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0686刑初182号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部二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工程承揽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某等7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上述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4.62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采购药品、减免药品返利及保证金、结算货款等方面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某提供帮助,先后10次索要、收受尚某银行卡、现金、奥迪汽车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3.622万元。
2.2014年11月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采购药品、建设配送中心方面为烟台海正药业有限公司合作方魏某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魏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
3.2016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方面为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烟台区域经理丁某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丁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5万元。
4.2017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瑞康公司烟台市场总监秦某的请托,为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销售经理王某3向烟台山医药销售锐珂PACS软件系统提供帮助。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秦某向王某3索要人民币105万元,并将该款放在秦某处保管,2018年9月,张某让秦某从中拿12.2万元为其购买茅台酒。
5.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装饰装修、智能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提供帮助,以借用为名向该公司科技公司总经理王某5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6.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医用气体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股东彭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振华购物卡。
7.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幕墙安装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山东大区经理满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振华购物卡。
被告人张某已将涉案款884.622万元全部退赃。
为证明上述指控,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
辩护人辩称:1.由于烟台市委巡视组对烟台山医院进行巡查,2018年5月,张某通过盖青竹将2016年8月收受尚某的100万元退还给尚某,起诉书已经将该笔100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时隔数日后,张某急需用钱又从尚某处要回50万,起诉书又将该笔50万认定为受贿数额,明显属于重复计算,同期2018年4月和2018年8月,张某分别退还尚某105万和100万,后尚某原封不动又全部送给了张某,起诉书认定受贿数额为205万,而没有重复计算,故退回100万又要回50万同样不应该重复计算;由于烟台市委巡视组对烟台山医院巡查,张某意欲通过退钱掩盖犯罪事实,常理上,不应该再产生新的收受贿赂的犯罪故意;2.张某到案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工程承揽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某等7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上述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4.622万元。张某已将涉案款884.622万元全部退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采购药品、减免药品返利及保证金、结算货款等方面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某提供帮助,先后10次索要、收受尚某银行卡、现金、奥迪汽车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3.62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组织机构代码证实,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机构类型是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张某1。
(2)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77号57号楼1单元101号。
(3)干部登记表证实,张某的履历情况,2013年5月起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
(4)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任免通知证实,张某2013年5月20日被聘任为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
(5)2013年11月16日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关于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意见证实,张某负责信息管理、投诉管理、预防保健、门诊管理、急诊、应急医疗队、医技科室及门诊纠纷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信息管理科、投诉办公室、门诊部、急诊科、预防保健科、药剂科、放射科、CT/MR室、介入医学科、输血科、超声诊断科、心电图室。协助张某1院长分管基建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办公室。
(6)2015年6月11日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张某负责信息管理、投诉管理、预防保健、公共卫生、卫生应急管理、医技科室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信息管理科、投诉管理办公室、公共卫生科、药剂科、放射科、CT/MR室、介入医疗科、输血科、超声诊断科、电生理科。协助张某1院长分管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办公室。
(7)2017年8月15日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内部理事会会议纪要证实,由张某牵头负责新院区建设。
(8)2018年7月11日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关于公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张某负责信息管理、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医技科室、设备、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9)尚某、王高峡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尚某账户2014年5月6日三笔分别存入240000元、10000元、750000元,2014年5月30日消费支出300000元、2015年3月1日消费支出400000元、2015年4月13日消费支出300000元,2018年7月27日转存600000元。2016年8月12日王高峡账户转入盖青松账户1000000元,王高峡账户2014年5月6日支出240000元。
(10)领款单证实,尚某2014年5月6日领款240000元,尚某2018年7月11日领款400000元,尚某2016年8月12日领款1000000元,尚某2017年1月22日领款20万元,2017年1月23日领款10万元,2017年1月24日领款20万元,2017年6月9日领款100万元。
(11)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证实,尚某账户2014年5月6日存入10000元。
(12)尚某招商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4年5月6日支出750000元。
(13)张某2光大银行账户对账单证实,2014年5月30日POS入账300000元,2014年5月30日转账给史云峰762674元。
(14)张某光大银行账户对账单证实,2015年3月1日POS入账400000元。
(15)王行英光大银行账户对账单证实,2015年4月13日POS入账300000元。
(16)陈世华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7月27日大额支付600000元。
(17)英菲尼迪车辆登记及过户资料证实,该车的车辆信息及过户情况。
(18)本田雅阁车辆登记及过户资料,该车的车辆信息及过户情况。
(19)盖青松华夏银行客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进账单证实,2016年8月12日王高峡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分行跨行实时转账1000000元。
(20)借款合同证实,张某2017年9月22日向曹某1借款200万元。
(21)王高峡农行账户取款凭证及交易明细、范某等人账户明细证实,2016年6月16日取款54万元;2017年6月9日取款16万元;2017年6月1日取款15万元;2016年11月14日转账给李某220万元,转账给李某120万元;2016年11月15日转账给李某120万元,转账给范某20万元;2016年11月16日转账给范某20万元;2017年1月5日转账给李某120万元;2017年1月18日转账给李某15万元;2017年1月23日转账给范某15万元;2017年6月8日转账给李某110万元;2017年6月9日转账给卢某20万元,转账给李某120万元,转账给李某219万元,转账给王某116万元;2017年6月10日转账给王某115万元。
(22)购买奥迪A4车的相关账目凭证证实,购买该车的相关账目情况。
(23)购买奥迪Q5车的相关账目凭证证实,购买该车的相关账目情况。
(24)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活期明细信息证实,2016年4月5日支付孙晓波20万元。
(25)徐某2光大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7年6月8日跨行转账存入19.6万元。
(26)王红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7年6月8日跨行汇款给徐某219.6万元,2017年9月11日尚某跨行汇款给王红英27万元。
(27)尚某恒丰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7年9月11日尚某转给王红英27万元。
(28)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关于年采购额低于200万元以下的公司物流配送的情况汇报证实,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6年采购金额为2349964元,符合年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保留户头的条件,将其保留在供应商名单里。
(29)烟台山医院文件证实,自2014年2月10日张某是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副主任。
(30)更换生产厂家记录证实,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2017年1月20日两次更换了两种药的生产厂家。
(31)关于返利情况的说明、付款明细、外购药品汇总、外购药品来源清单、客户三栏明细账证实,2014年药品返利为7%,2015年、2016年药品返利为10%,进口药收3%。
(32)履约保证金收退情况统计表、记账凭证、收据证实,2018年3月27日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缴纳2000万元,2018年9月6日退回。
(33)企业信息、公示报告、情况汇报证实,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尚某。
(34)2018年12月7日搜查扣押笔录证实,经对莱山区四季花城57号楼1单元101室张某住宅进行搜查,搜查出购物卡、现金等相关物品的情况。
(35)查封、扣押情况证实,2018年12月7日烟台市监察委员会从刘清处扣押价值1000元的振华购物卡28张,价值5000元的振华购物卡6张,奥迪汽车2辆,人民币21万元。2019年1月3日烟台市监察委员会从董某处扣押疑似百元人民币95捆,疑似五十元人民币5捆。2019年3月6日烟台市监察委员会从尚某处扣押人民币160万元、奥迪Q5车一辆,奥迪A4车登记证书1本,奥迪Q5车登记证书1本、车钥匙2把、行驶证1本。2019年4月3日烟台市监察委员会从秦某处扣押人民币928000元。2019年3月28日烟台市监察委员会从满某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2019年3月28日烟台市监察委员会从彭某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2019年3月28日烟台市监察委员会从魏某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2019年5月17日烟台市监察委员会从尚某处扣押人民币3886800元。2019年5月20日烟台市监察委员会从刘娜处扣押人民币31万元。2019年5月20日烟台市监察委员会从刘清处扣押人民币2691920元。
(36)解除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5月17日,对奥迪A4轿车、奥迪Q5轿车、两车的登记证书、Q5行驶证、钥匙、清泉明月山庄凤翔路3001号内75号解除扣押。
(37)情况说明证实,在调查期间,张某能够配合调查,如实交代问题,做出深刻忏悔,积极退赃,表示接受组织处理。除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和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某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23.622万元)和收受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烟台区域经理、烟台宏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人民币35万元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外,张某还主动坦白了其收受烟台海正药业有限公司合作方魏某人民币19万元、收受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彭某1万元振华购物卡、收受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区经理满某1万元振华购物卡、索要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销售经理王某3人民币105万元、索要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公司总经理王某5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
(38)中共烟台市纪委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实,2019年6月4日烟台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39)烟台市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实,2019年6月4日烟台市监察委经报中共烟台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40)涉案款物移送清单证实,烟台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6月6日将涉案款物8846220元移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1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5月至今任烟台山医院党委书记。2013年底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之后,张某分管药品、医技科室、信息、影像、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工作。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张某还分管过烟台山医院新院的建设工作。2014年,院里经过研究,决定向药品供应商收取药品返利,当时定的国产药品返利比例是7%至10%,进口药品的返利比例是3%,详细规定药剂科都有。药品返利从2014年开始收取,2016年结束,一共收取了3年。返利数额只有其和药剂科、分管副院长、张某1清楚。2018年2月,其听财务科长王某2说,张某找过王某2,让王某2先支付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2018年3月之前的1800万元左右的货款,付货款后赛通公司可以缴纳保证金2000万元。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2006年至今任烟台山医院院长。2018年3月初,烟台市委巡察组发布巡察公告,要对烟台山医院进行巡查。院里召开了巡察动员会,会议上强调,个人有经济问题的要主动及时向组织汇报。2013年11月至今,张某担任烟台山医院副院长,一直分管放射科、影像科、信息管理科、药剂科、心电图室、超声诊断科、输血科和病理科等业务科室。其中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张某还负责烟台山医院的新院区建设工作。烟台山医院从2014年开始向药品供应商收取药品返利,一直收到2016年,向药品供应商收取了3年的药品返利。当时定的标准大体是国产药品收取药品返利的比例是7%左右,进口药品收取药品返利的比例是3%,基础药物不收取药品返利。药品返利都是分管药品的副院长张某和药剂科负责人刘某具体计算收取。2017年以后,医院开会研究向药品供应商收取药品、医药耗材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张某和药剂科具体确定。
(3)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是烟台山医院分管药品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副院长,其公司一直往烟台山医院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这些年张某给其公司提供的帮助和照顾很多,主要包括:一是2014年至今,在张某的帮助下,其公司往烟台山医院供应了2亿元左右的药品、医疗器械,其从中能挣2000多万元钱;二是2014年至今,在张某的帮助下,在向烟台山医院交纳返利方面,其公司能节省几百万元钱;三是2017年前后,在张某的帮助下,其公司少向烟台山医院交纳了1000万元的保证金,大大减轻了其公司的资金压力;四是在烟台山医院及时结算货款方面,张某为其提供了帮助;五是在提高烟台山医院医疗器械、耗材采购额方面,张某为其提供了帮助。其先后7次给张某这550万元钱,给张某送过一辆奥迪A4车和一辆奥迪Q5车,价值80余万元,张某把自己的一辆本田雅阁车和一辆英菲尼迪车过户给其公司,还给张某买过19.6万元的挂件、手串,其这么做一方面为了和张某处理好关系,使其公司能够长期大量地往烟台山医院供应药品、医疗器械等;另一方面,也是对张某这么多年给其公司提供的帮助和照顾表示感谢。2016年8月,张某给其打电话要100万炒股用。其按照张某的指示,安排王某1往户名为盖青松银行账号打款100万元。2018年5月,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张某说银行转账有痕迹,要还这100万,让其找盖青竹拿钱。第二天上午,其开车到了烟台山医院食堂后面。过了一会,盖青竹就提着一个袋子过来了,核实身份后交给其一个袋子,在家中其打开袋子看了一下,袋子里面装有100万元现金。其就把这100万元钱放在家里了。这100万元拿回家之后十几天,2018年5月,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张某陪其建鱼池,张某说欠小额贷款公司100万,还差50万还清。其主动说家里有钱,可以马上回家取钱。张某说好。其与张某分别开车到了其小区门口,张某在小区南门口等着,其回家从张某归还的100万元中拿出了50万元装在一个纸箱里,用胶带将纸箱封好。随后,其把装有50万元现金的纸箱放在张某车的后排座位上。张某就开车走了。
(4)证人王某1(尚某公司财务经理)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其根据尚某的安排,往尚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存入99万元。2016年6月尚某从公司支取了50万元现金。2016年8月,尚某安排其给盖青松的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2016年11月,尚某从公司支取了100万元现金。2017年1月,尚某从公司支取了50万元现金。2017年6月,尚某从公司支取了100万元现金。2018年7月,尚某以购买一辆英菲尼迪和一辆本田雅阁为由从公司支取了40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徐某1给其一个纸箱,说纸箱里的钱是给尚某的,其打开一看内有35万元现金,其打电话向尚某作了汇报。
(5)证人张某2(张某的侄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其先后3次帮张某从一张农业银行卡里刷卡转出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6)证人张某3(尚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尚某安排其到烟台山医院副院长张某家把一辆英菲尼迪车开回公司使用。2016年,尚某安排其到张某家把一辆本田雅阁车开回公司使用。这两辆车后来都过户到公司名下了。2017年1月23日,其和公司财务人员去银行支取10万元交给了会计王某1。2016年3月,其开车拉着尚某、张某到机场路奥迪4S店看车,尚某安排其买了一辆白色的奥迪Q5车送给张某,购车款是471000元,购置税是46300元,车牌号鲁F×××**,还买了一辆白色的奥迪A4两厢车给张某,购车款是335000元,购置税是34500元,车牌号鲁F×××**,尚某让司机孙晓波刷卡支付了首付款,2018年4月,尚某说张某把Q5车、A4车退回来,让其把Q5车开回来,其将Q5车开回后放在自家车库。A4车由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过户到尚聪光名下,车牌号变更为鲁F×××**。2018年11月,尚某又把奥迪A4车送给了张某。
(7)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有点亲戚,是张某介绍其到尚某公司工作,2018年7月,张某让其找尚某拿张某卖车的钱,其从尚某处拿了一个纸箱送给张某,过了一段时间张某让其给尚某送了一个纸箱,说是张某欠尚某的钱。
(8)证人盖青竹(烟台山医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张某往其弟弟盖青松的股票账户打款30万炒股,之后直至2017年5月,张某一直借用盖青松的股票账户炒股。2018年,张某让其把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了一个姓尚的男子。
(9)证人盖青松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盖青松将其个人招商证券有限公司的股票账户及绑定的华夏银行账户借给张某炒股。
(10)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其借给张某人民币200万元,有借款合同。
(11)证人李某1(尚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20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2016年11月15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20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2017年1月5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20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2017年1月18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5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2017年1月20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10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2017年6月8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10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2017年6月9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20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
(12)证人范某(尚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20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2016年11月16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20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2017年1月23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15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
(13)证人李某2(尚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20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2017年6月9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19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
(14)证人卢某(尚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9日,王某1向其农行账号转款20万元,当天其将钱取出交给了王某1。
(1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张某说从徐某2处购买了不到20万的东西,让其把钱给徐某2,让其付款后再向尚某要钱,其通过妻子王红英的工商银行账户给徐某2转款19.6万元,2017年9月,尚某往王洪英账户转款27万元,其中19.6万元是张某买东西的钱,剩余7.4万元是尚某买冬虫夏草的钱。
(16)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前后,张某通过其购买了3个挂件和1个手串,一共价值19.6万元,钱是林某支付的。
(17)证人韩某(烟台山医院物资材料供应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以前,烟台山医院共有248家供应商,经院领导协商决定,将2016年年度供货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供应商剔除。经过筛选,供应商由原来的248家变成了39家。张某为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保留在供应商名单里的事问过韩某。
(18)证人刘某(烟台山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证言证实,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要更换供应药品的生产厂家,张某为此事跟其打过招呼,当时没有开药事委员会研究,其就帮忙调整了。2018年7月后,张某不再分管药品工作的时候对其说药品返利没有收上来的,按照不低于7%的比例收就行了,虽然张某没有明说,其感觉到张某的意思是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欠款最多,这样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可以少交很多钱。
(1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张某打电话让其先把欠烟台赛通医院有限公司的货款付了,其请示于某1书记后,支付了烟台赛通医院有限公1800万元货款。
(19)证人王某1、张某3的证言证实,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烟台恒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烟台赛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赛顺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赛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祖缘(烟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都是尚某所有或者由尚某实际控制。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是烟台山医院分管药剂科的副院长,负责医院的药品管理工作,尚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医院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烟台山医院是尚某公司的主要客户,每年采购尚某公司几千万元的药品。这些年尚某因为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减免药品返利、减免保证金、结算货款等方面事情要其帮忙,其都尽力为尚某提供帮助,给相关科室的负责人打招呼。尚某之所以给其送钱送车,一方面是为了感谢这些年其对尚某的帮助和照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跟其处理好关系,希望以后能够继续支持和帮助尚某。2016年8月,其向尚某要100万元用于炒股,尚某将100万元钱转到盖青松的银行账户,其用这笔钱进行炒股。2018年5月,烟台市委巡察组对烟台山医院进行巡察期间,其担心尚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其100万元炒股的事情败露,就与尚某商量,通过盖青竹将100万元钱退给了尚某。2018年5月的一天,其陪尚某建鱼池,当时其在外面有些欠款,就想跟尚某要50万元钱来还这些借款。其说:老尚,最近手头比较紧,欠小额贷款公司钱,现在还差50万。尚某听后说:张哥,要不回家拿钱给你吧。其当时就答应了。尚某住在莱山区滨海中路海天名人广场小区,其与尚某分别开车到了尚某家小区。其在小区南门等着,过了不长时间,尚某拿着一个纸箱出来了,尚某把纸箱放在其车的后座上,其就开车走了,回家后看到纸箱里装的是人民币50万元。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尚某先后9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5746000元,为其购买了一辆奥迪A4车和一辆奥迪Q5车花费886800元。其之前给过尚某一辆本田雅阁车和一辆英菲尼迪车,经过物价部门评估本田雅阁车和英菲尼迪车的价格是396580元,扣除这两辆车的价值之后,尚某送给其的钱和车折合人民币总计6236220元。
4.物证
(1)鲁F×××**、鲁F×××**车辆照片4张证实,张某收受的两辆奥迪车的情况。
(2)挂件照片4张证实,张某收受的挂件的情况。
5.鉴定意见
(1)烟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田雅阁HG724OA(鲁Y×××**)轿车于2016年3月的价格为人民币76880元。
(2)烟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英菲尼迪Q70L轿车(鲁Y×××**)于2016年5月的价格为人民币319700元。
(二)2014年11月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采购药品、建设配送中心方面为烟台海正药业有限公司合作方魏某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魏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医用液体、建设配送中心方面为魏某提供便利,2014年11月让魏某为其支付10万元土建工程款,其在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先后三次收受魏某送的现金共计9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和海正药业达成协议,海正药业委托其处理海正药业和医院之间的业务,其按照药品销售额百分之五提成。张某作为烟台山医院副院长,分管药品管理工作,在其向烟台山医院供应药品方面为其提供了帮助。2014年下半年,张某让其支付了10万元的装修款,2018年7月,光辉把这10万元退还,其感觉张某是怕被巡察组发现才退的钱。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其先后三次送给张某共计9万元。
(2)证人高某(烟台海正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证言证实:魏某与烟台海正药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魏某按照销售额5%提成,海正公司每年向烟台山医院供货五六百万元,魏某提成30万元左右。
(3)证人刘某(烟台山医院药剂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的证言证实,在魏某向烟台山医院供应医用液体方面,张某向其打过招呼,让其照顾魏某。
(4)证人梁某(烟台桐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张某在四季花城小区的房子装修时,一个叫什么春的人分两笔转给其10万元装修款。
(5)证人于某2(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经理)的证言证实,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烟台海正药业有限公司采购氯化钠注射液配送给烟台山医院,2013年采购额415万元,2014年采购额477万元,2015年采购额513万元,2016年采购额550万元,2017年采购额704万元。
3.书证
(1)魏某、梁某账户明细证实,10万元装修款的转账情况。
(2)烟台山医院关于陕西海天制药、烟台海正药业有限公司2014-2016供货情况说明证实,陕西海天制药、烟台海正药业有限公司向烟台山医院的供药情况。
(3)海正药业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证实,海正药业的企业信息情况。
(4)海正药业情况说明证实,2014-2018海正药业销售到瑞康医药配送烟台山医院的销售及回款情况。
(三)2016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方面为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烟台区域经理丁某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丁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5万元。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是烟台山医院副院长,其给药剂科的负责人打过招呼,在增加、调换药品品种方面为丁某提供帮助和照顾,保证了丁某的供药量和利润。丁某于2016年中秋节前送给其5万元,2017年春节前送给其10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送给其10万元,2018年春节前送给其10万元,这35万元都被陆续用于家庭生活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陕西海天制药公司烟台地区区域经理、烟台洪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其为了和张某搞好关系,长期大量往烟台山医院供应药品和医疗耗材,于2016年中秋节前送给张某5万元,2017年春节前送给张某10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送给张某10万元,2018年春节前送给张某10万元。张某为其向烟台山医院供应药品方面提供了帮助和照顾。
(2)证人刘某(烟台山医院药剂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的证言证实,张某给其打招呼,让其照顾丁某,保证丁某的供货量和利润,张某还安排其给丁某增加了3个供药品种。
(3)证人李某3(丁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6年中秋节前,丁某在公司支取了5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丁某在公司支取了10万元现金;2017年中秋节前,丁某在公司支取了10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丁某在公司支取了10万元现金。这些钱其都没有记录,也没有入单位的账。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帮助张某通过银行转账付过装修款,给张某的女儿汇过款。
3.书证
(1)烟台山医院情况说明证实,陕西海天制药2014年通过烟台金益医药有限公司配送药品,2015年至今通过华润烟台医药有限公司配送药品。烟台宏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在烟台山医院经销医用耗材,2017年11月经销业务转由山东康诺盛世医药有限公司配送,不单独进行财务结算。
(2)烟台宏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票数据证实,该公司向烟台山医院的供货情况。
(3)华润烟台医药有限公司向烟台山医院配送药品清单证实,该公司向烟台山医院的供货情况。
(4)烟台宏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实,该公司的企业信息。
(5)授权委托书证实,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授权丁某在山东省烟台地区范围内销售该公司7种产品。
(6)张某2提供装修款明细、张某2账户明细、刘清兑换美元(澳元)付汇情况证实,其付装修款及给张某女儿汇款的情况。
(四)2017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瑞康公司烟台市场总监秦某的请托,为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销售经理王某3向烟台山医药销售锐珂PACS软件系统提供帮助。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秦某向王某3索要人民币105万元,并将该款放在秦某处保管,2018年9月,张某让秦某从中拿12.2万元为其购买茅台酒。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锐珂亚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烟台山医院销售PACS软件方面提供帮助,其通过中介人秦某告诉王某3,做成PACS软件系统的单子后其应当分得好处费,2018年4月,其收受了王某3的好处费105万元,钱放在秦某处。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3(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销售经理)的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张某在烟台山医院采购锐珂PACS软件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张某通过瑞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大区经理秦某向其索要了销售利润105万元。
(2)证人秦某(瑞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大区经理)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前后,王某3听说烟台山医院要采购PACS软件,就让其找张某帮忙促成这个单子,其找到张某后,张某同意帮忙,但提出要从中拿部分利润,张某让王某3报个底价,由其找个二级代理商和烟台山医院签合同,差价利润作为张某的好处费。之后王某3报底价为133万,经过询价,烟台山医院决定以238万元购买该软件,其让日照市御香青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二级代理商与烟台山医院签订合同,付款后王某3拿走了133万元。2018年4月剩余105万元根据张某的要求打在其账户上,2018年9月其根据张某的安排花12.2万元为张某买酒,剩余92.8万元由其保管。
(3)证人张某4(烟台琪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烟台琪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御香青公司是商业伙伴,其妻子王某4是御香青公司监事、会计。2017年7月秦某对其说锐珂公司的王某3想往烟台山医院销售PACS软件,御香青公司可以做这个软件业务,烟台山医院副院长张某想做这个单子,通过御香青公司签合同走个账,张某好赚取利润差价。其让王某3联系公司内勤徐某3。其听徐某3说签订合同潍坊长河公司以133万元价格将锐珂PACS软件系统卖给御香青公司,御香青公司以238万元价格卖给烟台山医院。2018年3月,烟台康诺盛世医药有限公司将238万元打到御香青公司,由王某4从御香青公司账户给潍坊长河公司打133万元。2018年4月,秦某让其把剩下的给张某的105万元打过去,御香青公司凑够了10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分两笔打给了秦某。
(4)证人徐某3(烟台琪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内勤)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张某4安排其按照王某3的要求和御香青公司对接做个业务,其根据王某3的要求要了御香青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加盖了印章,后又要了合同章,王某3通过微信发了一份购销合同让其打印后盖上御香青公司的印章,并让其核对了御香青公司开户行和账号。2018年3月,王某3告诉其238万元已打到御香青公司账户,让御香青公司给潍坊长河公司打款133万元,其将该情况告知了张某4。
(5)证人王某4(御香青公司监事、会计)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其安排公司会计从御香青公司账户给潍坊长河公司打款133万元,2018年4月,其将105万元打到秦某账户。
(6)证人张某5(烟台山医院影像科主任)的证言证实,询价会议前,从锐珂公司的入围、到科室形成采用锐珂公司产品的意见,到最终购买,张某都是全程支持的。只有得到张某的认可,烟台山医院才会购买锐珂公司的PACS系统。
(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初,秦某从其经营的“财富酒馆”购买了122000元的酒。
(8)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在参加询价会之前,其征求张某的意见,张某说自己和业务科室都倾向于选择锐珂公司的PACS软件。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张某安排其用药品返利的钱支付锐珂PACS软件系统238万元,其查看账目后确定由康诺公司用药品返利的钱支付,张某表示同意。
(10)证人李某4(山东康诺盛世医药有限公司商务经理)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前后山东康诺盛世医药有限公司根据烟台山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刘某的要求,从药品返利的钱中打给日照御香青公司238万元,支付烟台山医院的货款。
(11)证人苏某(山东康诺盛世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3日山东康诺盛世医药有限公司根据烟台山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刘某的要求,从药品返利的钱中打给日照御香青公司238万元,支付烟台山医院的货款。
(12)证人姚某(潍坊世纪长河经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王某3说烟台山医院要采购PACS软件,向其询问该软件销售的最低价,其告知王某3是133万元,王某3提出这个价格可以做,王某3想找个有资质的公司作为二级代理商与其公司签合同,由这个二级代理商与烟台山医院签销售合同。后来看合同才知道王某3找的这家公司是日照市御香青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年初,日照市御香青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133万元。
3.书证
(1)PACS系统考察报告、PACS系统市场询价会议记录证实,张某倾向于选择锐珂公司的PACS系统。
(2)潍坊世纪长河经贸有限公司与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医疗影像及信息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合同、日照市御香青贸易有限公司与潍坊世纪长河经贸有限公司医疗影像及信息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合同、烟台山医院与日照市御香青贸易有限公司医疗影像及信息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合同证实,秦某按照张某的要求让御香青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二级代理商与烟台山医院、世纪长河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便截取差价作为张某的好处费。
(3)康诺公司财务账目证实,该公司向日照御香青公司付款238万元的账目凭证。
(4)授权书证实,潍坊世纪长河经贸有限公司是锐珂授权的一级经销商。
(5)业务回单、电子回单证实,2018年3月26日日照御香青公司付潍坊长河公司二笔款共计1330000元。
(6)秦某账户明细证实,2018年4月2日张某4向其账户转存478000元,王某4向其账户转存572000元。
(7)购买茅台酒便条证实,张某在林某处买茅台酒共计花费122000元。
(五)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装饰装修、智能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提供帮助,以借用为名向该公司科技公司总经理王某5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5承揽烟台山医院新院区装修工程及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其想自己弄点钱投资建个人工鱼礁,2018年9月,其以朋友借款为由向王某5索要现金100万元。其觉得让王某5准备100万元现金不会留下痕迹,比银行转账安全,以朋友借款的名义为借口,不容易被组织发现。其和王某5的父亲认识,其不好意思开口直接要钱,所以委婉的对王某5说是朋友借钱,其跟王某5有业务上的关系,后来其又让王某5准备现金,没有给王某5打借条,通过这些王某5都能知道这笔钱是其向王某5要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张某以朋友借款为由向其索要100万元现金,张某的朋友没有打借条。在其公司承揽烟台山医院新院区装修工程方面,张某为其提供便利,王某5公司承揽的工程利润约有六七千万元,王某5个人能得两千多万元。2018年11月左右,其跟张某提过这100万元钱没有打借条,张某听后一直没提要打借条,也没提什么时候还钱,没有约定利息。其见张某这么说,心里明白张某借钱只是个借口,张某其实是向其要这100万元钱。
(2)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张某安排其以买房为由从别人手里拿回100万元现金,张某在拿钱之前和钱拿回来后让其打欠条,其没打,钱拿回来后放在其家里。
(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王某5向其借了100万元现金,并让其把钱送个一个不认识的小伙。
(4)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张某领着王某5到其办公室,介绍王某5与其认识。
(5)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在装饰装修、智能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张某跟其打过招呼,说打分的时候尽量照顾青岛的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按照张某的意思,给德才公司打的分比较高。
(6)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董某说张某让董某以买房的名义从别人处借了100万元现金,其没有跟张某借过钱,也没让张某帮其借过钱,张某从来没有跟其提起过这100万元的事情。
3.书证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证实,王某5是该公司总经理,分管烟台分公司,负责烟威地区业务,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的工程项目营销绩效为600万元,生产经营绩效预估约1000万。
(六)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医用气体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股东彭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振华购物卡。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彭某所在的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想承揽烟台山医院新院区建设的供氧项目以及消毒净化项目,彭某于2018年春节前送给其1万元的购物卡,其和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并把新院区建设的平面图给了彭某。2018年7月烟台市委对烟台山医院巡察时,其为逃避处罚,将1万元购物卡退给彭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想承揽烟台山医院新院区建设的供氧项目以及消毒净化项目,其趁春节送给张某1万元的购物卡,张某和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并把新院区建设的平面图给了其公司。2018年7月,张某的侄子退给其1万元购物卡。
(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张某让其退给居住在莱山区四季花城小区55号楼101号的彭总一个装有购物卡的烟台振华购物卡包装袋,里面装了多少购物卡其不清楚。
(3)证人曹某2(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底的时候,其安排彭某具体负责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投标等相关工作。大约在2019年1月前后,公司中标了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建设的医用气体工程项目,工程标的额是1100万元左右。彭某在承揽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建设医用气体工程项目过程中,为承揽该项目的事情没有从公司拿过钱或报销过费用,公司在承揽项目过程中,不给项目承揽人员报销费用,但是会给项目承揽人员项目标的额1%的绩效奖励。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建设医用气体工程项目大约能有100多万元的利润。这一块彭某能得到5万元钱左右。公司给予承揽项目标的额1%的绩效奖励,彭某承揽了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医用气体工程项目,这块公司会给彭某10万元左右的绩效奖励。
(4)证人王某6(烟台山医院基建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让王某6负责烟台山医院莱山新院医用气体工程施工项目,加快项目招投标进度,还说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参与的最多,让其照顾照顾。
3.书证
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营业执照、招投标文书、合同证实,该公司信息及参与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建设医用气体工程项目的情况。
(七)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烟台山医院莱山院区幕墙安装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山东大区经理满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振华购物卡。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春节前,满某送给其两张5000元振华购物卡,张某为满某在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烟台山医院的幕墙安装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和照顾。2018年5月,烟台市委巡察烟台山医院,为逃避处罚,其将1万元购物卡退给满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满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春节前,其送给张某两张5000元振华购物卡,张某在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烟台山医院的幕墙安装工程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2018年5月,张某2把这10000元购物卡退回来。烟台山医院幕墙工程总工程额5000多万元,能有500多万元利润,其个人能挣10多万元。
(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张某让其退给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满某10000元振华购物卡。
(3)证人宋某(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8年前后,满某向其汇报过公司参与烟台山医院新园区幕墙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工程额大约是5000多万元,但最终没有中标。5000多万元的工程大约有500多万元利润,满某个人能挣10多万元。
(4)证人王某6(烟台山医院基建科科长)的证言证实,张某在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烟台山医院幕墙工程招投标时向其打过招呼,让其照顾该公司。
3.书证
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营业执照、招标公告等资料证实,该公司的企业信息及参与过烟台山医院幕墙工程招投标的情况。
关于辩护人所提2018年5月张某收受尚某50万元用于偿还小额贷款属于重复计算受贿数额问题。经查,张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收受尚某100万元,由于烟台市委巡察组对烟台山医院进行巡察,张某担心此事败露,2018年5月,将100万元还给了尚某,后张某想跟尚某要50万元钱来还外面的借款,再次收受尚某50万元。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尚某按照张某的指示,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打款100万元用于炒股,2018年5月,张某担心银行转账有痕迹,将一百万元归还,过了十几天,张某说欠小额贷款公司50万,尚某就回家从张某归还的100万中拿出50万送给了张某。从张某的供述可以看出,其归还100万元后再次收受尚某50万元的行为,出于一个新的犯罪故意,已经超出了原来收受尚某100万元的犯罪故意,张某没有让尚某从100万元中退还50万元的故意,结合尚某的证言,尚某也没有从100万元中退还张某50万元的故意,故公诉机关将2018年5月张某收受尚某的50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并无不当,不属于重复计算,辩护人的此条辩护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部分索贿情节,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交代了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将扣押在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884.622万元予以没收,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宝华
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
人民陪审员 范永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