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0725刑初357号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锦昌、代理检察员刘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王伟、张瑞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于金旭(另案处理)、周文章、王立强、李天洪、王超波、山东广潍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玛丽妇产医院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8.7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为其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于金旭(另案处理)现金40万元,为违规解冻张洪亮涉赌账户提供便利。
2.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分7次收受周文章现金共计34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3.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分4次收受王立强现金共计8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4.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分7次收受李天洪现金7万元、购物卡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5.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分8次收受王超波现金共计7.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6.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每次收受山东广潍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购物卡6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分6次每次收受潍坊玛丽妇产医院办公室主任王国兴购物卡6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其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但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二、被告人高某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高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接收利害关系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于金旭(另案处理)、周文章、王立强、李天洪、王超波现金97.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收受山东广潍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玛丽妇产医院价值1.2万元的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一、2017年12月,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于金旭请求其帮忙解冻涉赌账户,并送给高某现金40万元,后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办案民警违规解冻张洪亮涉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
(1)于金旭证言证实,大约2017年10月底的一天,他淄博警校的同学郭孔光给他打电话说韩立武在外省公安的一个朋友的亲戚银行账户因涉嫌网络赌博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治安大队冻结了,让他帮帮忙解冻,并告诉他对方愿意出100万元来办理解冻事宜。后来,他给高某打电话说了此事,让高某帮忙问问情况,高某答应了。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郭孔光、韩立武、冯永忠和俞超等人到潍坊一起吃了饭,让他想办法尽快解冻。之后,俞超给他打电话说送钱的人到了潍坊,他帮忙协调到潍坊取了钱。他收到这100万元现金后,给高某打电话说对方给了80万元钱,高某说给他40万元。到了晚上,他就跟高某联系送钱事宜,高某让他到潍坊市联运大厦附近,他让陈星宇开着白色宝马车拉他去的,见上高某后,他到高某的车上谈了一下解冻账户的事情,高某给他提了四个要求,他都答应了。然后,他就把装有40万元现金(实际装有30万元现金)的背包给了高某,之后他就走了。过了一会儿,高某给他打电话说少了10万元,他又将落在车上的10万元给高某送过去了。第二天,办案人吕志勇给他打电话协商办理张洪亮涉赌账户解冻事宜,让他叫当事人去做材料,他又给高某打电话说当事人来不了,高某就先安排吕志勇去济南把张洪亮涉赌账户解冻了。
(2)张同雷证言证实,他是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2017年10月份左右,于金旭给他打电话说其一个朋友的银行账户因他们办理的网络赌博案被冻结了,他问负责办案的吕志勇,并将研究的意见告诉了于金旭。2018年元旦前,吕志勇到他办公室说分管治安大队的高某副局长让他去给这个账户办理解冻,大约一个小时后,高某给他电话说市公安局的领导过问该账户,让他解冻账户,他对高某说其是分管领导,让高某决定。高某说让这个账户的当事人出10万元作为他们治安大队的经费,他说给的话就上交国库。第二天,吕志勇到他办公室说要去济南给这个账户办理解冻,他同意了。
(3)吕志勇证言证实,2017年12月8日,他在新加坡探亲时接到高某的微信电话,说单位有急事让他立刻回单位。高某说有一个叫张洪亮的涉赌账户被冻结了,让他抓紧时间给解冻涉赌账户。他说解冻涉赌账户需要经过治安大队长张同雷签字同意,并且,张同雷大队长以前也过问过这个涉赌账户,他建议高某跟张同雷商量下。过了一会,高某打电话跟他说张同雷同意了,并告诉他解除冻结后对方要给治安大队10万元。高某给他发了潍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于金旭的手机号码,让他联系于金旭解除冻结的相关事宜。他联想起张同雷过问这个涉赌账户时也给他发过信息,上面写着转自于金旭,他就明白是于金旭先找了张同雷,又找了高某。他给于金旭打电话问当事人什么时候到案,于金旭说当事人临时到不了,他向高某汇报,高某说先解除冻结,事后再让当事人来做材料处理,他又向张同雷汇报了,张同雷也默认了。于金旭让其司机王增彬把他送到潍坊火车站,他带着解除冻结的手续坐火车到济南把账户解除了冻结。又过了一段时间,王增彬给他打电话要交10万元办案费用,因这笔钱没法下账,他没让王增彬过来。至今,张洪亮未到案。
(4)王增彬证言证实,2017年12月的一天,于金旭让他去奎文公安局接个民警,他把该民警送到了潍坊火车站,然后他就回了单位,具体什么事情他不清楚。
(5)陈星宇证言证实,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八点左右,于金旭喝了酒给他打电话让他开车送其出去趟,他开着白色宝马车拉着于金旭去了,于金旭上车时带着一个黑色的双肩背包。开车到高新区健康街南面的一条东西街与北海路的路口东面附近,于金旭就拿着背包下了车,过了一会儿,于金旭就空着手回到他的车上。然后,他就拉着于金旭往回走,但走到半路时于金旭接了个电话,又让他开车回去,他停下车后有一个人来到车边,于金旭下车后又递给那个人一个东西,随后,他就开车拉着于金旭回家了。
(6)范起生证言证实,大约在2017年10月,他菲律宾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说其一个朋友因开设赌场用的一个账户被山东潍坊奎文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冻结了,让他帮忙问问情况,账户名是张洪亮。他联系冯永忠帮忙给协调解除冻结,冯永忠通过山东济南公安的一个朋友联系到了山东潍坊公安的朋友。12月,冯永忠给他打电话说去山东潍坊一趟跟潍坊公安的朋友见面谈谈张洪亮账户解除冻结的事情,他让俞超陪冯永忠去的山东潍坊。2017年12月,冯永忠或者俞超向他反馈情况,意思是交给山东潍坊那边100万元就能解冻,他菲律宾的朋友同意了。然后,他让俞超去山东潍坊送100万元,他用自己使用的廖夏龙的账户转给俞超100万元,俞超当时使用的是他母亲陆小金的工行账户,俞超安排人将该100万元送到了山东潍坊。后来,张洪亮的账户就解冻了。
(7)廖夏龙证言证实,尾号为2535的工商银行卡不是自己办理的,不认识范起生,本人的身份证曾遗失过。
(8)俞超证言证实,他是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2017年冬天的一天,范起生让他陪冯永忠去山东潍坊解冻一个200多万元的账户,具体的事情他不清楚,从潍坊回来后范起生曾让他送100万元钱去山东潍坊处理解冻的事,他安排他们治安大队的尹远智和赵林才去了山东潍坊,尹远智和赵林才到潍坊后把这100万元取出来,他转发了一个范起生给他的联系人号码,让二人联系这个号码,并将钱给了那个人。
(9)赵林才证言证实,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治安大队协警。俞超原来是他们余江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副大队长,2017年12月26号上午,俞超安排他和尹远智一起去山东潍坊送100万元钱,俞超通过手机银行分了5笔向他工商银行卡内转了100万元,每笔20万元。2017年12月27号,他和尹远智从南昌坐飞机到了潍坊,直接打车到了俞超让他们去的泛海大酒店。第二天,俞超给了尹远智一个电话号码,让他们联系了这个人到银行取钱,他们取到钱后尹远智电话联系俞超,俞超让他们再回到泛海大酒店,大约20分钟后,一个开着捷豹车的人来拿钱。他和尹远智把这10捆,一共100万元现金放到一个包里给了这个人。
(10)尹远智证言证实,他是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治安大队协警,证实的内容与赵林才证言基本一致。
(11)冯永忠证言证实,他是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副局长。2017年9月份或者10月份,范起生对他说其一个亲戚因为做生意被山东潍坊警方冻结了一个270万的账户,让他帮着联系一下看看能不能给解冻。他就联系了吴国强,吴国强联系了济南的韩政委,通过韩政委联系上了潍坊公安系统的于大队。为了这件事,他和俞超等人去潍坊见了于大队,第二天于大队打电话告诉他和俞超,送100万元给办案单位就能给账户解冻,俞超把这个情况跟范起生讲了。后来,范起生这边就给山东潍坊那边交了100万元,具体什么时间、谁去送的、怎么办的他不清楚。
(12)吴国强证言证实,他是江西省公安厅网安总队调研员。2017年下半年,冯永忠联系他说到山东潍坊有一个案子,让他帮忙联系一下济南的韩立武,他打电话和韩立武联系了一下,后来是他们自己联系的,他以为是工作上的事,就没多问。
(13)郭孔光证言证实,他是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2017年年底,他在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任刑警大队政委的韩立武给他打电话说其江西的一个朋友的银行卡因涉嫌赌博被潍坊警方冻结,让他帮忙找人协调一下解冻。他联系了于金旭。2017年12月份,于金旭在潍坊泛海大酒店安排了一个饭局,他、韩立武以及江西的两个人一起吃饭,江西来的两个人一个是江西某市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一个是江西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他觉得解冻的事应该是江西某县公安局民警的事。吃完饭后他就回了淄博。大约一周后,韩立武把需要解冻账户的姓名和账号发给他,他转给了于金旭,并让他转告于金旭江西那边要带一些钱来处理这个事,让其该花钱花钱,让办案单位该罚款罚款。他把这个话传给了于金旭,以后的事他没过问。
(14)韩立武证言证实,他是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政委。2017年,吴国强让他帮忙联系一个账户解冻的事,他找了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治安大队队长郭孔光,郭孔光帮忙联系了在潍坊公安系统一个姓于的同学。2017年12月,吴国强出差路过济南,江西南边的冯局长以及一个民警一起起来了济南,他和郭孔光、江西来的两个人一起去了潍坊和于大队吃了饭。饭后,他回了济南,后来事情有没有办成他不清楚。
(15)刘迎春、谭琨证言证实,2017年12月底,于金旭联系刘迎春取100万元现金,刘迎春带着来取钱的两个人到中国工商银行东关支行找谭琨办理了该业务。
(16)刘东、肖红证言证实,2017年8月的一天,高某借了刘东40万元钱,后来得知是替孙宁方借的,后来给了刘东一张借条,有孙宁方的签名。2018年初的一天,高某替孙宁方还了这40万元,当时还的是现金,并说还钱的事不让他和孙宁方说。
(17)孙宁方证言证实,2017年,因经营公司的需要,他向高某借了40万元钱,高某写了借条,他签名按了手印。该款至今未归还。
(18)徐倩证言证实,孙宁方曾向公司交了一笔40万元的现金,她将40万元存入其本人的银行卡内用于给公司购买设备。
书证
(1)受案登记表、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治安大队出具证明证实,2017年5月11日,该局对陈晓飞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017年8月,发现周小峰等人为赌博资金提供支付通道服务,2017年9月,按程序对涉嫌网络赌博的108个账户进行冻结,其中11人到案说明情况后,由该局作出行政处罚,收缴部分赌资后予以解冻。张洪亮农行卡内有245000元涉嫌赌博,当事人未到案说明情况,经高某副局长审批同意,于2017年12月29日违规解冻了此账户,该局治安大队未收到行政罚没款和办案经费。
(2)呈请解除冻结财产报告书、北京卡爱物科技公司代付赌资明细、张洪亮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张洪亮农业银行账户因涉嫌网络赌博被冻结、后被解除冻结的过程。
(3)刘东手机交易记录、刘东农业银行交易记录、肖红、郭风武、徐倩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高某替孙宁方向刘东借40万元,孙宁方将40万元存入徐倩的银行卡内。
(4)韩立武手机信息聊天记录证实:冯永忠、韩立武、郭孔光联系解冻张洪亮银行卡的事实。
(5)廖夏龙、陆小金、赵林才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12月24日,廖夏龙银行卡分20笔转入100万元,又向陆小金账户内转入100万元。12月26日,陆小金账户向赵林才账户分5笔转入100万元。12月28日,赵林才账户取现100万元。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2月份的一天,于金旭给他电话说其淄博警校同学江西省亲戚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银行卡里有200多万元,是做生意用的,找他帮忙解冻。他向民警吕志勇了解情况得知系公安部督办的网络赌博案件的涉案账户,该账户当事人一直未到案说明情况。他将这个情况告诉了于金旭。过了几天,于金旭到他办公室,让他帮忙尽快解冻并暗示给他好处费,他同意帮忙,他联系了休假的办案民警吕志勇,让其尽快回来。2017年12月底的一天,于金旭打电话说江西方面送了80万元现金要求帮忙尽快解冻账户,要给他送钱,他说给他40万元就行。20时左右,于金旭约他在高新区联运大厦北门的梨园街路边见面,于金旭乘坐一辆宝马车过来,带着双肩包上了他的车后排座上,于金旭把双肩包给了他,说里面是40万元钱,他给于金旭提了四个要求,于金旭都答应了,然后于金旭就坐上宝马车走了。他打开双肩包发现里面是30万元,他联系了于金旭,于金旭又坐着同一辆白色宝马车回来给了他一个袋子,里面是10万元现金,他把这40万元钱用茶叶纸袋包起来放到了驾驶座底下,双肩包和空的纸袋他扔到了路边的垃圾箱。第二天早上,他安排吕志勇走内网手续后去济南办理了解冻手续。后来,吕志勇告诉我这个被冻结账户由他解了冻,但当事人一直未到案做材料。他将这40万元替孙宁方偿还了刘东的借款。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二、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周文章为获得高某对其妻妹经营的大虞金千舜洗浴广场的照顾,分7次收受周文章现金共计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言证言
(1)周文章证言证实,他妻妹周小伟经营一家洗浴中心,因经常被公安机关检查,影响日常经营,就让他找人帮忙给予照顾。2015年春节前,他打电话约高某在潍坊市福寿街与东方路路口南300米路东的八马茶叶店见面,他对高某说自己的姨子在文化路与福寿街附近开了个叫“金泽”的洗浴店,让其多给关照,高某答应了,然后他从皮兜里拿出周小伟给他的6万元现金给了高某。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他都约高某在八马茶叶店见面,每次他都从皮兜里拿出6万元现金给高某,高某分别收下了6万元、6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和4万元,共28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他给高某6万元,高某没收。周小伟一共给了他8次现金,每次6万元,共计48万元。但他送给高某7次现金,共计34万元。剩下的14万元钱,他留下自己花完了。
(2)周小伟证言证实,她经营洗浴广场时公安部门的人经常来检查影响她的生意,他姐夫周文章认识奎文公安局分管治安的领导,就让周文章给其送钱,是为了取得照顾,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她分别给了周文章6万元现金,周文章都打电话告诉他说把钱全部给了奎文公安局的领导。
(3)李亚男证言证实,他曾让高某帮我在潍坊市联运大厦租过房子,高某共替他支付了62133元房租。
(4)孙宁方证言证实,2018年4月,他因做生意向高某借了15万元,孙彦伟到高某在联运大厦的办公室拿的现金。孙彦伟将钱转给了他。后来,高某租用他的房间,这15万元抵顶了房租。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他还分两次向高某借了5万元。2018年7月,他女儿出生后,高某给了他2万元的礼金。
(5)孙彦伟证言证实,2018年4月的一天,他老板孙宁方向高某借了15万元,是他帮孙宁方去高某联运大厦的办公室拿的现金,他将钱存到银行卡上分三笔转账给了孙宁方。
2.书证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证实,周小伟在潍坊市奎文区经营大虞金千舜洗浴广场。
(2)房屋租赁合同、支付凭证证实,李亚南租赁房屋的事实,高某租赁联运大厦1301房间、租赁孙宁方办公室的事实。
(3)孙彦伟、孙宁方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孙彦伟银行卡2018年4月4日存入现金15万元,同日分三笔转出15万元,每笔5万元;孙宁方账户2018年4月4日分三笔各转入5万元,共计15万元。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文章打电话约他到位于潍坊市福寿街与东方路路口南300米左右路东的八马茶叶店见面,周文章说其姨子在文化路和福寿街东南角开了一家叫“金泽”的洗浴店,让他多关照,周文章从皮兜里拿出一些用报纸包着的东西,里面是6万元现金,他推辞了一下后将这6万元现金装进自己随身带的尼龙挎包里。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和2018年中秋节前,周文章都约他在这个八马茶叶店见面,每次周文章都从自己带的皮兜里拿出6万元现金给他,他分别收下了6万元、6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和4万元,共28万元。他总共收了周文章送的七次现金,共计34万元。周文章送给我的34万元钱,他借给了孙宁方15万元(包括周文章送的6万元),给他朋友的侄子李亚南交房租花了约6.2万元,购买家具花了11万元左右,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借给了孙宁方2万元、3万元。2018年7月份左右,孙宁方的女儿出生,他给了孙宁方2万元现金。剩下的4万元左右被他平时零花了。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三、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王立强为获得高某对其经营的北海恒海洗浴中心的照顾,分4次送给高某现金共计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王立强证言证实,他在潍坊市奎文区经营恒海洗浴中心,属于高某的辖区管理。2016年中秋节前,我从自己家里拿了2万元现金,联系高某见面后,说恒海洗浴中心他开的,让他多关照,高某推辞后收下了。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和2018年中秋节前,他都从家里拿了2万元现金,都打电话约高某见面,每次高某推辞一番后收下了。2018年春节前,他准备了2万元现金给高某,高某在外地执勤就没送给高某。
(2)蒋某证言证实,他是潍坊市奎文区经营恒海洗浴中心的经理,实际经营人是王立强。
2.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登记申请书、预核准申请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证实,王立强以蒋某名义注册经营北海恒海洗浴中心。
3.被告人高某供述证实,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立强找到他说自己开了一家叫“恒海洗浴中心”的店,让他以后多关照,王立强给了他2沓面额全是100元的现金,这2万元现金被他在过节期间花完了。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王立强都打电话约见面,每次都给他2沓现金,面额都是100元的。这些钱被他过节期间购物、聚餐吃饭、走亲访友等全部花完了。2018年春节前,王立强约他见面,他以在外地执勤的理由推脱了。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四、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李天洪为获得高某对其经营的大虞在水一方洗浴中心的照顾,分7次送给高某现金7万元、购物卡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李天洪证言证实,2014年他经营的在水一方洗浴店被被奎文区公安局夜查,他经过打听得知分管领导是奎文公安局副局长高某。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购买了10张面额都是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到高某办公室内,介绍说自己是在水一方洗浴店的老板,简单聊了几句,他把这1万元中百购物卡放在高某抽屉后就离开了。2015年中秋节前,他约高某在潍坊艾玛妇产医院门口的路边上见面,在高某的车上给了高某1万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分别到高某的办公室给了其1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到高某办公室给了其2万元现金。
(2)宋继春证言证实,李天洪是其表哥,李天洪经营的在水一方洗浴营业执照是以他的名义办理的。
2.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登记申请书、预核准申请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证实,李天洪以宋继春名义注册经营奎文区大虞在水一方洗浴中心。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李天洪在奎文区文化路和福寿街交叉口北面50米左右路西经营一家叫“在水一方”的洗浴店,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天洪到他办公室给了他一个信封,里面是10张面额都是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这六次李天洪都给了他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全是现金,分别是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共计7万元,说了些让他照顾其经营的洗浴中心的话,他都答应了。这些钱都被他零花消费了。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五、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王超波为获得高某对妻子经营的广文花都音乐圣殿餐饮娱乐中心的照顾,分8次送给高某现金共计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王超波证言证实,他妻子王某经营花都音乐圣殿餐饮娱乐中心,为取得高某的照顾,在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他都从家里拿了5000元现金到了奎文公安局5楼高某的办公室给了高某。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他都从家里拿了1万元现金到奎文公安局5楼高某的办公室给了高某。2018年春节前,他从家里拿了2万元现金,在联运大厦楼下的停车场给了高某。
(2)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春天的一天,王超波和她说高某到奎文公安局干了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她让王超波到高某处多走动走动,跟高某搞好关系。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王超波都给高某送了现金。
2.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登记申请书、预核准申请书、租赁合同、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证实,王某注册经营奎文广文花都音乐圣殿餐饮娱乐中心。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王超波的妻子经营花都音乐圣殿KTV,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王超波都到他的办公室,每次都给他一个信封,让他多照顾,他答应了,王超波这三次给他的信封里都装有5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这五次王超波都给他送了现金,都用一个信封装着,前四次是在奎文公安分局他的办公室,都是1万元,2018年春节前在联运大厦给了他2万元。他共收到了王超波送的7.5万元现金,都让他过节和平时零花了。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六、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山东广潍集团有限公司为对高某处理该公司纠纷的行为表示感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分两次送给高某购物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徐寿海证言证实,2016年秋天,有客户家属到他集团闹事,高某安排廿里堡派出所民警加大力度,将来闹的人全部赶走,处理好了这件事情。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为对高某表示感谢,以后遇到事情继续取得照顾,他让集团办公室主任张某去各购买3000元的中百购物卡,送给高某副局长。
(2)张某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徐寿海分别安排他购买3000元的中百购物卡送给高某,费用在集团报销。他到5楼高某的办公室,分别将3000元购物卡放到了高某办公桌上。
(3)刘二宾证言证实,他是廿里堡派出所所长,2016年处理广潍集团纠纷时,高某副局长给他打电话让其帮徐寿海处理好纠纷,他加大警力把横幅撤下来,后来死者家属没再闹。
2.书证
(1)潍坊广潍集团记账凭证证实,广潍集团有限公司送给高某6000元购物卡已在单位下账处理。
(2)110受理单、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等证实,2016年10月26日,广潍集团有限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公安民警接警处警情况。
3.被告人高某供述证实,2016年秋天的一天,徐寿海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到他的4S汽车店打横幅闹事,让他帮忙协调处理。因为他包靠着廿里堡派出所和南苑派出所,广潍集团在廿里堡辖区内,他打电话问了廿里堡派出所所长刘二宾,让他安排人将横幅撤下来,后来刘二宾打电话跟他说事情处理好了。2017年春节前和2018年春节前,广潍集团的办公室主任张某都到他办公室,说徐寿海让其过来看看他,两次各给了他三张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共计6000元。这些购物卡让他平时消费了。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七、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潍坊玛丽妇产医院为对高某处理该医院医患纠纷的行为表示感谢并取得照顾,该医院办公室主任王国兴分6次送给高某购物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王国兴证言证实,他是潍坊玛丽妇产医院办公室主任。2015年4月份,他们医院发生了一起产妇死亡事件,死者家属在其医院闹事,高某现场指挥处置了这个事件,死亡产妇的家属都撤走了。为了跟他搞好关系,死者家属在来闹事能够及时出警处置,他代表医院在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分别给高某送过一张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
(2)林晓玲证言证实,她自2017年6月至今担任潍坊玛丽妇产医院总经理。期间,王国兴向她汇报后分别在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分三次给了奎文公安分局姓高的副局长3000元购物卡。
2.书证
(1)潍坊玛丽妇产医院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证实,潍坊玛丽妇产医院送给高某6000元购物卡,以单位职工福利等名义下账处理。
(2)民事判决书证实,潍坊玛丽妇产医院与死者家属医疗纠纷案件已判决。
3.被告人高某供述证实,2015年4月份,潍坊玛丽妇产医院发生一起产妇死亡引起的医闹事件,死者家属在医院打横幅、焚纸、闹事,他作为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到现场处置,暂时平息了这次医闹事件。为了对他表示感谢,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该医院办公室主任王国兴送给他六次中百购物卡,每次都是一张1000元面额的,共6000元。这些钱被他购物花了。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潍公政治(干)[2014]2号文件、奎委[2014]3号文件、奎公党[2014]1号文件、潍公通[2019]6号文件、奎委[2019]6号文件证实,被告人高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任职情况。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实,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系机关法人。
3.潍坊市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2014年1月起任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9年1月免去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任奎文分局副主任科员。
4.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出具证明证实,高某担任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分管奎文区治安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打击黄赌、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枪支弹药管理、复杂娱乐场所的监管、打击非访、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等工作,另外还包靠廿里堡派出所和南苑派出所。
5.昌乐县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证实,2019年2月21日,高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潍坊市监察委指定昌乐县监察委管辖,高某由奎文区监察委工作人员送至昌乐县监察委。2019年3月6日,监察机关在办理于金旭受贿案中发现高某受贿40万元问题,3月10日,高某交代涉嫌受贿40万元问题,此后,又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58.7万元的犯罪事实。
6.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无犯罪前科。
7.户籍证明证实,高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潍坊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高某在解冻涉赌账户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将高某移送昌乐县监察委员会,在于金旭交待因违规操作解冻涉赌账户的受贿问题后,被告人高某交代其受贿40万元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与高某受贿行为存在密切关联,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高某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第2-7起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辩护人关于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受贿数额巨大,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及国家机关公信力,社会危害性大。辩护人关于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受贿所得98.7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瑞章
人民陪审员 刘振江
人民陪审员 刘东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盖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