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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82刑初52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9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鲁1082刑初523号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8]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英、姜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徐福卫、张卫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1、山东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莱州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4,在案件办理、项目用地审批、参与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7年3月,非法收受上述三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计4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某某接受孙某1的请托,为其在案件办理、参与招投标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2013年9月,分别收受孙某1人民币4万元、6万元。

2、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接受王某4的请托,为其在招远曲某2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梁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诉讼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5年1月,收受王某4人民币300万元。

3、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接受叶某的请托,为其在案件办理、项目用地审批、人事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3月,收受叶某100万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认为其是借款,且第二起已偿还本息330万元,第三起也已经部分偿还,其中曾用价值30万元的酒水抵顶借款。3、其检举王某5的涉嫌受贿事实,构成立功。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外,还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属于斡旋受贿,因为徐某某没有为孙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认为被告人仅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没有受贿的客观表现,且被告人没有为叶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1、山东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莱州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4,在案件办理、项目用地审批、人事调动、参与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7年3月,非法收受上述三人人民币共计41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某某接受孙某1的请托,为其在案件办理、参与投标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2013年9月,分别收受孙某1人民币4万元、6万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1(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2010年其因销售玻璃钢栅栏给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罗山矿区)一事,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其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妻子方某1曾找过徐某某,徐某某通过招远市检察院帮助协调。其被释放后,为了感谢徐某某,于2011年春节前送给了徐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2013年6、7月份,山东黄金(鑫汇)有限公司主井筒装备工程进行招投标,其以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1)的名义投标。为了能够中标,其通过徐某某向负责此次招标的山东黄金公司物资装备部的经理杨某1打招呼,在宴请杨某1时,杨某1告诉其以最低价报价就可以了。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中标,其为了感谢徐某某,于2013年8、9月份到莱州送给了徐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2)证人方某1(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1的妻子)证明,2010年8月份,因其丈夫孙某1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曾去过莱州市检察院找徐某某帮忙协调。

(3)证人王某1(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2010年-2016年曾任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证明,2010年8月,孙某1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到了批捕阶段,徐某某曾给其打电话说,孙某1与该案无关。该案经过检察院批捕部门研究,认为孙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批准逮捕,后来孙某1就被释放了。

(4)证人杨某1(山东矿业有限公司齐鲁事业部物资装备部经理,负责山东省内金矿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证明,2013年6月份,山东黄金(鑫汇)有限公司主井筒装备工程进行招标,其是招标负责人。期间徐某某请其吃饭并向其打招呼,让其在同等条件下关照孙某1的公司。因为徐某某是莱州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对国有企业有监督制约的权力,所以徐某某亲自出面协调,其肯定会给徐某某面子。其告诉孙某1让他以公司的最低价投标。开标之后虽然孙某1的公司不是投标的最低价,但因为投标价格最低的滕州永固公司的成立时间较短,在山东黄金公司没有业绩,也不是专业生产玻璃钢的,评委会就选定了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中标。因为之前徐某某向其打过招呼,中标文书在会签时,其就在上面签了字。

2、书证

(1)烟台发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代理人孙某1与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罗山矿区)签订玻璃钢栅栏供货合同一份,孙某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卷宗材料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呈请释放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各一份,讯问孙某1笔录三份,询问王某6、张某4、李某4笔录各一份,孙某1案批捕卷宗材料一组,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讨论案件笔录、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各一份证明,2010年8月25日,孙某1因销售玻璃钢栅栏给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罗山矿区),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提请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经研究认为,孙某1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证据不符合批捕条件为由,不予批捕;招远市公安局对孙某1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及最终撤销案件的过程。

(2)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山东黄金矿业(鑫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代理人孙某1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支付系统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证明一组,山东黄金矿业(鑫汇)有限公司主井筒装备材料招投标资料、主井井筒装备材料招标会审表、招标廉洁承诺书、物资招标评审意见表、招标纪律、开标一览表(二)、2013年青岛鑫汇公司(主)井筒装备材料招标记录表(一)、开标一览表(一)、邀请投标单位申请表、井筒装备材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相关文件一宗,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矿业事业部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鲁某人字(2006)385号关于推荐修国林等17名同志任职的通知、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鲁某股字(2007)第8号关于修国林等4名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杨某1任职文件)、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鲁某股字(2016)109号关于齐鲁矿业事业部有关人员职务调整通知、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2006年11月21日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推荐杨某1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品装备公司副经理人选,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6日聘用杨某1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公司经理,聘用期为三年,负责设备管理、能源管理、物资供应等工作,担任该职务三年到期后,公司未作解聘,一直延续担任该职务,后因企业管理区域调整,成立齐鲁矿业事业部,2016年6月12日杨某1被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聘任为齐鲁矿业事业部物资装备部经理,原职责不变;2013年7月9日山东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为所属青岛鑫汇公司进行井筒装备材料招标,滕州市永固支护材料有限公司、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山东省恒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远利华矿用装备有限公司参加投标,虽然滕州永固公司报价最低,但经评审后认为该公司业绩少,对该公司有疑虑,因此选用龙口宏烨公司作为供应商;物资装备公司杨某1、审计科寻广远、总经理、董事长、评标人员分别在招标会审表上签字;2013年7月11日山东黄金矿业公司通知龙口宏烨公司中标;2013年7月25日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通知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以每吨5040元的投标价格中标青岛鑫汇公司井简装备主风井用无缝管的招标项目;2013年8月8日山东黄金矿业鑫汇有限公司与XXXXX公司签订合同,标的额6666425元。

3、电子证据

孙某1农业银行卡号为95×××10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0年9月16日孙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莱州支行支取现金人民币4万元。

4、被告人供述

徐某某供述,2010年,孙某1为招远一家金矿提供玻璃钢材料,后来金矿失火,孙某1向其咨询是否有法律责任,其看了合同后,认为没有问题。后来,招远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时候,将所有的供货人员都抓了,案件到了批捕阶段,孙某1的妻子“小方”找其帮助协调。其就给招远检察院王某1检察长打了个电话,过问了案件的情况。当时王某1说还没有研究。过了几天,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案子与孙某1没有关系,无罪释放了。2011年春节前,孙某1到其办公室留了个纸袋,里面有现金人民币4万元。这笔钱被其用于平时消费了。

2013年8月,孙某1有个材料工程要进行招投标,让其帮忙打招呼。有一次其宴请山东黄金公司负责此次招投标的杨某1,其向杨某1打了招呼,让杨某1帮助孙某1中标,后来孙某1中标。2013年8月份左右,孙某1到莱州给其送了6万元现金。这笔款被其平时零花了。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该起事实属于斡旋受贿,因为徐某某没有为孙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对该起事实的第一部分收受孙某1现金人民币4万元,尽管孙某1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及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违反检察机关的纪律规定,通过招远市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行为,过问案件,应当认定为孙某1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对该起事实的第二部分收受孙某1现金人民币6万元,本院认为,徐某某作为莱州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具有对辖区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所以其对辖区内的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制约关系。杨某1系国有控股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推荐到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任物资装备公司的经理,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宴请、打招呼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孙某1牟取了不正当利益。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收受孙某1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接受王某4的请托,为其在招远曲某2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曲某2公司)、梁某等人非法采矿案的侦查、批捕、审理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5年1月,收受王某4人民币300万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4(莱州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2013年4月,其和李光兴成立莱州市XXXX有限公司(下称光顺公司)。2013年10月22日,光顺公司以1300万元价格购买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下称正元公司)40%的成果权。2013年11月,光顺公司发现曲某2公司盗采矿石遂报案,莱州警方抓了曲某2公司七个人。其打电话给徐某某说了案件情况后要求徐某某帮忙“狠点弄”,让他们多赔钱,徐某某说好。后来其打电话将徐某某叫到公司商量,徐某某联系了莱州市公安局局长郭某来到其公司后,郭某又找了分管刑警的副局长任照武和刑警队大队长李国文过来了,他们认为这个案子已经构成犯罪,徐某某让公安加大力度抓人。后来其又找徐某某在检察院阶段帮忙,能捕就捕,能诉就诉,这样曲某2公司梁某等人才会赔偿其损失,徐某某当时都同意了。后来,非法采矿案涉及的曲某2公司的大部分人都被批捕了。案件公诉后经莱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梁某等人全部被判了实刑,梁某也被收监了。案件二审过程中,徐某某还帮助找了烟台中院刑庭“吴庭长”帮助调解。后来他和梁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梁某赔偿光顺公司人民币1700万元。

2014年6、7月份的一天,非法采矿的案子当时过了半年左右,主犯梁某当时还没抓到。其考虑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还需要徐某某的帮忙,为了和徐某某搞好关系,就邀请徐某某去满洲里玩。在满洲里期间,为了讨好徐某某,其将张某1介绍给徐某某。大约过了一个月,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她怀孕了,孩子是徐某某的。徐某某也对其讲张某1怀孕了并索要人民币500万元。2015年1月,徐某某说张某1答应给300万元就把孩子做掉,徐某某让其帮忙拿上300万元,其答应了,徐某某当时还客气一句称等有钱了就还。但其清楚徐某某工资不高,还不上这笔钱,也没打算让徐某某还。随后其安排公司副总张某2向徐某某给的张某1的账号打了人民币300万元。之后徐某某从来没有说过要还钱。2015年5、6月份,徐某某对其讲,张某1把孩子生下来了,想去青岛居住。之后徐某某又提了几次,要在青岛给张某1买房子。其考虑到案子还需要徐某某的协调才能拿回赔偿款,在一次酒后答应徐某某帮他在青岛买房子。后来其和徐某某交谈时知道徐某某向别人借了人民币100多万元给张某1在青岛买了房子。在一次酒后其和徐某某讲,等矿上开工钱宽裕了,就帮徐某某还上借款。2016年9月份的一天,徐某某用手提包装了人民币80万元现金,说他买房子借了别人160万元,他有80万元,让其再出80万元,把这160万元转过去,并要留下对方的卡号。其当时就说不用留卡号,等有钱再转。这80万元被其交给朱某(公司员工)用于矿上日常支出,其没有告诉徐某某这80万元被公司花了。

2017年1月,金矿一直没有开工,资金紧张,其就找徐某某帮忙拆借人民币500万元,月息三分,三个月以后还。徐某某就帮助联系了叶某,准备从叶某那里借人民币200万元,后来叶某的妻子因为其提供的是张某2的账号,而拒绝借款。又过了几天,徐某某帮忙借了人民币150万元打到张某2的卡上,其用这笔钱给工人发了工资,后来徐某某又帮助借了人民币100万元现金,其将这笔钱用于给司机发工资、海上养殖开支以及春节过节用。2017年4月开始,徐某某多次催其还款,因其手头紧张就没有还。2017年8、9月份,因资金紧张,其将北京的房子变卖用于还债及矿上日常支出。徐某某帮忙借的250万元,其没有不还的意思,只是资金紧张,等有钱了肯定会还。

2017年底,徐某某到其办公室称,有关部门正在查他,让其说当初那人民币300万元是徐某某借的,2017年1月份,徐某某向其账户打的人民币150万元就是偿还借款的,徐某某给的人民币80万元和100万元都是现金,账面上无法查出,就不用提了。徐某某在其办公室打了一张150万元的借条,落款日期是2017年1月。而实际打借条的日期是2017年12月底。

(2)证人张某1证明,2014年7月,其通过王某4的介绍认识了徐某某,后来其和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8月,其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打电话告诉了王某4,王某4劝她将孩子打掉,后来其将怀孕一事告诉了徐某某,并向徐某某要钱。2014年9月,徐某某答应给付人民币300万元,让其将孩子打掉。后来其改变了主意,想把孩子生下来。2015年1月27日,其卡内存入了人民币300万元,这笔钱都被其花掉了。

2015年4月,孩子出生。2015年7月,其和母亲、孩子去青岛居住。2015年8月,徐某某为其在青岛常青藤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花费了人民币166万元。2015年12月,徐某某在烟台莱山区万象城买了一套房子,花费人民币160万元,青岛的房子退了用于支付烟台的房款。2016年9月,其要求徐某某离婚。2016年10月25日,徐某某和妻子李某2离婚。2016年11月8日,其和徐某某结婚。所有款项的来源其均不清楚。

(3)证人李某1(张某1的母亲)证明,其听女儿张某1讲,张某1与徐某某发生关系后怀孕了,张某1想把孩子生下来,后来徐某某给了张某1人民币300万元。2015年4月,孩子出生。2015年7月,其和张某1及孩子搬到青岛居住。2015年7月,徐某某花了160万元在青岛给张某1买了一套房子,后来房子退了。2016年9月,她们搬到烟台,用青岛的退房款在烟台买了套房子。2016年11月8日,徐某某和张某1结婚。

(4)证人张某2(莱州市金城海珍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他是莱州市金城海珍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控制人是王某4。2015年1月27日,他按照王某4的安排让朱某给张某1账户打了300万元,但干什么用其不清楚,这笔钱没有进行账目处理。2017年1月22日,王某4借了150万元打到其账户上,被用来发工资。平时王某4拿回的现金都是朱某保管。公司有800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

(5)证人朱某(莱州市金城海珍品有限责任公司出纳)证明,2015年1月27日,其按照张某2的安排向张某1账户打了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干什么其不清楚,这笔钱也没有进行账目处理。2017年1月22日,汇入张某2账户的人民币150万元,付款方是王某7,张某2说是老板借的,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电费。2016年9月9日左右,王某4曾给其人民币80万元现金,用于支付材料款、电费、借款利息等。公司资金紧张,有8000多万元银行贷款。

(6)证人连某(正元公司副总经理)证明,2013年,正元公司以1600万元的价格将探矿权权益的40%转让给光顺公司,但当时只是签订了合同,未经国土部门公示,未办理正式探矿权转让手续。也就是说光顺公司的探矿权在法律上还未生效。他不知道光顺公司获得1700万元赔偿款一事。

(7)证人梁某(山东益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明,其因为非法采矿一案被莱州市公安局抓获后被拘留,第二天被取保候审后,通过他人和王某4协商赔偿,但没有谈成。其后来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间,其家属与王某4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王某41700万元后,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缓刑。

(8)证人郭某(曾任莱州市公安局局长)证明,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徐某某找其去王某4的公司商量金矿被盗一案。其到了王某4办公室后,徐某某和金城派出所所长钟卫青都在。徐某某认为梁某等盗采王某4的金矿已经构成犯罪,符合立案条件,让其立案抓人,否则检察院就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其感到案情重大,就让副局长任照武和刑警队大队长李国文去了,一起商量案情,最后决定抓人。后来对梁某网上追逃,徐某某多次催促抓捕梁某。梁某到案后因母亲病重被取保候审,徐某某曾打电话过问为什么给梁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其感觉到徐某某很不满意。后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9)证人王某2(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证人孔某(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科员)证明,杨某3等八人非法采矿一案,上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10)证人吴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证明,2016年6月,梁某非法采矿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梁某等人上诉后,由刑一庭办理。在法院一楼大厅,其见到了徐某某,徐某某要求其给双方调解,尽量让梁某赔偿光顺公司钱,取得光顺公司的谅解,给梁某等人从轻处理。二审期间,王某10法官召集双方调解,梁某等人赔偿光顺公司1700万元,梁某改判缓刑。按照规定光顺公司当时没有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光顺公司不能就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1)证人程某(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里口村党支部书记)证明,2017年1月,徐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有个朋友需要钱,要求其借100万元,给利息。后来其让妻子取了100万元现金交给了徐某某,当时徐某某和他的两个朋友一起去取的。徐某某当场给其打了100万元借条,期限三个月,月息三分。2017年五一前后,其多次催徐某某还款,后来徐某某将100万元打到其妹妹程娟的账户上。

(12)证人仲某(烟台宏发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2017年1月,徐某某向其借钱,称三个月就还,给利息。他听到徐某某给人打电话,知道徐某某是帮别人借的钱。其和妻子王某7商量后,就安排人给徐某某提供的张某2的账户汇款150万元,当时没有打借条。2017年5月,其催徐某某还款,徐某某一直未还款。2017年底,在其催促下,徐某某联系纪某偿还了40万元。2018年春节后,徐某某对其说,钱暂时不能还了,纪委要查他,这150万元算他借的,并拿出事先打的借条。

(13)证人纪某(烟台懋恩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证明,2017年下半年,徐某某给其打电话,称仲某需要用钱。其只有40万元,徐某某就让其联系仲某将钱打过去。第二天,其将40万元打给仲某,没打借条也没约定利息和期限。

(14)证人叶某证明,2015年8月,徐某某以其老师要在青岛买房的名义,帮助老师向其借款166万元,当时说好月底就还。直到2016年9月,还了6万元,2017年12月,还了10万元,2018年1月,用2220箱鱼顶了53万余元。其直到2018年春节前,才知道徐某某是用这笔钱在青岛给内蒙古一个女的买房子。

2017年1月,徐某某曾帮助王某4向其借款200万元,当时徐某某说是借的,利息是月息二分还是三分其记不清了。过了几天,王某4安排人送了个信封,信封里面是王某4打的借款200万元的借条,上面还写着一个银行账号,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叫张某2。因为借款人与收款人账号不是同一个人的名字,其就没有借。

(15)证人钱某(叶某的妻子)证明,2015年8月,其根据叶某的安排,借钱给徐某某的老师在青岛顺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买房,并向该公司账户转账166万元。2016年9月左右,徐某某归还了6万元。2017年12月,归还了10万元。2018年春节,她才知道这166万元是徐某某借的款。

(16)证人郝某(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会计)证明,2011年,其和徐某某每人投资10万元购买龙口恒通物流公司的原始股。2016年8、9月份,徐某某安排其去龙口恒通物流公司退股,结算了153万元,徐某某留了90万元。

(17)证人刘某1证明,2010年底,徐某某在其公司投资购买原始股20万元。2016年7月,徐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急用钱,要求退股,其将徐某某的股票全部卖了,加上股息共计153万元。2016年8月,其将款交给了徐某某安排来的人

2、书证

(1)莱州市公安局莱公提捕字〔2014〕00074号提请批准逮捕书、莱州市公安局莱公提捕字〔2016〕00450号提请批准逮捕书、莱州市公安局莱公诉字(2014)00382号起诉意见书、莱州市公安局莱公诉字〔2015〕00554号起诉意见书、莱州市公安局莱公诉字〔2014〕00551号起诉意见书、莱州市公安局莱公诉字〔2016〕00449号起诉意见书、莱州市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证明,莱州市公安局对梁某、杨某3、王某8、闫丕恩、张某6、蒋某、刘某2、王某9、汪某等人非法采矿案提请批准逮捕、移交起诉的侦办过程。

(2)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莱检侦监批捕〔2014〕35-41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莱检公刑诉〔2014〕1号起诉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莱检公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莱检公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莱检公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证明,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梁某、杨某3、王某8、闫丕恩、张某6、蒋某、刘某2、王某9、王世观、汪某、李堂非法采矿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过程;徐某某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研究杨某3、王某8、闫丕恩、张某6、蒋某、刘某2、王某9等人非法采矿案,徐某某同意批捕上述犯罪嫌疑人,并表示“为了案件侦查需要,多逮捕一些,随着主要人物的出现,其他人都可以放了”。

(3)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书、(2014)莱州刑初字第516-1号刑判决书、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刑初字第320-1号刑事判决书、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刑终342号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刑终343号刑事裁定书、梁某与光顺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证明,莱州市人民法院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杨某3、王某8、闫丕恩、张某6、蒋某、刘某2、王某9、王世观、汪某非法采矿罪案件的审理情况;梁某、汪某上诉后,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与光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梁某赔偿光顺公司1700万元,光顺公司对梁某、汪某表示谅解;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汪某改判缓刑。

(4)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营业执照、正元公司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探矿权证书、2013年10月22日探矿权转让合同证明,光顺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正元公司取得探矿权情况;正元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将其所拥有的探矿权前期合作中的40%成果权益转让给光顺公司。

(5)欠条一张证明,2017年底,徐某某得知纪委要对其审查时,在王某4办公室打的150万元借条,落款日期是2017年1月。

(6)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合同评审会签表、探矿权转让合同证明,光顺公司与正元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光顺公司以1600万元的价格,购买正元公司40%成果权益。光顺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支付给正元公司1600万元。

(7)恒通公司提供的徐某某入股的情况登记表、减持明细、2016年减持明细表、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德州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德州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情况说明、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上市的说明及郝某提供的收据一份证明,徐某某入股恒通公司20万元,每股3元,共66667股。恒通物流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上市。2016年7月,徐某某提出退股要求后,刘某1从公司柳某持有的股份6921308股(其中包括徐某某的66667股)减持了66667股,股票交易后相关款项转到柳某个人账户,又转到公司控制使用的刘某3个人账户中。2016年8月6日,刘某1安排会计支付给了徐某某1530541元退股款。

(8)借条一张证明,2015年8月11日,徐某某以其为老师买房子的名义向叶某出具的166万元的借条。以及2016年冬天还了6万元,2017年以渔货抵款10万元的情况。

(9)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撤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的申请、客户收款入账通知、客户付款入账通知、青岛顺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交易明细、顺华园公司记账凭证、附件,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退房申请、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撤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的申请、委托书、调解协议书、解除合同协议书,张某7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1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04761711证明,2015年8月21日,徐某某为张某1在青岛顺华园置业有限公司购买顺昌路21号常春藤5-1-301楼房,房款总价值1642417元。2015年8月12日,钱某62×××77账户转给青岛顺华园置业有限公司38XXXX7347账户166万元,后双方解除合同。2015年12月17日,青岛顺华园置业有限公司38XXXX7347账户退房款166万元给烟台捷邦商贸有限公司账户15×××99。

(10)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12月21日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收款收据0018809、0018802、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2016年1月21日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收款收据0018852、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10303720,张某16228XXXX8473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12月17日,徐某某为张某1在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烟台市莱山区万象城房产一套,总价值160万元。2015年12月17日,青岛顺华园置业有限公司转给烟台捷邦商贸有限公司1539XXXX5299账户166万元。2016年1月21日,从烟台捷邦商贸有限公司15×××99账户转入张某16228XXXX8473账户6万元退房款。2016年10月10日至11日,张某18473账户被支取现金6万元。

3、电子证据

(1)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明,2015年1月27日从张某262×××81账户转给张某16222XXXX51727账户300万元。

(2)朱某提供的记录照片一张证明,2016年9月9日左右,王某4曾给其现金80万元。

(3)仲某提供的交易记录、张某2、王某7(系仲某妻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1月22日从王某7601XXXX2687长城电子借记卡转账给张某2工行62×××81账户150万元。

(4)张仁燕账户45×××94中国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11月24日,从纪某账户转入张仁燕8094账户40万元。

(5)程娟中国银行62×××45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1月11日,徐某某通过王子奇622XXXX8651账户转入程娟(程某的妹妹)2645账户100万元。

(6)贷方补充报单回单、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账凭证、业务委托书,恒丰银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交易明细、业务委托书,张某2工行62×××81账户交易明细,光顺公司信用社账户9060********交易明细证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支付给光顺公司1700万元案款。

(7)张某2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1月2日、2017年11月13日,张某27821账户收到三笔王某4卖房款,共计1609万元。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在留置期间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1月,其到莱州市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后认识了王某4。2014年1月,王某4公司的金矿被招远曲某2公司给盗了,王某4希望其在这个案子中帮忙,在案件初期其帮助王顺成协调了莱州市公安局,其曾与王顺成、莱州市公安局局长郭某一起商量这个事情时说过如果公安要到招远抓人的话,其可以联系烟台市检察院帮助协调。王某4多次跟其说过,案子到检察院之后让其能多捕就多捕一些,其表示尽力而为。这个案子的嫌疑人批捕时莱州市检察院召开过检委会研究。二审期间,其帮王某4找过烟台市中院办案人王某10、刑庭庭长吴某。最后王某4的公司在这个案子中获得赔偿款1700万元。

2014年,其跟着王某4到满洲里玩,在满洲里期间,通过王某4认识了张某1,并发生了性关系,其回到烟台大概一个月以后,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她怀孕了。张某1向其索要1000万元,否则就让其身败名裂。其与王某4协商,王某4讲,一定让张某1把孩子打掉,能用钱解决的就用钱解决,让其尽管“放心谈”。最后,其和张某1谈好了给她300万元,她把孩子打掉。其把谈判结果告诉了王某4,并且把张某1的银行账号告诉了王某4,王某4安排人给张某1打了300万元,并对其说,张某1是他介绍的,出了这个事情应该由他负责,钱就不用其管了,由他出这个钱。其表示虽然是通过王某4认识的张某1,但事情是其自己做的,自己肯定要负责,这个钱由王某4先给付,算是借的,但并没有打借条。

2015年4月,张某1的母亲给其打电话说孩子已经生下来了,指责其不关心张某1了。其跟王某4说了张某1把孩子生下来了,王某4听后大为恼火,指责其为什么没让张某1把孩子打掉。2015年7月份左右,张某1让其给她在青岛买房,不买房还要告。其跟王某4说了这件事,王某4说,买就买吧,不行他帮忙。后来其又在王某4面前提到过给张某1买房子的事,王某4要么不说话,要么说别的话搪塞。后来有一次,王某4假装喝醉了,说满洲里的亲戚和他说,其和张某1合伙骗王某4,怀孕打个胎怎么还用300万元。此时其明白,王某4是不准备“再掏钱了”。可是张某1的母亲一直催,其没有办法找到叶某,跟他说其老师的孩子要在青岛买房子手头不宽裕,能不能借点钱。叶某借了166万元,打给了青岛一家开发商。后来张某1又想来烟台居住,其就把青岛的房子退了,花了160万元在烟台买了一套房子,剩下的6万元还给了叶某。王某4在得知其借叶某166万元给张某1买了套房子后曾经说过,等矿上开工,钱宽裕了,就帮其还上这个钱。但是王某4一直没有还。

2016年9月份,其和郝某在龙口恒通物流公司各投资10万元的收益拿回来了,共计150万元左右,他分得90万元。留下10万元本金,拎着其余80万元到了王某4办公室,告诉王某4,其在龙口的投资回来了,这些钱还给他,当王某4说不用时,其接着说:“你看钱我都拿来了,再说了,买房子借老叶的钱还得靠你帮我还。”王某4听后就让其把钱放在那,也没有打收据。

2017年1月,其调回烟台市检察院后,王某4到烟台让其帮忙借几百万款,用于结算工人工资、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时间三个月,月息3分。一开始其帮王某4向叶某借钱,但是因为王某4打的借条不规范没有借成。后来其又从仲某处拆借了150万元、从程某处借了100万元给王某4。期间,其问过王某4怎样打借条,王某4称,既然是其本人出面借的款,就以其本人的名义打借条。仲某的15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4的,其没打借条。程某的这100万元是现金,其以自己的名义给程某打了借条。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王某4一直没有还钱,其催过王某4几次,可是王某4一直拖着没有还。

2017年10月,程某要用钱催得比较急,王某4还是没有钱还。这时,其大学同学黄福玉通过其买了叶某一套房子,交给其100万元房款。其和叶某协商后,先用这100万元还给了程某,利息一直没算。2017年底,因仲某急需用钱,其又从纪某那里借40万元给仲某。

2017年底,其听说市纪委要对其立案调查,因害怕王某4给其300万元的事情暴露,其就告诉王某4说市纪委要对其进行调查,为了两人说法能一致,就跟纪委讲,因为借仲某那15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4的,到时候就说这150万元是其主动借仲某还他的300万元借款,再打150万元借条,300万元的借条就不补了,王某4说好。王某4还问过,其之前放在这里的80万元是否加上,意思是打150万元的还是打70万元的借款条。其跟王某4说那80万元是现金,纪委问起来还需要解释,就打150万元就行了。然后其给王某4打了一张150万元的借条,日期按照仲某给其打款的时间写的是2017年1月。

2018年2月份,其给王某4打了借条之后,又去找仲某,给仲某打了一张借条,内容大概是今借仲某人民币150万元整,借款人徐某某。落款时间写的2017年1月,就是仲某给王某4打钱之前的一两天。

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张某1怀孕以后,王某4对其说过,不能让张某1把孩子生下来,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就用钱解决,由王某4来处理这个事情。其最后一次与张某1协商是在北京,其和王某4一起去的北京。其和张某1协商好之后就对王某4说,张某1要300万元。王某4就把其记的张某1的卡号拿去了,后来王某4对其说把钱汇给张某1了。后来有一次其在王某4的办公室谈起此事,其说过,这笔钱先借着,以后慢慢还。当张某1把孩子生下来以后,其告诉了王某4,王某4非常的不高兴,朝其发脾气,最后两人闹的不欢而散。后来张某1想在青岛买房子,其和王某4说了,王某4当时说,那就买吧,王某4说完这句话再就没有下文了。这中间,其试着和王某4提过一次两次的,王某4也不接茬。其知道王某4根本不想买这个房子。

2016年8、9月份,其拿回90万元的投资收益后,留下了10万元的投资本金,剩下80万元还给了王某4。其和张某1结婚之后,曾要求张某1拿出剩下的钱,然后再把房子卖掉,偿还借款,但张某1没有同意。其还将这件事情告诉了王某4。2016年1月份,王某4让其帮忙找叶某借款,当时其感觉到是王某4想把欠他的尾款都转到叶某身上。当时其也没有办法,只能帮着借款。

2018年3月份的时候,传言纪委要对其进行调查,其跟王某4说纪委可能在调查,他们的借款要有个手续,于是打了欠了150万元的欠条。

关于被告人徐某某提出的王某4替徐某某支付的300万元系借款,且已经偿还了330万元的本息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4的光顺公司发生金矿被盗以后,应王某4的请求,在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干预案件的办理。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利用自己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反检察机关的纪律规定,通过烟台中院法官的职务行为,过问案件。另外案发时,光顺公司只是取得了探矿权,并没有取得采矿权,被盗金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梁某赔偿的1700万元损失不应属于王某4,因此其行为为王某4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王某4为了在金矿被盗一案中,得到徐某某的帮助,主动邀请徐某某去内蒙古旅游,并将张某1介绍给徐某某。后来,张某1因怀孕向徐某某提出上千万元的赔偿,徐某某很清楚的知道,以其合法的收入,不可能满足张某1的要求。因此首先告知了王某4,在得到王某4替其“用钱解决”的承诺之后,才与张某1协商,并达成赔偿张某1300万元的协议。在王某4按照徐某某提供的张某1银行卡号支付了300万元之后,尽管徐某某表面提出属于借款,但王某4当场明确表示不用偿还,且徐某某也没有出具借条,该300万元属于王某4代徐某某送给张某1的事实,二人都心知肚明。当张某1想在青岛买房子时,徐某某又将此事立即告知了王某4,并得到了王某4帮忙买房的口头承诺。只是因为王某4一直没有兑现,徐某某才将80万元的投资收益交给王某4,要求王某4帮忙偿还其借叶某的160万元的买房款。至于后来徐某某借仲某的150万元及程某的100万元给王某4,是徐某某应王某4的要求,替王某4向二人的借款。尽管徐某某向程某、仲某借款时,是徐某某出面借的,甚至徐某某给程某出具了借条,但出借人都很清楚,徐某某是为朋友借款。当程某、仲某向徐某某索要借款时,徐某某多次催促王某4还款,只是因为王某4资金紧张才没有偿还,通过徐某某催促王某4偿还程某、仲某的借款的行为,充分说明,徐某某出面向程某、仲某借款并不是为了偿还王某4之前给付的300万元,而是替王某4向二人借款。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4、叶某、仲某、程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徐某某在留置期间及庭审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至于徐某某提出的上述共计支付给王某4的330万元,是偿还王某4的借款本息,不仅与上述证据不符,更不符合常理,因为按徐某某的说法,此时徐某某至少有400多万元的债务,按其本人的合法收入,本金尚且不可能偿还,岂能只对王某4还本付息。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收受王某4贿赂款人民币3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接受叶某的请托,为其在案件办理、项目用地审批、人事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3月,收受叶某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叶某证明,2012年秋天,其通过徐某某找到莱州市国土局局长李某3,在徐某某的协调下,莱州市国土局为其办理了文景凤凰城幼儿园用地指标。2015年,其通过徐某某的协调,将孙某2从莱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调到了莱州市卫生防疫站工作。2015年夏天,徐某某将其名下的莱州运磊建材有限公司推荐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建办的同志,其在后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石材招投标项目中顺利中标,整个工程的标的额在400万元左右。2016年11月,烟台芝罘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通知其到莱州检察院接受询问,其找到徐某某并告诉他,其共送给国树军5万多元的购物卡,徐某某让其和办案人员说的时候,不要超过5万元。后来徐某某将其介绍给芝罘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并对办案人员说是他的朋友,后来其告诉办案人员共送给国树军4万元左右购物卡。

2016年12月,徐某某让其帮忙联系买房,其向徐某某推荐了朋友王某3开发的茂源碧海山庄的一套房子,徐某某与李某2看好之后,徐某某让其帮着谈价。其与王某3谈好,不包括小棚和车位,总房款是270万元。其告知徐某某后,徐某某认为太贵,觉得220万元合适。其内心清楚,王某3看在其面子上已经很便宜了,不可能再便宜50万元,其就对徐某某讲“你出220万元,剩下的50万元算我的”,徐某某称不用,他把原来两套房子卖了就差不多了。2017年1、2月份,其和徐某某聊天时,得知徐某某和李某2离婚了,但没有具体说离婚的细节。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3打电话让其通知徐某某交房款,其打电话告知了徐某某。2017年春节后,其怕王某3又让其催徐某某交房款,其考虑到和徐某某关系一直很好,徐某某之前对其帮助挺大的,调到市检察院还能提供更大的帮助,而且之前其也和徐某某说过要出50万元的房款,虽然当时徐某某推辞说不用,但其知道那就是客气客气,茂源碧海山庄这么贵的房子,一个公职人员是很难买的起的,于是在2017年2月底的时候,其让妻子钱某准备了50万元现金。当时其跟钱某说了这50万元是准备送给徐某某在茂源碧海山庄买房用。其电话联系王某3后,王某3要求至少要先交个百八十万元的,于是其改变了主意,打算给徐某某出100万元房款。于是又让钱某准备了50万元现金,并告诉她准备给徐某某交100万元房款。2017年3月1日,其给徐某某打了个电话,告诉徐某某,其要为他到茂源碧海山庄交房款。徐某某没说什么便挂了电话。之后其到茂源公司财务交了100万元的房款。茂源公司的方会计在开收据时,其当场给徐某某打电话问收据上写谁的名字,徐某某说写李某2的名字。其让方会计在收据上写的交款人是李某2的名字。在交完100万元房款回莱州上,其又给徐某某打电话,告知已经交了100万元。第二天其和徐某某见面时,又告知徐某某交了100万元房款,徐某某也没有多说什么,只是说他另一个小区的房子不能卖了。之后其和徐某某都没有再提这100万元的事。2017年10月,总房价确定为290万元(包括小棚和车位),徐某某到茂源公司交了100万元房款,之后李某2将剩余90多万元房款电汇到茂源公司。其清楚,这套房子是徐某某离婚后帮李某2购买的房子。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和徐某某聊天时得知徐某某离婚的详情,其感觉徐某某日子过得挺困难,就决定为徐某某支付的100万元房款就不要了。

2018年3月底4月初,徐某某怀疑烟台纪委可能正在调查他,让其找李某2商量这100万元购房款的事。起初其没有当回事,直到2018年4月7日,才电话联系徐某某商量购房款的事,徐某某让其找李某2。其便和李某2约好当天下午去茂源公司王某3的办公室协商购房款的事。见面后,因茂源公司的方会计称,其交的100万元没有入账,其便和李某2协商,对外就说房款还差100万元没有交齐,这样纪委部门也不会查到什么,李某2也同意了,当时方会计也在场。

2018年4月19日,网上公布了徐某某被烟台市监委调查的消息,其很害怕,总觉得之前和李某2商量好的对外声称的茂源碧海山庄这套房子房款没交齐的说法不靠谱,所以就想着找李某2再想个别的办法。2018年4月25日左右,其又约李某2到了茂源公司王某3办公室协商,其对李某2讲“之前商量好的对外说房款没交齐的说法总感觉不妥,如果以后纪委部门的问起来,还是说借款比较好,你给我写张借条吧”,李某2称之前协商的内容已经告诉徐某某了,现在徐某某出事了,为了不使其受连累,她同意打借条,况且她现在和徐某某离婚了,她打借条外人不会觉得这100万元和徐某某有关系。借条的大体内容是:因购房借现金壹佰万元整,借款人:李某2,借款时间写的是2017年10月24日,当时方会计在场。其回家后,总是感觉不放心,后来看了李某2打的借条,突然意识到借条的时间和实际交款的时间不一致。2018年5月7日,其又约李某2到了茂源公司王某3办公室。当时茂源公司的方会计在场,因为其没有找到茂源公司当初给其出具的100万元收据,方会计就把之前交的100万元的收据存根联复印了一份,其把复印的收据给了李某2,并让李某2按照收据上的时间,重新写了借条,落款的时间是2017年3月1日。李某2在写借条的时候,对其说,要是还不放心,她还有套房子,等把那套房卖了就还钱。其当场表示让她打借条是为了应付纪委的调查。两人还约定好,一旦纪委调查,就说2017年3月1日那天,在莱州运安驾校借的款并当场打的借条,然后一起到茂源公司交的款。

另外,2012年开始,逢年过节,其都要给徐某某送礼品,价值10余万元。2018年春节,徐某某送给他十几瓶酒。

(2)证人钱某(莱州凯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的妻子)证明,2016年12月,叶某说,徐某某看好了蓬莱市茂源建筑有限公司在莱山区茂源碧海山庄的那套房子,但徐某某没有那么多钱,他打算给徐某某出50万元。2017年2月底,叶某让其准备了50万元现金,说要到蓬莱给徐某某交房款,其就准备了50万元现金给了叶某。结果当天,叶某又说,茂源公司那边说交50万元太少,不行就给徐某某出100万元吧,凑个整。其又准备了50万元的现金给了叶某。2017年3月1日,叶某到蓬莱给徐某某交了这100万元的房款。2018年4月中旬,叶某在外边出差,结果业务还没有办完就回来了,对其讲,徐某某出事了,可能会牵扯出100万元购房款的事,这套房子是徐某某给李某2买的,不行就找李某2补一张借条,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几天后,叶某找李某2到蓬莱茂源建筑公司补了一张借条,叶某拿回借条后还给其看了,借条时间是2017年10月。2018年5月7日,叶某又去了蓬莱茂源建筑有限公司,回来后,叶某给其一张借条,并说他到蓬莱和李某2见面了,让李某2给重新写了一张借条,以前的那张借条时间错了。这张借条在其手里保管,落款时间是2017年3月1日。2018年5月8日,叶某被留置。2018年7月1日,一个40岁左右的男的到其公司,让其用别人的电话给徐某某的家属李某2打电话,李某2让其提供个账号,要偿还100万元。2018年7月5日,其发现李某2打来三笔款,共100万元。

(3)证人王某3(蓬莱市茂源建筑公司经理)证明,2016年12月,叶某对其说,要把为他预留的那套房子转让给他的朋友徐某某,问其能不能便宜了,其答应按照以前谈好的,不包括小棚和车位的房款是270万元。2017年春节前,其给叶某打电话,让他把房款交上。春节后,叶某打电话过来,说要来交房款。其问叶某打算交多少,叶某说先交50万元。其要求最少得交个百八十万,叶某答应了。2017年3月初,叶某来交了100万元现金,方会计按照叶某的要求开了收据。2017年10月,叶某和徐某某一起到其公司来。徐某某说他再来交100万元房款,于是其安排会计收下了这100万元房款。当天叶某和徐某某跟其商量,徐某某想再买一个小棚和车位,讲好总价款290多万元。徐某某当时要了公司的银行账户。过了几天,剩余90多万元也到账了。2018年4月份,叶某给其打电话说要到公司去,其当时不在家,便让叶某有什么事情找方会计处理。2018年5月份,叶某又给其打电话说他交款100万元的收据丢了,要求再补开一份,其让叶某联系方会计。

(4)证人方某2(蓬莱茂源建筑公司会计)证明,2017年3月初的一天,公司经理王某3说,他朋友叶某来交房款,当时叶某交了100万元的现金,其给叶某开收据时,问叶某开谁的名字,叶某说开“李某2”的,然后其就按照叶某的要求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据,交款人写的李某2,当时这100万元没有入账。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叶某和一个男的一起来交了100万元房款,并让其提供银行账号,过了几天,李某2转过来两笔钱,一笔43万多元,一笔50万元。2018年4月份,王某3给其打电话,说叶某和李某2要来公司,有什么事情让其配合他们。后来,叶某和李某2到了公司,叶某问第一次交的100万元现金怎么处理的账目,其称还没有上账。叶某说既然这100万元交的是现金,又没入账,如果有人问起来,就说这100万元没有交,房款还没交齐。2018年4月底,叶某和李某2又来公司,他们在王某3的办公室,谈的什么事情不记得了。过了不长时间,2018年5月初的一天,叶某和李某2直接到王某3办公室,叶某说他第一次交100万元的收据找不到了,要求补一张。其当时跟叶某说不可能再给他补一份收据。其就把原来收据的存根联复印了一份,又重新盖了一个财务章,给了叶某。叶某和李某2在王某3办公室说的什么,其不清楚。

(5)证人李某2(徐某某前妻)证明,其与徐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0月份协议离婚。2016年11月份左右,其与徐某某离婚后,急于搬出检察院家属楼,想把检察院家属楼的房子卖了换套房子住。其让徐某某帮忙看有没有合适的房子。过了一段时间,徐某某说他莱州的一个朋友叶某在茂源碧海山庄有套房子,让其过去看看。这样其和徐某某、叶某一块到了茂源碧海山庄,看完之后就定了这套房子。其当时以为这套房子是叶某与开发商之间的顶账房,其是从叶某手中买的这套房子,其就催徐某某让他问叶某什么时候签合同、什么时候能装修。后来,徐某某说这套房子是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叶某预留的,但一直没办理手续,其需要从开发商手中直接买这套房子,但这套房子开发商一直没给价格,房屋总价没定下来。2017年3月份,徐某某说叶某到茂源公司垫付了100万元的房款,可以拉水电装修了。其当时让徐某某跟叶某讲好,钱是其借的,以后慢慢还。徐某某讲,不着急,让其先装修。2017年8月份左右,其在检察院家属区的楼房卖了176万元,其和徐某某说了。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徐某某让其准备100万元现金用来交茂源公司的房款,他顺便也找茂源公司老板王某3谈谈房价优惠的事情。其到银行取了100万元现金给了徐某某,徐某某拿到钱后就去了茂源公司。交完这100万元房款后,徐某某说,房子加上车位和小棚总价款293万元,再把剩余款项转过去,这样,茂源这套房子房屋总价是293万余元,扣除叶某交的100万元和徐某某交的100万元后还剩下93万元,其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分两笔转到了茂源公司的账户上,转完款后她也和徐某某说了。2018年3、4月份的一天,叶某给其打电话说,徐某某让他们俩到茂源公司商量一下茂源房子的事,两人约好当天下午在茂源公司见面。到了茂源公司后,其和叶某去了茂源公司老板王某3的办公室,王某3不在,叶某把茂源公司的方会计叫了过来,叶某让方会计查查他之前交的100万元房款是否上帐,方会计查完之后说没有入帐,叶某对其说,既然这100万元没有入帐,就不用体现出来了,如果有人问起来,就对外说房款还没交齐,其答应了。其印象中方会计也说了几句,意思是对他们商定的这个事也不反对。说完这个事之后就各自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叶某又电话约她到茂源公司去一趟,到了茂源公司后,叶某让其打了一张100万的借条,其当场给他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借条大体内容是因购房借现金壹佰万元整,借款人:李某2,借款时间写的是2017年10月。其印象中记得借条的落款时间是她转付茂源公司房款的那个时间。后来,叶某说借条时间不对,让其重新打一张借条,借条时间就是叶某当时付100万元房款的时间,即2017年3月1日。其在王某3的办公室当场给叶某又重新打了一张借条,借条日期提至2017年3月1日。同时他们商量好,对外就说2017年3月1日借的款,因为当时她还在莱州上班,就说在莱州叶某的驾校借的款,然后两人一起去茂源公司交的款。打完借条后,叶某说他之前交的100万元房款收据找不到了,他让茂源公司的方会计把他交的100万元房款的存根联复印了,把复印件交给了她。当时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叶某当时很紧张,害怕有关部门查起来还要解释,其怕连累叶某才这样做。

(6)证人杨某2(祚村镇党委书记)证明,2015年5、6月份的一天,当时其担任柞村镇镇长,徐某某打电话通知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志到柞村考察石材,让其和党委书记邹风群一起到莱州市运磊建材有限公司去,他们到了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志和徐某某、叶某和柞村另外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夏邱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已经到了。经徐某某介绍,其认识了叶某,并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来,其听说叶某的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供应了石材。

(7)证人于某(莱州荣军医院党支部书记)证明,2012年1月左右,其任莱州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徐某某找其给孙某2调动工作,后来经单位研究将孙某2借调至疾控中心。

(8)证人曲某1(烟台易凯检材有限公司经理)证明,2012年,其曾经找叶某帮助妻子孙某2调动工作,叶某说他找了徐某某帮忙。2012年3月,孙某2被借调到莱州市疾控中心。2014年2月,正式调入莱州市疾控中心。

(9)证人孙某2证明,2012年3月,其丈夫曲某1找人帮忙,将其从莱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借调至莱州市疾控中心。2014年2月,正式调入莱州市疾控中心。

(10)证人李某3(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证明,2011年下半年,徐某某让其为叶某开发的文景凤凰城办理幼儿园用地指标,其安排副局长提某尽快为叶某办理了幼儿园用地指标。

(11)证人提某(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证明,2011年至2012年,其任职莱州市国土局副局长期间,时任局长李某3让其尽快为叶某开发的文景凤凰城小区幼儿园办理用地手续。其知道是徐某某找的李某3局长。用地手续很快办理好了。

(12)证人陈某(山东XX**有限公司副经理)证明,为建设文景凤凰城幼儿园,公司老板叶某找人帮忙办理幼儿园用地指标,2012年春天,用地指标很快批下来了。

(13)证人姚某(莱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证明,2016年11月左右,当时其担任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其协助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查办莱州市原副市长国树军受贿案件时,徐某某让其向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的张某3打听叶某行贿情况,并让其领着叶某去接受调查,其告诉了办案人员,叶某是徐某某的朋友。

(14)证人张某3(烟台市芝罘区检察委员会委员)证明,2016年9月,芝罘区检察院在办理国树军涉嫌受贿案时,姚某向其打听了叶某具体行贿数额。

2、书证及电子证据

(1)借条一张证明,2018年5月7日,李某2为叶某出具的壹佰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是2017年3月1日,署名李某2。

(2)2018年5月3日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记账凭证及附件2017年3月1日收款收据第0010819号、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第18085375号、茂源公司记账凭证2018年4月19日及2017年10月20日收款收据第0004056号、增值税普通发票第18085373号、茂源公司账户37×××24交易明细、孙敏邮政银行账户60×××81交易明细、李某2银行62×××59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3月1日茂源公司出具的茂源碧海山庄房款4#楼一单元201号房款100万元,付款人李某2。2017年10月20日从李某62×××59账户卡取100万元。2017年10月20日李某2交付茂源碧海山庄房款6#楼一单元201号房款100万元。2017年10月23日分别从李某27959账户跨行汇款50万元及430070元至蓬莱市茂源公司37×××24账户。

(3)钱某账户62×××77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7月2日两次从李某2尾号7959账户转入钱某尾号8777账户20万元及50万元,2018年7月3日从李某27959账户转入钱某8777账户30万元,共计100万元。

(4)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鲁政土字(2012)476号、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莱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莱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莱政土出字〔2013〕51号、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莱国土资发〔2013〕74号、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文昌路街道南关居委会B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图、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关居委会B地块宗地界址图、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图、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文昌路街道南关居委会B地块竞买报名登记表、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文昌路街道南关居委会B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挂牌记录、见证书、成交确认书、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文昌路街道南关居委会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结果公告、请示报告批复单、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关于文景凤凰城幼儿园及30#公寓楼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报意见、申请、文昌路街道南关居委会文景家园B区西地块规划控制图证明,文景凤凰城所属幼儿园土地指标审批过程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

(5)孙某2的干部履历表、人员基本情况证明,2010年8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孙某2在莱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任主治医师;2014年2月1日至今在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任主治医师。

(6)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询问叶某的询问笔录、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一份证明,叶某接受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并承认向国树军行贿45000元购物卡。

(7)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用房、举报控告申诉来访接待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和检察档案馆工程石材采购合同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一宗、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高检院工程项目部发票金额和收款金额汇总证明,莱州运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于2015年11月5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审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格4492311.74元。2015年11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最高检工程项目部与莱州运磊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额4305995.82元,供货周期45天。莱州运磊建材有限公司共出具发票365万元,收到货款345万元。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在留置期间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其曾帮助叶某联系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某3,为叶某开发的文景凤凰城所属幼儿园取得了土地指标审批及土地使用权。2014年左右,其通过莱州市有关领导,将叶某的亲友从莱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调到莱州市卫生防疫站。2015年将叶某的公司推荐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建办,叶某的公司中标后将外墙石材销售给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其向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了解叶某向国树君行贿的数额并告诉叶某按照这个数额陈述行贿的事实。

2016年10月,其与李某2离婚后,觉得对不起李某2,在李某2提出买房的时候,就想帮帮她,其就找叶某帮助联系房源。后来在叶某的帮助下,其和李某2都看好了叶某自己预定的茂源山庄的一套房子。过了一段时间,叶某给其打电话说,茂源山庄那套房子价格谈好了,总价款是270万元,让其准备170万元就行了,其余的就不用管了。其听了以后没说什么,知道叶某是要给其交100万元的房款。2017年3月,叶某又给其打电话说,茂源山庄那套房子他交了100万元,其和叶某说,让叶某先垫上,以后慢慢再还。其这样说,是为了面子上好看,跟叶某客气客气,叶某虽然没有明说,但其知道这100万元是叶某送的不用还,对此,他们两人都是心知肚明的。后来李某2把检察院家属小区的房子卖了176万元,存在李某2银行账户上。2017年10月的一天,其和李某2、纪某、门学勇一起去银行取了100万元现金,到蓬莱市茂源建筑公司,交了100万元的房款,王某3让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给其开了一张收款收据。剩下的房款加上小棚和车位共计90多万元,都由李某2交了。

2018年4月初,其听说纪委调查组到莱州要对其进行调查,他让叶某跟李某2把这100万元房款的事情“好好商量商量”。后来其又跟李某2说,买房的事,叶某会找她商量。其跟叶某这样说,是担心纪委调查时,其收受叶某100万元的事情被查出来,让他们商量一个合适的说法把这个事儿掩盖过去,别把其收受叶某这100万元的事情暴露了。2018年4月17日,其又问李某2关于100万元房款的事情和叶某怎么商量的,李某2说,叶某不想跟这100万元沾边,她和老叶商量好了等正式签订合同时叶某把这100万元撤回去,她把款补上,其说这样挺好的。

期间,其曾分别还给叶某6万元、10万元、卖鱼货抵顶50万余元,共计66万余元,但与叶某送给其100万元在茂源碧海山庄买房的事情没有关系,是归还其于2015年8月借叶某的166万元。

另外,2012年以来,叶某多次给其送过酒、衣物、土特产等贵重礼品,价值总计10余万元,其也给叶某送过土特产品及白酒等,价值多少其不清楚。

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时的供述和辩解,楼房价格确定以后,叶某对其说,其卖房子的170万元先交上,剩下的就不用管了,另外卖的小产权房子留着装修用,当时其什么也没说。后来,因为房子没交付,要想先装修,必须先交100万元的预付款,然后才可以提前装修。当时叶某交完100万元之后,说是可以装修了,其当时就说这个钱由叶某先垫上。2017年11月份,叶某到烟台来保养奔驰车,其还了叶某10万元现金。

2017年底,传出风声说纪委要对其进行调查,其和叶某通过几次电话,意思是让叶某把100万元的事情处理好。叶某后来明确对其讲,这100万元是他和李某2的事,和其没有关系,让其不要管这件事。

其在任职莱州市检察长期间,得知王某5涉嫌受贿的线索。

4、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其他综合证据:

(1)招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出具办案说明证明,经调查,莱州市住建局规划处原负责人王某5涉嫌受贿10万元。

(2)烟台市福山区监察委员会搜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灰色帆布手提包照片、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1000804508、201000804509证明,2018年5月11日烟台市福山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对徐某某依法进行搜查并扣押优盘1个、人民币现金5万元。2018年6月21日张某2代王某4缴纳涉案款160万元整。2018年7月6日钱某缴纳涉案款100万元整。

(3)烟台市福山区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3月19日,烟台市收到山东省纪委交办中央巡视组转交信访举报徐某某有关违纪问题线索。2018年3月26日,市纪委对反映徐某某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初核期间,发现徐某某涉嫌收受莱州XXXX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4300万元的违法犯罪问题。2018年4月18日,经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徐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调查期间,徐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除如实交代其收受莱州XXXX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4300万元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山东XX**有限公司负责人叶某100万元、龙口市XXXXX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110万元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4)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干部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任免通知、烟组任(2010)6号中共莱州市委任免通知莱任(2010)1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烟人发(2010)3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通知烟检发政字(2010)11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通知烟检发政字(2010)10号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文件烟人发(2012)10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通知烟检发政字(2012)23号、中共莱州市委任免通知莱任(2016)61号、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文件烟人发(2017)3号、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文件烟人发(2017)4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检发政字(2017)12号证明,徐某某的身份信息、任职情况及王某1任职情况。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该笔款项属于借款且已经部分偿还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仅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没有受贿的客观表现,且被告人没有为叶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徐某某提出要为李某2购买楼房时,叶某明确告知徐某某总房款270万元,徐某某只需要准备170万元,其余部分不用徐某某负责,徐某某对此未置可否。当叶某为徐某某交付100万元房款时,尽管徐某某表示暂由叶某垫付,但也只是为了面子“客气”而已,并未给叶某打借条,二人彼此都非常清楚,这100万元就是叶某送给徐某某买楼的。事后徐某某也告知李某2只需要准备170万元就可以了。至此徐某某收受100万元贿赂的行为已经完成。在烟台市对徐某某进行调查时,徐某某因害怕受贿事情暴露,才让叶某与李某2“协商”如何处理这100万元房款。至于叶某与李某2如何处理以及事后李某2偿还了叶某100万元购房款,都是在徐某某受贿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期间,徐某某的确偿还了叶某16万元现金及以渔货抵顶借款,但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审查期间很清楚的表明是偿还原来借叶某的166万元为张某1在青岛购买楼房的款项,与收受叶某100万元购房款无关。至于徐某某提出的其曾送给叶某价值30万元的酒水抵顶借款的辩解,经查,徐某某曾于2018年春节前,送给叶某十余瓶酒水,但当时双方都未说明所送的酒水价值多少,用于抵顶多少的借款,且因叶某长期以来多次给付徐某某贵重礼品,累计价值达10余万元,这只能表明二人之间,有贵重礼品往来的行为。另外,在徐某某被留置审查期间,李某2曾主动退还给叶某购房款100万元,假如按徐某某所讲的李某2与其协商,用价值30万元的酒水抵顶借款,李某2退还叶某的款项应该是7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因而徐某某给付叶某的酒水既不能认定是退赃,更不能认定是偿还借款。徐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叶某在亲友调动、土地指标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只要为叶某谋取了利益即构成受贿。徐某某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叶某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违反检察机关的纪律规定,向叶某透露案件信息;在叶某承揽工程过程中,既违反了检察机关的纪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建办推荐叶某的公司,又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叶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收受叶某贿赂款人民币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徐某某提出的检举王某5涉嫌受贿的事实构成立功的辩解,经查,徐某某在担任莱州市检察长期间,掌握了王某5受贿线索,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被告人的该节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收受孙某110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于该起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监察机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徐某某的5万元人民币、李宏退给钱书娟100万元受贿款予以追缴,由监察机关上缴国库,受贿所得款项不足部分继续向徐某某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三、监察机关扣押在案的、未随案移送的张伟喜代王顺成缴纳涉案款160万元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毕远周

审 判 员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大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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