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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刑初245号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1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7)闽0504刑初245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和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周东阳、李志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于2003年至2015年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组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董某1、陈某1、黄某1等人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8000元、港币10000元及二手别克汽车1辆、小金块5块,为他人谋取利益。归案后,曾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及工作职责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案经过、违法所得暂扣收据等书证,证人董某1、陈某1、黄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真诚悔罪、退缴大部分赃款,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大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所指控收受马某30000元已退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且其自动投案并主动交代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在羁押期间举报了他人涉嫌诈骗等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亦不持异议,但认为:⑴犯罪数额认定方面。首先,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收受董某120000元已在案发前退出,收受郭镇伟20000元未有行贿人证言,收受陈某3金条数量、重量、真伪及成色存疑且未能查获、价值未经鉴定,收受马某30000元系被告人曾某某主要出于未能提供较大帮助而退还,收受马某二手车未能查获、售价为70000元且其中维修款29000元系对车辆价值的添附,上述指控均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或不应予以认定。其次,起诉书所指控大部分行贿人为公司股东、管理人员,但具体身份未进行查证,上述人员贿送财物行为与被告人曾某某职务上是否存在联系尚需查证,应补充侦查。⑵被告人曾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主动投案,后又于2017年5月31日在投案过程中被纪委带走,并在约谈期间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归案后亦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他人涉嫌受贿等犯罪线索尚待查证,可能构成立功。⑶所指控大部分受贿系发生在过年过节,被告人曾某某未存在索贿或权钱交易、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形,且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结合上述法定、酌定罪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曾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担任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亦称“万亩公司”)副总经理、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组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董某1、陈某1、黄某1等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518000元、港币10000元(折合人民币10608元)及二手别克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70000元)、小金块5块,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收受工程承包商黄某2为谋求其在工程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现金港币10000元(按2003年1月份最低汇率折合人民币10608元);

2.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收受工程承包商董某1为谋求其在工程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2006年春节后,被告人曾某某收受工程承包商汪某心为感谢其在投标过程中的帮助而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4.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曾某某分三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陈某1为谋求其在工程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20000元。分别是:⑴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陈某1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⑵2004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陈某1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⑶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陈某1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5.2004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分四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董某2为谋求其在工程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8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6.2005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分三次收受泉州鑫祺轻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为感谢其在厂房建设过程中的帮助而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3000元;

7.2007年、2008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分两次收受工程承包商吴某1为感谢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帮助而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8.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收受泉州市恒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为感谢其在厂房建设过程中的帮助而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

9.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收受工程承包商许某1为谋求其在工程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0.2005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分三次收受黄某1、郭镇伟为谋求其对该二人在开发区所经营石子场给予关照而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30000元;

1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收受工程承包商陈某2为谋求其在工程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陈某2的哥哥陈某3为感谢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帮助而送的小金块5块;

12.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曾某某分五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黄某3、肖某为谋求其在工程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60000元。分别是:⑴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黄某3、肖某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0元;⑵200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黄某3、肖某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⑶200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黄某3、肖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⑷2009年中秋节左右,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黄某3、肖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⑸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黄某3、肖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13.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曾某某分六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马某为谋求和感谢其在承揽工程时的帮助而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17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及二手别克车1辆。分别是:⑴2011年、2012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被告人曾某某分四次收受马某送的合计价值人民币17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⑵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马某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⑶2013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马某送的二手别克汽车1辆;

1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收受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刘某为谋求其在公司参评市级荣誉时给予关照而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15.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分三次收受泉州铭基企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为感谢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帮助而送的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16.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左右、中秋节,被告人曾某某分六次收受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林某为谋求其在楼盘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而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6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17.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左右、中秋节,被告人曾某某分六次收受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为谋求其在楼盘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而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6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18.2013年、2014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分两次收受福建广润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为谋求和感谢其在公司参评市级荣誉时的帮助而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19.2013年、2014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分两次收受大华集团副总经理郭某2为感谢其在工程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帮助而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7000元的中闽百汇购物卡;

20.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曾某某分六次收受泉州市长信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董某3为谋求和感谢其在渣土运输过程中的关照而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21.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收受泉州市洛江区玲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老板郑某为谋求其在渣土运输过程中给予关照而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22.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分四次收受泉州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曾某为感谢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帮助而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2000元;

23.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分四次收受泉州美裕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某3为感谢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帮助而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8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4年秋天的一天因黄某1案发等原因将所收受马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予以退还,又于2015年11月4日主动到原泉州市洛江区监察局交代其收受董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后于2017年5月31日在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带走接受调查。因发现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犯罪,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6日对其进行拘传。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于2017年11月23日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5000元。

另查明,涉案二手别克汽车、小金块均未能查获。二手别克汽车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于2019年4月2日不予受理。被告人曾某某在被羁押期间举报他人涉嫌盗窃、诈骗及职务犯罪相关问题线索,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目前未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福建隆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挂靠莆田市水电工程处中标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起步区排洪渠工程。为得到时任万亩开发区副总经理曾某某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的关照,其于2003年年初春节前到他家中送了港币10000元。曾某某收下了并及时拨付工程款。

2.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泉州市洛江区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中标万亩工业区市政道路工程。为在工程拨款、现场施工等环节得到时任万亩工业区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曾某某的关照,其于2004年春节前到他家中送了两瓶酒及现金人民币20000元。曾某某收下了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帮忙理顺关系,及时拨付工程款。

3.证人汪某心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年底挂靠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万亩开发区标准厂房的投标。为感谢时任万亩开发区副总经理曾某某在现场报名确认时的帮助,于2006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到他位于万亩开发区的办公室送了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曾某某收下了。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年底承包了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土方工程。为得到时任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某某的关照,其分三次共送予他现金人民币120000元。分别是:⑴其承包了泉州市路桥机械工程公司中标的开发区首期土石方工程C2、开发区首期土石方工程(A5子燕地块),于2003年年初春节前到曾某某家中送了现金50000元;⑵为顺利拿到子燕公司建筑规模拓宽增高项目奖励金,其于200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到曾某某位于开发区的办公场所,在车内送了现金20000元;⑶其挂靠泉州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三期土石方工程B标,于200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到曾某某家中楼下送了现金50000元。上述项目均得到曾某某的关照。

5.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其有一别名“董塔西”,曾转包万亩开发区一些零散小工程。为与时任万亩开发区副总经理曾某某搞好关系,以期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关照,其于2004-2007年每年年初春节前到他位于万亩开发区的办公室送了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四年共送了面值人民币8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曾某某均收下。

6.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泉州鑫祺轻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感谢时任万亩开发区副总经理曾某某在公司基建及报批土地手续时的关照,其于2005-2007年每年年初春节期间到他位于万亩开发区的办公室送了现金人民币1000元,三年共送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曾某某均收下。

7.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挂靠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了双阳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宿舍1、2号楼工程。为感谢时任万亩开发区副总经理曾某某帮忙解决征地纠纷,其于2007年、2008年年初春节前到他位于万亩开发区的办公室送了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两年共送了面值人民币4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曾某某均收下。

8.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泉州市恒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感谢时任万亩开发区副总经理曾某某在公司基建和土地证办理过程中的支持,其于2008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到曾某某家中送了30000元。

9.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与朋友一起挂靠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三期土石方工程(A标段)工程,负责工程爆破。2008年年初春节前,其到时任万亩开发区副总经理曾某某家中拜年时恰好曾某某向其转交他朋友找其购买沙包土所欠10000元。为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曾某某的关照,其将该10000元送予他。曾某某收下了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款。

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郭镇伟于2004年开始在双阳万亩经营石子场。为在场地使用、用电方面得到万亩开发区的关照,2005-2009年春节期间,其与郭镇伟两次到曾某某家中各送给他10000元,另有一次其与曾某某约在路边,送给他10000元,该30000元曾某某均有收下。另外,听郭镇伟说郭镇伟还两次去送给曾某某各10000元。

1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施工班组负责人,有一外号“陈阿五”,曾挂靠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三期)滨江东路延伸段工程。为使工程款得以及时拨付,其于2009年年初春节前到时任开发区副总经理曾某某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他收下了。该工程于2009年3-4月份由哥哥陈某3接手,听说工程款均及时拨付。

12.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施工班组负责人,有一外号“陈阿三”,曾挂靠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三期)滨江东路延伸段工程,工程一开始由弟弟陈某2管理。因时任开发区副总经理曾某某经常指责工程没有做好,其于2009年3-4月份的一天在丰泽三川茶行送给他以20000余元购买的4块共重100余克的六福金行小金块,具体数量以曾某某所说为准。大概过了几天,曾某某欲退还,其当场推辞,他便拿走了。之后,曾某某未找工程麻烦。

13.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与肖某于2008年上半年左右以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同承包了洛江区华侨经济开发区万亩三期学校用地土石方平整工程(庄田二期)。为得到时任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某某的关照,其与肖某先后五次共送给他人民币160000元。分别是:⑴大概2008年上半年,工程进场施工时,其与肖某到曾某某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60000元;⑵工程进场3-4个月后,施工过程中遇村民阻拦,肖某到曾某某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50000元;⑶2008年年底,其与肖某、曾某某到漳州看望曾某某的干妈,返程途中,其与肖某借看望曾某某干妈的名义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⑷2009年中秋节,其与肖某、曾某某到泉港吃饭,返程途中,其将肖某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拿给曾某某;⑸大概2010春节前,工程快结束时,肖某又送给曾某某20000元。以上钱款系其与肖某共同承担,曾某某均收下并在工程施工过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

14.证人肖某的证言与黄某3的证言基本一致,均证实其二人在承包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万亩三期学校用地土石方平整工程(庄田二期)期间,为得到曾某某的关照,先后五次共送给他现金160000元。

1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施工班组负责人。在得知曾某某系住建局领导后,为通过他的关系帮忙介绍工程,其于2011年至2013年间送给他现金人民币30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7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及1辆二手别克车。分别是:⑴2011年年初春节前,其在泉州市送给曾某某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⑵2011年中秋节,其又在田安路送给曾某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⑶2012年年初春节前,其到曾某某家楼下送给他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⑷2012年中秋节,其在洛江区政府旁一茶店送给曾某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⑸2013年年初春节后,其到曾某某家楼下送给他现金人民币30000元;⑹2013年秋天,其将1辆使用过的别克汽车送给曾某某,价值约七、八万元。曾某某均收下了并通过直接联系开发商等方式帮忙介绍蓝山墅、小米时代等防水工程。2014年秋天,曾某某在洛江区检察院旁一茶店将现金人民币30000元退还。

16.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泉州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与曾某某系多年朋友。大概2013年,曾某某因身份特殊,将车牌号闽C×××××的二手别克汽车过户到其名下,但车辆为曾某某自己使用。过了二、三个星期后,该车因动力等问题在其公司维修,购买维修配件花了29000余元。其向曾某某收取了29000元。大概2014年,其按照曾某某的意思将该车以人民币700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2并于当天将钱款转交曾某某。

17.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泉州市鑫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老板。2014年,其以人民币70000元的价格向陈某4购买1辆车牌号为闽C×××××的别克君威二手车,后卖往浙江。

1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让时任洛江区住建局领导曾某某将中建富林公司报到市里参评优秀,其于2013年年初春节前到他办公室送了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但曾某某并未将公司报送参评。

1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泉州铭基企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感谢时任洛江区住建局领导曾某某帮忙调解铭基新天地楼盘开发过程中农民工纠纷事宜,其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年初春节前到曾某某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各送了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三年共送了面值6000元的购物卡。曾某某均收下。

20.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为与时任洛江区住建局副局长曾某某搞好关系,以期大江盛世楼盘到住建局办理业务时得到关照,其于2012-2014年每年年初春节、中秋节,到他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送了面值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三年共送了面值人民币6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曾某某均收下并未在办理业务时予以为难。

2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与时任洛江区住建局领导曾某某搞好关系,以期红树湾楼盘到住建局办理业务时得到关照,其于2012-2014年每年年初春节、中秋节,到他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送了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三年共送了面值人民币6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曾某某均收下并未在办理业务时予以为难。

2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福建广润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让时任洛江区住建局副局长曾某某将公司报送市里参评建筑业先进企业,其于2013年年初春节前在榕树下酒楼送给他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曾某某收下了并予以报送。为感谢曾某某帮忙报送,其又于2014年年初春节前到他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送了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他收下了。

23.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大华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开发的华景仁居小区因质量问题与业主产生纠纷。为感谢时任住建局领导曾某某帮忙协调解决,其于2013年年初春节前到他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送了面值人民币5000元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于2014年年初春节前在324国道城东凯旋门正大门附近送给他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中闽百汇购物卡。曾某某均收下。

24.证人董某3的证言,证实其有一曾用名“陈剑龙”。泉州市长信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系其所经营,主要是在洛江区运营渣土车。为得到时任洛江区渣土办主任曾某某的关照及感谢他办理平台提供方便,其于2013-2015年每年年初春节、中秋节到曾某某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送新华都购物卡,春节送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中秋节送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三年共送了面值2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曾某某均收下并在业务合同审批方面给予关照。

2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泉州市洛江区玲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系其所经营。为得到时任洛江区渣土办主任曾某某的关照,其于2014年年初春节前到他的办公室送了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曾某某收下了并在业务合同审批方面给予关照。

26.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泉州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2011年9月份,公司尚未成立时以蔡炳祥的名义签订了洛江区五金机电产业园安置房建设协议,由其负责该地块建设直至2014年验收完毕。为感谢时任洛江区住建局领导曾某某帮忙调解工地农民工因工资闹访事宜,其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年初春节前到他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各送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四年共送了12000元。曾某某均收下。

27.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泉州美裕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感谢时任洛江区住建局副局长曾某某帮忙调解蓝山墅工地农民工纠纷事宜,其于2013年至2016年每年年初春节前到他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各送了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四年共送了面值8000元的购物卡。曾某某均收下。另证实,蓝山墅是其公司所开发,房屋建设过程中的防水设施均由惠五建承建。大概2013年,时任住建局领导曾某某因马某欲承揽防水工程之事跟其打过招呼。为与曾某某搞好关系,其称只要马某跟施工队谈得拢并保证质量就没意见。之后,其将马某推荐给施工队,后来听说马某承揽了部分工程。

2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审查申请书、工程进度报表、协议书、非政府投资项目基建情况备案、洛江区五金机电产业园生活配套工程(安置房)建设开发权益转让合同、回购房买卖协议等材料,证实:⑴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于2003年1月10日签订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开发区起步区排洪渠道工程施工合同。⑵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日签订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Ⅰ期道路工程施工合同。⑶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填报申请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工程项目,与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签订标准厂房2、5号工程施工合同。⑷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泉州路桥机械工程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签订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首期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于2003年4月1日签订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于2003年6月27日签订协议书,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为曾某某及工程计量、拨款申报等情况。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8日签订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Ⅲ期土石方工程(B标段)施工合同,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为曾某某。⑸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06年2月5日签订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标准宿舍1、2号宿舍工程施工合同。⑹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泉州恒康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泉州市恒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经泉州市洛江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地址位于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⑺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8日签订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Ⅲ期土石方工程(A标段),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为曾某某。⑻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签订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三期)滨江东路延伸段滨段工程施工合同,2009-2010年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量签证单等材料中有曾某某签字。⑼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签订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庄田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为曾某某。⑽蔡炳祥于2011年8月25日向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洛江区五金机电产业园生活配套工程(安置房)项目。

29.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关于表彰2012-2015年度泉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等决定,证实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被评为2013年度泉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等企业、经理评先评优情况。

30.工作说明、调解情况,证实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说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由人社局牵头、住建局协助。在处理过程中,以人社局、信访局为主导,住建局主要以通知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至现场进行调解为主,记录由人社局负责。铭基新天地项目于2013-2015年有四次调解工人工资纠纷记录,蓝山墅项目于2014年有四次调解工人工资纠纷记录。

31.洛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流转表,证实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2014年向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办理大江盛世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其中2014年有被告人曾某某审批同意;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2015年向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办理红树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有被告人曾某某审批同意。

32.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等信访及相关材料,证实2015年3月份至2017年间华景仁居小区业主多次反映房屋质量问题,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协调处理。

3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洛江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泉洛政办[2012]225号)、关于成立洛江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泉洛政办[2013]60号),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分别于2012年12月7日、2013年4月17日任洛江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主任、洛江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34.洛江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洛江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12月7日成立,办公室挂靠区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渣土办由区住建局、执法局等机关组成,主要职能: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办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协调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协调、督促本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

35.工程运输车安全管控平台信息查询、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审批表,证实泉州市长信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015年两次向洛江区渣土办申请运输渣土,泉州市洛江玲通渣土有限公司郑某于2013年申请的运输事项显示未获审批。

36.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证实:⑴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等企业情况。⑵泉州市长信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运输许可等情况。

37.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章程及补充条款,证实该公司于2008年2月15日由泉州市洛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分别占股83.3%、16.7%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

38.洛江区干部基本信息登记表、关于曾某某同志兼任职情况说明及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关于建议曾某某、黄志军两位同志不再兼任企业职务的函(泉洛国资委办[2014]5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英磊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泉洛政[2013]14号)、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组织部关于杜韶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泉洛委组干[2007]35号)、关于陈旅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泉洛委组干[2015]28号)、泉州市洛江区建设局关于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泉洛政建[2007]185号、[2010]17号)、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泉洛政建[2011]133号、[2013]188号)、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泉洛政建[2015]117号、泉洛政建[2016]30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曾某某行政撤职处分的批复(泉洛政文[2016]46号)、中共泉州市洛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曾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泉洛纪[2016]14号)、泉州市洛江区监察局关于给予曾某某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泉洛监[2016]3号)、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曾某某同志任科员职务的通知(泉洛政人社任[2016]4号),证实:⑴被告人曾某某于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任洛江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2003年5月被提拔为副主任科员),2007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组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5月任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2015年5月30日任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2016年5月任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其中,2002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承担园区土地报批及部分工程项目建设。⑵被告人曾某某于2007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11日分管纪检、党风廉政、保密、效能建设、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绩效评估、信访及党支部等工作;2013年8月12日起增管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筑业、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建筑科技、清欠、建筑市场整规、信访等工作。⑶被告人曾某某于2016年5月5日被开除党籍、于同年5月6日被撤销区住建局副局长职务、同年5月30日任区住建局科员。

39.委托鉴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材料,证实涉案车辆经委托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进行价格鉴定,该局于2019年4月2日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不予受理。

40.人民币汇兑港元汇率,证实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查询人民币汇兑港元汇率,2003年1月份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最低汇率为106.08。

41.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银行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家属于2017年11月23日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5000元。

42.归案经过等工作说明,证实:⑴被告人曾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主动到原泉州市洛江区监察局交代其收受董某1现金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纪违法事实,后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2017年3月,该局经核查发现曾某某存在新的违纪违法事实,于同年5月31日予以立案审查并采取“两指”措施。审查期间,曾某某如实交代收受他人钱财的错误事实,并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同年6月7日,该局对曾某某解除“两指”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侦查。⑵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于2017年6月6日对曾某某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对其拘传,曾某某经审讯供述了其收受他人贿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94000元及港币10000元、金条5块的犯罪事实。⑶因被告人曾某某家属不愿配合,无法对曾某某所称收受陈某3金条存放的其母唐某名下银行保险箱进行搜查、扣押。

4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4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根据安排于2002年6月至2012年7月兼任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土地报批、工程管理、协调乡镇征迁、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等工作。2007年7月至2013年11月,其担任洛江区住建局纪检组组长,但一开始主要还是负责万亩的事情,至2011年开始在万亩和局里两边跑。2012年7月份后,其不再担任万亩副总,专职在住建局上班。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其担任洛江区住建局副局长期间,主要分管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筑业、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建筑科技、清欠、建筑市场整规、信访、流动人口、双拥及人防等工作。其先后担任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组长、副局长期间,多次非法收受董某1、陈某1、黄某1等人贿送的财物,具体如下:⑴万亩开发区一号路及一号路边排洪渠承包商隆恩建筑老总黄某2为顺利拿到工程款,于2003年年初春节前到其家中送了港币10000元。其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⑵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排洪渠第二标段及二号路承包商董某1为及时拿到工程款并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关照,于2004年年初春节前到其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其收下了并及时拨付工程款。2015年11月,其得知董某1被抓,便主动交代并将20000元退缴给区纪委。⑶万亩开发区标准厂房承包商汪某心为感谢其在招投标现场确认时的帮助,于2006年春节过后到其位于万亩开发区的办公室楼下送了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其收下了。⑷万亩一期土石方工程A标段、子燕山工程实际承包商陈某1为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关照,于2003年年初春节前到其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50000元;陈某1为获得子燕公司工程的奖励金,于2004年夏天的一天驾车到其位于开发区办公楼楼下并在车内送给其现金20000元;万亩开发区三期土石方工程B标段实际承包商陈某1为得到其关照,又于2007年夏天的一天到其家中楼下送了现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钱款共120000元,其均收下了并在工程款拨付及奖励金等方面给予关照。⑸万亩开发区部分小工程转包商“董塔西”(即董某2)为在工程款拨付、工程承包方面得到关照,于2004-2007年每年年初春节前到其位于万亩开发区的办公室各送了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四年共送了面值8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其及时拨付工程款。⑹万亩开发区一期服装企业老板郭某1为感谢其在公司厂房土地手续办理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05-2007年每年年初春节前到其位于万亩开发区的办公室各送了现金人民币1000元,三年共送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其均收下。⑺万亩开发区标准化厂房5、6号楼承包商吴某1为感谢其帮忙调解因征地问题与当地农民产生的纠纷及希望其及时拨付工程款,于2006-2007年每年年初春节前到其位于万亩开发区的办公室各送了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两年共送了面值人民币4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其在工程款拨付方面予以关照。⑻恒康医疗老板吴某2为感谢其帮忙介绍购买万亩二期恒康医疗制药地块及办理部分土地手续,于2008年春节前到其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30000元,其收下了。⑼万亩三期土石方A标段实际承包商许某1于2008年年初春节前到家中拜年,恰好一个朋友尚欠许某1货款10000元托其代为转交,遂将该10000元拿给许某1。为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关照,许某1当场将该10000元送给其,其收下了并及时拨付工程款。⑽万亩开发区一期“金狮山”石子场经营者黄某1、郭镇伟为得到关照,于2005-2009年每年春节前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05年是郭镇伟、黄某1一起到万亩办公室,2006年是黄某1、郭镇伟一起到其家中,2007-2008年其中一次是郭镇伟到其家楼下、一次是黄某1在南俊巷鲤城酒店路口送钱给其,2009年是郭镇伟到其位于万亩的办公室。期间,其予以关照。⑾万亩开发区三期江滨北路延伸段承包商“陈阿五”(即陈某2)为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关照,于2009年年初春节前到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其收下了并及时拨付工程款。后来,陈某2的哥哥陈某3接管工程,其为工程办理了石头抛填、钢管桩的现场签证。为表示感谢,陈某3于2009年3月份左右在丰泽三川茶行送给其5块9999“六福金行”小金块,但其于当年7月份左右退还了。2010年年初春节前,陈某3以拜年名义又将5块小金块送给其,该金块目前存放于其母名下泉州市建行的保险柜内。⑿万亩开发区泉州电力学院土石方工程转包商肖某、黄某3为得到关照,于2008年至2010年送给其160000元。分别是:2008年年初春节前,肖某、黄某3到其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60000元;2008年夏天,肖某到其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50000元;2008年年底,肖某、黄某3与其到漳州看望其干妈,返程路上,该二人送给其10000元;2009年中秋节前,其三人到泉港,返程路上,黄某3拿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给其;2010年年初春节前,肖某在泉州酒店门口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000元。其均收下并在工程款拨付、纠纷调解等方面给予关照。⒀马某为感谢其帮忙介绍了蓝山墅、小米时代等防水工程项目,于2011年年初春节前在田安路送给其价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于2011年中秋节在田安路送给其价值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于2012年春节前到其家楼下送给其价值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于2012年中秋节在区政府旁的茶店送给其价值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于2013年春节后到其家楼下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000元。2013年7-8月份,马某送给其1辆二手别克车,因发动机等问题维修花费30000元左右,开了半年后以80000元的价格卖掉了。2014年深秋,得知黄某1案发,担心会出事,遂在区检察院旁一茶店将现金人民币30000元退还给马某。⒁中建富林集团老总刘某为让其把他的公司报到市里参评文明奖,于2013年年初春节前到其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送了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其收下了。但当时他的公司已经评到一级资质了,竞争也很大,而且之前已经有评到过优质奖了,原则上如果评过优质奖的话三年内就不再参评其他奖项,所以其未把他的公司报到市里去参评。⒂铭基新天地现场项目经理张总(即张某)为感谢其帮忙调解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闹访事宜及与其搞好关系,于2012-2014年每年年初春节前到其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各送了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三年共送了面值6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其均收下。⒃大江盛世林副总(即林某)、红树湾李副总(即李某)为与其搞好关系以期在楼盘开发过程中得到关照,分别于2012-2014年每年年初春节前、中秋节,各自到其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送了面值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两人三年共送给其面值1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其均收下并未刻意为难他们及所开发的楼盘。⒄广润公司董事长杜某为让其将他的公司报送到泉州市参评文明奖,于2013年年初春节前在榕树下酒楼送给其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其收下了并予以报送参评。为表示感谢,杜某又于2014年年初春节前到其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送了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其收下了。⒅大华集团总经理郭某2为感谢其带队调解该集团与所开发华景仁居业主之间因建筑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及希望在解决纠纷、抽检时予以关照,于2013年年初春节前到其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送给其面值5000元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于2014年年初春节前在城东凯旋门324国道大门附近送给其面值2000元的中闽百汇购物卡。其均收下并在解决纠纷及抽检时予以关照。⒆为感谢时任洛江区渣土车运输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其建立信息平台提供方便并希望在合同备案审批方面得到关照,长信渣土车队老板陈剑龙(即董某3)于2013-2015年每年年初春节、中秋节到其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春节送5000元、中秋节送2000元,三年共送了2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玲通渣土车运输公司郑月某(即郑某)于2013年年初春节前到其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送了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其在合同备案审批时均予关照。⒇万亩开发区三期安置房承包商曾某为感谢其帮忙调解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闹访事宜,于2011-2014年每年年初春节前到其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各送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四年共送了人民币12000元,其均收下。(21)蓝山墅老总吴某3为感谢其帮忙调解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闹访事宜,于2013-2016年每年年初春节前到其位于住建局的办公室各送了面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四年共送了面值8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上述财物均有收下,用于日常花销。2017年5月31日上午,其经单位办公室人员通知参加区纪委到局里反馈检查情况会议后,打电话欲约局长交代自己受贿之事,到局里大院时就被区纪委同志带走调查了。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8608元(包括现金人民币425000元、价值人民币93000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608元的港币、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别克汽车)及小金块5块,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在被提起公诉前能真诚悔罪、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首先,关于被告人曾某某收受董某1、马某钱款已上交或退还能否认定问题。暂不论被告人曾某某是居于何种考虑将所收受董某120000元上交中共泉州市洛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该上交时间距受贿已长达十余年。至于所收受马某贿送30000元的退还问题,被告人曾某某在庭审时辩称主要系因未能给马某提供帮助,与其在侦查阶段所称系因当时黄某1案发、担心自己出事相互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该退还时间距受贿时间已一年有余,且正值黄某1案发后不久。可见,被告人曾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更为可信。况且,黄某1亦为本案的行贿人之一,结合曾某某自行供述,不管主要出于何种目的而退还,均不乏受黄某1案发因素影响。故,被告人曾某某收受上述董某1、马某财物均未及时退还或上交,且退还马某财物有掩饰犯罪之嫌,应予认定。其次,关于收受郭镇伟20000元能否认定的问题。在该起指控中,仅有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而无贿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故不应予以认定。再次,关于收受陈某3金块能否认定及具体数量问题。涉案金块虽未能查获,但证人陈某3、被告人曾某某对于第一次贿送金块的时间、地点及金块的品牌等情况所作描述一致,且证实了经推辞后收下的事实。至于涉案金块的数量,证人陈某3称以曾某某所说为准,且因被告人曾某某家属拒不配合,无法再行取证,以曾某某自行供述、即所指控数量予以认定。最后,关于马某所送二手汽车能否认定及数额计算问题。涉案二手汽车虽已转卖他人、未能查获,但被告人曾某某、证人马某、陈某4、许某2对该车的品牌、型号、车牌号及维修等情况进行了描述,可证实受贿事实的存在。至于车辆价值认定的问题,经委托价格认定机构依法进行鉴定,但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能鉴定,可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以转让价格70000元予以认定。诚如辩护人所言,本案中所指控大部分行贿人自称为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具体身份虽未进行查证,但结合行贿人的行贿时间、受贿人曾某某在该时间段的职务范围以及用于佐证具体请托事项的书证材料,足以证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是基于被告人曾某某的职务便利,具体请托事项属被告人曾某某的职务范围。综上,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于所指控犯罪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认定问题。首先,自首问题。被告人曾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主动到原泉州市洛江区监察局交代了收受董某120000元的事实,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绝大部分发生在该时间之前,其虽有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但未交代犯罪数额远远高于主动交代的犯罪数额,无法认定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经所在单位办公室人员通知到单位参加区纪委反馈检查情况会议后自行驾车到单位,到单位大院时即被区纪委工作人员带走。被告人曾某某自称在接到参会通知后、被带走前打电话给单位负责人,但未向单位负责人说明具体事项或表明欲投案的动机,也未实际向单位负责人投案。被告人曾某某是否系在投案过程中被抓获,目前尚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无法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次,立功问题。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1月26日两次向本院提供他人涉嫌盗窃、诈骗及职务犯罪相关线索,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目前未查证属实,无法证明被告人曾某某据以立功的线索对于侦破案件的实际作用。故,无法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综上,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于自首、立功的辩解、辩护意见缺乏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非轻,亦不符合缓刑宣告条件。综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收受郭镇伟20000元不应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

二、没收被告人曾某某已退出的暂扣于中共泉州市洛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暂扣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六百零八元及小金块五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勇清

审 判 员  林毅高

人民陪审员  洪艺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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