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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1刑初121号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4   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鲁1481刑初121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杨拥军、翟秀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贪污罪

2012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县中医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私下行文的手段确定自己为武城县中医院首席专家,并重新制定首席专家工资核算标准。2012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高某在不坐诊、不手术、不参与业务、未履行首席专家任命程序的情况下,按照首席专家标准领取工资,贪污公款共计721168.95元据为己有。

二、受贿罪

1、2013年至2017年、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中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济南陶正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车某和业务员崔某购物卡6张,1张面值1000元,共计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2012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中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武城县中医院洗衣房承包人王某7现金8次,每次2000元,共计1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3、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中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武城县中医院碎石科承包人任某2现金2次,每次2000元,共计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4、2013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中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武城县中医院眼科主任李某2现金7次,共计1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5、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中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德州泰康药业公司业务员赵某2现金10次,每次1000元,共计1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30万元-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12万元,合并3年3个月至4年8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52万元。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均系自首;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对武城县中医院贡献巨大,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贪污事实

2012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县中医院党支部副书记、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私下行文的手段确定自己为武城县中医院首席专家,并重新制定首席专家工资核算标准。2012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高某在不坐诊、不手术、不参与业务、未履行首席专家任命程序的情况下,按照首席专家标准领取工资,贪污公款共计721168.95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发破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高某干部登记表、任职通知、职称评审资料、人员编制证明、武城县中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大代表证明、接受辞职证明、交款业务回单、武城县中医院设立首席专家制度文件、绩效工资文件、武城县中医院董事会决议、关于2005年职代会讨论决议的情况说明、职代会成员名单、2012年武城县中医院关于首席专家文件、高某在武城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工作说明、分工通知、关于王某3名字的说明、各种工资统计表、工资帐目表、银行卡流水、支取明细、开户信息、购房相关收据、购买机动车发票等书证;证人李树先、李某1、陈某、黄某、葛某、任某1、张某1、张某2、谢某、徐某、李某2、张某3、刘某1、刘某2、辛某、马某1、段某、李某3、赵某1、苗某、王某1、李某4、孙某1、彭某、张某4、孙某2、王某2、李某5、于某、王某3、范某1、范某2、高某、王某4等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关于受贿事实

1、2013年至2017年及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县中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济南陶正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车某和业务员崔某购物卡6张,面值共计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2012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县中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武城县中医院洗衣房承包人王某7现金8次,共计1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3、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县中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武城县中医院碎石科承包人任某2现金2次,共计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4、2013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县中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武城县中医院眼科主任李某2现金7次,共计1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5、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武城县中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德州泰康药业公司业务员赵某2现金10次,共计1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高某共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身份证明、销售B超机合同材料、购买B超机帐目资料、洗衣房承包合同、任某2与武城县中医院的工资核算协议、李某2与武城县中医院的合作协议、支款凭证等书证,证人车某、崔某、王某5、苗某、王某6、任某2、程某、李某2、马某2、赵某2等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系被办案人员从武城县中医院办公地点带离,归案后如实供述贪污事实,其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辩护人认为贪污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对于贪污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采取留置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受贿罪应以自首论处,辩护人认为受贿罪系自首,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悔罪,并退缴赃款,积极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退缴的赃款七十七万二千一百六十八元九角五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志芹

人民陪审员  潘双双

人民陪审员  杨圣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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