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赣0421刑初138号受贿、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19   阅读:

案由    受贿 贪污     

案号    (2019)赣0421刑初138号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以柴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叶双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原九江县(柴桑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先后在该辖区内国际皮革商贸城(以下简称皮革城项目)、九江市财校征地拆迁、124号土地收储等项目中从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请托人肖某1、黄某所送的财物共计59.42万元人民币,为其谋取利益;二、贪污罪。2013年9月,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先后在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皮革城、94号土地收储、124号土地收储、427号土地收储等项目中从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构房屋及附属物的方式,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8.6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从中分得6万元人民币;单独采取虚增安置户和附属物、虚构土地面积等方式,骗取安置过渡费、附属物征收补偿款共计30.03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证人肖某1、黄某、李某1、杨某1、魏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张某所犯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叶双湖均无异议,并认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原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先后在该辖区内国际皮革商贸城、九江市财校征地拆迁、124号土地收储等项目中从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9.42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皮革城项目拆迁业务由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兴公司)承接。2012年5、6月份,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肖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对其拆迁工作给予的关照,并未对其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将其在原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滩湖村一组村民万某1家非法获取的一套12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送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以其岳母李某1的名义收受下来。2017年7月份,安置房发放时实际面积为117.34平方米,依据当时拆迁安置政策,该房产价值为26.45万元人民币,房屋面积不足部分的差价及过渡费等共计1.09万元人民币;

2、2012年7月,肖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对其承接的皮革城项目拆迁工作给予的关照,并未对其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陪同被告人张某在九江新运通雪佛兰4S店购置一辆雪佛兰迈锐宝小汽车,并支付购车款及相关装潢、保险、税费等共计19.88万元人民币;

3、2012年10月,肖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对其承接的皮革城项目拆迁工作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张继续在承接拆迁业务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在原九江县天海宾馆送给被告人张某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肖某1(又名肖某2)的证言,城兴公司承接了九江县国际皮革商贸城项目的拆迁工作。2012年3月份,拆迁工作启动,他代表公司与张某对接,慢慢就熟悉了。为了得到张某的关照,他多次向张某表示事成之后会给其好处,张某都没有同意。2012年5月份左右,他了解到张某想在这个项目的安置小区买一套安置房,就和张某说,非常感谢张某的支持,回头给其套取一套安置房,另外再送其一辆小汽车。张某默认了。张某对城兴公司上报的征收协议审核不严格,基本上都签字上报了。他和黄某在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安置房和征收补偿款的事情,张某心知肚明,没有予以制止。万某1家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为300多平方米,万某1提出了3套安置房和30多万元补偿款的要求,超出了规定。在和万某1协商时,他就跟万某1说可以给其3套安置房,但他要以万某1家的名义另外再申领2套安置房和14万元征收补偿款,万某1同意了。后来,他与万某1的儿子万某2签订了一份征收协议,他在协议上虚构了234.6平方米的征收面积。他还和万某2签了一份假的安置房买卖协议及购房款收条,购房人是张某的岳母李某1。2012年7月份,皮革商贸城项目拆迁工作已完成大部分。当月的一天,他和张某到九江市汽车城去看车,张某在九江新运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看中一辆蓝色雪佛兰迈锐宝小轿车,他帮张某付了定金。过了一段时间,他去那家店将购车款及车子装潢的费用全付清了,加上该车的购置税和保险费一共是19.88万元。按张某的要求,购车人的名字用的是张某的岳父魏某1。2012年10月份,皮革商贸城项目拆迁工作已接近尾声。当月的一天,为了感谢张某在拆迁中对他的关照及以后能推荐相关的业务给他,他约张某在九江县一中斜对面的天海宾馆见面,见面后他将事先准备好的一装有5万元的袋子送给了张某;2、证人万某1的证言,肖某1在与他签协议书的时候说,协议书上的5套房子,有3套是他的,另外2套不属于他;3、证人万某2的证言,他家拆迁协议签了后,他父亲万某1跟他说,肖某1有2套房子要从他的户头上弄出来。过了几天,肖某1叫他到天海宾馆签了假的征收协议、假的安置房转让合同及假的收条各一份。他户头上另外一套房是他姑父肖某3的。征收补偿款到他账户上后,他按肖某1的要求取了145636元给肖某1;4、证人肖某3的证言,他在蛟××房子被拆迁,没有得到补偿,他找黄某想办法,黄某就把补偿给他的房子放在万某2的户头下;5、证人徐某的证言,他因为得了肖某1的好处,所以肖某1把万某2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给他后,他没有复核就直接出具了《房屋及附属物设施测量面积登记表》,而且把登记表上的时间填在协议书之前;6、证人李某1的证言,九江县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她女婿张某叫她签的,那套安置房是张某以她的名义弄到手的,张某还让她去江西江州农商银行开了一个账户给他用,她还帮张某去取了这个账户上的钱;7、证人魏某1的证言,他女婿张某开了一辆雪佛兰小汽车回来,说这辆车是登记在他的名下,还说购车款是别人出的;8、证人魏某2的证言,她是张某的妻子,她母亲李某1在蛟滩湖村没有房屋被征收,那份征收协议上的签字是张某拿回来给她母亲签的。张某说她家那辆登记在她父亲魏某1名下的雪佛兰小汽车是肖某1送的。2019年8月份,肖某1被抓,她陪张某退了18万元给肖某1的妻子吴某,并让吴某写了张收条;9、证人吴某的证言,她是肖某1的妻子。2019年8月25日下午,张某到她家拿了18万元给她,说这钱是肖某1在2012年借给他买车的,她没敢收。第二天下午,张某约她到贤母园见面,叫她一定要把这钱收下,并说收下就是帮他。她就收下了,并打了一张收条给张某;10、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2年,他父亲杨某6的房子因“皮革商贸城”项目被征收,在征收协议签订后不久,肖某1又找他签了一份补充协议,他是以妻子杨某2的名义签的。过了一个星期,肖某1跟他说自己以杨某2的名义套取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19万元征收款;11、证人杨某2的证言,她家征收的事情都是她丈夫杨某1负责,协议书上的签名不是她签的,是杨某1的字迹;12、证人万某3的证言,他家房子因“皮草商贸城”项目被征收,肖某1在与他谈拆迁事宜的时候说,要从他家户头上另外套一套房子出来,并保证不会损失他家的利益;13、证人杨某3的证言,2017年7月底,安置房叫号选房,他家4个号本应该是连在一起的,但中间却出现了一个叫张新军的。后来才知道张新军的房子是从他家户头上套出去的。和他谈拆迁事宜的是肖某1;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肖建利用他家的户头套取了30万元征收拆迁款;15、证人苏某的证言,他家房子被征收,肖某1手上拿给他的分房凭证里有一个是吴某的名字,他就问肖某1是怎么回事,肖某1叫他不要多问。事后才晓得吴某是肖某1的妻子;16、证人杨某4的证言,肖建在他家房屋征收过程中向他要了30万元;17、辨认笔录;18、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与万某2签订的九江县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19、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与李某1签订的九江县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李某1安置房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20、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与张新军签订的九江县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张新军安置房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21、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与吴某签订的九江县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吴某安置房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22、九江县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安置房结算清单,李某1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为117.34平方米,折算金额为26.4484万元,另应支付给李某1房屋差价、过渡费等共计1.0869万元;23、安置房资金结讫证明;24、雪佛兰牌SGM7209ATA型号轿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商业保险发票等共计192288元;25、九江新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证明,魏某1于2012年7月24日在该公司购买的雪佛兰迈锐宝汽车装潢款为6500元;26、收条一份;27、九江市柴桑区监察委员会柴监查扣【2019】04号扣押清单;28、被告人张某对此供认不讳。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4、九江市财校征地拆迁项目的拆迁业务由城兴公司承接。2016年1月,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对其拆迁公司给予的关照,在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给张人民币4万元;同年3月,黄某在原九江县“龙峰小院”饭店附近送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某(又名黄宗宝)的证言,2015年下半年,他以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九江财校项目的征地拆迁工程。张某对他们的工作很支持,对送审材料的审查不严格,很快就会把字给签了,以致于他在拆迁过程中套取了一套安置房和3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另外,张某还在他们公司报送、拨款、开具凭证等方面提供了帮助。为此,他多次表示要送点吃饭的钱和汽油钱给张某,张某说以后再说。2016年初,工程进入扫尾阶段,他到张某的办公室将一装有4万元现金的档案袋送给了张某。2016年3月份的一天,他约张某在柴桑区龙峰小院见面,见面后他将一装有3万元现金的纸袋送给张某,张某客气了一下后收了;2、证人魏某3的证言,2015年年底的时候,黄宗宝叫他到沙河农牧场来搞征地拆迁,并叫他在沙河农牧场去找老实可靠的人过来,大家一起在拆迁中搞点钱。他通过蛟滩村村委会的陈平找了一个李某3的拆迁户,并将李某3的情况告诉了黄宗宝。黄宗宝看了李某3家的房子后,说适合操作,并让他去和李某3谈。后来李某3去黄宗宝公司在御樟园的办公室把拆迁协议签了。随后,黄宗宝拿出一份协议叫他抄了两份,协议的内容是让他将李某3的房子买下来,他再将房子卖给黄宗宝的女儿黄睿雅。2016年2月份左右,李某3家拆迁补偿款到了,黄宗宝给了他6万元;3、证人李某3的证言,魏某3是陈平介绍给他认识的,说魏某3可以帮助他提高征收标准,他就答应了与魏某3合作。后来他家的征收达到了自己的预期。在征收协议签订后不久,魏某3拿了一张纸条给他签字,他签了,因为不识字所以不晓得纸条上写的内容是什么;4、关于进行财经职业学院八里湖新校区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会议纪要;5、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聘请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协助管控两违建筑协议,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场违法建筑的管控由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6、九江财校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资金发放表;7、财政拨付给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资金的支付凭证;8、九江县国土资源局与黄睿雅签订的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八里湖新校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黄睿雅安置房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9、被告人张某对此供认不讳。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二、贪污罪。

1、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项目中从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原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滩湖村干部杨某1,采取虚构房屋及附属物等方式,以杨某1哥哥杨某5的名义套取征收补偿款8.63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张某分得6万元人民币,杨某1分得2.63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2年7月份起,他在蛟滩湖村担任民兵连长。2013年的一天,他在张某的办公室汇报完工作闲聊时,张某说自己急需用钱,让他提供一个名字,然后用这个名字虚构一个征收户,从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征收项目中弄点钱出来。他就把自己哥哥杨某5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了张某。过了一段时间,在张某的办公室,张某说杨某5的征收款已经到账了,并将一本账户名为杨某5的信用社存折交给他,让他去取6万元出来给其,折子上剩下的钱归他。他将钱取出来后给了张某6万元,自己得了2.63万元;2、证人杨某5的证言,他的房子在皮革商贸城项目中被征收了,在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二期建设用地征收项目中没有房屋被征收,那笔8.63万元的征收款他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自己也没得到这笔钱。2013年8、9月份,他弟弟杨某1曾拿他的身份证去用过;3、征地协议书;4、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养殖业附属物待付补偿表;5、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为杨某5的银行流水;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他用杨某1哥哥杨某5的身份信息虚构了一处房屋地基征收补偿,在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养殖业附属物待付补偿表上虚列了8.63万元补偿款。补偿款到账后,他让杨某1从发放补偿款的折子上取了6万元给他,剩下的钱给了杨某1。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2、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先后在皮革城、94号土地收储、124号土地收储、427号土地收储等项目中从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安置户、虚构土地面积、虚列附属物等方式,以其岳母李某1的名义,从上述项目中骗取12笔安置过渡费、9笔附属物征收补偿款,共计30.03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他在皮革城、94号土地收储、124号土地收储、427号土地收储等项目从事征地拆迁管理的工作中,发现资金拨付的管理上有漏洞,就想利用这些漏洞套取征收补偿款。于是,他以其岳母李某1的名义在信用社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在土地附属物征收补偿的表格上列上李某1的名字及其信用社账户信息。在94号土地项目中套取了1.665万元;在124号土地项目中套取了5.9263万元;在427号土地项目中套取了17.6665万元。另外,在皮革商贸城项目中他以其岳母李某1的名义套取了过渡安置费3.696万元;2、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3年的时候,张某让她去江西江州农商银行开了一个账户给他用,她还帮张某去取了这个账户上的钱;3、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为李某1的银行流水;4、九江皮革城项目房屋征收过渡费到户表;5、九江县94号土地收储项目附属物资金支付明细表;6、九江县124号土地收储项目附属物资金支付明细表;7、九江县427号土地收储项目附属物资金支付明细表;8、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另有柴桑区监察委员会关于被告人张某归案经过的说明证实2019年8月26日,柴桑区监察委领导以找被告人张某谈话为由,通知其次日上午到区纪委会议室。被告人张某到区纪委会议室后,该委办案人员将其带至九江市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被告人张某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组织上已掌握的受贿问题和组织上尚未掌握的贪污问题;柴桑区监察委员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已上缴全部赃款;中共九江县委员会县干字【2011】25号通知及被告人张某的干部履历表证实被告人张某2011年4月至2016年6月任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沙区党发【2012】09号通知证实被告人张某在该区分管政法、综治、安监等工作,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负责该区皮革商贸城项目、94号土地收储项目、124号土地收储项目、427号土地收储项目及九江市财校建设项目等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工作。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59.4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伙同他人或单独骗取公私财物共计38.6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予以二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被监委掌握的受贿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主动供述不为监委所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退缴了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叶双湖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本案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九江市柴桑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苏明发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郝宏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雅婷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