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322刑初98号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辩护人余志良两次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各一个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志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
1.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收受仙游县榜头镇保洁工程承包商张金满为请求在日常的卫生督查过程中能够给予关照而送给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下同)。
2.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收受仙游县榜头镇恒玮阁仿古家私工艺厂老板张明桥为请求该厂在沿街悬挂广告牌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给的10张永辉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10000元。
3.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收受仙游县榜头镇政府停车场承包商陈某1为请求在工程进度款及验收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给的现金10000元。
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收受仙游县鲤城街道富洋村鸿福园土石方工程项目承包商毛某为请求在工程进度款及验收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给的现金20000元。
5.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城富公路承包商毛某送其回家的路上,收受毛某为请求在工程承建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给的现金20000元。
6.2018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收受毛某为感谢在富洋村鸿福园的土石方工程项目的进度款、验收和鲤城街道城富公路修复工程承建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给的现金7000元。
二、贪污
1.2017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负责仙游县福泽园工程的职务之便,通过毛某套取仙游县鲤城街道富洋村福泽园进园道路净地清杂款共计5368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侵吞用于个人开支的数额共计49185元。
2.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分管仙游县鲤城街道综治工作的职务之便,通过广告商汤某、陈某7套取公款共计3668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侵吞用于个人开支的数额共计243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7000元,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国家公款共计90365元,其中侵吞用于个人开支共计73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余志良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的第1、2起受贿中,因行贿人张金满、张明桥的证言与陈某某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故不能认定;2.指控的第2起贪污中,陈某某将15800元用于化解日常工作需要,不应计入贪污数额。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主体身份和职务便利的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任仙游县榜头镇党委副书记(挂职),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任仙游县榜头镇党委副书记(挂职)、仙游县司法局榜头司法所所长,期间主管综治、司法工作,分管矛盾纠纷调处、工会、青年、妇联、机关支部、老年关工委,负责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协调镇直、镇办单位等工作,挂钩莲墘、上墘、东桥、下明社区;自2016年9月至案发任仙游县副书记(挂职)、仙游县司法局鲤城司法所所长,期间主管政法、综治、综治协会、司法、调解等工作,分管信访、安全生产、武装等工作,协调土地、村建、城建等工作,包片洪桥社区和富洋村,分管负责仙游县鲤城街道福泽园(鸿富园)工程(包括福泽园土石方工程、城富公路、进园道路清杂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中共仙游县委组织部提供的个人档案摘录情况、中共榜头镇委员会文件、中共仙游县委鲤城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和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
(一)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收受仙游县榜头镇保洁工程承包商张金满为请求在日常的卫生督查过程中能够给予关照而送给的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榜头镇人民政府票据汇总审批单、发票、记账凭证、合同证实,2015年1月6日,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将道路保洁服务发包给龙岩市杭顺保洁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2月16日至12月15日,龙岩市杭顺保洁工程有限公司每月向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保洁服务承包费,其中经办人签字处或为高兴或为张金满,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处为陈某某。
2.张金满述称,2015年1月间,其通过挂靠龙岩市杭顺保洁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包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道路保洁服务项目,当时陈某某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经查指挥手下现场检查,有时候也会亲自带队督查,如发现保洁做不到位的地方就会要求整改或罚款。期间,其到陈某某办公室请求对该项目的检查督查以及承包费拨付过程尽量给予关照,并拿了10000元现金塞到他办公桌上。陈某某听后表示同意并收下,之后其就离开了。
3.陈某某供称,2015年1月间,张金满通过挂靠其他公司中标并承包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道路保洁服务项目。其当时是榜头镇党委领导,分管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卫生考评。城管干部要经常到现场检查该公司日常保洁的情况如发现存在不到情况就会要求整改或罚款。期间,张金满到其办公室请求对榜头镇人民政府道路保洁服务项目卫生考评给予关照塞给其一个信封在办公桌上,其推托几下后收下。张金满离开后,其看了信封里面有10000元。
(二)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收受仙游县榜头镇恒玮阁仿古家私工艺厂老板张明桥为请求该厂在沿街悬挂广告牌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给的10张永辉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张明桥述称,2015年底,陈某某时任榜头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经常带队拆除辖区范围内广告,其经营的红木家具厂的广告曾被拆除过。为了搞好关系,其跟朋友一同到陈某某家里吃晚饭,临走时其将事先准备的10张永辉超市购物卡放在陈某某家桌上,请求他今后对其经营的红木家具厂给予关照,陈某某听后表示同意并收下。
2.陈某某供称,2015年底,几个朋友到其家中吃饭,当时有个朋友带张明桥一同过来,吃完饭临走时,张明桥将事先带来的10张永辉超市购物卡放在其家桌上,请求今后对他经营的红木家具厂给予关照,其听后表示同意但对购物卡表示推托,张明桥扔在隔间餐桌上就离开。其事后将该购物卡用于个人开支。其时任榜头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经常带队拆除辖区范围内广告,之前张明桥经营的红木家具厂的广告有被拆除掉。
针对辩护人余志良提出指控的第1、2起受贿中,因行贿人张金满、张明桥的证言与陈某某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故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在指控的第1起受贿事实,行贿人张金满的证言与被告人陈某某的庭前供述以及榜头镇人民政府票据汇总审批单、发票、记账凭证、合同能相互印证;在指控的第2起受贿事实,行贿人张明桥的证言与被告人陈某某的庭前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张金满、张明桥的贿赂款。故辩护人该相关辩护意见,与上述能相互印证的证据相悖,不予采纳。
(三)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收受仙游县榜头镇政府停车场承包商陈某1为请求在工程进度款及验收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给的现金10000元。
(四)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收受仙游县鲤城街道富洋村鸿福园土石方工程项目承包商毛某为请求在工程进度款及验收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给的现金20000元。
(五)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城富公路承包商毛某送其回家的路上,收受毛某为请求在工程承建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给的现金20000元。
(六)2018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收受毛某为感谢在富洋村鸿福园的土石方工程项目的进度款、验收和鲤城街道城富公路修复工程承建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给的现金7000元。
上述(三)至(六)受贿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仙游县富洋村城富公路修复工程(长岭段)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记账凭证、仙游县鸿福园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证书、中标通知书、会议记录、中共榜头镇委员文件、中标确认表、会议签到表、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审核书、工程联系单、工程结算审核书、榜头镇人民政府票据汇总审批单,证人陈某1、毛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三、贪污
(一)2017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负责仙游县福泽园工程的职务之便,通过毛某套取仙游县鲤城街道富洋村福泽园进园道路净地清杂款共计5368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侵吞用于个人开支的数额共计49185元,余款4500元以工作补贴等名义付给福泽园建设协调工作指挥部成员梁某、林某2、郭某、黄志雄、吴国裕等人。
(二)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分管仙游县鲤城街道综治工作的职务之便,通过广告商汤某、陈某7套取公款共计3668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侵吞用于个人开支的数额共计24300元(其中15900元用于支付工作中不能报销费用含个人接访开支、综治三率提升工作花销、北京接访同保安聚餐费用、福清师专三率测评个人开支、仙游县网格中心临时聘用人员聚餐费用、置办办公桌与休息床等),余款12380元用于支付戴某等仙游县鲤城街道网格员在工作中垫付不能报销的餐费等费用。
四、到案经过及退赃情况
2018年11月12日,仙游县监察委员会对陈某某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陈某某对仙游县监察委员会掌握的其收受毛成海的贿赂款4.7万元及贪污5.3685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主动交代其收受陈某1、张金满、张明桥等人送的贿赂款3万元以及贪污公款3.668万元的事实。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赃款167365元。
上述三、四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福泽园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发票、工程协议书、仙游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施工时间记录表、结算表、材料询价单、统计数量表、仙游县鸿福园(殡仪馆搬迁)进园道路(鲤东线)工程汇报材料、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工作说明出具的情况说明、施工合同书、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文件、工程协议书、转账记录、报销汇总单、销售单、发票、进账单、领取单、情况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预算(控制价)书、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归案经过、本院收据,证人毛某、梁某、林某1、林某2、郑某、朱某、戴某、汤某、陈某2、庄某、陈某3、陈某4、张某、陈某5、林某3、方某、陈某6、郭某、陈某7、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7000元,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国家公款共计人民币90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仙游县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罪行和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部分贪污财物用于单位开支,另能全部退出贪污受贿的违法所得,分别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0二0年一月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赃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七千三百六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益鹏
人民陪审员 张榕红
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