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鲁0282刑初59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9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0282刑初599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二部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邱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次日向二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6日、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陈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万飓、万紫千,被告人邱某及辩护人陈科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邱某共谋,利用袁某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袁某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与袁某共谋,利用袁某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积极退赃、坦白且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邱某积极退赃、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袁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罪;2、袁某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受贿犯罪构成自首;3、袁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袁某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2、系初犯且案发后主动上缴所有违法所得。因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袁某、邱某受贿45万的事实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袁某于2009年4月至2014年7月任青岛国际机场资产管理部主任(正处级);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任青岛国际机场机关第二支部党支部书记;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保卫部)安全服务督查员(二级正)。2014年12月份,该公司下发青岛机场集发【2014】173号关于成立胶东机场建设指挥部的通知,组建胶东机场建设指挥部,承担原由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全部职责,赵某任该部飞行区工程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主要负责新机场飞行区和货运区总体建设、组织等工作,其中包括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配合行业验收等工作。

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4月下发川场道人资【2016】10号文,组建青岛新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03标段项目经理部,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任该项目部项目经理。

2015年5月,被告人袁某在其住处及青岛某饭店内多次与其侄女女婿被告人邱某共谋,拟利用袁某在青岛机场集团任职过程中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他人承揽胶东机场工程,由王某3或他人支付该两人好处费。后袁某、邱某多次宴请胶东机场建设指挥部飞行区工程部副总经理赵某并多次送其礼品,要求赵某帮助承揽胶东机场工程。后赵某要求胶东机场飞行区中标单位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帮助邱某、王某3等人承揽胶东机场飞行区的相关工程。张某安排下属以打招呼等手段,帮助王生以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并于2016年4月承揽到胶东机场飞行区第三标段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工程。

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王某3为感谢袁某、邱某为其承揽工程,先后六次通过银行转账给邱某45万元。邱某将该45万元用于其个人支出。案发后,邱某的家属向青岛市即墨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高密市柴沟镇袁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袁静的户籍证明、其公公邱其元的户籍证明,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四川场道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四川场道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组建青岛新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03标段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关于张某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赵某、朱某1相关情况说明”,青岛机场集团与四川场道集团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青岛新机场飞行区项目场道工程(土石方及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四川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作协议,王某3及邱某的银行流水明细,刘某1、王某3的邮箱内容、附件等,证人王某3、国某、张某、邓某、赵某、袁某、毛某、胡某、王某1、尹某、李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二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袁某受贿22.3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袁某在任青岛机场集团资产部主任期间,利用分管采购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收受王某4、王某2、周某等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3万元,并为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在机场集团采购过程中谋取利益。

再查明,被告人袁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该笔受贿22.3万元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向青岛市即墨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青岛国际机场集团特种设备、车辆采购项目开标情况记录,青岛机场与威海广泰公司购销合同,青岛机场与吉林省北欧公司购销合同,青岛城阳彩虹印刷公司付款明细及与青岛机场签订的印刷类框架协议等,证人陈某、孟某、刘某2、王某2、周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某、邱某的供述证实邱某利用了袁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赵某、张某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王某3揽下青岛机场的工程,并收受王某345万元的事实;证人赵某、朱某1、袁某的证言证实袁某的转委托行为,并证实赵某通过打招呼的方式转委托给张某;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该受赵某的授意,指示下属为王某3等人中标揽下青岛机场的工程;另有邓某、杨某翔、毛某、胡某等场道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在内部招标的时候收到邓某打过招呼称系张某的关系需给予照顾并让其中标的事实。上述证据供证一致,证实在青岛机场第三标段招标过程中,邱某通过袁某、张某、邓某等人提前得知了中标的价格标的,更改了标书,并最终获得了中标资格,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认定为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邱某共谋,利用袁某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袁某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邱某与袁某与共谋,利用袁某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所提袁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述二被告人之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三、被告人袁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3万元、被告人邱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由监察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斐

人民陪审员  胡思连

人民陪审员  牟建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曲骏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