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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4刑初10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1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闽0124刑初105号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建峰、廖秀凤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依法对本案延期审理。经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建议,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被告人吴某某于2003年9月至2012年11月先后任福州市鸿尾农场副场长、场长,2012年12月至2018年5月任福州市恩顶茶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36467元,其中先后收受林某1贿赂款计790000元;收受黄某1所送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层705室房屋一套,价值1079467元;伙同鸿尾农场书记郑某(另案处理)先后收受李某、方某等5位非职工购房人所送钱款计32000元,其中吴某某得款17000元;收受陈某3贿赂款50000元。

二、贪污。被告人吴某某于2012年12月至2018年5月任福州市恩顶茶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增工程费用的手段贪污恩顶茶场公款36500元,并伙同洪某、连某1、连某2、阮某1、阮某2、钱某1、叶某1(均另案处理)以虚设工程项目等手段贪污恩顶茶场公款1408002.5元,在已查实的钱款去向中,吴某某个人得款226515.2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受贿犯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收受黄某1所送的新慧金水某D15幢7层705房屋一套,价值1079467元,该事实予以认可,但吴某某收受财物后,没有为黄某1谋取利益,故该部分受贿罪是否成立请法庭考虑;此外,根据该套房屋所处地理位置,经咨询当地中介机构,价值仅在80万元左右,现吴某某因对自己错误行为心存愧疚,对交易发票上的价格亦予以认可,认罪态度极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请法庭注意吴某某获利额为226515.22元,贪污金额1408002.5元中应扣除去洪某等其他人的获利金额。3.吴某某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患有鼻咽癌,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于2003年9月至2012年11月先后担任福州市鸿尾农场副场长、场长,2012年12月至2018年5月担任福州市恩顶茶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3646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12年,吴某某在担任鸿尾农场副场长、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鸿尾农场职工宿舍危房改造项目中为包工头林某1(已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林某1所送钱款共计210000元和位于福州市红旗茶场310房子一套。2015年1月,吴某某因患鼻咽癌,治疗需要用钱,遂将红旗茶场310房子退还给林某1,改向林某1索要钱款250000元。林某1为感谢吴某某之前的帮助及今后尚需其关照,又分多次送给吴某某钱款计250000元,吴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至2017年,吴某某在担任恩顶茶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恩顶茶场闲置的钢架厂房以290000元价格转让给林某1使用,并默许林某1等人在钢架厂房内违法建房对外出售,为林某1谋取利益。事后,吴某某多次收受林某1所送钱款共计300000元。

3.2017年11月,福州市委巡察组在第四轮巡察过程中发现吴某某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吴某某向林某1索要钱款来打理关系。林某1为感谢吴某某之前的帮助及今后尚需其关照,于2017年11月17日在闽古屋送给吴某某30000元,吴某某予以收受。

4.2017年,福州恩顶竹茶园山庄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1(另案处理)在推动养老产业过程中,为了使竹茶园公司占用恩顶茶场竹园茶区的430亩土地合法化,虚构了一份关于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要求吴某某在该协议书上加盖恩顶茶场公章,并允诺送其一套房子。2017年5、6月间,吴某某利用担任恩顶茶场场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黄某1在该协议书上加盖恩顶茶场公章。事后,吴某某收受黄某1所送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层705房屋一套,价格为1079467元,由黄某1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

5.2013年至2014年间,吴某某利用其曾经担任鸿尾农场场长的职务便利,伙同鸿尾农场书记郑某(另案处理)先后与李某、方某、余某、吴某2等非职工购房人以职工名义签订虚假的《鸿尾农场新村购房协议书》,帮助上述非职工购房人用于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后,郑某经手收受李某、方某、余某、吴某2等非职工购房人所送的好处费,吴某某分得17000元。

6.2016年下半年,吴某某在担任恩顶茶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请托人陈某3所送钱款计50000元,放任阮某1等人在恩顶茶场管辖的土地范围内违法建房。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鸿尾农场职工宿舍危房改造所建的新房,必须用来安置农场职工,不能对外出售。当时农场职工购买的只有40套左右,另外40多套房子是他以职工身份偷偷卖给外面的人,按照规定这是不可以的。后来剩下的32套房子,经福州市政府同意按照“招、拍、挂”的方式对外出售,他当时也没有做“招、拍、挂”手续,直接卖给外面的人。2011年至2015年期间,他陆续送给吴某某46万元好处费。2015年,他发现恩顶茶场里面有一块空置的钢架房,他想在里面盖房子赚钱,就找到吴某某说他和王某想要购买这个钢架房,并承诺给吴某某30万元好处费,吴某某听后表示同意。吴某某知道他是做工程建设的,他和王某租钢架房就是为了在里面违规盖房子。之后他们和恩顶茶场签了钢架房转让合同,还向恩顶茶场交了29万元转让费。2016年春节后,他就组织工人在钢架房里面偷偷盖房子,吴某某知道但没有说什么,整个工程大概花了三四个月,他在里面偷偷盖了39套房屋,每套以35万至40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子很快就卖光了,他也按承诺给了吴某某30万元好处费。2017年底,福州市纪委巡察农工商集团,可能发现了吴某某的一些违纪违法问题,吴某某很害怕,直接到闽古屋他的办公室找他,说急用钱来摆平巡察组发现的问题,让他拿些钱给其,他从车上拿了3万元现金到办公室里给了吴某某。经计算,2011年至2017年他共送给吴某某79万元现金。

2.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吴某某是恩顶茶场的场长,茶场的土地没有吴某某同意他们盖不了房子,他们盖的房子是没有审批手续的违建房,所以才躲在铁皮厂房里偷建,后来被城管发现就被制止停工了,林某1出面做关系送钱后才把房子建起来。林某1送给吴某某30万元,送给晋安城管的人10万元。送钱后,吴某某和城管有给他们提供过帮助,吴某某没有制止他们建房,还帮助他们协调各方面关系,如黄某1、孙某、当地村民等纠纷,晋安区城管工作人员也没有再来阻止他们建房了,最终他们的房子顺利建成。恩顶茶场的39套房子是他和林某1几个人合伙投资的,林某1送给吴某某的30万元和晋安城管的10万元有放在股东投资费用中报销。送钱是由林某1经办,该40万元钱也是放在投资费用中分摊出账了。经辨认,证人王某辨认出2016年3月8日王某与张舰星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甲方王某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2015年9月18日孙某与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乙方王某的签字是其本人签的;2015年5月25日福州市恩顶竹茶园山庄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乙方王某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但其知道协议书内容;2015年3月31日福州市恩顶茶场收入29万元租金,系王某经手转账给福州市恩顶茶场。

3.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他出资30万元与林某1一起投资做恩顶茶场钢架房违建房子的项目。这个项目的股东有他和林某1、王某、林某3,股份分别是林某150%、王某30%、林某310%、他10%。林某1对他们几个股东讲,这件事情的操作需要吴某某同意,要送给吴某某30万元好处费,他们几个表示同意。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上半年,林某1陆续送了30万元钱给吴某某,有跟他报这个账目的支出。他在恩顶茶场钢架厂房违建项目中负责做简单的账,对项目的开支和收入情况做记录,其中他将项目中送给吴某某的30万元记录表述为“吴,给30万”。

4.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间,林某1在恩顶茶场建房,他也投资了30万元入股。恩顶茶场建房项目的股东有林某1、王某、林某2和他,股份分别是林某150%、王某30%、林某210%、他10%。恩顶茶场建房的事情都是由林某1做主,林某1有和其他股东说过送给吴某某30万元,晋安城管打理关系花了10万元,但是具体事宜都是林某1去经办。他们送给吴某某30万元是因为吴某某是恩顶茶场场长,且林某1、王某、他、林某2在恩顶茶场投资盖39套房子,需要吴某某的帮助,否则他们没有办法在恩顶茶场盖房子。吴某某有给他们提供过帮助,其明知他们在恩顶茶场建房的行为是违建,但从来没有制止过他们,让他们顺利建成了房子。

5.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他经营的竹茶园公司使用恩顶茶场竹园茶区的430亩土地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公司存档的档案只有当时转让土地《意向书》,他发现后非常紧张,就去找市农工商集团的原总经理陈某5了解情况,并要求其去市农工商集团查找下有没有这块土地的承包合同。后来陈某5去原单位查找后告诉他没有找到竹茶园区的承包合同,只找到土地转让《协议书》,他才记起来当时竹茶园公司占用竹园茶区土地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7年5、6月间,他为了感谢吴某某帮忙在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上盖章,就送了一套他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开发的房子给吴某某,购房款1079467元是他替吴某某付的。经辨认,证人黄某1辨认出甲方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与乙方福州慧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意向书》中乙方黄某1是其本人签字;甲方福州市恩顶茶场与乙方福州慧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乙方黄某1是其本人签字;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送吴某某的房子;吴某某帮忙盖章的虚假《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6.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吴某某要他帮忙以吴某1名义购买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的过程,并辨认出购买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签字是其本人签字。

7.证人郭某1、陈某1、朱某、陈某2、林某4、檀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黄某1为吴某某购买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的过程。证人郭某1辨认出甲方福州市恩顶茶场与乙方福州慧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2017年5月左右其在陈某5办公室盖章的协议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黄某1让其签字的虚假协议;证人陈某1辨认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黄某1于2017年5月16日让其打印的虚假协议;证人朱某辨认出购买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的款项1079467元系其经手转账;证人林某4辨认出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的签约流转单由置业顾问给其签字,以及交款凭证由其本人亲自填写;证人檀某辨认出新慧金水某签约流转单,在单位财务室暂时保管,由销售部提供财务室收购房款,以及相关入账凭证、业务回单、收款收据等。

8.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辨认材料,证实他任鸿尾农场支部书记,2013年至2014年间,鸿尾农场的职工将鸿尾农场新村的住房出售给买房者,职工住房还未办理产权登记,买房者为了能够办理产权登记,需要鸿尾农场与买房者签订一份《鸿尾农场新村购房协议书》,因为这些房子是在吴某某任场长的时候盖的,协议书需要吴某某的签字才可以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他总共帮助介绍5户买房者的《鸿尾农场新村购房协议书》给吴某某签字,事后吴某某分得17000元好处费,他分得15000元。经辨认,证人郑某辨认出《鸿尾农场新村购房协议书》是经他帮忙,并与鸿尾农场签订的协议书。

9.证人李某、方某、余某、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李某、方某、余某、吴某2均不是鸿尾农场的职工,购买了鸿尾农场新村的房子后为了办理产权证,通过鸿尾农场书记郑某签订购房协议书,李某、方某各给予郑某5000元感谢费,余某给予郑某9000元感谢费,吴某2给予郑某8000元感谢费。经辨认,证人李某、方某、余某、吴某2均辨认出《鸿尾农场新村购房协议书》是经郑某帮忙,并与鸿尾农场签订的协议书。

10.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2016年因阮某1与他人合伙建在恩顶茶场附近的别墅存在违建问题被茶场工作人员发现,阮某1让他出面先行垫付50000元钱给场长吴某某通融,后来他在吴某某车内交给吴某某50000元现金,要其帮忙不要举报违建。

11.证人阮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6年底,他和刘某、黄某2、连江人“黑弟”和时任远洋派出所所长的林某7都有在恩顶茶场的土地上违规建房,当时他请陈某3出面送给吴某某50000元钱让其别举报违建。经辨认,证人阮某1辨认出照片中被拆除的房子系他和刘某、黄某2、连江人“黑弟”及远洋派出所原所长林某7违建的房子。

12.干部任免审批表、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关于吴某某等同志任免的通知、关于陈销等同志任免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于2006年12月25日任福州市鸿尾农场场长;2012年11月26日任福州市恩顶茶场场长,免去其任福州市鸿尾农场场长职务。

13.营业执照,证实福州市鸿尾农场、福州市恩顶茶场均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14.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情况说明,证实福州市鸿尾农场场长、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福州市恩顶茶场场长吴某某、党总支书记洪某的工作职责情况。

15.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关于给予吴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证实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因违规使用垦区危房专项补助资金,被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党委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16.福州市恩顶茶场职工花名册、福州市恩顶茶场会议记录,证实吴某某是福州市恩顶茶场场长;2016年度员工(在岗人员)工作分工和待遇的会议,由吴某某主持茶场的全面工作。

17.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关于给予吴某某同志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吴某某同志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实2018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8.吴某某病历记录、治疗费用材料,证实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因患鼻咽癌在福建省肿瘤医院治疗的情况及病例记录,共支付医疗费用343975.55元,其中个人支付209602.36元,基金支付133793.98元。

19.陈某7住院材料,证实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的母亲陈某7因心脏疾病在福建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及所花费用情况。

20.福州恩顶茶场会议记录,证实2014年5月16日,福州恩顶茶场召开场务扩大会议,参加人有吴某某、洪某、钱某1、连某2、阮某1、阮某2、连某1,会议内容是关于恩顶茶场场部铁皮车间对外出租,承租金29万元,一次性付款,经场务扩大会研究同意予以承租。

21.恩顶茶场财务凭证,证实2015年3月31日,福州市恩顶茶场收王某转账收入29万元租金。

22.福州市恩顶茶场《补充协议》,证实2012年7月1日,甲方福州市恩顶茶场与乙方孙某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有:1.乙方无偿归还恩顶茶场场部铁厂车间建筑物(约2300平方米左右),作为岭头门、竹仔菕茶园(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每年3.8万元的承包金,甲方不再收取(2012年I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8年的承包金;2.岭头门、竹仔菕茶园承包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正常执行。

23.福州市恩顶茶场提供的《协议》,证实2015年9月18日,甲方孙某与乙方王某签订协议,主要内容有:甲方同意将整幢钢架铁皮房转让给乙方,面积约2300平方米,根据甲方与恩顶茶场所签订“补充协议”所定条约精神,此原甲方的岭头门、竹仔菕茶园承包期8年的租金304000由乙方代缴,此租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转让费(其中恩顶农场已收纳回14000元,乙方须向恩顶农场上缴金额为290000元)。甲方转让后,乙方所有一切活动与甲方无关且由乙方自行负责。

24.福州市恩顶茶场《承包合同》,证2005年5月,甲方福州市恩顶茶场与乙方福州恩顶竹茶园山庄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有甲方提供福州市恩顶茶场恩顶工区现有可承包经营的茶园400亩及地上物,交由乙方承包经营和管理,经营承包期为40年,从2005年5月18日至2045年5月17日止;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负责发放甲方职工的工资及缴交甲方职工社保、医保等各种保险费等。

25.福州市恩顶竹茶园山庄有限公司《协议书》,证实2015年5月25日,甲方福州市恩顶竹茶园山庄有限公司与乙方王某就福州市恩顶茶场靠石头房旁钢屋架房一幢交给乙方改造使用事宜签订协议书的情况。

26.福州市鸿尾农场职工宿舍危房改造项目相关材料,证实2007年福州市鸿尾农场职工宿舍危房改造项目的相关情况。

27.安徽省长丰县房管局证明,证实吴某1(身份证号5201031991××××××××)于2017年6月20日以10425.60元/平方米,面积103.54平方米,套内面积82.62平方米,分摊面积20.92平方米,总价1079467元购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凤湖西路与三曹路交口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房屋一套,并于2017年7月11日在长丰县房管局备案已审核。

28.新慧金水某购房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签约流转单、记账凭证、业务回单、长丰县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等),证实以吴某1名义购买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房屋的相关材料。

29.财务凭证(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等),证实福州恩顶竹茶园山庄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的往来账情况。

30.查封决定书、查封款物文件清单,证实2018年4月1日,闽清县监察委员会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房产予以查封。

3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悔过书、辨认材料,证实(1)2006年至2012年,他在福州市鸿尾农场担任场长期间,将鸿尾农场职工宿舍危房改造项目通过违规招标方式指定给林某1承建。林某1为感谢他在项目过程中的帮助,先后送给他21万元现金和红旗农场310房子一套。2015年1月,他因治病需要用钱,向林某1提出退还其送给他的红旗茶场310房子,让林某1给他25万元。林某1为感谢他之前的关照及今后尚需他的帮助,表示同意并陆续送给他25万元。(2)2014年他担任恩顶茶场场长期间,帮助林某1拿到了恩顶茶场闲置的钢架厂房,林某1在钢架厂房内违建了39套房子出售,事后林某1送给他30万元好处费。(3)2017年11、12月,他为解决市委巡察组在第四轮巡察过程中发现他的违纪违法问题,向林某1索要钱款去打理关系。林某1为感谢他之前的关照及今后尚需他的帮助,于2017年11月17日在闽古屋送给他3万元。(4)2017年5、6月,黄某1为了在养老产业中有更多竞争优势,虚构了一份关于竹园茶区430亩土地转让、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他利用担任恩顶茶场场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黄某1在该协议书上加盖恩顶茶场公章。事后,他收受黄某1送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层705房屋一套,购房款1079467元由黄某1帮他一次性付清,为了避免被发现,他把房子做在他侄子吴某1名下,以吴某1名义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5)他在鸿尾农场任场长期间做的职工宿舍危房改造项目的部分购房人要把房子卖给其他人,为顺利办理产权登记,需要新购房人和农场签订一份假购房协议来替换旧购房协议,他作为当时的农场场长需要签字。鸿尾农场书记郑某打电话对他说如果他帮购房者签字,每户会给他和郑某5000元好处费,他说签字没有问题,事情都由郑某去决定。后来他有帮两户购房人改签购房协议,还签了几份空白的购房协议给郑某,他不知道购房人的具体信息,都是郑某去做的,他只在协议书上签字。2013年至2014年期间,郑某先后三次分给他购房人所送感谢费计17000元。(6)2015年有人占用恩顶茶场土地违法建房,他安排阮某1、阮某2巡查并向他报告,由农场出面制止,后来建房的人通过阮某1的外甥陈某3向他做关系。2016年11月,陈某3请他吃饭,在他车上送给他50000元钱,他收受后没有将违建上报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也没有再到现场制止,默认他们继续违法建房。以上他受贿的钱款都被他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他本人及母亲陈某7治病费用、以及他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等。经辨认,被告人吴某某辨认出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黄某1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收受黄某1所送财物,但没有为黄某1谋取利益,该部分受贿罪不成立的意见,经查,吴某某利用其担任恩顶茶场场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黄某1在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恩顶茶场公章,为黄某1谋取利益,事后收受黄某1送的一套房屋,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法律特征,构成受贿罪,故该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2年12月至2018年5月担任福州市恩顶茶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增工程费用的手段贪污恩顶茶场公款人民币36500元,并伙同洪某、连某1、连某2、阮某1、阮某2、钱某1、叶某1(均另案处理)以虚设工程项目等手段贪污恩顶茶场公款人民币140800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至2017年,吴某某在担任恩顶茶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恩顶茶场工作人员洪某、连某1、连某2、阮某1、阮某2、钱某1、叶某1等人以报销个人接待费、发放奖金补贴等名义侵吞恩顶茶场公款。期间,上述人员经商量,先后虚设水库机耕路建设、生态茶园机耕路建设、南口茶区喷灌设施工程建设等15个工程项目,通过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琅岐东方建筑工程队、陶某等单位和个人虚开工程发票,冲抵侵吞的恩顶茶场公款共计1408002.5元。在已查实的钱款去向中,吴某某个人得款226515.22元。

2.2017年3月,恩顶茶场协助宦溪镇人民政府拆除位于恩顶茶场内的福州友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养猪场,雇佣挖掘机修整道路实际支出8000元。2017年8月,吴某某指使恩顶茶场办公室主任阮某1与郭某2签订一份虚假的施工合同书,将工程费用虚增至44500元,吴某某将其中虚增的费用36500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洪某的证言及检讨书,证实2012年12月吴某某任恩顶茶场场长开始,将一些不能入账报销的费用直接以白条形式报销,这些行为直到2017年市委巡察组巡察才结束。参与白条开支的有吴某某、连某2、连某1、阮某1、阮某2、叶某2和他,套取的资金有奖金、补工资、13薪或14薪、过节费等。

2.证人连某1的证言及自述材料、保证书,证实他主要负责管理恩顶茶场的现金收支、银行转账,以及发票报销等工作。“白条”开支是指那些无法报销的费用,先通过场长吴某某签字同意,再由经办人签字并拿给会计连某2签字,然后由经办人拿给出纳他或叶某1(2015年之后是叶某1当出纳)签字后报销,由经办人向出纳领取现金,出纳保管这些签好字的“白条”凭证。这样茶场账面上就有已经现金支出但是又不能正常入账的“白条”支出。报销“白条”开支的人有吴某某、洪某、连某2、钱某1、阮某1、阮某2、叶某1以及他共8个人,其中场长吴某某报销的“白条”开支金额最多,叶某1因为来茶场时间比较短,报销的“白条”开支金额相对少些,他和其他几人报销的“白条”开支金额差不多。经辨认,证人连某1辨认出领取恩顶茶场发放的职工奖金、补贴等材料。

3.证人连某2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他负责茶场会计工作。茶场存在两种开支,一种是单位公务开支,可以通过单位正常报销,在财务上能够正式列支;另一种是“白条”开支,这种开支是违规的,无法在单位财务上列支。这些白条开支先经场长吴某某签字同意,后由经手人签字,拿给作为茶场会计的他签字,然后经手人拿着白条给出纳连某1(2015年1月起换成叶某1)签字后领取现金,白条统一归在连某1处保管(2015年1月起由叶某1保管)。支付白条开支的现金都是恩顶茶场的资金,出纳平时会根据需要不定期提取现金,现金提取由出纳开具现金支票,填写提现金额后,经吴某某签字同意并盖章,出纳凭着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恩顶茶场职工吴某某、洪某、连某1、钱某1、阮某1、阮某2、叶某1以及他共8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白条开支,吴某某作为恩顶茶场场长,白条开支金额最多,叶某1是2015年1月左右担任恩顶茶场出纳,她白条开支相对较少,洪某、连某1、钱某1、阮某1、阮某2以及他本人白条开支金额都差不多。

4.证人阮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他是茶场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协助场长做好有关事务。2017年3月,恩顶茶场配合宦溪镇人民政府对位于恩顶茶场内的福州友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养猪场依法进行拆除。当时恩顶茶场为了保持通往养猪场的道路畅通,专门雇了一辆钩机修路,由他具体负责这件事情。他们雇佣钩机共计4天,每天2000元,共计费用8000元。之后,该笔费用在恩顶茶场入账列支的时候,恩顶茶场场长吴某某叫他以44500元入账支出,套取出来的36500元都是用于支付吴某某的个人接待开支上了。经辨认,证人阮某1辨认出向恩顶茶场借款的两张借条,2015年12月31日借14500元,2017年8月28日借27000元(抵白条);恩顶茶场15个工程项目(“水库、机耕路建设工程”、“机耕路维修工程”、“机耕路改造工程”、“公路建设工程”、“生态园机耕路建设工程”、“安居保障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南口喷灌工程”、“恩顶机耕路工程”、“危房配套款工程”、危房配套款工程”、“危房配套款工程”、“道路硬化工程”、“茶园机耕路工程”、“小区道路工程”、“职工宿舍绿化种植、土方及平整工程”)是虚列的工程项目,并辨认出虚列的15个工程项目对应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协议书》记账凭证、工程发票、收入凭证、银行现金交款单、恩顶茶场收款收据、税收完税证明,抵白条的借条等书证。

5.证人阮某2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恩顶茶场虚构工程项目套取工程款的详细情况:2013年7月22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水库机耕路建设工程发票,发票号码为00317757,金额为89225元,发票上面验收人是他签的;2013年7月22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机耕路维修项目工程,发票号码为00317758,金额为82774元,发票上面验收人是他签的;2013年9月12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机耕路改造工程,发票金额50000元,是他签的;2013年12月19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公路建设工程发票,发票号码为00317777,金额为108000元,发票上面经手人是他签的;2014年2月18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生态茶园机耕路建设发票,发票号码为00008256,金额为60000元,发票上面验收人是他签的;2014年2月18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安居保障房配套道路建设发票,发票号码为00008257,金额为90000元,发票上面验收人是他签的;2014年8月24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南口茶区喷灌设施工程发票,发票号码为00047884,金额为110000元,发票上面验收人是他签的;2014年8月24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南口茶园机耕路建设工程发票,发票号码为00047886,金额为30000元,发票上面验收人是他签的;2014年8月24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恩顶茶园机耕路维护工程发票,发票号码为00047885,金额为50000元,发票上面验收人是他签的;2014年10月29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危房改造及配套工程,金额为72000元,验收人是他签的;2O14年10月29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危房改造配套工程,发票号码为00450794,金额为80000元,发票上面验收人是他签的;2015年5月27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岭头门至佳头岭500米道路硬化工程发票,发票号码为00670441,金额为290000元,发票上面验收人是他签的;2015年9月17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福州市恩顶茶场竹园机耕路维护,发票号码为00170562,金额为65000元,发票上面是他签字的;2016年2月3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土方、夯石垫层路面硬化工程款,发票号码00271688,金额为153846元,发票上面他没有签字;2017年1月15日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土方及平整工程款,发票号码为05687235,金额为73069元,发票背面阮某2的签字是他签的。

以上15项工程都是虚构的,因为他们以各种名目开具的收款收据、票据等白条,有餐费、购置茶叶、差旅费等个人开支,以及发奖金、补工资、过节费、13薪等各种类型的白条支出,这种支出是违规的,都是不能入账列支的个人费用,由于要处理这些费用,因此利用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用于冲抵白条开支,发票上的签字都是场长吴某某叫他签的。早期的白条票据都是办公室主任阮某1保管,叶某1来了之后白条票据都是她保管了。他有从套取的工程资金里领取31535元钱。

6.证人钱某1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2012年底吴某某任恩顶茶场场长后,吴某某、洪某、连某1、连某2、阮某1、阮某2、叶某1还有他都有把个人开支拿到恩顶茶场里报销,也有违规领取年终奖金、过节费等。他的个人开支有:个人接待费、车某等,恩顶茶场购买的番薯、茶叶等费用,个人领取的年终奖金、过节费等。恩顶茶场有一个外账,平时不能在恩顶茶场账户里报销的个人开支就只能放在外账里开支,还有恩顶茶场过年过节还会发放一些福利费、奖金、补贴等,这些开支累积到一段时问后,就会积累大量的白条票据。为了处理这些白条票据,场长吴某某就想到以虚构工程项目套取工程资金用于处理累积的白条票据。吴某某提出要处理白条票据的时候,他和洪某、连某1、阮某1、连某2、阮某2都在场。因为场长吴某某就有将用于个人接待等开支在外账里报销,他们作为职工看到场长这么做,就也将个人开支到外账里报销。由于部分白条被烧毁,目前有办法统计的有他在恩顶茶场账外开支领取白条开支235.4元和各类福利费35838元,共计36073.4元。

7.证人叶某1的证言、自述材料及辨认材料,证实她任恩顶茶场出纳期间,恩顶茶场单位财务上虚假列支的工程有4个,这4个工程分别是恩顶茶场岭头门至佳头岭道路硬化工程,工程款290000元;恩顶茶场小区道路硬化工程,工程款153846元;恩顶茶场职工宿舍C座绿化土方工程,工程款73069元;恩顶茶场茶园机耕路维护工程,工程款65000元,税金4088.5元,合计69088.5元。因为洪某、连某1、连某2、阮某1、阮某2、钱某1以及吴某某都有拿着不能入账的白条找她报销,这些白条都是这七个人的个人开支,是不能入账列支的,吴某某说到时以工程的名义出账。他们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开支,套取恩顶茶场资金共计516915元,其中恩顶茶场岭头门至佳头岭道路硬化工程套取资金290000元,恩顶茶场小区道路硬化工程套取资金153846元,恩顶茶场职工宿舍C座绿化土方工程套取资金73069元。这些资金除了支付给林某5开票税费及好处费共计56915元,剩余460000元。这460000元公款,都是她任出纳期间套取的恩顶茶场资金,但是其中26万元是吴某某、连某2、连某1、阮某1、阮某2、洪某、钱某1七人的个人白条开支费用,另外20万元是吴某某、连某2、连某1、阮某1、阮某2、洪某、钱某1以及她八个人的个人白条开支费用。他们的个人开支都是以白条方式拿到她这里报销,其中吴某某个人开支报销54979.54元、连某2个人开支报销13547.58元、连某1个人开支报销10954.48元(其中有茶叶4600元、公积金补贴2628元,共计7228元的白条开支在阮某1处)、阮某1个人开支报销77491.82元、阮某2个人开支报销8306.48元、洪某个人开支报销9069元、钱某1个人开支报销16778.7元以及她个人开支报销4285.6元,过节费共24000元,总金额合计219413.2元,不足的部分也是用恩顶茶场的资金。上述统计的金额中,有部分白条被连某2拿走了,连某24张白条,总金额8762.5元;洪某3张白条,总金额3387元;阮某11张白条,总金额4700元;2016年过节费24000元,共计40849.5元。后来白条大多已经被烧掉了。

经辨认,证人叶某1辨认出恩顶茶场在2015年后的4个工程项目(“道路硬化工程”、“茶园机耕路工程”、“小区道路工程”、“职工宿舍绿化种植、土方及平整工程”)是虚列的工程套现的,以及辨认出虚列的4个工程项目对应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协议书》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工程发票、收入凭证、银行现金交款单、银行取款转账回单、恩顶茶场收款收据、税收完税证明,抵白条的借条等书证;资金44500元是吴某某让叶某1汇款给郭某2。

8.证人林某5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4年至2017年间,他多次帮恩顶茶场代开过发票,共开了8张工程发票,开票金额共计858915元,2015年之前开票金额共计342000元,他们按8%提取费用,算下来差不多25000元,是林某1支付给他的。经辨认,其中工程发票都是林某1找他帮恩顶茶场开的工程发票,除了发票号码为000449681的发票是在福建省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开的,号码为05687235的发票是在福建鑫保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开的,剩余六张发票都是他在福州市马尾区琅岐东方建筑工程队开的。这些发票都是他给林某1,《合同书》、《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等材料大多是林某1拿给他盖章,他将这些材料拿到董某的公司盖章后再拿给林某1。2015年之前,因为恩顶茶场没有实际转账工程款,开完发票只要支付一下开票费用就可以,开票费用是林某1用现金支付给他的;2015年以后开的工程发票,恩顶茶场实行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恩顶茶场将工程款汇到开票公司账户,开票公司把属于公司的钱扣减后,将剩余部分打到他个人账户,他留下自己的费用后,再将剩余的钱通过他个人建行卡转账支付给恩顶茶场一个姓叶的出纳个人银行卡上,唯独有一笔29万元的工程款,因为当时恩顶茶场账户内没钱了,他凑了26万元转到恩顶茶场账户里,然后恩顶茶场再转账支付29万元到开票公司账户,多出来的3万元就是开票费用及借款26万元的利息总费用。证人林某5辨认出帮恩顶茶场虚构工程开的8张工程发票及相关的《协议书》、《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材料。

9.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他帮恩顶茶场开了8张工程发票,开票金额共计858915元。恩顶茶场找他开具工程发票有支付他按金额8%计算的费用,这笔费用中有7.2%的费用属于开票公司的,另外0.8%的费用属于他的,其中最后一次是开增值税发票,他们是按10%算费用,公司占8%费用,他占2%费用,开票费用都是包含在最终开票的金额内。2015年之前开发票的费用都是由连某1支付给他,2015年之后开发票的费用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最后一次恩顶茶场把钱汇到公司后,他扣除费用后再把剩余的钱转给叶某1。

10.证人江某1的证言,证实董某是做工程的,他有的工程项目挂靠在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和公司),他是经纬和公司的会计,因此他认识董某。董某有让他开具关于福州市恩顶茶场有关工程项目的发票,2014年10月董某让他开具一张“福州市恩顶茶场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的发票,开具的金额是72000元。到目前为止,董某都没有将该笔工程款汇入他们公司。

11.证人董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4年至2017年间,他和林某5多次为恩顶茶场代开过工程发票,开票公司有福州市马尾区琅岐东方建筑工程队、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鑫保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他和林某5为恩顶茶场共计开了5次共8张发票,所开工程发票的总金额共计858915元。他帮恩顶茶场代开发票获得税费和管理费共计约52445元,这笔钱中他付给经纬实业公司开票72000元的费用计4680元,他们是按6.5%收取费用,剩余约47765元。马尾东方工程队、经纬实业公司、鑫保丰公司三家公司都没有做过发票中的工程项目,林某5也没有做过发票中的工程项目,林某5只是帮恩顶茶场代开工程发票。证人董某辨认出他和林某5为恩顶茶场虚构工程开的8张发票,以及虚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材料。

12.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林某1对他说想用他的名义帮恩顶茶场开一张工程发票,并说有恩顶茶场的人员与他对接。过了几天,恩顶茶场的财务人员叶某1找到他,说和她一起去晋安区税务局开一张发票,他就和叶某1一起到了晋安区税务局,叶某1对他说要用他的名义开一张工程发票,工程项目名称是恩顶茶机场耕路维护,金额是65000元。他在开具发票的时候付税款4088.5元,后来叶某1将这税款给了他。福州市恩顶茶场以他的名义开的一张工程发票,他并没有做这个工程项目,福州恩顶茶场也没有汇工程款65000元给他。

13.证人江某2的证言,证实市农工商集团除了对恩顶茶场负责人工资总额核定外,还对恩顶茶场其他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2017年9月,市委巡察组巡察恩顶茶场账目时,发现恩顶茶场书记洪某2013年至2016年超预算发放47300元,恩顶茶场场长吴某某2013年至2016年超预算发放10380元,连某2、连某1、阮某1、阮某2等四人分别在2013年至2016年超预算发放5350元,钱某12013年至2016年超预算发放5300元。目前除了钱某1的5300元还未退还外,其余人员都已经将超发的费用退还给市农工商集团了。如果恩顶茶场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未超过年初核定的工资预算总额,不可以补发预决算的差额,限定好职工工资总额后,市农工商集团将当年的决算数备案到市国资委后,恩顶茶场就不可以再增加或补充发放工资或其他补贴费用,也不可以补发差额。

14.证人翁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2014年林某2在他的公司帮福州市恩顶茶场开过几次工程发票。福州市恩顶茶场在三晟公司共计开了4次发票,其中2013年开了3次,2014年开了1次,发票总金额共计479999元。他们公司只是帮恩顶茶场开发票,然后收取开发票的费用,恩顶茶场没有向他们公司汇工程款。当时他们都是根据恩顶茶场的那个人说的工程项目及金额开发票,三晟公司没有做过那些工程项目。证人翁某1辨认出福建省三晟公司为恩顶茶场虚构工程开具的发票及所对应的虚构工程的《施工合同》等材料。

15.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林某1辨认出恩顶茶场的“水库机耕路建设工程”、“机耕路维修工程”、“机耕路改造工程”、“公路建设工程”等8个工程合同是他为吴某某做的,他并没有承接合同中的工程项目,有的是他提供给吴某某的空白材料。

16.证人林某2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至2014年,他曾帮助恩顶茶场在三晟公司开过工程发票,时间太久已不记得帮连某1在三晟公司开了几次工程发票。三晟公司没有做过发票中体现的工程项目,他知道恩顶茶场没什么工程项目,即使有工程项目也都是他和林某1等人承揽了。证人林某2辨认出福建省三晟公司为恩顶茶场虚构工程开具的6张发票。

1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他经常在恩顶一带承接需要挖掘机的项目,吴某某是恩顶茶场场长,阮某1也雇过他帮其平整其家种地瓜的土地,因此他和吴某某、阮某1比较熟悉。2017年3月,他接到阮某1的电话说想请他到恩顶茶场那边拆一个猪栏以及平整土地,他们在电话中议定了价,每天2000元,根据实际工作天数结算,阮某1告诉他猪栏的地点在恩顶茶场场部下方。他做的挖掘机项目都很小,没有成立公司,所以也没有开过发票,当时他和阮某1谈定拆猪栏以及平整土地的价格是不含开发票的价格,因此到结算的时候他没有开具发票给阮某1,就是用白纸写了一张收条,上面写的是收到恩顶茶场拆猪栏以及平整土地挖掘机费用4天,每天2000元,共计8000元的内容。

18.工程发票及公司明细分账,证实董某提供的为恩顶茶场虚构工程开了5次共8张发票,所开工程发票的总金额共计858915元,以及为虚构工程制作的明细分账等书证。

19.工程发票,证实江某1提供的董某让其开具“福州市恩顶茶场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的发票,当时开具的金额是72000元人民币。

20.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资金明细表,证实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拨付福州市恩顶茶场资金明细情况。

21.恩顶茶场提现情况,证实连某2提供的2013年至2017年恩顶茶场提现情况说明及记账凭证。

22.恩顶茶场发放奖金电子底稿,证实连某2提供的恩顶茶场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等材料,部分原始表格已被销毁,提供28张原来表格制作的电子底稿。

2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叶某1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其中2017年11月23日转账存入林某5账户64300元,现金支出60000元。

24.恩顶茶场会议记录,证实恩顶茶场关于道路硬化工程,计划资金28.5万元的场务会议记录。

25.2013年至2017年间恩顶茶场虚列工程项目情况表、吴某某等人套取恩顶茶场资金支出情况表,证实2013年至2016年,吴某某等人虚构15个工程项目用以套取恩顶茶场资金共计1408002.5元;以及套取上述资金的支出情况统计,按现有相关材料,可以查实吴某某个人得款226515.22元、洪某个人得款55319元、连某1个人得款46091.2元、阮某1个人得款52160.84元、连某2个人得款51136.9元、阮某2个人得款31535元、钱某1个人得款36073.4元、叶某1个人得款29522.2元(含个人白条金额、奖金、补贴、过节费等)。

26.恩顶茶场“白条”报销票据,证实由叶某1提供的恩顶茶场“白条”报销票据情况。

27.福州市恩顶茶场薪资管理规定等文件,证实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关于工资发放情况文件和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向恩顶茶场2013-2016年度工资决算及清算备案汇总表。

28.吴某某挂靠情况说明、2013-2017年工资明细,证实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国企改革和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吴某某挂靠情况说明,以及2013-2017年吴某某工资明细情况,吴某某工资收入已超过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关于工资发放情况文件要求。

29.福州市北郊畜牧场情况说明、干部调动呈报表,证实洪某工资发放的情况。

30.福州市恩顶茶场工资发放情况,证实恩顶茶场出具的场内员工工资发放情况,其中吴某某、洪某、连某2等人工资收入已超过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关于工资发放情况文件要求。

31.U盘一个、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证实闽清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5月4日依法扣押连某2提供的U盘一个,内容是连某2提供的恩顶茶场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等28张原来表格制作的电子底稿。

3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悔过书、辨认材料,证实(1)2012年12月至2017年间,他和洪某、阮某1等人先后虚设水库机耕路建设、生态茶园机耕路建设、南口茶区喷灌设施工程建设等15个工程项目,通过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琅岐东方建筑工程队、陶某等单位和个人虚开工程发票,冲抵套取恩顶茶场资金共计1408002.5元,其中他个人得款226515.22元、洪某个人得款55319元、连某1个人得款46091.2元、阮某1个人得款52160.84元、连某2个人得款51136.9元、阮某2个人得款31535元、钱某1个人得款36073.4元、叶某1个人得款29522.2元。(2)2017年3月,恩顶茶场配合宦溪镇人民政府对位于恩顶茶场内的养猪场予以拆除,恩顶茶场雇佣挖掘机修整道路实际支出8000元。2017年8月,在该笔费用报销过程中,他指使阮某1与郭某2签订一份虚假施工合同,将工程费用虚增至44500元,通过恩顶茶场银行转账将该笔钱套取出来,他将其中虚增的36500元非法占为己有。

经辨认,被告人吴某某辨认出领取恩顶茶场发放的职工奖金、补贴等材料;辨认出福州市恩顶茶场15个工程项目(“水库机耕路建设工程”、“机耕路维修工程”、“机耕路改造工程”、“公路建设工程”、“生态茶园机耕路建设工程”、“安居保障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南口茶园喷灌等工程”、“南口茶园机耕路工程”、“危房配套工程”、“危房配套改造工程”、“道路硬化工程”、“茶园机耕路工程”、“小区道路工程”、“职工宿舍绿化种植、土方及平整工程”)是虚构的工程;辨认出虚构的15个工程项目对应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协议书》、记账凭证、工程发票、收入凭证、银行现金交款单、恩顶茶场收款收据、税收完税证明、抵白条的借条等书证。

33.吴某某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市委巡察组在开展第四轮巡察过程中发现吴某某涉嫌贪污公款的问题,并将线索移送福州市纪委监委。2018年3月,福州市纪委监委将吴某某涉嫌贪污等问题指定闽清县纪委监委办理。2018年3月1日,闽清县监察委员会对吴某某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由第四纪检监察室承办。同日,闽清县监察委员会对吴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于福州市纪委清风基地。吴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涉嫌贪污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违纪违法犯罪等问题:多次收受林某1所送钱款共计79万元;收受黄某1所送价值107.9467万元房子一套;收受5位购房人所送钱款共计1.7万元;收受陈某3所送钱款5万元。吴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贪污金额1408002.5元中应扣除去洪某等人的获利金额,其个人贪污额为226515.22元的意见,因吴某某与洪某、阮某1、连某1等人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贪污金额承担全部责任,故该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鸿尾农场场长、恩顶茶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364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恩顶茶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增工程费用的手段贪污恩顶茶场公款人民币36500元,并伙同他人以虚设工程项目等手段贪污恩顶茶场公款人民币1408002.5元,吴某某从中分得226515.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受贿犯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查封在案的赃物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某D15幢7层705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没收,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天数,在计算刑期时应予以折抵(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查封在案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新慧金水岸D15幢7层705房屋一套予以没收,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某受贿赃款人民币857000元、贪污赃款人民币263015.22元,共计赃款人民币1120015.22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姚隆生

审判员  刘晓霞

审判员  黄勤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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