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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刑初55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1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802刑初558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9]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南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彧、李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供应部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5万元,用于归还购房贷款及家庭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港口煤主要承运商谢某所送财物共计123.5万元,为其在承接运输量、控制运价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7年1月25日,谢某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26.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予以收下;

(2)2017年8月15日,谢某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4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予以收下;

(3)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雁石镇公路边收受谢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2万元。

2018年8月,陈某某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陈某某妻子翁某位于龙岩万达广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谢某,用以掩盖其行受贿事实。

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林某为感谢其在生石灰采购业务上的关照所送贿赂款人民币9万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在“红土地酒店”门口收受简某为感谢其在生石灰采购业务上的关照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2018年7月16日,神华(福建)能源公司接到群众来信反映雁电公司存在围标、串标,以及相关干部存在暗箱操作、违反廉洁履职等问题,公司纪委成立初核组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核调查。7月23日、8月3日,初核组在雁电公司招待所与陈某某进行谈话,陈某某承认存在围标串标问题。9月6日,初核组通知陈某某到闽西宾馆,陈某某按照要求主动到闽西宾馆,在谈话中承认收受谢某26.5万元、45.0355万元的事实。

2019年4月16日,龙岩市新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受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通知陈某某谈话,陈某某自行前往,留置期间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收受生石灰粉供应商好处费的问题。

2019年5月5日,陈某某家属主动向监察机关退赃人民币134.5万元。

2019年8月13日陈某某家属主动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谢某、刘某、林某、简某、翁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计人民币13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赃,诉讼期间主动预交罚金,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退赃、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13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华文

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

人民陪审员  林福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钰

速 录 员  胡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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