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鲁06刑初38号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公诉二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5日召开庭前会议,于7月31日和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相富、代理检察员徐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建军、孙发财到庭参加诉讼。休庭后,检察机关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均决定同意延期审理。因本案涉及面广、重大复杂等原因,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长 梁科兴
审判员 王兴龙
审判员 褚兴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鞠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