁由镇政府负责,卓光玉具体负责实施,具体拆迁小组成员有高楼村书记王九忠、村主任魏义永、规划所所长万某、司法所所长金纪元、土管所所长岳德慎等人。
2007年7、8月份的时候,他到建设局局长姜德光的办公室去协调高楼街建设下水道的事,姜德光问他:“万某这个熊孩子在高楼干的怎么样?”他说:“我与万某接触时间不长,你什么意思?”姜德光说:“他工作要是不行,我就把他给你调走?”他就给姜德光说:“万某是高楼街人,又始终在高楼工作,我们镇现在有个招商引资项目,正在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张某1曾给我说过万某在拆迁工作中起反作用,使工程进展不顺。你要是能把他给调走更好。”过了几天,他又去找姜德光,建议把万某调走后再把曹笃宝调来高楼规划所任所长。过了个把月,万某就被调到大路规划所上班了,同时曹笃宝也调到高楼规划所任所长了。万某调走后,他们高楼镇党委政府就不再安排万某工作了,但是他经常看到万某到凤凰城项目部和项目部的几个人在一起,他认为万某是凤凰城项目部聘来工作的。2009年年底的时候,曹笃宝调离高楼,汤军任高楼规划所负责人,万某也同时从大路调回高楼规划所任指导员。
6、冉昊证言证明,2007年5月他调任高楼镇任镇长时凤凰城项目已经确定,项目是由合肥今典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司法人代表叫张某1,项目部的负责人叫张某2。他到任时项目已经由高楼镇政府和合肥今典数码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但是还没有签署书面协议,项目还没有动工建设,但镇政府就这个项目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万某是小组成员,具体由分管小城镇建设的副镇长卓光玉负责。他到任后大约两个月左右,就代表镇政府和今典数码测绘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凤凰城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签订后,凤凰城项目就开始施工建设了,直到2013年10月他调离高楼镇,这个项目还没有完全结束,主体工程已经结束,还有部分附属工程没有建设。
7、卓光玉证言证明,他在高楼镇任副镇长时,万某是高楼镇规划所所长。2006年年底的时候,高楼镇党委就开会研究规划过,将高楼街高楼镇政府南边的两个汪塘填起来,打算在那一片土地上建设大市场。2007年上半年,高楼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由合肥今典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凤凰城项目,因建设这个项目,后他们高楼镇政府还与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1签订了投资协议。项目工程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直到他离开高楼镇时工程还没有结束。
2007年4、5月份的时候,当时高楼镇镇长杨某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这件事,并成立了领导小组。会上安排成立两个拆迁小组,高楼村书记王九忠、规划所所长万某、司法所所长金纪元一组,由王九忠负责;高楼村主任魏义永、土管所所长岳德慎、规划所王飞一组,由魏义永负责,然后就开始进行拆迁工作了。在大礼堂拆除后,开始填汪塘的时候,万某就被调到大路规划所任所长了。万某在大路工作了一两个月,自己又回到高楼,经常到凤凰城项目部去。他听说开发商在建设“凤凰城项目”时万某去敲诈讹开发商,估计可能是开发商向高楼镇主要领导反映,领导建议建设局把万某调走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8、崔佰胜证言证明,高楼镇开发凤凰农贸大市场时,他在高楼镇政府工作,这个工程是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在2007年上半年开始启动一直到2012年年底主体工程全部结束。他们镇政府还单独召开党政联席会,成立了领导小组,当时他是成员,镇长杨某是组长,分管小城镇建设的副镇长卓光玉是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还有高楼镇土管所所长岳德慎、规划所所长万某、高楼村委会王九忠、司法所所长金纪元、派出所所长等人。万某主要负责拆迁谈判等工作,和王九忠、金纪元等人一小组。2007年下半年,当时工程刚开始建设,正在填汪塘,打桩,不知什么原因,万某被调到大路规划所任所长了,曹笃宝调到高楼任所长。万某调到大路规划所工作有几个月,就基本上不去大路上班了,回来继续参与凤凰城建设工作,2009年下半年又调回高楼规划所任指导员。
9、朱坤证言证明,他2006年调到高楼镇任纪委书记时,万某当时是高楼规划所所长,在高楼凤凰城项目开发期间,万某被调任大路规划所所长,但其很少在大路上班,又被调回高楼规划所工作,再后来万某又任高楼村第一书记。
2007年上半年,凤凰城项目是按照农产品市场上报的,是县纪委和镇政府招商来的,选址定在高楼镇高楼街高楼村,投资凤凰城项目的人是合肥今典数码测绘有限公司的老板张某1。为了顺利推进这个项目,高楼镇时任镇长杨某还多次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凤凰城项目,主要讨论张某1来高楼投资建设凤凰城农贸市场以及涉及到的街两边征地拆迁及用地问题。会上大家都认为凤凰城项目对推进高楼镇小城建建设有很大帮助,参会人员都支持这个项目,当时杨某还安排分管小城镇建设的卓光玉副镇长具体负责,成立凤凰城拆迁领导小组,土管所所长岳德慎、司法所所长金纪元、规划所所长万某、高楼村书记王九忠、村主任魏义永等人都是成员。
10、王九忠证言证明,凤凰城项目在高楼村境内,当时他是高楼村总支书记。这个项目是高楼镇招商引资项目,是合肥的一个公司来投资建设的,老板叫张某1,项目经理叫张某2,有关项目建设都是镇政府负责的。凤凰城项目是2007年实施的,项目是2007年的4、5月份确定的,因为建设这个项目,镇政府分管小城镇建设的副镇长卓光玉还召集有关单位人员开过会。参加会议的有高楼规划所所长万某、规划所工作人员王飞、高楼司法所所长金纪元、土管所所长岳德慎、高楼村村主任魏义永和他等人。会上安排,由其具体负责领导拆迁工作,卓光玉将他们六个人分成两个拆迁小组,他和万某、金纪元一组;魏义永、王飞、岳德慎一组。后万某被调到大路规划所任职,但是其去大路上班不太多,还继续参与凤凰城项目工作,2009年他又调回高楼规划所上班了。
11、金纪元证言证明,凤凰城项目是镇招商引资过来的,投资方是合肥今典数码测绘有限公司,老板叫张某1,张某1很少来高楼,平时都是张某2在凤凰城项目部。凤凰城这个项目是在高楼镇高楼街实施的,实施时间是在2007年4、5月份,先拆迁后建房,拆迁持续了2、3个月,这个工程大概是2012主体工程结束的,现在凤凰城项目建设的房子已经卖完了,部分附属工程还没有建设。当时镇上还成立了高楼镇凤凰城项目领导小组,高楼镇政府分管小城镇建设的副镇长卓光玉在高楼镇政府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他、高楼村书记王九忠、土管所所长岳德慎、规划所所长万某等人。为了该项目顺利进行,卓光玉还进行了分工,他、王九忠、万某是一组,负责拆迁户的拆迁工作;岳德慎、魏义永、王飞一组,负责土地的界限等工作。拆迁工作2007年7月份基本结束后,他就不参与凤凰城项目工作了。
万某最初是和他、王九忠一个组,负责拆迁工作的,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调到大路规划所任职。万某基本不在大路上班,经常和张某2在凤凰城项目部。直到2014年左右,万某找他咨询打官司的事情,说张某1欠他140多万,他看到材料上显示张某1聘请万某任副经理。
12、魏义永证言证明,万某以前是高楼规划所所长,后来是高楼村书记。凤凰城项目是在2007年4月份由高楼镇政府招商引资来的,是镇政府的项目,当时确定在高楼街高楼村建设农产品市场,他当时是高楼村委会主任,凤凰城投资方叫张某1,是合肥一个搞测绘公司的老板。当时镇里为了顺利推进凤凰城项目,成立了凤凰城项目拆迁领导小组。在2007年4、5月份,分管小城镇建设的卓光玉副镇长通知在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开会,参加会议的有卓光玉、土管所的岳德慎、规划所所长万某、工作人员王飞,司法所的金纪元,还有高楼村的书记王九忠以及他。在会上,卓镇长宣布为了顺利推进凤凰城项目,按照镇里安排由其负责凤凰城项目的拆迁工作,成立两个拆迁协调组。2007年8月,听说万某调到大路规划所任所长了,他已经不参与凤凰城项目的工作的了,他看到万某基本不去大路规划所上班,还在凤凰城项目部现场,经常和张某2在一起。凤凰城项目因为建设规划手续不齐全,县建设局监察大队来查过,项目也停工了,后来协调后又让建了,手续方面直到现在凤凰城住户也有很多人没有房产证。
13、丁胜华证言证明,他的高楼街凤凰城小区1406号房子是他2015年4月15日购买高楼村万某、侯立叶夫妇的房子。合同的价格是人民币255000元,2015年12月份他付清购房款时万某让了2000元钱,实际付款价格是人民币253000元,钱是付给万某的。他在购买房子时,看了高楼凤凰城项目建设办公室给万某开的一张收据,当时他还把收据复印了一份,后签订了购房合同。
14、朱兰东证言证明,2014年7月20日,他把20万积蓄借给万某,万某一直没有还钱,后来他就到灵璧法院起诉万某,高楼的崔百龙曾经借给万某10万元,也起诉万某了,他们是分别起诉的,经过法院查封、判决、调解,万某在高楼街凤凰农贸市场的房子1405房子作价30万,崔百龙给他20万,房子就是崔百龙的了。
15、金某证言证明,他和万某是一个村的,万某以前是高楼规划所所长,2012年他在村里当文书时,万某是高楼村第一书记。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亲家张向阳找到他说:“张营村的村民张新平外甥女陈灵莉看上了凤凰城小区的606号房子想买,张新平知道你在凤凰城项目部干杂活,他想价格便宜些。”他当时答应帮忙,找到万某说:“我亲家张向阳的朋友张新平的外甥女想买606号房子,你可能问问开发商,价格可管便宜些。”万某当时说:“管,我先与开发商谈谈,如果谈成能把房子卖掉,我会给你好处的。”过了几天,万某给他回话说606号房子开发商开盘价22.8万元,经其与开发商谈,一次性交清能优惠2万元,只要付20.8万元就行了。他就把情况给张向阳说了,张向阳回复说张新平外甥女愿意买这房子,正在筹钱。后来,万某又给张新平外甥女便宜了5000元钱。房款是分三次交清的,给钱的时候在张向阳家,他都在现场,前两次交钱时张新芳、张新平都是一块去的,第三次交钱是张新芳去的,三次一共交给万某20.3万。最后一次付款也是在张向阳家,张新芳交了1.3万元,从张向阳家出来后,他把1.3万交给万某,万某给了他3000元好处费。
在凤凰城项目建设时,他和万某、尚某干过汪塘回填土工程,后来还干过一些杂活。2007年夏天的时候,高楼凤凰城项目的拆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镇政府的大礼堂部分已经开始施工建设,开发商开始收购土方回填汪塘。万某找到他提出和他一起找车拉土方填汪塘的回填工程,他表示同意。他们村尚某听说后,就去找万某也想参与汪塘回填工程,万某又带尚某来找他,经他们共同协商工程由他们三人一起合伙找车,向凤凰城填汪塘工地送土方,还签订了一个填汪塘协议书。后尚某就找了七八辆前四后八自卸车从梁集拉塘渣开始填大塘,填了约七天左右,因为他们拉的塘渣里有大石头,施工时不能打桩,万某对他和尚某说张某2不让他们继续干了,万某又向张某2推荐其家属弟弟侯立东干,后期这个汪塘回填工程就由侯立东继续承包了。他和万某、尚某算账后每人赚了2000多块钱。他们在送土方时候,除了他们的车辆,还有其他车辆也送土方。万某、尚某和他经商量后,他们各自找自己的亲属以村民名义拦截其他人的车辆,不让其他车辆送土方,拦了几次后就没有其他车辆朝工地送土方了,只有他们三人找的车才能进来送土方。他们不干后,侯立东接着找车朝工地送土方,也有其他车辆朝工地送土方,万某和侯立东又找一些人去拦截其他人的车辆,整个工地就只有侯立东的车才能进去,如果其他车辆送土方必须经过侯立东同意,且从侯立东手领款方可送土方。
16、张新平证言证明,他和万某一起在派出所上过班,万某干过高楼规划所所长,万某还干过高楼村书记。2008年他通过张向阳找到高楼街金某帮外甥女陈灵莉买过房,后又通过金某又找到万某,经万某手购买的高楼街凤凰城小区606号房子。陈灵莉购买凤凰城606号房子总共花了20多万元,他经手给万某两次钱,第一次给了十几万元,第二次给了四五万元,两次都是在张向阳家给的,钱是给万某的,给钱时万某都给打收条了。听说后期他姐张新芳又给了一万多块钱,总共给了20多万块钱。当时在场的有张向阳、金某、万某、他、他姐张新芳等人。
17、张向阳证言证明,2008年的时候,张新平找到他说其外甥女想买高楼街凤凰城主街的房子,他就问张某2,张某2说没有。他又找亲家金某,过几天金某回话说,主街还有一套房子回门朝北的,价格是20万多一点。他就把情况给张新平说了,张新平和其外甥女商量后就确定要了,后来分三次付清了房款。第一次付钱是在他家,付了一多半,大概给了十几万元,第二次给了几万块钱,都是万某收的钱,给钱时万某也给打收条了,两次付款在场的有他和万某、金某、张新平、张新平姐姐;第三次付了1万多块钱,也是在他家付款的,付钱时他、金某、张新平姐姐在场,钱好像是金某收的。
18、陈灵莉证言证明,2008年8月从开发商那买的高楼街凤凰城小区606号房子,是通过万某手买的,购房款也是交给万某的,购房款是分三次交清的,她手中有购房合同及付款手续。第一次购房款15万元和第二次购房款4万元她是把钱打给母亲张新芳的,她母亲把钱交给四舅张新平,她四舅张新平又把钱交给万某;最后一次购房款1.3万元也是经她四舅张新平手给的。这三张收条都是她四舅交给她母亲后转交给她的。其中日期为2001年元月11号的那张收条应该是2010年元月11号,三张收条上虽然写的是张新平、张新芳和刘栋前,但都是她家买房子的购房款。合同上标明代建房屋总价款是22.8万元,一次性付清是20.8万元,万某优惠她5000元。
19、王元朝证言证明,他家属万银芝与万某是一个奶奶的叔伯兄妹,他买的是凤凰农产品商贸城602号房子。2009年底他到凤凰城售楼部去购买房子,看中了602号房子,房子的价格是24.6万元。他们先交了几次总共是10万元,交给售楼部的,售楼部开了一张10万元的总条。又过了近个把月,他又把剩下的14.6万元交清了,是他和他家属到售楼部交的。
20、尚某证言证明,万某是高楼街人,以前干过高楼规划所所长、高楼村书记。高楼街凤凰城项目,是合肥的一家公司投资干的,公司经理是张某1,在高楼负责凤凰城项目的经理是张某2。在凤凰城项目施工过程中,他和万某、金某三人干过汪塘的回填土工程。
2007年热天的时候,高楼镇凤凰城项目正在施工中,镇政府的大礼堂位置正在建设,两个汪塘准备填土,他就和万某、金某三人商量合伙参与汪塘回填工程,并签了一个协议书,他负责联系车辆送土方。他们三个人当时就干了一个多星期,就不干了,每人赚了2000多块钱。他们拉土方时有人拦路不让走,因为他们都是当地人,他们三人就找拦路的人,说过后,对方就让他们的车拉土方了。他们不干填土工程后,万某找其孩子舅侯立东继续送土方了,听说侯立东找人拦其他送土方车辆,只有其自己的车才能送,后来其他人拉土方卖给凤凰城工地,都需要从侯立东接账。
21、卓泽彩证言证明,2007年的时候,张某1给他说其正和高楼镇政府谈投资凤凰城项目的事情,谈的差不多了。因为张某1有测绘规划公司,所以镇里也把高楼镇区整体规划的工程交给其干。张某1还说万某是规划所所长,是高楼本地人,做规划业务必须有规划所参与,万某人不好说话,让他给万某打招呼,在规划、项目工程方面多照顾。考虑到他和张某1是老熟人,和万某又是高楼老乡,如果他去打照顾,万某会给面子,他就答应张某1了。他和万某联系后,又联系张某1,约定在灵璧县医院对面的灵璧大酒店吃中午饭,吃饭期间,他把张某1介绍给万某,说张某1老家是灵璧的,想在高楼投资开发并做整体规划,请万某关照,不要为难张某1。万某当时说在高楼投资和规划都是高楼镇政府决定,其无权决定、干涉,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可以照顾。之后,他就没有再找过万某帮张某1。张某1没有给他说过要给万某好处,实际给没给,他不知道。
22、张梁的书面证言证明,他和万某认识三十多年了,和张某1是通过公安局的马燕认识的。张某1从来没有找过他让他找万某谈高楼凤凰城项目,他不知道,张某1是否答应在凤凰城项目后给万某好处费。
23、证人姚某(出庭)证言证明,其买凤凰城的房子是经过万某的介绍购买的。(与李某1、魏某证言一致)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任高楼规划所所长期间,高楼镇在开发建设凤凰农产品商贸城项目时,他没有出资,向开发商要干股,并且签订了股利分成协议书,后来因开发商没有给他分成,他就占有开发商1405、1406、606号三套房子,另外602号房子的部分尾款14.6万元被他拿走使用了。三套房子和14.6万元钱都是从他股份中扣除的。
2007年初,高楼镇准备开发高楼街,张某1说其想在高楼投资开发,让他把他湖南的朋友劝走,其干成后就给他好处。他考虑卓泽彩、张梁找他帮张某1说情,还答应给他好处,就同意帮忙。高楼镇政府确定由张某1投资开发,2007年上半年,他、张某1、张某2在凤凰城项目部办公室,他让张某1把之前答应给他的好处具体化,张某1说按照一年10万元工资给他,他考虑张某1给项目部负责人张某2一年20万工资,觉得给他的工资低,就没有同意。他提出毛利润百分之十的好处,张某1、张某2不同意,最后答应一套房屋卖出后,16万属于成本,16万以上售房款属于纯利润,纯利润他和张某1三七分成,他占三,张某1占七,也就是给他纯利润百分之三十的好处。当时他们定的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大概是2007年6月,他问张某1、张某2要书面的分成协议,张某2给他一份手写的三七分成协议,他又根据手写的协议书打印了一份,找张某2签字,张某2在打印的协议签字。后来他考虑协议签过了,没有投资,凭什么拿分成,就找张某2给他出具证明,证明他为凤凰城项目付出大量精力和劳务,通过友好协商,他们自愿付给他劳务报酬。张某1和张某2都在证明上签字了,证明日期是朝前提的,和协议书的日期一致,都是写的2007年6月11日。他当时是高楼规划所所长,也是高楼凤凰城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和王九忠、金纪元负责拆迁协调安全等工作。
2007年8月份,杨某通过县建设局把他调到大路规划所任所长。工作一两个月,他就想回高楼来。通过咨询律师,律师说张某2和他签协议,他不是公司的人,协议书上没有张某1签字和公司的公章,协议是无效的,要想有效就得找张某1在协议上签字或者聘他为项目部工作人员。他就找张某1在协议书上签字,张某1在协议书上签了几条意见。又过了几天,他又找张某1要聘书,目的是有聘书后,前期张某2和他签订的分成协议才有效,才有名分要分成。当时在高楼镇政府大院西南角项目部办公室,他、张某2、张某1、赵某四个人在场。他们对原先的协议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协议内容有11条,张某1让赵某根据修改后的协议重新给他打了份协议。他和张某2在新打的协议书上面签字了,又让张某1签,张某1不同意签。张某1提出将总成本1000万改成2000万。后来张某2在上面注明了,他在上面签的字,最后张某1才在协议书上签字。接着,张某1安排赵某打印了一份聘他为凤凰城项目部副经理的聘书。他还要求张某1聘张某2为经理。张某1在的聘书上写的聘张某2为经理。他把聘书拿回家后,发现张某1签的日期是11月3日,他当时生气去找张某1,张某1已经走过了,张某2就把11月改成6月。
2008年下半年,他给张某2说小孩万祥祥要结婚了,家里没有房子,公司得给他些钱用。张某2说公司现在没有钱,要不给两套房子。后张某1、张召明同意把1405、1406两套房子给他。张某2把钥匙给他后,他就开始装修了。在这期间,张新平的姐姐张新芳通过金某找他要买606房子,当时房子卖给张新芳了,谈好的价格是21万,其中第一笔15万和第二笔4万是在张向阳家拿的,是张新平的姐姐张新芳给的钱,他记得有一次条子是打给张新平的。这21万元的购房款,他给了金某1万,其余的钱都让他使用了。606号房子也是经张某2同意,他才卖的,最后也从他股利中扣除。
2009年底,他妹妹万银芝和妹婿王元朝到售楼部交房款,他们买的是602号房子,两间三层,万银芝和王元朝拿的现金来的项目部,他们交钱后就走了。他问王敏交了多少钱,王敏说王元朝、万银芝交了14.6万。他叫王敏把这个钱给他。王敏不同意打电话给张某2。张某2、赵某到项目部售楼处后,他给张某2说这14.6万元给他使,后张某2就同意了,他就把钱拿走了。当时还给打了手续,我记得是赵某和王敏其中一人打的手续,张某2在手续上写了从他股利中扣除,他在手续上签了名。14.6万中的4万元钱他从张某2手中买了二手的桑塔纳。
1405号房子刚开始装修后他自己住了,后因他欠朱兰东、崔百龙30万,他们到灵璧法院起诉,后被法院查封,折价30万抵给崔百龙了。1406号房子他在2015年卖给丁胜华了,卖了25.3万,卖的钱被他用于与唐华打官司支出了。606号房子是卖给张新芳女儿了,卖了21万,他实际使了20万。这20万中一部分钱被我借给张某2买车了。14.6万购房余款被他使用了。他非法占凤凰城的3套房子,每套开盘价18.8万元,计56.4万,还有售房款人民币14.6万元,合计71万。他对三套房子的开盘价和一套房子的合同价,表示认可,确实也都是当时的市场价格,他不要求评估。
和张某2签订的协议书时候,他是高楼镇规划所所长兼高楼镇凤凰城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在凤凰城项目实施期间,他不知道灵璧县建设局执法大队是否来检查过,他不知道什么原因被调到大路任职。他到大路任职后,回高楼也经常去凤凰城项目部。是张某2让他去的,他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要他的那部分干股,他要不去他们也就不会再给他那部分的分成了。
他认识到已经触犯法律,构成受贿犯罪,认罪悔罪,请组织给他从宽处理。
关于被告人万某提出他在凤凰城工程中,付出了劳动,应该取得一定的报酬。其辩护人提出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万某及其家人在项目中没有投入任何钱和物,签订的协议、证明、聘书也都是在他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是自愿的,他就会自己直接和万某本人签协议书、证明,也会在协议书和证明上盖公司公章。聘书也是万某多次找他,他推脱不掉才签的。万某要的两套房子也是没办法才同意的;过了几天,万某把606号房子给卖了,不愿意把购房款交给公司售楼部,钱也被占了;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如果不答应万某条件,其就不让他们施工,还要让他们滚蛋,考虑到前期已经投资了很多钱,不干就会造成损失,而且在项目的拆迁征地上,也需要得到万某的帮助。所以他和张某1就只能同意万某的要求,被迫与他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只有一份,是被逼迫的,他们一份也不想给他签。聘书也是万某为了使股利分成协议合法化,他逼张某1签的。万某不愿意要偏僻的房子,最后确定要1405、1406号两套房子,且在售楼部说这两套房子是其自己的,谁也不准买这两套房子。他最后没有办法,经请示张某1就把这两套房子给万某了;万某又要求把606房子票也给开出来;602号房的14.6万元也是万某强行占有的;证人赵某证言证明,万某让张某1再给其出具一份聘书,聘其为凤凰城项目部副经理,说如果没有聘书,其就没有理由要纯利润百分之三十分成。张某1没办法,就让他又打印了一份聘万某为公司在高楼凤凰城项目部的副经理聘书,签了字交给万某。后万某又返回,要求张某1在聘书上再加上聘张某2为凤凰城项目部经理,万某当时说只有聘张某2为经理,张某2与其签订的股利分成协议才有效。当时张某1不愿意签字,并推脱说急等回去,以后再签。万某执意要张某1签,张某1签完走了。后万某以小孩结婚为由,向张某2提出使用1405、1406及606三套房子。但张某1不同意,提出用其他不好销售房屋给万某,万某不愿意。通过张某2协调,张某1才勉强同意。后万某写了1405、1406和606三套房子的收据,张某2在收据上签字,三套房子就给万某了;602号的房子14.6万也被万某强占了。以上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万某在任高楼镇规划所所长期间,主动找到张某2索要好处,张某1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答应万某的要求,签订了不合理的分成合同,而后三套房屋及购房款被万某占有。证人张某2证明中间他们不知道费了多大力气才把万某调走到大路规划所,万某怕以后他们不履行与其签订的股利分成协议,不给其分成,其才到项目部来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要股利分成的,他们没有安排万某什么工作,也没为项目部干什么工作;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张某2给他汇报,凤凰城项目正在垫汪塘,老百姓闹事,不让施工,通过打听,说是万某指使的。他听后很生气,就把这件事给杨某汇报了,杨书记当时很生气,说得把万某从高楼给弄走;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张某1说万某在拆迁工作中起反作用,使工程进展不顺。他找姜德光把万某调走;证人金某、尚某等人证言均证明,万某和他们经商量后,各自找自己的亲属以村民名义拦截其他人的车辆,不让其他车辆送土方,后万某和侯立东又找一些人去拦截其他人的车辆,整个工地就只有侯立东的车才能进去。以上证言相互印证均能证明万某确用阻工等方式确实给工程方造成了困扰。虽证人姚某、李某1、魏某当庭及证人李某4、王某1等人均表示是通过万某介绍购买房屋;被告人万某当庭也提出其为该工程付出了劳动,应该取得一定的报酬;但该劳动行为系在其在逼迫张某1签订分成协议之后,被告人万某利用其职务行为,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强迫对方接受分成要求,其后期的劳动行为并不能否定前期的索贿行为,被告人万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且存在索贿情节。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万某在担任高楼村党总支第一书记期间,在协助高楼镇人民政府从事实施安徽美好乡村名仕家园建设项目的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2月,非法收受投资方郭锋开发的名仕家园小区1603住房一套,价值14万元人民币,在该项目征地、测量、拆迁补偿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一)书证
1、名仕家园1603号房子的出让合同、14万收据和10万元收条(复印件)等证明,被告人万某任高楼村第一书记期间,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郭锋一套房子的情况。
2、高楼村名仕家园农民集中居住区上报材料证明,名仕家园小区的建设规划手续情况。
3、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皖美办发【2013】1号、灵璧县委文件灵发【2013】1号、灵璧县政府文件灵政发【2013】39号及高楼镇政府的高楼镇党委政府会议记录证明,高楼名仕家园小区系经过高楼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经过省市县审批的美好乡村建设工程,万某作为高楼村第一书记期间,协助高楼镇政府从事美好乡村建设的公务。
(二)证人证言
1、郭锋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他和靳芝龙两个人合股借用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在灵璧县高楼镇建设了名仕家园美好乡村项目(以下简称名仕家园),由他全权负责,靳芝龙没参与任何管理工作,他哥郭威在项目部负责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2012年他帮宿州市招商建设义乌商贸城项目的时候,认识了高楼镇镇长刘学,刘学邀请他到灵璧县高楼镇参与美好乡村建设。经考察他于2012年5月份和高楼镇签订了名仕家园美好乡村建设合同,因为名仕家园项目需占用高楼村土地,同时也和高楼村签了一个合同,高楼村合同是与时任高楼村书记万某签的。然后就开始进入征地、测量阶段,2013年9月份建设结束,现在房子还没有销售完。
他给时任高楼村书记万某送过一套两间两层房子,房子位于高楼街名仕家园内第16栋3号房,面积175平方。2012年5月份他到高楼街建设名仕家园新农村项目时,根据高楼镇政府安排,高楼村书记万某负责征地、测量,协调与村民征地补偿等工作。在干这些工作过程中,他就和万某熟悉了,他给万某说:“你帮助我把这项目建设成以后,我不会白了你的。”意思就是只要万某帮他把这个项目建设好,他就会给其好处费,不会让万某跟着他白忙。2012年6月份名仕家园小区就征地完成了,开始施工建设了。2012年8、9月份,在名仕家园小区沙盘建成后,名仕家园房子就开始对外预售了,万某就找他要求在名仕家园也预定一套房子,预定时候万某没有交一分钱定金,别人预定时候都要求预交5000至10000元定金。他当时考虑万某是时任高楼村书记,名仕家园以后开发建设还需要万某帮助,另外万某也没有提出交订房定金,所以他就没有盯着要订房定金。2012年底名仕家园就开始收购房款了,万某没有来交购房款,他也没有问其要购房款。2013年2月份一天,万某打电话给他说:“别的购房户已经办理相关购房手续了,我手里什么都没有。”他就说:“你需要办什么手续,你到我办公室来”。之后万某就来他售楼部二楼办公室说:“名仕家园征地测量、补偿等事情我也给办了,房子主体工程也建设好了,我也给你帮了不少忙了,别人的购房手续都办了,我这房子也认购了,别人要是问我房子可交钱了,我没法说,你得给我出个手续。”他当时想如果给其办理正式手续,怕以后再找其办事,其不认真办,就不想办正式的收据,就说:“现在别人都是付的部分房款,如果我给你开付全款条子,别人也不相信,先给你打十万元的条子吧。”万某当时同意了,但提出条子上写其家属的名字。他就用A4纸写了一个收条,条子上写的是收到万某家属购房款十万元。他把条子给万某时又说:“等房子建好交付时,你拿条子来给你换正式的手续。”万某拿过收条后是否去办其他什么手续记不清楚了。2013年底房子建好后,万某应该是直接去售楼部拿的钥匙,具体时间、过程记不清楚了。
好像是在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万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举报,纪委在查其,提出要和他完善购房手续。因为他找万某帮他协调回迁户的事没办好,他不太愿意给完善手续,就一直推脱没办。万某后来又打了他几次电话要完善手续,并说亲自来宿迁找他,他不好拒绝就同意了。他给郭威打电话安排其把万某的购房手续给完善了,然后他叫万某直接找郭威完善手续。万某带其家属到宿迁找到郭威完善了购房手续。郭威办好后告诉他万某购房手续办好了,但办手续的时候他没去,也没见到万某,具体情况他不知道。
送给万某是因为他来高楼镇投资建设美好乡村的时候,该项工作镇里安排在高楼村实施,由高楼村时任书记万某具体负责实施,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万某做了很多工作,亲自到户协调征地、补偿工作,当时他答应项目结束后给与万某好处,但是在房屋建好后,万某提前占有房子了,也没给他房款,却向他要购房手续,他考虑万某曾经帮他协调征地、补偿工作,回迁款还需要其帮忙追要,所以就给其出具了收条、补办购房合同及收据等手续,没有向其要钱,全当等于他把房子送给万某了。
2、郭威证言证明,他弟弟郭锋在灵璧高楼镇高楼村投资建设“名仕家园”小区项目,他是跟郭锋一起在高楼干这个小区项目的,万某当时是高楼村书记。
大概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郭锋打电话给他说:“万某来找你开购房合同和收据,你帮他补一个”。当天,他正在义乌商贸城精品馆上班,万某和其老婆侯立叶到宿迁他上班的地点找到他补签名仕家园小区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他在精品馆给万某补签的名仕家园小区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日期朝前提到2013年。他当天中午在楚御食府招待的万某和其老婆侯立叶,一起吃饭的还有鑫屋地板老板谭以民,中午他们还喝酒了,但万某没有喝。
3、刘学证言证明,万某原来是高楼规划所指导员,后根据高楼镇党委政府安排,万某到高楼村主持村全面工作,在2012年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任命万某为高楼村党总支委员、第一书记,负责高楼村全面工作。2014年村级换届选举,万某不再任高楼村第一书记。名仕家园项目是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项目,是镇政府项目,是他任高楼镇镇长时,由他进行招商引资的,投资方是郭锋,郭锋是以江苏中冠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开发名仕家园的。
2012年初,他出席宿州市义乌商贸城奠基仪式时认识的郭峰,闲聊中,郭峰得知他们镇有美好乡村项目,提出想到高楼镇投资开发,搞美好乡村集中居住区示范点建设。后来郭锋亲自到高楼镇考察,考察后其确定在高楼投资开发。经过高楼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就让郭峰干了这个项目。“名仕家园”项目实施主体是高楼镇政府,当时这个项目是根据省县关于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文件精神,镇政府招商引资建设的,“名仕家园”项目是在高楼村实施的,需要征用高楼村的土地,镇政府就安排高楼村协助镇政府具体抓好征地补偿工作。前期是安排副镇长刘伟负责到村里检查协调的。因为万某当时是高楼村第一书记,具体征地补偿工作都是镇政府安排其和投资方郭峰办理的。因为这个项目当时占用的土地属于高楼村土地,镇政府就安排由高楼村具体实施,委托高楼村时任书记万某全权负责这个项目。这个项目是2012年开始实施的,2013年主体工程就结束了。后来他听说万某向开发商郭锋要过一套房子,但具体的真实情况不清楚。
4、朱坤证言证明,名仕家园是美好乡村建设项目,是镇政府在2012年左右招商引资的,因为该项目占用的是高楼村集体土地,镇政府就委托高楼村作为甲方具体落实名仕家园项目。当时的高楼村书记是万某,其负责高楼村的全面工作,镇政府委托万某负责处理名仕家园在开发建设的具体事宜。这个项目镇政府也召开会议了,开会的具体内容他记不清了。开发名仕家园的老板叫郭峰,是江苏宿迁人,这个项目的征地、赔偿标准等事情也都是高楼村书记万某负责的。镇纪委接到很多反映万某的问题,其中有万某在凤凰城、名仕家园等方面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5、王九强证言证明,郭峰在高楼村投资建设的“名仕家园”项目,是高楼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是根据省、县政府文件决定在高楼镇实施美好乡村建设。由高楼镇政府实施,高楼镇政府决定在高楼村实施,因为该项目占用他们村土地,镇政府就安排他们村协助镇政府开展好这项工作,他们村当时主要任务是配合镇政府抓好征地补偿工作。“名仕家园”美好乡村建设征地过程中,是第一书记万某主抓的。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万某供述和辩解证明,2012年至2013年,高楼镇党委政府安排他到高楼村任第一书记期间,高楼镇搞新农村建设,宿迁人郭锋在高楼村开发名仕家园小区,开发商给了他一套1603号房子
2012年上半年,高楼镇搞新农村建设,一天他在镇长刘学办公室,当时书记冉昊和开发商郭锋在场,刘学把郭锋介绍给他,说郭锋想在高楼搞新农村建设,建设名仕家园小区,地点已经看好了,选在高楼村大小路南侧,让他协助镇政府搞好征地工作。因为地点是他们高楼村第二、第三生产小组的地,镇里要求他们村具体搞征地,开发商当时要净地,他答应保证把工作做好。离开刘学办公室后,开发商郭锋单独给他说:“老哥,你把征地工作给我弄好,我不会白了你的。”他当时说:“管。”郭锋说:“我们只要净地。”他说:“我来做工作,把净地给你弄好。”然后他就开始做农户工作,经过农户同意,后来在镇政府刘学镇长办公室,郭锋和镇政府、高楼村分别签订了征地协议,当时他是高楼村第一书记,他代表高楼村与开发商郭锋签订的协议。当时开发商与高楼村签订的协议规定征地补偿是每亩32800元,其中土地补偿是32000元,青苗补偿800元。协议签订后,他就负责征地、测量工作、协调征地补偿等工作了。征地工作结束后,他把净地交给郭锋,郭锋当时给他说:“万书记,多亏你,地才能征好,我以前说话算数,保证到时兑现,让你满意。”但是郭锋没有给他明确说给多少钱,也没说给他房子。土地交给郭锋后,他们就开始施工了。工程进度很快,大约在2012年底主体工程基本结束。这时候,他们开始售房。一些购房户开始交定金了。一天,在郭锋办公室,他说:“我家孩子快结婚了,需要用钱,你以前说不会白了我,你看怎么弄。”郭锋说:“现在给你钱很紧张,我们都是做的贷款,还要付利息,订房子钱还不够还利息的,你看,给你一套房子,可管?”他说:“管。”就走了。回去后,通过了解,一排四套的样板房质量很好,他就确定要一套样板房。后来郭锋到高楼来让他到办公室,问回迁户购房差价款缴纳情况。他就把想要样板房的情况说了,郭锋说:“这个样板房两头的房子已经卖过了,只剩中间两户了。”他说:“随便你给。”郭锋说:“那就好弄了。以前我给别人房子,都是写人家亲戚名字,你看你的房子写谁的名字。”他说:“我上哪弄亲戚,我亲戚都是高楼街的人,写他们名字都不合适。”郭锋说:“要不就写你家嫂子的名字。”他就把家属候立叶的名字告诉郭锋。郭锋就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今收到候立叶购名仕家园1603号房购房款10万元整,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把条子给他了。实际上,他一分钱也没有给郭锋。过了几天,郭锋就安排人把钥匙交给他,他就装修了。
2014年有人反映他们村危房改造问题,镇纪委查处,给他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来他害怕有人以后反映他收郭锋的房子没给钱,就想完善手续。然后他就多次给郭锋打电话,让其给他完善手续,因为名仕家园项目部已经撤了,郭锋不在高楼了,虽然郭锋在电话里答应给完善手续,但是一直没有见面,手续也没有完善。直到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他给郭锋联系,郭锋答应了,让他到宿迁找郭威完善手续。他和家属候立叶开车到宿迁,郭威带他到宿迁建材市场二楼一间办公室,给他完善的手续,郭威给他补了收到候立叶购房款14万元的收据和一份购买名仕家园房子的合同。印象中他还把郭锋之前给打的10万元收条也交给郭威了。他家属还在购房合同签了她的名字。补完手续后,郭威还请他和他家属在建材市场楼下一个小饭店吃顿饭。当时吃饭的人除了他和他家属,还有郭威及郭威带的两三个人。吃饭时还喝了酒,酒是他带去的。吃饭后,他和他家属就回高楼了。他在任高楼村第一书记期间,郭锋来高楼开发,他不该要一套房子,他认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是违法的。监察卷一P14-19页
三、被告人万某在担任高楼村党总支第一书记期间,在协助高楼镇人民政府从事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非法收受项目承建方朱兰江3万元人民币,在项目工程承包施工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掌握的85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3万元受贿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灵璧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文件灵综改[2012]1号、2号、29号文件,《灵璧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办法》、《灵璧县2013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灵综改[2013]5号证明,灵璧县一事一议项目由村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流程,采取乡镇统筹招标、乡镇为主验收、村级为主实施方法。文件显示高楼村2012年和2013年均有一事一议项目。
2、高楼村2012年、2013年一事一议工程上报、拨款等材料证明,朱兰江干高楼村一事一议工程的上报、拨款情况的事实。
3、朱兰江关于干高楼村一事一议扒沟工程笔记本复印件证明,朱兰江干高楼村一事一议工程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朱兰江证言证明,万某以前是高楼规划所所长,还干过高楼村书记。他在2012年和2013年承包过高楼村疏通农田水利“一事一议”工程。2012年初,他听说高楼村当年“一事一议”有两个项目,一个是修建高楼街人民南路下水道项目,另一个是疏通农田水利沟项目。他家有挖掘机,就想承包这两个项目工程。他就去找当时的村书记万某,提出要求承包这两个工程,万某后来安排让他干了疏通农田水利沟项目,修建下水道工程被万某安排给高楼街的汪永干的。他承包的疏通水利沟项目,共干了三四个月才结束。工程结束时,书记万某又带着村干部到现场丈量长度,他把丈量结果记在他的笔记本上,并让村干部都在他的笔记本上签字,并盖上高楼村公章,当天量好后还请他们吃顿饭。过了一段时间他就去找万某书记提出结账,万某就说这两个工程都是一事一议工程,按照规定,要结算一事一议工程款,需要先把村民自筹那部分资金交到财政所,等财政资金拨下来后,他才能领取工程款。万某当时还说村里一事一议的自筹资金不好收,如果他要是想要工程款,就必须垫付自筹资金,等财政资金拨下来后,先把他垫交的自筹资金还给他,剩余的钱再支付他干的疏通农田水利沟项目工程款。他为了能早日拿到工程款,他就同意万某提出的要求。他问万某自筹资金需要多少钱?万某说需要7万多块钱。他和万某一起去找本村的李某2(小名小滚子)借了10万元钱,当时是他打的借条,万某做的担保。然后拿出7万多元交自筹资金,他记得不是交给村会计金某的,就是他和万某交到财政所的,剩下的钱放在他的身上了,后来被用于开发票交税收使用了。交钱后村里才把2012年的一事一议项目上报,资金审批下来后,村里把其中的疏通农田水利工程款给他了。高楼村2013年的一事一议项目是疏通农田水利沟项目,这个工程也是他承包的,自筹资金也是他借的。2013年工程款现在高楼村还没有给他结清,至今还欠他10万元。
2012年一事一议项目上报后,大概在2012年9月份一天,万某通知他30%工程款到了,他就和万某一起到财政所找到负责一事一议项目的会计朱伊宣领取工程款,当时是万某给财政所打的收条。他记得领了13万多块钱,领过钱后,他和万某去李某2那归还以前借李某2的10万块钱,连本加利息共还给李某212万块钱,还过钱后他还剩1万多块钱在手上。在2012年12月份万某给他说60%的工程款拨下来了,钱在会计金某那,他就到村会计金某那去领工程款,他记得领了两次,一共领了14万多元。剩下的10%工程款是作为质保金,直到2014年上半年才拨下来,是他和汪永直接到财政所领的。2012年12月份第二次60%的工程款拨下来后,万某领了10万块钱放在车后备箱内。他开车去镇政府办事,在镇政府门前他遇到万某,其当时骑着电动车。万某对他说朱庄有一块地想开发,让他开车带其一起去现场看看,他就开车带万某去朱庄看地。从朱庄回来路上,万某问他工程款可领了,他说领过了。万某说:“六弟,你工程款领来了,你不能让我白忙,得给我点,我家你嫂子有病,我得带她去看病”。他问得多少钱?万某说也得五万块钱。他就说:“工程款我还没有全领齐,还有质保金没有领,给你3万吧,明年高楼村的一事一议工程他还想干。”万某说:“放心吧,这事包我身上。”他把车停下来,从后备箱内拿出3万元交给万某。万某当时是高楼村的书记,他在干高楼村的疏通农田水利工程中也确实帮了不少忙,他赚钱了,一是想感谢,二是想让其帮忙把高楼村下一年的一事一议工程交给他干,所以才给钱的。送给万某的3万元钱,没有退还给他。
2、刘学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份的时候,灵璧县财政局召开全县一事一议项目部署会,高楼财政所所长李玉白参加了会议。会后李玉白把会议的精神向他作了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就是2012年度一事一议工作计划及各乡镇财政奖补资金数额,要求各乡镇根据计划上报2012年度一事一议项目。然后他就把该情况给时任镇党委书记冉昊作了汇报,冉昊又召开了高楼镇党政联席会议,会上确定了具体实施一事一议项目的村。会后他和李玉白一起召开了相关村的村干部会议,传达了灵璧县关于一事一议项目的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县一事一议项目部署会和高楼镇党政联席会议精神,要求各村申报项目。各村将具体项目申报到镇农经站,由农经站汇总后上报到县农委,农委审核后转县政府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然后下发到各乡镇具体实施。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主体是镇政府,镇政府又安排各村具体抓落实。镇政府根据批复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然后组织项目具体实施。高楼村申报了两个一事一议项目,并全部批复下来,而且实施了。一个是疏通农田水利沟项目,是朱兰江干的;一个是修建高楼街下水道项目,是汪永干的。当时是高楼村第一书记万某向镇政府推荐汪永和朱兰江干的,因为朱兰江有挖掘机,万某才推荐他干的疏通农田水利沟项目,汪永干过建筑工程,万某推荐他干下水道项目。他和冉昊商议后就同意了万某的建议。他和李玉白召开相关村部署一事一议工作会后,高楼村就申报了两个项目,在项目上报审批过程中,高楼村的两个项目就开始施工了。2013年高楼村一事一议项目有两个,一个是疏浚水利沟项目,工程是朱兰江干的;另一个是新建板桥项目。
3、王九强证言证明,2011年9月份根据高楼镇党委政府安排他到高楼村工作,具体负责高楼村西片工作,2012年2月份高楼镇党委任命万某为高楼村总支委员、第一书记,任命他为总支委员、副书记,村里就他们两个正式干部。2012年他们村干过“一事一议”工程,有两个项目,一个是高楼街下水道工程,汪永干的;还有一个是疏通农田水利沟项目,朱兰江干的。这两个工程是“一事一议”项目,是县政府给他们高楼镇的项目,高楼镇政府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安排他们村里具体实施的。2012年初,镇政府因实施一事一议项目还召开了相关村干部会议,其中决定在他们村实施这两个项目,并安排他们村具体抓好落实。万某当时是高楼村第一书记,在具体实施这两个“一事一议”项目中,由万某决定将疏通农田水利沟项目交给朱兰江干的,将下水道工程交给汪永干的。高楼镇政府开会安排高楼镇“一事一议”工程项目时,他记得当时开会时有镇长刘学,财政所所长李玉白,还有其他村村干部,具体人和时间记不清了。当时他们村是他和万某参加的。高楼村2013年“一事一议”项目是疏浚沟工程,也是镇政府安排他们村具体实施的,也是由万某安排朱兰江干的。村在根据镇政府安排实施“一事一议”项目他们村是第一书记万某主抓的。
4、李玉白证言证明,他是1984年10月到高楼财政所上班,1998年4月调到大庙财政所任所长,2003年5月调回高楼财政所任所长至今。2012年的2月份左右,县财政局、农委召开全县2012年度“一事一议”工作部署会,当时他去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上总结了上一年工作,安排了2012年度的“一事一议”工作计划,确定了当年高楼镇2012年“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数额。他回来后将该计划向高楼镇刘学镇长作了汇报,高楼镇政府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刘学镇长还召集相关村干部开会,会上安排有关村根据计划申报有关项目,各村将项目报镇农经站汇总后上报县农委审核,审核通过后转县政府宗改办批复各乡镇,各乡镇政府接到批复后进行招投标,并组织实施。镇政府是安排相关村具体落实的。高楼镇高楼村2012年“一事一议”是两个项目,一个是农田水利沟项目,一个下水道修建项目。农田水利沟项目是朱兰江干的,下水道项目是汪永干的,具体他们是怎么干的不清楚。高楼镇政府召开2012年“一事一议”工程安排部署会议的时候,高楼村是是万某和王九强参加的会议。高楼村2012年的“一事一议”农田水利沟工程是在申报后,还没有批复就开始施工了,下水道工程他记得是在批复后施工的。高楼村2013年“一事一议”项目是农田水利沟项目和板桥项目。农田水利沟项目也是朱兰江干的。“一事一议”项目是高楼镇政府组织实施的,镇政府又安排各个村具体实施的,至于是谁决定让朱兰江干的这工程不清楚。在2012年和2013年高楼村具体实施“一事一议”项目时,高楼村两委工作是万某负责的。
5、汪永证言证明,万某以前是高楼规划所所长,后任高楼村书记。他干的高楼镇人民南路下水道工程是2012年高楼村的“一事一议”工程,这个工程是和高楼村的农田水利工程一起作为2012年高楼村“一事一议”项目上报的。当时干这个工程,他找的朱兰江挖掘机施工的,另外工程用料都是他自己购置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他与高楼村书记万某谈的,当时谈好的价格是包工包料,共计工程款17万元。这个工程当年就结束了,工程款也结算了。他使用朱兰江的挖掘机施工,朱兰江挖掘机款是村里从他17万工程款中扣下来,由村里付给朱兰江的,朱兰江从村里领挖掘机款时他不知道,后来村里给他说这件事,他也同意了。工程款是17万,实际上他领到手的是14万多元,余下的钱被村里扣下付朱兰江挖掘机款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万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任高楼村第一书记期间,高楼街高楼村村民朱兰江因为干他们村“一事一议”工程,给他送了3万元钱。朱兰江是高楼村2组村民,他和朱兰江的三哥朱兰东是把兄弟。
2012年,他在高楼村第一书记期间,他们村有疏浚河道“一事一议”工程,也就是挖沟、扒沟工程,朱兰江找他要来干这个工程,当时朱兰江买了一个新挖掘机,全村就朱兰江一个挖掘机,他就同意了。朱兰江干了有2、3个月,工程就结束了。工程结束后,朱兰江要求结算工程款,村里没有钱,村里决定把这个“一事一议”工程上报,国家把钱拨下来后再给工程款。根据规定,“一事一议”工程必须先把村民自筹那部分资金上缴后,国家才能把配套资金拨下来。当时村里自筹资金也筹不上来,他就给朱兰江说村里自筹资金筹不上来,要想结算工程款,朱兰江要先垫缴自筹资金,等国家配套资金拨下来后,才能给结算。朱兰江说没有钱,让他帮借。后来,通过找高楼街村民李某2,小名小滚子,通过李某2家属借了10万元钱给朱兰江用。他记得是朱兰江打的借条,他在借条上写的担保人。10万借款的利息是月息2分。他和朱兰江借到10万元后,朱兰江到财政所交了7万多元自筹资金,剩余钱被其自己使了。2012年9月份左右,是镇财政所通知他“一事一议”百分之三十的资金来了,他就通知朱兰江,他和朱兰江一起到财政所把百分之三十的资金领来了,领了大约有13万多元。在财政所是他签的字,是从镇财政所管“一事一议”资金的会计朱伊宣那里领的。领过钱后,他和朱兰江一起到李某2家,把以前借的10万元钱连本带息还给李某2了。剩余钱都给朱兰江了。2012年底或者是2013年初的时候,一天他给朱兰江打电话,约他一起到高楼镇朱庄村办事,在从朱庄村回高楼街的路上,朱兰江把车停下来拿出3万元钱说:“老大,给你3万元钱买烟抽。”当时他还感到很惊讶就问:“你这是什么意思?”他说:“你不要问了。”他说:“难道是你一事一议工程款下来了?”朱兰江说:“一事一议工程款已经拨下来了,钱我也拿到了,多亏你帮我借10万元钱交自筹资金,谢谢你,另外,老大,下年村里再有一事一议工程,你再帮忙让我干。”当时他就把钱收下来了。3万元钱被使了。
本案的综合证据:
万某家庭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书证证明,万某的存款、房产、车辆、婚姻状况书证。
关于辩护人提出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追诉时效已过,不应追究被告人万某的刑事责任。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的受贿金额为88万元,第一次受贿为2007年;第二次受贿为2012年;最后一次受贿为2013年,该受贿系持续行为。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根据法律的规定,该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为十年。故该行贿罪并没有过追诉时效期限。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惩处。视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两个月)。
二、被告人万某受贿的灵璧县高楼镇名仕家园小区1603号房屋依法予以追缴;灵璧县监察委员会扣押的万某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及冻结的万某账户内的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七十六元五角七分依法予以追缴,余下违法所得继续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张凌宇
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