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203刑初578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9)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邱祖芳、边明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系厦门市特勤机动大队主任科员,2015年10月起借调至厦门市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工作。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利用负责驾管、车管业务办理的职务便利,接受戴某1、李某1、高某等三人请托,违规办理驾驶人异地审验业务7376笔,并从中收受上述三人送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12750元(以下币种均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底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林某利用职便违规帮助戴某1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2500余笔,并在车管所一楼窗口、车管所附近路边以现金方式收受戴某1送予的“感谢费”共计110000元,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受戴某1送予的“感谢费”共计14750元。
2.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林某利用职便违规帮助李某1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近4000笔,并在车管所一楼窗口、李某1店铺等地以现金方式收受李某1送予的“感谢费”共计1100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李某1送予的“感谢费”共计55000元。
3.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林某利用职便违规帮助高某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400余笔,并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高某送予的好处费共计23000元。
被告人林某收取上述钱款后,将部分款项存入其亲友陈某1、胡某的账户中,其余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林某因违规办理驾驶人异地审验业务被厦门市公安局停职,同年3月20日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厦门市公安局采取禁闭措施。在禁闭期间,被告人林某主动供认了上述事实。2019年3月26日,厦门市思明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林某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向中共厦门市思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284750元。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向本院预缴赃款2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林某的庭前供述、辩解,证人李某1、戴某1、高某、陈某1、胡某、戴某2、陈某2、谢某、王某、姜某、曾某1、陈某3、李某2、代某、毛某、韩某、何某1、应某某、刘某、曾某2、张某、懂某某、杨某、万某、赵某、何某2等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岗位情况说明、干部调动介绍信、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报表、任职通知文件、关于下放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车驾管部门业务管理权限的通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系统”驾驶证业务用户权限申请表、关于林某办理异地审验业务的情况说明、驾驶人异地审验业务清单、驾驶人异地审验业务相关规定、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驾驶人异地审验业务异常的通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暂扣款物清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中共厦门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厦门市思明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经常居住证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275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收受多人贿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其所在单位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受贿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已代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结合考虑到被告人林某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惩处,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退缴在案的赃款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分别退缴在中共厦门市思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284750元及退缴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28000元均予以没收,并由现扣押机关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燕)
人民陪审员 (黄鹭达)
人民陪审员 (柯丽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郑舒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