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赣0828刑初31号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检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29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检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3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检刑追诉[2019]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被告人傅某1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3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7月3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恢复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2019年9月29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10月29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恢复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杰、刘淑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1及辩护人周晨明、被告人万某某2及辩护人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在吉安市赣江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以下简称赣江西堤项目)中,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拆迁测绘工作的被告人傅某1,伙同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告人万某某2,利用各自职务的便利共同为各自的亲属(尹某1、郭文军与刘某1夫妇)虚构成拆迁户,伪造农房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吉安市吉州××测绘队产权面积确认书等材料,为非拆迁户尹某1虚构一套面积为139.19平方米的国家拆迁安置房,为非拆迁户郭文军与刘某1夫妇虚构一套面积为132.02平方米的国家拆迁安置房,根据赣江西堤项目指挥部印发的《赣江西堤项目区农房被征收户现房选房手册》所确定房屋的价值共计1220455元。
二、受贿罪
(一)2013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傅某1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拆迁测绘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赣江西堤项目、吉州区五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等项目中,接受他人请托,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为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虚增装修面积、改变房屋结构等,收受拆迁户所送的财物共计152.8万某2,其中18万某2未遂。
2014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赣江西堤项目、禾河路堤项目等项目中,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为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虚增装修面积等,收受拆迁户所送的财物共计62万某2和一部苹果6PLUS手机。具体如下:
1、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邹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得到邹某1送的3万某2好处费。
2、2014年,拆迁户詹某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李某3帮忙,李某3找到被告人傅某1帮忙,之后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詹某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詹某送了3万某2给李某3,李某3给了3万某2给傅某1。
3、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周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40平方米,得到周某1送的3.2万某2好处费。
4、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周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得到周某2送的1.2万某2好处费。
5、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26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得到李某26送的2万某2好处费。
6、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贺某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得到贺某送的2万某2好处费。
7、2014年,拆迁户张某1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龙某帮忙,龙某找到李某3,李某3找到被告人傅某1帮忙,之后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张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张某1送了1.8万某2好处费给龙某,龙某将这1.8万某2给了李某3,最后由李某3将这1.8万某2给了傅某1。
8、2014年5月,拆迁户周某3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刘某3帮忙,刘某3找到被告人傅某1帮忙,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周某3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周某3送了6万某2好处费给傅某1。
9、2014年,拆迁户徐某找到被告人傅某1帮忙,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将拆迁户徐某的钢架结构厂房虚构成为简易房,之后徐某送了6.6万某2好处费给傅某1。
10、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王小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得到王小阳的儿子王某1送的6万某2好处费。
11、2014年,拆迁户余某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李某3帮忙,李某3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将拆迁户余某、余圣芝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共计50平方米,之后余某给了3万某2好处费给李某3,李某3将这3万某2给了傅某1。
12、2014年,拆迁户姚某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龙某帮忙,龙某让李某3帮忙,李某3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将拆迁户姚某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之后姚某将1.2万某2好处费给了龙某,由龙某将这1.2万某2给了李某3,最后由李某3将这1.2万某2给了傅某1。
13、2015年上半年,拆迁户李某5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冯某帮忙,冯某找到傅某1帮忙,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5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之后李某5给了3万某2给冯某,由冯某将这3万某2给了傅某1。
14、2014年下半年,拆迁户李某6势和李某6斌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冯某帮忙,冯某找到傅某1帮忙,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6势和李某6斌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共计40平方米,之后李某6势和李某6斌共给了3.2万某2好处费给冯某,由冯某将这3.2万某2给了傅某1。
15、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7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4平方米,得到李某7的母亲曾某1送的0.9万某2好处费。
16、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8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得到李某8的母亲易某送的1.3万某2好处费。
17、2014年5月,拆迁户梁某1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曾某2帮忙,曾某2找到傅某1帮忙,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梁某1多算补偿款,之后得到5万某2好处费;为拆迁户梁水英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9平方米,之后得到7万某2好处费;为拆迁户梁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75平方米和虚增3万某2装修款,之后得到9万某2好处费。
18、2014年5月,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梁祥荣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和虚增4万某2装修款,得到梁祥荣儿子梁某3送的4万某2好处费。
19、2014年,拆迁户李某9向被告人万某某2提出将铁皮棚算成正房面积,万某某2表示可以但需支付4万某2好处费,之后万某某2让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9虚增50平方米,之后李某9给了万某某23.5万某2,万某某2将其中的3万某2给了傅某1。
20、2014年,拆迁户李某11找到被告人万某某2提出要虚增50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万某某2让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李某1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和虚增4万某2装修款,之后李某11给了5万某2给万某某2,万某某2将其中的4万某2给了傅某1。
21、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12将简易砖混结构房认定为正房,之后李某12送了1.5万某2给万某某2。
22、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让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肖某1家的违章建筑认定为附房同时虚增5万某2装修款,之后肖某1给了万某某22万某2,万某某2将其中的1万某2给了傅某1。
23、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14家的木棚面积认定为正房面积同时将仓库认定为店面,之后李某14送了5万某2好处费给万某某2。
24、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15虚构拆迁房屋面积198.83平方米,之后李某15送了10万某2和一部苹果6PLUS手机作为好处费。
25、2017年6月,拆迁户邹某2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被告人傅某1帮忙,傅某1让朱某帮忙并提出给1万某2好处费,朱某表示和周某4一起搭档测绘,给1.2万某2好处费,傅某1表示同意,之后朱某在吉州区五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为邹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9.62平方米,之后邹某2给了傅某13.2万某2好处费,傅某1将其中的1.2万某2给了朱某。
26、2017年9月,被告人傅某1在吉州区五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为拆迁户杨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之后杨某1送了5万某2好处费给傅某1。
27、2017年10月,被告人万某某2让傅某1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刘某4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和虚增12万某2装修款,之后刘某4送了4万某2给万某某2,万某某2将其中的2万某2给了傅某1。
28、2017年11月,拆迁户彭某1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托人找到杨某2帮忙,杨某2让李某18帮忙,李某18找到应虹(另案处理)帮忙,应虹联系被告人傅某1帮忙,傅某1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彭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4平方米,之后彭某1送了12.8万某2给杨某2,杨某2将其中的9.5万某2给了李某18,李某18给了9万某2给应虹,应虹将其中的6万某2给了傅某1。
29、2018年5月,被告人傅某1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宋足生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之后宋足生的儿子宋某给了傅某112万某2好处费。
30、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傅某1和周某4(另案处理)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6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6平方米,共得到李某6送的5万某2好处费,其中傅某1得到3.35万某2,周某4得到1.65万某2。
31、2018年6月,被告人傅某1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周洛丁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之后周洛丁的儿子周某5给了傅某12万某2好处费。
32、2018年5月,被告人傅某1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肖某3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5平方米,之后肖某3送了傅某12万某2好处费。
33、2018年5月,拆迁户袁某1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万黎帮忙,万黎让傅某1在对袁某1家测绘时关照一下,之后傅某1在田候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拆迁户袁某1、袁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并约定补偿款发放后给傅某118万某2好处费。
34、2014年10月,拆迁户杨某2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找到李某18帮忙,李某18通过应虹让傅某1帮忙,傅某1在对吉州区禾埠乡长丰杨家村的杨某2测绘时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之后杨某2给了3万某2好处费给李某18,李某18将2.5万某2给了应虹,应虹将其中的2万某2给了傅某1。
35、2018年4月,在禾河路堤项目时,被告人万某某2让傅某1帮忙在测绘拆迁户王某2家时虚增房屋面积20平方米,之后王某2给了2万某2好处费给万某某2,万某某2将其中的1.2万某2给了傅某1,万某某2得了8000元。
36、2013年11月,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19违规分户,之后李某19送了1万某2好处费给万某某2。
37、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13违规分户,之后李某13送了1万某2好处费给万某某2。
38、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国林、李国辉、李国宾、李冬根家虚增装修面积,在傅某1出具产权面积确认书后,由李国林的弟弟李某1给了6万某2好处费给傅某1。
39、2014年10月,李某11找到被告人万某某2帮忙为张某2搞一套房屋,万某某2让被告人傅某1为张某2出具一张虚假的产权面积确认书,万某某2伪造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材料,之后李某11给了17万某2给万某某2作为好处费,万某某2将其中的8万某2给了傅某1。
40、2014年,拆迁户李某20、李某21找被告人万某某2帮忙虚增拆迁房屋面积,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李某20、李某2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和2万某2装修款,之后李某20、李某21送了10万某2好处费给万某某2。
(二)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傅某1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拆迁测绘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赣江西堤项目、吉州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等项目中,接受他人请托,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为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虚增装修面积、为非拆迁户虚构拆迁房屋面积等,收受拆迁户所送的财物共计48.3万某2。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万某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赣江西堤项目中,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为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虚增装修面积、改变房屋结构、为非拆迁户虚构拆迁房屋面积等,收受拆迁户所送的财物共计41.6万某2(其中未遂14万某2)。具体如下:
1、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李某22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为拆迁户伍某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之后伍某送了13万某2好处费给李某22,李某22将其中的7万某2给了傅某1。
2、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李某22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为拆迁户李某23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04平方米和虚增房屋装修面积等,之后李某23送了22万某2好处费给李某22,李某22将其中的11.3万某2给了傅某1。
3、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李某22找到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帮忙为李某22的妹妹李润英、妹夫谢某虚构为拆迁户,虚构拆迁房屋面积来获得安置房,并承诺给予傅某1和万某某2各12万某2好处费。之后傅某1虚构拆迁房屋面积275.91平方米和拆迁房屋装修面积,万某某2填报虚假拆迁补偿协议、办理拆迁补偿手续,使得李润英、谢某获得两套安置房,事后李某22送了12万某2好处费给傅某1,李某22未按约定给万某某212万某2好处费。
4、2017年,在吉州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中,李某22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为拆迁户胡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4平方米,之后胡某1送了16万某2好处费给李某22,李某22将其中的12万某2给了傅某1。
5、2018年,在吉州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中,李某22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为拆迁户胡小春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之后胡小春的妻子王某3送了12.5万某2好处费给李某22,李某22将其中的6万某2给了傅某1。因吉州××测绘队接到举报对胡小春的拆迁房屋面积进行复核,胡小春未按虚增后的面积多得拆迁补偿款,傅某1于2018年5月19日将收受的6万某2好处费退还给李某22,之后李某22将12.5万某2好处费退还给王某3。
6、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李某3找到被告人万某某2帮忙为其侄女李根凤、李某25、李某4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共计230.23平方米,之后万某某2获得12.6万某2好处费。
7、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拆迁户李某26找到被告人万某某2帮忙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和分户,之后万某某2为李某26虚增房屋面积40平方米和虚增装修款2万某2,之后万某某2收到11万某2好处费。
8、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拆迁户李某27找到被告人万某某2帮忙将简易建筑认定为正房,万某某2不同意但表示可以帮忙虚增装修补偿款,之后万某某2帮李某27虚增装修款3.5万某2,万某某2收到2万某2好处费。
9、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被告人万某某2为拆迁户李某6昭违规将30平方米的附房认定为正房,之后万某某2收到李某6昭送的2万某2好处费。
10、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拆迁户周某6找到被告人万某某2帮忙将简易结构房屋认定为正房,万某某2同意并索要好处费2万某2。测绘报告出来后,万某某2向周某6的母亲胡正妹索要好处费,胡正妹以万某某2未帮忙认定为由拒绝给付,万某某2未获得这2万某2好处费。
(三)20I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和装修面积,共收受15.6万某2好处费。具体如下:
l、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拆迁户李某28的儿子李某6峰让李某3找人帮忙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李某3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并承诺事成之后按60O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傅某1好处费,傅某1同意并出具了产权面积确认书,之后李某6峰通过李某3将3.6万某2好处费转交给傅某1。
2、2015年1月,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拆迁户陈某1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出具虚假产权面积确认书,虚构拆迁房屋面积,并承诺给傅某112万某2好处费。之后傅某1按照陈某1的要求出具了虚假产权面积确认书,虚构拆迁房屋面积和装修面积。陈某1利用虚假的面积确认书等材料骗取了两套拆迁安置房,并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侄子陈某3的账户将12万某2好处费转给傅某1的母亲尹某2银行账户上,同日,这12万某2好处费由尹某2银行账户转账至傅某1银行账户。
三、滥用职权罪职
(一)2013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傅某1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拆迁测绘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赣江西堤项目、吉州区五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等项目中,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为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虚增装修面积、改变房屋结构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4702663.47元。
2014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赣江西堤项目、禾河路堤项目等项目中,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为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虚增装修面积、非法认定店面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170334.81元。具体如下:
1、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邹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4255元。
2、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詹某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3720.5元。
3、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周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4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8604元。
4、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周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9302元。
5、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26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8604元。
6、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贺某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3953元。
7、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张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726元。
8、2014年5月,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周某3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4532元。
9、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将拆迁户徐某的钢架结构厂房虚构成为简易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82963.2元。
10、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王小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0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6510元。
11、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将拆迁户余某、余圣芝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共计5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2006.25元。
12、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将拆迁户姚某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4844元。
13、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5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3953元。
14、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6势和李某6斌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共计4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8604元。
15、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7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4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468.42元。
16、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8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2906元。
17、2014年5月,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梁某1多算补偿款90000元,为拆迁户梁水英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9平方米,为拆迁户梁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75平方米和虚增3万某2装修款,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28166.79元。
18、2014年5月,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梁祥荣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和虚增4万某2装修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5136元。
19、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与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9虚增5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1220.5元。
20、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与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1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和虚增4万某2装修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2964.5元。
21、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12将简易砖混结构房认定为正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5055元。
22、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与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肖某1家的违章建筑认定为附房并虚增5万某2装修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7687.1元。
23、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14家的木棚面积认定为正房面积同时将仓库认定为店面,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6340.2元。
24、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15虚构拆迁房屋面积198.83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82208.71元。
25、2017年6月,被告人傅某1让朱某在吉州区五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为邹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9.62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3845.2元。
26、2017年9月,被告人傅某1在吉州区五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为拆迁户杨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13267.6元。
27、2017年10月,被告人万某某2与被告人傅某1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刘某4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和虚增12万某2装修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5771.8元。
28、2017年11月,被告人傅某1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彭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4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08953.86元。
29、2018年5月,被告人傅某1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宋足生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65788.2元。
30、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傅某1和周某4(另案处理)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6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6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19609元。
31、2018年6月,被告人傅某1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周洛丁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3859.8元。
32、2018年5月,被告人傅某1在庐陵新区征收管理项目中为拆迁户肖某3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5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878.45元。
33、2018年5月,被告人傅某1在田候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拆迁户袁某1、袁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65064.2元。
34、2014年10月,被告人傅某1在对吉州区禾埠乡长丰杨家村的拆迁户杨某2测绘时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5412.1元。
35、2018年4月,在禾河路堤项目时,被告人万某某2与傅某1为拆迁户王某2虚增房屋面积2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5312元。
36、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国林、李国辉、李国宾、李冬根家虚增装修面积,在傅某1出具产权面积确认书后,由李国林的弟弟李某1给了6万某2好处费给傅某1,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30000元。
37、2014年10月,被告人万某某2与被告人傅某1为张某2虚构一套安置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93775元。
(二)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傅某1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拆迁测绘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赣江西堤项目、吉州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等项目中,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为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虚增装修面积、为非拆迁户虚构拆迁房屋面积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067755.41元。
2014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赣江西堤项目中,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为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虚增装修面积、改变房屋结构、为非拆迁户虚构拆迁房屋面积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455858.28元。具体如下:
1、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伍某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00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2441元。
2、2014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23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04平方米和虚增拆迁房屋装修面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70610.69元。
3、2014年,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非拆迁户李润英、谢某出具产权面积确认书、填报虚假拆迁补偿协议、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28946.72元。
4、2017年,被告人傅某1在吉州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中为拆迁户胡某1虚增房屋面积64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25757元。
5、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根凤、李某25、李某4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共计230.23平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73405.56元。
6、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27虚增装修补偿款350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5000元。
7、2014年,被告人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为拆迁户李某6昭的30平方米附房认定为正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18506元。
(三)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傅某1在赣江西堤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和装修面积,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1436117.62元。具体如下:
1、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拆迁户李某28的儿子李某6峰让李某3找人帮忙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李某3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并承诺事成之后按6O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傅某1好处费,傅某1同意并出具了产权面积确认书,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265328.4元。
2、2015年1月,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拆迁户陈某1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出具虚假产权面积确认书,虚构拆迁房屋面积,并承诺给傅某112万某2好处费。之后傅某1按照陈某1的要求出具了虚假产权面积确认书,虚构拆迁房屋面积和装修面积。陈某1利用虚假的面积确认书等材料骗取了两套拆迁安置房,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1170789.22元。
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拆迁户骗取国家安置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傅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傅某1辩护人对傅某1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恒丰小区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应当按照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认定;傅某1实际收受杨某1的金额为4万某2而非5万某2;傅某1具有坦白、有18万的受贿金额构成犯罪未遂、收受的胡小春的6万某2在案发前予以退回、积极退赃等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2表示认罪,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部分异议:其没有为张某2虚构一套房屋,没有收取9万某2好处费,没有造成国家损失;其收取李某20、李某2110万某2,其中给了傅某16万;不知道李润英、谢某是完全虚构的,当时没有说给12万某2好处费,只是说会给,造成的国家损失没有那么多;李根凤三姐妹虚增拆迁房屋面积,李某3是和邹某3谈的,之后转了其12.6万某2,其将现金给了邹某3,造成的国家损失没有97万;其收了李某2611万某2好处费,给了傅某18.7万;没有为李某27增加面积,没有虚增装修款,没有收取好处费;没有违规为李某12将简易房认定为正房,认定正房需经审核组审核并公告,这个房经过了审核;没有为王某2虚增25平米,而是将简易结构更改为砖木结构,而且经审核组审核;认定李某6昭正房是审核组张榜公示的,没有造成国家损失。
被告人万某某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贪污罪部分,以4500元/平方米计算市场价依据不足,按照3000元每平方米计算比较合理;收取王某2好处费属实,但是并没有虚增房屋20平方米的事实,而是帮助将简易房认定为正房,最终经过了审核组的审核通过,万某某2并没有审核权,未滥用职权,也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收取李某19、李某13好处费属实,但是并没有办理违规分户;不存在为张某2虚构房屋的事实,未滥用职权,也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万某某2收取李某20、李某2110万某2好处费后给了6万某2给傅某1;万某某2不知道李润英、谢某是虚构的房屋,未约定12万某2好处费,在该起犯罪事实中,万某某2应当属于从属地位;万某某2收取李某3给付的李根凤三姐妹12.6万某2后,将该款以现金方式全部给了测绘人员邹某3,好处费是李某3与邹某3之间谈好的,万某某2未实际获得好处费,在该起犯罪事实中,万某某2应当属于从属地位;万某某2收取李某2611万某2后给了傅某18.7万;为李某27虚增装修补偿款并收取好处费2万某2不是事实,不存在滥用职权的事实;万某某2帮助李某6昭、周某6将简易房、附房认定为正房,最终经过了审核组的审核通过,其并没有审核权,不存在滥用职权的事实;认定李某12正房经过了审核组现场察看并且张榜公示,审核通过,被告人万某某2并没有审核权,未滥用职权,也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受贿事实与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基本上是重复的,应该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万某某2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无违法犯罪前科、有部分受贿事实是犯罪未遂等情节,被告人万某某2及家属愿意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吉安市人民政府、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决定征收赣江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吉州区五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吉安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庐陵新区畅通“微循环”项目、庐陵新区禾河路堤结合改造工程、庐陵新区锦绣大道及新丰路(微循环)项目等国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吉安市吉州房地产交易所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属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吉安市吉州××测绘队为吉安市吉州房地产交易所内设科室,为全民所有制。吉州××测绘队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本案相关项目的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进行测绘。被告人傅某1系吉安市吉州××测绘队正式在编职工,负责房屋面积实地测绘等工作,朱某、周某4系吉安市吉州××测绘队工作人员,三人参与了本案相关项目的测绘工作;被告人万某某2系事业编制干部,自2011年12月起任吉安市庐陵新区禾埠乡人武部副部长,2016年10月,任禾埠街道宋家村第一书记,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任禾埠街道维稳信息督察员,2012年下半年被抽调进赣江西堤项目部,2013年4月至2015年下半年担任赣江西堤禾埠街道拆迁工作1组组长,2016年下半年被抽调到塘子下项目,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4月被抽调至锦绣大道项目,2018年4月中旬被抽调至禾河项目,主要工作是负责农房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
2018年,被告人万某某2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将王某220平方米的简易结构附房面积认定为正房面积,王某2为此给了万某某22万某2好处费,万某某2将其中的1.2万某2给了傅某1,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5312元。
本案涉案拆迁户杜建民于2018年12月30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73255元;杜建国于2018年12月29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63720.5元;张某1于2019年1月22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42906元;李某5于2019年1月2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43953元;周某3于2019年1月17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74532元;梁某3(梁祥荣儿子)于2019年1月8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5136元;余某、余圣芝于2019年1月7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72017.5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姚宽新24×××**元;李某7于2019年1月14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0468.42元;贺某于2019年1月8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43953元;李某6势于2019年1月3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9302元;周某1于2019年1月1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42604元;周某2于2018年12月29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9302元;李某26于2019年1月4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8604元;李某1于2018年12月25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30000元;易某(李某8母亲)于2019年1月7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30906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徐某160047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李某1162964.5元,李某11于2019年1月24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396800元;王小阳于2019年1月8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106510元;邹某2于2018年12月23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93845.2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杨某1113267.6元;刘某4于2019年1月10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145771.8元;李某6于2018年11月30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19609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暂扣彭某1393667元;王某2于2019年1月9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125312元;肖某3于2019年1月23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96504元;宋某(宋足生儿子)于2018年12月25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365788.2元;周某5(周洛丁儿子)于2018年12月20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132352.85元;袁某2、袁某1于2019年1月7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465064.2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李某1455688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胡小云32×××**元;陈某1于2019年3月1日、3月6日、3月11日分别向万安县财政局账户退款400000元、373200元、400000元;伍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万安县财政局账户退款142441元;李某23于2019年1月23日向万安县财政局账户退款327767.2元。
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傅某1和妻子汪某总共向万安县财政局纪检收入过渡账户退赃194.5855万某2;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万某某2转账8000元至庐陵新区廉政账户上。
被告人万某某2于2018年12月31日主动向禾埠街道党工委书记胡向学交代了收受王某22万某2好处费的犯罪事实,于2019年1月2日向万安县监察委员会自首,接受询问时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傅某1造假为刘某1、尹某1各搞了一套安置房、为李某22(后经万某某2确认为李某11)的亲戚搞了一套安置房、收受王某22万某2好处费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吉安市纪委监委指定办理通知书,万安县监察委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傅某1因涉嫌受贿犯罪,吉安市纪委监委于2018年12月6日指定万安县监察委员会办理,次日万安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傅某1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调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万某某2因涉嫌受贿犯罪,吉安市纪委监委于2019年1月3日指定万安县监察委员会办理,同日万安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万某某2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调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吉安市吉州××测绘队营业执照及测绘资质证书,吉州××测绘队花名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吉州××测绘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员退伍军人工作安排介绍信,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排工作审批表,傅某1、朱某、周某4与吉安市吉州房地产交易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吉安市吉州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证明、工资发放表、情况说明,拨付测绘工作经费相关材料,房产测绘合同等,证实:吉安市吉州房地产交易所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属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吉安市吉州××测绘队为吉安市吉州房地产交易所内设科室,为全民所有制。吉州××测绘队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本案相关项目的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进行测绘。被告人傅某1系吉安市吉州××测绘队正式在编职工,负责房屋面积实地测绘等工作,朱某、周某4系吉安市吉州××测绘队工作人员,三人参与了本案相关项目的测绘工作。
庐陵新区党工委关于胡向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禾埠街道工作委员会党政班子会记录、万某某2工作情况说明,赣江西堤项目指挥部关于动迁工作组职责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万某某2系事业编制干部,自2011年12月起任吉安市庐陵新区禾埠乡人武部副部长,2016年10月,任禾埠街道宋家村第一书记,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任禾埠街道维稳信息督察员,2012年下半年被抽调进赣江西堤项目部,2013年4月至2015年下半年担任赣江西堤禾埠街道拆迁工作1组组长,2016年下半年被抽调到塘子下项目,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4月被抽调至锦绣大道项目,2018年4月中旬被抽调至禾河项目,主要工作是负责农房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发[2008]7号),吉府办抄字[2012]60号抄告单,证实: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原则、范围、补偿标准。
吉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吉府字[2012]116号)(附《赣江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收公告(吉府字[2012]119号),证实:经吉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赣江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征收部门,并规定了赣江西堤改造开发工程的征收补偿原则、标准等。
吉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赣江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吉办发[2011]13号),证实:赣江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及拆迁安置工作组成员及分工。
赣江西堤项目区房屋征收工作调整方案(赣西堤建开发[2014]1号),证实:该赣江西堤项目区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安排及工作任务,其中万某某2为禾埠乡第一工作组副组长、第四工作组成员。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吉州区五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吉府字[2014]208号),证实:经吉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州区五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进行征收,对吉州区五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等作了规定。
庐陵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庐陵新区禾河路堤结合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庐陵新区禾河路堤结合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庐新办字[2018]43号),证实:经庐陵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决定征收庐陵新区禾河路堤结合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万某某2为宋家村、王家村、神岗段第三工作组成员。
庐陵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庐陵新区畅通“微循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证实:经庐陵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决定征收庐陵新区畅通“微循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吉州区侯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证实:经吉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吉州区侯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对吉安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吉安市中心城区畅通“微循环”项目实施方案,证实:经吉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吉安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将吉安中心城区99条“断头路”纳入畅通“微循环”项目,并向社会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征收与补偿方案等。
吉安市庐陵新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庐陵新区锦绣大道及新丰路(微循环)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方案》,证实:庐陵新区人民政府为吉安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定了工作方案。
吉安庐陵新区党政办印发的《关于成立庐陵新区禾埠新丰城中村改造及锦绣新丰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庐陵新区2016年度第1次重点项目推进会议纪要,庐陵新区关于吉安市锦绣大道及新丰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证实:庐陵新区就吉安市锦绣大道及新丰路项目工程成立了指挥部并召开了相关会议推进项目建设,万某某2参加了相关会议。
房产测绘合同、房产评估合同,证实:吉安市庐陵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和吉安市吉州××测绘队签订了合同,委托吉安市吉州××测绘队对锦绣大道及新丰路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面积进行测绘。吉安市庐陵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与吉安市吉州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签订了合同,委托吉安市吉州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锦绣大道及新丰路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产进行评估。
本案涉案拆迁户邹某1、尹某1、张某2、李润英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农房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房屋建造年限申报审核认定表、吉安市吉州××测绘队产权面积确认书、农房征收评估结果、地表附着物及其它设施统计表、农房征收安置人口审核认定表、常住人口登记卡、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农房选房确认单、补偿款付款通知单、补偿款领款单、支付凭证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通过虚构或虚增房屋面积等方式为本案涉案拆迁户邹某1、尹某1、张某2、李润英等人谋取利益,并因此领取了拆迁补偿款、选购了安置房等事实。
赣江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关于协助核定尹某1、张某2、刘某1等三户虚构安置房在安置时的实际价值的回复函》,证实:根据2014年6月《吉安市赣江西堤项目区农房被征收户现房选房手册》所确定的恒丰小区安置房市场价每平方米4500元,尹某12014年11月通过虚构在恒丰花园安置小区选的安置房(139.19平方米)实际价值为626355元;刘某12014年10月通过虚构在恒丰花园安置小区选的安置房(132.02平方米)实际价值为594090元;张某22014年10月通过虚构在恒丰花园安置小区选的安置房(131.95平方米)实际价值为593775元。
赣江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关于协助核定谢某、李润英被拆迁户虚构测绘面积房屋等拆迁补偿的回复函》等回复函,证实:经赣江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建设指挥部核定,李某22虚构谢某、李润英正房测绘面积为275.91平方米,虚构正房面积补偿403388.69元、装修项目及地表附着物等其他设施补偿85299.03元,虚构正房测绘面积275.91平方米进行了产权置换,被征收户在恒丰安置小区选了2套安置房面积共计273.7平方米(136.85㎡/套),根据2014年6月《吉安市赣江西堤指挥部农房征收户现房手册》所确定的该户所选恒丰小区安置房市场价为每平米4500元,其虚构的273.7平方米面积产权置换不当得利总额为1231650元(273.7㎡×4500元/㎡),扣减其在安置房结算交付中应付的391391元(273.7㎡×1430元/㎡)后,实际虚构面积产权置换不当得利为840259元;杜建民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94255元;杜建国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63720.5元;周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4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58604元;周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9302元;李某26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8604元;贺某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43953元;张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30726元;周某3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74532元;徐某拆迁铁皮棚606.24平方米被改为简易结构房屋,多得拆迁补偿款为182963.2元;王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0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146510元;余某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5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35755元;余圣芝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5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36251.25元;姚某、姚信勇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4844元;李某5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43953元;李某6势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9302元;李某6斌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9302元;李某7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4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0468.42元;李某8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42906元;梁祥生(梁水英)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9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98284.29元;梁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75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109882.5元;梁祥荣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5136元;李某9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71220.5元;李某1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62964.5元;李某6柏50平方米违建的简易砖混结构房屋认定为正房,多得补偿款为55055元;肖某1违章建筑虚认为房屋附房,多得补偿款17687.1元;李某1430平方米仓库认定为门面,多得补偿款126340.2元;李某16虚构一套拆迁房屋198.83平方米,虚构房屋价值为882208.71元;李某6峰虚构砖混结构门面30平方米,虚增简易结构附属建筑面积134.62平方米,虚增补偿及不当得利共计300051.88元;李某6忠虚构砖混结构门面30平方米,虚增简易结构附属建筑面积134.62平方米,虚增补偿及不当得利共计300276.28元;李某28虚增正房面积60平方米,虚增补偿及不当得利共计265328.4元;李根凤、李某4、李某25虚构正房面积230.23平方米,虚增补偿及不当得利共计973405.56元;李某6昭简易房虚假认定为正房面积30平方米,虚增补偿及不当得利共计118506元;陈某1借用陈某2的身份证虚构补偿及不当得利共计588199.92元,借用葛某的身份证虚构补偿及不当得利共计582589.3元;李某23虚增正房面积104平米,补偿金额196050.4元,虚增装修补偿金额74560.29元。
吉州区五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回复函,证实:邹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9.62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93845.2元。
吉州区李家坊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小组出具的回复函,证实:杨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113267.6元。
吉安市庐陵新区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回复函,证实:刘某4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5771.8元;彭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2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408953.86元;宋足生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365788.2元;李某6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6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19609元;周洛丁虚增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133859.8元;肖某3虚增拆迁房屋面积15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100878.45元;王德元虚增拆迁房屋面积32平方米,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10256元。
吉州区田侯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组办公室出具的回复函,证实:袁某2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32532.1元;袁某1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为232532.1元。
禾河路堤结合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推进指挥部出具的回复函,证实:王某2虚认正房测绘面积20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25312元。
吉州区城北新城区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胡某1正房每平方米补偿5089.94元。
王辅臣、王晓伟等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刘桃志等人拆迁安置房交易协议书,证实:2013年,被征收人王辅臣、王晓伟等人向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支付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2014年4月、5月、6月,拆迁户刘桃志等人购买恒丰花园安置小区安置房,向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支付超出面积的单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
彭某3提供的《房屋转让合同》、收条,证实:2015年1月22日,李某22以李润英的名义将吉安市城南恒丰安置小区21栋4单元902室安置房以34万某2转让给彭某3,李某22于2017年1月21日出具收条收到29万某2购房款。
吉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企业信息,证实:李某23用于拆迁补偿的执照是冒用李某11的执照。
李某13的个体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证实:李某13经营的小李废品收购店2013年8月20日注册,核准日期2016年12月27日,登记状态为注销。
吉安市再生资源经营中心宏发收购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李某11经营的吉安市再生资源经营中心宏发收购部成立日期为2012年6月21日,核准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登记状态为存续。
李某22出具的收条,证实:2017年10月22日,李某22收到胡某1给付的好处费16万某2。
胡某1出具的收条,证实:2017年10月22日,胡某1收到刘某6购房款20万。
王某3尾号076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某3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李某22退回的12.5万某2好处费后存入银行。
万某1尾号236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万某1账户2018年5月19日收到傅某1转入的6万某2,以退回收受的王某3好处费。
张某2银行业务凭证、联网核查结果证明、交易明细等,证实:张某2的资金往来情况。李某11在以张某2名字开户的工商银行凭证上代张某2签名,实际控制了张某2这些银行卡。
被告人傅某1尾号992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傅某1的资金往来情况。
李某3尾号585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2月6日,李根凤的弟弟李某6峰向李某3转账13.4万某2,同日,李某3向万某某2转账12.6万某2。
陈某3尾号5962银行账户、尹某2尾号311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6月18日,陈某3尾号5962银行账户向尹某2尾号3115银行账户转账12万某2,同日,尹某2尾号3115银行账户被告人傅某1尾号9927银行账户转账12万某2。
万安县监察委员会搜查证、搜查笔录,调查人员出具的说明,证实:经搜查,在万某某2住宅未提取到万某某2供述的苹果6plus手机。
银行业务凭证、现金缴款单、公安案件暂扣款票据,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杜建民于2018年12月30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73255元;杜建国于2019年12月29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63720.5元;张某1于2019年1月22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42906元;李某5于2019年1月2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43953元;周某3于2019年1月17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74532元;梁某3(梁祥荣儿子)于2019年1月8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5136元;余某、余圣芝于2019年1月7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72017.5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姚宽新24×××**元;李某7于2019年1月14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0468.42元;贺某于2019年1月8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43953元;李某6势于2019年1月3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9302元;周某1于2019年1月1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42604元;周某2于2018年12月29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9302元;李某26于2019年1月4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8604元;李某1于2018年12月25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30000元;易某(李某8母亲)于2019年1月7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30906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徐某160047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李某1162964.5元,李某11于2019年1月24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396800元;王小阳于2019年1月8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106510元;邹某2于2018年12月23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93845.2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杨某1113267.6元;刘某4于2019年1月10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145771.8元;李某6于2018年11月30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219609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暂扣彭某1393667元;王某2于2019年1月9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125312元;肖某3于2019年1月23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96504元;宋某(宋足生儿子)于2018年12月25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365788.2元;周某5(周洛丁儿子)于2018年12月20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132352.85元;袁某2、袁某1于2019年1月7日向吉安市财政局账户退款465064.2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李某1455688元;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暂扣胡小云32×××**元;陈某1于2019年3月1日、3月6日、3月11日分别向万安县财政局账户退款400000元、373200元、400000元;伍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万安县财政局账户退款142441元;李某23于2019年1月23日向万安县财政局账户退款327767.2元。
银行业务凭证,证实: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傅某1和妻子汪某总共向万安县财政局纪检收入过渡账户退赃194.5855万某2。
吉安市庐陵新区廉政账户明细,银行存款凭条,证实:2018年12月31日万某某2转账8000元至庐陵新区廉政账户上。
傅某1、万某某2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傅某1、万某某2的身份情况,均无犯罪记录。
朱某出具的关于五里村邹某2虚增面积情况说明,证实:邹某2家房屋虚增面积19.62平方米。
证人刘某1(万某某2妻子的姐姐)的证言,证实:刘某1与丈夫郭文军均是城镇户口,在神岗没有房子。2014年,刘某1委托万某某2向拆迁户买恒丰花园的安置房,她不清楚万某某2向哪个拆迁户买的,不清楚具体怎么操作的,都是万某某2在操作,他说要提供资料其就提供资料,要其签字其就签字,刘某1选择了恒丰花园19栋1单元1702室,房款共34万某2(其中给25万某2现金万某某2,9万抵扣借款)。有3602.63元拆迁补偿款打到刘某1工行账上,被其使用了。
证人尹某1(傅某1的姨妈)的证言,证实:尹某1与儿子彭政在神岗山东村田垅里没有房屋。尹某1委托傅某1帮忙去拆迁户那里买了一套房子,并提供了相关身份证户口本,最后拿《补偿安置协议书》去选定了城南恒丰花园5栋1单元2602室(139.19平方),30万多房款从尹某1此前放在傅某1那的理财资金中抵扣。尹某1是通过傅某1买房子的,具体怎么操作她不清楚,傅某1叫她拿《补偿安置协议书》去挑房,她也没有问,也没有得拆迁补偿款。2017年7、8月份尹某1通过傅某1的老婆介绍,以60万将该套房卖给了郭某1,并将收到的52万某2房款于当天借给了傅某1。
证人郭某1的证言,房屋买卖合同,证实:郭某1的同事汪某(傅某1的老婆)说她有套房子要出手,之后她联系了傅某1的姨妈尹某1,之后的事就是她与尹某1谈的。2018年7月17日,郭某1与尹某1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尹某1城南恒丰花园5栋1单元2602房,付了60万。郭某1不知道尹某1这套拆迁安置房是怎么来的。
证人刘某2(万某某2的妻子),证实:2018年12月底,万某某2和刘某2说过在查赣西堤的事,有个接触较多的测绘人员被带去调查,万某某2有三个事想主动向组织说明。一是帮刘某2姐姐买房子的事,房子有问题,二是2018年收了拆迁户8000元感谢费,三是账户曾为一村书记给钱(5万以上)一测绘队员过账,但其本人没有拿。万某某2于2018年11月给了刘某2一部用了至少3年的苹果6PLUS手机,12月因不好用,刘某2将该手机丢弃。
证人郭某2(万某某2同事),证实:2013年至2015年赣西堤拆迁时,郭某2与万某某2(组长)属同一动迁组,主要负责了禾埠街道4个自然村100多户村民的动迁工作。测绘队负责对房屋面积、结构及装修材料、面积进行认定测量,出具《产权面积确认书》。动迁组负责对正附房、房屋建设年限、地面附着物、人口信息进行认定,出具《房屋建造年限申报审核认定表》、《地表附着物及其他设施统计表》、《赣江西堤农户征收安置人口审核认定表》等。评估组负责具体评估,并出具《赣西堤农房征收评估结果》。以上资料经拆迁户核对无误后,拆迁户作为乙方签订拆迁协议,动迁组作为丙方经办人签字,由动迁组将协议交至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派吉安市城投公司和乡里干部到现场核查协议内容等,再由吉安市城投公司作为甲方、禾埠乡作为法定代表人、拆迁指挥部作为复核方签字或盖章。工作中,因时间紧、任务重,万某某2、郭某2会互代在动迁组负责的3张表上签字,并不会告知对方。但郭某2不会代万某某2在协议的丙方经办人上签名。郭某2去过每户拆迁户家中,但没印象去过张某2、尹某1、刘某1和郭文军这三户人家。
证人李某2(吉州房地产交易所测绘队队长)的证言,证实:李某2负责交易所测绘队的全面工作,徐军分管房屋征收面积测绘,傅某1、周某4、经朱某等人负责房屋征收面积测绘。庐陵新区征补局委托吉州房地产交易所测绘队进行测量,徐军安排傅某1等人对禾河路堤结合工程项目测绘,2018年5、6月份,李某2听说有测绘队人员利用测绘便利帮拆迁户虚增测绘面积,便先后询问徐军、傅某1,傅某1起初不承认,后傅某1向李某2承认有十几户虚增了面积,但其未得好处。
证人傅某(傅某1父亲)的证言,证实:傅某只知道家中有2套房,不知道傅某1还买了多少套房子,对傅某1工作上的事情不知道。
证人尹某2(傅某1母亲)的证言,证实:尹某2只知道家中有2套房,不知道傅某1还买了多少套房子,对傅某1工作上的事不知道。
证人汪某(傅某1妻子)的证言,证实:傅某1月工资大概4500元多点,傅某1及其父母、汪某的月收入在3.3万某2左右,家中无经营项目等收入,家里有5套房。傅某1有较大数额债务,其中黄婷欠傅某1770万某2本金、30万某2利息,傅某1说资金来源是向亲友、同事融资而来。
证人邹某1(杜建民妻子)的证言,证实:邹某1找测绘队的傅某1帮忙虚增了50个平方的房屋面积,分两次给了3万某2的好处费。
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李某3当时担任神岗支部书记。2014年6月,赣江西堤项目拆迁户杜建国的母亲詹某让李某3帮忙虚增房屋面积,李某3找到傅某1虚增了50平方米,詹某给了3万某2好处费给傅某1,给李某32000元好处费。2014年6月,赣江西堤项目拆迁户张某1的亲戚龙某让李某3帮忙为张某1虚增房屋面积,李某3找到傅某1帮忙将附房30平方米算成正房面积,之后龙某给了李某31.8万某2好处费,由李某3给了傅某1。2014年7月,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余某让李某3帮忙为余某、余圣芝虚增房屋面积,李某3找到傅某1帮忙虚增了50平方米,余某给了李某33万某2好处费,由李某3给了傅某1。2014年7月,在赣江西堤项目中,姚某的亲戚龙某让李某3帮忙为姚某虚增房屋面积,李某3让傅某1帮忙虚增了20平方米,之后龙某给了李某31.2万某2好处费,李某3将这1.2万某2好处费给了傅某1。李某3让傅某1帮忙为拆迁户李某28(李某3哥哥)虚增拆迁房屋面积60平方米,之后李某28儿子李某6峰给了3.6万某2好处费,李某3将这3.6万某2给了傅某1。2014年赣江西堤拆迁时,侄子李某6峰找到李某3说想帮他的姐姐李根凤、李某4、李某25在分割一栋老宅的基础上再虚增一些房屋面积好用于三姐妹选房,李某6峰找了万某某2商谈虚增一些面积,万某某2提出800元每平方米,李某6峰让李某3出面与万某某2谈谈能不能降降价格,李某3找了万某某2,万某某2不同意降价。李某3告诉李某6峰按照增加的面积最少拿13.4万给万某某2。2015年2月6日在农商行余家河分理处,李某3先转了12.6万某2给万某某2提供给李某3的银行账户,随后李某6峰转了13.4万某2到李某3账上,其中的0.8元是作为李某3的感谢费,李某4、李某25还另外给了李某34万感谢费。转12.6万某2之前,万某某2告诉过李某3只要12.6万某2,所以李某3就转了12.6万某2给万某某2提供的账号上。这12.6万某2,万某某2说了要给傅某1,但李某3不知道有没有给傅某1。李润英在甫前村没有房子。
证人詹某(杜建国母亲,杜冬根妻子)的证言,证实:詹某于2014年在即将要拆迁的时候抢建了一层(50平米),工作组来做拆迁工作时认定只能算铁皮棚,不能算正房面积进行选房,李某3说要算正房要出600元一个平方买,詹某后给了李某33万某2,之后抢建面积被算为正房并参加了选房。
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拆迁房屋测绘时,傅某1提出虚增了40平米的面积要收32000元好处费,周某1答应了。三四天后,傅某1找到周某1出示了一份实际房屋面积报告书,另一份是虚增了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报告书,要付了好处费后就出正式测绘报告,当天周某1拿出3.2万某2现金交给了傅某1。后来周某1也是按虚增后的面积选了房并得了拆迁款。
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周某2家于2014年被拆迁,其找傅某1帮忙虚增了20平米的面积,在中心车站附近给了傅某11.2万某2现金。
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贺某找了测绘队的傅某1帮其虚增了30平米房屋面积,给了傅某12万某2好处费。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张某1家房子被动员拆迁,张某1便找龙某帮忙找人把搭建的建筑算为正房面积(30个平方),后来测绘报告出来了,张某1看到搭建的建筑算了正房面积,就给了龙某1.8万某2。
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张某1家要拆迁,便找到龙某想办法多增一点面积,龙某便找到李某3,李某3说可以找人帮忙虚增面积,按600每平方收好处费,张某1同意说要虚增30平方,后来,张某1给了1.8万某2龙某叫他给李某3,龙某就将这1.8万某2给了李某3;龙某以同样方式找李某3帮姚某虚增了20个平方,给了李某31.2万某2。
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周某3房屋要拆迁,问刘某3是否认识房屋测绘的人。不久,刘某3看到傅某1经过,就把傅某1拉到一边,要傅某1帮忙照顾一下,傅某1就说上楼看一下再说,后来傅某1便和周某3上楼了。事后不久,周某3提着一个塑料袋放到刘某3店内等傅某1来拿,不久傅某1便来到店里将该塑料袋拿走了。
证人周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周某3房屋拆迁时,通过儿媳妇联系刘某3帮忙找人虚增面积,刘某3同意了。过了几天,测绘队来测量,测绘队那个男的表示虚增了60平米,需6万某2现金,由刘某3转交他,周某3同意了。等签完拆迁协议得到补偿款后,周某3便用塑料袋装了6万某2放至刘某3店内要他转交傅某1,周某3走后不久,打电话核实傅某1取得了该6万某2。周某3辨认出刘某3。
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赣西堤工程拆迁时,徐某找到陈某1能不能将钢架结构厂房算简易房的面积、把刚装的地板条价格评高一些,陈某1答应去运作一下,后来陈某1回复跟测绘队傅某1说好了,要出6万多块钱给傅某1,徐某答应了。事情搞好后,徐某签订了拆迁协议,然后问傅某1多少钱,傅某1说给6.6万某2,徐某就从银行转了6.6万某2到傅某1账上。
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父亲王小阳是拆迁户,嫌补偿标准不高不愿意拆迁。王某1找到傅某1,要他多算些面积,傅某1答应了,要收6万,王小阳表示同意。后来,王小阳看过傅某1出具的虚增面积的产权面积确认书,比较满意,就同意签订拆迁协议。王小阳得到拆迁补偿款后,给了王某16万某2现金,王某1将这6万某2现金给了傅某1。虚增了100平方米左右面积。
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余某与弟弟余圣芝房子拆迁时,要李某3帮他们多算一点正房面积,过了几天,李某3说600元买一个平方,多算50个平方,后测绘报告出来确实两家各多算了25平方米,便一起给了3万某2好处费给李某3。
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姚某2014年拆迁时找到龙某帮忙多算20个平方的正房面积,不久,龙某说找了李某3,李某3说要1.2万某2的好处费,姚某当时就同意了,便给了1.2万某2龙某,过了一段时间,姚某看了产权面积确认书,发现确实比时间面积多了20平方。
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李某5于2015年上半年找冯某帮忙使自家房屋多算30个平米正房面积,后来给了冯某3万某2好处费。李某5拆迁的房子确实多了30个平方。傅某1当时是负责李某5拆迁测绘的人。
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冯某于2014年曾帮李某5、李某6势、李某6斌找傅某1虚增房屋面积,事情办好后,李某5给了3万某2,李某6势、李某6斌各给了1.6万某2,冯某全给了傅某1。
证人李某6势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李某6势要冯某帮忙虚增20平米面积,冯某说要按800元/平米好处费给傅某1,傅某1可以帮多算20平米正屋面积,李某6势同意了,测绘报告出来后,确实虚增了20平米面积,就把1.6万某2好处费给了冯某转交傅某1。
证人李某6斌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李某6斌要冯某帮忙虚增20平米面积,冯某说要按800元/平米好处费给傅某1,傅某1可以帮多算20平米正屋面积,李某6斌同意了,测绘报告出来后,确实虚增了20平米面积,就把1.6万好处费给了冯某转交傅某1。
证人曾某1(李某7母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左右,曾某1家有2栋房子要拆迁,一名测绘人员找到曾某1表示可以多增14平米,便可以多分得一套房子,但要给好处费。曾某1在确认虚增了14平米之后,给了该测绘人员9000元。经辨认,该测绘人员是傅某1。
证人易某(李某8母亲)的证言,证实:2014年,易某家房屋拆迁时,打听到可以找傅某1帮忙买点面积,易某趁傅某1在附近测绘时单独找到他,傅某1说买30平方米面积要付2万某2给他,易某说家里困难要傅某1说少点,傅某1就说1.8万某2也可以,易某就向亲戚借了1.3万某2现金拿给傅某1,因为家里实在没钱,剩下的一直没给傅某1。之后易某按虚增了30平方米面积的测绘报告签订了拆迁协议。
证人曾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一个外号“肚子”的朋友因拆迁要曾某2帮忙叫单位负责测绘的人关照一下,曾某2打电话傅某1表示能关照就关照一下。经辨认,“肚子”名为梁某1。
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梁某1家共拆迁了5栋房子,签了4份协议,梁某1、梁丽娟1份,张丽、张四苟1份,梁文华1份,梁祥生、梁水英和梁宇博1份;其中梁水英一家虚增了69平米,给了7万某2好处费,梁某2虚增了多少不清楚,但给了9万某2好处费,梁某1家为多得装修补偿款给了傅某15万某2好处费,自己多得了9万某2装修款,共给了傅某121万某2好处费。21万某2是通过梁某1父亲梁祥生的工行卡转账支付的。
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底,梁某2通过梁某1去联系帮忙虚增了75平方米面积和装修费3万某2,总共付了9万某2给梁某1去交给帮忙虚增面积的人,7万某2是通过梁某2工行账户转给了梁祥生,2万某2现金给了梁某1。事情做成后,才知道梁某1是通过傅某1帮忙虚增面积,钱也是给了傅某1,其中7万某2是弟弟梁文明虚增75平米的好处费,剩余2万是梁某2虚增的装修费。
证人梁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梁某3父亲梁祥荣的房屋拆迁前,梁某3打电话要傅某1帮其父亲虚增20平方米面积、尽量多弄一店装修,过了几天,傅某1打电话说虚增了20平米,装修款多得了4万多元,当天梁某3在街上给了傅某1一个装有4万某2现金的塑料袋。
证人李某9的证言,证实:2014年拆迁时,李某9向工作组万某某2提出把50多个平方的铁皮棚算成正房面积,万某某2同意并说要得4万某2好处费。房屋面积出来后,李某9跟万某某2说只有3.5万某2,万某某2说可以,然后在拆迁指挥部一楼万某某2的汽车旁,给了3.5万某2现金给万某某2。
证人李某10(李某9的儿子)的证言,证实:万某某2任拆迁工作组长时,李某10家拆迁的事都是其父亲在管理,拆迁的事以其父亲说的为准。
证人李某11的证言,证实:2014年拆迁时,拆迁工作组的万某某2来做工作的时候,李某11向万某某2提出想虚增50平方米面积,好选大一点的房子,万某某2说可以想办法。过一了段时间,动迁组把虚增了50平米房屋和4万某2装修后的《产权面积确认书》给李某11看,万某某2说帮其虚增了50平方米,按600元一个平方米要给他3万某2好处费,还帮其虚增了4万某2装修,要给他2万好处费。李某11发现确实虚增了50个平方米和4万某2装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得到补偿款后,在其家里给了5万某2现金给万某某2。2014年,李某11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得到补偿款后,张某2提出要向李某11买一套便宜的130平方左右拆迁安置房,并答应3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李某11找到万某某2说,想以600元一个平方米虚构130多个平方卖给自己的一个亲戚,万某某2说虚构一个房子600元一个平方不够,至少要1200元一个平方米,因为万某某2说要给一部分钱傅某1,最后与万某某2商定虚构134.76平米,给万某某217万某2好处费,拆迁补偿款由李某11得。商量好后几天,万某某2叫李某11先付10万某2现金,李某11就约万某某2在拆迁指挥部旁边的路上见面,把一个塑料袋装的10万某2现金放到了万某某2车上。等《产权面积确认书》出来后,李某11确认虚增了134.76平米的面积还有一些装修,就又约万某某2在拆迁指挥部旁边的路上见面,把一个塑料袋装的7万某2现金放到了万某某2车上。
证人李某12的证言,证实:赣西堤项目,李某12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李某12想把抢建的50平方简易砖混房认定为正房,一直没有签协议。李某12儿子李某6柏是村干部,与万某某2也熟悉,李某6柏便找万某某2来做工作,李某12就告诉万某某2要把抢建的50平方简易砖混房认定为正房,弄好了会给万某某2好处费,后来,万某某2帮李某12认定了50平方简易砖混房为正房,李某6柏去指挥部签字时,看到抢建的50平方简易砖混房被认定为正房,就代其签了字。李某12给了李某6柏1.5万某2现金让他转给万某某2。
证人李某6柏(李某12的儿子)的证言,证实:万某某2帮李某12把抢建的50平方简易砖混房认定为了正房,后李某12要李某6柏将1.5万某2现金给了万某某2。
证人李某13的证言,证实:2014年李某13家房子要拆迁,因家人口不够,李某13想多选点房屋,就跟工作组的万某某2说了这个情况,万某某2说可以借其他人的户口进行操作,但要1万某2好处费,他才会认可这个事。李某13借了妻子家一个亲戚的户口加到协议上去选房,之后选好了房并签订了协议,事成后付了1万某2现金给万某某2。
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拆迁时,万某某2跟肖某1说给他点好处费,可以帮肖某1把82.65平方的违章建筑(铁皮棚)补偿弄高些并多弄些装修费,肖某1同意了。之后,82.65平方的铁皮棚被认定为简易结构的附房,中间差价每平方米200多元,装修虚增了5万某2。肖某1在家里给了2万某2现金给万某某2。
证人李某14的证言,证实:2014年拆迁时,李某14向工作组万某某2提出要把靠厨房的一木棚算成正房,把一仓库认定为店面,不然不签拆迁协议,万某某2同意并表示要好处费。李某14提供了其老婆理发店的营业执照给万某某2,让他去帮忙认定店面。在确认测绘报告虚增了40平方米正房、仓库认定为店面后,李某14在其家里给了万某某25万某2现金。
证人李某15的证言,证实:李某15女儿李某16的拆迁协议的218.83平方米中,有198.83平方米是万某某2帮助虚构的,李某15替三个女儿每人选了一套房子,挂在李某16的名下。李某15从补偿款的账户中取出现金,当天在位于阳明东路的李某16的手机店里给了10万某2万某某2。后万某某2还向李某15的老婆要了一部苹果手机。
证人李某16(李某15的女儿)的证言,证实:李某16在娘家没房。2014年拆迁时,李某15为多选房,拿了李某16的户口去,后说给李某16三姐妹各分了一套房,都在李某16名下。
证人李某17(李某15的儿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在李某16的手机店里,李某15叫李某17拿了一部新苹果6PLUS手机(白色,16G)给万某某2。后来听李某15说在拆迁中,万某某2帮忙搞了个无房户(可以按1000元每平选择150平方房子),为其姐李某16做了份218.83平米拆迁协议,万某某2要好处费12万某2,家里先给了10万。
证人邹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左右,邹某2家所在村准备拆迁,邹某2联系同学傅某1帮忙虚增拆迁房面积。后来邹某2一共收到18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傅某1帮邹某2虚增了19.64平米的面积,邹某2通过老婆刘琼的微信给了傅某13.2万某2介绍费。
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7月,傅某1找到朱某,要朱某帮他同学邹某2虚增拆迁面积,后朱某和周某4测绘时帮邹某2虚增了面积,傅某1给了朱某1.2万某2好处费,朱某、周某4各分得6000元。
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杨某1家拆迁时差20平米就可以再选一套房子,便找到傅某1帮忙虚增了20平米,后给了傅某15万某2现金。
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万某某2做刘某4的拆迁工作期间,提出如配合工作可多评估一点多拿补偿,但要4万某2好处费去打点测绘队的人。刘某4同意并从农业银行ATM机取了4万某2现金,一个晚上在跃进路三中附近交给万某某2,后在测绘报告中看到其房子面积多了20平方,装修评估多评了12万某2,刘某4就把协议签了。
证人李某18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禾埠街道杨江村的杨某2房子要拆迁,找到李某18,要李某18找人帮他虚增面积。李某18就打电话找到应虹问能否帮杨某2虚增二、三十平米。应虹说要花点钱去打点关系。一个周六,李某18与杨某2约在吉州宾馆附近见面,杨某2在其车上给了李某183万某2现金。李某18将这3万某2在应虹家附近给了应虹,应虹从中拿了5000元给李某18。2017年下半年,杨某2找到李某18说冻头村的一个亲戚房子也要拆迁,要帮他亲戚操作下多测绘些面积。李某18将杨某2亲戚的名字报给了应虹,经李某18传话,最终确定给杨某2的亲戚增加65平米,每平米要1500元好处,优惠2500元,总共好处费是9.5万某2。杨某2的亲戚房屋测绘报告出来后,在市公安局与市房管局中间路段杨某2的车上,杨某2将9.5万某2现金交给李某18。李某18拿到钱后,在中山路儒林里门口将9万某2现金给了应虹,余下5000元由李某18得了。
证人应虹的证言,证实:应虹找傅某1帮杨某2、彭某1虚增了拆房面积。2017年11月,李某18找应虹为拆迁户彭某1虚增房屋面积,应虹找到负责测量的傅某1,傅某1答应虚增60多个平方并只收60个平方的好处费。在正式测绘报告出来前,应虹从李某18处收了9万某2,并将约定的6万给了傅某1。傅某1不知道李某18的存在,也不知道应虹从中得了3万,大家心照不宣。
证人杨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左右,杨某2位于吉州区的正房要拆迁,为在拆迁时多算点面积,其找到朋友李某18。李某18答应找测绘人员帮忙重新测量一次,只是提出要给测绘人员3万某2好处费。在第二次测绘前,杨某2将3万某2好处费交给了李某18。事后,杨某2房子虚增了30多平米面积,多得了3万多元补偿款。2017年5、6月份,外号叫巴子(经杨某2辨认为肖某2)的找到杨某2,想通过其为长丰冻头村的彭某1拆迁房子虚增面积。杨某2找到李某18,李某18答复只能多算65个平方,每平米按1500元给测绘人员好处费。杨某2将此讯息告诉肖某2,只是将每平米收费提高到2000元。在彭某1家房子测绘前,肖某2在杨某2家附近拿了12.8万某2给杨某2。杨某2得钱后,与李某18约在城南后河绿廊房管局附近见面,将9.5万某2现金交给了李某18。几天后,李某18将彭某1房屋虚增面积前后对比的测绘数据发给杨某2,杨某2将此数据交给了肖某2,告诉肖某2虚增了65个平米。
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彭某1位于冻头村的两栋房子要拆迁,其小舅子肖某2说能找到人增加房屋的测绘面积。一、两天后,肖某2说找到了人,只是要按虚增面积每平方2000元给好处,彭某1同意了。一个星期之后,测绘报告出来了,彭某1发现在实际面积上多了64个平米。因此前肖某2垫付了12.8万某2给帮忙的人,彭某1在拆迁补偿款到账后,让其儿子彭某2从银行卡上转账12.8万某2给肖某2。
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1、12月份,彭某2与其父亲彭某1在城南车站旁的农商银行转账12.8万某2至肖某2的农商行账户。
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杨某2跟肖某2提起,其有办法帮肖某2姐夫彭某1的拆迁房屋多测面积,多测一个平米要收2000元好处费。肖某2将此事告诉彭某1,彭某1也同意了。过了段时间,杨某2将彭某1房屋虚增64平米告知肖某2,也得到彭某1的认可。在正式测绘报告出来之前,肖某2从其银行卡转了12.8万给杨某2的账户。彭某1收到拆迁补偿款后,从彭某2账户转了12.8万某2给肖某2。
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宋某为父亲宋足生拆迁时多测面积,联系傅某1要求关照,后虚增了60平方米,宋某按虚增1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了傅某112万某2好处费。
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周某4和傅某1一起在给江家坊拆迁户李某6测绘时,李某6将5000元现金塞给了傅某1。在送傅某1回家时,傅某1在车上分给周某41500元现金。当天晚上,李某6打电话周某4要帮忙多测点面积,到时候会给好处费。经与傅某1确认,可以为李某6的房屋增加40平方米左右面积。在出具房屋面积确认书之前,李某6在城南体育馆附近送给周某44.5万某2现金。周某4拿到钱后开车到吉福苑小区大门口旁,将李某6送的4.5万某2交给傅某1,傅某1分给周某41.5万某2。
证人李某6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9月份,测绘人员在李某6禾埠乡××村拆迁房屋测绘时,李某6将5000元的红包塞给一名测绘人员的背包,并问到了另一测绘人员小周(经李某6辨认为周某4)的电话。当晚,李某6与周某4电话联系在步行街见面,提出想多增加些面积。几天后的中午,李某6事先在九江银行取出5万某2现金,李某6与周某4约在城南体育馆见面,见面时,李某6拿出4.5万某2现金交给周某4。测绘报告出来后,发现多增加了36平方的面积。
证人周某5(周洛丁儿子)的证言,证实:2018年周某5父亲周洛丁的房子拆迁时虚增了20平米的面积,给了当时的测绘人员2万某2好处费。
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刘某5带傅某1到肖某3家测量拆迁面积,肖某3看过测绘报告后说他家有一块地可算可不算的面积没有计算进去,叫刘某5去问一下傅某1能不能算进去,刘某5找到傅某1,傅某1当时就回绝了。事后得知肖某3给了傅某12万某2好处费后,把那块地可算可不算的面积加到测绘报告里了,使测绘面积虚增了15平米。
证人肖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份左右,肖某3家测绘面积比其预期面积少,后在复测时,一个男的测绘人员表示多量10多个平米需给2万某2好处费。后来测绘虚增了15平米的面积,肖某3给了该测绘人员2万某2现金。
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拆迁测量时,袁某1通过朋友万黎为袁某1、袁某2各虚增了30个平方的房屋面积,并同意补偿款发放后给18万某2好处费,后一直没支付。袁某2对此事不知情。
证人万黎的证言,证实:2018年4、5月袁某1找到万黎帮忙找人虚增面积,万黎找到傅某1关照一下。后傅某1为袁某1虚增了60平米的面积,袁某1要出18万的好处费,本来准备拆迁补偿款到位后给傅某1,但后来周某4出事了,傅某1问万黎袁某1的好处费什么时候给,万黎说现在纪委在调查还敢收钱,就当给朋友帮忙,傅某1也没说什么。
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袁某2家拆迁房屋,其中有30平方米是分割给堂弟袁某1三兄弟。
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拆迁工作组的万某某2为推动王某2的拆迁工作,说可以找人帮王某2一个70多平米的简易结构附房拆分为一个29.97平米的砖木正房面积和41.78平米的附房面积,可多出29.97平米的补偿面积,但操作这个事要2万某2好处费,王某2同意,后来看到《产权面积确认书》确实多了20平方米正房面积,就跟项目部签订了合同,为了感谢万某某2帮忙办了这件事,拿了2万某2现金在庐陵人文谷给了万某某2。王某2家房屋拆迁测量面积是傅某1来测量的。
证人李某19的证言,证实:为感谢万某某2帮助李某19家把李某19妹妹的户口加回来,并为李某19家多分一户(可多得10个平方奖励),李某19给了1万某2现金万某某2。
证人李某13的证言,证实:2014年拆迁时,李某13家正房500平方左右。因家里人口不足,为多选房,李某13找到万某某2,万某某2说可以借其他人户口,但要收1万某2好处费。李某13就借了其妻子王炳秀家一亲戚户口加到协议中去选房,事后给了1万某2现金万某某2。
证人李某1(甫前村小组组长)的证言,证实:李某1于2014年去做二哥李国林、三哥李国辉、四哥李冬根、六弟李国宾的拆迁工作,傅某1在测绘时主动告知李某1,可以帮其4个兄弟多算装修评估钱,但需要好处费。过了几天,傅某1打电话说装修评估报告出来了,四兄弟的房屋装修评估价格都加了钱,要给他好处费。李某1征得4个兄弟同意事成后给好处费。装修评估报告正式出来了,四兄弟陆续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各自的好处费总共7、8万某2全部给其转账给了傅某1,4个兄弟大约多得了23万某2左右的补偿款。李润英在甫前村没有房子,不可能拆迁,没有谁将房子赠送给李润英。
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张某2本来想帮老公弟弟的儿子买一套房子,听说有人在卖恒丰花园的房子,市面价4000-5000多元一个平方米,但找人可以买到3000元一平方米左右的拆迁安置房,张某2找到李某11帮忙购买,李某11说他家有房子拆迁,同时让张某2拿三个人的户口本和她的身份证给他,方便签拆迁补偿协议时写上李某11等人的名字,双方协商,以3000元一平米购买一套131.95平米房子,包括水电入户费共计39.68万某2,后来张某2老公弟弟的儿子看了那个房子不满意,张某2就自己买下这个房子。张某2在田垅里没有房子拆迁。拆迁补偿款通知单里的“张某2”的签名不是张某2自己签的,上面的银行卡也不是张某2的。张某2没有得拆迁补偿款,只是从李某11手中买房子。
证人李某20证言的证言,证实: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万某某2帮李某20虚增了50平方米和2万多元装修款,李某20给了万某某25万某2好处费;弟弟李某21也虚增了50平方米面积,送了万某某25万某2好处费。因家里人头不够,万某某2说去借人头合并选房,就借了贾某、贾建东、王正涛的户口签订拆迁协议。
证人李某21证言的证言,证实:在赣江西堤项目中,万某某2帮李某21和其哥哥李某20共虚增了100平方米和2万某2装修款,李某21和李某20一起给了万某某210万某2好处费。拆迁安置借了贾某家的人头。
证人李某22的证言,证实: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拆迁时,李某22与伍某谈好找人帮忙虚增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之后找到傅某1帮忙,并约定给傅某17万某2好处费。2014年12月,伍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李某2210万某2,之后给了现金3万某2,本来谈好的是14万某2,伍某说能不能少点,李某22就答应少了一万某2,李某22给了7万某2现金给傅某1;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时,李某22与李某23商定,并找傅某1帮李某23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和装修面积,之后傅某1帮李某23虚增房屋面积104平方米,并虚增装修面积7万某2,李某22还帮李某23弄了一份假的营业执照认定了30平方米店面,之后李某22提出要李某23出22万某2好处费,李某23转了22万某2给李某22,然后李某22共转账11.3万某2给傅某1;2017年底,微循环项目江子头村拆迁户胡某1房子要拆迁,李某22找到傅某1为胡某1虚增了60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胡某1按照约定给了李某2216万某2现金,李某22打了一张收条,之后李某22给了傅某112万某2,自己得了4万某2;2018年,李某22让傅某1帮忙为江子头村的拆迁户胡小春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收到12.5万某2现金,之后给了傅某16万某2,自己得6.5万某2,之后因有人举报,胡小春房屋被复测,傅某1退还李某22妻子万某1账上6万某2,李某22将12.5万某2退还给了胡小春妻子王某3;2014年,李某22想自己搞两套安置房,要傅某1帮忙,傅某1表示还要万某某2帮忙,说好事成后给傅某1、万某某2各12万某2好处费,几天后,傅某1说他跟万某某2说了,万某某2答应帮忙。李某22告诉在产权面积确认书上产权人的名字写李某22妹妹李润英、妹夫谢某的名字,面积270平方米左右,过了几天,傅某1说、已经将出具好的产权面积确认书给了万某某2,李某22随后联系万某某2并提供李润英、谢某的户口本复印件给万某某2,过了10天左右,万某某2说弄好了拆迁补偿协议,而且得拆迁补偿款的手续也搞好了,可以选择拆迁安置房了,随后李某22找到万某某2办理了领取拆迁补偿款和选择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手续,拆迁房屋面积是虚构出来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其中一套以34万某2的价格卖给了彭某3,还有一套产权人写的是谢某,李润英、谢某不知情,李某22按照约定给了傅某112万某2,但是万某某2的12万某2因缺钱一直拖着没有给;
证人万某1(李某22妻子)的证言,证实:李润英在田垅里没有拆迁房屋,万某1不清楚李某22参与虚增房屋面积的事情。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万某1银行卡借给李某22使用过一次,万某1不认识傅某1,跟傅某1没有任何其他经济往来。
证人伍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下半年,李某22找到伍某可以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双方谈好虚增100平方米,按1400元每平方米给好处费14万某2。得到第一批拆迁补偿款后,伍某给了李某2213万某2,给钱时,伍某说14万多了点,给13万,李某22同意了。伍某于2014年12月6日通过自己的农商行账户转账10万某2好处费给李某22;补偿款全部到账后,伍某于2015年6月9日取了3万某2现金在农商行余家河分理处旁边的路上送给了李某22。伍某辨认出李某22。
证人李某23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李某23的堂弟李某22说可以帮忙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后来,李某22帮李某23拆迁房屋虚增了104平方米,还帮忙虚增装修5万某2,另外帮忙弄来一份假营业执照认定了30平方店面面积。在拆迁补偿款到账一个月左右,李某23通过银行转账22万某2好处费给李某22银行卡上。
证人曾某3(李某23妻子)的证言,证实:曾某3听丈夫李某23说过,李某22在其家拆迁时表示可以帮忙虚增拆迁面积,但是要出好处费,之后李某22找人帮其家虚增了100平方米,把车库认定为店面,还虚增了5万多元装修款,事后给了李某2222万某2好处费。
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谢某和妻子李润英在神岗山甫前新村没有房子,当时李润英的娘家在神岗山田垅里,娘家属于拆迁对象,李某22拿了一份安置协议书找谢某签字,并让谢某不要管,签了这份协议这套房子就属于谢某,谢某就在安置协议书上签了字,之后李某22拿李润英的身份证到工行开了一张卡,拆迁补偿款也是李某22得的,选房也是李某22去的,之后也是李某22将该房屋以34万某2价格卖出,都是李某22弄虚作假的拆迁房屋面积,具体的房屋安置和拆迁补偿款的情况谢某也不清楚,都是李某22去办理的,谢某只是被李某22骗取在补偿安置书上签了字。
证人彭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彭某3与李某22谈好,李某22将位于吉安城南恒丰安置小区21栋4单元902房以34万某2价格卖给彭某3,目前已支付29万某2,剩余5万某2约定在房屋过户后再付,当时在李某22的妹妹李润英和妹夫谢某在一起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李某22告诉其房屋是他的,只是用了他妹妹的名字,期间还支付了煤气、水电入户等费用1万某2左右,办这些手续也都是李某22带其去办理的。彭某3辨认出李某22。
证人李某24(彭某3外甥)的证言,证实:李某24因认识李某22,听说彭某3要购买拆迁安置房,于是问李某22是否有,李某22表示他妹妹有一套房屋卖,每平方米2500-2600元,并把李某22的电话给了彭某3,之后由他们自己去商谈。
证人胡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下半年,胡某1江子头村拆迁房屋测绘完后,外号叫“K头”男子(经胡某1辨认为李某22)拿实际测量面积确认书给其看,并说可在此基础上虚增60平方左右面积,每平方给2500元好处费。在看到李某22拿来的《产权面积确认书》确认虚增了64平方面积后,胡某1从妹妹刘某6处收取了20万某2出售一套拆迁安置房的预付款,并于当晚在自己家中将其中的16万某2作为好处费交给了李某22,李某22出具了16万某2的收条。项目指挥部下发正式的产权面积确认书后,李某22说事情办好了,要收回收条。胡某1用手机对该收条拍照后,将收条撕毁了。
证人刘某6(胡某1妹妹)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0日,刘某6去哥哥胡某1家,胡某1说以每平方5000元出售一套安置房,要先预付20万现金。10月22日晚上,刘某6在胡某1家付了20万现金预付款,并由胡某1打了20万某2的收条。
证人王某3(胡小春妻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王某3家位于江子头的房屋拆迁,王某3通过胡某2认识了“克头”(经王某3辨认李某22),由李某22找人帮忙虚增拆迁房屋面积50平方米,约定支付12.5万某2好处费,之后产权面积确认书下来后,王某3看到虚增了50平方米面积,便给了李某2212.5万某2好处费,之后工作组来复测面积,李某22将12.5万某2好处费退还给了王某3。
证人胡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上半年,胡某2的表哥胡小春家在微循环项目施工拆迁项目中要拆迁房屋,胡某2听说“克头”(经胡某2辨认为李某22)可以帮忙在拆迁房屋测绘的时候增加面积,之后胡某2将李某22介绍给胡小春妻子王某3认识,具体是他们商谈的,最后听说房屋又重新测绘,增加面积的事情没有做成。
证人李某6峰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李某6峰家老房子要拆迁,其爸爸李某28想把这房子留给三个姐姐李根凤、李某4、李某25,李某6峰想把这房子面积多算一点,就跟拆迁组的万某某2说想花钱购买面积,万某某2没答应,后来拆迁组和其叔叔李某3过来做工作,李某3转达拆迁工作组的人意思,说可以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面积,李某6峰跟三个姐姐说了同意出钱,之后测绘队的工作人员傅某1来李某6峰家里测绘,过了几天,李某3让李某6峰打13.4万某2到李某3账上,李某6峰便叫三个姐姐凑了13.4万某2给他,2015年2月在农商银行柜台上转了13.4万某2给李某3,后来李某6峰的三个姐姐李根凤、李某4、李某25签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李某3告诉李某6峰这13.4万某2是给工作组的万某某2,因为是万某某2找傅某1帮忙虚增面积的。2014年,李某6峰的父亲李某28房屋拆迁,李某6峰找到叔叔李某3帮忙找人虚增房屋面积,李某3表示可以并要求按照6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好处费,当时到李某6峰家里测绘的是傅某1,最后工作组认定的面积比实际的多了60平方米,后来李某6峰给了3.6万某2好处费给李某3。李某6峰和其哥哥李某6忠的房子是邹某3测绘的,父亲李某28和姐姐李根凤、李某4、李某25分割的房子是傅某1测绘的。经李某6峰辨认,傅某1就是帮其家虚增面积的人。
证人李某25的证言,证实:2014年娘家房屋拆迁时,娘家分给李某25拆迁房屋面积不够,李某25便打电话给叔叔李某3帮忙找人虚增房屋面积,之后李某3打电话说他找了人帮忙,测绘报告也出来了,总共是280多个平方米,但有160多平方米是买的,要13.4万某2好处费,后来,李某25与姐妹李根凤、李某4一起凑钱给了13.4万某2李某6峰,由李某6峰给了李某3,李某25凑了4万某2。
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李某4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的面积不是实际的测绘面积,虚增了160多平方米,是李某6峰找其叔叔李某3和拆迁工作组的人帮忙虚增的,为此李某4和李根凤、李某25一起凑了13.4万某2作为好处费给李某6峰转给李某3,由李某3给了帮忙虚增面积的人。
证人邹某3的证言,证实:神岗李某6峰和李某6忠家的房子是邹某3测绘的,李某28和李根凤、李某4、李某25家的房子不是邹某3测绘的。邹某3没有为李根凤、李某4、李某25出具过房屋产权面积确认书。邹某3与万某某2没有经济往来,在神岗做拆迁房屋测绘过程中,没有得过万某某2和李某3经手的好处费。
证人李某26的证言,证实:李某26房屋2014年拆迁测绘时,其单独找到测绘队姓傅的男子测绘时虚增了20多平米的面积,给了他20000元现金,之后按虚增的面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按虚增的面积选了房、得了拆迁补偿款。为了选房方便,拆迁补偿协议分了2个户头,分别是李某26和女儿李娜的名字。当时万某某2上门来做拆迁工作时,李某26向万某某2提出其父亲的房屋要搞两个户头并选两套大的房子,万某某2表示同意,提出办成要送几万某2好处费给他,分户的3万某2奖励和增加的装修款都要给他,李某26表示同意。房屋测绘后,万某某2表示还差40平方米才够选两套房,让李某26拿3万某2购买面积,李某26表示同意,之后以刘小东、刘挺的名字出了面积确认报告,共虚增了40平方米。补偿款下来后,李某26给了万某某213万某2(其中两万某2是其哥哥李某27给万某某2的好处费),李某26给的11万某2包括分户费3万某2、虚增装修款2万某2、购买面积3万某2及另外的3万某2好处费。事情办好后,李某26和贾某约万某某2吃饭,李某26将准备好的13万某2现金和一瓶塑料瓶装的自制酒装在一个袋子里交给贾某,贾某将这个袋子放到万某某2的车子上。
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贾某叫李某26舅舅,贾某以拆迁户的名义共签了四份协议,贾建东、刘小东、刘挺都没有到场,是由贾某代签的,当时李某21、李某26要借人头签协议,贾某就帮两个舅舅的忙,拿了贾某、贾建东、王正涛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李某21用,后来拿了刘小东、刘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李某26用,房子归李某26和李某21所有。贾某记得有次请万某某2吃饭,吃完饭后,其帮李某26拿了一个装了酒的袋子放到万某某2车上。
证人李某27的证言,证实:李某27家房屋拆迁,李某27向万某某2提出将盖了透明瓦的建筑认定为正房面积,万某某2不同意,表示可以考虑在装修上加一点,之后万某某2把李某27叫到项目部签拆迁协议,签完字后万某某2说帮李某27虚增了3.5万某2装修费,要李某27给2万某2。后来李某27用纸包了2万某2并打了一壶乡下的高粱酒,将钱和酒交给李某26,叫李某26帮忙送给万某某2。
证人李某6昭的证言,证实:2014年神岗田垅里拆迁时,李某6昭想把一个30多平方米的破损砖混房认定为正房,负责其家拆迁的动迁组组长万某某2找到李某6昭,让李某6昭给2万某2好处费然后帮其评估过关,李某6昭于是给了万某某22万某2现金,最后30多平方米的破损砖混房就认定为正房,通过了评估,李某6昭也就签了协议。
证人周某6的证言,证实: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周某6位于神岗山甫××村的房屋拆迁时,万某某2来做工作,周某6和母亲胡正妹向万某某2提出将房屋顶楼的一些简易结构房屋算正房面积,万某某2说按规定不可以算正房,但如果愿意出2万某2,他可以操作一下算正房面积,周某6和母亲答应了。最后测绘报告出来后,周某6和母亲发现顶楼没有算成正房面积,万某某2打电话给周某6母亲要好处费,周某6和母亲认为万某某2没有帮忙就没有给他好处费。
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底,陈某1以套取拆迁安置房为目的,在曾家园房屋边的空地上,临时搭建了一栋5米多高、面积约为120多平米的一层砖木结构房屋,2015年1月份,陈某1与傅某1商定好由傅某1按照陈某1要求以葛某、陈某2为产权人出具产权面积确认书,事成之后通过陈某3账号转账给了傅某112万某2。在傅某1按陈某1要求出具产权面积确认书后,陈某1叫拆迁工作组成员李发祥写好分割协议并代签葛某、陈某2的名字,陈某1根据产权面积确认书、分割协议准备好一户一档资料,并负责办理了审批手续,获得了两套安置房。两套房都在恒丰小区,一套以3000元每平方米出售给葛某,总价约40万。获得的两套安置房实际所有人是陈某1。
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陈某2去岔路口拆迁项目指挥部购买便宜房子,一个自称是指挥部工作人员说有,并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陈某2提交材料后离开指挥部,那个工作人员也没有再联系她。
张兴桢的证言,证实:2014年岔路口村拆迁时,陈某2找到张兴桢要买安置房,张兴桢将陈某2的电话告诉了陈某1,让他们自己联系。陈某1在南昌看病时,张兴桢代陈某1收过陈某2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其不清楚陈某1和陈某2是怎么谈的,也没有得过好处费。
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葛某的丈夫戴某与陈某1商量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39万某2价格购买陈某1家的一套132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即现在居住小区××单元××室。是陈某1凭着葛某的身份证等复印件去办理安置补偿手续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分割协议不是葛某亲笔签名。
证人戴某(葛某丈夫)的证言,证实:2014年,戴某问同村的陈某1是否有安置房买,陈某1说他家有多余的安置房卖,两人商量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约39万某2价格购买陈某1家的132平方米的安置房,戴某就选中了恒丰小区21栋1单元402室,陈某1就让戴某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去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分割协议不是戴某、葛某的亲笔签名。
证人陈某3(陈某1侄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陈某3按照叔叔陈某1的意思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协议书签了自己的名字、提供了农商银行账号办理领款手续,得到了位于吉州区多平方米的安置房,2015年按照陈某1意思以60多万某2出售,所有款项全部转账给了陈某1,陈某3未从中受益。对于个人农商行尾号为5962账号上葛某、陈某2的拆迁补偿款、向尹某2转账12万某2以及贺调龙转入的63708元不知情,陈某3曾经将卡借给陈某1用,陈某1也经常叫他帮忙转账给别人。
被告人傅某1的供述与辩解,自书交待材料、悔过书,辨认笔录,证实:傅某1在吉州××测绘队从事测绘工作,参与了赣江西堤、城北工业园、禾河等项目测绘工作。2014年9月,万某某2找到傅某1说想通过虚构拆迁房屋面积的方式,帮他妻子的姐姐弄套房,傅某1也提出为自己姨妈尹某1也弄套房,于是两人商定由傅某1出具两户虚假的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确认书,再由万某某2去办理补偿协议等审批手续,随后,傅某1虚构刘某1、郭文军房屋面积123.15平方米、虚构尹某1房屋面积132.17平方米,出具了产权人为刘某1、郭文军和尹某1的产权面积确认书,交给万某某2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之后两人各得了一套安置房。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李某3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邹某1虚增了5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邹某13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李某3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杜建国虚增了5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3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周某1找到傅某1,让傅某1虚增了4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3.2万某2;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周某1让傅某1帮其哥哥周某2虚增面积,周某2找到傅某1虚增了2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1.2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田垅里村测绘时,李某26找到傅某1帮忙虚增了2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李某26给付的2万某2现金;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岔路口村贺某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忙在贺某的拆迁房屋面积虚增了30平方米,傅某1得到2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龙某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张某1虚增了3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1.8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刘某3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周某3虚增了6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6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岔路口村陈某1找到傅某1,让傅某1将徐某家的铁皮棚改成简易房结构出具产权面积确认书,傅某1修改将606.24平方米的铁皮棚改成2个面积303.12平方米的简易结构房屋,之后陈某1将6.6万某2好处费转到傅某1;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王某1找到傅某1帮忙虚增了10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王某1给付的6万某2现金;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李某3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余某和余圣芝虚增了5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3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李某3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姚某、姚信勇虚增了2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1.2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冯某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李某5虚增了3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冯某3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冯某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李某6势和李某6斌虚增了共计4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冯某3.2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李某7的母亲曾某1找到傅某1帮忙虚增拆迁房面积,傅某1为李某7虚增了房屋面积14平方米,傅某1得到0.9万某2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李某8找到傅某1帮忙虚增了3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2.4万某2现金;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经梁某1以前的同事曾某2介绍,梁某1找到傅某1帮其和亲戚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到时候会给好处费,为此,傅某1为梁某1虚增了30平方米面积,傅某1得到5万某2好处费,傅某1为梁水英虚增了69平方米面积,得到7万某2好处费,傅某1为梁某2虚增了75平方米面积,并虚增3万某2装修费用,收到9万某2好处费;2014年6月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梁某3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其父亲梁祥荣虚增了房屋面积20平方米,还虚增房屋装修款4万余元,傅某1得到4万某2好处费;2014年9月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万某某2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李某9虚增了面积50平方米,之后万某某2给了傅某13万某2好处费;2014年9月,万某某2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肖某1将面积82.65平方米违章建筑认定为附房面积并虚增装修面积,虚增拆迁补偿款5万某2左右,之后万某某2给了1万某2现金给傅某1;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测绘时,万某某2联系傅某1帮李某11虚增了50平方米面积,还虚增了装修面积,事后万某某2给了傅某14万某2好处费;2017年5月,刘琼找到傅某1要求帮忙虚增面积,傅某1让测绘人员朱某帮刘琼老公邹某2虚增20平方米左右,2017年7月,刘琼微信转账3.2万某2,傅某1转了1.2万某2给朱某,剩下2万某2自己得了;2017年8月,杨某1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忙虚增了20平方米面积,杨某1给了傅某15万某2现金;2017年8月左右,万某某2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忙为刘某4虚增了房屋面积20平方米和装修补偿款11万某2左右,之后万某某2给了傅某12万某2现金说是刘某4给的好处费;2017年11月,应虹打电话让傅某1帮忙虚增拆迁户彭某1房子,虚增面积62平方米,之后应虹给了傅某16万某2现金;2018年5月,宋某找到傅某1帮父亲宋足生虚增面积,傅某1虚增了60平方米面积,2018年11月11日中午,宋某给了12万某2现金给傅某1;2017年8月,傅某1与周某4在对拆迁户李某6房屋测绘时,李某6塞给傅某15000元,傅某1给了1500元周某4,第二天,周某4说李某6跟他联系过要虚增一点面积,傅某1答复周某4可以增加36平方米,让李某6准备5万某2,过了几天,周某4给了4.5万某2,傅某1得了3万某2,当场给了周某41.5万某2,在收到好处费后,为李某6虚增了36平方米面积;2018年6月,傅某1和曾珍在对周洛丁面积复测时,周洛丁儿子周某5单独找到傅某1表示虚增20平方米面积给傅某12万某2好处费,之后傅某1虚增了20平方米面积,周某5给了傅某12万某2;2018年5月,在禾河项目中,刘某5找到傅某1帮肖某3虚增房屋面积,傅某1虚增了15平方米面积,肖某3给了2万某2现金给傅某1;2018年,万黎打电话给傅某1,让傅某1帮忙为袁某2、袁某1各虚增30平方米面积,并说会给傅某118万某2好处费,傅某1就给袁某2、袁某1各虚增了30平方米面积并出具了产权面积确认书,因为2018年11月袁某2、袁某1两人得到补偿款后,万黎与傅某1见面说纪检正在调查,万一纪检调查到了这两户就说算错了,等调查结束后再给18万某2好处费,傅某1一直未得到该18万某2好处费;2014年10月,应虹让傅某1帮忙虚增杨某2房屋面积,之后在测绘杨某2拆迁房屋时,涂改了现场测绘数据,虚增了38平方米左右面积,并出具了产权面积确认书,之后应虹通过支付宝转给傅某12万某2;2018年4月禾河路堤项目测绘时,万某某2找到傅某1,让傅某1为王某2虚增房屋面积30平方米,之后万某某2给了傅某11.2万某2说是王某2给的好处费;2014年赣江西堤项目甫前新村测绘时,李某1找到傅某1为其兄弟李国林、李国辉、李国宾、李冬根虚增装修面积,答应多算出来的装修面积多得的装修补偿款30%作为好处费给傅某1,傅某1测绘时为这几兄弟虚增了复合地板、实木地板面积,可多得装修面积补偿款23万某2左右,在出具产权面积确认书后,李某1给了傅某16万某2好处费;2014年10月,万某某2找到傅某1,让傅某1帮张某2出具一张虚假产权面积确认书,之后傅某1出具了虚假的砖木一层134.76平方米的产权面积确认书,过了大约一个月,万某某2将8万某2存入傅某1母亲尹某2建行卡内;2014年9月,李某22让傅某1帮忙为伍某虚增了100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事后给了7万某2好处费给傅某1;2014年,李某22找到傅某1帮忙为李某23虚增了房屋面积104平方米和7.4万某2装修补偿款,事后李某22共转了11.3万某2给傅某1作为好处费;2014年下半年,李某22找到傅某1让他帮忙搞两套房子,傅某1说要找万某某2商量一下,李某22说事成后会给傅某1和万某某2每人12万某2好处费,过了几天,三人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傅某1跟万某某2提出李某22想搞两套房子,由傅某1先出具虚假的产权面积确认书,万某某2弄好拆迁协议书,事成后每人得12万某2好处费,万某某2表示同意,又过了几天,李某22提供了李润英和谢某两个名字给傅某1,傅某1以这两人为产权人出具了一份275.91平方米的产权面积确认书交给万某某2,大约过了十天左右,万某某2打电话说已经搞好,让傅某1催李某22给他12万某2,之后傅某1跟李某22联系让他按约定给钱,李某22回复万某某2会晚一点给,是否给万某某212万某2不清楚,记得万某某2跟傅某1说过李某22是个骗子,没有给他12万某2好处费;2017年下半年,李某22找到傅某1帮忙为胡某1虚增了64平方米,李某22给了12万某2好处费;2018年5月,李某22找到傅某1帮忙为胡小春虚增了50平方米面积,事后傅某1得到6万某2,之后因为群众举报,胡小春拆迁房屋面积进行了复测,傅某1将6万某2退还给李某22;李某6峰的姐姐李根凤、李某4、李某25家的产权面积确认书是傅某1在李某28的产权面积确认书上减了50平方米出具的,实际上并没有这个23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是万某某2让傅某1帮李根凤、李某4、李某25出具一个这样的产权面积确认书,出具这个确认书傅某1并没有收取万某某2的钱,因为只是拿李某28的产权面积确认书改了一下,另外之前万某某2帮了傅某1的忙也没有收钱,等于这次跟万某某2进行了利益交换,这次也就没有收万某某2的钱,没有得好处费,李某6峰和李某6忠的房子不是傅某1测绘的,李某28和李根凤、李某4、李某25家的房子是傅某1测绘的;在神岗拆迁测绘时,李某3让傅某1帮忙为李某6峰的父亲李某28测绘时虚增了60平方米面积,李某3事后给了3.6万某2好处费给傅某1;2015年1月,傅某1按照陈某1要求,虚构了产权人为葛某、陈某2的产权面积确认书,事成之后傅某1提供了母亲尹某2的名字和银行账号,陈某1给了事先说好的12万某2好处费。傅某1辨认出李某22。
被告人万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自书交待材料、悔过书,谈话笔录,证实:2014年下半年,万某某2在赣江西堤项目拆迁工作组任组长,傅某1说要虚构一个产权面积确认书、签订一个假拆迁补偿协议书,给他姨妈尹某1搞一套安置房,问万某某2要不要也搞一套,万某某2说可以给其老婆的姐姐刘某1搞一套。万某某2与傅某1两人商议,由傅某1虚构产权面积确认书,万某某2负责办理假拆迁补偿协议书,分别为刘某1和尹某1各搞一套安置房,之后,傅某1出具了产权人为刘某1、郭文军虚构面积为120平方米和产权人为尹某1虚构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产权面积确认书,交给了万某某2,之后由万某某2利用赣江西堤项目拆迁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填写了两份假拆迁补偿协议书,各分得一套安置房。万某某2和傅某1商量准备搞安置房后,万某某2跟刘某1说有人想卖掉拆迁房屋多余面积,问她是否要买拆迁面积,刘某1同意了,万某某2、傅某1就以刘某1、郭文军夫妻为户主办理了虚假的资料,让刘某1得到了房屋征收补偿款、拿到了安置房钥匙。万某某2谎称其是以2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向拆迁户买的,刘某1就付给了万某某225万现金并抵销了9万某2借款,万某某2将该25万某2存入妻子刘某2银行卡用于自己炒股。2014年下半年,李某10向万某某2提出虚增面积,万某某2和傅某1商量好后,为李某10虚增了50平方米,李某10父亲李某9给了万某某23.5万某2好处费,万某某2给了傅某13万某2,自己得了5千元;2014年拆迁中,李某11找到万某某2帮忙虚增面积,万某某2让傅某1帮李某11虚增房屋面积50平方米、增加装修面积及铁皮棚面积,之后李某11给了万某某25万某2好处费,万某某2给了傅某14万某2,自己得了1万某2;2014年,万某某2为李某6柏的父亲李某12家50平方米的简易砖混结构房屋认定为正房,事后得到1.5万某2好处费;2014年下半年,万某某2将肖某15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认定为附房,并通过傅某1为肖某1家增加装修补偿款5万某2,事后万某某2得到肖某12万某2好处费,万某某2给了傅某11万某2,自己得了1万某2;2014年下半年,万某某2为李某14在认定门面上造假,并通过傅某1为李某14虚构了一个300多平方米的铁皮棚和增加了2万的装修费,事后,万某某2认定门面得到了李某145万某2好处费,这笔钱没有给傅某1,另外虚增房屋面积和铁皮棚需要给傅某13万某2,李某14是否给了就不清楚;2014年9月,万某某2帮助李某15虚构拆迁房屋面积,使测绘队出具了以李某16为户主的面积确认报告书,万某某2和李某16签订了虚假的拆迁安置协议,使其顺利拿到了拆迁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万某某2得到10万某2好处费和两部苹果6PLUS手机;2017年6、7月,万某某2被抽调去协助做刘某4家拆迁工作,刘某4家房子拆迁面积有几百平方米只能认定为违章建筑面积,按规定只能认定600平米的正房,刘某4觉得正房认少了,不同意,在做工作时,万某某2告诉刘某4想办法在总面积上加一点,在装修面积上加一点,此时已出了产权面积确认书,万某某2就告诉刘某4要这样做就要花点钱出过新的测绘报告,刘某4问万某某2要多少钱,万某某2就问傅某1改报告要多少钱,傅某1说要2万,万某某2就告诉刘某4说要4万,刘某4表示同意,傅某1出的面积确认书增加了房屋面积20平方米和装修面积,使刘某4多补偿了11万某2左右,之后刘某4给了4万某2万某某2,万某某2给了傅某12万某2;2018年4月,禾河路堤项目时,万某某2让傅某1将王某229平方米的简易房认定为正房面积,之后王某2给了2万某2,其中1.2万某2给了傅某1,剩下8000元万某某2得了,2018年12月31日万某某2将8000元转入廉政账户;2013年,万某某2为李某19家分了户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李某19在电动车专卖店给了1万某2好处费给万某某2;万某某2为李某13、李某6路分了户,获得1万某2好处费;2014年下半年,李某11夫妇到赣江西堤项目指挥部找到万某某2,说想帮亲戚张某2搞一套拆迁安置房,想以600元每平方米购买虚构的安置面积,万某某2知道根据李某11没有了拆迁房,告诉他们这是完全造假虚构面积,万某某2、傅某1要拿卖房款的一半作为好处费,李某11夫妇同意,万某某2就叫他们通知张某2选安置房并告诉面积,选房后,李某11将张某2的名字、选房面积告诉了万某某2,万某某2同傅某1商量后,傅某1根据选房面积出具了一份虚假的以张某2为户主、面积有130平米的面积确认报告书,后万某某2同张某2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协议前,万某某2和傅某1搞好虚假的产权面积确认书等材料后,李某11夫妇希望万某某2少拿点好处费,万某某2最终决定拿17万,李某11同意了,分两次在赣江西堤项目部附近万某某2的车上分别给了万某某210万某2、7万某2,万某某2给了傅某18万某2,自己得了9万某2,张某2拆迁安置一户一档资料中填写的关于房屋信息都是万某某2的笔迹,是编造的,里面的产权面积确认书是傅某1虚构的,里面的张某2户籍资料是李某11提供的,资料反映出来的砖木结构、面积、建造年代等情况是虚构的;2014年在赣江西堤项目中,李某21、李某20是万某某2拆迁对象,李某21拿了10万某2现金找到万某某2,提出他和李某20想选两套小户型的房子,想让万某某2帮忙虚增一些拆迁房屋面积,万某某2同意了,就叫傅某1出具面积确认书时加了100多平方米,还虚增了一点装修,事后李某21、李某20到指挥部给了万某某210万某2,万某某2给了傅某16万某2,自己得了4万某2;2014年下半年,傅某1和李某22找到万某某2,吃饭时傅某1单独跟万某某2说李某22想搞两套房,由傅某1出具一份假的产权面积确认书,再由万某某2根据上面的内容填写拆迁补偿协议上报审批,并说李某22承诺事成后每人给12万某2好处费,万某某2答应了,过了几天,傅某1出具了李润英和谢某为产权人的产权面积确认书,万某某2根据这份产权面积确认书的内容填写和申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交给李某22,此后,要傅某1督促李某22承诺的12万某2好处费,傅某1过了几天答复说李某22给了他12万某2好处费,给万某某2的12万某2好处费李某22说晚一点给,但是李某22一直给万某某2谈好的12万某2好处费,万某某2明知李润英和谢某没有拆迁房屋,与傅某1一起答应李某22作假,傅某1出具了假产权面积确认书,万某某2填写假拆迁补偿协议;负责李某3侄子李某6峰、李某6忠拆迁测绘的是邹某3,李某6峰父亲李某28和姐姐李根凤、李某4、李某25的房子是傅某1测量的;2014年9月,贾某向万某某2提出帮刘挺、刘小东虚增面积搞套房子,万某某2同意并要他们按照6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测绘人员傅某1好处费,同时虚增的装修补偿款要给万某某2,最后李某26的拆迁安置房以刘小东和刘挺的名字签了两份拆迁协议,共虚增140多平方米拆迁面积和2万多装修补偿款,事后李某26给了10万某2好处费,贾某给了1万某2好处费,万某某2给了傅某18.7万某2,剩下2.3万某2自己得了;2014年在神岗拆迁时,李某6昭提出让万某某2帮忙将一栋30平方米的破旧砖混结构房子认定为正房,在万某某2将这房子认定为正房后,李某6昭送了2万某2好处费给万某某2;周某6是万某某2的拆迁户,周某6和其母亲想将一个违建砖混房屋认定为正房,周某6让万某某2帮忙,并送了半边麂子肉,表示事成后给2万某2好处费,万某某2说可以,万某某2陪同审核组人员到现场,表示周某6家违章建筑时间较长,不是近期搭建,且人丁单薄,希望审核组给予照顾,审核组同意将该房认定为正房,协议签订且领完补偿款后,万某某2打电话给周某6,周某6母亲接电话说违建房本来就是正房,不愿给钱,万某某2怕事情闹开就没有再问周某6家要钱。万某某2于2018年12月31日主动向禾埠街道党工委书记胡向学交代了收受王某22万某2好处费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2日向万安县监察委员会自首,接受询问时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与傅某1造假为刘某1、尹某1各搞了一套安置房、为李某22(后经万某某2确认为李某11)的亲戚搞了一套安置房、收受王某22万某2好处费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傅某1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恒丰花园小区2015年、2018年房屋出售信息,以证明恒丰花园小区的市场交易价格2015年为每平方米4000元、2018年为每平方米4500元。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恒丰花园小区房屋2014年的市场价,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拆迁户共同骗取国家安置房,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在20万某2以上不满300万某2,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拆迁户虚增拆迁房屋面积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均达150万某2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拆迁户或请托人的好处费均在20万某2以上不满300万某2,属于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恒丰花园安置小区安置房不应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证实2014年期间其他拆迁户购买恒丰花园安置小区的安置房,超出面积的单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可以印证当时恒丰花园安置小区的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在审理过程中,经征求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及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恒丰花园安置小区安置房的价值均不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傅某1的辩护人辩称,傅某1实际收受杨某1的金额为4万某2而非5万某2,经查,虽然傅某1在2018年12月23日的供述和自书材料中,供述杨某1在西苑小区路边给了其4万某2、为杨某1虚构面积40平方米,但在2019年1月5日和1月24日均供述其为杨某1虚构的面积为20平方米、收受好处费5万某2,该供述可与杨某1的证言等证据相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傅某1收受杨某1的好处费为5万某2。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傅某1具有坦白、有18万的受贿金额构成犯罪未遂、收受的胡小春的6万某2在案发前予以退回、积极退赃等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认为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万某某2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的部分,经查:被告人万某某2自己的供述及证人李某11、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傅某1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万某某2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傅某1、李某11造假骗取拆迁安置房,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被告人万某某2为此收取了李某11给付的好处费17万某2,万某某2给了傅某18万某2,自己得了9万某2,该起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可以认定;被告人万某某2及辩护人辩称万某某2收取李某20、李某2110万某2,给了傅某16万,收了李某2611万某2好处费,给了傅某18.7万,无任何证据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万某某2自己的供述及证人李某22、被告人傅某1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万某某2伙同傅某1、李某22造假骗取拆迁安置房,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被告人万某某2积极参与,并非属于从属地位,只是李某22因缺钱一直未给付约定的12万某2好处费,属于犯罪未遂,该起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可以认定;证人邹某3证实李根凤三姐妹的拆迁房不是其测绘的,没有得过万某某2经手的好处费,请托人李某3证实万某某2说了好处费12.6万某2要给傅某1,被告人傅某1供述李根凤三姐妹的房子是其测绘并出具产权面积确认书的,出具这个确认书傅某1并没有收取万某某2的钱,因为只是拿李某28的产权面积确认书改了一下,另外之前万某某2帮了傅某1的忙也没有收钱,等于这次跟万某某2进行了利益交换,这次也就没有收万某某2的钱,没有得好处费,被告人万某某2自己也供述李根凤三姐妹的房子是傅某1测量的,被告人万某某2及辩护人辩称李根凤三姐妹给付的12.6万某2全部给了未参与测绘的邹某3,无证据证实,也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万某某2为李某27虚增装修款并收取好处费2万某2,有证人李某26、李某27、贾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万某某2利用其在拆迁工作组的职务便利,违规将李某12家简易砖混结构房认定为正房、将李某6昭家破损砖混房认定为正房、将周某6家简易结构房认定为正房,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系滥用职权行为;根据证人王某2的证言、禾河路堤结合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推进指挥部出具的回复函及被告人万某某2、傅某1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认定2018年被告人万某某2让被告人傅某1帮忙,将王某220平方米的简易结构附房面积认定为正房面积,王某2为此给了万某某22万某2好处费,万某某2将其中的1.2万某2给了傅某1,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5312元,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2让傅某1帮忙在测绘拆迁户王某2家时虚增房屋面积20平方米”系表述不清,本院予以进一步明确;被告人万某某2的辩护人辩称万某某2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万某某2于2018年12月31日主动向禾埠街道党工委书记胡向学交代了收受王某22万某2好处费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2日向万安县监察委员会自首,接受询问时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与傅某1造假为刘某1、尹某1各搞了一套安置房、为李某22(后经万某某2确认为李某11)的亲戚搞了一套安置房、收受王某22万某2好处费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万某某2犯有数罪,投案时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傅某1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但对其绝大部分的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未如实交代,故只对其如实供述贪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万某某2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无违法犯罪前科,有部分受贿事实是犯罪未遂,辩护人辩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万某某2及家属愿意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万某某2只在万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前向廉政账户退了8000元,此后一直未退赃,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万某某2受贿事实与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基本上是重复的,应该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傅某1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部分受贿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1全部退清了贪污的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1退缴了部分受贿的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2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部分受贿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2自动投案时如实供述了贪污的犯罪事实,其贪污罪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部分涉案拆迁户退缴了违法所得,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1、万某某2均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7万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5万某2;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2万某2。(罚金已向本院缴纳20万某2,剩余罚金72万某2限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万某某2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7万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某2;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万某2。(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3日起至2029年1月2日止。)
三、被告人傅某1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傅某1违法所得5790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万某某2违法所得129009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肖 鹰
审 判 员 肖良玉
人民陪审员 肖相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