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0481刑初657号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二部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贺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刘廷、张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滕州市中医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7万元,在煤炭、药品采购与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收受煤炭供应商刘某购物券、现金共计525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收受滕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孙某现金共计2.3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3、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收受滕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周某购物券、现金共计21500元,为其谋取利益
另查明,滕州市中医医院为滕州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被告人孙某某2004年3月至2005年5月任该院党总支书记,2005年7月至2009年10月任该院院长。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向中共滕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了受贿赃款。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自动向滕州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
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孙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委托,滕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孙某某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孙某、周某证言,滕州市中医医院应付款项明细账,滕州市中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中共滕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证明,滕州市卫生健康局证明,中共滕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收据,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滕州市监察委员会说明,滕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滕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赃,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9.7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体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