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1刑更602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闽02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受贿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2日在福建省福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祖强、陈冬英,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邓欣原、李光耀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属于职务犯罪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连 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