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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2刑初24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1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182刑初240号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秋容、检察官助理张艺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晨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身为长乐市(区)航城街道、鹤上镇国土所所长及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领导小组成员,负有建设用地审查与报批以及管理、查处辖区内“两违”行为等相关职责。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李某3等违建户所送款物后,明知辖区内存在“两违”情况,为徇个人私利,故意不依法履行制止和查处职责,还指使、授意其他执法人员不履行职务,纵容行贿人员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致辖区内违建现象泛滥,造成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近2万平方米,违法占用耕地4万多平方米,其中5.53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航城国土所所长办公室内,接受厦朱村村民朱某的请托,并收受朱某所送钱款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被告人刘某某为朱某位于厦朱村的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该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间未经审批顺利建成6座钢结构厂房,占用建设用地14395平方米。

二、2015年3、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鹤上国土所所长办公室内,接受白眉村村民王某1的请托,并收受王某1所送钱款5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王某1的“兄弟”养殖场违法占地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该养殖场未经批准顺利违法建设,占用基本农田32424平方米。

三、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鹤上国土所办公室内,接受环东湖村村民陈某1的请托,收受陈某1所送钱款1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陈某1等村民违法占地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陈某1等4户村民未经批准顺利违法建房,占用建设用地180平方米。

四、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鹤上国土所办公室内,接受路北村村民李某1的请托,收受李某1所送钱款3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李某1违法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李某1所在的某新型建材厂未经批准顺利违法建成四幢底层建筑。

五、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鹤上国土所办公室内,接受岱岭村村民林某1的请托,收受林某1所送钱款2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林某1违法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林某1等4户村民未经审批顺利进行旧房改建,并超出原土地证面积40.5平方米。

六、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乐市城区对面的某茶店内,接受云路村村民郑某1的请托,收受郑某1所送钱款3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郑某1违法占地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其长乐某针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顺利建成厂房,占用耕地(基本农田)1513.4平方米及村庄建设用地2674.2平方米。

七、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鹤上国土所所长期间,接受白眉村村民王某2的请托,为王某2经营的养鳗场违建接受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前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鹤上国土所办公室内,收受王某2所送钱款2万元。

八、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鹤上国土所办公室内,接受云路村村民陈某2的请托,收受陈某2所送钱款2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陈某2违法占地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陈某2未经批准顺利建成厂房,占用一般耕地950平方米。

九、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鹤上国土所办公室内,接受东平村村民王某3的请托,收受王某3所送钱款1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王某3旧房改造审批、违法占地建设提供帮助,致使王某3旧房改造超出审批面积109.77平方米。

十、2017年5月初、2017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在其鹤上国土所办公室内,接受云路村村民李某2的请托,分别收受李某2所送钱款2万元和5000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李某2建房手续审批、少批多建违章建筑事宜提供帮助,致使李某2在建设过程中顺利超出建筑面积364.9平方米。

十一、2017年国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乐市城区锦江一期小区门口的某茶店内,接受北山村村民卓某的请托,收受卓某所送钱款2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卓某旧房改造审批、违法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良卓好在旧房改建过程中超出原土地证面积54.22平方米。

十二、2016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乐市城区其住处楼下车库,接受白眉村村民王某4的请托,收受王某4所送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237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6045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王某4等人在白眉村违法建设“白眉新村”住宅小区事宜提供帮助,致使王某4等人未经批准顺利建成2幢18层砖混结构楼房,涉及耕地4438.9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2159.9平方米以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705.7平方米。

十三、2017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乐市城区,接受云路村村民郑某2的请托,收受郑某2所送钱款1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郑某2旧房改造审批、旧改扩建违法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郑某2等2户村民旧房改建超出审批面积67.53平方米。

十四、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刘某某多次在长乐市城区锦江一期小区门口的某茶店内,接受大架村村民许某的请托,收受许某以固定收益率的“投资分红”形式所送钱款共计14.25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许某违法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许某等4户村民未经批准顺利建房,涉及占用耕地29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465平方米。

十五、2015年8月份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鹤上国土所办公室等地,接受路北村村民李某3的请托,多次收受李某3所送钱款人民币3万元、美元3500元(折合人民币约22915元)及iphone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570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李某3等人在路北村违法占地建设“竹馨居”小区相关事宜提供帮助,致使李某3等未经审批顺利建成2幢各18层的水泥框架楼房、水泥固化空地并建设车库,上述违建项目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总面积6657.96平方米(9.99亩),其中5.53亩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十六、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鹤上国土所所长期间,接受金峰镇华刘村村民梁某的请托,为梁某在位于鹤上镇峰顶村长乐某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审批事宜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乐市城区航辉小区旁,收受梁某所送钱款1万元。

十七、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鹤上国土所所长期间,接受福建省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2的请托,为林某2违法占地建设厂房事宜提供帮助,致使林某2未经批准顺利建成两幢二层的铁皮厂房,占用一般耕地420平方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林某2所送钱款3000元。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带走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向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代为退出上述全部受贿所得。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王某1、陈某1、李某1、林某1、郑某1、王某2、陈某2、王某3、李某2、卓某、王某4、郑某2、李某3、梁某、林某2、许某、严某用的证言,对涉案人员建厂房、建房、建养殖场认定情况的说明,关于2014-2018年涉及鹤上镇违法用地建设案件有关情况的报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书,长乐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长乐市乡镇(街道)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长乐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乐市“两违”查处规程,长乐市关于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试行),长乐市福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2017年8月-12月账本、股东会议决议、租赁合同、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长价认定[2018]3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刘某某等职务任免、岗位调整的通知,福州市长乐区国土资源局国土所主要职责和国土所所长工作职责,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银行汇率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达人民币483267元,数额巨大;同时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二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辩称指控的第十四起中收受许某14.25万元,是他投资于长乐福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的分红,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项。同时,他被抓获当日是被通知到单位系统的纪检组办公室了解情况,到场之后即被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调查,而后主动向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交代了自己全部违法、违纪的事实,应认定为主动投案。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第十四起事实中的14.25万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项;二、对滥用职权罪的定性无异议,虽然被告人刘某某在职时有放任、失职之处,也实际造成了影响和损失,但不能将辖区内违建现象泛滥均归责于被告人刘某某一人;三、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积极退赃,不存在索贿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且能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身为长乐市(区)航城街道、鹤上镇国土所所长及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领导小组成员,负有建设用地审查与报批以及管理、查处辖区内“两违”行为等相关职责。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李某3等违建户所送款物后,明知辖区内存在“两违”情况,为徇个人私利,故意不依法履行制止和查处职责,还指使、授意其他执法人员不履行职务,纵容行贿人员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致辖区内违建现象泛滥,造成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近2万平方米,违法占用耕地4万多平方米,其中5.53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在航城国土所其办公室内,收受厦朱村村民朱某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致使朱某位于厦朱村的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间未经审批顺利建成6座钢结构厂房,占用建设用地14395平方米。

二、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鹤上国土所其办公室内,收受白眉村村民王某1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5万元,致使王某1的“兄弟”养殖场未经批准顺利违法建设,占用基本农田32424平方米。

三、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鹤上国土所其办公室内,收受环东湖村村民陈某1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1万元,致使陈某1等4户村民未经批准顺利违法建房,占用建设用地180平方米。

四、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鹤上国土所其办公室内,收受路北村村民李某1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3万元,致使李某1所在的某新型建材厂未经批准顺利违法建成四幢底层建筑。

五、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在鹤上国土所其办公室内,收受岱岭村村民林某1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2万元,致使林某1等4户村民未经审批顺利进行旧房改建,并超出原土地证面积40.5平方米。

六、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乐市对面的某茶店内,收受云路村村民郑某1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3万元,致使其长乐某针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顺利建成厂房,占用耕地(基本农田)1513.4平方米及村庄建设用地2674.2平方米。

七、2015年春节前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鹤上国土所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2所送钱款2万元,为王某2经营的养鳗场违建接受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一事提供帮助。

八、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在鹤上国土所其办公室内,收受云路村村民陈某2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2万元,致使陈某2未经批准顺利建成厂房,占用一般耕地950平方米。

九、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鹤上国土所其办公室内,收受东平村村民王某3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1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王某3旧房改造审批、违法占地建设提供帮助,致使王某3旧房改造超出审批面积109.77平方米。

十、2017年5月初、2017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在鹤上国土所其办公室内,分别收受云路村村民李某2因为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2万元和5000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李某2建房手续审批、少批多建违章建筑事宜提供帮助,致使李某2在建设过程中顺利超出建筑面积364.9平方米。

十一、2017年国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乐市小区门口的某茶店内,收受北山村村民卓某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2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卓某旧房改造审批、违法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良卓好在旧房改建过程中超出原土地证面积54.22平方米。

十二、2016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乐市其住处楼下车库,收受白眉村村民王某4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237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6045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王某4等人在白眉村违法建设“白眉新村”住宅小区事宜提供帮助,致使王某4等人未经批准顺利建成2幢18层砖混结构楼房,涉及耕地4438.9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2159.9平方米以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705.7平方米。

十三、2017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乐市,接受云路村村民郑某2因违法占地建设事宜贿送的1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为郑某2旧房改造审批、旧改扩建违法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郑某2等2户村民旧房改建超出审批面积67.53平方米。

十四、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刘某某多次在长乐市小区门口的某茶店内,接受大架村村民许某的请托,收受许某以固定收益率的“投资分红”形式所送钱款共计14.25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许某违法建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许某等4户村民未经批准顺利建房,涉及占用耕地29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465平方米。

十五、2015年8月份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鹤上国土所办公室等地,收受路北村村民李某3的请托,多次收受李某3所送钱款人民币3万元、美元3500元(折合人民币约22915元)及iphone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570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李某3等人在路北村违法占地建设“竹馨居”小区相关事宜提供帮助,致使李某3等未经审批顺利建成2幢各18层的水泥框架楼房、水泥固化空地并建设车库,上述违建项目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总面积6657.96平方米(9.99亩),其中5.53亩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十六、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乐市航辉小区旁,收受梁某所送钱款1万元,为梁某在位于鹤上镇峰顶村长乐某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审批事宜提供帮助。

十七、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福建省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2所送钱款3000元,为林某2违法占地建设厂房事宜提供帮助,致使林某2未经批准顺利建成两幢二层的铁皮厂房,占用一般耕地420平方米。

2018年10月24日,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根据已经掌握刘某某涉嫌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对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向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代为退出上述全部受贿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王某1、陈某1、李某1、林某1、郑某1、王某2、陈某2、王某3、李某2、卓某、王某4、郑某2、李某3、梁某、林某2、许某、严某用的证言,对涉案人员建厂房、建房、建养殖场认定情况的说明,关于2014-2018年涉及鹤上镇违法用地建设案件有关情况的报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书,长乐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长乐市乡镇(街道)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长乐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乐市“两违”查处规程,长乐市关于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试行),长乐市福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2017年8月-12月账本、股东会议决议、租赁合同、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长价认定[2018]3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刘某某等职务任免、岗位调整的通知,福州市长乐区国土资源局国土所主要职责和国土所所长工作职责,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银行汇率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关于辩护人提出收受许某14.25万元系投资分红的辩护意见一节。经查,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刘某某在许某违法建房过程中给予关照,许某借投资名义感谢他,以每月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分红给被告人刘某某,且均以现金支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在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所作的供述、证人许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辩护人所作的该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一节。在案证据显示,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事先已经掌握刘某某涉嫌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被告人刘某某系于工作时间被通知到其单位系统纪检组办公室了解情况,随即被在场的福州市长乐区工作人员带走调查,被告人刘某某不具有主动投案行为,故不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辩护人所作的该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483267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行贿人员有违建行为,却未依职权严格查处,致使辖区土地被行贿人侵占违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除如实供述了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外,还主动供述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同种罪行较重的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被留置58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83267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晞

人民陪审员  钱新春

人民陪审员  陈**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晓琳

书记员林樱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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