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211刑初493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辩护人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做无罪辩护,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顺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晓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受贿。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厦门市集美区××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荐施工单位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2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厦门市集美区××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调村民和施工单位的关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3、串通投标。2016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挂靠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公司、厦门××××有限公司、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对厦门市集美区××工程社区污水纳管系列工程进行围标,非法获取了上述工程的承包权,中标金额共计4520万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荐施工单位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2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厦门市集美区××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32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采用同时挂靠多家公司的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共计4520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2、杜某某收取陈某20万元的事实,不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杜某某的帮助行为与其是否行使职权、是否为社区居委会主任无关;3、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
根据相关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的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或有特殊情况需要由村(居)推荐施工单位的,通常由村(居)召开两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推荐施工单位。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厦门市集美区××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荐施工单位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杜某某接受杜某4的请托,在召开××社区两委会时,提议由杜某4挂靠的厦门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分别承建“××社区××道路改造及排水工程”、“××社区××社路灯工程”、“××社区××路至××中路及延伸段道路路灯工程”、“××一组××路至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路面修复)等五个财政投融资工程,并在获得两委会通过后以居委会的名义向××街道推荐上述三家公司。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杜某某于××大桥等处先后三次收受杜某4给予的钱款共计21万元。
2、2014年,被告人杜某某接受王某2通过时任××社区的副主任王某1提出的请托,在召开××社区两委会时,提议由王某2挂靠的××公司、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美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社区××社××路道路及排水改造工程”、“××大路××路面排水改造工程”等财政投融资工程,并在获得两委会通过后以居委会的名义向××街道推荐上述二家公司。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杜某某在集美区附近收受王某2给予的钱款4万元。
3、2014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接受杜某1的请托,在召开××社区两委会时,提议由杜某1挂靠的××公司承建“××中路道路排水及鱼塘改造工程”,并在获得两委会通过后以居委会的名义向××街道推荐了××公司。2015年初,被告人杜某某在集美区收受杜某1给予的钱款4万元。
4、2015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接受王某3的请托,在召开××社区两委会时,提议由王某3挂靠的××公司承建“××社区××大路××××道路排水工程”,并在获得两委会通过后以居委会的名义向××街道推荐了××公司。2015年底至2016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社区居委会附近收受王某3给予的钱款3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厦门市集美区××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调村民和施工单位的关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起,厦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承建“××路与××大桥接线立交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部分××社区居民阻拦。2014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请托,承诺帮助陈某协调××社区居民,让居民不再阻拦施工。当月,被告人杜某某在该工程工地附近的沙场收受陈某给予的钱款20万元。
2、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杜某某接受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者叶某的请托,承诺帮助××公司申请在××社区××村××社口建设农贸市场。2015年2月3日,在被告人杜某某的推动及帮助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同意××公司租赁的××社区××村社口土地申请村集体发展用地的决议。2013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杜某某先后两次在集美区收受叶某给予的钱款12万元。
三、串通投标事实
2016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挂靠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安装公司、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对厦门市集美区××社区污水纳管系列工程进行围标,非法获取了上述工程的承包权,中标金额共计4520万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向集美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已被掌握的其收受杜某4、陈某钱款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其收受王某2、杜某1、王某3、叶某钱款及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还赃款64万元。
上述被告人杜某某收受陈某20万元的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负责××路与××大桥接线立交工程的过程中,为了工程顺利施工,加快施工进度,其让杜某某帮忙协调村民,并给了杜某某现金20万元;因为杜某某是××村的村委会主任,有职责去协调村民,正常来说村民也会听村主任的,其让杜某某帮忙协调村民村民不去阻挠施工,工程就可以顺利开展;其还拿了23万元给杜某1,其给杜某1的23万元是作为杜某1的劳务费,也可以说是工资报酬,杜某1帮了好几年的忙,拿给他23万元也很合理。
2.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其听说陈某拿了20万元给杜某某,但陈某和杜某某是怎么商量的,20万元是怎么拿的其不清楚;杜某某没有协调村民,也没有做其他的工作;其帮陈某协调工程施工中的各项事务,陈某拿了23万元给其。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证实:(1)“××路与××大桥接线立交工程”主要施工地点在集美区,业主单位是厦门××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宁波交建,宁波交建将该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钢筋加工、水稳摊铺等分包给陈某施工。(2)2014年5月左右,陈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时,部分××村民以地上物未补偿、施工影响生活出行等阻扰施工,工程进度缓慢。2014年10月,陈某找到其,让其帮忙协调村民,让村民不阻扰施工,并表示会要给其20万元“喝茶”;因为其是××社区主任,协调村民和施工单位的关系,维护村民利益,本来是其管理村务的职责所在,陈某送给其20万元也是为了让其更加积极、更有力度地去帮忙协调,使得他的施工进度顺利。(3)当月的一天,在杜某7的沙场附近,陈某拿了20万元的现金给其;其收下了。(4)2016年年底,其带着20万元到灌口工地找陈某,要把20万元还给对方,陈某拒收。
4.书证××街道提供的“××路与××大桥接线立交工程”材料证实:“××路与××大桥接线立交工程”业主单位是厦门××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宁波交建,宁波交建将该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钢筋加工、水稳摊铺等分包给陈某施工。
上述除被告人杜某某收受陈某20万元以外的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周某、杜某2、王某1、杜某3、杜某4、王某2、杜某1、王某3、叶某、李某、卢某、郑某、王某4、王某5、林某1、江某、吴某、杜某6、林某2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书证厦门市集美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2012年、2015年××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杜某某任职证明》、××社区提供的会议记录、工程承包的相关材料、厦门市集美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社区××社边角地块”材料、××街道提供的“××路与××大桥接线立交工程”材料、厦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2)1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招标备案登记、报建表、施工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代建合同、资格审查报告、中标通知书、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杜某某收受陈某20万元不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杜某某的帮助行为与其是否行为职权、是否为社区居委会主任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因为杜某某是××村的村委会主任,有职责去协调村民,正常来说村民也会听村主任的,其让杜某某帮忙协调村民村民不去阻挠施工,工程就可以顺利开展,所以其才给杜某某20万元;其次,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证实,陈某找到其,让其帮忙协调村民,让村民不阻扰施工,是因为其是××社区主任,协调村民和施工单位的关系,维护村民利益,本来是其管理村务的职责所在,陈某送给其20万元也是为了让其更加积极、更有力度地去帮忙协调,使得他的施工进度顺利;再次,证人陈某的证言也证实了其给杜某1的23万元是作为杜某1的劳务费,是工资报酬,杜某1帮了好几年的忙,拿给杜某123万元也很合理。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杜某某收受陈某20万元,就是基于其是××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身份,可以利用职权协调村民不去阻挠施工,而陈某送给杜某某20万元也主要是想让杜某某利用居委会主任的身份去协调施工单位与村民的关系,以便使工程顺利进行。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荐施工单位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厦门市集美区××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3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杜某某采用同时挂靠多家公司的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452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对其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杜某某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暂存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64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福临
人民陪审员 苏海源
人民陪审员 蔡 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