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7)闽01刑初111号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9月4日以榕检公二刑诉〔2017〕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兰、代理检察员陈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林丹、陈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长乐市鹤上镇党委书记、长乐市金锋镇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及林某祯等30人在违章建房、项目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547.932万元、美元3.3万元。其中,有7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收到,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提供了扣押决定、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批复、记账流水、银行交易明细、发票、收据、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证书、证人陈某官、林某祯、林某官等30多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中,陈某官给周某某的第五次分红款39万元,因未实际付给周某某,应以犯罪未遂认定; 2.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中的内蒙古银行70万元干股,既未实际过户又未实际分红,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起诉书将该70万元认定为受贿未遂,是不正确的; 3.起诉书指控的第16起高某华、第19起林某院、第25起陈某河的贿赂,均无具体请托亦无谋利,且各起的金额均未超过3万元,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长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纺织锦纶项目立项、审批等提供帮助。为了感谢周某某,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龙在周某某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许诺送给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的公司股份。2011年春节和2013年春节,陈某龙通过公司员工黄某武,以投资分红的名义,两次共送给周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证明:
1.长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甲,住所为福建省长乐市。
2.长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长外资(2005)96号关于同意设立外资企业长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给某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长乐市发展计划局长计基(2006)009号关于长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锦纶6纺丝及加弹项目的核准等文件证明:长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同意设立外资企业长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
3.证人陈某龙的证言证明: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甲是他亲表弟,他是实际控制人,该公司2005年开始筹建,系外资企业,需要外经局上报审批相关服务事项,某某公司的纺织锦纶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都需要由长乐市外经局上报福州市外经局、省经贸局进行审批,周某某时任长乐经贸局局长,对力恒公司比较支持和关照。为表示感谢,2005年他许诺给周某某10万元股份(周某某未实际出资)。2008至2009年,这两年的分红款都抵扣周某某的10万元股本金,2010年底、2013年春节前,他通过公司员工黄某武以投资分红的名义两次给周某某各50000元。
4.证人黄某武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龙叫他把周某某在力恒公司的股份分红款交给周某某,每次都是50000元,两次共10万元。
3.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二、200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鹤上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鹤上镇某某村陈某奇当选村支书、开展日常工作等,提供帮助。2013年底,陈某奇以给周某某儿子结婚见面礼的名义,送给周某某10万元;2014年10月,周某某妻子因病在上海住院治疗,陈某奇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10000元;2016年2月,周某某因病在福州肺科医院住院期间,陈某奇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委(2012)148号鹤上镇关于某某村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村支部书记职责、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陈某奇同志工作情况等证明:2012年8月10日陈某奇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
2.证人陈某奇的证言证明:2006年5月份左右,周某某到长乐市鹤上镇任党委书记时,他是鹤上镇某某村的会计。同年7月在周某某的帮助下,他成功当选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因他在外地有生意经营常不在村里,工作上周某某对他很关照,为了和周某某搞好关系,继续得到周某某的关心和支持,他才送钱给周某某。周某某在鹤上任书记时他就想感谢周某某,但考虑到直接送钱给周某某不方便,所以在周某某调金峰镇任职后,周某某的儿子结婚、周某某妻子和周某某住院期间,他分别送给周某某10万元、10000元、5000元。
3.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三、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鹤上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凯旋帝景”和“凯旋观邸”项目的征地、纠纷处置等工作,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官,在周某某未实际出资“凯旋帝景”项目的情况下,分别于2010年2月、7月、11月以及2013年7月,先后四次通过周某某的驾驶员卢某集,以“凯旋帝景”项目分红名义,共送给周某某156万元。2016年1月,陈某官将分给周某某的39万元“凯旋帝景”项目的分红款,经周某某同意后转为了“凯旋观邸”项目的投资款(至案发尚未分红)。此外,2009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陈某官通过周某某驾驶员卢某集,以拜年名义,先后八次共送给周某某现金10000元和面值30000元的购物卡。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收受陈某官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职务证明: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出租、出售及相应的物业管理,陈某官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成交确认书证明:2008年5月19日陈某官竞得编号为2008挂牌-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2230万元。
3.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与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长乐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证明:2008年5月30日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给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位置为鹤上镇东鹤公路东侧,总用地面积29460平方米,商业用地年限40年、住宅用地年限70年。
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票据、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付受让土地的相关费用的情况。
5.长乐市城乡规划局于2008年9月28日发放给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长乐市城乡规划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放给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旋帝景)宗地图、长乐市建设局于2009年3月27日发放给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长乐市建设局分别于2009年7月10日、2009年11月11日、2010年1月19日、2010年4月19日发放给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明: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鹤上镇东鹤公路东侧的用地规划许可、长乐凯旋帝景工程1座-11座、商业楼工程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
6.2009年2月2日、2009年9月27日、2009年10月9日周某某主持的会议记录、2010年11月30日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陈某登主持的会议记录等证明:周某某主持的镇党委会议讨论了“凯旋帝景”二期保护性施工的具体工作方案。
7.2008年10月29日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某某凯旋帝景’住宅小区审查意见”的报告、2008年11月4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某某凯旋帝景’住宅小区”的批复、2008年12月12日鹤上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返还东鹤住宅小区土地出让收益金”的报告、2008年12月25日长乐市城乡规划局文件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旋帝景”商住楼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会议纪要等证明:长乐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某某凯旋帝景”住宅小区项目。
8.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2009年第17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0年8月至2015年8月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会议纪要、鹤上镇2014年第2次、第4次、第5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证明:周某某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对凯旋帝景二期保护性施工工作有关事宜进行了讨论。
9.证人陈某官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当时是鹤上镇的党委书记,凯旋帝景房地产项目招拍、征地及施工过程中,周某某都积极帮助他们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许诺他们肯定能拍到该地块,并且答应如果在招拍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镇政府会出面协调,以确保他们可以拍到地块。在周某某的帮助下,他们的招拍、征地工作进展顺利,之后的施工过程也比较顺利。为了表示感谢,他在周某某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分别于2010年2月、7月、11月、2013年7月、2016年1月,先后五次通过周某某的司机卢某集,共送给周某某分红款195万元;另外,他于2009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先后八次以拜年名义送给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和面值30000元的购物卡。
10.证人卢某集的证言证明:2006年至2010年期间,周某某担任长乐市鹤上镇党委书记,陈某官于2008年在鹤上镇开发建设“凯旋帝景”房地产项目,建设前,该地块部分区域是耕地、村民宅基地、旧民房,都需要周某某出面帮忙协调,镇政府出面收储、平整土地等,陈某官为了感谢周某某的帮助,才让周某某在“凯旋帝景”房地产项目中未实际出资占股130万元,周某某分别于2010年2月、7月、11月、2013年7月、2016年1月,先后五次通过他收受陈某官的分红共计195万元;另外,2009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陈某官先后八次通过他以拜年名义送给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和面值30000元的购物卡。
11.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鹤上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林某祯投资入股鹤上钢铁物流园项目和物流园规划调整、林某祯担任鹤上镇企业家协会会长、林某祯的驾驶员林甲当选鹤上镇某某村村支书等,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3年间,林某祯在周某某未实际出资洋屿与某某物流项目的情况下,让周某某占股50万元,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先后五次共分给周某某50万元。此外,2013年,林某祯送给周某某一部价值37.24万元宝马BMW520Li轿车;2013 年12月,周某某儿子结婚,林某祯以礼金名义,送给周某某1千克价值25.392万元的工商银行黄金一块;2014年11月,周某某妻子在上海就医,林某祯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10万元。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收受林某祯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22.6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纪要(2009)27号会议纪要、长乐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38号、65号、233号鹤上钢铁物流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0)84号鹤上钢铁物流项目涉及灌溉干渠及填方向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0)144号鹤上钢贸、五金、建材市场项目土地报批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0)220号鹤上物流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评审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纪要(2010)3号、4号、11号会议纪要、鹤上镇人民政府鹤政(2011)17号关于提请批准长乐鹤上物流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纪要(2011)23号鹤上钢铁物流项目征地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长乐市人民政府文件长下综(2011)86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乐鹤上物流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长乐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10号鹤上“三大市场”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纪要(2012)3号、7号会议纪要、长乐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70号鹤上物流园区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2)173号房地产、商贸项目建设专题会议纪要、(2012)214号关于鹤上“三大市场”项目建设及松下港区航道航标维护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3)12号关于松下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港峰路建设及鹤上物流园区配套市政道路建设等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5)26号鹤上商贸物流园区钢材市场填方及园区周边水利排洪灌溉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等书证证明:周某某为钢铁物流园区建设推动领导小组组长,长乐市滨江实业有限公司为钢铁物流园区业主。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报税联,税收通用完税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证明:欧阳某于2013年5月7日以价税合计34万元购买了一辆白色宝马牌BMW7201KL(BMW520Li)轿车,购置税3.24万元,合计37.24万元。
3.2013年至2016年欧阳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账户交易记录证明:欧阳某购车款的支付情况。
4.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委(2009)126号中共鹤上镇委员会关于某某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及会议记录等证明:2009年6月19日,经中共鹤上镇委员会批复,林甲同志任某某村党组织书记,以及相关由周某某主持的镇党委会议记录。
5.中国工商银行2013年12月份品牌金销售价格表证明:2013年12月28日、29日,如意金条价格为每克253.92元。
6.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证明:2017年3月14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了周某的黄金1000克。
7.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2017年3月14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了车牌号闽A****X的宝马车一辆及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锁匙等。
8.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林某祯系福州某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等身份情况。
9.证人林某祯的证言证明:周某某任鹤上镇党委书记期间,在周某某的帮助下他担任了企业家协会的首任会长;2009年他的司机林甲,在周某某的帮助下,顺利当上鹤上镇某某村村支书;2009年至2010年,在周某某多次帮忙洽谈协调下,他成功投资了福州市政府在鹤上镇建设鹤上物流园区的项目。为了表示感谢,他在周某某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让周某某在他的洋屿某某物流项目中占股50万元,并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先后五次共分给周某某50万元;2013年5月,他通过妻子欧阳某购买了价值37.24万元宝马BMW520Li轿车一部给周某某的儿子使用,后该车一直没有收回;2013年12月,因周某某儿子结婚,他送了重1千克,价值25.392万元的工商银行黄金一块,给周某某儿子;2014年11月,因周某某的妻子生病在上海治疗,他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10万元。
10.证人卢某集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告诉他洋屿吴刚物流项目50万元是林某祯先垫付的,周某某没有出资。自2011年开始,他用“收支簿”专门记录周某某的每一笔大额收支情况,周某某从该项目获利的50万元主要用于周某某的其他项目投资和个人日常开销。2014年年底之后,周某某觉得公车使用不方便,所以平常都是使用其儿子之前开的那部白色的宝马520Li,维修保养和加油费都是周某某出的。
11.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五、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鹤上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领秀山水项目等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2014年下半年,周某某妻子在上海就医,该公司董事长陈某兴和股东陈某信,以探望病人的名义送给周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省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等证明:陈某兴系福建省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与福建省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长乐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交易成交确认书等证明:2013年5月17日,福建省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3900万元竞得编号为宗地2013-12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6400万元竞得编号为宗地2013-1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长乐市城乡规划局航规费(2013)37号、38号关于征收福建省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2013-12号、13号地块出让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2013年8月12日第9次、第12次、第13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纪要(2014)5号、10号会议纪要、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委(2014)122号关于成立鹤上镇领秀山水工作推动领导小组的通知、鹤上镇人民政府鹤政(2014)245号关于领秀山水及新风路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拆迁的通告、2014年第10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2015年第1次、第6次、第7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委(2015)6号关于成立鹤上镇领秀山水工作推动领导小组的通知、鹤委(2015)11号鹤上镇关于领秀山水项目推动工作的情况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长乐市鹤上镇政府推动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领秀山水项目的相关情况。
4.证人陈某兴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在他开发的领秀山水项目的前期运作中,给予大力支持,他挺感激周某某能够用心帮忙推进这个项目,并希望周某某日后能继续关心和支持他,所以在周某某妻子病期间和陈某信一起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20000元,20000元都是他出的。
5.证人陈某信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在鹤上镇担任过党委书记,他在鹤上镇新览村任村支书,周某某是他的领导,当时对他的工作很支持。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兴提议一起去上海以探望周某某生病妻子的名义送给周某某20000元。20000元都是陈某兴出的,但是以他和陈某兴的名义送的。
6.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六、2008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鹤上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福建省长乐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征地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2011年春节前,该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成,以拜年名义送给周某某10万元;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李某成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周某某5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共收受李某成贿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省长乐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明:2010年至2013年李某成是福建省长乐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
2.福建省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与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与长乐市鹤上镇路北村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关于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征地过程情况的说明、2009年6月25日长乐市建设局颁发给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明:福建省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给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的宗地位于长乐市鹤上镇路北村,面积为55779平方米,出让金为4601850元。长乐市鹤上镇路北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征用本村水田83.67亩,征地包干费为2510100元。2009年6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2006)160号某某针织项目建设征地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06)202号某某针织项目建筑总平面规划评审会议纪要、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6)609号关于长乐市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长乐市人民政府长政地(2006)232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的批复、长乐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2006)494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审查意见的报告、鹤上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临时拓宽野马片机耕路的批复、长乐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函(2009)58号关于请对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资料予以备案的函、长乐市城乡规划局航规工(2011)82号关于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规划指标调整的函、鹤上镇人民政府鹤政(2012)38号关于某某针织有限公司电杆搬迁的报告等证明:长乐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鹤上镇路北村境内土地5.5779公顷(合83.67亩)出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给长乐市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4.证人李某成的证言证明:他开办某某纺织厂需要征地,周某某时任鹤上镇党委书记很支持和重视他的纺织厂的征地工作,亲自出面做相关村民的思想工作,因此被村民给殴打住院。可以说没有周某某的支持和帮助,他的厂房征地和建设不会顺利进行。在2008年底周某某被村民打伤住院,他送给周某某30000元,周某某拒收。后周某某调到金峰镇当书记,他于2011年的春节送给周某某10万元,于2012年和2013年春节,分别送给周某某50000元。
5.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七、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鹤上镇、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长乐市某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金峰镇某某经编厂征地的规划等,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该公司股东陈某清在周某某妻子生病住院期间,以探望病人的名义送给周某某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省长乐市某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福建省长乐市某某经编织造厂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福建省长乐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明:陈某清是福建省长乐市某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福建省长乐市某某经编织造厂的法定代表人、福建省长乐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证人陈某清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到任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因为陈塘港河道拓宽改造工程,他位于金峰镇的某某经编厂也列在改造工程规划线内,需要让出部分厂区地块,在支持政府改造工程的前提下,他也不想被征用太多面积的地块,在周某某的协调下,他厂区段的河道改造原规划的河边便道改为河上栈道,这样他厂区终于多保留约5米纵深用地,政府也省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规划问题妥善解决了。为表示感谢,2014年下半年,在周某某妻子生病住院期间,他以探望病人的名义送给周某某50000元。
3.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八、2009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鹤上镇党委书记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为鹤上镇某某村王某杰当选村支书等,提供帮助。2015年下半年王某杰听说周某某妻子因病在上海住院治疗,便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10000元;2016年上半年周某某因病在福州市肺科医院住院,王某杰又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委(2012)140号鹤上镇关于某某村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支部书记职责证明:王某杰于2012年8月10日,任鹤上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
2.证人王某杰的证言证明:2006年上半年,他是鹤上镇某某村党支部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周某某任长乐市鹤上镇任党委书记。在竞选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的时,周某某有关心和支持他,让他顺利当上了某某村党支部书记。为了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周某某的帮助和支持。他在周某某及其妻子住院期间,送给周某某各10000元。
3.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九、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鹤上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鹤上镇某某村陈某明竞选村支部支书,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 陈某明以拜年名义,送给周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鹤委(2009)125号、鹤委(2012)135号、鹤委(2015)96号关于某某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村支部书记职责等证明:陈某明于2009年6月19日、2012年8月10日、2015年6月8日,连任某某村党总支部书记。
2.证人陈某明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他竞选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的时候,时任鹤山镇党委书记的周某某找他谈话,周某某非常支持他竞选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而且周某某是他领导,每当他向周某某汇报村工作的难处时,周某某都很关照,从不为难他,村里的各项工作开展的都比较顺利,他很感激周某某,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和周某某搞好关系,希望继续得到周某某的关心和支持,所以2010年春节前,在周某某的办公室他送给周某某10000元。
3.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十、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问,利用职务便利,为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东湖湾房地产项目地块的垃圾清理、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周某某妻子因病在上海住院治疗,该公司股东陈某忠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美元3000元。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东湖湾房地产项目征地、报批等,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该公司营销经理谢某听说周某某妻子因病在上海住院治疗,便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3000元;2015年春节前,谢某又以拜年名义,送给了周某某面值5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关于谢某任职证明、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任职证明等证明:陈某忠系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谢某于2017年1月17日任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营销部销售经理。
2.福建省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与程某彬、李某武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长乐市地方税务局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金峰东湖小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等证明: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9月29日出让给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宗地编号为2011-14号的宗地,该宗地坐落于长乐市金峰镇金港路南侧、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拥有长乐市金峰镇金港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
3.金峰镇环卫市场化项目承包合同、考核评分标准、考核实施办法、道路保洁明细表、垃圾转运站工程施工合同、垃圾转运站围墙和简易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明:金峰镇政府在垃圾清理、垃圾转运站及简易道路工程方面所作的工作。
4.2012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1月16日建设用地批准书、长乐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2012年9月28日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东湖湾房地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3年6月28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年3月28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拥有金峰镇金港路南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投资某某东湖湾房地产项目、拥有B1-B3、B5-B13、B15-B21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拥有某某东湖湾B区(B1-B3楼、B5-B13楼、B15-B21楼、B地块门卫、B地块地下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5.会议纪要(2012)14号2012年第14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3)12号2013年第12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证明:周某某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东湖湾房地产项目土地清表补偿等问题。
6.证人陈某忠的证言证明:他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遇到老百姓因征地问题妨碍房地产开发,他便出面找时任金峰镇党委书记的周某某帮助尽快协调解决,周某某都能及时顺利的解决,他项目也能顺利推进。为了表示感谢,周某某妻子在上海住院时,他以看望病人的名义送给周某某美元3000元。
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在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时,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金峰镇开发东湖湾小区房地产项目,他任该项目的营销经理,他为了能够顺利开展工作需要与周某某搞好关系。2014年下半年周某某妻子在上海住院期间,他以看望病人的名义送给周某某3000元;2015年春节前,以拜年名义送给周某某面值5000元沃尔玛购物卡。
8.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十一、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福建省长乐市某某有限公司违章建设纺织大厦等,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6年的春节前,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先后六次以拜年和探望病人的名义,共送给周某某60000元和面值10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补查证明材料证明:李某系福建省长乐市某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
2.长乐市城乡规划局航规评(2015)83号长乐金城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厂区等三个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会议纪要、航规告(2015)1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航规罚(2015)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乐市城乡规划局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核意见书、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等证明:福建省长乐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在厂区内建设4号综合楼的行为被长乐市城乡规划局处以行政处罚。
3.长乐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给福建省长乐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长乐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等证明:福建省长乐市某某有限公司在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地段所建4号综合楼已竣工并由福州广域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规划竣工测量,2016年5月9日福建省长乐市某某有限公司拥有4号综合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周某某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对他金峰的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经营,给予支持和关照,他这几年在金峰的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经营的都比较顺利。为了表示感谢,他六次共计送给周某某人民币60000元、10000元购物卡。
5.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十二、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协调员工子女入读等问题,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6年春节前,该公司总经理林某凌,以拜年名义,先后共送给周某某40000元和面值20000元福州东方百货的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等证明:林某凌系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长乐市金峰镇某某路。
2.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女在某某小学就读的学生名单证明: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子女在某某小学就读的人员情况。
3.证人林某凌的证言证明:他们公司有很多员工都有孩子,这些员工希望能到离公司近,方便照顾的金峰镇某某小学就读,由于这些员工都是外地户口无法在当地学校就读,他就找时任金峰镇党委书记周某某帮忙解决,在周某某的帮助下公司员工子女顺利解决了在某某小学就读的问题。为了感谢周某某的帮助,也希望继续和周某某搞好关系,他先后分六次送给周某某人民币40000元和20000元购物卡。
4.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十三、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金港城商业中心项目,提供支持和帮助。2014年下半年周某某妻子因病上海住院治疗,该公司股东林某芳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美元10000元。2012年和2013年的春节前,林某芳以拜年名义,先后共送给周某某面值20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2014年和2015 年的春节前期间,该公司经理翁某以拜年名义,先后两次共送给周某某面值20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等证实:林某芳系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翁某为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公司住所在长乐市金峰镇中心区规划8号。2014年周某某妻子生病住院,林某芳以探望病人的名义送给周某某美金10000元。
2.中共长乐市委办公室(2011)5号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第三次成员会议纪要证明:会议就金峰董朱住宅小区、金峰前星商服地块、营前瀛星小区、漳港阳光海岸小区及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政快件处理中心等地块公开出让问题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市政府2011年第9次常委会议的意见。
3.长乐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给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长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给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长乐市地方税务局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等证明:2014年9月11日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拥有长乐金港城商业中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用地位置在长乐市金峰镇中心区规划陈华路北侧、凤前路东侧。
4.证人林某芳的证言证明:他在金峰镇开发金港城商业中心项目,周某某时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他想跟周某某搞好关系,希望周某某能支持和关心他开发的金港城商业中心项目,所以送给周某某20000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和美金10000元。
5.证人翁某的证言证明:金港城商业中心项目在金峰镇辖区,周某某时任长乐市金峰镇书记,很支持、关照他们项目和他的工作,如2013年六七月份,金港商业中心项目因旧河道填埋问题与当地群众产生纠纷,当地群众因征地赔偿不到位不让他们施工,周某某帮助协调,促使镇政府妥善处理好当地群众的征地赔偿问题,使金港城商业中心项目顺利施工。在周某某的关照下,他从事的金港城商业中心项目进展顺利。为了表示感谢,他送给周某某20000元购物卡。
6.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十四、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6年的春节前,该公司股东陈某甲以拜年名义,先后五次送给周某某中石化加油卡,面值共计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等证明:陈某甲系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2.金峰镇人民政府对长乐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的安全检查表等证明: 2013-2015年金峰镇人民政府对长乐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有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发现问题。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他的企业开办在金峰镇,工作上有时需要与金峰镇政府打交道,周某某是时任金峰镇党委书记,他为了能和周某某搞好关系得到周某某对公司给予关照,于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给周某某送中国石化加油卡,共计面值45000元。在周某某的关照和支持下,金峰镇政府在平时的安全检查都能顺利通过。有次省安全督查组到他们公司检查消防等安全,周某某带队检查也比较顺利通过。
4.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十五、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星城世家房地产项目竞得项目地块和配建的金峰镇文化中心顺利通过验收及承接办公楼装修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惠为了感谢周某某的帮助,送给周某某17万元。2014年下半年,陈某惠得知周某某妻子生病在上海住院治疗,便以探望病人名义,送给周某某美元10000元。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企业经营管理和该公司副董事长陈乙在金峰镇三星村违建房屋等,提供帮助。为感谢周某某,2014年春节前至2016年2月,陈乙以拜年和探望病人的名义,共送给周某某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长乐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明:陈某惠分别系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长乐市某某职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说明证实:陈某惠为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担任董事长职务;陈乙担任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星城世家一期”项目在2017年1月18日之前已取得开发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预售登记,也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3.陈某惠提供的证明证实:送给周某某的1万美元,当时汇率为100美元兑换人民币600元。
4.长乐市金峰镇人民政府经费报销汇总单、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民委员会申请报告等证明: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垫付1.45亿元征地补偿款及金峰镇政府与金峰镇三星村资金往来情况。其中,2014年3月28日,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向金峰镇政府申请要求预拨2000万元的留用土地收益款。
5.金峰镇党政办公室(2011)15号2011年第15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证明:周某某为市政新区47亩行政办公区域地块项目总指挥,主抓筹措建设资金等工作。
6.(2014)18号关于市政新区“星城世家”项目推动的专题会议纪要证明:2014年11月24日,周某某召集相关人员现场调研市政新区“星城世家”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项目业主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相关事项予以协调。
7.(2014)6号关于三星村和某某村归还某某公司垫付征地补偿款专题会议纪要证明:2014年3月31日,周某某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就三星村和某某村归还某某公司垫付征地补偿款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8.(2013)14号2013年第14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4)5号2014年第5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4)14号2014年第14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6)1号2016年第1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证明:2013年9月6日、2014年3月31日、9月3日、2016年1月4日,周某某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文化中心二次装修工程由金峰镇公益事业促进会为业主,某某职业有限公司选定施工单位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约2200万元,由金峰镇公益事业促进会列支。并研究了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归还调服的征地补偿款的有关问题、竞得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无偿配建建筑面积为25000平方米的文化中心,金峰镇自行出资1000万元,余下建设费用由竞得人负责等问题。
9.长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给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福建省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与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明:2015年9月6日,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拥有星城世家一期1号-2号楼、S1号、大门、地下室、围墙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013年5月28日,福建省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给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宗地坐落于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面积775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出让价为640万元。
10.长乐市城乡规划局航规地(2013)57号金峰镇2013年第1号地块土地出让规划条件、金峰镇2013年第1号出让地块星城世家一期配建项目(文化中心及附属楼二次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峰镇2013年第1号地块配建文化中心项目协议书、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情况、金峰市政新区留用地开发协议书等证明:文化中心及附属楼二次装修工程项目的业主为长乐市金峰镇公益事业促进会,发包人为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合同价2300万元;长乐市金峰镇政府与长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配建文化中心的项目协议书;三星村、某某村将土地出让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用于商住及安置房用地建设;星城世家一期项目基本情况。
11.证人陈某惠的证言证明:2013年上半年某某公司在拿地的时候,他怕某某公司竞争过别人向周某某寻求帮助,周某某答应出面和市里有关部门协调,并在该地块的出让公告中设置“由竞得人无偿配建金峰文化中心”等条件,以保证他们公司竞得该地块,将该152亩土地分成12亩、40亩、100亩三部分进行挂牌出让。在周某某的帮助下,某某公司成功拍得其中两块地用于开发星城世家房地产项目。另外,某某公司在开发星城世家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曾经替金峰镇政府垫付了1.5亿元的拆迁补偿款,该笔款他们竞得一二号地块后,政府按协议将购地款按比例陆续回拨返还给他,周某某是书记也都没有刻意卡他。在某某公司开发地产项目的过程中周某某还安排镇工作人员帮助某某公司及时办理立项、征地等相关手续。为表示感谢,他送给周某某17万元人民币和美金10000元。
12.证人陈乙的证言证明:在周某某的帮助下,加速了某某公司的征地过程,在建设星城世家房地产的过程也离不开周某某的关照和支持。除此之外,他本人在金峰医院附近违建了一座18层的楼房准备作为酒店经营,他跟周某某打过招呼后,这18层楼房顺利建成,没有被金峰镇查处。为了表示感谢,他送给周某某共计7万元。
13. 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十六、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长乐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等,提供支持和帮助。2014年下半年,周某某妻子生病在上海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股东高某华以探望病人名义,送给周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中共首台村党支部出具的证明、长乐某某针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明:2003年8月至2013年7月高某华任首台村村委会主任。高某华系长乐某某针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
2.证人高某华的证言证明:2010年周某某任到金峰担任党委书记时,他在首台村担任村委主任,此期间周某某非常支持他工作,平时他向周某某汇报村工作的难处时周某某都很关照,所以村的各项工作都开展的比较顺利。2013年他辞职在金峰办企业,周某某仍然很关心他的企业状况,刚办企业时向金峰镇申请办理手续时,周某某都很支持,所以他的企业从创办到经营都没有遇到什么阻力。为了表示感谢, 2014年下半年他以慰问周某某生病妻子名义送给周某某10000元。
3. 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十七、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 为长乐某某经编厂,因被征地整厂改造新建楼房,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前,该厂经营者林某基以拜年名义,送给周某某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长乐某某经编厂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金峰镇某某村委会与某某村林某基经编厂签订的金港路某某村林某基经编厂拆迁补偿协议、长乐某某经编厂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长乐市金峰镇某某村金港路拆迁评估明细表等证明:长乐某某经编厂的经营者为林某基、宜基经编厂拥有金峰镇某某村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宜基经编厂被拆迁且补偿款为134745元。
2.金峰镇党政办公室(2013)5号关于金港路前林段征迁工作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证明:2013年5月3日周某某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宜基经编厂拆迁后进行整厂改造,参照“三旧改造”相关规定,建设占地面积约6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750平方米的15层综合楼。
3.证人林某基的证言证明:2012年年初,金峰镇金港路扩建需要征用他创办的宜基经编厂部分厂房的土地。他提出让他在他厂房剩余地块上建一栋15层房屋作为他的厂房拆除的交换条件。金峰镇的工作人员一开始不同意他提出的交换条件。后他多次请求周某某书记同意他的交换条件。在周某某的帮助下,2013年3月,金峰镇政府研究同意他的经编厂进行整厂改造,建设占地面积约6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750平方米的15层综合楼。在建设过程中,金峰镇的有关部门也没阻止。他很感激周某某,所以送给周某某50000元。
4.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十八、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 为福建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厂房拆迁、完善土地手续、修建员工宿舍楼等,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6年春节前,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燕以拜年名义,先后四次共送给周晓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省长乐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周某燕系长乐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2.福建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明:福建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某耀,周某燕系福建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资产评估报告书、专题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等证明:凤洋染印厂(某某旧厂)因长乐市莲柄港重要主河道整治工程项目被征收及赔偿的情况;周某某主持的会议同意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目前所适用的约60亩土地,按程序协助上报有关手续;周某某主持的会议同意该厂在已审批的土地范围内建一座集职工宿舍、行政办公的综合楼。
4.证人周某燕的证言证明:2012年长乐市金峰镇莲柄港公路两侧拆迁改造工作无法推进,其中涉及到她的某某染整厂,时任金峰镇党委书记周某某给她打电话,说这个事情需要她的配合,周某某代表金峰镇政府答应她,只要她同意拆迁莲柄港公路两侧拆迁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她的工厂用地,周某某可以帮她完善她在金峰镇工厂的相关土地手续,同意她在厂区内修建两栋员工宿舍楼,同时按本次拆迁工作赔偿标准给她赔付相应土地面积的赔偿款,并形成了一份联席会议纪要的文件,但实际中都没有落实,连土地赔偿款都没有给她,她为了跟周某某搞好关系,同时也感谢周某某在她工厂拆迁过程中答应给她的条件。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她先后以拜年名义共送给周某某20000元。
5.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十九、2014年,被告人周某某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长乐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2014年下半年,周某某妻子上海看病期间,该公司董事林某院以探病的名义,送给周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等证明:林某院系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证人林某院的证言证明:周某某担任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很支持和重视他的针织公司,时常会到他的企业走动,过问和了解他公司的困难,所以他的企业在金峰这几年做的比较顺利,公司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为了表示感谢周某某,2014年下半年,他以慰问周某某生病妻子的名义送给周某某20000元。
3.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二十、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人李某飞,为了与时任金峰镇党委书记周某某搞好关系,2014年底李某飞得知周某某妻子生病,便以探望病人的名义送给周某某50000元。2015年秋季,李某飞的侄儿到了入托年龄,周某某许诺会为李某飞的侄儿就读公办幼儿园给予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通知等证明:周某某于2010年9月至2016年5月,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
2.证人李某飞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周某某的妻子生病,他以慰问病人的名义送给周某某50000元。2015年秋,他为了让侄儿李某贤能入读金峰镇公办幼儿园找周某某帮忙,周某某答应会帮忙。后因公办幼儿园的名额满了,他侄儿没能在公办幼儿园就读。
3.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二十一、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为福建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的水泥墙违章建设,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前,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丙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周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许向荣是福建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福建某某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地址位于长乐市金峰某某工业区。公司股东许向荣是他妻子,他以他妻子的名义占股61.5%。2014年底,因公司传达室外墙出现裂缝,公司准备在传达室外墙用水泥墙固定墙壁。修建期间遭到金峰镇政府以及土地所工作人员的制止,工具也被收缴。2015年春节前他准备了20000元在周某某家送给了周某某,并希望周某某能够在其公司修建水泥墙的事情上给予支持和关照。后在周某某帮助下,公司水泥墙顺利建好。
3.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二十二、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长乐市副处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林某官在金峰镇某某村违建,提供帮助。2014 年下半年,林某官得知周某某妻子因病在上海住院,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10000元。2016年11月,林某官为了感谢周某某对金峰镇某某村违建的支持和帮助,送给周某某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林某官系福建省某某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证明:林某栋等87户村民于2009年12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金峰镇华刘村1015.3平方米土地,集中建住宅的行为依法被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林某栋87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15.3平方米土地,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日申请长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附87户村民花名册。
3.2015年林某栋等87户违法建筑照片证明:林某栋等87户违建住宅共14层、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000平方米。
4.证人林某官的证言证明:大约在2013年,周某某时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他与本村的林某栋等87户村民在金峰华刘某某自然村村路旁边占地1000多平方米进行违建住宅,因违建的房子没有相关审批手续请求周某某支持和关照,周某某答应给予支持并交代相关镇政府人员,所以他在抢建过程中也比较顺利,房子抢建成功。2015年11月左右该违建还受到长乐市相关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2016年下半年,违建结算了大部分工程款。同年11月初,他看到周某某家里遇到比较多的大病等变故,心有同情,加上在违建期间就想感谢周某某,所以并送给周某某30万元。大概在2014年下半年,他听说周某某的妻子陈秋萍患病在上海住院化疗,他送给周某某10000元现金。
5.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二十三、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长乐某某包装材科有展公司,在金峰镇佛塔洋工业区内违章建房过程中,提供帮助。该公司股东林某武为了感谢周某某,2014年至2016年的春节前,以拜年名义共送给周某某70000元。其中,2014年30000元、2015年20000元、2016年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长乐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林某武房屋基本情况、金峰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2016年7月2日林某武与塘下村第三生产队八组长协议书、林某武违建建筑的照片等证明:林某武系长乐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武建设层楼十三层,占地面积385平方米,建筑面积3925平方米; 2013年林某武在塘下村佛塔洋工业区的违建行为,被金峰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林某武、何则防建设的主体建筑超出部分使用了金峰镇塘下村第三生产队部分土地,同意保留现状,现有主体建筑柱子外预留长25.87米、宽0.55米地块作为其踏步适用,其他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2.证人林某武的证言证明:2013年他购买了一个废旧厂房,想把厂房推掉建住房,但土地属于工业用地,没有审批手续,他找到时任金峰镇党委书记周某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周某某,周某某答应帮忙。2013年8月份他开始建房,2014年底顺利建成一栋占地面积约200多平方米的11层楼房。为了感谢周某某的支持和照顾,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他都给周某某送钱,其中2014年春节前送给周某某30000元、2015年春节前送了20000元、2016年春节前送了20000元.以上三年共送给周某某70000元
3.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二十四、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协调处置金峰镇某某村村民林某斌母亲等人与他人纠纷过程中,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林某斌以看望周某某生病妻子的名义,送给周某某美元10000元。2015年和2016年的春节前, 林某斌以拜年名义,两次共送给周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林某斌的证言证明:他老家在金峰镇某某村,2014年左右,他所在的生产队与当地一座寺庙的尼姑发生纠纷,其母亲和生产队的人都希望该尼姑离开当地,尼姑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当时村干部、镇派出所以及镇政府均出面协调此事,他也找了时任金峰镇党委书记的周某某。后在周某某和金峰镇政府的协调下,尼姑离开了寺庙,事情得以妥善解决。为了表示感谢,他先后三次共计送给周某某人民币20000元和美金10000元(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60000余元)。 其中,2014年下半年,他得知周某某的妻子生病后,在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周某某美金10000元。另外,2015年和2016年的春节前,他以拜年为由,在周某某办公室两次共送给周某某20000元。
2.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二十五、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峰镇某某村日常工作过程中,对时任村支部书记陈某河、村主任吴某建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妻子住院期间,陈某河、吴某建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10000元。2016年上半年,周某某因病在福州肺科医院住院,陈某河、吴某建以探病名义,送给周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12年8月6日金峰镇关于某某村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2015年9月25日中共长乐市金峰镇委员会关于许某开等同志任职的通知等证明:2012年8月6日陈某河同志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吴某建任党支部副书记、2015年9月25日吴某建任某某村经济合作社主任。
2.证人陈某河的证言证明:周某某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时,他是金峰镇某某村干部。他和吴某建为了能够和周某某搞好关系,工作上得到周某某的帮助和支持。2014年下半年,周某某妻子因淋巴癌在上海住院期间,他和村主任吴某建一起共送给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上半年,周某某因病在福州肺科医院住院,他和吴某建一起共送给周某某5000元。两次他和吴某建共计送给周某某15000元。
3.证人吴某建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他任金峰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任金峰镇党委书记,他与周某某系上下级关系。为了与周某某搞好关系,工作上得到周某某的支持和帮助,于2014年下半年,周某某妻子因淋巴癌在上海住院期间,他送给周某某5000元;2016年上半年,周某某因病在福州肺科医院住院期间,他送给周某某2500元,两次共送给周某某7500元。
4.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另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违纪被中共福建省福州市纪律委员会,立案调查。审查期间,周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不仅坦白交代了纪委已掌握的其有关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还主动交代了其他纪委尚未掌握的涉嫌违法问题。并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积极退出赃款、赃物价值462.63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后,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2017年3月30日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长乐市副处级干部周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等证明: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对省委巡视组移交的反映长乐市副处级干部周某某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过程中,发现周某某存在违纪问题,于2016年5月3日对其予以党纪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周某某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同年11月30日纪委对周某某使用“两规”措施,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周某某能积极配合调查,坦白交代了纪委已掌握的有关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还主动交代了其他尚未掌握的涉嫌违法问题,并通过家属主动上缴部分违纪款110万元,认错态度较好。
3.2017年3月28日卢某集的说明、卢某集的记账流水、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明:周某某相关投资情况及卢某集银行交易明细。
4.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周某某住福建省长乐市,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中共长乐市委长委(2006)22号干任免通知证明:2006年6月2日,周某某任中共长乐市鹤上镇委员会委员、书记。
6.中共福州市委榕委干(2010)210号任职通知证明:2010年9月20日,周某某任中共长乐市金峰镇委员会书记(副处级)。
7.中共长乐市委长委干(2016)150号任免通知证明:2016年5月21日,免去周某某中共长乐市金峰镇委员会书记、委员职务。
8.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和津贴变动审批表证明:周某某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任长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2006年6月至2010年9月任长乐市鹤上镇党委书记;2010年9月至2016年5月任长乐市金峰镇党委书记(副处级)。
9.2013年5月7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报税联,税收通用完税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车辆购置税完税等证明:欧阳某于2013年5月7日以价税合计34万元购买了一辆白色宝马牌BMW7201KL(BMW520Li)轿车,购置税3.24万元,合计37.24万元。
10.欧阳某中国建设银行2013年6月23日至2014年2月22日、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2016年1月23日至7月22日信用卡账户变动情况证明:欧阳某刷信用卡消费购车的情况。
11.中国工商银行2013年12月份品牌金销售价格表证明:2013年12月28日、29日,如意金条价格为253.92元/克。
12.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证明:周某的黄金1000克被扣押;周某的闽A****X宝马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锁匙被扣押。
13.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据等证明: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已扣押周某某退赃人民币29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499.38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受贿罪的全部事实,均系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周某某主动交待的,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案件提起公诉前,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林某祯许诺给周某某的70万元内蒙古银行股份,不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林某祯许诺给周某某的70万元内蒙古银行股份,至案发林某祯也未转让给周某某,且周某某亦未实际获得分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收受干股问题的规定,依法应从周某某的受贿金额中扣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中,陈某官给周某某的第五次分红款39万元,因未实际付给周某某,应以犯罪未遂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官给周某某的39万元分红款,经征得周某某的同意后投入第二期房地产项目中,应当认定为受贿既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六起、第十九起、第二十五起,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赃款中的人民币397.7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被依法扣押的涉案赃物黄金1000克、闽A****X宝马汽车,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投入陈某官开发的“凯旋官邸”房地产项目中的赃款39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晓
审 判 员 戴永忠
人民陪审员 林 圆
二O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