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赣0723刑初73号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庆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昌红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大余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易某某在任瑞金市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瑞金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84.2万元,其中李某82万元、刘某330万元、廖某30万元、丁某20万元、谢某25万元、钟某24.2万元、刘某44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易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易某某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瑞金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城投公司)系瑞金市国资办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瑞金市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置业公司)、瑞金市红都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都市政公司)为瑞金城投公司出资设立的独资子公司。2012年7月、2014年7月,被告人易某某先后任瑞金置业公司董事长、瑞金城投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2019年期间,易某某利用其担任瑞金置业公司董事长、瑞金城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工程建设项目及审批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4.2万元。案发后,易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至2018年,江西华强金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接了瑞金城投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非招标电力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得到易某某对其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及时支付工程款,于2016年至2018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前夕,先后五次在自己公司或易某某家附近,送给易某某共计人民币82万元。
(二)2013年12月、2015年10月,瑞金市祥瑞礼花有限公司先后承接了瑞金置业公司发包的该市城西、象湖湿地公园返迁房工程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3为得到易某某对其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及时支付工程款,于2014年至2018年先后11次到易某某办公室,送给易某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三)2013年8月,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瑞金置业公司发包的瑞明保障房工程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为得到易某某对其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及时支付工程款,以及以后承接工程项目时得到易某某的帮助,于2015年至2018年先后9次到易某某办公室,送给易某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5月,易某某告知廖某瑞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程项目准备实施简易招投标程序。廖某得知该信息后立即参与投标并中标。后廖某为感谢易某某提供的信息,到易某某办公室,送给易某某人民币15万元。
(四)2016年2月,瑞金市瑞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了瑞金城投公司发包的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道路提升改造PPP工程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为感谢易某某在项目征地拆迁和预算评审等方面给予的帮助,以及以后承接工程项目时得到易某某的关照,于2018年中秋节和2019年春节前夕,两次到易某某办公室送给易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五)2016年8月,瑞金金峰矿业有限公司承接了瑞金置业公司发包的该市白面坝返迁安置房一期工程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得到易某某对其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及时支付工程款,于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2018年春节,先后3次到易某某办公室,送给易某某共计人民币9万元。
(六)2016年8月,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承接了瑞金置业公司发包的瑞金市城东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谢某2为感谢易某某对其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到易某某办公室送给易某某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在易某某家中扣押了该5万元。
(七)2016年底,时任瑞金置业公司副经理钟某2在易某某的推荐下担任了瑞金城投公司下属公司瑞金红都市政公司经理。为感谢易某某的帮助,钟某2于2017年前夕来到易某某家附近,通过易某某妻子罗某送给易某某4.2万元。
(八)2016年10月,江西中涵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红都市政公司发包的瑞金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扩建工程项目。该项目承建人刘某4为感谢易某某在项目拨款和工程消防验收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17年和2018年的春节前夕,到易某某办公室送给易某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
另查明,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易某某被带至大余县纪委监委工作点接受留置调查,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他人6箱茅台酒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同时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184.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瑞金市政府相关文件、瑞金城投公司及内设机构方案文件资料、会议纪要、营业执照、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退缴赃款书、检举材料、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邹某、刘某1、刘某2、温某1能、刘某3、廖某、谢某1、钟某1、丁某、张某、谢某2、钟某2、罗某、刘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留置期间检举他人的问题线索,对查办相关案件起到一定作用,依法认定为立功;退清全部受贿款,并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易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易某某因涉嫌受贿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在留置时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案受贿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易某某的立功情节属于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根据易某某检举的内容及被检举人目前查实的数额等情况,依法不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易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建议本院对易某某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经查,易某某多次受贿、且受贿的数额巨大,主观恶性较大,依法不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与易某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亦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易某某在大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18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钟 利
审 判 员 曾春艳
人民陪审员 赖后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赖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