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皖1822刑初22号
本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以(2019)皖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刘建华、金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顾某任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7年5月期间,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为感谢顾某在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和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李某1及关联公司、个人提供担保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先后35次在顾某居住小区门口或者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共计153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顾某均予以收受。
1.顾某于2012年分8次共收受李某1现金235万元,具体如下:(1)2012年6月份,李某1先后三次分别送给顾某5万元、20万元、20万元,共计45万元;(2)2012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3)2012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4)2012年10月份,李某1先后两次分别送给顾某30万元,共计60万元;(5)2012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顾某予以收受。
2.顾某于2013年分7次共收受李某1现金305万元,具体如下:(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2)2013年5月份,李某1先后两次分别送给顾某30万元、25万元,共计55万元;(3)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4)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20万元;(5)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6)2013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1**万元。
3.顾某于2014年分6次共收受李某1现金360万元,具体如下:(1)2014年年初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1**万元;(2)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3)2014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4)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1**万元;(5)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20万元;(6)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40万元。
4.被告人顾某于2015年分8次共收受李某1现金355万元,具体如下:(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2)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45万元;(3)2015年5、6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4)2015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1**万元;(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6)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7)2015年12月份,李某1先后两次分别送给顾某30万元、20万元,共计50万元。
5.被告人顾某于2016年分6次共收受李某1现金280万元。具体如下:(1)2016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20万元;(2)2016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3)2016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1**万元;(4)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5)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6)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
(二)2009年至2016年的上半年期间,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某,为感谢顾某在借款和担保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先后3次送给顾某现金共计6万元,顾某均予以收受。
(三)2013年至2016年3月期间,安池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为感谢顾某在借款和担保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先后5次送给顾某现金共计6万元,顾某均予以收受。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华为mate10手机一部,简历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文等书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李某1、戴某、杨某1等的证言,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顾某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违反《公司法》、省供销社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为红新公司、李某1、李某1实际控制的另外三家公司及与李某1相关的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致使省茶叶公司遭受24720.017853万元特别重大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违规为红新公司提供借款情况。2012年1月至2017年5月,顾某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在未对红新公司的征信、借款事由、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深入考察和严格风险评估,也未要求红新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由顾某签字同意后,省茶叶公司向红新公司提供借款118笔共计38098.375272万元,其中实际借款29592.652758万元、利息转借款3735.738839万元、担保代偿转借款4769.983675万元。截止2017年5月底,红新公司欠省茶叶公司25877.611498万元,其中实际借款17371.888984万元,利息转借款3735.738839万元、担保代偿转借款4769.983675万元。
(二)违规为李某1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以及与其相关的个人提供融资担保情况。顾某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同样未对红新公司的征信、借款事由、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进入深入考察和严格风险评估,也未要求红新公司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在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的情况下,决定为李某1个人及其控制4家公司以及与其相关的潘某等人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和有关个人的合计42笔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21560万元,截止2017年5月底,在保余额为9560万元。上述违规担保,因李某1及其控制的公司和相关个人无力偿还担保借款,截止2018年10月份,省茶叶公司为其代偿数额为7348.128869万元,其中,2017年5月底代偿数额为4769.983675万元(代偿后已转为顾某任期内借款),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顾某离任后代偿数额为2578.145194万元。
综上,顾某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因违规借款给红新公司及为李某1、与李某1相关个人和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已致省茶叶公司28455.7566962万元资金无法收回,其中实际借款17371.888984万元、利息转借款3735.738839万元、代偿款7348.128869万元。顾某违规借款和担保造成省茶叶公司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实际借款与代偿款两项之和即24720.017853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赵某、程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顾某辩解:1、对起诉书认定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人员不属实,省茶叶公司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最大股东是工会,省供销社是参股性质,自己不代表省供销社行使权利,仅就个人股份行使权利。2、对起诉书指控李某1向自己行贿,完全不符合事实,自己从没有接受李某1的钱,只收到过土特产、购物卡,自己和他没有私交,和他从来没有在小区门口见过面,工作之外也没有打过电话;一年多次、一月多次送礼,不符合常理,自己在纪委是受到威胁、逼迫情况下交待的,所有收受李某1的贿赂都是虚构的。3、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起收受戴某、杨某1的12万元自己认可,但自己收受的是礼金,纯属礼尚往来。4、对起诉书指控的滥用职权,对造成的损失,自己表示遗憾,但造成的是或有损失,而非实际损失,红新公司还未破产,尚能进行弥补,对起诉书指控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自己认罪。
辩护人刘建华、金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持有异议。本案被告人既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受到任何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代表其主体进行公务活动,显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符合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法定条件;被告人顾某不是省供销社实际委派的监管人员,也不是省供销社的工作人员,本案中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股权比例省供销社占股37.44%、公司职工入股占股62.56%,企业的性质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省供销社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性质根据安徽省供销合作联合社的章程,财产属于集体所有,而非国有资产,所以顾某也不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2、关于顾某受贿罪的指控。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6年7月间,李某1先后35次给顾某在居住小区门口或者办公室,送其现金1535万元人民币,顾某均予以接受。辩护人认为,以受贿时间的认定过于笼统,无法对受贿时间的细节进行考证,缺乏细节性判断;行贿款的来源不具有真实性;证人杨某2和的证言不能印证李某1行贿的事实;被告人受贿款项的去向得不到印证。3、对被告人顾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省茶叶公司公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没有任何国有资产成分,不是国有企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顾某任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7年5月期间,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为感谢顾某在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和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李某1及关联公司、个人提供担保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先后35次在顾某居住小区门口或者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共计153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顾某均予以收受。
1.顾某于2012年分8次共收受李某1现金235万元,具体如下:(1)2012年6月份,李某1先后三次分别送给顾某5万元、20万元、20万元,共计45万元;(2)2012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3)2012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4)2012年10月份,李某1先后两次分别送给顾某30万元,共计60万元;(5)2012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顾某予以收受。
2.顾某于2013年分7次共收受李某1现金305万元,具体如下:(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2)2013年5月份,李某1先后两次分别送给顾某30万元、25万元,共计55万元;(3)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4)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20万元;(5)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6)2013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1**万元。
3.顾某于2014年分6次共收受李某1现金360万元,具体如下:(1)2014年年初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1**万元;(2)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3)2014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4)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1**万元;(5)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20万元;(6)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40万元。
4.被告人顾某于2015年分8次共收受李某1现金355万元,具体如下:(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2)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45万元;(3)2015年5、6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4)2015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1**万元;(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6)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7)2015年12月份,李某1先后两次分别送给顾某30万元、20万元,共计50万元。
5.被告人顾某于2016年分6次共收受李某1现金280万元。具体如下:(1)2016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20万元;(2)2016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3)2016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1**万元;(4)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50万元;(5)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6)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给顾某30万元。
(二)2009年至2016年的上半年期间,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某,为感谢顾某在借款和担保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先后3次送给顾某现金共计6万元,顾某均予以收受。
(三)2013年至2016年3月期间,安池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为感谢顾某在借款和担保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先后5次送给顾某现金共计6万元,顾某均予以收受。
另查明,截止调查终结之日,宣城市监察委将追缴的赃款共计80.021611万元,已全部上缴至宣城市财政专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缴款5万元;汪强于2018年12月17日向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缴款30万元;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缴款66.171611万元;临泉县超杰蔬菜脱水有限公司向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缴款5.85万元。
2.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个人承诺书、转账凭证、情况说明、关于同意贵司退还我司出资的函、股权承包经营合同、记账凭证、扣押通知书、顾某在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集资情况统计表、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个人承诺书证实:顾某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承诺书,自愿将其在临泉超杰蔬菜脱水有限公司的五万元股金交由组织处理,宣城市监察委于2018年12月4日决定对顾某在该公司投资的5.85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扣押,该公司于同日将股金5万元及分红款0.85万元打入宣城市财政局账户;宣城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2月6日决定对顾某在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投资及收益共计人民币66.171611万元进行了扣押,该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将该款项打入宣城市财政局账户;顾某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承诺书,自愿将其以郜某名义与大业茗丰所签协议中借给大业茗丰的100万元交由组织处理,宣城市监察委于2018年12月7日决定对顾某以郜某等人名义在安徽大业茗丰茶业有限公司投资款中的8万元人民币进行扣押,该公司于同日将8万元打入宣城市财政局账户。
3.宣纪监(2018)013号指定办理通知书、宁纪监立(2018)29号立案决定书证实:李某1涉嫌行贿一案,宣城市监察委已于2018年9月18日指定宁国市纪委监委办理,宁国市监察委已于同日立案调查。
4.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李某1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其于1963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双铺村下新湾组23号,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调取证据通知书、红新公司2008年至今财务总账及记账凭证、李某1及相关个人、企业银行账户明细复印件、红新公司相关银行账户2********年期间分月提现统计表证实:从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李某1及相关个人、企业银行账户中共提现金额有5029.9435万元;李某1供述对顾某行贿数额共计1535万元,在其供述的对顾某行贿的时间段内,均有大额现金提取记录,且数额相加大于其当月行贿数额。
6.省茶叶公司对红新制茶借款情况、红新公司临时借款情况、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凭证(借款协议、支付凭证、借款申请表、银行承兑汇票等)证实:自顾某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起至2017年5月19日,省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借款且未归还金额共41笔25152.896298万元;红新公司从省茶叶公司的临时借款金额共计724.7152万元,借款金额合计25877.611498万元。其中,实际借款17371.888984万元、利息转借款3735.738839万元、担保代偿转借款4769.983675万元。
7.省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及相关企业(人)担保情况汇总表(顾某任期内)、省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及相关人担保情况表(顾某离任时在保余额)、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及相关企业代偿明细(全部)、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及相关企业代偿明细(二)(顾某离任后)、省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担保资料、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在郎溪邮储银行担保资料、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在郎溪农商行借款担保资料证实:顾某任期内对红新公司及相关企业(人)共有担保47笔,共计21560万元,顾某离任时在保余额有16笔共计9560万元;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及相关企业代偿数额共计7348.128869万元,其中顾某离任前代偿4769.983675万元,离任后代偿数额2578.145194万元。
8.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关于红新公司2015年以后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况说明、红新公司货款扣还借款情况表、红新公司货款扣还借款利息情况表、关于顾某担任公司清欠办主任期间红新公司清欠情况的说明证实:2015年以后,红新公司自省茶叶公司的借款从未主动归还过,据统计,省茶叶公司从红新公司货款中扣除借款1300万元,扣除借款利息1630.911031万元;在顾某任清欠办主任期间,省茶叶公司没有收到任何一笔红新公司归还的借款。
9.省茶叶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省茶叶公司会议纪要(2012年第6号)、关于印发公司内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茶办字[2018]27号)证实:顾某任省茶叶公司总经理后,于2012年3月15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听取了三个外销茶叶部的工作汇报;后在2012年4月5日下午,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了内部机构改革等问题,后省茶叶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发文(茶办字[2012]027号)印发了《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内部机构改革方案》并下发。
10.红新公司2012年向省茶叶公司借款情况及凭证、红新公司2013年向省茶叶公司借款凭证证实:红新公司2012年向省茶叶公司借款且未归还数额为2350万;红新公司2013年向省茶叶公司借款总额为5233.46695万元。
11.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肥茗丰茶叶有限公司、安徽达韵制罐包装有限公司、舒城迈点制罐有限公司登记资料证实: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戴某,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55%,合肥茗丰茶叶有限公司持股45%;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张勤持股29%,戴某持股71%;合肥茗丰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戴某持股60%,张勤持股40%;安徽省达韵制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其中戴某持股50%;舒城迈点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戴某持股70%,张勤持股30%。
12.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向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情况及凭证证实:2014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19日,安徽大业名茗丰茶叶有限公司多次向省茶叶公司借款。
13.省茶叶公司为迈点制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资料证实:在顾某任职期间,省茶叶公司多次为迈点制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情况,担保函有顾某签名。
14.安池茶叶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安池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杨某1。
15.安池茶叶有限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情况及凭证证实:顾某任职期间,安池茶叶有限公司多次向省茶叶公司借款。
16.省茶叶公司为安池茶叶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资料证实:省茶叶公司多次为安池茶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7.顾某自书“关于与任树红的交往和经济往来情况”、任树红的陈述、任树红个人信息等证实:顾某与任树红存在婚外情关系,顾某曾送给过任树红2万多元。
18.宣城市银行查询文书,谢某、方某等人与大业茗丰、戴某及其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总结表证实:经过银行查询,方某、谢某等人与大业茗丰、戴某等有资金往来。
19.顾某、方某、儿子顾鸿翔的银行存现、取现交易统计表证实:从2012年3月至2018年9月总共存款318万,取款143万。
20.宣城市监察委出具的关于顾某案件赃款追缴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实:截止调查终结之日,调查组追缴赃款共计80.021611万元,已全部上缴至宣城市财政专户;调查期间,顾某向调查组交待收受李某11535万元贿赂,将其中360万赃款送给上级部门有关人员。
(二)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1.证人李某1的证言、李某1思想汇报材料证实:2012年至2016年,自己为了向省茶叶公司借款或者需要省茶叶公司为自己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自己多次送给顾某现金,金额共计一千五、六百万元,顾某都收下了。(1)2012年自己总共给顾某送了八次钱,金额共计235万。其中6月份自己送了三次钱给顾某,第一次5万,第二次20万,第三次20万,都是在顾某办公室送的现金;8月份自己在顾某居住的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顾某50万元现金;9月份自己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顾某30万元现金;10月份自己送了两次现金给顾某,都是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的,两次都是30万元现金;12月份自己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了50万元现金给顾某。(2)2013年自己总共给顾某送了七次钱,金额共计305万元。其中1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了顾某50万元现金;5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了两次现金给顾某,一次是30万元现金,一次是25万元现金;7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了50万元现金给顾某;9月份在顾某办公室送了20万元现金给顾某;11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顾某30万元现金;12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顾某1**万元现金。(3)2014年自己总共给顾某送了六次钱,金额共计360万元。其中1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了顾某1**万元现金;4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了顾某50万元现金;6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了顾某50万元现金;7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了顾某1**万元现金;9月份在顾某办公室送给了顾某20万元现金;12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顾某40万元现金。(4)2015年自己总共给顾某送了八次钱,金额共计355万元。其中2015年春节前,自己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顾某50万元现金;3、4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了一次45万元现金给顾某;4、5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了一次50万元现金给顾某;8、9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了一次100万元现金给顾某;10月份在顾某办公室送给顾某30万元;11月份在顾某办公室送给顾某30万元;2015年12月份自己在顾某办公室送了两次现金给顾某,一次是30万元现金,一次是20万元现金。(5)2016年自己总共给顾某送了六次钱,金额共计280万元。其中1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了顾某20万元现金;2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了顾某50万元现金;3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了顾某1**万元现金;4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区门口送给了顾某50万元现金;5月份在顾某办公室送给了顾某30万元现金;7月份在顾某办公室送给顾某30万元现金。自己送给顾某的都是红色百元面钞,有时是1万元钱1扎,有时是10万元钱1捆,都是黑色塑料袋装着。上述钱款都是自己安排红新公司的两个出纳李某3、李某2从他们的个人账户、红新公司账户以及自己的个人账户里面取出来现金,他们取好现金后交给自己,自己再送给顾某。另外,自己在2008年端午节至2016年端午节期间的每次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均给顾某送烟酒、土特产、购物卡,另外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平时自己还会送顾某一些礼品,主要有包、手表、手机、字画等。自己送现金、购物卡等给顾某,是为了和顾某搞好关系,方便自己从省茶叶公司借款,以及让省茶叶公司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对于所送的现金和物品,顾某没有退还过。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从2011年开始担任红新公司出纳员,在这之前是李某3担任出纳员的,在自己担任出纳员期间,会计由许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李某1。除了红新公司外,李某1还实际控制郎溪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郎溪金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红新林业生态有限公司,据自己了解,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安徽红新林业生态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没有多少经营业务,没有建财务账,也没有具体的财务人员。郎溪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比较多,建有专门的财务账,也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在自己担任红新公司出纳员期间,用过红新公司郎溪农商行营业部账户、红新公司郎溪农商行十字支行账户、红新公司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账户。此外,还用过几个个人账户用来存放红新公司的银行存款,涉及到的账户有李某1郎溪农商行账户、李某1工行账户、李某3和自己的郎溪农商行账户、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账户、郎溪邮储银行账户,此外还有李某1妻子潘某的郎溪农商行账户。上述提及的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开设的有可能不止一个银行账户。上述提及的个人银行账户都有对应的银行卡和存折,自己只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另外,红新公司在宣城市区、合肥市区的多家银行还开设有银行账户,但这些账户都是李某1个人办理的,财务没有参与办理,日常也没有保管和使用过这些账户。红新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收支情况是有财务记录的,但是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收支是没有账务记录的,因为对于个人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因为财务无从知晓,所以无法记录。红新公司除了发放工人工资、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需要用到现金,另外李某1在外采购茶叶或者其他用途时,也需要用到现金,他个人需要现金时,一般都是安排自己和李某3到银行提现。李某1安排提现的金额多少不等,有几千元的,有几万元的,有几十万元,提现后,都是在公司办公室交给李某1,李某1不出具相关凭证,因为从红新公司、李某1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取现,他都会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提示。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一般仅用于红新公司有关款项的临时过账,一般不会长期存放,所以红新公司存放的总额、使用金额、余额等情况,李某1是清楚的,所以不需要出具相关凭证。如果从红新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提现给李某1,公司账务上一般记为其他应收款——李总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如果从个人银行账户中提现交给他,在公司账务上不做记载。李某1安排自己提现还涉及到其他个人账户,如熊某、叶登洲、焦国际、何跃武、黄大红等人的银行账户。红新公司从银行贷款时,银行要求将所贷款项转入供应商的银行账户。李某1就让李某3或者自己与郎溪当地的小茶厂负责人联系,让他们提供茶厂营业执照、公章、个人身份证等资料,以便他们到银行账户,用于转入贷款资金。这些人都在经营茶厂,与红新公司有业务往来,是红新公司的供货商,所以也愿意提供方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自己等去银行开户后就将材料退给他们。所办的银行卡在他们自己手里,需要用的时候联系他们送来,密码都是自己等设置的,所以都清楚,需要使用时也不需要他们本人陪同。
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10年底期间,自己担任红新公司出纳员,2010年底李某2接替自己至今。自己担任出纳员期间,会计由许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李某1。红新公司除了发放工人工资、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需要用到现金,李某1在外采购茶叶或者其他用途时,也需要用到现金,他个人需要现金时,一般是安排财务人员从银行提现。在自己担任出纳员期间,都是自己帮忙提现,有其他人陪同,在李某2担任出纳员期间,主要由李某2提现,也有人陪同,自己也帮忙提现过,但是次数不多。李某1安排自己提现的时候,自己用过红新公司的农商行账户、李某1的农商行账户和工行账户、潘某的农商行账户以及自己个人的农商行账户,还有自己个人的新华村镇银行账户也用过,但是比较少。李某1安排的提现金额多少不等,有几千元的,有几万元的,也有几十万元的。提现后都是在公司办公室里交给李某1,李某1收到后不出具相关凭证,因为如果从红新公司、李某1、潘某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取现,他都会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一般仅用于红新公司有关款项的临时过账,一般不会长期存钱,所以存放现金的总额、使用金额、余额等情况,李某1是清楚的,有时自己也会提供一个收支清单给他,所以不需要出具相关凭证。李某1安排提现时,不跟自己等人说具体用途的,自己等人都不知道。自己知道这些钱应该有部分是李某1让自己取出来后带去合肥送礼的,但是送给谁,送了多少,自己都不知道,李某1也不告诉自己。李某1安排提现除了上面提到的账户,还有熊某、叶登洲、焦国际等人的账户,他们都是当地经营小茶厂的,与红新公司有业务往来,是红新公司的供货商,所以愿意提供方便。从银行取现时,银行要求这样的供货商提供银行卡、茶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材料,所以一般都是李某1先与他们联系好,让他们将相关材料送到银行,同时自己与相关陪同人员也来到银行,一起办理取现或者转账。
4.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当初红新公司会计李某3找到过自己,说红新公司从银行贷款时,银行要求将所贷款项转入供货商的银行账户,就让自己提供明峰茶厂营业执照、公章、个人身份证等材料,以便李某3到郎溪农商行十字支行开一个银行账户,用于转入贷款资金,因为与红新制茶有业务来往,自己也愿意提供这个方便就同意了并且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这张卡一直由红新公司保管使用,自己没有见过,任何交易都与自己及明峰茶厂没有关系。
5.证人许某的证言及相关经办账目复印件证实:红新公司在郎溪农商行十字支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在郎溪农商行营业部、郎溪邮储银行、郎溪新华村镇银行、中国银行郎溪支行、宣城工行锦城路支行、宣城中国银行也开设了账户。此外在合肥的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也有账号,其他还有没有就不清楚了。据自己了解在合肥开设账户主要是为了融资贷款。红新公司支付货款等业务性开支,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很少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省茶叶公司向红新公司支付的货款也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打入红新公司账户的。李某1经常从红新公司账上提取大额现金,这些现金主要给他备用,自己一般将李某1提取的现金做到“李总应收账款科目”。红新公司的资产和李某1个人的资产是经常放在一起的,公司有些资金不是放在红新公司的对公账户,可能放在其他个人账户,至于李某1有没有从其他账户提取现金自己就不清楚了。提取现金的事情,在2011年之前由李某3负责,2011年之后由李某2负责,偶尔李某2不在,就由李某3代替,但他们提取大额现金都是经过李某1安排的。红新公司的工资之前都是通过现金的方式发放,最近两年生产车间的工人工资通过打卡转账的方式发放了。另外从2013年开始,红新公司每年都从公司账上转给骆泽民大量资金,当时每笔资金自己都记到红新公司的其他应收账款科目中去了,截止2016年底,骆泽民欠红新制茶5000万元资金。2017年6月不知道什么原因,李某1找到自己,让自己将红新公司与骆泽民往来账会计凭证的附件原件交给他,为了防止以后讲不清楚,自己还让李某1打了一个证明附在2016年红新公司其他应收款的账本里面(附书证两张)。那些附件的原件主要是银行的汇款单、转账单,并没有骆泽民打的借条,这些借条应该都是由李某1保管的。红新公司其他应收账款反映的是从红新公司账户借钱给骆泽民的资金状况,李某1是否从其他账户借钱给骆泽民是反映不出来的。红新公司跟黄罗八三之间也经常有经济上的往来,二者之间相互借贷的每笔资金情况,自己都记在其他应收、应付账款科目中去了。公司具体资金往来都是由李某2负责的,他负责公司银行存款和现金收支。红新公司上述支出的资金来源主要由省茶叶公司打到公司的钱、红新公司向银行的贷款以及李某1个人从社会上的融资。省茶叶公司打给红新公司的钱有货款,都计入应收账款科目,另外省茶叶公司还往红新公司账上多打了一些钱,这些钱记在“预收账款”科目。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至2017年年初,自己给李某1当驾驶员。在这期间,他主要去的就是合肥,还有就是跑宣城市和郎溪本地。他们每个月都要去合肥几次,经常去的地方有省茶叶公司的大楼,另外一年还要去几次合肥昌河大厦找一个姓胡的朋友,还去李某1女儿李婷的住处给她送过几次鸡蛋、肉之类的。他们去合肥,一般就是带点衣服之类的,车子尾箱还经常放着一捆黑色的方便袋,这些方便袋都是李某1让杨某2和买的,好像是装什么东西的,反正每次杨某2和用完车,车子后备箱都有剩下没有用完的黑色方便袋留在车上。杨某2和以前也是李某1聘请的驾驶员,主要就是跑宣城到合肥。自己不知道杨某2和跟李某1去合肥干什么。自己知道顾某是省茶叶公司的老总,但是不知道顾某住在什么地方,自己没有亲眼见过顾某送过东西给李某1,也没有亲眼见过李某1送过东西给顾某。
7.证人杨某2和的证言、李某1手写借条复印件三份证实:李某1是自己岳父的干儿子,所以自己和李某1很早就认识了。从2007年到2014年期间,自己担任李某1的专职驾驶员,主要帮李某1跑长途,都是跑合肥比较多。基本上每个月都去,有时候一个月去好几趟。2015年自己没有担任李某1的专职驾驶员后,李某1很多次去合肥,也还是自己送的,因为李某1车技不是很好,而且去合肥基本上都是送礼,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李某1担心郎溪本地驾驶员知道会在外面乱讲,所以都是找自己。跑合肥的车是李某1自己的,自己先后开过黑色现代SUV(皖P×××**)、黑色沃尔沃SUV(皖P×××**)、黑色大众途观SUV(皖P×××**),期间还开过几次黑色宝马牌轿车(皖P×××**),除了大众途观,其他的车子现在都处理掉了。每年过年过节的时候,李某1就在车里装满了烟酒、土特产等礼品,然后分送给省茶叶公司的相关领导和员工。自己是在2007年的时候认识顾某的,是在李某1给顾某送礼的过程中认识的。顾某在2011年开始担任省茶叶公司总经理前,李某1给他送礼的次数比较少,主要是逢年过节前才去,之后就比较多一些了,每年大概有七、八次左右,去的月份不固定,时间一般是晚上七、八点左右,2016年去天合大院的次数相对少一些。顾某住在安徽农业大学附近长丰路上的天合大院小区,每次自己都把车停在小区大门对面的马路上,然后李某1从车子后备箱里面拿着用黑色方便袋包装着的礼品,用手提着走到马路对面,自己从来不下车,但在车上能看到李某1。这些礼品都是李某1事先准备好放在车子后备箱的,至于这个黑色方便袋里面是什么东西自己没有看见过。等顾某出来后与李某1见面简单聊几句,李某1就把装着东西的方便袋送给顾某了,整个过程也就几分钟。偶尔顾某不在家,李某1就把东西交给他老婆。包装礼品用的黑色方便袋是自己在农贸市场卖水产的老板那帮李某1买螃蟹、甲鱼等土特产的时候拿的,是李某1让自己拿的,有时候拿很多放在车子后备箱备用。李某1一般送礼前会先联系好领导,一般都是他在车上打好电话,到了直接把东西给他们。自己的妻子李宝霞和姨妹子李宝琴是做生意的,她们与李某1之间都有经济往来,他们之间经常有资金周转、互相拆借的事情,李某1有向李宝霞借款的情况。
8.证人戴某的证言、交代材料证实:自己曾先后三次送给顾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第一次是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当时自己和顾某一家在合肥三孝口附近的一家饭店吃晚饭的时候得知顾某儿子要到美国留学,饭后,在饭店门口送给了顾某1万元现金,对顾某说“你儿子马上要出国留学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顾某当时收下了;过了几天,顾某和自己一起下班回家,在自己车上准备将1万元退回,相互推脱几次之后,顾某还是收下了1万元现金。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顾某在办公室跟自己说准备出国访问客户,于是,过了几天,自己拿了2万元现金在顾某省茶叶公司的办公室里送给顾某,顾某收下了。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顾某在办公室跟自己说准备出国访问客户,于是,过了几天,自己拿了3万元现金在顾某的办公室里送给顾某,顾某收下了。自己之所以送钱给顾某,是为了方便大业茗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以及为大业茗丰公司以及自己个人控股的企业借款提供担保。
9.证人杨某1的证言、交代材料证实:自己先后五次送给顾某共计6万元现金。2013年在池州栋榕宾馆内送给顾某1万元现金。2014年3月份,在顾某办公室送给他两次现金,金额都是1万元。2015年,在顾某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现金。2016年3月份在顾某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自己之所以给顾某送钱,是为了方便安池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收购茶叶以及为安池公司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至2016年期间,安池公司从省茶叶公司多次借款,年利率14.4%。2014年左右,自己找到顾某说安池公司想向省茶叶公司借款,顾某说省茶叶公司现在没钱,但可以想办法帮助自己融资,后来借给安池两笔款项,分别是50万和70万,年利率是14.4%,钱是转到安池的对公账户,但是从哪里转来的自己记不清楚了,这两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已经归还。
安徽池州市安池茶叶公司2014年1月25日借款50万元合同、查询记录、相关转账回单等证实:顾某与安池茶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万元的事实。
安池茶叶公司与谢方借款70万元的相关会计凭证证实:安池茶叶公司与顾某妻妹借款70万的事实。
10.证人戴某的证言、戴某的手写说明材料、交代材料、情况说明及大业茗丰公司说明、承诺书、戴某提供的个人及相关公司与方某(谢筱银,顾某岳母)、谢某等人资金来往的明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实:戴某及其公司大业茗丰、迈点曾向方某、谢某借款,前期一直是方某经手,后谢某要求归还借款并重新打了借条,2018年上半年方某对其所经手的借款要求重新打了四张借条,分别是郜某等人,目前戴某及其公司共欠人民币393万元。
11.证人谢某的证言、提供的收据、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借条等证实:自己系顾某妻妹,自己在顾某的介绍下向戴某及其公司借款,还曾经向余大玲借款,总共从这两处那会包括利息400万元,现在在戴某处还有60多万元。
12.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自己和顾某在戴某处有过借款,还曾经把陆璐、谢某等人的借款置换成自己的,目前有100多万在戴某处。自己每年给儿子5、6万美金,去年10万美金。家中有一储藏室,里面堆放杂物,有纸箱子和塑料袋等。
13.证人郜某的证言、借款协议证实:自己系顾某的连襟,顾某为了规避债务,曾经将一套房屋过户到女儿郜任芳名下,自己家在大业茗丰有十几万的借款。没有和戴某签订过100万的借款协议。
14.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系临泉超杰脱水蔬菜公司老板,顾某曾经投资大蒜50万元,后将本金及盈利还给了顾某。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相关书证
顾某的供述与辩解、手写交代材料、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自己于2011年底正式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从2012年开始,李某1每年都多次送一些大额的现金给自己,一直到2016年,他一共送给自己现金共计人民币1535万元。戴某先后3次送给自己共计人民币6万元现金。杨某1先后5次送给自己共计人民币6万元现金。(1)2012年6月份的一天,自己在省茶叶公司上班时,李某1来到自己的办公室,向自己汇报红新公司经营和订单情况,说完他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了一个银行装钱的纸袋子放在自己的办公桌上,还随手拿了一份报纸盖在纸袋子上面。自己问他“这是什么东西?”李某1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谢谢你的支持。”听他这么说,自己就知道纸袋子里面装的是钱。自己对他讲“你把这些东西拿走。”李某1打开办公室门就出去了,自己追到办公室外面走廊时,看到有同事来来往往,自己也不好再跟李某1说什么,就对他讲“那就下次再说吧。”这是他第一次送这么多钱给自己,当时心里很忐忑,很害怕、担心,也有一些紧张,感觉收他的钱不是很妥。他走后,自己打开纸袋子看见里面有5万元现金(每匝1万元,共5匝,都是100元票面的人民币),然后自己将这5万元钱放在办公桌下面右手边条桌的柜子里面,这笔钱自己后来也没有退给李某1,就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还是2012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1打电话给自己确认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后,又来到自己在公司9楼的办公室,他一进自己的办公室,看到自己坐在办公桌后面,就将他拎着的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到自己脚边上,自己问李某1“这是什么东西?”他讲“这里有20万块钱是给你的。”自己对他说“你搞这些干什么,你赶快拿走。”他坐到自己办公桌对面的椅子上对自己讲“这也就是我的一点心意,不算什么。”然后他又说当时订单多,希望自己多支持他,说完他就要走。当时自己催促李某1把钱带走,他没说什么就离开了。自己追到外面走廊,让他把钱拿走,但他没拿钱就走了。李某1走后,自己打开黑色塑料袋数了一下发现里面有2捆钱(每捆10万元,共20万元现金,都是100元票面的),自己将这些钱放在办公桌旁边的柜子里面放好,这笔钱自己后来也没有还给他了。又过了几天,还是6月份的一天,李某1又到自己的办公室,给自己送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20万元现金(每捆10万元,共2捆,都是100元票面的),还是跟之前的情况一样,这笔钱自己也收下了。2012年6月,李某1在自己办公室一共给自己送了45万元人民币。李某1第一次送给自己的5万元现金,自己当天就用自己那个笔记本电脑包大小的公文包装着带回家去了,这5万元钱不是很多,后来被自己陆续用掉了。因为茶叶公司有人也有自己办公室的钥匙,把钱放在办公室不安全,后来李某1送给自己的两笔20万元现金,自己都是在下班之后把钱装到放茶叶的手提袋子里,然后拎着回家,找了个茶叶箱子装好放到了家里的储藏间。(2)2012年8月的一天,李某1到自己办公室谈业务,谈过之后,他跟自己约好晚上8点半之后在自己家小区见面。当天晚上,他联系过自己之后,就到自己家小区(合肥天合大院小区)的门口等自己。自己下楼时看到他站在车子旁边等,自己和他碰面之后简单说了两句,他就从后备箱里拿出了一个黑色塑料袋递给自己,自己以为是土特产,但他跟自己讲“这里面有50万是给你的。”自己当时心里比较紧张,还有一种被他套住的感觉,这是李某1第一次到自己家小区送给自己一笔大额现金,当时自己就推辞不要,李某1说不要紧,就上车离开了。把袋子拿回到家后,自己打开袋子大体看了一下发现里面是5捆现金(每捆10万元,共50万元人民币,都是100元面额的),后来自己就将这些钱放到了家里储藏室的纸箱子里面。(3)在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经事先联系,李某1又到自己家小区门口等自己,自己从楼上下来,看到他站在车旁等,见面后自己和他讲了几句话,他就从车子后备箱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递给自己,还跟自己说里面有30万元钱,感谢自己对他的支持,自己客气了几句,但他跟自己讲没事的,之后李某1坐车离开了,30万元钱自己也就收下了。回到家自己清点后发现黑色塑料袋里有30万元现金,点过钱后自己就把这些钱放到家里储藏室的纸箱子里面了。(4)2012年10月份中下旬,李某1先后两次到自己家小区门口,每次送30万元(都是三捆现金,每捆10万元,都是100元票面的),共计给自己送了60万元人民币,都是通过同样的方式,送钱的时候李某1都会跟自己讲一些感谢话,也就是讲让自己给他一些资金的支持,主要是借款和担保方面的,每次他送给自己的钱都是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的,自己也都收下了,回家后就将这些钱放进了储藏室。(5)2012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到省茶叶公司谈业务,期间他到自己的办公室坐了一会聊了聊,希望自己提供资金支持等,走之前他问自己“你今天晚上在家吗?”自己跟他讲“我今天晚上在家。”接着李某1又跟自己说“晚上我去你家小区有点事。”自己对他说“好的。”当天晚上,自己接到了李某1打来的电话,他说他在小区门口等自己,然后自己也就到小区门口去了,在那自己和他简单说了几句,他对自己说“感谢你的支持,明年你支持力度大一点,我们干得更好点。”他说的支持主要指的是资金支持和订单的支持,说完他就从车子后备箱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出来交给自己,还跟自己讲里面有50万元,自己客气几句就收下了。回到家自己打开袋子看了看,里面装着50万元现金,之后自己就把这50万元放在了储藏室一个纸箱里。李某1在2012年共计给自己送了235万元人民币,都是现金,自己都收下了,都没退给李某1。李某1在2012年给自己送钱的第一个原因是自己刚当董事长,李某1想和自己拉近关系,希望获得自己对他的各方面的支持;第二个原因是自己在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的之前就提出了“货源方面以红新为主,但要多条腿走路”的改革方案,意思就是订单不能全部依赖红新公司,要拓展供应商,鸡蛋不能都放在一个篮子里。自己任董事长之后更是多次在省茶叶公司的各类会议(包括董事会、股东会、总经理办公会、绿茶部业务会等)重申了自己的意图,并出台了配套的公司改革方案(“按市场划分部室”的方案),也尝试将一些小的订单交给黄山的茶厂进行供应。这个理念损害了李某1的利益,他听说之后多次以停产、不发货来威胁省茶叶公司,李某1在2012年送大额现金给自己,肯定也是想着让自己暂缓或者放弃“货源方面以红新为主,但要多条腿走路”的改革想法,保证红新公司的利益,实际上自己的这些改革想法后来也基本没有落实;第三个原因是李某1通过自己的帮助,让省茶叶公司在红新公司制茶的融资方面(主要是借款和贷款担保)给予支持。2012年,红新公司的订单增多,工厂备货需要资金,很多次李某1都直接找到自己说,希望自己能帮他的红新公司多融些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实际上自己也的确为红新公司的融资及担保贷款方面提供了帮助,2012年下半年,省茶叶公司直接经自己审批出借给红新公司的借款就有3千万元左右,另外在自己的帮助下,省茶叶公司还出面帮红新公司在安徽和合冷链食品公司借款1000万元。另外,李某1给自己送钱也是为了表达他的感谢,感谢自己为他们红新公司融资提供的帮助,同时也希望自己继续提供融资帮助。(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李某1跟自己约好到自己家小区见面后,就到自己家小区门口等自己,自己在小区门口看到他站在车子后面等,就上前跟他打了招呼,跟他寒暄了几句后,他转身从车上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下来,还跟自己说里面有50万元现金,都是给自己的,还说去年干得不错,感谢自己的支持。自己推辞了一阵就收下了这笔钱,拿着袋子回家后,自己打开看了看,黑色塑料袋里面有50万元现金,看过之后就把这些钱都放进了储藏室。(7)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1跟自己约好见面。当天吃过晚饭后,自己接到了他打来的电话,说他到天合大院小区门口了,自己下楼在小区门口见到了他。碰面之后,李某1从车子里面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给自己,还说里面有30万元钱是给自己的,自己和他又聊了聊,李某1讲了几句感谢的话,还说马上茶季开始了,要自己给他多支持支持,然后他就走了。自己拿钱之前也推辞推辞,自己推辞主要是让李某1感觉到这个钱不是自己应得的,让他心里感到也有面子。回家后自己清点了一下,塑料袋里面有30万元现金,点完就把钱都放到储藏室放好了。过了一段时间,还是在5月份,李某1又在自己家小区门口送了25万元现金给自己,也是和之前同样的方式,也让自己给他资金支持,这25万元钱自己也收下并放到了家里的储藏室。(8)2013年6、7月的一天晚上,自己印象中那时候天气已经比较热了,那晚自己在家看电视,当时自己接到李某1的电话,他说他已到自己家小区门口了,让自己出来一下。自己下楼看到李某1正在车旁边张望,自己上去和他聊了几句,之后他从车上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出来,告诉我袋子里面有50万元钱,自己推辞了一下,李某1跟自己讲“没事的,今年单子比较多,希望你今后继续支持。”后来自己就把钱收下并拎回了家,在家里自己打开塑料袋,看到里面是5捆现金,共50万元,接着自己就把钱放到家中储藏室了。(9)2013年9月的一天,那时候正是茶叶加工的旺季,天气很热了,李某1到省茶叶公司谈业务,当天下午他到办公室找自己。在自己办公室,李某1将随手拎着的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到了自己办公桌的下面。那时候自己坐在椅子上,袋子正好放在自己的脚旁边。他跟自己说“袋子里的20万元是给你的一点心意。”看到钱的时候,自己让他拿走,他说“没事的,一点心意。”他在自己办公室对面又坐了一会后,说了几句让自己多支持的话就走了,钱也没拿走。等他离开后,自己打开黑色塑料袋点了点,里面装着20万元现金。当天下班后,自己将这些钱放在装茶叶的手提袋,上面用自己的手包盖住,带回家了。(10)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李某1跟自己约好后在自己家小区门口等自己,自己和李某1碰面后说了几句话,李某1又从车子后备箱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子交给自己,他说袋子里面装了30万元钱,又跟自己讲“年底单子多,希望你多支持。”自己对他说“该支持还是要支持。”自己后来推辞不掉就把钱带回了家,在家里,自己清点了塑料袋,看到里面装着30万元现金,点好后自己又把钱放到了家里的储藏室。(11)2013年底省茶叶公司给了李某1的红新公司更多的订单,红新公司要及时补充货源进行加工,资金缺口比较大。2013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到公司联系业务的时候找到自己,跟自己说他晚上到自己家去有点事。吃完晚饭后,他已经在自己家的小区门口等自己了,于是自己就到小区门口找他,自己看他站在车旁边等,自己就上去和他讲“今年年底订单比较多,你回去抓紧生产,争取年内完成掉。”李某1当时说“这还需要你的支持,你要支持我们就好好干。”自己又说“只要为了业务,该支持还是要支持的。”聊了一阵,他从后备箱中拿了两个黑色塑料袋递给自己,自己当时问他“怎么这次搞了两个袋子,最近生意好了。”他客气了几句,还告诉自己两个袋子里面一共100万元钱,自己推辞了一阵也就收了。等他走后,自己把钱带回家,在家里自己打开了这两个黑色塑料袋点了点,里面装的是100万元现金(是10捆现金,每个袋子装着5捆,每捆10万元),点过之后自己就把这100万元钱放到了自己儿子的床底下。自己儿子一直在国外读书很少回家,过一阵子自己拿了个纸箱子把钱都装起来并用塑料带封好放进了储藏室。2013年底,省茶叶公司给红新公司的订单比较多,红新公司需要大量资金补充货源进行加工,业务增长幅度比较大,做的单子比较多,对资金需求比较大,他急需自己给他资金支持,所以一次性给自己多一些。收到这100万元的时候,自己的心情是比较复杂的,感觉他是不是还有什么特别的事情要找自己,既忐忑,又紧张,又担心和害怕,还有一点高兴和兴奋,同时自己又害怕被邻居看见,所以自己就赶忙把这些钱拎回家了,路上走得比较快,也没有觉得这些钱特别的重。2013年李某1总共给自己送了30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3年李某1给自己送钱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方面省茶叶公司两条腿走路的政策还在延续,李某1想让自己放弃这个想法,第二方面是红新公司订单比较多,需要大量资金维持经营,第三方面是省茶叶公司当年确实通过直接借款和承兑汇票等借了不少钱给他,另外省茶叶公司还给红新公司提供了较多的融资担保,李某1感谢自己,第四方面是李某1当年搞了金新房地产公司以及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他逐渐把红新公司的资金挪到了他自己的其他几个公司去了,希望自己以后能继续给他资金支持。(12)2014年年初,李某1的资金比较紧张,他需要大量资金来补充原料、支付供应商货款、支付工人工资。有一天上午,他到自己办公室向自己简单汇报了一下他企业的经营状况后,就向自己提出“年前订单比较多,而且还缺很多原料,马上要过年了,要付工人工资和货款,但现在红新公司缺少资金,希望顾总想想帮忙办法。”自己跟他讲“这个我还要看看公司账上资金是否富余。”后来他跟自己说他晚上去自己家有点事,让自己等他。当天晚上,李某1到自己家小区门口后,就打电话给自己,见面简单聊几句之后,他就打开车子的后备箱拿了两个黑色塑料袋出来,还跟自己说里面有100万元是给自己的。这100万元自己推辞了一下就收下并拎回了家。自己在家打开这两个黑色塑料袋看了看,里面确实装着100万元现金,共十捆,每捆10万元,看过之后自己就把钱都放到储藏室去了。(13)2014年3、4月的一天,李某1和自己约好之后,晚上到了自己家小区门口。自己和李某1在小区门口见了面,当时自己看到他站在他车旁边。之后他从车里拿了个黑色塑料袋给我,告诉自己里面有50万元。那时候已经过完年了,他工厂刚准备开工,资金缺口也很大,送钱给自己也是希望自己给他帮忙融资。自己说几句客气话,就收下钱回家了,在家点过钱的数量之后,自己就把钱放到了储藏室里放好了。(14)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某1又到自己家小区门口送给自己50万元现金,钱是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也是用同样的方式送给自己的,这笔钱自己也收下并放到了家里的储藏室里面。(15)2014年7、8月份,那时候是李某1的红新公司收购、加工茶叶的旺季。有一天自己在办公室,李某1来了并向自己汇报说“大额订单都已经定下来了,订单和库存储备都需要收购大量原料,但需要省茶叶公司给予资金支持,顾总要多想想办法。”自己对他说“情况我知道,钱的事情我还要看看,能支持的时候我会尽量支持。”说完他又问自己晚上在不在家,还跟自己说晚上他要来自己那里,得到自己的肯定后,他就走了。晚上自己和李某1在自己家小区门口见了面,见面后说了几句,他从车尾箱拿出两个黑色塑料袋,告诉自己是100万元钱,都是给自己的,另外还跟自己说“谢谢你的支持,希望你继续关心。”自己客气几句就收下并把钱带回了家,回到家后,自己打开塑料袋数了一下,里面的确是100万元现金(两袋钱,每袋5捆钱),自己先把这些钱放到自己儿子房间的床底下,之后又放到储藏室去了。(16)2014年9、10月的一天,李某1给自己送了20万元现金,当时自己在上班,接到李某1的电话,问自己在不在办公室,自己说在。不久,他就到自己办公室来了,跟以前一样,他将随手拎着的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到了自己办公桌下面,还对自己说,袋子里面有20万元,之后他就在自己对面坐下了,聊了几句他就走了。后来自己打开黑色塑料袋点了点,里面有20万元现金,点过自己就把钱放进了办公桌的柜子里。当天下班后,这20万元现金被自己装在公文包里带了回家并放到了储藏室。(17)2014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1给自己送了40万元。当天他和自己约好并到自己家小区门口等自己,自己到小区门口时看见他坐在车里,自己过去跟他打了个招呼,他下车的时候手上拎着一个黑色塑料袋。下车后,他把黑色塑料袋交给自己并跟自己说“这里面有40万元,是给你的。”自己当时心里觉得他前面送自己的钱数字有20万、30万、50万、100万,为什么这次送给自己40万元,当时认为“4”这个数字不吉利,心里有个疙瘩,但当时自己认为毕竟是钱,所以没有深想后就收下了,之后他就离开了。等他走后自己回到家打开这个黑色塑料袋点了点,里面有40万元现金,点好自己就把钱放到了储藏室。2014年,李某1总共给自己送了360万元人民币现金。李某1在2014年给自己送钱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是感谢自己给他的资金支持,也为了让自己继续给他资金支持。2014年,省茶叶公司给红新公司新增了9000万元左右的借款,同时省茶叶公司也为红新公司及李某1个人在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而且当年红新制茶因为库存太多问题占用了太多资金,导致2014年下半年,红新公司在小贷公司的借款难以按期偿还。在这种情况下,省茶叶公司帮红新公司代偿了2000多万元小贷公司的欠款,极大地缓解了李某1的资金压力。第二是2014年是省茶叶公司和红新公司合作以来给他们订单最多的一年,李某1货源采购、加工,储备原料库存的资金需求很大。另外,2014年下半年是红新公司采购新茶的旺季,同时也是订单出货的高峰期,李某1需要很多的资金,需要自己提供资金支持,所以下半年送钱送的多。另外,李某1在2014年搞了生态园,把红新公司的一些资金挪作他用,加剧了他对资金的需求。为此,他常常打电话或者直接找自己面谈,多次向自己提出,希望自己能加大对红新公司的融资扶持力度。他给自己送钱,也是希望自己能尽快尽力帮他筹集足够的资金。同时他也希望自己尽量把订单交给红新公司做,不要把订单交给其他的茶厂。李某1在2014年初以送给自己100万元现金,是因为2014年年初,省茶叶公司借了将近2000万资金给红新公司,当月省茶叶公司还为红新公司在郎溪新华村镇银行的一笔到期的3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了担保,帮他顺利的办理转贷业务,他当时给自己送钱有感谢的成分。另外在2014年年初,除了正常采购货源进行加工、备货储存,过年前,李某1要结算供应商的货款、支付工人工资多,这些事情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那个时候他多次都直接向自己表达了希望在融资方面给他支持的想法,所以这次他一次性送100万元给自己肯定也是要自己继续支持他,为他融资、担保等提供帮助。2014年7、8月份那次,李某1一次性给自己送100万元现金,主要是茶叶收购旺季,李某1希望自己提供大力资金支持,这个时间段省茶叶公司借了有近2000万元资金给红新公司。(18)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自己接到李某1的电话,他说他已经到自己家小区门口了,让自己下去一趟。下楼后,自己看到他站在车子旁边等自己,碰面后聊了几句,他递给自己一个黑色塑料袋,而且跟自己讲里面有50万元钱,自己推辞了一阵就收下了。拿着钱回到家,自己打开黑色塑料袋清点后发现里面有50万元现金,这些钱自己也放在家里的储藏室了。(19)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1又到自己家小区的门口找自己,当时他又送了一次钱给自己,见面之后,李某1也是跟以前一样,跟自己说些感谢的话,让自己多给他支持。然后就把钱给自己了,钱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的,是45万元。当时自己心里还纳闷为什么不是个整数,为什么他会给自己45万,后来这笔钱自己还是收下了。回家后,自己又将这些钱放进储藏室了。(20)2015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1又到自己家小区门口送了50万元现金给自己,这次跟之前一样,李某1也是一边跟自己说些感谢的话,一边把钱递给自己。钱也是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的,拿到钱之后,自己就带回了家并放进了储藏室。(21)2015年9月份,李某1一次性给自己送了100万元人民币。9月份是李某1茶厂收购、加工茶叶的旺季,需要很多资金。有一天晚上,李某1又约自己在小区门口见面,当时自己在外面散步。到小区门口时,自己看见他站在车后备箱边上等自己,自己和李某1聊了聊,他打开车后备箱从里面拿出两个黑色塑料袋,递给自己,还跟自己讲“这里的100万元是给你的。”同时他又讲“我的公司资金比较紧张,希望顾总多支持,现在小茶厂要账像逼命一样,如果不解决一些就过不了关了。”自己对他说“你要把小茶厂安抚好,我们共同来解决,一步一步解决。”说完他走了,自己也把钱带回家了,在家清点完后,自己把这100万元放到了储藏室。(22)2015年10月的一天,李某1到办公室找自己,手里拎着个黑色塑料袋进来的,一进来,他就把拎着袋子放到自己办公桌下,说这里面有30万元钱。之后就坐到自己的办公桌对面向自己汇报了一些情况,主要说的就是希望自己继续在资金方面给他支持。自己跟他讲“该支持的我会支持的。”之后他就走了。等他走后,自己数了数袋子里的钱,看到是30万元现金。等下班后,自己就用装茶叶的手提袋把钱带回家放进了储藏室。(23)2015年11月份,李某1在自己办公室送了30万元给自己,钱是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也是用同样的方式送给自己的,都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他给自己送钱目的就是想自己给他提供资金支持,自己收下钱,下班后都用装茶叶的手提袋带回了家。(24)2015年12月份,李某1在上班时间到自己办公室分两次,一次30万元、一次20万元,给自己送了共计50万元现金。李某1到自己办公室给自己送钱也是希望让自己给他资金支持,帮他度过难关,钱都是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两次收下的钱都被自己带回家放到储藏室了。2015年,省茶叶公司的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赵某准备退休,退休之前他一直要求红新公司要把之前向省茶叶公司借款的利息全部结清。这个想法也是省茶叶公司的想法,借赵某退休要办理交割,把红新公司在省茶叶公司的借款利息结清,让接赵某班的人下一步好开展工作。2015年6月,省茶叶公司从红新公司的货款中扣下了2000多万元的借款利息。扣完之后,红新公司的资金一下子就很紧张了,李某1也经常找到自己和赵某说这件事情,主要就是说,扣了他的利息钱,红新公司资金缺乏,转不动,工厂也没有办法生产了。另外2015年李某1公司面临着很大的资金压力,也希望自己给他解决资金问题。李某1这个时候送100万现金主要是希望自己能帮他从省茶叶公司多借一些资金,同时希望自己以后尽量不抵扣红新公司的货款,增加红新公司的可用资金。李某1在2015年共计给自己送了355万元人民币现金。除了自己讲的送100万元理由外,无外乎是因为2015年李某1公司资金十分紧张,要维持经营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支持,而省茶叶公司有能力给他资金的支持,所以他才会多次给自己送钱。当年,在自己的帮助下,省茶叶公司通过直接借款、代偿等方式又给红新公司提供了几千万元的资金支持,还给他在外面的借款提供了担保等,给了他很多的帮助。(25)2016年元月份一天,李某1在自己的办公室给自己送了20万元现金,这20万元他是用黑色塑料袋装好,一来就放到了自己的办公桌下面,还对自己说里面有20万元现金。之后他跟自己说了一会儿话,他说春节前要支付小茶厂的货款、工厂的工人工资,希望自己能提供资金支持。说完他就走了,他走后,自己打开袋子点了一下,里面有20万元现金,等到下班,自己就把钱带回家放到储藏室了。(26)2016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1事先约自己在自己家小区门口见面。自己到了之后看到他在小区门口等自己,碰面后寒暄了几句,当时他跟自己讲,小茶厂要钱、工人工资要发,过年都过不了,让自己要给他资金支持,如果问题不解决的话要发生社会问题。然后自己说让他把这个情况写个报告,我们研究研究解决一下。之后他从车尾箱拿出一个黑色塑料递给自己,讲里面有50万元钱给自己,自己推辞推辞就收下了。把钱给自己之后他就走了,自己也回家去了,在家里,自己打开袋子,看到里面有50万元现金,装好之后自己就放到了家里的储藏室。(27)2016年3月份的一天,自己记得春节已经过了,那时候红新公司资金链已经断了,红新公司没有办法满足出口订单的需求,但省茶叶公司的业务还是正常的,也仍然将订单给了红新公司。要完成任务,李某1就需要资金支持,他希望从自己这里得到省茶叶公司的资金支持,但当时省茶叶公司的资金也已经非常紧张了。为了让自己继续支持他,让省茶叶公司给他资金,以便红新公司能完成订单,他又给自己送了100万元人民币。李某1在自己家小区门口等自己,看到自己后,他从车尾箱拿了两个黑色塑料袋出来,对自己说里面有100万元钱,都是给自己的。他还跟自己说了两句客气话,还说希望得到自己的关照,得到自己的资金支持,自己也跟他讲“资金方面该支持的时候我会支持的,争取大家共渡难关。”看到自己收下钱,他就走了。回到家自己打开两个袋子点了点,里面装着100万元现金(是10捆钱,分两袋装着的,都是100票面的人民币),点好之后钱就被自己放到储藏室了。(28)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1在自己家小区门口给自己送了50万元现金,是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自己拿回家放到了储藏室。这段时间,李某1找自己的目的主要就是希望自己让省茶叶公司帮他代偿一些在小贷公司借款的本息,同时希望省茶叶公司能继续借钱给他。(29)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1为了让自己能继续提供资金支持,帮他解决问题,又在自己办公室给自己送了30万元现金,跟之前一样,送给自己的钱也是用黑色塑料袋装着,他一进办公室就把黑色塑料袋放到自己办公桌下。收下钱之后,自己把钱带回了家,这次装钱用的是装茶叶的手提袋还是公文包自己记不太清了,带回家后自己就把这30万元放在家里的储藏室。(30)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又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到自己办公室,放到了办公桌底下,放的时候跟自己说里面是30万,也是让自己给他提供资金支持。自己推辞推辞就把钱收下,之后自己带回家放进了储藏室。2016年李某1陆续给自己送了共计280万元人民币现金,一方面是因为,虽然红新公司在2016年初资金链就彻底断了,但李某1还是希望自己能帮他提供帮助,通过省茶叶公司继续为他提供借款和担保,让他支付供应商货款,并完成订单,从而让红新公司继续生存,他多次向自己表达过他的这种想法,他送钱给自己也就是希望能通过自己继续帮他融资。另一方面他也是感谢自己,因为在自己的帮助下,省茶叶公司又为李某1增加了6000万元左右的借款、代偿了一些借款利息,同时省茶叶公司又为李某1个人的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郎溪农商行的300万元新增贷款提供了担保。此外自己还在安徽省安池茶叶有限公司、安徽东方茶叶有限公司调了一些原料给红新公司,以便红新公司能完成一些订单,因为这些公司也欠省茶叶公司一些借款。这一年他陆续送钱给自己,也是为了对自己表示感谢,同时他也希望自己能持续帮他融资,因为如果自己不给他融资,那么红新公司就要彻底倒闭了。2016年在红新公司资金链已经断掉的情况下,自己还继续为李某1融资的原因,当时的情况是一旦红新公司倒闭,省茶叶公司借款就完全收不回来,红新公司的问题也就暴露了出来,自己等作为省茶叶公司的管理层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就自己等这些管理层来说,内心是十分矛盾的,纠结是否要救红新公司,但如果不救红新公司,那么省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的借款就完全收不回来了,所以归根到底自己当时继续救红新公司也是为了救自己。2012年至2016年,自己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李某1共计给自己送了1535万元人民币现金。自己记得李某1送给自己的现金有时是10万元1捆的,也有1万元1匝的,在自己印象中10万元1捆的比较多,这些钱都是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李某1第一次送给自己的5万元钱后来都让自己陆续用在自己个人和家庭开销方面了,其余的钱都被自己拿回家放到了家里的储藏室,放在家里储藏室比较安全。(31)戴某先后3次送给自己共计6万元现金。2009年9、10月份,自己儿子顾鸿翔准备到美国留学,为了庆祝一下,自己一家人请戴某等人在合肥三孝口附近的“同庆楼”饭店吃饭。戴某在吃饭期间得知自己儿子要出国留学,吃完饭后,戴某在饭店门口送给自己1个红包,当时他告诉自己儿子留学需要钱,这是他的一点心意。自己当时并不知道里面装了多少钱,收下这红包,回到家之后,自己发现红包里装了1万元现金,当时觉得这红包太大了,就想将这红包退回去。过了几天,自己跟戴某一起下班回家,在戴某小轿车上,准备将这1万元现金退还给他,但他推脱不收,最后自己还是没有将这1万元退回去,自己带回家了;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自己记不清了,自己当时准备到乌克兰考察谈业务,将出国考察的事情告诉了戴某。过了几天,戴某在省茶叶公司自己的办公室里找到自己,拿了一个装着现金的信封放在自己桌子上,讲出国考察需要钱,这里面有2万元现金,自己当时就收下这笔2万元现金;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自己当时要到美国考察谈业务,戴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过了几天,他也是到自己办公室,用信封装着3万元现金送给自己,自己当场也收下了。戴某送自己的6万元现金都是红色百元面钞,1万元1匝,第一次是用红包装着的,第二次、第三次都是用信封装着的。这6万元现金自己没有退还给戴某。这些现金自己都用于个人使用了。戴某送钱给自己,一方面是为了感谢自己在成立大业茗丰公司上提供的帮助,拉近感情,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大业茗丰公司、他个人控制的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以及省茶叶公司为大业茗丰公司、他控制的公司在外借款提供担保。(32)杨某1先后5次送给自己共计6万元现金。2013年5、6月份,安池公司开董事暨股东会,自己和省茶叶公司的陈某1等人代表省茶叶公司到池州参加安池公司股东会,开完股东会,杨某1到自己住的池州栋榕宾馆内送给自己1万元现金,讲这是劳务费,自己推辞几下就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2014年3月份,杨某1经常到省茶叶公司汇报工作,其实也就是来向省茶叶公司借款,先后在自己办公室送给自己2次现金,金额都是1万元,都是放在自己办公桌上的,当时他讲这是为了感谢自己对安池公司的关照和帮助,这2万元现金都是当场就收下了;2015年5、6月份,杨某1到省茶叶公司汇报工作,同时也想向省茶叶公司借款,他在自己办公室里送给自己2万元现金,他是将这2万元放在自己桌子上,自己当场收下了这2万元现金;2016年3月份,杨某1到省茶叶公司办事,在自己办公室内送给自己1万元现金,自己也是推辞几下就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杨某1送给自己的6万元现金都是红色百元面钞,1万元1匝,每次都是用黄色信封装着。自己没有退还杨某1送的6万元现金。杨某1送自己6万元现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安池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以及希望省茶叶公司能为安池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自己收受的1547万元去处,第一部分是其中有360万自己拿来送人了。第二部分是自己用了,主要是个人借款给大业茗丰、迈点等,当时还有其他亲朋好友一起凑的钱,时间长了,这些公司付利息不正常,他们就想撤出来,自己就拿这个钱置换了一部分,大概是120万左右;还有部分换汇,自己儿子在国外留学,大概也有100多万;剩下的是家庭使用,补贴家用,出国旅游、看病等,加在一起也有100多万;其他方面,一个是买普洱茶、黑茶等作为私藏和送人的茶叶,另外自己个人不检点,有情人,用了大概20万;还有购买保健品、保健设备大概20万;2014年自己是优秀会商会长,自己拿出20万提供了礼品;还有自己曾经资助了一本书,另外自己参加编了两本书,花了有8万;自己在手机银联APP购买了域名和建站,大概花了5万;自己这几年担任省茶叶协会会长,很多开资不好报销,自己就拿这个钱使用,总共有12万元;这些年,自己陪同省内外商会领导考察也有花费,花了大概15万左右;这么多年,茶叶跟书画、瓷器联系也紧密,自己也购买了一些字画和瓷器,总共花了有80万元左右;这些加起来大概有200万左右。另外,2014年的时候,借给李某150万元,当时让他打了50万元的条子,是以大业茗丰的名义打的。自己在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借款给红新公司及李某1总共是100多笔,有一部分从货款中扣回来了,还有没还的41笔,截至2017年5月份自己离任的时候省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借款的未偿还本息(含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代偿)余额是2.58个亿。自己在借款给红新公司及李某1的过程中,严格来说是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的,企业之间拆借是严格控制的。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以,但必须有财产保障,也就是风险控制,当时跟红新公司之间没有做好风险控制,没有对它的资产采取办理抵押等手续。当时考虑是他们有货款在省茶叶公司这里,也是自己风险意识不够;另外,借款担保是要经过董事会批准的,但是省茶叶公司没有走这个程序,就是简单碰个头、会签等简易方式,有的小额的自己就直接批掉了,违反会议审批制度。自己在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李某1及关联的公司、个人提供了总共有15、6笔担保,大概有9560万元。自己离任前代偿了4500万左右,离任后代偿了2500万左右,总共代偿了7300多万元。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没有严格审批程序,没有进行风险控制,也没有要求对方进行反担保。自己对红新公司的经营状况有些了解,但是不深入不具体,对茶叶生产情况了解,对他的进货库存情况、盈利等不清楚,这些很难掌握,他不提供,自己也没有深入调查和了解。自己在李某1未能归还前笔借款或担保的情况下还为红新公司、李某1及关联的公司、个人提供大额借款和担保,在2012年到2014年主要是为了发展,希望能把企业做强做大,风险控制这块主要还是考虑他有库存,又有货款在省茶叶公司这里,他也说自己有很多资产,资产价值很高。当时公司很多人都是这么认为的,当时对他是比较信任的,当然也有自己个人的情况在里面。到2015年10月后,李某1资金链就出现问题了,标志性的是供应商问他要货款,当时省茶叶公司考虑订单还是需要他来做,短时间找不到其他企业代替他来做,还有也希望能够救活红新公司,这样才不会对省茶叶公司产生影响,万一倒闭了,省茶叶公司之前借给他的借款就要不回来了。省茶叶公司还是抱有希望,能够起死回生。自己个人当然更不希望他倒闭,因为会暴露自己个人的问题,所以就想尽办法挽救他。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省茶叶公司主要是在挽救他。到最后,救他没有救成,还把省茶叶公司拖累了。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被告人顾某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违反《公司法》、省供销社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为红新公司、李某1、李某1实际控制的另外三家公司及与李某1相关的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致使省茶叶公司遭受24720.017853万元特别重大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违规为红新公司提供借款情况。2012年1月至2017年5月,顾某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在未对红新公司的征信、借款事由、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深入考察和严格风险评估,也未要求红新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未经检察院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由顾某签字同意后,省茶叶公司向红新公司提供借款118笔共计38098.375272万元,其中实际借款29592.652758万元、利息转借款3735.738839万元、担保代偿转借款4769.983675万元。截止2017年5月底,红新公司欠省茶叶公司25877.611498万元,其中实际借款17371.888984万元,利息转借款3735.738839万元、担保代偿转借款4769.983675万元。
(二)违规为李某1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以及与其相关的个人提供融资担保情况。顾某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同样未对红新公司的征信、借款事由、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进入深入考察和严格风险评估,也未要求红新公司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在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的情况下,决定为李某1个人及其控制4家公司以及与其相关的潘某等人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和有关个人的合计42笔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21560万元,截止2017年5月底,在保余额为9560万元。上述违规担保,因李某1及其控制的公司和相关个人无力偿还担保借款,截止2018年10月份,省茶叶公司为其代偿数额为7348.128869万元,其中,2017年5月底代偿数额为4769.983675万元(代偿后已转为顾某任期内借款),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顾某离任后代偿数额为2578.145194万元。
综上,顾某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因违规借款给红新公司及为李某1、与李某1相关个人和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已致省茶叶公司28455.7566962万元资金无法收回,其中实际借款17371.888984万元、利息转借款3735.738839万元、代偿款7348.128869万元。顾某违规借款和担保造成省茶叶公司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实际借款与代偿款两项之和即24720.017853万元。
另查明,2018年9月12日,顾某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关于提请审议表决公司对红新制茶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议案的通知、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股权承包经营合同、备忘录、股权转让合同证实:省茶叶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发放通知,提请全体股东对省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议案进行表决,省供销社投赞成票,省茶叶公司工会内也通过了该议案。李念华代表省茶叶公司与李某1、李英高于2004年5月1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1、李英高共转让27.78%的股份(300万元)给省茶叶公司。双方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了股权承包经营合同。
2.对外担保内部控制规定、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供销商业总公司)社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社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融资行为加强资金的通知、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实:省茶叶公司出台的内部控制规定、省供销社(供销商业总公司)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社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融资行为加强资金的通知、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印发的《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都对省茶叶公司对外借款和担保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严禁企业之间的非银行信用担保、董事会以决议的形式审批担保业务、按法定程序决策,达到重大事项标准应及时向省社相关处室报备、借款方必须提供足额质押或抵押及第三方担保等。
3.省茶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三份证实:省茶叶公司2015年1月27日的总经理办公会、2017年2月3日的党政联席会以及2017年2月10日的总经理办公会上讨论过对红新公司借款和资金的相关事项。
4.省茶叶公司诉讼案件明细表、红新公司民事诉讼材料(涉及茶叶公司)证实:省茶叶公司2012年至2018年因担保引起的应诉案件共19起,其中红新公司诉讼案件11起;东方、舒绿诉讼案件3起;荣山茶厂诉讼案件3起;大业茗丰诉讼案件2起。
5.省茶叶公司相关会议记录29份证实:会议记录中关于对红新借款或担保的相关记录,有伪造或者涂改部分(赵某证言:2013年8月19日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中其没有说过“8、9月份收购资金有问题,资金暂时比较紧张,最多1000w”;2013年12月9日的总经理办公扩大会会议中其没有说过“红新提出想公司借款,但公司资金偏紧,建议可向胡家杰借600w,公司可提供担保”;2014年6月24日的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上,其没有说过“除收购外,还有还贷需要1000w+,应考虑安排”;2014年10月16日的总经理办公会中其没有说过“目前公司资金压力大,借给红新也很多,要压缩规模,利用社会资本补充,如红新的拆借,在有保障的前提下可提供担保”;没有召开过2013年2月20日的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红新设立典当行事宜、借款事宜”;2014年8月27日的经理办公会上没有研究过“关于公司目前经营和资金情况”的议题,其也没有说过会议记录最后那段内容。上述会议记录、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程某出具的关于修改会议记录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共同证实部分会议记录是程某在顾某的要求下进行了修改)。
6.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及相关企业代偿明细表、关于有关单位提供说明中与我司提供的为李某1及相关企业代偿数字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及附件、部分借款公司(合肥德善小贷公司、合肥双赢小贷公司、广德德善小贷公司、德信融资担保公司、和合冷链食品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红新公司及关联方借款和茶叶公司担保的情况说明、胡家杰笔录1份、李某1向合肥昌河公司借款的借款及连带担保协议等资料、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代偿凭证(昌河投资公司)证实: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及相关企业代偿的顾某在任期间的担保借款数额为7348.128869元,相关公司也出具了说明及相关资料。与相关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不一致的原因,其中:(1)和合冷链代偿比该公司多50万元,为该公司从红新货款中扣除,没有形成借款。(2)合肥德善执行款比该公司多两笔64.3738万元,为合肥德善执行该公司在合肥德善45万元分红款和德合典当应付该公司房租19.3738万元,因该公司未收到有关执行通知,未能在账上反映;另外合肥德善执行款比该公司少一笔17.708567万元,经该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科学大道支行查询,为合肥德善文书案号冻结并执行了该笔存款,但合肥德善没有收到该笔款项;合肥德善代偿款比该公司多60.51万元(16万+20.8万+10.37万+4.495万+8.845万)为该公司从红新货款中扣除,没有形成借款。(3)双赢小贷代偿比该公司多115.50万元,为该公司从红新公司货款中扣除,没有形成借款。
7.广德德善小贷公司、省茶叶公司、李某1三方协议2份证实:省茶叶公司、李某1及广德德善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2016年4月11日签订了三方协议,由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在广德德善的借款提供担保。
8.李某1、红新公司、金港湾生态公司、金新房产公司、红新林业公司及相关人向广德德善小贷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等资料证实:(1)红新制茶于2015年5月7日在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由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某1、潘某、李某3提供担保;(2)郎溪县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在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9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由郎溪县红新制茶有限公司、郎溪县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某1、潘某、李某3提供担保;(3)安徽省红新生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在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郎溪县红新制茶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新房地产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某1、潘某、李某3提供担保;(4)郎溪县金港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在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郎溪县红新制茶有限公司、郎溪县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某1、潘某、李某3提供担保;(5)李某1于2015年5月7日在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由郎溪县红新制茶有限公司、郎溪县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潘某、郎溪县金港湾有限公司、李某3提供担保;(6)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授信贷款给李某1400万元,期限至2014年1月24日,由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及安徽省郎溪县大新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7)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授信贷款给裴立新2**万元,期限至2014年1月24日,由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李某1及安徽省郎溪县大新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笔贷款本金已于2015年5月7日还款至广德德善小额贷款;(8)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授信贷款给钱元丰250万元,期限至2014年1月24日,由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李某1及安徽省郎溪县大新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9)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授信贷款给李某3100万元,期限至2014年1月24日,由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1及安徽省郎溪县大新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0)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授信贷款给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期限至2014年7月18日,由郎溪县大新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1)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授信贷款给安徽省郎溪县大新米业有限公司50万元,期限至2014年7月18日,以郎溪县大新米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为抵押物设定抵押;又于2013年10月15日借款350万元给大新米业。上述400万元借款由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12)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授信贷款给何厚松200万元,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由安徽省郎溪县大新米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李某1、邓某提供担保;(13)广德德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授信贷款给何大华200万元,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由安徽省郎溪县大新米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李某1、邓某提供担保。
8.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及关联企业代偿凭证证实:(1)2015年11月6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利息20万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2)2015年11月11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借款100万,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3)2015年12月2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借款26万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4)2016年2月1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利息349134.75元,替和合冷链付50万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5)2016年3月1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利息35万元,付和合冷链50万元,郎溪农商行70万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6)2016年4月20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利息346550元,合肥双赢小贷145000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7)2016年6月30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358102元,合肥德善68000元,双赢小贷145000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8)2016年7月29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346650元,合肥德善30450元,郎溪农商行30万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9)2016年9月30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36万元,合肥德善45000元,双赢小贷145000,李某2账户69万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10)2016年11月4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347000元,合肥德善43500元,陈聪志50万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11)2016年12月6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35万元,李某2账户95万元(用于交税),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12)2016年12月30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合肥德善公司88450元,付郎溪农商行40万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13)2017年1月9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18万元,李某1出具借条,顾某同意付;(14)2017年6月28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2049700元,合肥德善265400元,该还款省茶叶公司不得已与红新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省茶叶公司在省供销理事会、商业总公司的支持下,借款替红新公司付款;(15)2017年9月30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广德德善小贷公司901793.85元,合肥德善133400元,该还款省茶叶公司不得已与红新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省茶叶公司在得到省供销理事会、商业总公司的支持下,借款替红新公司付款;(16)2017年10月26日,广德德善小贷公司将省茶叶公司在该公司的分红75万元交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用于归还红新公司的借款;(17)2018年8、9月,广德县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对省茶叶公司在广德德善小贷公司、合肥德善小贷公司的股权予以司法拍卖,用于归还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李某1及关联公司和个人在两个小贷公司的担保债权,广德德善小贷公司400万元,合肥德善3481800元。
9.合肥双赢小贷公司提供的李某1、潘某借款合同及省茶叶进出口公司担保合同证实: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共替李某1在双赢公司归还贷款336万元及代偿500万元的担保。(1)2014年3月7日,李某1向合肥双赢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1.95%;同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为李某1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肥双赢小贷公司放款300万元;2014年6月9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与红新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该借款至2017年6月9日到期),由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归还双赢小贷300万元;(2)2014年3月20日,李某1向合肥双赢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1.95%;同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为李某1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肥双赢小贷公司放款500万元;2014年7月7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归还双赢小贷500万元;(3)2015年2月11日,李某1向合肥双赢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18.6%;同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为李某1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肥双赢小贷公司放款500万元。2015年5月28日,李某1的妻子潘某在双赢小贷公司借款(合同号2015年个借字第05025号)500万元用于归还该笔贷款;(4)2015年5月28日,潘某向合肥双赢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7%。同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为潘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肥双赢小贷公司放款500万元。2015年12月9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归还双赢小贷500万。该笔借款用于归还李某12015年2月11日的借款;(5)2015年5月28日,李某1向合肥双赢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7%。同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为潘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肥双赢小贷公司放款500万元。2015年12月8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归还双赢小贷36万元;(6)2015年11月28日,李某1向合肥双赢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45%。同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为李某1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12月8日合肥双赢小贷公司放款500万元用于李某1归还省茶叶公司的借款;(7)2016年5月28日李某1对上笔12004号借款予以展期,同时省茶叶进出口公司提供了担保;(8)2015年11月28日,潘某向合肥双赢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45%。同日,省茶叶进出口公司提供了担保,12月8日,双赢公司放款500万用于归还李某1在省茶叶公司的借款;(9)2016年5月28日潘某对上笔12005号借款予以展期,同时省茶叶进出口公司提供了担保。
10.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及李某1、潘某代偿凭证证实:省茶叶公司借款给红新公司、李某1用于归还双赢小贷等其他公司借款或利息的情况。(1)2014年6月9日,红新公司李某1和省茶叶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300万元,至2017年6月9日,用于归还双赢公司的借款。(2)2014年7月4日,红新公司李某1和省茶叶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700万,至2017年7月4日,用于归还双赢公司的借款。(3)2014年4月3日,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100万,省茶叶公司转付给红新公司在双赢公司的借款200万元。(4)2015年12月8日,省公司为红新公司代偿双赢公司的借款1000万元;2015年12月8日,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借款57万元用于归还双赢贷款利息及财务顾问费;2015年11月27日,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置办原料。(5)2016年4月20日,红新公司借省茶叶公司145000元用于归还双赢公司利息,借346550元归还广德德善利息。(6)2016年6月30日,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145000元归还双赢公司利息,借358102元还广德德善利息,借68000元还合肥德善利息。(7)2016年9月29日,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14.5万元用于归还双赢利息等。(8)双赢小贷公司向合肥包河区法院起诉潘某借款500万元及利息,省茶叶公司作为保证人被法院执行划扣执行款446万。
11.红新公司向合肥德善小贷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省茶叶公司保证合同、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各1份、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代偿合肥德善小贷公司借款凭证证实:红新公司向合肥德善小贷公司贷款及省茶叶公司提供保证以及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代偿的相关情况。(1)2015年5月7日,红新公司在省茶叶公司、潘某的担保下,向合肥德善借款300万,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7%;(2)2016年6月6日,红新公司向合肥德善公司借款300万,借期1年,月利率1.45%,省茶叶公司等提供保证;(3)因红新公司与合肥德善2016320借款合同逾期未还,通过蜀山区法院民事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要求省茶叶公司履行法律义务;(4)2016年6月30日,李某1出具借条,由省茶叶公司还合肥德善68000元利息;(5)2016年7月28日李某1出具借条,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归还合肥德善利息30450元;(6)2016年9月30日,李某1出具借条,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归还合肥德善利息4.5万;(7)2016年10月31日李某1出具借条,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归还合肥德善利息4.35万元;(8)2017年6月28日红新公司与省茶叶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在省供销社、供销商业总公司支持下,替红新公司归还合肥德善利息26.54万;(9)2017年9月30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代偿合肥德善利息13.34万;(10)2018年8、9月,经法院强制划扣17.7085万,拍卖省茶叶公司在广德德善、合肥德善的股权,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归还了合肥德善的全部借款。
12.红新公司向和合冷链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茶叶公司承诺书、茶叶公司代偿凭证(和合冷链公司)证实:红新公司向和合冷链公司借款、茶叶公司承诺为借款担保以及为代偿借款的相关情况。(1)2013年9月17日,红新公司在和合冷链借款150万,2013年10月15日归还,2013年11月5日再次借款400万,借期3个月,月利率1.3%;(2)2012年7月16日、2013年7月9日,红新公司两次与和合冷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每次1000万元,和合冷链实际支付了1550万元,省茶叶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2016年1月15日两次向和合冷链出具承诺书,为红新公司提供担保,截止2018年10月20日,红新公司尚欠和合冷链公司529.111万元;(3)2014年5月30日,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550万元,用于归还和合冷链的借款,后该笔与省茶叶公司的借款延期至2017年5月30日;(4)2014年7月4日,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500万,用于归还和合冷链的借款,后该笔与省茶叶公司的借款延期至2017年7月4日;(5)2016年1月22日、1月29日替红新公司还款6万、50万;(6)2016年2月29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付和合冷链借款50万;(7)2016年4月28日,红新公司出具借条向省茶叶公司借款50万,用于归还和合冷链借款。
13.红新公司向郎溪新华村镇银行借款的借款合同、茶叶公司保证合同证实:红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借款、省茶叶公司提供担保及省茶叶公司代偿情况。(1)2012年4月28日,红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借款150万,借期1年,由省茶叶公司担保;(2)2012年12月24日,红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借款200万,由省茶叶公司担保,这笔贷款分别支付给了叶登洲、焦国际、何跃武等三人;(3)2013年5月30日,红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借款500万,由省茶叶公司担保,这笔贷款分别支付给了焦国际三人;(4)2014年1月15日,红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贷款500万,由省茶叶公司担保;(5)2015年1月22日,红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贷款500万,由省茶叶公司担保;(6)2016年1月29日,红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贷款500万,由省茶叶公司担保;(7)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代偿了贷款利息17.625万元,后该代偿转为借款,资金由省供销总公司解决;(8)2017年12月8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代偿了新华村镇银行贷款本息126万元,后该代偿转为借款,资金由省供销总公司解决;(9)2017年12月8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代偿了贷款利息14万元,后该代偿转为借款,资金由省供销总公司解决。
14.李某1向郎溪农商行借款的借款合同及茶叶公司保证合同、红新公司及金港湾生态公司向郎溪农商行借款的借款合同及省茶叶公司反担保合同、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金港湾生态公司及李某1代偿凭证(郎溪农商行)证实:李某1、红新公司、金港湾公司向郎溪农商行贷款、省茶叶公司提供担保、反担保,以及省茶叶公司为上述个人或公司代偿情况。(1)2017年4月1日,李某1以个人名义向郎溪农商行贷款600万,用于归还已到期的贷款,由省茶叶公司担保;(2)2017年9月30日,省茶叶公司向郎溪农商行支付了李某1等在该行的贷款利息共计84.6251万元。李某1个人于2016年8月5日在郎溪农商行贷款300万,期限1年,省茶叶公司担保;(3)2016年8月11日红新公司在郎溪农商行贷款200万,期限1年,由省茶叶公司担保,2017年8月11日未归还,被银行催收;(4)2016年8月15日红新公司在郎溪农商行贷款300万,期限1年用于归还其在农商行2016年8月21日到期贷款,由省茶叶公司担保,该贷款2017年8月15日到期未归还,被银行催收;(5)2016年2月4日金港湾生态农业公司在郎溪农商行贷款300万,期限1年,该笔贷款由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由省茶叶公司向郎溪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该贷款2017年2月4日到期未归还,被银行催收,后由郎溪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代偿;(6)2017年9月30日,省茶叶公司替李某1及关联公司、个人代偿了在郎溪农商行的贷款利息共计84.6251万元,该代偿资金转为借款。
15.红新公司向安徽盐业金融公司(雷达)借款的借款合同、茶叶公司保证合同、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代偿凭证(安徽盐业金融公司)证实:红新公司向安徽盐业金融公司(雷达)借款、省茶叶公司提供保证并代偿的情况。(1)2015年7月1日,红新公司向安徽盐业金融公司(雷达)借款500万,期限3个月,月利率1.7%,由省茶叶公司担保;(2)2015年9月29日,省茶叶公司替红新公司代偿了安徽盐业金融公司的借款及利息508.5万元。
16.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代偿凭证(王学会)、红新公司向王学会借款合同证实:红新公司向王学会的借款、省茶叶公司提供担保并代偿相关情况。2014年12月5日红新公司和王学会(汪传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借期3年,月利率1.2%,由省茶叶公司担保,王学会先后电汇给李某1470万,省茶叶公司替李某1给付利息85万,后转为借条。
17.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代偿凭证(德信金融公司)、红新公司向新力投资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证实:红新公司向新力投资公司借款、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向安徽德信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代偿的情况。2014年5月13日,红新公司和安徽新力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期1000万,借期1年,由安徽德信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同时省茶叶公司向德信公司提供了反担保。2015年4月30日,德信公司替红新公司归还了新力公司的借款,省茶叶公司向合肥德善小贷公司借款1000万付给德信公司,红新公司与省茶叶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后该借款还延期至2017年10月30日归还。
18.红新公司向宣城中行借款的借款合同、茶叶公司反担保合同、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代偿凭证(宣城中行)证实:红新公司向宣城中行贷款,省茶叶公司提供反担保,后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代偿的情况。2016年1月21日,红新公司向宣城中行贷款800万,省茶叶公司、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向中行提供了担保,省茶叶公司还向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2017年1月27日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向中行归还了800万借款,省茶叶公司向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给付了205万3768元。
19.红新公司向李东升(顾满园)借款资料、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代偿凭证(顾满园)证实:红新公司向李东升(顾满园)借款,省茶叶公司进行代偿的情况。2014年12月30日,李某1向李东升(顾满园)借款30万,2016年1月15日李某1向省茶叶公司借款37.5万予以给付。
20.郎溪县委、县政府关于红新公司拖欠茶农货款、工人工资及县维稳费用情况的报告、宣城市“深重促”专项行动信息专报关于红新制茶债权人集中讨薪涉稳情况的汇报、郎溪县政法委提供的关于红新制茶有关情况的报告以及涉及红新公司上访资料、省茶叶公司信访登记表及相关会议记录关于解决涉及红新公司信访问题、李某1及相关企业和个人在郎溪法院因债务被诉讼案件汇总表证实:因李某1、红新公司拖欠茶农货款、工人工资等债务问题,造成郎溪县大量茶农、工人经济损失,因此而上访,给当地和省供销社、省茶叶公司带来大量的维护稳定的问题。截止2018年9月30日,李某1及相关企业和个人在郎溪法院因债务被诉讼案件共计766件。
21.价格评估报告书,皖天源(2017)价评字0143号(金港湾公司)证实:省茶叶公司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李某1所拥有的位于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的建筑物、林权、附属物、绿化苗木等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基准时间2017年3月10日,经价格评估该金港湾公司所拥有的产权价值人民币2931.18万元。
22.价格评估报告书,皖天源(2017)价评字0163号(红新林业公司)证实:省茶叶公司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李某1所承包的山场面积227.4亩及山场内苗木(桂花、樟树)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基准时间:2017年3月22日,经评估该李某1承包的山场及苗木(红新林业公司)价值人民币1865.7644万元。
23.安徽红新制茶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基本信息,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任职委托书、企业负责人个人资料、公司章程等证实:红新公司注册资本1080万元,李某1占72.22%,省茶叶公司占27.78%。法定代表人李某1,代表省茶叶公司的董事有邓某、陈某1,监事赵某。
24.安徽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负责人信息、承包合同、企业章程等证实:安徽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1,李某1持有100%股份。
25.安徽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负责人信息、股东会决议、企业章程等证实:安徽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李某1占75%,李应良占25%。
25.安徽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注册信息、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信息、银行询证函、租赁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证实:安徽红新林业生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200万元,实收200万。李某1占99.5455%,李应良占0.45455%。
26.红新公司、金新房产公司名下不动产被抵押查封资料证实:红新公司、金新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27.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书、裁定书、(2015)广执字第01713-01717号之一—之四证实:广德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李某1、潘某名下三处房产抵给广德德善小贷公司。
28.郎溪农商行关于红新制茶贷款本息的情况说明及统计表证实:截止2018年11月30日,红新公司在郎溪农商行拖欠贷款17699980.35元,利息3354302.98元;李某1拖欠贷款9000000元,利息917157.565元。
29.郎溪新华村镇银行关于红新制茶贷款本息的情况说明证实:截止2018年11月13日,红新公司拖欠该银行本金343.09万元,利息29.92万元。
30.中国邮储银行郎溪支行关于红新公司贷款情况统计表证实:截止2018年11月30日拖欠该行贷款本息109.6万元。
31.郎溪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关于金港湾、红新制茶代偿情况说明证实:截止2018年12月,该公司共为红新公司、金港湾公司代偿贷款1813.3917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红新公司进行股权合作,省茶叶公司出资300万元,占股27.78%,自己出资780万元,占股72.22%。虽说省茶叶公司入股红新公司,但没有实际参与红新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在顾某任省茶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提供借款共计金额3亿多元,截止到2017年5月,顾某不再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时,红新公司还欠省茶叶公司借款2亿多元,这些借款中包括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提供担保代偿转的借款以及借款产生的利息。另外截止2017年5月,省茶叶公司为自己及妻子潘某以及自己个人控制的四家公司提供了9000余万元的融资担保(借款和担保具体情况以相关账目为准)。自己认为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提供上述借款,省茶叶公司为自己和红新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联的公司、个人提供融资担保,肯定有违规的地方。省茶叶公司提供借款或打包,肯定需要经过省茶叶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但是,自己代表红新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几乎都是自己和顾某事先商量好,然后顾某会安排省茶叶公司财务部的人员草拟借款协议,再由自己和顾某分别代表红新公司和省茶叶公司签字。有时顾某会给自己一张借款申请表,自己请绿茶业务部的经理曹某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字,有时顾某直接安排他们公司的人员代办,就不用自己找这些人签字了。最后省茶叶公司再将借款转到红新公司指定的账户。大概从2015年开始,顾某在自己打的借条上签字后,省茶叶公司就支付了借款。省茶叶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也是自己跟顾某商量好后,由顾某直接代表省茶叶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有时候一些小贷公司和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协议,顾某就安排省茶叶公司的其他几个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轮流签个字,走了程序。从2015年开始,红新公司的资金就出现严重的问题,到2016年上半年,红新公司的资金链就完全断裂了,顾某之所以在红新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后还提供借款和担保,自己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顾某收了自己很多钱,自己向他提出让省茶叶公司提供借款和担保的要求他不好拒绝;二是那时候省茶叶公司已经为红新公司提供了1个亿的借款,另外也为自己及关联的公司、个人提供了很多融资担保,如果红新公司倒闭了,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顾某肯定是害怕承担责任;三是省茶叶公司在红新公司持有一小部分股份,而且红新公司也是省茶叶公司供货基地,省茶叶公司在资金上支持红新公司的发展,如果能够救活红新公司,对省茶叶公司自身的发展也有一定好处。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在顾某担任省茶叶进出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自己是该公司的董事、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省茶叶公司关于对外借款及担保都有相关的规定,对借款的规定主要有: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中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集体决策。《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对外借款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省供销社也印发文件规定,企业重大的投资和融资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研究表决,严格控制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拆借资金,必须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借款方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要求借款方提供足额质押或抵押及第三方担保,如果拆借的资金额度比较大,必须向省供销社报备。另外,省茶叶公司内部也规定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借款,要由总经理室报董事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长期借款,要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对担保的规定有:也应当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制度、《公司法》以及省茶叶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决策,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省茶叶公司出台的关于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也规定,严格禁止企业之间的非银行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对象仅限于与公司有互动关系的单位,对外担保要经过风险评估,而且要由被担保单位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或者质押,最终担保计划还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在自己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期间,借款给相关企业的程序是:有借款需要企业负责人先找顾某,他们双方商量并经顾某同意后,再由借款企业的负责人找到自己,由自己草拟借款协议和借款申请表后交顾某签批。如果借款企业是红新制茶这种与省茶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自己会将申请表先交给业务部门负责人(曹某)审核并签字,然后他签字确认再交给顾某签批,之后再通过转账或者承兑汇票的方式将钱借给借款企业。在公司借款给相关企业前,几乎都没有开任何会研究过。只要当时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顾某同意并签批,公司就把钱借出去了,也就是说在省茶叶公司对外借款上,顾某是审批“一支笔”,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最终的决定权。在自己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期间,对外担保的程序是:有需要担保企业的负责人找顾某,他们双方商量并经顾某同意后,由愿意为企业借款的银行或者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董事会决议书给自己或者其他人(有时候是顾某),由省茶叶公司的董事们轮流签字后,最终由顾某代表省茶叶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另外,有的担保并不要求省茶叶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书,所以这时候就由顾某直接代表省茶叶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在公司对外担保前,都没有召开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会议,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的时候,公司的董事就轮流签字,实际上就是走个程序,如果不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的时候,顾某就直接代表省茶叶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也就生效。自己在任期间,借给红新公司的借款都是通过上述程序借出去的,为红新公司、李某1提供的担保也是通过上述程序完成的。对调查人员出示的省茶叶公司的相关会议记录经辨认应该都是伪造的,并没有实际召开过那些会议。
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下半年至2017年5月份期间,自己兼任省茶叶公司董事。任职期间,省茶叶公司每年只召开一次董事会,就是每年年底的时候对当年的工作进行总结。自己没有参加过省茶叶公司的任何会议(包括董事会)研究对外借款和担保,也没有人通知自己参加借款和担保这类会议。自己还曾经向当时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顾某说公司的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要按照章程开董事会,但是顾某不听。
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以前自己担任省茶叶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之后接手赵某财务部经理职务。省茶叶公司对外借款及担保的相关规定主要有:首先从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来说,省茶叶公司是国企,对外借款和担保都是重大事项,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或公司班子会议具体决策。另外,按照《公司法》规定,省茶叶公司对外借款、担保要依照省茶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其次,省供销社在下属企业对外借款方面出台了相关规定,企业重大的投资和融资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表决,严格控制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拆借资金,必须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借款方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要求借款方提供足额质押或者抵押以及第三方担保,如果拆借的资金额度比较大,必须向省供销社报备;最后,省茶叶公司自己也出台了对外借款和担保的相关文件,其中对外借款方面,关于对外投资的制度规定,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借款,要由总经理报董事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长期借款,要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方面,关于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严格禁止企业之间的非银行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对象仅限于与我们公司有互保关系的单位,对外担保要经过风险评估,而且要由被担保单位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或者质押,最终担保计划还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省茶叶公司对外借款以及担保的正常程序都是,先由借款人或者申请担保单位提出申请,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资产抵押或者质押,之后再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研究,会议通过后再出借款项或者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在顾某任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郑某还不是班子成员,但是据他所知,公司对外借款就开过一两次会,是在2017年初的样子,其他借款或者担保都没有经过正常程序,也没有开过任何会议讨论过借款或者担保的问题,都是顾某自己决定之后,就借款出去或者提供担保了。调查人员出示的关于讨论为红新公司提供借款等内容的相关会议记录都是假的,都没有召开过相关会议。关于为红新公司担保代偿的会议记录都是真实的,因为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李某1和他相关的企业进行了担保,如果红新公司、李某1和他相关的企业还不了钱,作为担保人,省茶叶公司要承担保证责任,不代偿会面临被起诉、被执行的情况,从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所以为李某1及相关企业代偿是无奈之举。省茶叶公司的借款主要就是出借给安徽红新制茶有限公司,这些借款红新公司大部分都没有归还。2017年省供销社委托审计机构对顾某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的省茶叶公司进行了审计,到现在为止,红新公司仍欠省茶叶公司共计2亿余元的借款本金,以及3700多万元的利息也转成了借款本金,现在红新公司欠省茶叶公司的共计2.5亿余元人民币,关于红新公司的借款情况,以表格统计数为准;省茶叶公司主要也是为红新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个人及其控制的一些企业和他的家属潘某提供了担保,担保的款项李某1大多也没还上,省茶叶公司因此也被起诉了。省茶叶公司应该给红新公司和李某1、李某1的其他公司及其家属提供了共计9000多万元的担保,这个具体数额也以统计表格为准。
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原来是省茶叶公司绿茶部经理,顾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将绿茶部分别改为绿茶叶事业一部、绿茶叶事业二部和绿茶叶事业三部,之后自己就担任绿茶叶事业二部经理直到2017年办理退养手续。调查人员出示的省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相关借款的财务资料上,自己在相关部门意见上都签了字。当时省茶叶公司借款给红新公司都是顾某决定好后由财务部门的人拿了给自己签字走个程序,因为这张申请表上有相关部门意见一栏而红新公司是茶叶事业二部的客户,在签字的时候发现顾某他们已经在申请借款申请表上签过字了。后来公司借款给红新公司,他们又不让自己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之后,自己就没签过了。按照规定,上述借款都应该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决定,但实际上自己没有参加过公司的任何会议研究这些借款,也没有人通知自己参加类似的会议。自己不清楚省茶叶公司对李某1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融资担保的情况,自己从来没有参加过任何会议研究过对外担保的事情,也没有人通知自己参会。
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顾某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自己担任省茶叶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茶叶事业三部,开发部,纺织服装品事业部等,2017年6月至今,自己一直任省茶叶公司清欠办副主任。省茶叶公司关于对外借款有相关制度规定。首先,省供销社在2013年印发的文件中规定,企业重大的投资和融资,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严格控制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拆借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借款方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且还要申请借款的单位提供足额担保,如果拆借的资金达到重大事项标准,必须要向省供销社报备。其次,省茶叶公司内部出台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制度规定,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借款,要由总经理室报董事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长期借款要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最后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中,也规定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其中重大资金的使用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对外借款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省茶叶公司对外担保也有相关制度规定,按照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规定,对外担保也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外提供大额担保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省茶叶公司的章程中也规定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公司出台的关于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严格禁止企业之间的非银行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对象仅限于与该公司有互保关系的单位,对外担保必须要经过风险评估,而且要有足额的资产抵押,最终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自己在调查人员出示的省茶业公司提供的《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借款情况》中第38笔240万借款资料以及第39笔1384万元借款资料中都签了字,因为在2016年底,由于红新公司没有资金支付供货商的货款以及工人工资,出现了上访事件,后来省茶叶公司借给上述240万元和1384万元资金,给红新公司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和工人工资。2017年2月份公司召开会议,会上,顾某把借款给红新公司的事情提了一下,又过了一段时间,顾某拿了两张借款审批表,对自己说他知道这些钱借给红新公司是用于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和工人工资的,由于自己和陈某1之前参与过,了解红新公司对外欠货款和工人工资的情况,让自己走个程序,在借款申请表上面签字,所以自己就在借款申请表上补签了字;省茶业公司提供的《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借款情况》中第40笔187.2万元借款资料、借款审批表上、第41笔81.74万元借款资料都有自己的签字,省茶叶公司把钱借给红新公司后,顾某把借款审批表拿给江某签字,让他们补个手续,因为知道这些钱是给红新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的,考虑到顾某是公司的一把手,自己就在上面签字了,但是借钱给红新公司,省茶叶公司没有召开过任何会议进行研究,自己也没有参加过任何类似的会议,也没有人通知他参加相关会议;2017年2月10日的会议自己参加了,这次开会就是顾某把帮助解决昌和投资管理公司利息的事情告知了一下,会上并没有就这件事进行任何研究讨论。除了上述调查人员出示的外,其他借款自己不清楚,自己没有参加过其他任何研究单笔借款给红新公司的会议,也没有任何人通知他参加这样的会议;自己也不清楚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李某1关联公司及李某1和其家人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自己从来没有参加过茶叶公司研究为红新公司、李某1关联公司及李某1和其家人融资担保提供担保的任何会议,也没有人通知自己开会。
7.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5年1月,自己担任省茶叶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茶叶事业一部,机电事业部等。在任审查业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关于对外借款和担保有相关规定,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尤其是重大资金的使用,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对外借款和担保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省供销社也曾出台过文件,要求企业的投资和融资,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另外省茶叶公司还出台了关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自己从来没有参加过任何研究单笔借款给红新公司的会议,也没有任何人通知自己参加这样的会议;自己也从来没有参加过茶叶公司研究为红新公司、李某1关联公司及李某1和其家人融资提供担保的任何会议,也没有人通知自己参会。顾某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初期在多个场合提出过货源要多条腿走路,意思是货源不能完全依赖红新,但自己在省茶叶公司任职期间,公司的业务订单还是主要交给红新公司在做。
8.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6年12月,自己担任省茶叶公司茶叶事业二部副经理。对于调查人员出示的2013年8月29日省茶叶公司的会议记录的第3页,第12行中“资金暂时比较紧张,最多1000万”的内容经辨认是后来加进去的,是假的;2015年12月17日省茶叶公司的会议记录第一页倒数第八行,“补充原料需要资金,还要偿还欠款”这句话也是后来添加上去的,是假的,这次会议中,自己没有说过这句话。另外在2015年的一天,在公司副总经理邓某的办公室里,李某1对自己和邓某讲过,公司驻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负责人汪强要李某1以后通过省茶叶公司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茶叶时按照300元每吨的标准给汪强回扣。
9.证人程某的证言及关于顾某要求修改会议记录的情况说明证实:自己从2009年毕业后就到省茶叶公司工作,一直在办公室工作,工作职责,主要从事办公室的文秘工作,也负责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会议记录工作。2017年初,省供销社对省茶叶公司对外借款和担保的决策程序进行检查,当时还调阅了相关的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重点是对省茶叶公司2012年之后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进行全面梳理。2017年3月10日顾某找到自己,讲公司2013年和2014年部分关于研究对外借款和担保的会议记录有缺失,要求自己按照他提供给的内容进行誊写,并将其制作成公司的会议记录。2017年3月22日下班后,顾某向自己提出有一些会议记录开会的时候,她的记录不全要求按照他提供的内容对公司原始的会议记录进行添加,那时,顾某个人已经调阅了公司的全部会议记录,当时顾某要求自己将公司所有原始会议记录都提供给他。顾某要求自己对原始会议记录进行添加和修改时,自己也没有多想,因为顾某当时是公司的一把手,自己不敢拒绝,所以就按照顾某的要求对会议记录进行了添加和修改,但是当时自己认为添加和修改会议记录是不合规的,所以就私下将自己添加和修改的会议记录做了记录,后来顾某个人又查阅了公司的会议记录很久。陈某1任省茶叶公司办公室主任期间,公司开会的时候,自己和他都会分别进行记录,会后,两人分别做的会议记录都要存档,所以顾某将会议记录还给自己后,自己就将添加和修改的会议记录与陈某1记录的存档会议记录进行比较,发现自己添加和修改的会议记录与陈某1记录的存档会议记录内容都不相符,所以2017年7月份,自己分别向陈某1和郑某报告了顾某让自己添加和修改会议记录的情况。由于省供销社调查省茶叶公司对外借款和担保的决策过程,是需要调取公司的会议记录原件,自己有些担心,所以又将自己或顾某添加的部分会议记录内容涂划掉了。对于调查人员出示的相关会议记录,添加或者修改的内容,肯定都是不存在的,不是真实的内容,因为添加的内容都是很重要的,当时记录不会漏记的。
10.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0年,自己担任省茶叶公司监事,之后担任公司监事、人事总务部主任,直到2016年2月份退休。在自己担任省茶叶公司监事期间,关于对外借款担保是有相关规定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尤其是重大资金的使用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对外借款和担保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省供销社也曾出台过文件,要求企业的投资和融资,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另外省茶叶公司还出台了关于对外投资和借款担保的具体规定。自己没有参加省茶叶公司关于借款给红新公司的会议,也没有任何人通知自己参加这样的会议;自己也没有参加任何公司关于为李某1个人和其家人以及红新公司和李某1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会议,也没有任何人通知自己参加这样的会议,所以自己对省茶叶公司借给红新制茶的借款以及省茶叶公司对于李某1及与李某1有关的个人和公司的担保都不清楚。按照规定,省茶叶公司对外借款和担保是要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的,但是在自己的印象中,在顾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公司召开过的任何会议也没有针对哪一笔借款和担保进行过研究。对于调查人员提供的与红新公司借款和担保相关内容的会议纪要,都是假的,都是后来添加进去的。
1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至2016年底,自己担任省茶叶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省茶叶公司关于对外借款有相关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借款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党中央也规定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其中重大资金的使用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省供销社在2013年印发文件规定,企业重大的投资和融资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决定,严格控制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拆借资金,必须要保证资金安全,要对借款方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要求提供足额担保,如果拆借的资金额度比较大,还要向省供销社报备。另外,省茶叶公司内部出台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制度也规定,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借款,要由总经理室报董事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长期借款,要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省茶叶公司对外借款的正常程序是首先要借款单位提出借款申请,写明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然后由业务部门和财物等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研究、审批,董事会同意后再由公司财务部门支付借款。但在自己的印象中,省茶叶公司没有就哪一笔借款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及其他会议讨论过。省茶叶公司关于对外担保也有相关规定:省茶叶公司出台的关于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严格禁止企业之间的非银行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对象仅限于与公司之间有互保关系的单位,对外担保必须要经过风险评估,而且要有足额的资产抵押,最终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省茶叶公司对外担保的正常程序是由申请担保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的有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资产抵押或质押,然后在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经董事会表决后,公司才能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但在自己的印象中,省茶叶公司没有就哪一笔担保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及其他会议讨论过。对调查人员出示的省茶叶公司向红新公司借款的有“邓某”签名的相关借款协议,上面的字都是自己所签,自己签字的意思一般是证明红新公司有订单,向省茶叶公司供货或者是建议顾某根据省茶叶公司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向红新公司借款,这些借款协议都需要最终顾某签字审批后,才将钱借给红新公司。自己只知道经自己签字的借给红新公司的款项,其他的都不清楚。所有对红新公司的借款都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其他任何会议讨论,顾某也没有私下跟自己说过。对调查人员出示的部分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资料上“邓某”的签名是自己的签字,按道理这些担保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但实际上这些担保都没有上会讨论,都是走一下银行内部程序,在顾某跟自己打招呼后,自己就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之前顾某跟李某1他们都已经和银行谈好了,叫自己签字无外乎是走个程序。其他的担保自己不清楚,自己没有参加过相关会议,也没人跟自己私下说过。对调查人员出示的相关会议记录经辨认,自己要么就是没有参加相关会议,要么就是会议记录显示的相关内容不是自己说的,是后来造假的。另外,在顾某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开会时提出过公司供货不能完全依赖红新制茶,货源方面要多条腿走路,李某1在多个场合表示反对这个想法,后来顾某也改变了初衷,实际上顾某任一把手期间,省茶叶公司的订单还是都交给红新制茶在做。另外,在2015年的一天李某1在自己的办公室讲过,公司驻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负责人汪强要李某1以后通过省茶叶公司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茶叶时按照300元每吨的标准给回扣,而且李某1和汪强已经签订了协议,当时自己很生气,坚决不同意他这样做,后来李某1和汪强应该就没有合作。
1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至2017年5月,自己担任省茶叶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省茶叶公司关于对外借款有相关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借款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我国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其中重大资金的使用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省供销社2013年印发的文件规定,企业重大的投资和融资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决定,严格控制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拆借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对借款方的资产进行评估、要求提供足额担保,如果拆借的资金额度比较大,还要向省供销社报备。另外,省茶叶公司内部出台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制度也规定,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借款,要由总经理室报董事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长期借款,要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省茶叶公司对外借款的正常程序是首先要借款单位提出借款申请,写明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然后由业务部门和财物等部门审核后,最终提交董事会讨论、研究、审批,董事会同意后再由公司财务部门支付借款。但在自己的印象中,顾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省茶叶公司没有就哪一笔借款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及其他会议讨论过。省茶叶公司关于对外担保也有相关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外提供大额担保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省茶叶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也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省茶叶公司的章程中也规定不能以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此外,省茶叶公司出台的关于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严格禁止企业之间的非银行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对象仅限于与公司之间有互保关系的单位,对外担保必须要经过风险评估,而且要由足额的资产抵押,最终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省茶叶公司对外担保的正常程序是由申请担保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的有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资产抵押或质押,最终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提供担保。但在自己的印象中,顾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省茶叶公司没有就哪一笔担保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及其他会议研究过。对于调查人员出示的省茶业公司提供的《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借款情况》中第38笔240万借款资料以及第39笔1384万元借款资料中,自己都签了字,因为在2016年底,由于红新公司没有资金支付供货商的货款以及工人工资,出现了上访事件,2017年元月份,顾某召集公司管理层和支委会成员开会,会上顾某说已经向省供销社汇报,省供销社同意借款1000多万元给省茶叶公司,用于解决红新公司上访问题。后来省茶叶公司借了1600多万元资金给红新公司。又过了一段时间,顾某拿了两张借款审批表,让自己签字,说他和江某知道这些钱借给红新公司是用于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和工人工资的,由于自己和江某之前参与过,了解红新公司对外欠货款和工人工资的情况,所以自己就在借款申请表上补签了字;省茶业公司提供的《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借款情况》中第40笔187.2万元借款资料、借款审批表上自己签字了的,自己参加了2017年2月10日的会议,这次开会就是顾某告知了帮助解决昌和投资管理公司利息的事情,没有针对红新制茶借款进行研究;省茶业公司提供的《茶叶公司对红新公司借款情况》中第41笔81.74万元借款资料有陈某1的签字,省茶叶公司把钱借给红新公司后,顾某把借款审批表拿给自己签字补个手续,自己就在上面签字了;第23笔2015年1月份借款700万元,自己记得这笔借款当时是开过会的,但会上没有决议借款给红新制茶700万元。除了上述调查人员出示的外,其他借款自己不清楚,自己没有参加过其他任何研究单笔借款给红新公司的会议,顾某私下也没有跟自己说过这些借款的事情。调查人员出示的部分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资料上“陈某1”的签名是自己的签字,按道理这些担保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但实际上这些担保都没有上会讨论,都是走一下银行内部程序,在顾某跟自己打招呼后,自己就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之前顾某跟李某1他们都已经和银行谈好了,叫自己签字无外乎是走个程序。其他的担保自己都不清楚,没有参加过相关会议,也没人跟自己私下说过。调查人员出示的相关会议记录自己要么就是没有参加相关会议,要么就是会议记录显示的相关内容不是自己说的,是后来造假的。在自己主持省茶叶公司工作后,郑某跟自己说,公司向省供销社提交的会议记录内容与他工作笔记上记载的不一致,怀疑顾某对提交给省供销社的会议记录进行了修改,后来办公室主任程某也向自己汇报,顾某多次找到程某,要求她对会议记录进行补充。自己让程某将顾某要求修改的内容都标注清楚,以后如果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的向组织说明这个问题。2016、2017年,李某1多次在顾某办公室、红新公司的办公室等场合,当着众人的面对顾某说“如果你坐牢,我也要坐牢”,“你进去我也要进去,我们两个到白湖农场下棋的话”,当时自己和江某、李松华在场都听到过。
13.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李某1的妻子。李某1名下有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郎溪县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调查人员出示的相关借款合同上的名字都是自己签的,都是李某1让自己签的,自己知道李某1是在向别人借钱,但是具体情况李某1从来不告诉自己,借的钱也都是李某1在使用。李某1曾把自己的身份证拿出去使用过,可能是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账户,但是这些账户自己都没有使用过,都是李某1在使用。李某1名下的资金使用情况,李某1从来不告诉自己。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任省茶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省茶叶公司违规为红新公司提供了100多笔借款,后来红新公司还欠省茶叶公司2.5亿多元的借款,这里面包含3700多万元的借款利息,还有4500多万元代偿转借款的部分。另外,省茶叶公司违规为李某1及其管理的公司和个人提供了9500多万元的担保额度。省茶叶公司关于对外借款和担保有相关规定,国家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中规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资金使用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中规定,重大投资担保要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安徽省供销社也印发文件规定,企业重大的投资和融资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严格控制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严禁以高息为目的的拆借行为,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拆借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借款方的资产进行评估,要求提供足额担保,如果拆借的资金额度比较大,还要向省供销社报备。省茶叶公司内部出台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制度也规定,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债权投资,要由总经理室报董事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长期债权投资,要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短期投资,由总经理室研究审批。省茶叶公司出台的关于对外担保内部制度规定,母公司提升社会午后股票普及让非银行信用担保,争行信用担保对象仅限于与公司有互保关系的单位,对外担保必须要经过风险评估,而且要有足额的资金抵押等反担保措施,最终经过公司理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中也规定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省茶叶公司为红新公司提供借款存在的违规之处主要包括:第一,省供销社明确规定,严禁以高息为目的对外拆借资金,省茶叶公司借款给红新公司的利息比较高,违反了省供销社的规定;第二,省茶叶公司没有就哪一笔提供给红新公司的借款上过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研究决定,而且对于借款公司领导班子开会研究的很少,只有两三次而已。公司借款给红新公司没有按照文件的要求召开正式会议研究,而是根据自己和李某1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自己在借条上签批的意见,公司财务部门就支付了借款;第三,省茶叶公司提供给红新公司的借款都没有进过风险评估,尽管与红新公司借款协议里面写了以李某1名下的土地证和金港湾生态农业公司的股权等进行抵押或者质押,由于这些相关土地证没有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这些抵押或者质押没有法律意义,另外金港湾生态农业公司、红新公司和红新生态林业公司的股权都是2016年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但由于那时红新公司已经差欠巨额债务,光欠省茶叶公司的债务都有一个多亿了,另外李某1名下金港湾生态农业公司、红新生态林业公司的资产都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了,这种股权质押也没什么意义。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潘某以及李某1控制的红新公司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违规之处有:第一,省茶叶公司出台的对外担保规定是严格禁止非银行信用担保的,省茶叶公司为李某1、潘某以及李某1控制的红新公司等公司提供的担保都属于非银行信用担保,违反了禁止非银行信用担保的规定;第二,省茶叶公司提供的这些担保都没有进过风险评估,也没有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任何反担保;第三,省茶叶公司提供的这些担保都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正式研究决定,有时候自己代表公司直接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另外部分小贷公司和银行要求省茶叶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的时候,都是自己安排公司几个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走个程序,但实际上并没有召开董事会。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自己就知道红新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了,到2016年上半年,红新公司的资金链就已经彻底断裂了,自己觉得红新公司的资金出现问题的部分原因是李某1将公司借给红新制茶的资金挪用到其他地方去了。自己之所以在红新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断裂的情况下还违规为红新公司提供借款及为李某1及关联公司、个人提供担保的原因是:第一,自己收了李某1很多钱,两人之间有利益关系,李某1提出借款和担保需求的时候,自己不好拒绝;第二,自己还是对红新公司抱有幻想,希望能够救下红新公司;第三,那个时候省茶叶公司已经为红新公司提供很多借款,另外也为李某1及关联公司、个人提供了很多的融资担保,如果红新公司倒闭了,肯定会给省茶叶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甚至省供销社也会受到牵连,自己害怕问题暴露后承担责任,所以在红新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断裂的情况下,还是继续提供了借款和一些融资担保。调查人员出示的自己让程某制作或添加的相关会议记录都是假的,都不是真实存在的。因为自己违规为红新公司提供了巨额借款,也为李某1和与他相关联的公司和个人提供了巨额担保,自己害怕省供销社监察部门到省茶叶公司巡察时发现,就添加和制作了这些会议记录,目的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
证实全案事实的还有以下证据:
(一)物证
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手机一部、关于调查组提取顾某手机录音的说明、光盘一张证实:宣城市监察委于2018年9月12日决定对顾某的黑色华为mate10手机一部予以扣押,并对该手机上的通话录音进行提取,制作成光盘一份随案移送。通过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在案发前,李某1与顾某的通话中有“我好不了你也好不了”、“我俩跑了算了”、“没有人找你吗?。有人要找你了”、“找就找吧”等对话内容。
(二)书证
1.报案书、关于指定办理顾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通知、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8年2月23日报案至合肥市公安局,后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7月23日指定宣城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办理,中共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城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9月12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
2.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证实:宣城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9月12日决定对顾某留置,期限自2018年9月12日起算,由宣城市监察委执行。顾某留置期限经安徽省监察委批准,由2018年12月12日延长至2019年3月11日。
3.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顾某的出生日期、户籍地、住所地等自然人身份信息。
4.简历表、中共安徽省供销社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直党字[2017]24号)关于给予顾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文(供发证字【1995】299号)、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文件(茶人字【2008】026号)、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文件(供商人【2011】1号)、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文件(茶人字【2011】009号)、安徽省供销社党组会议记录(2011年12月8日)、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文件(供商人【2011】14号)、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11年第12号、2011年12月26日)、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文件(茶办字【2011】027号)、2011年12月26日公司股东暨职工大会签到表、茶叶公司组织架构及经营范围、茶叶公司管理层人员及分工、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文件(茶办字【2017】53号)、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文件(茶办字【2017】49号)、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文件(供商人【2017】6号)、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7年第1号)、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17年第2号)、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17年第3号)、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2017年第1号)证实:顾某于1987年7月进入安徽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工作,1995年11月28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文聘其为安徽省茶叶公司、安徽茶叶进出口公司副经理;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发文,聘任其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发文,推荐顾某作为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人选,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5日发文,聘任顾某为公司总经理;安徽省供销社于2011年12月8日下午召开的党组会议上讨论了推荐顾某担任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相关事宜,次日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发文推荐顾某为董事长、总经理人选;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发文,通知顾某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顾某于2017年5月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顾某自2011年12月担任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定时,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将巨额资金借给省茶叶公司参股企业安徽红新制茶有限公司,违规为红新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与个人提供借款担保,致使企业面临巨额资金无法收回,违规担保面临代偿,顾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中共安徽省供销社直属机关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决定对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5.关于认定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顾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说明材料、关于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及附件、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信息、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章程证实:2001年4月,安徽茶叶进出口公司完成改制,更名为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由之前的国有企业变为由参公事业单位省供销社参股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示报告中显示省茶叶公司的企业控股情况为:国有控股)。省供销社党组掌握省茶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提名推荐权,顾某是在省供销社于2011年12月8日召开的党组会议上被推荐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人选。
6.关于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顾某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供发审[2012]141号)安徽省供销社关于下达李念华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的通知、关于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某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证实:安徽省供销社(供销商业总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制定关于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某通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对顾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截止2017年5月31日,省茶叶公司合并后资产总额52781.72万元,负债总额56199.58万元,净资产总额-3417.87万元,资产负债率由任职初期的73.81%增加到任职期末的106.48%,资产负债率超过100%,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截止2017年5月,省茶叶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借款总额32287.57万元,其中对红新公司借款25152.9万元;截止2017年5月,省茶叶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8375.15万元,其中对红新公司担保4970万元、对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担保300万元、对李某1个人担保3790万元、对潘某担保500万元。另外,安徽省供销社关于下达李念华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的通知中所附关于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念华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显示,李念华任职期末公司资产总计17603.46万元,负债合计12563.13万元,全部为流动负债;2011年末省茶叶公司实际净资产为4157.07万元,比2001年期初增加3364.07万元,增幅为601.02%。
7.顾某悔过书1份、顾某思想汇报1份、顾某忏悔反思录1份、顾某反思材料3份、顾某关于与任树红等人交往过程和情况的手写材料、顾某关于在红新资金链断裂后仍收受李某1所送钱款情况的材料、顾某关于说谎一次性退还李某1所送钱款情况的材料证实:被告人顾某在留置期间写了多份悔过书、思想汇报、反思材料等,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汇报,其中包括收受他人贿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及工作中的责任缺失给省茶叶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等。
8.安徽池州市安池茶叶公司2014年1月25日借款50万元的合同、查询记录、相关转账回单等证实:顾某与安池茶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万元的事实。
9.安池茶叶公司与谢方借款70万元的相关会计凭证证实:安池茶叶公司与顾某妻妹借款70万的事实。
10.皖东南农产品冷链项目投资协议书、郎溪县十字镇党委扩大会议记录4份、十字镇财政分局相关票据,省茶叶公司转账1000万给红新公司的财务凭证证实:2013年省茶叶公司与郎溪县十字镇签订了“皖东南农产品冷链项目投资协议”,省茶叶公司转账给了红新公司1000万元土地款,红新公司支付了600万给十字镇政府作为土地出让金,后项目流产,镇政府返还了土地出让金给红新公司,1000万作为购茶叶款。
11.省茶叶公司向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借款合同一份证实:省茶叶公司于2015年4月向省供销社借款500万。
12.大业茗丰工行账户明细及财务凭证证实:大业茗丰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往来。
13.余大玲的自书交代材料及相关证明证实:余大玲与安池茶叶公司杨某1、大业茗丰、超杰蔬菜等的借贷关系,其中和顾某在超杰蔬菜投资大蒜20多万,后本金及利润支付给了顾某。
14.安池茶叶公司相关会计凭证、借款协议证实:安池公司和余大玲、超杰蔬菜、谢某等发生的借款情况。
15.关于顾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9月12日,顾某到案接受调查后,主动交待了组织上未掌握的收受李某1等人1547万元大额现金的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经查属实,但部分赃款未能说清去向;对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问题,能如实坦白交待。
(三)搜查笔录
1.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退还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宣城市监察委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18日11时至13时对顾某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笔记本三本、便签本三本、文件十二份、银行卡十二张、存折三本、U盘一个、录音笔一个、电脑主机一台,后于2018年12月3日将上述物品返还。
2.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提取笔录、退还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宣城市监察委工作人员于2018年10月8日16时至18时对顾某住宅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银行卡十三张、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软面抄练习本一本、借条两张(金额分别为50万、30万)白纸书证10张,并于次日根据顾某陈述在其住处提取了一部三星手机,上述物品除三星手机外,均在2018年12月20日退还给顾某家属方某。
3.搜查证、搜查笔录、清单、委托书七份证实:经搜查发现的在顾某处几份委托书,系黄山、湖北、庐江等七处茶厂在找红新茶厂要账的过程中,李某1为逃避追债,写委托书让省茶叶公司代付来应付追债。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省供销社是参公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供销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省供销社改制前的资产是集体所有制,改制后现有资产大都是国有资产转化而来的。省供销社对其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的职能,省供销社在这些公司中都是最大的股东,在这些公司的经营管理中都有控制权,其中包括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省茶叶公司在2001年改制前性质一直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名称变更为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中省供销社占股37.44%,职工占股62.56%,因为当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所以职工股份由省茶叶公司工会托管,股东权利由工人按持有股份行使,企业类型变为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独资),但实际上还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省茶叶公司工会托管的员工股并不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省茶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是由省供销社向省茶叶公司推荐,再由省茶叶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走程序,落实相关人选。省供销社推荐的人选最终都会当选,实际上这些人的任免权在省供销社,只是在省供销社党组会议决定后,再由省茶叶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走程序,说明省供销社在省茶叶公司持有的国有股份对省茶叶公司有实际控制权。之所以以省供销商业总公司的名义向省茶叶公司推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选,是因为省供销商业总公司与省供销社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虽然省供销商业总公司进行登记的是集体所有制,但省供销社是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唯一出资人,而且经过改制后省供销社的现有资产实际上都是国有资产转换而来,为了对省茶叶公司进行企业化管理,这些人选经过省供销社党组会研究后,再以省供销商业总公司的名义发文。省茶叶公司的一些重大经营事项决策会先向省供销社提交相关报告,经过省供销社党组研究后再确定实施,比如说省茶叶公司对外投资、参股等一些重大的经营决策,也体现了省供销社对省茶叶公司的控制权。
2.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清明节左右,自己开车(车牌号皖A×××**)陪同顾某到郎溪找李某1,第三天才找到李某1,在李某1的山庄顾某和李某1见了面,顾某和李某1因为李某1欠款的事,讲的火药味很重。顾某这次去主要是找李某1欠款的事,顺便看下李某1的资产状况,顾某没带什么东西。自己和自己的公司没有和省茶叶公司有经济上的往来。
3.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7年自己和顾某在郎溪见过一面,他是和牛总一起来的,什么东西也没给过自己。自己在自书材料中供述了关于十字冷链项目的情况,省茶叶公司给了自己800万元付土地款,后来没搞成,政府退了土地款,用作红新公司收购茶叶了。
4.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自书材料二份证实:自己和省茶叶公司之间有借款,目前欠本息500万左右以及得润租赁的代偿款300万。2010左右,还介绍省茶叶公司将1800万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放在舒城小贷公司,现省茶叶公司将欠款拿回去了。
5.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自己的公司曾经向省茶叶公司借款过,目前欠省茶叶公司借款300万,省茶叶公司还为自己的公司提供过担保1450元,替自己的公司代偿了500万,后转为欠款。
6.证人汪某2(安徽中徽茶叶合作社)的自书材料三份证实:自己2014年向省茶叶公司借款500万,目前本息均还。顾某个人还为自己担保借款200万,已还184万。
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自己2014年曾经贷款200万,顾某个人担保,因未还被起诉,顾某的房子被法院查封。
8.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余大玲(省茶叶公司职工)、谢方、荣山公司、超杰公司都有经济往来。其中余大玲的100万是在谢方的250万**面,还借过余大玲40万,目前还有19万没还。
上述证据均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1.关于被告人顾某向本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请求将其所有承认接受李某1贿赂款项的供述、讯问笔录等全部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问题。针对其提出的理由以及提供的线索,本院审查了相关材料,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公诉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说明,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接受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同步监控录音录像上,没有发现被告人所列举的精神和肉体受到折磨以及调查人员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进行调查的相关情形,被告人顾某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被告人顾某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当庭予以宣布。
2、关于被告人顾某提出的起诉书指控李某1向其行贿,完全不符合事实,其从没有接受李某1的钱,只收到过土特产、购物卡,和李某1从来没有在小区门口见过面,工作之外也没有打过电话,一年多次、一月多次送礼,不符合常理,其是受到威胁、逼迫情况下交待的,所有收受李某1的贿赂都是虚构的,对收受戴某、杨某1的12万元认可,但辩解收受的是礼金,纯属礼尚往来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6年的7月间,顾某收受李某1现金1535万元人民币贿赂,受贿时间的认定过于笼统,无法对受贿时间的细节进行考证,缺乏细节性判断,行贿款的来源不具有真实性,证人杨某2和的证言不能印证李某1行贿的事实,受贿款项的去向得不到印证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李某1的证言能够证实行贿的事实,证人李某2、李某3、熊某、许某、杨某2和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实李某1行贿款项的来源,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能够证实收受贿赂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调查机关调查属实,调查机关取证合法,虽然被告人顾某对收受李某1贿赂的供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其提出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与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顾某收受李某11535万元贿赂的事实,被告人顾某虽然未能完全供述该1535万元贿赂款的去向,但不影响被告人顾某受贿犯罪的成立;被告人顾某虽对收受戴某、杨某112万元予以认可,但辩解收受的是礼金,纯属礼尚往来,经查,戴某、杨某1的证言均证实之所以送钱给顾某,是为了方便其所有的公司向省茶叶公司借款以及省茶叶公司为其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而非礼尚往来,从另一侧面也证实了被告人顾某认罪、悔罪态度差;辩护人提出受贿时间的认定过于笼统、无法对受贿时间的细节进行考证以及缺乏细节性判断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顾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顾某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中国土畜产安徽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安徽省茶叶公司)由1981年9月6日成立的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安徽省茶叶进出口分公司登记变更而来,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2001年4月中国土畜产安徽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安徽省茶叶公司)完成改制,更名为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由之前的国有企业变为由参公事业单位安徽省供销社参股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示报告中显示安徽省茶叶进出口公司的企业控股情况为国有控股,其中省供销社占股37.44%,职工占股62.56%,职工股份由省茶叶公司工会托管,股东权利由工人按持有股份行使,企业类型变为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独资);省供销社是参公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其改制前的资产是集体所有制,改制后现有资产大都是国有资产转化而来的;省供销社是省茶叶公司最大的股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对省茶叶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省供销社党组掌管省茶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提名推荐权,省茶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由省供销社向省茶叶公司推荐,再由省茶叶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落实相关人选,实际任免权在省供销社,因此省供销社在省茶叶公司持有的国有股份对省茶叶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省茶叶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包括对外投资、参股等需先向省供销社提交相关报告,经过省供销社党组研究后再确定实施;无论省茶叶公司的控股情况、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提名推荐权,还是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均有省供销社决策管理,由此应当认定省茶叶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被告人顾某是在省供销社2011年12月8日召开的党组会议上被推荐为省茶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人选,因此应认定被告人顾某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省茶叶公司公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没有任何国有资产成分,不是国有企业,对被告人顾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顾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到案接受调查后,虽然主动交待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中推翻了在调查机关的全部供述,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在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已追缴赃款人民币80.021611万元,虽然被告人顾某认为不是赃款,但对其受贿犯罪量刑时可以酌情考量。综上,结合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36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顾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人民币80.02161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金华
审 判 员 郁昌苇
人民陪审员 卢 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