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1302刑初1620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爱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原临沂市国土局兰山分局白沙埠国土所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协助农用地转用工作和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帮助他人办理变更土地性质和协调关系、防止违法建筑被拆除为名,向张某乾、惠某等六人索取财物,共计2682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及偿还借款。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白沙埠国土所协助农用地转用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张某乾办理变更土地性质为名,向张某乾索要90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临沂市兰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后,向张某乾开具了90000元的借条一张。
2、2018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协调不拆除违法建筑需要费用为名,向辖区内违法建设户惠某索要23000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协调不拆除违法建筑需要费用和代为缴纳罚款为名,向辖区内违法建设户郑某索要12000元。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临沂市兰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后,退还郑某3000元。
4、2018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白沙埠国土所协助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个体工商户张某办理变更土地性质为名,向张某索要6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以借款为名,向张某索要20000元;后陈某某以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需要打点关系为名,向张某索要14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临沂市兰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后,向张某开具了95000元的借条一张。
5、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协调不拆除违法建筑需要费用为名,防止违法建筑被拆除为名,向辖区内违法建设户田某索要5000元;以代缴罚款和保证金为名,向田某索要21200元;以借款为名,向田某索要5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临沂市兰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后,通过刘某平(田某表弟)退还给田某31200元。
6、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协调不拆除违法建筑需要费用和代为缴纳罚款为名,向辖区内违法建设户姜某索要12000元;后又以需要违章建筑保证金为名,向姜某索要6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张某、惠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定罪无异议,对量刑发表意见如下:1、被告人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受贿数额应当扣减陈某某代缴罚款和保证金;3、被告人在被留置前主动退还田某31200元和郑某的3000元的情节,应视为积极退赃退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悔罪;5、被告人的家人愿意代其积极退赃退赔,上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原临沂市国土局兰山分局白沙埠国土所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协助农用地转用工作和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帮助他人办理变更土地性质和协调关系、防止违法建筑被拆除为名,向张某乾、惠某等人索取财物共计268200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借款。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白沙埠国土所协助农用地转用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辖区内的张某乾办理变更土地性质为名,向张某乾索要90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临沂市兰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后,为张某乾开具了90000元的借条一张。
2、2018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协调不拆除违法建筑需要费用为名,向辖区内惠某索要23000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协调不拆除违法建筑需要费用和代为缴纳罚款为名,向辖区内违法建设户郑某索要12000元。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临沂市兰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后,退还郑某3000元。
4、2018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白沙埠国土所协助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张某办理变更土地性质为名,向张某索要6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以借款为名,向张某索要20000元;后陈某某以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需要协调关系为名,向张某索要14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临沂市兰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后,为张某开具了95000元的借条一张。
5、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协调不拆除违法建筑需要费用为名,向辖区内违法建设户田某索要5000元;以代缴罚款、保证金及借款为名,分别向田某索要21200元及5000元。2019年4月,陈某某得知临沂市兰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后,通过刘某平(田某表弟)退还田某31200元。
6、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协调不拆除违法建筑需要费用和代为缴纳罚款为名,向辖区内姜某索要12000元;后又以需要违章建筑保证金为名,向姜某索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乾、惠某、郑某、张某、田某、姜某等人的证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个人银行对账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兰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金通知单,兰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其他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白沙埠国土所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逾越职责,以代缴罚款和保证金的名义向他人索取特定财物,收取的款项未入账被其个人使用,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护人关于受贿数额应当扣减陈某某代缴罚款和保证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及被留置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多次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决定其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某受贿所得赃款23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廖 丽
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窦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