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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81刑初14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赣1181刑初149号    

本案经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姚嘉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4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上饶市数字经济小镇项目指挥部(后更名为“三江产业新城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三江工业园区内企业征迁等工作,被告人金某某被抽调至指挥部担任收购谈判小组组长,负责对接江西省蓝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上饶市华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收购谈判工作。上述两家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住所相同,以下合称“华澳(蓝盾)公司”。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在与华澳(蓝盾)公司联系收购谈判工作过程中,接受对方请托,为帮助对方获取更多的收购补偿款,向指挥部提出了一些有利于华澳(蓝盾)公司的相关建议和要求,将指挥部收购价格、标准等有关动态信息,特别是将未公开的评估价格、依据等情况私下告诉华澳(蓝盾)公司,向评估公司施压要求违规出具评估报告,抬高评估价格。2018年1月4日,指挥部及信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评估价格与华澳(蓝盾)公司签订协议,商定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6082万元。后该款分期拨付到位。

2018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某在信州区丰溪大桥下的三叉路口,收受华澳(蓝盾)公司副总经理程某给予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40万元。后被告人金某某将该款用于其家庭购房。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金某某得知程某等人因本案被调查后,向朋友筹集现金人民币40万元还给程某的妻子倪某。案发后,该款被德兴市监察委员会扣押。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办案人员传唤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扣押款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会议纪要、评估报告、收购协议等书证;证人鲍某、程某、徐某、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金某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提交了认罪认罚申请书。

辩护人姚嘉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金某某系被传唤到案,应当定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主动退回了赃款,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金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上饶市数字经济小镇项目指挥部(后更名为“三江产业新城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三江工业园区内企业征迁等工作,被告人金某某被抽调至指挥部担任收购谈判小组组长,负责对接江西省蓝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上饶市华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收购谈判工作。上述两家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住所相同,以下合称“华澳(蓝盾)公司”。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在与华澳(蓝盾)公司联系收购谈判工作过程中,接受对方请托,为帮助对方获取更多的收购补偿款,向指挥部提出了一些有利于华澳(蓝盾)公司的相关建议和要求,将指挥部收购价格、标准等有关动态信息,特别是将未公开的评估价格、依据等情况私下告诉华澳(蓝盾)公司,向评估公司施压要求违规出具评估报告,抬高评估价格。2018年1月4日,指挥部及信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评估价格与华澳(蓝盾)公司签订协议,商定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6082万元。后该款分期拨付到位。

2018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某在信州区丰溪大桥下的三叉路口,收受华澳(蓝盾)公司副总经理程某给予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40万元。后被告人金某某将该款用于其家庭购房。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金某某得知程某等人因本案被调查后,向朋友筹集现金人民币40万元还给程某的妻子倪某。案发后,该款被德兴市监察委员会扣押。

2019年7月12日8时40分,上饶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的领导要求金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经济问题,金某某予以拒绝;9时许,德兴市纪委监委对金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的涉案赃款,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受贿所得40万元钱。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成立了三江产业新城项目指挥部,由6个谈判小组对接6家企业,其负责对接华澳(蓝盾)公司。在收购谈判工作结束后,该公司的副总经理程某为了表示感谢给了其40万元现金;2018年3月份左右,其将这4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2019年6月1日,其开车到诸暨,把这40万元钱还给了程某的老婆倪某。

3、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3年1月在上饶市信州区投资成立江西省蓝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2005年在上饶信州区收购了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其和程某觉得金某某这个人很不错,程某提出要拿30万元钱给金某某作为酬谢;金某某让评估公司把评估价格提高到接近100万元/亩,其签署了收购价格为6082万元的收购协议;到2018年8月,政府的收购款全部支付到位。评估过程中,存在着虚增的项目;其让程某将80万元钱送给金某某,程某告诉其,钱已经送给了金某某。

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原江西省蓝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受实际控制人鲍某的委托,负责与信州区政府三江产业新城指挥部对接收购事宜,对接的政府谈判组长是金某某。2018年1月底,鲍某给了其80万元,让其送给金某某,考虑到补偿款已经到位,其只送给了金某某40万元,其得了40万元。金某某积极找评估公司提高评估价格,协调沟通项目部各个部门的关系,将项目部的一些动态信息及时反馈给其等人,积极协调收购款的拨付,为了增加园林设计费,鲍某安排其去伪造了一份《园林绿化设计合同》,及其告诉鲍某把80万元钱全部给了金某某。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上饶永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其对江西蓝盾市政公司资产评估,其对接的指挥部组长是金某某,金某某提出其的评估值太低,要评估公司按照其和企业确定的价格去评估;其按照会议要求,形成了最终的6083.61万元;及蓝盾公司使用的土地的产权人是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以华澳公司名义出具的。

6、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程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1日下午,一个自称是程某在江西的朋友的人上了其的车,放了两个红色袋子在其车上,里面装了40万元钱。

7、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江西省蓝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兼职会计,2018年1月30日,蓝盾公司支出了两笔现金给鲍某,分别是100万元和80万元。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江西省蓝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做出纳,2018年的一天,其从华澳公司的账上提取180万元现金给鲍某,鲍某打了2张收款收据。

9、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上饶永鑫联合会计事务所法人代表,上饶三江产业新城项目指挥部曾委托其的公司给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金某某要其按照100万元/亩,把华澳公司的评估价格定为6000万元左右,其主要通过虚增项目、虚增建筑物面积以及提高评估单价等方式提高评估价格。

10、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金某某向其借车子和手机,其将白色的雪铁龙车和其老婆的手机给了金某某;第二天,金某某将车和手机归还给其。

1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金某某藏匿赃款的现场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翰林印象小区14栋,及现场的情况。

12、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指认程某送给其40万元赃款的地点及其藏匿赃款的地点。

13、扣押清单,证实德兴市监察委员会从倪某处扣押涉案赃款40万元。

14、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2019年7月11日,上饶市监察委员会将金某某涉嫌违法相关问题指定德兴市监委办理,德兴市监委于次日立案调查,并对金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15、干部任免审批表、廉洁信息档案表及任免文件,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工作经历及职务任免情况,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情况。

16、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鲍某,及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17、上饶市数字经济小镇项目指挥部第二次调度工作会议纪要,证实2017年4月27日晚,区委副书记、区长胡某主持召开了关于推进上饶数字经济小镇建设工作第二次周例会,研究明确了各小组负责人员及主要任务职责等事项。

18、指挥部相关会议记录,证实上饶市三江产业新城项目指挥部研究国有土地收储等事项。

19、关于回购三江工业园区企业资产的方案,证实信州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上饶数字经济小镇项目指挥部,明确了由城南城投公司回购原三江工业基地8个工业企业;江西省蓝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由金某某牵头谈判。

20、邀请公告,证实2017年5月7日,上饶数字经济小镇项目指挥部邀请评估机构参与上饶数字经济小镇项目评估工作。

21、评估机构选定确认书、资产评估机构资料清单表、评估业务约定书,证实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上饶市数字经济小镇项目部约定上饶市万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上饶市众合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作为企业资产评估机构。

22、蓝盾公司关于搬迁补偿报告及园林绿化设计合同、清单、明细表、清查表,证实2005年4月10日,江西蓝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合同总景观面积为15000平方米,设计费预算总额为1100000元,及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林木等的数量、特征、评估价格等。

23、徐某提供的蓝盾公司评估工作底稿,证实对江西省蓝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资产进行了11次评估,由27279685元增加到59076400元。

24、上饶市众合房地产公司评估报告,证实受上饶市三江产业新城项目指挥部委托,对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位于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江工业片区拟被征收地块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征收补偿价值为6083.61万元。

25、收购协议、收购款明细及银行流水,证实2018年1月4日,上饶市三江产业新城项目指挥部与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事宜达成协议,总价款为6082万元,及项目部支付了全部收购款。

26、审计报告及审计会议记录,证实2018年4月8日,上饶市信州区审计局召开会议,对上饶市三江产业新城四家企业土地使用权收回事项、资金拨付及资产管理方面审计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发现该项目存在个别重大经济事项和决策程序尚未执行到位,资金拨付凭据不全等问题,并形成了审计报告。

27、蓝盾公司会计凭证、收据及上饶银行的现金支票,证实

2018年1月30日鲍某叫程某安排公司出纳张某到上饶银行取180万元现金,及鲍某收到180元现金。

28、购房合同及收据,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以其女儿名字在上饶市万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与妻子一起支付了相关房款。

29、车辆违章信息,证实2019年6月1日17时33分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金某的白色小型汽车在诸暨市中兴西路路口违章。

30、归案经过说明,证实2019年7月12日8时40分,上饶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的领导要求金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经济问题,金某某予以拒绝;9时许,德兴市纪委监委对金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3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出生于1966年10月,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金某某受贿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扣押款等物证照片;证人鲍某、程某、徐某、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任职文件、会议纪要、评估报告、收购协议等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针对辩护人姚嘉蔚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辩护人姚嘉蔚辩称被告人金某某经办案人员传唤归案,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2019年7月12日8时40分,上饶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的领导要求金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经济问题,金某某予以拒绝;9时许,德兴市纪委监委对金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可见,被告人金某某并非自动投案。对辩护人姚嘉蔚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姚嘉蔚辩称被告人金某某主动退回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在案发前主动退赃,也应认定受贿罪。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金某某受贿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姚嘉蔚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四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兴

人民陪审员  毕银光

人民陪审员  傅小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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